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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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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末论文范文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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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经济法期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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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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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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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期末文学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是一门重要学科,是人们互相交流感情的语言工具,也是用来积累精神财富的有力武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汉语言文学的教学策略

1.注重人文教育

汉语言文学的教学策略之二是注重人文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中蕴含着非常深刻的人文性思想,它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对当代人才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素质,大学生只有具备了优秀的人文素养,才能够更加健全人格,从而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更加具备实力。我国的汉语言文学教材中充斥着非常浓郁的人文精神内涵,因此,汉语言文学教师必须要以教材为依托,在教学过程中深入实践人文教育,充分发挥出汉语言文学中的人文思想,从而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

2.充分利用多媒体工具进行教学

汉语言文学的教学策略之三是充分利用多媒体工具进行教学。随着资讯科技与计算机网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了各科的教学工作当中。同样,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当中,教师也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工具,将课本中比较枯燥的理论知识通过学生们所喜爱的图片、音乐、视讯等形式更加直观地展现给学生,从而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其知识内涵,并对知识的学习更加具有兴趣。再者,教师还可以多给学生布置一些PPT课题任务,让学生自己动手来制作汉语言文学相关的PPT课件,从而让学生在实践操作之中加深对知识的印象。

二、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改革

1.改革教学理念

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一是改革教学理念。教学理念是教师的基本教学观点及信念,一个优秀的教学理念能够促进教学工作的不断进步。由于汉语言文学教材当中存在着许多理论知识内容,因此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产生了重理论而轻实践的教学理念,这明显是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当前汉语言文学的教学理念应当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为出发点,提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构建充满活力的教学体系。

2.改革教学模式

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二是改革教学模式。一个优秀的教学模式能够大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令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知识的学习。例如实践教学模式、合作教学模式、情境教学模式、专案教学模式等都是比较适合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模式,教师通过引入这些先进、丰富的教学模式,能够更加活跃课堂气氛,增进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让学生在学习当中体验到更多的乐趣及成就感。

3.改革教学内容

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三是改革教学内容。目前我国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往往就是一些单纯的字词、文章教学,这样的教学内容过于单一和死板,既不能够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能够拓展学生的知识层面。汉语言文学作为我国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结晶,它其实是一门包罗永珍的专业,其中应当包含有许多历史人文知识。因此,教师在进行汉语言文学的教学之时,也应当拓宽其讲授层面,将天文、地理、历史、政治、文学等内容相结合,从而让学生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汉语言文学是我国高校的一项重要专业,它的教学工作必须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注重人文教育以及充分利用多媒体工具进行教学是汉语言文学的有效教学策略,而改革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模式以及改革教学内容则是汉语言文学的主要教学改革方向,基于以上教学策略及教学改革,能够有效提高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质量和效率。

一、汉语言文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的教育理念滞后

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之下,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大都存在着定势思维、相同的心理模式、相似的行为模式,普遍满足于汉语言文学专业教材给予的现成名篇赏析。这样很容易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学习被动,教学质量普遍不高。汉语言文学的专业结构和知识体系并没有根据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转型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知识老化,不能推陈出新,严重和社会脱节,让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失去了应该有的兴趣。

2.考核机制不完善

一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研究深度不够,却能依然顺利通过考核,拿到毕业证书,这从侧面也反映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机制存在缺陷和漏洞。在期末考试期间只是考核汉语言文学的相关概念和文学常识。这让学生只是关注最后的考试结果,而忽略了整个文学素养的提高。

3.学生认同感不高

教师常常站在讲台上采取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学生只是在被动的接受汉语言文学的相关知识点,经常在一种枯燥、乏味的氛围中进行专业学习,削减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出现了厌学逃课的情况。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对策研究

1.积极调整教学内容

在汉语言教学过程中,积极调整教学目标,改进教学计划,以培养学生语言感知能力为基础。不断结合语言研究的最新成果,精选汉语言文学的教学内容,挑选名篇美文,在赏析文学的过程中夯实学生的文学素养,提高学生的语言敏感度。

2.参与式的教学模式

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汉语言文学中,充分关注学生已有的文学素养。并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国际化的课改要求,鼓励学生探究汉语言文学的广大和深度。积极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主选择他们以后再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汉语言文学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

3.优化教学方法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的目标的改进,都需要遵循新的教学方法。通过大胆尝试汉语言文学实践的训练,达到培养学生积极研究语言和运用语言的目的。针对那些汉语文文学专业比较差的学生,教师不能过分强调文学知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应该做到突破重点、突出难点,做好解决疑点的方法,加强教学技能的训练,从而不断的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技能。

4.强大的师资力量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发展离不开强大的师资力量做后盾。建立一支专业性强、高水平的教辅队伍是教学改革最迫切的任务,那些愿意接受新的教育思想、新的教学模式的人才成为了专业教师的首选。教师和学生在开放式的教学环境下,教育的身份没有谁高谁低,教育的角色没有谁主谁次,在一个和谐、尊重、自由、鼓励、关爱、民主、和谐的氛围之中,让学生体验乐学教学的整个过程。

5.充分利用网路线上资源

网际网路是一个拥有海量资源的资讯资料库,承载着最新的资讯和动态,可以线上找到汉语言专业的全新资讯,改变了原来传统的教学方式,成为了一个不可代替的教学辅助工具。网际网路形式下的阅读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发展的新基础,不仅可以从中获得成熟的技巧,更可以获得最博大的精神文化。在网际网路模式的影响下,形成一种最科学的思维方式,用积极的方式感悟生活的哲学、用深刻的方式体会厚重的文化涵养、用细致的方式品味艺术的审美情趣,更好的提高自己的文学涵养。

三、结论

在新的发展趋势下,积极改革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让学生在学习汉语言文学的过程中,感受着最亲切的人文关怀,享受在充满浓郁的汉语言文学气息中,充分利用中华民族最灿烂的文化,感悟人生的真理,体会到汉语言文学的真正魅力所在,从而提高学习汉语言文学的兴趣。

汉语言文学论文

现代文学主要是指在国家社会内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条件下,广泛接受外国文学影响而形成的新的文学。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学的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从《傅雷家书》 反思 傅雷精神

摘 要:《傅雷家书》是一部关于父亲写给子女书信的集子。它非一般书信,而是涉设到做人、文艺和追逐梦想,实现理想之精诚态度,书信充实的真挚情感、丰富学识、深刻哲理、流畅文笔,使得傅雷家书思想性、文学性、艺术性大放异彩,具备了甚高的鉴赏价值。家书蕴韵着诸多的人生哲理和人文感悟,给人以刻骨的启迪和无限的反思,从而给力地体现了傅雷先生的思想、精神与其独具魅力的人生观、艺术观。换言之,傅雷家书是傅雷人格魅力最集中的体现。笔者将借助傅雷家书所折射出的独具魅力的人生观、艺术观两个方 面试 析傅雷精神。

关键词:傅雷家书;傅雷精神;人生观;艺术观

一、引言

傅雷夫妇已逝四十余年,而傅译文学作品现有十五卷,字数多达五百万字,无论从数量、技巧或水平,傅雷一代翻译巨匠当之无愧;笔者愚钝,认为傅先生留给后世最最宝贵的财富,《傅雷家书》当仁不让。楼适夷谈及《傅雷家书》时如是说:“这是一部最好的艺术学徒修养读物,这也是一部充满父爱的苦心孤诣、呕心沥血的教子篇。”杨剑龙论及《傅雷家书》中这样写“在傅聪1953年 出国 到1966年傅雷夫妇自尽的13年间,傅雷以一颗慈爱之心不断地给儿子写信,谈生活,谈艺术,说做人,说从艺,循循善诱、谆谆教诲,善解人意、体察入微,将满腔热忱流泻于笔端,把一怀舐犊深情寄寓于信笺。”著名纪实文学作家叶永烈先生在《傅雷与傅聪》一书中写道,“他的翻译作品中所透露的是外国作家的思想,而非他自己的思想。惟有《傅雷家书》,他生前也没有想到过将来他的这些信会编成一本《傅雷家书》,会有一百多万册的印制量,会受到那么多读者的喜爱。”傅雷家书,在艺术之林中以其独特的处事为人、真切的情感投入和深刻的音乐探讨,从而使得这部家书熠熠生辉,夺目放彩。此前,哪一位父亲用如此细微的笔触寄予子女这般无限又无微不至的关爱和 教育 ?傅先生的真情,学识真真切切拨动着人们渐渐冷漠的心弦,让人感悟,让人反省,让人向往,其所折射的傅雷精神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启迪着一代又一代寻觅通往幸福之路的青年人。许钧先生在《傅雷翻译研究》一书中将傅雷精神归纳为“热情、认真、执著、理想”,这或许是傅雷翻译工作之工作态度,而笔者借用家书,透过文字背后暗藏的本质,对傅雷精神的解读即是――慈爱、真诚、乐观、坚强、人本。此种强大的精神刻骨铭心地鼓舞笔者,激励着笔者的深刻反省、无限深思。

二、傅雷家书:傅雷人生观的反思

如何做人是傅雷教育儿女的重中之重,他将为人视为从艺的基础。家书的字里行间透露出傅雷的谆谆教导:“人人多少有些惰性,假如你的惰性与偏向不能受道德的约束,又怎么能够实现我们教育你的信条:‘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终为钢琴家’?”“我始终认为弄学问也好,弄艺术也好,顶要紧的是Human(人),要把一个‘人’尽量发展,没成为××家××家以前,先要学做人;否则那种××家如何高明也不会对人类有多大的贡献。”

“真诚是第一把艺术的钥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真诚的‘不懂’比不真诚的‘懂’,还叫人好受些。最讨厌的莫如自以为是,自作解人。有了真诚,才会有虚心,有了虚心,才肯丢开自己去理解别人,也才能放下虚伪的自尊心去理解自己。”傅雷反对不懂装懂的自欺心理,崇尚“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虚心求学态度。有一次谈及傅聪与杰老师时,他给儿子写道,“你能继续跟杰老师上课,我很赞成,千万不要驼子摔交,两头不着。有个博学的老师指点,总比自己摸索好,尽管他有些见解与你不同。但你还年轻,musical literature的接触真是太有限了,乐理与曲体的知识又几乎等于零,更需要虚心一些,多听听年长的,尤其是一个scholarship很高的人的意见。”傅雷在儿子的一次成功演奏之后赞赏道:“我更高兴更安慰的是:多少过分的谀词与夸奖,都没有使你丧失自知之明,众人的掌声,拥抱,名流的赞美,都没有减少你对艺术的谦卑!”他希望儿子谦虚谨慎,积极奋进,不怕挫折,不怕失败,不怕打击,他说:“只要你能坚强,我就一辈子放了心!成就的大小、高低,是不在我们掌握之内的,一半靠人力,一半靠天赋,但只要坚强,就不怕失败,不怕挫折,不怕打击――不管是人事上的,生活上的,技术上的还是学习上的――打击;从此以后你可以孤军奋斗了。”在谈及失败与错误时,他说:“得失成败尽量置之度外,只求竭尽所能,无愧于心。”“人一辈子都在高潮与低潮之间浮沉,惟有庸碌的人,生活才如死水一般;只要高潮不过分使你紧张,低潮不过分使你颓废,就好了。太阳太强烈,会把五谷晒焦; 雨水 太猛,也会淹死庄稼。我们只求心理相当平衡,不至于受伤而已。”“一个人惟有敢于正视现实,正视错误,用理智分析,彻底感悟;终不至于被回忆侵蚀。”反窥现实,我们不禁感叹,傅雷精神影响深远,倘若现今的我们,尤其是年轻一代能真真领悟傅雷精神,更上一层楼的和谐就指日可待了!

傅雷家书中,人本观念熠熠生辉。除了教导儿子将为人为人生的重中之重,还时常关心儿子的身心健康,这在家书里比比皆是,譬如,傅聪即将出国 留学 时傅先生写道,“可是关于感情问题,我还是要郑重告诫:无论如何要克制,以前途为重,以健康为重。在外好好利用时间,不但要利用时间来工作,还要利用时间来休息,写信。”傅聪多次比赛前,傅雷都会耐心教导儿子,“比赛以前的几个月,一定要把身心的健康保护得非常好,才能有充沛的精力出场竞赛。俗语说‘养兵千日’,‘养’这个字极有道理。”在谈及傅聪练琴时,傅雷嘱咐儿子:“不过身体还得保重,别为了多争半小时一小时,而弄得筋疲力尽。从现在起,你尤其要保养得好,不能太累,休息要充分,常常保持fresh的精神。好比参加世运的选手,离上场的日期愈近,身心愈要调养得健康,精神饱满比什么都重要。”相形见绌,今昔的人父人母,尤其是都市里的爹妈,有几人能像傅雷这般照顾子女的精神成长?有几人能牺牲一丁点时间去关照子女的情感问题?有几人能奉行“人本主义”呵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错综复杂的社会体制又容许我们的人父人母能做到几分“人本”呢?这是体制问题?或者是人文问题?我们更明白的是这些问题一时间难以明辨,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人生观的深刻反省。

三、傅雷家书:傅雷艺术观的反省

傅雷家书不仅仅展现了傅雷对儿子的为人处事,身心健康诸多方面的关爱,同时还流露出其对音乐、绘画等颇有见地的才识和睿智。在谈及艺术境界时,他跟儿子分享道:“音乐主要是用你脑子,把你蒙蒙胧胧的感情(对每一个乐曲,每一章,每一段的感情)分辨清楚,弄明白你的感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等到你弄明白了,你的境界十分明确了,然后你的technic自会跟踪而来的。”在谈到音乐与技巧时,他也曾告诫儿子:“现在我深信这是一个魔障,凡是一天到晚闹技巧的,就是艺术工匠而不是艺术家。一个人跳不出这一关,一辈子也休想梦见艺术!艺术是目的,技巧是手段:老是只注意手段的人,必然会忘了他的目的。”笔者以为,这两点同样适用于翻译领域,如若译者能对原文的意思(每一个词,每一个句,每一个篇章的意思)分辨清楚,那么翻译的境界也就高超了,翻译技巧也会随之炉火纯青。反之,译者如若整天只顾研究翻译技巧,终若有所成,顶多是翻译匠而非翻译家。只注重翻译手段而不讲究翻译境界的人,必然会偏离亦或遗忘翻译目的的。

傅雷家书蕴涵着深刻的思想哲理,深深地启发着世人。在傅聪感觉职业生涯不乐观时,他鼓励儿子:“你说常在矛盾与快乐之中,但我相信艺术家没有矛盾不会进步,不会演变,不会深入。有矛盾正是生机蓬勃的明证。眼前你感到的还不过是技巧与理想的矛盾,将来你还有反复不已更大的矛盾呢:形式与内容的枘凿,自己内心的许许多多不可预料的矛盾,都在前途等着你。别担心,解决一个矛盾,便是前进一步!”“矛盾是解决不完的,所以艺术没有止境,没有perfect的一天!唯其如此,才需要我们日以继夜,终生的追求、苦练;要不然大家做了羲皇上人,垂手而天下治,做人也太腻了。”傅雷的这种矛盾观、积极向上的心态,笔者以为,在今天仍不乏极高的艺术价值,或曰,在今天这个竞争最为激烈的社会,此种矛盾观、乐观向上、积极上进的态度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结语

傅雷在家书中提到给儿子写书信的目的:“长篇累牍的给你写信,不是空唠叨,不是莫名其妙的gossip,而是有好几种作用的。第一我的确把你当作一个讨论艺术,讨论音乐的对手;第二,极想激出你一些青年人的感想,让我做父亲的得些新鲜养料,同时也可以间接传布给别的青年;第三,借通信训练你的――不但是文笔,而尤其是你的思想;第四,我想时时刻刻,随处给你做个警钟,做面‘忠实的镜子’,不论在做人方面,在生活方细节面,在艺术修养方面,在演奏姿态方面。我做父亲的只想做你的影子,既要随时随地帮助你、保护你,又要不让你对这个影子觉得厌烦。”在此,我们对傅雷家书的思想哲理、睿智见识、真挚情感便可管窥全貌。叶永烈先生在其论文如是说:“《傅雷家书》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傅雷一家的范围。哲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研究傅雷的思想、哲理、 方法 ;教育家可以从《傅雷家书》探讨人才培养的规律以及家庭对成才的影响;文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研究 散文 的笔法;艺术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汲取音乐、美术的营养;历史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剖析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灵魂;广大读者可以把《傅雷家书》作为一本优秀的青年思想修养读物,一本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而笔者,欲跟诸位,尤其我们的青年人,共享家书在现实生活方方面面的重大教育意义和巨大指导意义,亦如笔者上文所提:《傅雷家书》教育儿子在为人处事上的睿智、交往中的真诚、学习中的谦虚,都值得我们借鉴;家书教育儿子不怕困难、不惧挫折、敢于面对的乐观坚强的态度更是值得我们铭记;家书中关于艺术境界的探讨,值得我们从事翻译的译者借鉴并学习;家书的“人本”思想、矛盾观等等理念,值得我们深思、反省。

参考文献:

[1]楼适夷.傅雷家书・读家书,想傅雷[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杨剑龙.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个人话语――论《傅雷家书》[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

[3]叶永烈.傅雷与傅聪――解读《傅雷家书》[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

[4]傅雷.傅雷家书[M].北京:三联书店,1998.

[5]傅雷.傅雷家书[M].北京:三联书店,1984.

论《祝福》中的女性形象

摘要:鲁迅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他在《祝福》中塑造了三类女性形象:被奴役、被压迫的女性;封建礼教的代言人;有意和无意的帮凶。表达了作者对封建礼教的批判。

关键词:祝福;女性形象;封建礼教

鲁迅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他以独特的视角分析中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女人的地位始终是最低下的,她们受的压迫最厉害,是“铁屋子”中最弱小的群体。早在1918年,鲁迅就写了著名的《我之节烈观》,深刻批判了封建 文化 对女性的戕害,表达了对封建礼教“吃人”本质的愤恨。《祝福》可算得上是这方面的典范之作。《祝福》中的女性形象,可分为三类。

一、被奴役、被压迫的女性――祥林嫂

祥林嫂是旧中国广大劳动妇女的代表。她勤劳、善良、坚韧。但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在旧社会不但没有争得一个做人的起码权利,反而成为一个被践踏、遭迫害、受鄙视的对象,最终被封建礼教所吞噬。祥林嫂为了躲避再嫁的命运,逃到鲁镇到鲁四老爷家帮工,整日劳作,衣食不论,却非常满足,以至于“口角边渐渐的有了笑影,脸上也白胖了。”只要暂时坐稳了奴隶,她也就感到了莫大的满足和幸福。然而,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却不会因此而放过她,生活的打击接二连三:婆婆把她绑到山坳里卖掉了,丈夫贺老六得伤寒死了,儿子阿毛被狼吃了,房子被大伯收去了。她再次成为无家可归之人。当再嫁再寡的她再次回到鲁镇的时候,就成为人们眼中的一个异类,成为一个“不干不净”的人,最终被大家排斥,倒毙在家家祝福的风雪交加的街头。至此,她是“想做奴隶而不得做”(《灯下漫笔》)了。

在祥林嫂短暂的一生中,她也曾不屈服于命运的安排,进行过各种各样的反抗:为躲避被婆婆卖掉而逃到鲁镇;再嫁时闹得“出格”; 面对人们的嘲弄、侮辱与伤害,给以无言的抗议;为取得精神上的平等,免除阴间被锯为两半的命运倾其所有到土地庙去捐了门槛;死前怀疑灵魂的有无等等。但这些反抗,无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受了“好女不嫁二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封建思想毒害的结果。她的“出格”的反抗,是为了保持自己的“贞节”; 她的捐门槛是为了赎“罪”。她拼命反抗的东西,实际上恰恰成了她拼命维护的东西。她是为了坐稳奴隶而进行的抗争,是在封建礼教和封建迷信的泥沼中进行的抗争。她反抗地越厉害,说明受的封建礼教的毒害越深。她的反抗具有浓烈的悲剧性。封建礼教已经深入人心,生活在封建势力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农村的祥林嫂,其悲剧是无法避免的。祥林嫂的悲剧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二、封建礼教的代言人――婆婆、四婶

从小说的 故事 情节看,祥林嫂的悲剧命运源于她的婆婆。作者通过卫老婆子之口交代了她婆婆的特点:“那女人虽是山里人模样,然而应酬很从容,说话也能干。”为了给小儿子娶媳妇,善于算计的婆婆公然地把逃到鲁镇的祥林嫂象畜生般捆走卖到山坳里去了。封建时代要求女子“三从”“、四德”,对家长绝对服从,女人一生的命运都寄托在男人身上。在婆婆家,祥林死后祥林嫂无子可从,作为封建家长的婆婆就可以把她随意卖掉;在山坳里,贺老六病死,儿子被狼吃掉,祥林嫂就只能被大伯赶出去,成为无家可归之人。这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就连认为绑架祥林嫂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尊严的鲁四老爷在气愤过后也释然地说:“可恶!然而……”

四婶是大户人家的太太,表面看来温柔敦厚,心地善良,实际上也是一个自私、顽固、残忍的封建礼教的维护者,一个杀害祥林嫂的凶手。是她,从精神上彻底打垮了祥林嫂,用封建礼教这把利剑把祥林嫂逼上了绝路。四婶对祥林嫂的态度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念叨――不满――扫地出门。而发生这一切变化的根源在于祥林嫂能否为她出力。她对祥林嫂念叨是因为祥林嫂整日不停地劳作;她对祥林嫂不满是因为祥林嫂在遭受了丧夫失子的痛苦后,精神变得不济,做事时常丢三落四,又总是絮絮叨叨。她从内心深处开始嫌弃“不干不净”的祥林嫂,在祭祀时不让祥林嫂沾祭器,从精神上宣判了祥林嫂的死刑。尽管祥林嫂用自己辛苦挣得的血汗钱捐了一条千人骑、万人跨的门槛,希望自己能够重新获得做人的权利,但四婶的一句“祥林嫂,你放着罢!我来摆。”“祥林嫂,你放着罢!我来拿。”彻底打破了她的希望。害怕自己成为异类的祥林嫂最终还是无奈地成为了人们眼中的异类,被四婶扫地出门,在家家祝福的 除夕 夜,倒毙在了风雪交加的街头。作者通过这一形象的塑造,从更深层次挖掘出了祥林嫂悲剧的社会根源。

三、有意和无意的帮凶――柳妈、卫老婆子、老妇人

柳妈的出场是在小说的高潮部分――祥林嫂第二次到鲁镇的时候。关于柳妈她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又反过来用封建礼教害人。她对同处于被剥削阶层的祥林嫂本应同情、宽容,但有意无意中却充当了刽子手的角色。她不怀好意地用她那明亮的小眼睛盯着祥林嫂额角那引以为耻的伤疤,取笑力气大的祥林嫂何以竟自己愿意了,恐吓她死后两个死鬼的男人还要相争,阎罗大王只好把她锯为两半。并“好心”地为祥林嫂出主意――用自己的血汗钱到土地庙捐一条门槛来赎了这一生的罪名,然后又把自己和祥林嫂谈话的内容张扬出去,使人们得到了取笑祥林嫂的新材料。柳妈这一形象,使人们从更深广的角度认识到社会对祥林嫂的不宽容。处在如此险恶环境中的祥林嫂的被毁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卫老婆子和老妇人是小说中着墨不多的人物。但通过淡淡的笔墨,仍能窥探出他们的内心世界。卫老婆子是一个见风使舵、圆滑世故之人,她以介绍人打工为职业,从中谋利。她一开始以热心肠的身份出现,热情帮助孤苦无依的祥林嫂,极尽甜言蜜语之能事,把祥林嫂介绍到鲁四老爷家帮工。转而又加入到与婆婆一起绑架贩卖祥林嫂的行列中去。这个没有起码是非观念的女人,左右逢源,如鱼得水,从中尽情捞着自己的好处。对于祥林嫂的不幸遭遇,她不但不感到可惜、气愤,反而以艳羡的口气说他交了好运,儿子也胖,母亲也胖。她被金钱和封建礼教吞噬了灵魂,同时又帮着封建礼教吞噬着其他善良的人们。老妇人等则专以别人的痛苦为快乐。她让祥林嫂不断重复着自己悲惨的故事,不断揭开祥林嫂始终流血的伤疤。她始而同情,眼角流出几滴眼泪,口中发出几声叹息,继而也就冷漠,最终是厌弃了。这些麻木的看客,津津有味地咀嚼着别人的痛苦,成为祥林嫂悲剧命运的推波助澜者。

法捷耶夫曾说:“鲁迅,是短篇小说的名手,他善于简短地、清楚地在一些形象中表达一种思想,在一个插曲中表达一件巨大的事变,在某一个别的人物中表达一个典型。”作者在《祝福》中塑造的这三类女性形象,尽管身份不同,地位不一,却都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在《我怎么做起小说来》中,鲁迅这样说:“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然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我深恶先前的称小说为‘闲书’,而且将‘为艺术的艺术’,看作不过是‘清闲’的新式别号。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这也正是《祝福》中这些女性形象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鲁迅.彷徨[M].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2]鲁迅.呐喊[M].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3]鲁迅.南腔北调集[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文学史上,优秀的诗词曲赋作品,都蕴含着美的意境,意境成为长期以来我国抒情文学创作传统中锤炼出来的一个重要美学范畴。因此,创造意境是抒情文学创作的关键所在。在分析意境的艺术特征的基础上,探讨意境创造的方法,为语文教学提供参考。

[关键词]意境;文学创作;特征;方法

意境,通俗地讲指文艺作品或自然景象中所表现出来的情调和境界。在我国文学史上,优秀的诗词曲赋作品,都蕴含着美的意境,意境成为长期以来我国抒情文学创作传统中锤炼出来的一个重要美学范畴。因此,创造意境是抒情文学创作的关键所在,而意境也成为抒情文学永远的灵魂。

一、意境的艺术特征

首先,在情感的基点上,意与境互相渗透,和谐统一。意境不是单一的结构体。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乙稿序》中说:“文学之事,其内足以摅己,而外足以感人者,意与境二者而已。上焉者意与境浑,其次或以境胜,或以意胜。苟缺其一,不足以言文学。”这就是说,意境是由意与境,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要素组成的。其次,意境是一个和谐广阔的情感活动的艺术空间,具有丰富的蕴藉和情思内涵。意境描写景物和人物,目的不是为了给景物和人物本身构造形象,而是为了创造一种艺术境界。它是一种特有的空间。意境和意象是不同的。一般说,象是具体的物象,意象通常指一个单一的事物形象。而意境则是物象与物象之间多重复合联系所构成的一种耐人寻味的场景、氛围、画面、情调、韵味,是“境象非一,虚实难明”的化境,是意象与意象互相作用产生出新质的一种艺术空间。再次,意境能够引发读者的想象和思索。意境形象需要依赖意象,可是意境形象的具体性,并不直接体现在单独的意象身上,意境的意味无限性,存在于意象与意象之间的功能结构所形成的艺术空间上,因而,依靠感受、体验和分析个别有限的意象,是不能把握意境的丰富内涵的。

二、意境创造的过程与方法

创造意境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意象的选择与组合,创造具有境外之境、象外之旨的艺术空间,要点在于处理好形与神、虚与实的和谐契合,即要做到形神兼备、虚实相生。意境的虚实结合,有两条途径,即寓虚境于实景的方法与化情思为景物的方法。

(一)寓虚境于实景

寓虚于实,以实显虚,这种虚实隐现的莫测变化和灵活运用,是各类艺术都需要的表现方式,因为巧妙地处理虚实关系,是达到以少总多、以一当十的艺术效果的重要途径。这种方法在中国传统的戏曲和绘画艺术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抒情性文学的意境中,其主要表现为“形”与“神”的关系。即作者把作品中所描绘的实景与在实景之外通过比喻、暗示、象征等手法形成的想象的虚境交融在一起,从而呈现出一个似有实无,似无实有,若有若无,亦有亦无的境界。

(二)化情思为景物

情感贯穿于文学创作的全过程,是文学作品不可缺少的特有内容。寓虚境于实境,化情思于景物,这两种创造意境的途径,都具有因小见大,以少总多,用有限表现无限的功能。它们不是互相对立完全分离的。在创作过程和具体作品中,它们往往是同时存在、互补互成的。唯有熟谙了这种相互结合相互转换的关系,方能做得出情澄意深,气象万千的意境。意境有不同的类别。在意境的创造过程中,由于作家的个性、风格和表现方法上的差异,意与境两者的相互关系尤其是显现形式也会不同,因此产生出意境的不同形态。一般来说,意境可划分为两类:无我之境和有我之境。无我之境的特点是什么?王国维说:“无我之境,以物观物,故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无我之境,人惟于静中得之。”严格地说,诗在任何境界中都必须有我,都必定是我性格、情趣和经验的返照,写在诗中之物,也都已是情感的眼睛看出来的另一种自然风貌。有我之境的特点是什么?王国维说:“有我之境,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有我之境,于由动之静时得之。”有我之境,不是以我代物,不是唯我之境,而是诗人感情比较强烈,非把自己的情怀传递到景物上去渲泄不可,于是他所捕捉到的景物,也都染上了浓烈的情感色彩,成为明显的“情物”。无我之境与有我之境在主体情感表现形态上的区别,同它们形成过程的差异有关。无我之境的产生,往往是先有景物,使诗人见景生情,情是由景引起的,感受上是主动的,情是被动的。所以,在意境形象中,景较突出,情则比较隐约。

总之,意境的本质特征就是一种生命的律动,它向我们展示了生命本身独特而灵动的美,是我们民族固有审美心理结构的最高表现。突出意境、创造意境,应该成为抒情作品、特别是诗歌创作的核心和永远的灵魂。

摘要:古代文学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也可以设置实践性教学环节,以达到深化课程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本文以“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为例,从选择课题、开展活动、撰写报告等方面对古代文学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方式、方法,以及须注意的问题、制度保障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古代文学;实践性;教学

古代文学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以中国文学史和作品选为主要学习对象,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式。作为传统学科,古代文学课程在教学方法、学习方式、考核形式等方面都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模式。笔者认为,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古代文学课程也可以设置实践性教学环节,以达到深化课程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2014年,笔者组织学生进行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常熟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研究”;2015年,这一项目被遴选为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下面就以这一项目为例,探讨古代文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及其相关问题。

一、选择课题,设计活动方案

古代文学的发展与历史文化有紧密的联系,古代文学的教学,也离不开历史文化的学习。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较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地方文化资源可以更生动有效地开展古代文学的教学活动。古代文学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首先要选择合适的课题。教师应选取学生感兴趣,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课题,这一课题应既与古代文学的知识体系相关联,又能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检验学生专业能力,提高其专业水平的目的。地方文化资源中的园林、寺院、名人故居、古建筑、历代名人题咏、匾额楹联、石刻铭文等,都与古代文学有内在的联系,是作为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理想资源。我校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在教学活动中,笔者尝试将对地方文化资源的调查与研究,作为实践性教学活动引入古代文学教学之中。虞山是常熟历史文化的核心区域,拥有较为丰富的石刻资源,这些石刻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在前期调查基础上,笔者选择“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作为古代文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课题。确定选题之后,设计活动方案是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关键。活动方案是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总体规划,可采用教师指导、师生协商、学生撰写的方式进行方案设计。教师给学生规划课题的总体思路,学生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活动方案。活动方案一般可以从选题原因、实践活动的目标、内容、活动思路、方法、成员分工、活动意义、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设计。方案设计也是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提高写作水平的重要方式,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要形成一个既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这个方案是实践性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二、实地调查,开展实践活动

实践性教学活动是课堂教学的拓展和有效补充。古代文学作为传统学科,历来以教师讲授为主,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设计,可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教师可将全班同学分成若干小组,以全班集中和分组进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笔者所进行的“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实践活动,把虞山石刻资源分为言子墓、仲雍墓、辛峰亭、读书台、西城楼阁、剑门、忠王碑亭、兴福寺等区域,每个小组负责调查一个区域,教师指定小组负责人。各组调查之后,在全班作调查成果的展示,交流心得体会。牌坊石刻、摩崖石刻、碑刻是三种常见的石刻类型,在本次实践性教学活动中,对这三种石刻都进行了调查。针对不同石刻类型,教师预置不同的研究内容,让学生先进行相关的文献查阅,了解不同石刻类型的常识、特点,然后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牌坊石刻多与当地历史文化名人有关,在实地调查之前,教师布置学生对相关历史文化知识进行较为充分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让学生现场讲解牌坊的时代、形制特点、意义等。言子墓、仲雍墓区域的牌坊石刻较为集中,在言子和仲雍两位常熟先贤的墓道上分布有多个牌坊,上有匾额、楹联石刻。仲雍墓道的牌坊石刻为乾隆年间所建,第一道牌坊上有“敕建先贤仲雍墓门”的横额,楷书字体,谨饬规范;第二道牌坊的横额为“南国友恭”四个楷书大字,横额背面是“让国同心”四个大字,字体均以遒劲见称。柱联上联为“道中清权垂百世”,下联为“行侔夷惠表千秋”;第三进牌坊横额有“先贤仲雍墓”五个楷书大字,字形险中求正,颇有大气之美。两侧立柱有石刻楹联,上联为“一时逊国谁为弟”,下联为“千载名垂还属虞”。言子墓道上有乾隆御笔“道启东南”“灵萃勾吴”,以及江苏布政使所写“南方夫子”等石刻匾额。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辨识文字、欣赏字体、理解联对的意义,学生兴趣浓厚,现场气氛活跃。这些调查活动作为古代文学课程所学知识的拓展,在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开拓知识领域等方面,都能收到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效果。

摩崖石刻是石刻的常见类型,多见于山岩险峻之处。旅游风景区的摩崖石刻,作为历史遗迹,具有文物和观赏价值,也为景区增添了历史文化内涵,教师可从发展旅游的角度,引导学生探讨摩崖石刻的意义,进而讨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从而达到引领学生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虞山的剑门景区,巉岩嶙峋,巨石耸峙,有多处摩崖石刻。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康熙皇帝所题的“烟岚高旷”四个楷书大字,刻于高耸的巨石之上。剑门为康熙皇帝所欣赏,这也是景区价值的极好说明。这幅石刻周边有双龙交汇的图案,正上方有“康熙御笔之宝”篆书大印,形制远大于通常印章,尽显帝王气派。由于年代久远,印文较为模糊,须仔细分辨方可识别。也可看出此处摩崖石刻,是以康熙手书条幅,影写摹勒上石的。印章、字体、图案等都具有古代文化的特定内涵,教师通过现场讲解,可以增加学生的历史文化知识。其他还有明嘉靖年间所镌“剑门”两个摩崖大字,也极为雄劲挺拔;明万历年间所镌“去思石”三个隶书大字,清咸丰年间所镌“青云得路”四个篆书大字,也都各显风采,具有观赏价值。摩崖石刻多为书法典范,字体以篆、隶、楷为多,大气庄重,教师可通过讲解摩崖石刻知识,引导学生欣赏中国书法之美,也可以将相关石刻背景的研究布置给学生,进一步提高学生查阅文献的能力。碑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石刻资源中占主体地位。对于碑刻的调查是检验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学习兴趣的重要方式。虞山上的碑刻较多,这些碑刻内容丰富,形制各异。言子墓道边侧有石亭,内有乾隆十六年(1751)所立御碑一座,碑文略有残缺,近年经过重新勾勒,较为清晰。在实践活动中,教师指导学生当场辨识碑文。学生阅读碑文的困难,一方面在于识字,教师要强调学生认识繁体字,以及各种异体字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于句读,教师要训练学生的古文阅读能力。组织学生现场辨识碑文,可指定一名学生负责抄录工作。同学们一起辨识文字,斟酌句读,遇到难点,先进行思考、讨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启发、指点,大部分难点都能当场得到解决。

学生运用在课堂中所学到的古代汉语、古代文学知识,进行碑文的阅读,不认识的繁体字、异体字等又可让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不足,提高他们进行一步学习的兴趣。御制碑文的文体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书写格式,如抬头、避讳字、落款等都属于古代公文写作的特殊形式,教师通过现场讲解,可让学生真切地感受、了解古代文化,激发他们进一步学习的兴趣。有些碑文的语言文辞颇为优美,称得上是很好的文学作品。在调查过程中,学生要完成碑文的誊录工作,在组织班级交流活动中,可让学生朗诵碑文,分析鉴赏碑文中的优美词语。比如虞山半山轩附近忠王碑亭内的报恩碑坊碑文,骈散相间,词句优美。歌颂忠王率兵作战云:“爰命忠王荣千岁,式总戎旃,载膺阃寄。丹旗耀野,玄甲烂空。剑气冲云,城上之残虹欲断;弓珧控月,阵前之画角齐鸣。鼍鼓腾响而砰訇,蛇矛交锋而闪铄。飞半空之霹雳,爇山骨而皆赪;凌万仞之嶙峋,踏冰岩而尽白。妖氛扫尽,我勇馀然。”表现太平军作战之勇猛,形象生动、气势磅礴。描绘太平天国治下的常熟:“春树万家,喧起鱼盐之市;夜灯几点,摇来虾菜之船。”祥和富庶之景,令人悠然神往。这种直接面对古代文化遗产的实践性教学,能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让学生对历史文化有最直接的感受,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古代文学作品是多么鲜活生动,富有魅力。因此,开展与古代文学课程相关的实践性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所发挥的作用,是传统课堂教学所无法达到的。

在这次虞山石刻资源的调查中,学生对“识字”的重要性,以及书法艺术美都有了切实的认识。汉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形态,除了最为通行的楷书以外,篆书、隶书、草书也都有较多的使用场合。比如中国古代碑刻,都以篆字书额,而篆字对于多数学生来讲十分陌生,不能认读,教师可借此讲解:篆额是中国碑刻的传统做法,篆字线条流畅、古朴大方,具有独特的书法艺术美,在匾额、楹联、碑刻中运用广泛,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应该能够认识、欣赏篆字。教师通过识读篆字碑额,增加了学生学习文字的兴趣。碑刻是古代书法艺术的体现,今天我们看到的很多法书作品都是以碑刻拓本的形式流传下来的。虞山上的碑刻,也都字体优美,刻工精巧,可视为书法典范,具有观赏价值。经过教师的讲解,学生对碑刻之美也有了一定的领会。在石刻铭文中,也有草书楹联。比如剑门藏海寺,山门两侧有“山河天眼里,世界法身中”的草书联对,为草书名家于右任先生所书,楹联涵义深刻,字体大气而飘逸,实为精品。站在寺门前,多数学生却无法识读,教师借此讲解草书也是汉字的一种书写方式,具有独特的书法艺术美,不认识草书,对于阅读古代文献会造成很大障碍。虞山东南麓的读书台,相传是梁昭明太子读书之地,内有巨石,上有《虞麓园说》铭文,为道光丙午(1846)年所刻,园林部门所作景点介绍上误作《虞麓园记》,这个讹误的发现,让学生认识到正确识读文字对于做好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汉字的各种字体,既可以欣赏书法之美,也是学习、继承古代文化遗产的重要工具。结合实例的现场学习,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识字”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于学习文字、书法、文学的兴趣,进而培养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

三、撰写总结报告,呈现研究成果

教师对于实践性教学活动要有总体的设计和安排,一个学期或者一个学年可以完成一个实践性教学活动任务。总结报告的撰写也十分重要,它既可以呈现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成果,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书面表达等方面的能力,还可以让学生在排版、图像处理、视频制作等方面得到一定的锻炼。总结报告的总体思路设计一定要有教师的参与,为学生出谋划策,还要进行多次的修改。笔者所进行的“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实践性活动,也是以学生撰写总结报告作为最终成果。在师生共同商议下,报告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绘制虞山石刻资源分布图。虽然没有绘图经验,但他们勤于思考,克服困难,最终绘制出石刻资源分布图,对虞山石刻资源做了一个直观的呈现,这一工作具有首创性的意义;其次将虞山石刻分为牌坊类、碑刻类、摩崖类,用图片和文字说明的方式分别予以详细介绍;再次是碑文整理。将这次活动中实地查访的石碑碑文进行标点整理,同学们通过查检《汉语大字典》,以及“汉典”“异体字网站”等网络检索手段,辨识了他们所不认识的文字。对碑文的标点也是反复阅读、修改,最后拿出了高质量的碑文标点整理稿。常熟地方文化部门也整理过一些碑文,但仅限于价值较大的碑刻,绝大多数碑刻没有铭文整理。这次实践性教学活动所整理的一些碑文,都是首次整理,对于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最后是编制索引,让读者便于查找相关石刻及其内容。在多次修改之后,同学们最终拿出了一份内容丰富、形式精美的研究报告。

四、实践性教学活动须注意的问题及保障措施

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调查研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从“实践性”“训练性”的角度出发,组织学生参与活动。笔者通过进行古代文学实践性教学活动,总结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合适的选题,设置合理的预期目标。教师要结合专业特点,把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为课堂教学内容的拓展,从学生自身知识结构、水平出发,选择恰当的课题。预期目标的设置不可过高,要具有可行性。对于古代文学课程来讲,利用地方文化资源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地方历史文化资源,与古代文人、文学作品都有密切的关系,对其进行考察、探索,是课堂教学的有益拓展。运用所学古代文学知识,解决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求,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加他们对历史文化的热爱;其次,教师的参与度要高。教师不但要负责确定选题,指导撰写活动方案,在活动过程中,教师还要全程参与。尤其是实地调查环节,教师通过现场指导,实际上就是将课堂讲授转移到实践场所,这对教师专业素养也是一个考验,教师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笔者所进行的“虞山石刻资源调查与铭文整理”项目,需要教师认识篆书、草书,各种异体字,还要有一定的书法修养,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的活动既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又能给学生树立良好榜样,对于学生专业兴趣的培养大有裨益;再次,要注意通过撰写活动方案、总结报告,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教师要对书面材料反复修改,并留下痕迹,让学生进行揣摩,提高其文字表达能力。除了总结报告以外,实践活动还可以有拓展成果,可引导学生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撰写小论文,这对学生科研能力、写作能力的培养也是很有好处的。

国学期末论文范文

我国古代文学辉煌灿烂,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她历史悠长,光彩夺目,创造了许许多多的文学经典形象和故事,因此我国古代文学经典是我们当代人值得不断学习、探索、挖掘的富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古代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一般情况下,学术史包括学术人物、学术事件、学术流变等,从学术史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

关键词:国学;古代文学

一、从学科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认识

在我国古代文学的不断发展中,“文学”在很多典籍中出现过,例如:孔子的《论语》就是比较经典的古代文学。在汉代时期,“文学”也被称作是“文章”,是一切书面行为和作品的统称。由此可见,古代文学和国学在早期时候没有明确的被区分开,古代文学既包括现代人公认为文学的相关题材,也包括部分不属于文学的体裁。因此,从学科史的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发现,部分研究者给以的解释是古代文学属于国学范畴,但是,实际上古代文学和国学又存在一定差异。

二、从研究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存在的异同进行分析

从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研究范围来看,国学研究的是词句、文理、考据等,是对事物的本真进行分析和辨别,主要包括文字学、版本学、辨伪学、目录学、训诂学和校勘学等多个方面。从古代文学的作品来看,主要分为先秦、秦汉到唐代、唐代到元末、明初到五四运动这四个时期,其中,诗、词、歌、赋、传奇、小说等都是古代文学的体裁。在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相互影响下,中国文学文献学的形成,给目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刻印、排版、辨伪、检索等,对中国文化发展带来极大影响。由于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一样的作品会产生不一样的研究效果,从两者的研究方法上来看,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在对《诗经》进行研究时,国学研究的是其中的目录,古代文学研究的是各种词赋的写作手法和表达的思想感情等。由此可见,从研究史来看国学与古代文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研究,使国学与古代文学具备各自的特色和研究体系。

三、从学术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般情况下,学术史包括学术人物、学术事件、学术流变等,从学术史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的学术史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学与古代文学之间的相互渗透,早很多古代文学中得到了证实。其中,宋学和宋代文学观念的关系,是国学与古代文学相互渗透的典型代表;二是,国学学术史具有比较独特的特点,在很多时候可以更好地凸显文学家多方面的思想观念,使古代文学家的思想得以充分展示。同时,可以帮助研究人员更全面地研究古代文学的文学成就;三是,现代文学研究中,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学术史的相关研究必须客观、公正,才能对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学术史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和评价。因此,从学术史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对国学和古代文学的关系有更系统的了解,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文学传播研究的六个层面王兆鹏;江汉论坛2006-05-1545

2、文话: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学术资源王水照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7-2037

摘要:总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并基本上形成一定的体系。各文体的实践性学习各成体系:既有分散进行、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实践性学习,又有相对独立、承担多项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活动。

关键词:古代文学;实践教学

一、诗歌部分

作为广义的概念,诗歌在中国古代涵盖了古诗、词、曲、民歌等内容。从认知、能力、素质三方面的教学目标来说,古诗、词、曲的实现途径和效果是基本一致的。对这一部分内容,我们设计了三个实践教学目标:识记、背诵名篇;理解、鉴赏古诗;对古诗进行文本解读、设计教学方案并付诸实践。下面依次谈谈具体操作。

1.识记与背诵。在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职业及专业技能训练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初就按学号顺序划分为若干小组,每组最多10人,安排一名指导老师,按照系部制定的职业及专业技能训练方案在两年理论学习同时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本课程的实践教学也依赖于这一前提,二者紧密配合,互为体系的组成部分。一定阶段的内容结束后,老师给出必背篇目,每个小组的成员到本组小组长那里背诵过关,小组长做出详细记录并评分;小组长集中到学习委员那里过关并评分;学习委员的背诵情况则由任课教师直接负责。同时,老师在课堂上会进行不定时不定人数的随机抽查背诵,抽查到的同学的背诵情况若与小组长记录情况不符,本组同学需抽时间接受学习委员的检查过关。这种方法比之期末试卷中的填空默写更能落到实处。此外,职业技能训练中每学期都有古诗背诵的任务。

2.理解与鉴赏。这一目标和实践任务安排在第二学期专业技能训练中的“文学作品欣赏”中,学生对给出的古诗篇目进行鉴赏,写出书面的小文章,同组成员间互相交流,老师评改。

3.古诗解读、讲好一首古诗。古诗解读安排在第三学期专业技能训练的“文本解读”中,学生从分析文本的角度写出书面的文章,小组交流教师评改。诗歌部分结束后,安排时间由各组准备教案,选派一人在课堂上讲一首古代诗词。

4.在识记、理解、鉴赏、深入认识之后,分班组织古诗词朗诵会,使学生对古代诗词有一个感情上的升华。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期间参赛选手可以请老师指导。班委做好会务工作。朗诵完毕,由学习委员、普通同学、老师组成的评委评分并确定名次,给出相应的奖励。通过这样扎实的过关,到综合性活动朗诵古诗词、讲一首古诗词的时候,学生基本上可以表现的游刃有余,也为他们今后在中小学课堂上讲授古诗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散文部分

古代散文一个是语言的隔阂,一个是与政治、道德的紧密联系,都使得学生学起来比较费劲。而要集中在课堂上去疏通文意,再去理解、分析文章,是很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在课前利用课余时间去自主学习,搞清楚文中的字词、特殊用法、句式等,大体上搞懂文章的字面意思。课堂上,大家先互相汇报自主学习的成果,然后再分小组讨论文章的主题、写法、结构等。

1.课前预习。在每次课前一周布置预习内容,包括文学常识、文言字词读法意义、文章大意结构以及相关的问题。学生自己利用工具书、网络等自主学习,并分组整理学习成果。

2.汇报学习成果。用一堂课时间让学生分组解决上述基本问题,采用面对全班讲解的方式,过后老师不再重复,只对缺漏的部分做出补充。

3.提高与升华。解决基本问题之后,针对选文中涉及的观点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论辩,如王安石在《读孟尝君传》中认为“孟尝君特鸡鸣狗盗之雄”、“得一士”就可以称霸天下,让学生结合战国历史对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树立自己观点并证明自己观点的思辨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口头讨论之后,形成文字,在此过程中学习古人立论的构思和写作技巧。散文部分的实践性学习可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探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点燃他们对古代文化的兴趣,同时能够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语表达。课堂气氛也从之前老师一言堂时的沉闷而变得比较活跃。

三、小说与戏剧部分

小说和戏剧都属于叙事性文体,很多古代的小说和戏剧也都搬上了现代荧屏。但总体来说,学生在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仍然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具体操作方面,有细微的差别。

1.小说

唐传奇、明清小说的故事是学生之前都有一定了解的。因此很大一部分内容基本上交给学生自主学习。大家互相讲一讲小说所写的故事、对人物的看法以及对主题的讨论,自由发表观点。老师只对一些重要的文学常识和主题趋向进行总结和点拨。这样就有效利用了学生已有的知识积累,也避免了在课堂上占用过多的时间去叙述故事情节,更重要的是学生感觉到自己参与其中了,会增强他们进一步学习和探索的兴趣和动力。

2.戏剧

戏剧部分是整个古代文学中比较难的地方,同时也是学生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虽然它与现代影视在性质、作用上有一致之处,但因为年代久远资料缺失,学生很难直观地去把握古代戏剧的真正面貌。所以在进入这一部分之前,先放映电影《霸王别姬》,里面有许多古代戏剧唱段、扮相等,虽然主要是京剧,但已经足以让学生对古代戏剧有所认识了。看完之后,就结合影片内容讲解古代戏剧的一些常识,并让学生写观后感。

3.综合性实践活动

小说、戏剧部分结束以后,布置学生按照分组,每组同学选取古代小说或戏剧中的某个片段或场景,自编自导自演一个小的舞台剧。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然后在班上表演并上交剧本。学生通过选题、改编、分派角色到具体揣摩人物的语言、动作乃至心理活动,不止对戏剧和小说的文体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而且对古老的文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亲近感。

四、小结

总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并基本上形成一定的体系。各文体的实践性学习各成体系:既有分散进行、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实践性学习,又有相对独立、承担多项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活动。同时,课堂内的实践教学与职业、专业技能训练中的实践学习双线并行、互相配合。经过这一系列的主动参与和探索,学生不仅在活动中掌握了知识、提高了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再像以前一样对古代文学“高山仰止”、望而生畏了,而是从内心里感受到了古代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甚至喜欢上古代文学。这正是我们古代文学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那就是——发掘古代文学和文化的现代意义,使她进入现代生活,潜移默化地影响现代人的精神世界。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文学传播方式研究的思考王兆鹏;文学遗产2006-03-1547

国学经典 文化 是中华文明的辉煌,是炎黄子孙的精神脊梁!国学经典值得人们弘扬和细细品味。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国学经典征文1000字,希望你能喜欢!国学经典征文1000字篇一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历史的滚滚长河,民族的浩瀚星空,人生的坎坷历程,无不浸透着中华文化的精神。于是,千百年中国傲立于东方,历史长河金鲤化龙,浩瀚的广宇群星灿然,炎黄挺起五岳的脊梁!“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是杜甫吟唱的盛唐清韵;“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是辛弃疾呐喊的两宋悲歌;“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是谭嗣同面对民族衰微的浩然肝胆 ! 《论语》,它告诉我们做人要守住内心的宁静。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保持内心世界的宁静,是一种修养,一种智慧,一种境界,也是成就事业获得幸福快乐的必要条件。只有一个内心宁静的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世界面前看得深,看得远,才能使自己的思维闪烁出智慧的光辉,才能把自己的人生看得更透彻、更完整。 曾经,有这样一个 故事 :有一天,一个工人在仓库搬运货物,一不小心把手表弄丢了,到处找不到。后来同伴也加入了寻找的行列,大伙儿翻箱倒柜,仍然一无所获,只好沮丧地回去吃午饭。这时候,有个小男孩偷偷溜进仓库里,没费多少力气和时间,很快就把手表找到了。人们诧异地问他是怎么找到的小男孩回答道:“我只是躺在地板上,保持安静,马上就听见手表的滴答声了。”偌大的一个仓库,要找一只小小的手表确实不大容易。但是那么多人办不到的事情一个人办到了,大人办不到的事小孩子却办到了。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人生在世,理想、志气、勇气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一点静气,整天慌慌张张,浮躁不安,也是成不了什么大事的。 《论语》传递的是一种态度,一种朴素的、温暖的生活态度。孔子的这种态度同时也影响着他的学生,他最喜欢的一个学生颜回,他曾经夸奖这个学生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即使一个社会物质文明极大的繁荣,享受着这种文明成果的现代人仍然存在复杂的心灵困惑。只有真正的贤者,才能不被物质生活所累,才能始终保持那份恬静和安宁的心境。 神州大地上,国学文化传承千年。何为国学?是司马迁熟悉华夏文明,留下了传承民族魂魄的《史记》?是李时珍涉足千山万水,遍尝百草,用自己的亲身体验造福于后人的《本草纲目》?还是纪晓岚精通经、史、子、集整理出浩瀚的《四库全书》?何为国学?不就是经那得起时间洗炼而沉淀下来的,能够在千百年后还能给人以深刻启示,让人从中获益的精神财富、文化积淀吗? 国学经典是中国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传承国脉的精神﹗它是炎黄子孙奋斗不息,富国强兵的力量源泉!它犹如一束光芒润泽着一代又一代华夏儿女! 那或铿锵或柔美的词章,溅落在历史的长河里,激起遥远的绝响! 国学经典,华夏辉煌,成就了伟人的不朽,缔造了民族的昌盛。国学文化,是华夏民族的灵魂,是炎黄子孙的精神脊梁!让我们一起诵读国学经典,传承中华文化,肩起民族复兴的伟业,让中国这条龙腾飞在世界东方! 国学经典征文1000字篇二: 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诵读经典,争做博学少年。” 挥汗如雨,金桂飘香,在这个喜悦的季节里,让我们掀起诵读经典的高潮,弘扬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我们更好地认识经典文化,重视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 和传统经典的传承。 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文明家园。中华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宁死不屈的民族精神,记载着中华民族的思想美德,是民族经典文化的结晶,是建设文明社会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文化。其中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无私奉献情操;“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中国国学经典,文化蕴含丰厚,蕴藏着丰富的文明礼节和做人道理。如《论语》中所记载的孔子的许多循循善诱之言,至今仍被世人奉为至理;也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代表了孔子的基本思想。在《孟子》卷十二的“丹之活水”中,白圭曰:“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否定了他的说法。曰:“子过矣。禹之治水,水之道也,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令吾子以邻国为壑。水逆行,谓之洚水,洚水者,洪水也,仁人之所恶也。”这件事讲了白圭总自以为是,自私自利,只图个人利益,把困难或祸害转嫁到别人身上,自私自利的表现。孟子则用和蔼的态度、尊敬的言辞批评了白圭自以为是、以邻国为壑的错误做法,体现了孟子的仁爱思想。主要启示我们在生活中要有一颗仁爱的心,处理事情的时候既要有利于自己,又要有利于邻居,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的一首《游子吟》体现了母爱的伟大、无私。母爱如空气,阳光和水,拥有他就拥有了世上的珍宝,什么也不能换取,她却让平凡的生活充满色彩。但没有她,即使有世上的珍宝,也不过是一堆货物而已。母爱神圣、淳朴,只求给予,不求回报。但我们一次次的辜负她,只求索取,不求报答。可恶的我们却将母亲一声声甜蜜的问候当做一次次烦躁的唠叨,将母亲一次次的关心当做是一种施舍、、、苍天无情,世间万物,唯独将母亲渐渐变老。 “香九龄,能温席,融四岁,能让梨……”如此孝顺的孔融,一个只有四岁的小孩都知道孝顺和谦让。孝顺是一个人的品德,谦让是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当今社会发展较快,但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素质越来越低,都遗失了自己的思想品德。现在一个比孔融大三四倍的青少年也不一定会做到孝顺和谦让。好听的话语谁都会说,但又有多少人可以去做呢?语言在行动面前往往都是苍白的。经典文学都是易学难行。放眼望去,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古代诗人虽然生活贫困,但精神的财富战胜了生活的贫寒。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明白了只有精神财富才能托起民族的骨气。 经典诵读可以提高我们自身文化品味和人文素养,通过诵读经典可以使我们了解中华文化历史,丰富我们的文化知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让经典浸润人生,传承国学文明。 国学经典征文1000字篇三: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自幼在我心中牢牢扎根。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逐渐领略了古诗词的魅力,“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李白月夜思乡的情景历历在目。“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该是怎样开朗、达观的情怀?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不但有大量优美的诗词,展示着语言的魅力,还有很多经典著作。比如《三字经》《千字文》,其内容简短精炼,寓意深刻,包罗万象。“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告诉我们趁着年少要好好学习,加强锻炼,将来才能有所作为。“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提醒我们一定要谦虚谨慎,身边处处都能获得知识。这些经典经过了历史的检验,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像一盏灯一样,给我们指引着方向。 您读过名著吗?就说读完西游记之后吧,我想成为“齐天大圣”孙悟空,能识妖降魔,辨善恶,为保唐僧而不畏艰险,不怕困难,勇往直前。也曾为唐僧软弱无能而气愤。但当我听了《大唐西域》之后,才知道历史上真正的唐僧是一个博学、有主见、雷厉风行,为理想和信念,坚定不移的高僧。他不但加强了大唐和印度的文化交流,而且对印度历史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我改变对唐僧看法的同时,使我对大唐和印度当时的社会制度和习俗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让我明白了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历史。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发展不如人意,是否与古印度人不记历史、不学历史有关呢?不懂历史就没有借鉴,就容易走回头路,发展肯定会放慢脚步!这让我想到了我们自己,人不可太自负,有了错误一定要承认,要记住,知错就改,学习别人的长处,吸取前人的教训,才能不断进步。 看完三国,我想成为诸葛亮,像他一样的足智多谋,能识天气,看地理。可像他那样聪明的人,既不能挽救一个国家,也不能成全他个人,为什么?看来,这与三国时期各个诸侯之间的争权夺利,没有共同的目标有关,这样既伤害了百姓,自己也无法成功。这让我庆幸出生在新中国,新中国是以国家统一为目标,没有战争,我们丰衣足食,有明亮的教室。有和蔼的老师,有和谐幸福的家庭。可是,朋友们,在我们享受这一切的时候,也要想到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十年之后,二十年之后,我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 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国学,它教我们明事理,辩是非,少走弯路,增加修养,提高素质。 看了国学经典征文1000字还看: 1. 国学经典心得1000字范文 2. 阅读国学经典读后感一千字 3. 国学经典作文1000字 4. 国学经典伴我成长作文1000字 5. 国学经典心得作文1000字

1.古语有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廉洁修身,乃齐家之始,治国之源,平天下之基。 徜徉亘古,卷卷浩史中,总有股股贪婪之浊流让我们历历在目;渺渺青史里,也总有阵阵廉洁之清风让我们刻骨铭心。中国,一个礼仪之邦,一个道德之国,无论是孔子还是孟子,无论是屈原还是范仲淹,廉洁之风,修身之气,贯穿始终。当今世界,物欲横流,廉洁修身,有时已被金钱,名声,利欲抛之于脑后。然而,国无廉洁修身之风气,衰败倾颓之势,必将指日可待!因此,反腐倡廉,静心修身,势在必行!学生在大学之时,文化基础学习基本完备,思想尚未受到歪风邪气的侵袭,犹如初生之犊,若能于此最佳良机修身养性,步入社会后才能婉如出淤泥而不染之莲,身正心明! 廉如深山幽兰,不言自芳;欲似长堤蝼蚁,无孔不入。要做到达则兼顾天下,穹则独善其身,实属不易。因此,廉洁修身,任重道远!多植荷花塘自清,勤读修身道自明,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于鸿毛,功名利禄,只不过是身外之物,品格道德,才是立身之本!面对一叠叠强取豪夺的钞票,面对一张张后悔莫已的贪官的脸,面对一滴滴发人深省的眼泪,面对一副副维护廉洁的镣铐,我们觉悟,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虽不能效彷古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亦可做到,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每一个背离廉洁之道的人,其心本正,而后踏上歧途,究其根本,是心无正纲之向导所致,因此,从今始学廉洁修身之道,从今始立廉洁修身之纲,其重要之势,已毕现无遗!以史为鉴才能知兴衰,以德为纲方能知得失。 当代大学生,倡导的是德才兼备,我们才学智慧已具有,道德修养需完备,廉洁修身,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廉洁,多一次拾金不昧,少一次偷拐抢,多一次路不拾遗,少一次贪赃枉法;修身,多一份处事的坦然,少一份无谓的执着,多一份真诚的微笑,少一份待人的无礼。让我们乘着廉洁修身之舟,驶向那前程似锦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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