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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的定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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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的定性研究论文

写在前面: 大部分的学术论文,基本遵循了 “前言/背景介绍→文献回顾→研究方法/设计→研究结果→讨论” 的框架。换句话说,当你在写作一篇学术论文时,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路径架构自己的论文,然后在这个框架中,填充自己的具体研究内容就可以了。 前言/背景介绍    描述研究所涉及的相关社会背景和清晰阐述具体研究问题。如研究在哪里开展的,研究的社会背景和脉络是什么,以及本研究对该领域的实践和政策等方面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将本研究问题和具体的研究目标跟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健康问题或相关知识、理论联系起来。简要论述为什么定性研究方法适用于该研究问题。 文献回顾  首先,回顾与本研究问题相关的最新研究发现。 其次,简要讨论相关的,尤其是研究对象相关理论视角。 然后,指出在回应类似研究问题的复杂性时采用不同研究方法可能会遇到的局限。 最后,总结以往研究的优点和不足。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部分应详细阐述开展本研究的原因、研究过程以及执行步骤。应注意,如果定性研究只是研究所采取的混合研究方法(mixed methods)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文章中应尽早明确这一点。 描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或者所持观点和立场,包括可能会影响到研究过程和结果的研究者的个人特征和背景。描述作者的反身性(reflexivity)不仅能使读者清楚地认识到作者是如何看待研究对象和研究本身,而且对透明化(transparent)研究过程具有重要意义。此部分一般需交代以下各方面要求的内容,但也视具体研究而定,如不适用,请简述原因: 具体研究方法 01 确定具体的研究视角或方法(例如传记法、叙事研究法、民族志法、扎根理论法、现象学法和影像发声方法等)。 简要描述研究中用到的理论视角和关键概念(允许使用图表来帮助理解这些概念)。 告诉读者关于选择研究方法的基本原理,为什么这个方法适合此研究问题,以及所选的研究方法将如何完成论文所描述的研究目标。 招募和抽样过程 02 详细阐明研究成员是如何招募来的。如果研究的对象是人的话,他们是如何参与到本研究中的。 清楚描述抽样方法和抽样的类型(如目的性抽样、方便性抽样、滚雪球抽样等)。 汇报样本量以及样本的特征,被调查者是否存在中途退出或拒绝参与的情况,并解释为什么该样本量足够满足本研究需求。 详细描述本研究抽样方法在内的研究单位、涉及物质环境及调查环境,但需要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 描述样本饱和状态是如何执行、记录和实现的(例如,不再进一步收集新的数据,是因为增加的数据对产生的理论贡献很少,或对研究结果/主题几乎没有新的影响和变化)。 数据收集过程 03 收集数据的方法。详细描述收集数据的方法(例如访谈法、观察法、文献资料法等),从而帮助读者了解该研究数据的潜在充分性(如对每一位被调查者不仅只是一次访谈,还在研究过程中进行了长期细致的观察)。 谁收集数据。汇报数据收集者的信息,以及他们是否接受过相关定性研究训练等简要的背景信息。如何保证数据准确度。数据是否经过三角校正(triangulation,即有三个以上研究人员对定性数据和结果进行相互检验与核查)。假如是单个研究人员在单个时间点收集的数据,则应标注此研究局限。 说明研究中是否采取了特殊的数据收集方法。详细介绍这些特殊的方法,解释为什么选择此方法,或是此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的优势之处。 “在哪”及“何时”收集的数据。标注数据收集的地点,以及数据收集的时间。 如果采用了多种数据收集方法,那么还需要汇报不同方法之间是如何相互补充的。 数据分析 04 提供数据分析的详细步骤,以及得出结论的过程。 对研究主题分析进行充分描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研究主题是如何产生的;这些信息是增强研究发现可信度的关键。 描述用于提炼研究主题的标准。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来表述数字或频率,比如若干(a number of)或者一些(some);相反地,可以使用一些能相对清楚表达频次概念的词汇,例如很少(few)、许多(many)、最多(most)、大多数(a majority)。 确定编码者(coder)的数量。 如果有多个编码者,需解释编码者之间一般是如何保持一致的(编码标准),以及对不一致的编码是如何处理的。 描述设计和检验编码过程的步骤。 描述所有步骤中如何建立内部信度(interrater reliability)或者一致性(concordance)。 描述如何提高研究结果的可信度(credibility)、可转换性(transferability)、可核查性(auditability)、可确定性(confirmability)或者其他方面的好的标准。例如,同行核检(peerdebriefing)、审核追踪(audit trail)、负性个案分析(negative case analysis)、长期的参与观察(prolonged engagement)、数据三角校正(datatriangulation)、内部成员校验(member checking)等。 如使用了软件辅助分析数据,可考虑标注所使用的定性数据分析软件的类型。例如,如果软件的使用对于如何进行数据分析具有重要影响,那么标明软件的类型就是比较关键的信息。 研究伦理 05 明确说明该研究是否获得相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如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的审核和批准(或者豁免)。 描述知情同意书的发放过程(如口头或书面形式)。 简要描述如何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以及匿名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论文报告中应使用化名。 此外,还应描述如何确保研究数据的安全。 文章应避免汇报那些对了解调查方法或理解研究发现的不重要的信息,以防止不经意间暴露被调查者的身份。例如,当研究场所的相关信息并不是解释选择该研究方法的关键因素,那么应该避免长篇大论地对研究场所进行过于详细的描述。 结果或发现 结果(或研究发现)部分应该呈现从分析中提炼出来的主题,换言之,这部分的内容不应只是简单的描述性内容,而应挖掘现象背后的东西,如:检验不同研究主题之间的关系,讨论某些现象之间的规律,而非简单地报告一系列主题。此外,应考虑是否能找到某些理论来帮助解释研究发现。 指出研究发现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复杂性,如果有可能,还应指出那些意想不到的研究发现。 谨慎引用研究对象的语录以丰富文章,从而让研究对象自己“发声”来支持所要呈现的研究主题或对其他观点进行进一步阐释。 确保引文充分和准确地表达想要呈现的主题、话题或概念等。 确保研究发现和文章的阐释跟引文之间是相互联结的。 研究的引文可以来自多种渠道和形式。例如,为了防止信息遗忘,研究人员可能引用来自数据刚收集完后的详细的田野笔记。 必要的话,可加入能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研究的图表。但是,这些图表不应该重复文本可以表达清楚的内容,而应该用于帮助阐明那些靠文本很难完全描述的某个概念或某种关系。这些图表应该清楚易懂,作者应清楚地标注图例或注释来帮助读者理解图表。 讨论    总结研究发现,并将这些发现跟研究问题联系起来。 讨论本研究的优势和不足。例如,有关定性研究普遍会遇到的抽样的局限性,或是相对较少的样本量或缺乏深度的数据也许会降低研究的推广性(transferability)。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定性研究中,缺少普遍性或概括性(generalizability)并非是一种不足。 阐述研究发现如何有助于丰富社会工作相关实践知识,或对发展相关政策起到的影响或贡献作用。 解释研究发现可以应用到社会工作相关实践、研究或者公共政策领域的方法。描述研究发现是如何丰富和贡献相关领域知识,即描述研究发现是否与以往相关文献或理论相符合,或者对现有的知识或理论进行了补充。

定性论文和定量论文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它们的区别如下:

1. 研究对象不同:定性研究的对象通常是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非数字化的数据,而定量研究的对象通常是数字化的数据,例如统计数据、问卷调查数据等。

2. 研究方法不同:定性研究通常采用观察、访谈、文献分析等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强调对研究对象的深入理解和解释;而定量研究通常采用统计分析、实验研究等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强调对数据的客观测量和分析。

3. 研究结果呈现方式不同:定性研究的结果通常是通过描述、解释、归纳等方式进行呈现,强调对研究对象的深入理解和解释;而定量研究的结果通常是通过统计分析、图表等方式进行呈现,强调对数据的客观测量和分析。

总之,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选择何种方法应根据研究目的和对象的不同而定。

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比较论文

定性研究是关于食事物性质的研究,是根据研究者的认识和经验确定研究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一现象变化的过程和变化的原因。定量研究十一中静态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假设,从假设出发,并通过分析数据来严正假设。定量研究注重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普遍性、代表性极其普遍知道意义。定性研究则注重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个别性、特殊性。

这两者在写论文的时候,区别很大。定性研究是指,将问题的性质阐明,但不能量化,也就是不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量化的研究。比如对醉驾的研究,就属于定性研究,只能说是不是醉驾,而不能有一个量化的东西,说一个人醉驾的程度从0-100,进行详细的研究,最后再得出哪一个结论。也就是说,定性研究的结果只能做为大方向上的一种研究,无法再进行更深入的量化。而定量研究,则必须将问题数学化,通过数字结果比较直观的看出研究的意义。比如,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那么对这个研究,就不能定性的说,出口最多,其次是投资,再次是消费,而必须说,把这三者的和看成100,投资是30,消费是25,出口是45这种形式。也就是说,能够量化的地方必须量化,只能涉及文科某些方面,比如研究对象的性质而不能量化时才能用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就是指没有具体的数字,从理论角度对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提出对策与建议。如果结合实例,便可做成实证研究。 定量研究:是结合实际问题,进行调查问卷、相关指标的设计,然后根据一定的数学模型对问卷收集上来的数据进行统计计量研究或数学模型研究,以根据数据模型的计算结论得出有倾向性的意见。、?我认为那个人是想通过定量研究的方法来验证她的定性研究的正确性。你认为有没有道理?你还是直接问她一下比较好

研究性论文写什么比较好

1.描述“通说”,也称“学术综述”:这种学术论文大抵属于学术论文中的比较浅显的或学术价值比较...2.纠正“通说”:这种论文,大抵是作者针对众多“通说”的“谬误”,指出其误识、提出疑问、然后...3.补充“通说”:这是一种将“通说”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论证的学术论文形式。这种论文选题一般...4.补充“前说”:这是一种对自己已经提论过的(研究过的)学术问题进行补充论证的选题形式,其...

1.关于学术论文的要素构成。在我看来,学术论文,是一种关于学术研究成果的基本的、也是特殊的表达性文体。 该文体的基本形式特征是:(1)提论内容的专业性与探索性;(2)论述语言的学术性与逻辑性;(3)思维方式的前瞻性与完善性;

参考材料 探究 发现有关键词易懂

针对某一个(些)问题 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得到有意义结论的文章.研究性论文的基本原则:架构要清晰,表述要清楚,逻辑要合理,证据要客观,态度要严谨,尊重他人的贡献.设置研究标准,学术八股文,很明确的表达问题,研究方法要设置良好并很好的实施,

研究设计论文定性比较方法

在论文写作这一环节,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的,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由易到难,层层推进。做事情都要讲究一个方法,方法用对了,就会事半功倍,论文课题研究也是一样。本文主要讲的是毕业论文设计具体有哪些研究方法。一、调查法 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二、实验法 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 特点: (1)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2)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3)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三、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排斥价值判断,规范研究方法却以价值判断为基础。 (1)规范研究法 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基础,说明经济现象及其运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即要说明所要研究的对象本身是好还是坏,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还是具有消极意义。 目的:提出一定的标准作为经济理论的前提,并以该标准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以及研究如何使经济现象的运行符合或实现这些标准。 (2)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 目的: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该方法步骤: (1)确定所要研究的对象,分析研究对象的构成因素、相互关系以及影响因素,搜集并分类相关的事实资料。 (2)设定假设条件。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对象的行为是有其特征所决定,试图把所有复杂因素都包括进去,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为此,必须对某一理论所使用的条件进行设定。当然,假设的条件有一些是不现实的,但没有假设条件则无法进行科学研究。运用实证研究法研究问题,必须正确设定假设条件。 (3)提出理论假说。假说是对于现象进行客观研究所得出的暂时性结论,也就是未经过证明的结论。假说对研究对象现象的经验性概括和总结,但还不能说明它是否能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 (4)验证。在不同条件和不同时间对假说进行检验,用事实检验其正确与否。检验包括应用假说对现象的运动发展进行预测。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1)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2)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五、文献综合法和个案研究法 (1)文献综合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作用: 1)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2)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3)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4)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2)个案研究法 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 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 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六、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早检测论文查重系统我祝大家顺利通过~~~

定量研究——是指,主要搜集用数量表示的资料或信息,并对数据进行量化处理、检验和分析,从而获得有意义的结论的研究过程。定量的意思就是说以数字化符号为基础去测量。 确定事物某方面量的规定性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的重要步骤和方法之一。它通过对研究对象的特征按某种标准作量的比较来测定对象特征数值,或求出某些因素间的量的变化规律。由于其目的是对事物及其运动的量的属性作出回答,故称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的四种测定尺度及特征 名义尺度所使用的数值,用于表现它是否属于同一个人或物。 顺序尺度所使用的数值的大小,是与研究对象的特定顺序相对应的。例如,给社会阶层中的上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下层等分别标为“5、4、3、2、1”或者“3、、2、、1”就属于这一类。只是其中表示上上层的5与表示中上层的4的差距,和表示中上层的4与表示中层的3的差距, 并不一定是相等的。5、4、3 等是任意加上去的符号,如果记为 100、50、10 也无妨。 间距尺度所使用的数值,不仅表示测定对象所具有的量的多少,还表示它们大小的程度即间隔的大小。不过,这种尺度中的原点可以是任意设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该事物的量为“无”。例如,O°C 为绝对温度 273°K,华氏32°F。 名义尺度和顺序尺度的数值不能进行加减乘除,但间距尺度的数值是可以进行加减运算的。然而,由于原点是任意设定的,所以不能进行乘除运算。例如,5℃和 10℃之间的差,可以说与15℃和20℃之间的差是相同的, 都是5°C。但不能说 20℃就是比5℃高4倍的温度。 比例尺度的意义是绝对的,即它有着含义为“无”量的原点0。长度、重量、时间等都是比例尺度测定的范围。比例尺度测定值的差和比都是可以比较的。例如:5分钟与10 分钟之间的差和10分钟与15分钟之间的差都是5 分钟,10 分钟是2分钟的5倍。比例尺度可以进行加减乘除运算。 定性研究方法是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研究事物的一种方法或角度。它以普遍承认的公理、一套演绎逻辑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从事物的矛盾性出发,描述、阐释所研究的事物。进行定性研究,要依据一定的理论与经验,直接抓住事物特征的主要方面,将同质性在数量上的差异暂时略去。 定性研究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没有或缺乏数量分析的纯定性研究,结论往往具有概括性和较浓的思辨色彩;二是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定性研究。在实际研究中,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常配合使用。在进行定量研究之前,研究者须借助定性研究确定所要研究的现象的性质;在进行定量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又须借助定性研究确定现象发生质变的数量界限和引起质变的原因。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下列一些不同点: ①着眼点不同。定性研究着重事物质的方面;定量研究着重事物量的方面。 ②在研究中所处的层次不同。定量研究是为了更准确地定性。 ③依据不同。定量研究依据的主要是调查得到的现实资料数据,定性研究的依据则是大量历史事实和生活经验材料。 ④手段不同。定量研究主要运用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定性研究则主要运用逻辑推理、历史比较等方法。 ⑤学科基础不同。定量研究是以概率论、社会统计学等为基础,而定性研究则以逻辑学、历史学为基础。 ⑥结论表述形式不同。定量研究主要以数据、模式、图形等来表达;定性研究结论多以文字描述为主。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时运用定量研究,才能在精确定量的根据下准确定性。 定性分析 目的:对潜在的理由和动机求得一个定性的理解 样本:由无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小样本 数据收集:无结构的 数据分析:非统计的方法 结果:获取一个初步的理解 定量分析 目的:将数据定量表示,并将结果从样本推广到所研究的总体 样本:由有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大样本 数据收集:有结构的 数据分析:统计的方法 结果:建议最后的行动路线

一、定量研究设计的主要方法有调查法、相关法和实验法。

1、调查法

调查法是一种古老的研究方法,是指为了达到设想的目的,制定某一计划全面或比较全面地收集研究对象的某一方面情况的各种材料,并作出分析、综合,得到某一结论的研究方法。

2、相关法

相关法是指经由使用相关系数而探求变量间关系的研究方法。相关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确定变量之间关系的程度与方向。变量关系的程度,有完全相关、高相关、中等相关、低相关或零相关等;而变量关系的方向有正相关和负相关等。

3、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操纵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量,并且控制研究环境,借此衡量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实验法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实验法,另一种是实验室实验法。

二、定性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 与几个人面谈的小组访问,要求详细回答的深度访问,以及各种投影技术等。

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

定量研究着重事物量的方面;定性研究着重事物质的方面。

2、在研究中所处的层次不同

定量研究是为了更准确地定性。

3、依据不同

定量研究依据的主要是调查得到的现实资料数据,定性研究的依据则是大量历史事实和生活经验材料。

4、手段不同

定量研究主要运用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定性研究则主要运用逻辑推理、历史比较等方法。

5、学科基础不同

定量研究是以概率论、社会统计学等为基础,而定性研究则以逻辑学、历史学为基础。

6、结论表述形式不同

定量研究主要以数据、模式、图形等来表达;定性研究结论多以文字描述为主。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时运用定量研究,才能在精确定量的根据下准确定性。

1、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2、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3、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因果关系。 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5、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6、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7、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8、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9、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比较法研究的可比性论文

第一个层次是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这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它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它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世界各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任意比较。比较法的方法论一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对该国语言流畅,对该国法有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知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他们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二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3.外国法的渊源的解释和使用必须准确地使用外国法渊源,包括立法、司法判决和其他的法律渊源,基本的原则是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必须尊重外国存在的法律渊源的序列等级。各种法律渊源的实际地位不总是表现在国家的正式文献中,甚至表现在法学著作中。外国法的渊源应该如同在其本国家那样得到解释。4.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5 翻译问题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6 过时的法和活法在研究外国法时,重要的是决定外国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产党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共产党政策往往相当大程度上执行着法的功能。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渊源过时的问题,他们不再是哪个国家起作用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7 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表现社会的一个方面,因此不能把它与社会的其他方面脱离。要理解外国的法律规则,就应尽可能的理解他们的非法律的环境(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的)和社会目的。二 关于可比性问题1.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作为公分母,这种共同性成为,比价的第三项,这不仅是比较法而且是任何比较所要求的。2.在比较法中,人们的兴趣在于比较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即不同法律体系如何调整在被比较的国家产生的某一情况。这种比较要求被比较的规则事实上处理同样的问题。3.两个国家使用同样或类似的法律用语并不能保证可比性。反之,即使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则的法律用语差别很大。从语言上很难看到具有共同性,却可能存在可比性。4.如果人们期望确定法律体系实质内容的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别,就不应该以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名称为开端,而应考虑它们的功能,即规则要调整的事实。被比较的规则和制度必须在功能上相互可比。这种共同的功能是作为“比较的第三项”而发挥作用。5.还应该注意的是,两个有着同样功能的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有同样的目的。三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1.西方和苏联学者论可比性关于可比性问题,往往集中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法的可比性上,也表现在西方法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上。 从两次世界大战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冷战时期,西方法学家一直对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采取不承认主义,他们认为,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把法律消亡,而法在西方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两种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不可比的。而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学家当时也对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持否定态度。 进入70年代,无论在西方还是在苏联东欧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保加利亚学者斯谈列夫区别一个制度直接的、当前的功能和他的长远的、最终的目的和功能。 瑞典学者博丹认为,社会主义与西方法相比可能服务于不同的阶级利益,但是,人们不应该混淆法律规范的法律、政治目的和它的功能,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实际情况。2.邓小平理论如何看待可比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原苏联的东欧国家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上述争论又有了新的内容,如上所述,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包括法学界,有一种固定的看法,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而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及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的论述,实际上已经为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在什么范围内是可比的、在什么范围内又是不可比的争论,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做出了中国人的回答。也就是说,就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存在计划和市场而言,他们都存在着需要用法律调整的共同的问题,两种法律制度当然存在着可比性。四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 比较法按照比较的对象的差别,可分为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1.规范的比较,即比较不同国家同一名称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这种比较以规则为中心,只要挑选出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法律文件,把要进行比较的法律制度或规则一一加以对照,比较他们的异同,即可达到预期的目的。2.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题为中心,即只要被比较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就它们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功能的比较摆脱了规范比较容易受到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对执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法律规范采取灵活的态度。3.二者各有作用的领域。规范的比较适用于对法律结果相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如同对同一法系、同样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规则的比较;而功能的比较适用于对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处理同样问题的不同的法律手段进行比较。五 功能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就找出共同的起点。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者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的办法,及有关法律规范、 程序和制度。对此,法学家可以设计不同的法律解决的办法模式。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六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但是之中评价不能依靠好坏、正误之类的抽象、绝对的标准。也不应根据法律本身,而应根据特定解决办法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效能这样一个客观标准的评价。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七 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比较研究的社会历史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二是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多元主义;三是抽象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八 抽象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比较法的出现,除了必须具备国家之间相互交往,或国内法的多元主义之外,还具有强烈的经验研究的倾向,即从现实存在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出发。反之,在法律时间与法学研究中。如果不从实际法律出发,理论上研究的是一套,实际通行的是另一套,理论研究以实际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不关心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是从抽象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出发,构造出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体系的模式,是不可能促进比较法的发展。法学研究建立在各国现实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比较法的出现才成为可能。一方面,历史法学派对于与自然法相联系的任何思想方法都持否定态度,例如胡果就认为法学的目的就是要从对所有现存的实在法的比较中产生“民族精神”或“经验的自然法”。在这个方面有利于比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萨维尼及其继承者在提出所有的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的同时,却拒绝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任何法律的研究,在这个方面则阻碍了比较法的发展。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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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方法是自然科学、社会以及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比较分析试图通过事物异同点的比较,区别事物,达到对各个事物深入的了解认识,从而把握各个事物。在调查资料的理论分析中,当需要通过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或者对象的异同来达到某个事物的认识时,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应把握如下几点: 1.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横向比较是将同一时期的相关的事物进行比较。这种比较既可在同类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进行。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发现两类事物或同类事物不同部分之间在某一方面的差异,进而分析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纵向比较是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纵向比较可以揭示认识对象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上的特点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各有其长短。横向比较的优点是现实性强,容易理解,便于掌握,它侧重从质与量上对认识对象加以区分;缺点是一种静态比较法,难以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及发展趋势。纵向比较的长处在于能够揭示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认识事物之间的发展趋势;但它往往对事物之间横向联系注意不够。因此,需要将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以达到对事物的深入了解和认识。2.比较事物的相同点与相异点比较可以在异类对象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还可以在同一对象的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分析社会调查资料,重视同类对象和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不同部分之间的比较。比较事物或对象的同和异是比较分析的两项内容。首先是共同点的比较。确定事物或对象的共同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找出共同性质,即同类事物的“同类”性,如男女职工的比较分析,“职工”就是共同性质,表明具有共同的劳动性质,这就是比较分析的前提条件。二是找出调查对象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其次是差异点的比较。这是比较分析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确定差异点,就是找出调查对象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3.要对可比的事物作比较,不要在不可比的事物之间作比较。例如,社会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比较常常应当弄清指标的可比口径问题,弄清指标概念的含义和指标数值的计算方法。具有相同含义和相同计算口径的统计指标,都是可比,反之是不可比的,对于调查对象的比较来说,要选择可比的方面开展比较分析。4.选择和制定精确的、稳定的比较标准定量比较的计量单位应选择精确统一的标准,如长度基本单位使用米,重量基本单位使用公斤,容积基本单位使用升,等等。再比如家庭生活水平,主要看人均收入水平,用人民币为基本单位等。定性比较的标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比如全面普遍开展“五好家庭”的活动,其择定标准也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选择和制定精确的稳定的比较标准,比较分析才有章可循,得以坚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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