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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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四、 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 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思考研究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思考研究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大众对于教育质量越来越重视,对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要求也不断增加。但是,近些年来,教师伤害学生的新闻屡见不鲜,究其根本原因,是当前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建设不过关。在过去,人们一味地追捧教师的教学质量,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职业道德建设,由此看来,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尤为重要的。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策
引言:
中国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教育这一大问题已经被大家逐渐重视起来,教育建设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是我国执政兴国的要素之一。对教育的重视绝不仅仅只是教育水平的提升,所传授知识的延伸,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的提升与进步。站在教师的角度出发,师资力量的加强也绝不仅仅是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这其中也包含着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与加强。本文就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问题进行了全面思考与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1、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问题
长期以来,教师职业都是令人敬佩的职业,他们被誉为园丁,传授着学生知识,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以及未来发展贡献了诸多的力量,中小学教师一直以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被社会所尊重。但作为老师,不仅要传道受业解惑更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栋梁之才。就目前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现状来看,其中一些问题已经逐渐显露,许多矛盾也渐渐浮出水面,我们不能忽视这些社会中的现象,出现这些不好的苗头就应该及时遏制,不断健全、改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践踏学生自尊
现在有许多教师打着“恨铁不成钢”的旗号,遇到“不听话”或者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对学生拳脚相加,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学生以达到自己教学质量的要求。这种方式无异于在践踏学生的自尊,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且会对学生产生不可逆转的心理阴影或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一些教师认为学生还属于“小孩”,不懂事,需要老师的严厉教育,甚至用一些刺激性话语来“教导”学生,殊不知这已经侵犯了学生的个人权利,打击了学生的自信心,践踏了学生的尊严。这种不道德现象是应该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这样的教师其自身素质是有待于加强的。
敬业精神缺失
敬业精神在中小学教师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教师的敬业精神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学习成绩与未来的发展。一些教师对自己的工作得过且过,备课、教课以及课后辅导也是尽可能地简便,敷衍了事,对待学生并不尽心尽力,有些甚至漠不关心。这样的教师没有履行好教师的职业道德操守,对自己不负责,对学生更不负责。甚至有的老师不注重自身专业素养的提升,自身不要求进步,本身的专业性都存在着问题,致使学生所学知识并不全面、系统。
遏制学生个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社会飞速发展,一些“老旧”的观念已经不适用于学生的教育,一些老师仍然本着传统的教育方法与理念,对学生进行教育、说服,这种方式是应该摒弃的。而且一些教师在教学中追求整齐划一、千篇一律,不断抹杀学生的个性,打击学生的个性、性格,往往会致使学生不能创造性发展,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与想象力。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
建立与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体系
我国现在普遍缺乏完整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制度或者健全的体系,这导致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管理不健全,处于一种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社会、政府以及学校并没有对相关实施办法加以规范化,教师队伍中已经出现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缺失,这方面是亟需完善与健全的。可以以学校为单位,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教师管理方案,除去教师自身专业性的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也需要明文规定,加以规范。
增强教师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意识
大多数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源于职业道德建设意识的缺失,没有树立起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对此方面意识不足。所以学校可以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使教师能够主动加大自身的素质和修养,更好地教育学生,做到以身作则,学生也可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加强自身的素质教育,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综合地发展。
树立典型教师道德模范标杆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除了有教师自身的动力因素外,学校或者政府还可以在全校或者全社会树立典型的道德模范标杆,让全校或者全社会对此精神加以学习和效仿,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职业道德氛围。道德模范标杆的树立实际上起到了榜样的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教师队伍不断优化自身素质的前进动力,是一双“无形之手”逐渐推进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此外,学校也可以定期推选出教师队伍中的模范标杆,所有教师都有可能成为这个标杆,这种方式也会大大刺激教师不断加强道德素质。
3、结束语
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教师队伍中确实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对学生变相体罚或者辱骂、斥责学生,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不过关,此外,有的老师缺乏敬业的精神,对学生不负责、不关心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道德建设,对我国未来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负面的影响。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还需要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意识,也可以在学校树立典型道德模范教师,通过种种方法,提升当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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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会的。提出实行导师队伍的动态管理,明确:凡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如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对情节严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很多时候,导师和学生就是命运共同体,尽管有时候学生对学术不端事情毫不知情,但却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导师学术不端的波及。
引用的越少,这样就证明你的论文质量非常的高,而且都是你自己写的,也说明你对自己的学业有了一个完美的总结,如果超过30%,那么就会抄袭了。
本科论文引用的字数不能超过多少,本科论文引用的字数不能超过一万字
了解不是特别多,但是不能出现特别严重的抄袭情况,不能超过30%,是可以通过的,一旦超过了30%就会被判定为是抄袭。
还算比较了解。我们写过毕业论文,学校要求的是不能超过20%,引用的文章和语句,可以单独列出来,不算在查重里。
确定好题目了吗?
这要怎么写就看你想写的方向是哪里,然后就看你们学校的要求,我给一些选题,给你参考下,有了题目就好写了。这些选题你参考下。1.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2. 融资约束与会计欺诈3. 论我国的融资租赁4.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5.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问题研究6.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7. 小微企业融资机制研究8. 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研究9. 电子商务与中小企业融资10.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11. 股利政策的比较与选择12. 中西方公司股利政策比较研究13. 股票期权与经理人激励14.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及其形成原因15.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治理研究1. 公司筹资管理2. 企业适度负债研究3. 公司营运资金管理4. 公司经营的杠杆效应5. 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方式6. 公司筹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7. 财务杠杆及其在筹资决策中的运用8. 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9.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10. 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研究11. 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方向12. 企业融资结构的比较分析13. 负债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以某公司为例14. 再融资方式与成本的比较15. 上市公司融资优序问题研究16.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17. 公司治理与融资成本实证研究18.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19. 供应链融资研究20. 公司债券融资研究1. 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2.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问题研究3.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4. 盈余管理及其识别研究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文献综述6. 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及其比较分析7. 上市公司投资绩效研究8.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研究9.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10.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1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以某上市公司为例12. 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的关系13. 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14. 投资者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15.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股东行为研究16.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17. 上市公司高管涉案的市场反应研究18. 财务比率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19. 财务分析方法及其应用20. 财务分析理论研究
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眼睛 ,是一篇文章写作的关键。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财务报表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1. 公司筹资管理
2. 企业适度负债研究
3. 公司营运资金管理
4. 公司经营的杠杆效应
5. 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方式
6. 公司筹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7. 财务杠杆及其在筹资决策中的运用
8. 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9.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10. 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研究
11. 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方向
12. 企业融资结构的比较分析
13. 负债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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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上市公司融资优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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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治理与融资成本实证研究
18.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19. 供应链融资研究
20. 公司债券融资研究
21.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
1.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
2. 上市公司并购融资问题研究
3.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
4. 小微企业融资机制研究
5. 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研究
6. 电子商务与中小企业融资
7.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8. 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及其比较分析
9. 上市公司投资绩效研究
10.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研究
11.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
12.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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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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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投资者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
17.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股东行为研究
18.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
19. 上市公司高管涉案的市场反应研究
20. 企业并购效应研究
1、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
2、公司财务制度设计
3、股利理论与股利政策
4、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研究
5、企业财务竞争力研究
6、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
7、财务杠杆原理及其应用研究
8、企业价值创造的衡量:EVA还是Tobin's Q
9、低碳经济对企业理财环境的影响
10、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与素质要求
11、财务管理学科建设问题研究
12、出资者财务论
13、财务管理质量研究
14、财务管理模式创新
15、公司财务治理研究
16、期权定价理论在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17、企业财务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与评价
18、公司财务预警系统研究
19、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0、财务管理环境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分析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企业社会责任分析论文请参考!
企业社会责任前移中小微企业资源管理对策
摘要 :
当前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小微企业在管理方面要主动承担起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新时代的要求。而人力资源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就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感的限制之下开展工作。本文针对当前小微企业人力资源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概括,对社会责任前移到小微企业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小微企业针对这一现象的对策,从而推动我国小微企业发展。
关键词 :
企业社会责任前移;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1、小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企业内部自身建设问题
部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相对较差,企业内部环境也相当艰难,因此,在进行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将改善企业自身条件放在了首要地位,所以,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上没有相应的重视,导致企业忽视了那些从事危险工作的员工,使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在出现重大事故的`时候,部分企业还逃避自身责任。
人力招聘工作出现的问题
企业在对人力资源进行招聘的时候,负责面试的管理者对应聘者存在主观的意愿,比如应聘者的外貌、身材、年龄等进行评价,对学历方面也是硬性的要求,没有将重视目标放在应聘者的工作能力中去,使得企业招聘丧失公平性。
薪资待遇方面
由于一些小微企业经济发展不够理想,导致企业收益微薄,于是在员工身上就出现了克扣工资或者工资不按时发放等问题,对于出现工作失误的员工而言,惩罚手段也是相当不合理,而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没有相应的合同制度
部分小微企业由于害怕法律条文限制到自身的发展,因此在进行人员招聘方面,也没有给入职员工签订相应的入职合同,由于合同中有许多对企业员工自身利益保障的条例,因此导致一些小微企业就不能对自身企业内部员工的根本利益做出相应保证,或者在主观上讨厌某一员工,并对其进行辞退。
2、针对小微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上进行对策分析
完善企业内部自身建设
小微型企业在管理人员上的要求,需要管理人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自身在企业的责任感上面,这就需要企业在对人才进行招聘工作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和定位,从而对合适的管理人才进行招聘[1]。同时,还要让小微企业明确企业自身在当前社会中的责任感,这就需要小微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定期参与相关思想教育培训工作,从而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和对于当前的所要做到的的责任。
解决人力招聘工作出现的问题
小微型企业在人员招聘方面,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国内外优秀的管理理论,在人力资源招聘方面实施,在管理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当然,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企业以优秀的管理队伍为前提,所以要对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工作,从而强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且,在进行管理人员招聘过程中,摒弃对应聘人员的外貌、身材、学历等外在因素,将重点放在应聘人员工作能力方面。
提升员工薪资待遇
小微企业要对自身企业员工的薪资待遇进行完善,建立健全薪资制度,从而在薪资方面按照薪资制度为标准进行发放,做到对员工的薪资不拖欠、乱扣等现象,同时在节假日和平时加班工作中,要对企业员工发放相应的奖金和补助。不仅如此,小微型企业内部还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要进行薪资奖励,鼓励企业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对于出现工作失误的员工,要进行处罚,但是处罚措施要适当,不能打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要在企业中起到警示作用[2]。
签订有效的合同
小微型企业也要给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保障企业内部员工的根本利益,对工作不积极表现不好的员工,进行依法的辞退。
结束语
小微型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和经济需求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对自身人力资源工作进行改进。由于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在发展,因此就使得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相对落后,这就要求小微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上,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从而让自身的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得到提升,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玉春.企业社会责任前移视角下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18):82-82.
[2]阳蕾.企业社会责任前移视角下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智富时代,2016,(4):134-135.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社会责任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若说社会如树,那责任则是叶了罢。
夏日染绿的叶,那遮天的葱郁绿冠,遮掩了炙热的骄阳,留下一席绿荫。就如同责任感是人们造福社会乃至一个时代历程的原动力。唤醒一个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心,必将会将自己的命运与民族和国家联系起来。在贵州贫困山区支教的徐本禹,用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稚嫩的肩膀,扛住了倾颓的教室,扛住了贫穷的孤独,扛起了他对于社会的责任心。而当法国酿酒业、养蚕业和畜牧业相继遭到危机时,法国化学家巴斯德立即意识到自己应当肩负起拯救祖国的责任,奋不顾身的投身于科研的前线。而时间也证明了,他的社会责任心不仅挽救了法国,同时也开辟了一条通往微生物学的崭新道路。是责任的叶让徐本禹点起了爱的火把,刺痛了我们的双眼;是责任的叶让巴斯德成为了一个世界的救世主,让他成为了一个全新领域奠基人。
随着蝉鸣的隐去,他们伴着树叶最终渐渐得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后他们的可贵精神与研究成果却滋润了数代人的土壤,秋叶溅落,却又化作为春泥,积聚起了另一股强而有力的能量,让社会迈向新的蜕变。
若说社会如树,那人则是叶。
每一片叶都有属于自己的位置,他们在各异的位置却共同唱着同一生命之歌。即使我们是全然不同的个体,但我们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回报社会,去肩负起对于社会的责任心。《后天》的编剧兼导演,艾默里克,作为一个置身于环保事业的他,将这份理念融入他的职业生涯。用一场深刻人心的电影激起了全球的人民与温室气体斗争的决心。梧桐的叶像父亲的手,仙人掌的叶似慈母的针,牵牛的叶如同所有人们真挚的心,每个人都是一片叶,无论贵与贱,长与少,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我们自己的位置,来为生命之树争光添彩。然而,面对90后非主流中萎靡颓废的一面,丧失社会责任心,忘却家庭责任感的腐蚀;面对由应试教育而扭曲的学习价值观,“为了中国的崛起而读书”的豪言壮志的消褪;面对物质文化的兴起,责任意识的衰退,人们过度的关注于利益却忘记了付出,我们的责任感在消失!一场浩大的雷雨卷走了树叶!让树木们只得变为无声的石英雕像!
索尔仁尼琴曾将这样一句话作为他身为作家的责任:我们谁能够大言不惭地宣布,现在这个世界的弊病与我们无关?没错,社会这棵参天巨树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今后的这无限时光里,我们这些年复一年更替的树叶,必须要有觉悟去肩负起去完善它,去呵护它的责任,万不得让它成为万年后沙漠中的一棵枯树啊!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该有社会责任感。
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套用某人的话就应该是“天下兴亡,我的责任。”
这句话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都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当你坐在电脑前读这篇文章时,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为什么要有社会责任感?
请想一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那好,社会的建设我们都不用管了,统统交给“匹夫”们吧。可是,“匹夫”们又会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天下的”匹夫“多得是,这责任为什么非要叫给我来完成呢?于是会有这样的情景:我们的城市臭气熏天,因为我们每一个环卫工人认为别的环卫工人会替他完成他的工作;我们的乡村杂草丛生,因为我们每一个农民认为别的农民会替他们种地;同样,我们的社会将会无人建设和管理,因为我们,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同龄人会承担管理国家的责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所以,社会是一个整体,人的成长也是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一个过程。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任何人脱离了社会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更不可能成就任何事业。社会是一个整体,人么在社会中必定有不同的角色,也必定有不同的责任。我们对社会负责,社会也将为我们负责。
那么,我们该怎样承担社会责任呢?
第一,作为公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胸怀天下,承担起关爱社会的责任,共同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第二,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当国家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应挺身而出,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尊严,显示出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第三,主动为国家分忧,勇担重任,与国家共度难关。
第四,我们青少年肩负着铸造民族辉煌的重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通过我们的奋斗变为现实。
读者们,让我们振奋起来,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和社会而奋斗!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方式朝向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广播电台不但要与网络、电视进行传播方式的竞争,同时也要面对新时代下听众不断提升新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在新媒体时代下,面对收听率为了获得更为广阔的市场份额,往往选择了适应生存而不惜牺牲社会责任,因此引发了很多现实性的问题。所以,广播电台要想良性的发展,其编辑就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是社会责任,二是做好新闻节目的创意策划。本文将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意在使广播电台编辑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提升新闻节目创意策划质量。
一、承担社会责任
首先,编辑要履行普通公民的职责,在规定的法定界限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对于广播电台编辑而言,由于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想很好的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就应该先明确自身的公民身份。比如,在采集或写作新闻节目时,就要立足于事实,不应该因为哗众取宠而扭曲新闻的真相,应该以一名合格的公民去履行职责,以国家利益为首要,关注社会焦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着重点,尽一份公民应尽的责任。依照事件的真实性,参考自身对整个事件的理解和事件本身在社会中的影响,恰到好处的视角进行播报。同时,由于广播电台编辑所针对的播报对社会大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在节目的筛选、写作等过程需要编辑完全投入其中,并且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视角进行体悟、观察、理解、思考新闻事件的本身,将自己置身于广大听众的视角进行审视。然后以编辑敏锐的眼光去解读新闻事件的价值与内涵,从而使整个的新闻节目更为贴近生活,为广大听众带去一份有质量的新闻节目,同时也更好地诠释以平凡公民的视角去解读新闻事件本身的价值,只有这样,所编辑出的新闻节目才更有感染力。
其次,广播电台编辑需要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新闻事件而言,播报其事件的真实性是一种基础,而相应的引导公众价值取向是一种作用,而每一种价值取向所站的立场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也就不同。广播电台编辑人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播报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视角进行策划与报道,并肩负着对大众启蒙与引导的社会职责。所以编辑人在节目策划的过程中就应该考虑到所引导的价值取向的关键点。这里面所涵盖的有编辑人对节目积极的引导作用和对事件蕴含深层次的社会意义。所以,广播电台编辑人对新闻事件价值导向的作用不可轻视,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不应该为了博取大众的好奇心而有意的扭曲事件的真相,断章取义地进行评价与错误性的解读,这需要广播电台编辑人有较高的道德水平与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构建有价值的创意策划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方式朝向多元化。与广播电台相比,电视传媒利用声音图像视频等方式进行传播,其感官强,互动强等特点,长期垄断大众传媒。而在物联网时代,网络传媒更是借助较为广泛的信息独领大众传媒,是未来大众传媒的一个走向,那幺广播电台在这样的背景进行传播方式的竞争实属艰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广播电台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听众,以及它不可替代的传播方式而存在着。为了确保广播电台的活力,需要编辑人对广播内容进行构建有价值的创意策划。
首先,要创新广播电台的栏目内容。每一个广播电台最为关键的莫过于自己的栏目内容。在传统的广播电台栏目策划中,其主要是播送的广告以及时事新闻。所以在当前大众媒体多元化方式的时候,广播电台需要这对自身的发展进行听众定位,给自己栏目寻找一个合理的坐标系。广播电台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定位相应的听众人群,并且依据所报道的相关消息,进行深度解读,从而更为贴近百姓的生活。广播电台可以依据多种途径进行调查,选取听众最为关心的事情,编辑人依据这些调查报告,进行材料收集,然后精心策划。比如,人们关注养生方面的话题,广播电台编辑人就可以针对当前本事一些养生场所或养生食品进行栏目策划,围绕着养生与听众互动,这一过程,可以邀请本市的名医进行座谈,也可以邀请有养生窍门的市民座谈,解读市民关注的一些养生话题。广播电台编辑人根据每期栏目的热点进行二次编辑,从多角度,多层面解读相应的内容,以不断的扩充和增加栏目的内容含量与内容深度。
其次,广播电台的广播形式需要创新。在当前全媒体时代下,多种形式的播报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所以电台编辑人需要摆脱单调声音进行播报的理念。所以在节目的策划过程中,需要将传统的单一发声源转变为丰富的多元化发生源。同时,还可以将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进行运用,比如口技、京剧、昆曲等带有中国风的元素进行加工运用。这样多种形式播报方式可以丰富节目的生动性与文化性,促进广播电视的更新,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广播电台编辑不仅是一名普通公民,而且还是一位引导公民价值取向的导航者;不仅要选有价值的广播内容,而且还要不断创新电台广播形式,以确保其充满生机与活力。因此,编辑人员应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及对社会事件有独到见解的意识与能力,并且还要依据不同听众的需求策划有价值的广播内容,以全新的、恰当的形式传播给大众。只有这样,广播电台编辑才能将电台、社会、听众有机结合在一起,促使三者共同发展。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于20 世纪 20 年代,是由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1924)提出的。在其撰写的《管理哲学》中指出:企业的责任不仅仅应该创造利润,而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动机应当是道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企业在我国投资日趋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中国进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趋显现,外资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其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受到了种种质疑,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研究了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其变动趋势,并根据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结果,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企业内外部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路径与作用机理,确定了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影响因素,该研究也为政府制定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了参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与力度,对推动中国经济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在华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趋势
本文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分析整理了20xx~2014年年销售收入前100强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发现在华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如下趋势:
(一)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不断改善,但与国有企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来看,20xx~2014年连续三年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可见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也有所提高。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最高,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xx 年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最低,而20xx年、20xx 年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均超过了民营企业的水平,而且连续三年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增长最快,说明外资企业加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更加重视其在企业当中的地位。
(二)韩国、日本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较高。总体来看,日韩、欧洲企业、美洲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见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注重把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另外,总部位于韩国的外资企业连续三年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最高。20xx 年韩资企业的得分为 ,与 20xx 年相比增长了 60%,增长幅度较大,可见韩资企业对于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视程度。20xx~2014 年日韩企业与欧美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逐年呈现差距增大的趋势。来自日韩的外资企业由于与中国具有相似的`文化,更加容易地融入中国市场,从而也更加重视自身社会责任的建设。
(三)混业经营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表现较好。各个行业的社会责任指数逐年提升,总体呈现较好趋势。相比服务业、加工业、制造业,跨行业经营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最高,可见混业经营的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要好于单一行业的企业。20xx 年外资企业中 3 家领先者中有 2 家是混业经营,10家追赶者中也有4 家是混业经营的。服务业、加工业、制造业相比,20xx年制造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较好,连续三年加工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增长较快,而服务业上涨较为缓慢。
三、在华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及启示
(一)建议
通过对在华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分析,对提升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不完善、监管不严等问题,给了外资企业更多的可乘之机,导致跨国公司的违法成本低,由此出现了大量的旁观者。作为政府部门要解决跨国公司"双重"标准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20xx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仅表明我国政府为社会责任的整体推进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政策机制和环境,也进一步凸显出了政府作为社会责任推进格局中的引导性作用。
2、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完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与监管需要建立专门机构对跨国公司进行管理,以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加快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步伐,建立外资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要求跨国公司在中国子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另外,之前媒体对跨国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监督不够或者很少曝光,助长了一些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长期存在,所以要加强媒体对跨国公司的关注力度。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各个方面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约束,创造培育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以舆论监督来规范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通过消费者和非盈利组织,对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约束与监督。
3、依托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积极构建报告分享和交流的平台。借助国际产业联盟全球发展的机遇,我国应加强对于我国本土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的扶持力度,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积极引导,一方面有利于构建社会责任报告沟通自由、信息顺畅、包容性强、参与性广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社会责任报告互相补益、定期分享的长效机制。
得益于此,有志于通过报告工具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提升,通过借助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提供的平台,在与优秀外资企业学习和交流中,也能够得到一定的进步。
(二)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1、我国"走出去"企业应当强化企业公民意识,更加关注当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很多企业把承担社会责任当成一种短期行为,这就使得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停留在被动、分散的层面。我国企业应当增强自身公民意识,制定持久的社会责任履行战略,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让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制定,实现双方的长期互利共赢。我国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之间保持友好关系,获得他们的信任与支持。
2、关注双方的文化差异,加强企业的本土化程度。国情的不同会导致人们对社会责任认知的差异性。而且企业所处的阶段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同。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时更加关注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尽量多选择公益项目来提升公司在当地的品牌形象。
在任用当地员工时注重当地文化习俗等,使企业融入当地文化氛围中,在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加强企业的本土化程度。
无私奉献,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气度,是对自己生命价值的实现,更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应义不容辞地肩负的责任。
也许你会问:我们就不能只顾好自己的小家吗?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很累,还时常伴随着他人的不理解和谩骂,值得吗?我却会回答:“值得。”“国是大家国,家是千万家。”没有过哪来的家,没有一个好的社会又怎会有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所呢?所以,承担社会责任就成了我们一生当中的信仰和职责所在。我们要做的只有:风雨兼程,无私奉献,担起自己的责任。
雷锋的一生都在践行着这项职责和使命。他乐于助人,为朋友两肋插刀,对陌生人也倾囊相助。“雷锋出了一趟门,好事做了一箩筐。”这不正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好见证吗?
作为开过主席,毛泽东一生都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他为祖国大好河山贡献了自己的一切,一直与反动派势力和外国殖民势力做斗争。其间有过艰难困苦,无论是“红军万里长征”,还是将自己刚刚出生的孩子送人,这都不是一位青年该承受的。但是,他选择默默地承受。战场上,他指挥有素,头脑镇定,思维清晰,成就了“飞夺卢沟桥,强渡大渡河”的千古佳话,也缔造了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我想在开国大典上,他一定深情地凝视着那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洒下了骄傲自豪的滚滚热泪。
在当时水深火热的社会,他知道自己无路可退,惟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救祖国于危难之中。
虽然我们不能做那样轰轰烈烈的大事,但是,我们依然要用自己瘦弱的肩膀为祖国大地撑起一片天。
某书店开启24小时经营模式,无论年龄性别,种族身份,只有进店读书,他们必定笑脸相迎。他们不认为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恰恰相反,他们觉得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是,是自己生命意义的体现,履行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神圣义务。“以书会友”的行为虽不惊天动地,却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真实写照。
作为华夏儿女,炎黄子孙,“让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常态”是使命,是信仰,也是目标。总之,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东方这条巨龙的腾飞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留美学生张栋给自己布置了一份假期作业——每天上街捡一个小时的垃圾。也许有人会觉得这很不可思议。其实不然,张栋选择了利用有限的时间来还街道一点洁净,体现着一个踌躇满志的大学生贡献社会的决心。她正怀揣一份社会责任感踏上人生的旅途。
梁启超曾发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的呼喊。同样,作为当代青年,我们将成为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将成为社会的主人翁。因此,我们要做有社会责任感的青年,带着社会责任感上路。
回望新中国的革命史,青年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青年人为着人民的解放,民族的复兴付出一切。正是一大批怀揣社会责任感的青年谱写出中华民族复兴序曲。
戊戌变法的领导人之一,梁启超曾面对一个取舍生命或学问的决择,他毅然发出“读书人死于学问乃死得其所”的感慨。有人说他迂腐,愚昧;鲁迅先生曾为了避免一个民族陷入盲目的骄傲自大中,放弃了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亦有人说鲁迅愚蠢。可正是这“迂腐”的梁启超为中国的民主革命打开了崭新的一页。除了那份对民族,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什么能支撑他坚守在革命阵地上呢?鲁迅的“愚蠢”则是为救国救民而呐喊,展现出了一个革命家的民族气节。作为当代青年,我们须怀揣一份社会责任感,从前人手中接过复兴民族,繁荣国家的历史使命。
看今日之青年,有伊拉克运动员侯赛因争以生命的名义奔跑;有兰迪教授用人生的最后一堂课来诠释生命最纯朴的价值;有文花枝、洪战辉感动中国的义举;有四川大地震之后,几十万人的救援队伍;有为国家利益摇旗呐喊的“愤青”;还有北京奥运会那支朝气蓬勃的青年志愿者队伍。他们正用行动向世人展示青年人对社会的热忱。
如果说人人心中都已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哪还会说出“花三百万种死你”这样嚣张,愚昧的话来;哪里还有在灾难临头之际,放弃自己的学生,作第一个逃兵的老师;哪里还会有为获取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健康的厂商?然而,在我们这个充斥着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社会里,这些都是事实。这样看来,一名青年学生对社会着任感的追寻,还会让你觉得不可思议吗?
其实,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大手笔”,只需我们认真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足矣。
记得小时候妈妈常常教育我:做一个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虽然年幼的时候我并不知道其中的含义,但我随着年龄一天一天地长大,知道了其中的奥秘。小时候,我只认为爱护环境,不打架,不闯红灯,这就是对社会的责任感。
现在,我终于知道什么样的人才是对社会有用的人。让我们插上飞翔的翅膀一起去看看吧!来到马路边上,看见一位穿浅蓝色上衣的叔叔正站在马路中间指挥着汽车,他就是交警叔叔。他们每天风吹日晒,不怕寒风,就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地生活。接着,我们再来到美丽的教室。
瞧!那不是我们和蔼可亲的王老师吗?不仅仅是王老师,天下所有的老师默默地奉献着,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能考上大学。有的学生正在埋怨自己的老师,为什么要留那么多的作业?请你不要怨恨,因为他们是为了你,因为他们是有责任感的人!我们站在马路边上,呼吸一下新鲜的空气,嗯,好舒服啊!是谁?是谁把马路扫干净?是谁?是谁?是谁给了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他就是——美丽的马路清洁工。
有人说,清洁工这个工作地位太低;有人说:“清洁工挣不了多少钱,何必要费那么大的力气呢?但是,请你想一想,如果没有他们,我们会有那么好的生活环境吗?所以,我们应该非常的尊敬他们。
这些人不都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吗?从小我就有一个远大的梦想,那就是长大以后成为一名医生,为人们解除病痛的折磨,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在人们最需要我的时候,我一定要挺身救助。我要成为像白求恩那样的人,默默奉献,我要把我的一切全部贡献给所有的人,甚至我的生命。因为我是一名医生,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做一名杰出的医生。去年四川汶川地震,不仅牵连着全世界人民的心,也使我的社会责任感变得更加强烈。
我永远忘不了那天——5月12日。那时,我正坐在家里的电视前,看到在地震中受伤的孩子们,他们失去了自己最亲的人。再去想想那些在地震中无私的英雄们,他们不顾危险,不途劳累,把那些遭难的人,从房顶下,石敦中,一点点的救出来。不论风雨不论饥寒。他们只知道他们背复着太多人的生命。必须努力才能整救他们。当他们每救出一个幸存的生命的时候,脸上都会露出灿烂的笑容。那些无私的英雄每天都忙禄在第一线,有的就连自己的家人受难却不能回家探望。看看他们那些无私的人。
我不得不惊叹。他们完成得不光是他们的责任义务还有他们那无私的精神,奉献别人。从现在开始,我就要好好学习。要做一个将来对社会充满责任,对的起社会,对的起祖国的人民,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的祖国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