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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字的不算是论文
1、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机关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集体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特点:(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2)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3)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4)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5)国企犯罪,国有资产流失严重。3、成因:主观原因。(1)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客观原因。(1)社会的负面影响。(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①权力,民主和监督。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位。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3、对策(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2)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3)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4)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5)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实务内容摘要: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其建立、健全及实施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加强会计监督,强化内部会计控制,是解决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论述内部会计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过当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 流动资产 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实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对会计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但目前的会计工作无论是在保证信息可靠性、保护企业资产安全方面,还是在服务于企业管理目标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的甚至达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郑百文”、“麦科特”、“东方电子”、“银广厦”、“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以及郑州市合作银行支行巨额小金库案纷纷见诸新闻媒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缺陷、无效与不执行是诱发上述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内部会计控制理论研究(一)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管理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程序和方法,实质上内部控制是一种管理控制。具体而言内部控制主要有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内部审计控制三种。(二)内部会计控制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58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程序委员会为了划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1、内部会计控制的含义和范围按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将内部会计控制定义为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此定义中是将内部会计控制定位为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三)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指内部会计控制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基本任务。具体而言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有以下四个目标。1、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舞弊现象。会计是对各个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在收集、加工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恰当的业务控制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职责范围,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和及时、畅通的信息反馈系统,保证提供及时准确的经营管理信息,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会计活动中的差错。2、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既是财产经管和使用部门及人员的内控目标,又是财会部门的内控职责,还是公司出资者及管理当局的内部会计控制目标。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公司的交易活动要符合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授权、复核、内部审计等程序,可以避免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4、促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这是整个经济管理的基本目标,也是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这是实施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总体要求,也是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好坏的最终标准。二、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现状内部会计控制与企业经营过程结合紧密,其建立、健全及实施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然而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却难尽如人意。(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1、随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帐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帐随意,手续不洁,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核算不实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等。2、内部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单位内部没有建立决算、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机制。单位法人独断专行,导致资金、资产调度等重大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权限失控,不相容职务没有有效分离,职责不清,越权行事,给滥用职权,贪污舞弊造成可乘之机。3、费用支出失控,资产流失严重。一些企业允许部门经理掌握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未规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导致一些部门经理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一些单位在材料采购、财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监控不力,再加上经济往来中审查不严,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大了单位的亏损。4、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使一些主管财务的领导、业务经办人员利用内控不严的漏洞,利用虚假发票,非法侵占企业资金;有的财会人员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二)在流动资产环节上的漏洞企业流动资产主要分布在: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和往来帐目等环节上,这也是内控制度最容易失控的环节。比如有的出纳员开具只有自己签名、与营业员的交款数额不一致的收据交会计作帐,部分现金被截留;有的出纳员自行签发现金支票去银行提款,侍机贪污;有的营业员同时使用两本没有编号的收据,一本记载的款项交出纳员,另一本记载的款项装进自己的腰包;有的会计员瞒着领导把收回的货款不交会计入帐,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有的保管员月末既不盘点又不同会计对帐,私自把库存物资拿出去卖掉;有的经营人员把采购回来的商品直接放在柜台出售,既不通过库房办理出入库手续,又不把货款交财务入帐,搞“体外循环”。以上都是在管钱、管物、管帐的内控岗位上出现的违纪现象。(三)会计监督制度与相应的产、供、销配套制度脱节在现行的国企管理体制中,由于企业经营者分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条块分割。财务部门主要是事后算帐,很难起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的作用。往往出现产品已经发出,财务部门还不知道是否己实现销售。由于供应部门的弄虚作假与失职造成购进材料质次价高,财务部门仍须照价付款。(四)重大投资环节上的失控现象购置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是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按规定应事先召集有关会议,征求多方面意见,进行市场预测,选择最佳方案,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反之如果只凭企业的一把手主观臆断,就会使整个投资过程排除其它的参与和监督,轻视会计控制的作用,导致投资亏损直至倒闭。三、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能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及相关制度提供保障,有利于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在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础。就会计控制而言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经营者,既是会计控制的主体,也是会计控制的对象,领导者个人自身素质及对会计控制的态度,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使经营者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策管理,并受到严格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保证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在内的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国有企业中有必要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职能,实行财务公开,增强经营者的自控意识。(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控制的核心内容。一般而言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设置受企业规模的制约。对于小企业,内部职务分工并不十分细致,往往不可能有足够的管理人员来从事内部控制的工作,对于有足够规模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内部控制就是切实可行的,它们有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大型企业应该建立较高水平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会计控制的主要形式就是制度控制。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和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各级控制主体会计及经济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化,以达到会计控制的目的。(三)强化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保障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安排。通过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违章苗头,从而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内部审计要具有相对独立性,使之制度化、常规化,对内部设计人员要处处以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为主,帮助堵漏、加强管理,使之成为企业领导的“法律顾问”和企业经济行为的“诊断医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时间上应从事后审计转向事中、事前审计,在工作内容上从查处违规违纪审计转向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审计,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严格事前、事中控制,把企业的问题尽量消除在萌芽之中。在强化内部审计的同时要把管理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弥补内部审计的不足。(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制度,它大大超过了财务会计的知识领域,是投资、金融、市场、营销、法律、材料、信息、机构、生产等多方面知识的融合,如果企业财务人员没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内部会计控制就不可能完全到位。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真正能担当内部会计控制的重任,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就显得刻不容缓。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加强自觉学习的同时,还要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加深专业知识学习,加深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理论、会计手段和方法的学习。结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其基本日标应该是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保证企业顺畅运转而又小失控制,同时,要能对非常规业务进行有效的反应,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检测和评价,保证企业内部控制能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参考文献:1. 财政部文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001年6月22日2.赵鑫道:“浅谈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载《会计之友》,2002年第8期3.李星辰:“内部会计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载《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4.陈娟:“浅谈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载《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5.银利红:“新形式下内部会计控制的措施”,载《现代企业管理学报》,2004年第6期6.张丽湘:“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应注意的问题”,载《机械管理开发》,2005年第5期7.李凤鸣:《内部控制设计》,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 金老师咨询和培训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投资、餐饮、电子、贸易、航运业、房地产业、农产品行业等。主要客户包括:麦当劳、美标公司、时代华纳、通用汽车、上海大江股份有限公司(B股),上海三毛股份有限公司(A股与B股)、深圳赤湾港航(H股)、协兴集团(香客户反馈:◆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在内控的具体工作方法上视野更加开阔,学习到了许多新的方法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使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方法更加有条理。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扬先生◆ 系统地了解了内部控制的管理流程,有很大收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韩女士◆ 从中学到很多知识,可以运用到实践工作中。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陈女士◆ 从各个层次上对内控有了清晰的了解,对内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女士◆ 在两天培训中学习到了很多技巧和能力。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张先生◆ 此培训项目给财务人员一个很好的机会理清业务上的盲区。 ——上海泛亚潜力纸业有限公司部长 施女士◆ 很有收获。 ——李宁企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沈女士 ◆ 对内控体系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 ——李宁企业有限公司培训主管 李女士◆ 这次培训让我了解了内部控制的知识,掌握了如何绘制内控流程图,控制环节及内控的思路。 ——上海泛亚潜力纸业有限公司会计科科长 寿女士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上汽集团,希尔顿酒店,永正集团,大连万达集团,中外运敦豪,中华高科,礼来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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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
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10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进入1990年代,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上百万元的案件。跨入21世纪,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受贿金额达千万元已不算什么新闻了。
(二)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
从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即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担负着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重要公共权力部门,因为手中握有分配各种资源的重权,成为不少投机分子的行贿对象。行贿者或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或为了寻求“靠山”和“保护伞”,进而达到日后捞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绞尽脑汁地利用金钱甚至美女等种种手段,拉拢腐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一些私欲膨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经不起各种诱惑,肆无忌惮地出租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职务利益化和权力商品化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行贿者把手伸向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表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犯罪,已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权力机关渗透,打击受贿犯罪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局面。而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商业、外贸、建筑、房地产、证券、期货等行业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长期以来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成为行贿者轮番“进攻”的目标。行贿者或为了获取非正常的高额利润或为了不法之财,通过金钱等各种利益向公职人员“购买”自己所需的经济资源支配权。如不法分子为了取巨额贷款,不惜重金行贿金融部门的公职人员,建筑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用巨资行贿具有工程发包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证券期货投资者为了获取内部交易信息,用重金行贿掌握交易内幕的公职人员,等等。这些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确实让不少公职人员头晕目眩并彻底失防,从而导致经济管理部门成为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三)受贿犯罪主体日趋复杂
随着受贿犯罪范围的增大,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主体的“身份”复杂。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受贿犯罪的主体基本上为自然人,之后又出现了法人受贿的情况,且出现了自然人、法人共同作案的情况。在自然人中,既有普通的公职人员,也有党政领导干部。在法人中,既有机关、事业法人,也有企业和社团法人,既有公有单位法人,也有私营企业法人。
2.多个犯罪主体一同犯罪增多。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是同一行贿人为谋取同一利益同时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从当前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查一件案带出一批案,查一个人牵出一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为了降低犯罪风险,或通过暗示行贿人将贿赂直接送给特定关系人,或以间接地将利益输送给特定关系人开办的公司、酒店等方式,大肆收受贿赂,而自己却假装不知情。
3.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主体中以领导干部居多,其职级涵盖各个层次,而且涉案的高职级领导干部呈越来越多趋势。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由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1994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 827人,其中厅局级88人,省部级没有;200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 600人,其中厅局级184人,省部级7人;201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3 743人,其中仅省部级就有15人。
(四)犯罪形式更为多元
随着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段,受贿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具体地说:
1.精心选择作案方式。受贿人在接受行贿时不仅精心选择地点和时间,而且一般都采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的一对一、面对面的暗中交易方式。这样,即使行贿方事后检举和交代,受贿人也可以通过死不认账来达到逃避惩罚。
2.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人为了规避风险,千方百计地为非法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或以顾问费、劳务费等所谓的劳动报酬名义收取钱财,或以赌博赢钱的方式收受好处,或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谋取利益,或将物品作为试用品收取的形式得利,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3.采取长线投资策略。行贿人行贿一般都出于眼前的既得利益,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行贿人基于长远的利益考虑,选择与手握重权者甚至官场上的“绩优股”交“朋友”,进行超前的感情和利益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尽情收益。而有些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也乐于与大款结交“朋友”.由于贿赂双方不是为了眼前的即时的利益进行交易,隐蔽性非常强。最后是接受非物质性受贿。有些受贿者充分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接受 出国 考察、解决亲戚就业甚至色情服务等五花八门的贿赂,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五)犯罪追诉难度大
虽然受贿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党和国家一直打击的腐败现象,但由于侦查和起诉受贿犯罪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难以估计。有学者作过调查统计,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发现概率约在10%-20%之间,且发现者中又仅有约6%—10%的受到法律追诉。受贿犯罪黑数多,固然有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滞后、法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分子的抗控性强所造成。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极大的隐蔽性正是其特征之一。受贿犯罪人多为权重位高的公职人员,他们大多人脉资源丰富,通晓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上他们都是在力求稳保官位的前提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不义之财。所以,他们一方面十分注意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追求即使被检举也不易被指证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收受贿赂之前往往就已设计好应对策略,贿赂双方或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和认罪,或制造伪证蒙混过关,或通过种种关系网 编织 保护伞等,从而增加了受贿犯罪的追诉难度。具体而言,一是体现在寻找犯罪线索难。由于犯罪分子手段狡猾诡秘,犯罪线索本身就很难被发现,加上不少单位和领导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一旦遇到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予配合。二是体现在寻找犯罪证据难。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害关系,保护对方即保护自己,损害对方即损害自己,故造成了司法机关取证困难。
二、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从上面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受贿犯罪案发案率高。在国家多次打击的同时,为何还有漫延之势?对此,必须找出原因以寻求合适的法律对策。
(一)不良需要
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有原因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生理或心理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其通常以意向、愿望和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论文格式动机和人的行为密切地联系着。而且,以活动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它产生的活动的动力作用就越大。一般而言,动机是有意识的,由需要的而产生,需要的水平不同,动机水平也就不同。需要是一种主观状态,也是客观需求的反映。需要时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求不满是激起人们活动的普遍原因。
学者马洛斯指出:需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需要多层次的。他还认为,这五种需要时逐级上升的。当低一层次获得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能成为驱动行为的动力。
不过马洛斯的需要多层次论的机械性导致无视了主体的能动性,带有一定的机械主义的色彩。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按照需要的起源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反映的是人对延续和发展它的生命所需的客观条件需求。
社会需要则是在自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所特有的需要,这些需要时维持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交际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个体需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按照需要的对象不同,需要又能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前者是指衣食住行及性的需要,后者指要求友谊、荣誉、事业等精神上的满足。物质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精神需要则是推进社会前进的助推剂。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的心理活动的不断向前发展。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被逮捕后,其提供的认罪书中主要提及到他走向犯罪深渊的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放松了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全文中他讲述了他最初和爱人刚结婚时候的心理,以及后面担任一方大员时候的心理转变过程。通过对认罪书详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在党培养 教育 多年的政府高级官员在不良需要的引导下,由于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使得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人民的儿子孔繁森,他在另外一种积极向上的需要引导下,奉献自己的终身给了人民。尽管他不幸因劳积疾在任上逝去,然而他是用生命书写了史诗般的传奇经历将会流芳于世。
需要是把双刃剑,既能激发个体从事积极的活动,也可以推动人去实施消极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受贿犯罪的需要和普通犯罪的需要相比,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其单独的特点。至少有一个自身的特点即他们在满足自我需要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法律。
公务人员实施受贿犯罪,与其需要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受贿犯罪的主体不良需要的产生,是受其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感与不良个性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关系上,低级的、生理的需要,甚至是情欲占有重要的地位,能够压倒社会需要;在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的关系上,对物欲和金钱的强烈占有欲望,常常使腐败者不顾一切的实施受贿行为;在精神需要上,他们是空虚的、阴暗的,十分狭隘和自私自利的。所有这些构成需要方面的畸形发展,形成其特有的需要结构。
(二)性格缺陷
“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在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在怎么样做。”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和其犯罪行为特点与其个性特点密切相关,是其个性特点在特殊领域的反映。个体的犯罪意思不是一天形成的,其有一个漫长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形成过程。形成犯罪意思是有他原有的心理素质和思想基础的。在其心理方面,性格起着重要作用。性格是指个人对实现稳定的态度习惯了的行为方式。
性格是指贯穿于个体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故性格特征是个体具有典型与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他的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性格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物、家庭、学校教育、社会制度、 文化 和心理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体性格形成的因素不尽相同,所以形成的性格亦是良莠不齐。性格有缺陷的人在认知等方面表现的更为被动感知、更易受到暗示、盲目模仿等;在情绪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薄弱放纵自我等。据研究表明,存在此性格缺陷的人更容易误入歧途。例如中投行湖南分行副行长戴开敏案件,就是由于她存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最终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从其事例中,不难看出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是罪容易产生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不过,以上不良性格只是多数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并非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如此。
因而,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人实施公务员受贿腐败行为,而有人却选择了其他的合法途径,这与个体内部的心理因素直接相关,尤其主要与个人心理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有关。公务员犯罪者受到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的长期影响,逐渐内化为敛财、贪婪的犯罪心理,因此,揭示犯罪者得性格特征对于探求公务员犯罪产生的性格上的原因,防范受贿犯罪是很有意义。
(三)意志薄弱
意志是指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从而克服各种困难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它是从内部的意识事实向外部行为转化的过程。意志对人的行为的调节、控制,这本来就是人的能动性的表现,而且意志对主体活动的控制和调节又表现为意志对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巨大影响。
坚强的意志品质是克服困难、抵制诱惑,完成各种有目的活动的重要条件。坚强的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等四个方面。其中,自觉性是指个体在行为中具有明确的目标,并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品质;果断性是指是一种明辨是非,迅速而合理地采取决定,并实现所作决定的品质;坚韧性是指在执行决定时能坚持到底,在行动中能长期保持充沛的精力,坚韧的毅力,勇往直前,顽强地克服达到目的途中的重重困难方面的品质;
自制力是指能够完全自觉、灵活地控制自觉情绪,约束自己行为方面的品质。与坚强的意志品质相对应的是薄弱的意志品质,其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抗诱惑的免疫系统弱等特征。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质时还应当与其意志活动内容进行有机的联系,只有在符合正当社会价值取向意志行为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真正的坚强意志品质,否则只能成为不当的意志品质。因为当公务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时候,若以其坚强的意志品质作为保障,其顽强的破坏力对国家和社会的伤害要比意志力弱来的更加强。因此在强化公务员个人意志的时候更要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
三、受贿犯罪的预防
日益增长的受贿犯罪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这关系到执政党或政权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这一类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怎样来预防受贿犯罪呢?笔者对此有以下观点:
(一)“高薪养廉”,抑止不良需要
“高薪养廉”制度,现在已经成为众多致力于反腐败学者所探索的课题,亦是广大民众茶余饭后争论的话题。支持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大幅提高公务人员的的待遇水平,使得他们在物质基础上得到充分满足,从而丧失受贿犯罪的必要。反对者认为,现在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已经够高,并且现实生活中,如果进行工资折合兑换的话,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国外而言已经是不错的高薪了。笔者认为,单纯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行的,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新加坡采取了“高薪养廉”政策并取得相对不俗的成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新加坡的社会环境、经济实力、民众思想等方面和我国目前现状对比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据统计,我国在行政支出这项费用上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在2010年我国的行政事业支出占当年行政支出的,并且每年以23%的速度增长。
而在行政费用支出中2008年全国公车出行和吃饭就分别达到3000多亿和3700多亿,仅此两项消耗就占了2006年税收收入的.而在新加坡这两项支出费用大多都是由个人埋单。假如单纯的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而不进行有效的抑制住行政支出中不必要的费用,那结果是要么直接向民众提高赋税,要么削减政府在其他民生方面支出,否则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而不必要的行政费用支出。社会将因此再一次面临不公平的分配问题,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提高人格修养
公务员犯罪时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环境中发生的决策性行为,它是社会环境与个体选择结合的产物。预防公务员犯罪的根本是公务员犯罪的心理预防。公务员犯罪心理预防的过程,也是公务员完善自身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其作用在于增强公务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情境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符合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通过大量的受贿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几种腐败心理:贪婪心理、挫折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交换心理、侥幸心理等。犯罪分子的不良需要时这种腐败心理所产生的根源。现实生活中个体的性格、意志、气质、信念这几种因素,本身并没有好坏与优劣之分,只是个人的主体因素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所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选择的方式是否恰当、合法而已。
例如,一个意志力相当强的人,在其拥有强烈的贪婪心理时,只要其以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得大量财富,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谴责,相反我们还应当对其行为进行赞赏。尽管通过对受贿犯罪人员的调查时我们发现,犯罪分子往往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导致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犯罪行为。
1.建立良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成员健康的人格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发展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公务员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就是使国家公务人员养成健全的人格。所以,预防犯罪的基本途径就是完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这一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公平、正义、讲究法制、充分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够充分满足个体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个人积极参加劳动,创造出经济财富,并且建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反对不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财富,反对享乐主义。同时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协调统一关系,而不是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相对独立的外在力量。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的规范与文化是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向吻合的。这一途径是与社会预防 措施 是相一致的。
2.加强自我修养
随着社会成员的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角色转变,社会成员的逐渐形成了较为清醒的自我意识,并发展了整体的人格结构。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形成亦是如此之过程。公务员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他的自我观察、 自我评价 、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的形成。
自我修养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我观察、自我评价上进行的自我审视、修正和完善的主观活动。对公务员而言,首先,榜样的标杆作用和群众的评价是自我认识和修正的坐标;其次,实践检验和锻炼是发现和充实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最后,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是加强自我修养的特殊方式。公务员必须善于自我修养并且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只有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力,才能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冲击。自我调节是对自己意识的自我克制。公务员作为特殊的主体,应当更加善于自我调节。他们必须善于通过适当调节自己情绪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善于调节自身需要来避免内心需要所导致的措置与冲突;善于进行自我行为调节来减少受挫感;善于进行自我兴趣调节,使自己的兴趣不断得到升华,从而不停留在低级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
(三)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
掌握社会规范、接受社会文化是一个合格社会成员的基本素质。因此,社会成员必须通过学习和接受规范与文化,将获取的文化和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观念。对于公务员而言,要想其远离受贿腐败的心理动机,必须让他们学习国家的有关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接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社会成员传授和学习文化与规范受影响最大场所是家庭。家庭在社会成员的生涯中不仅代表着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社会教育机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所以在 家庭教育 中为了能让孩子有个健康的人格,家长必须要注意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和文化修养、制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等。同时还应加强公务员家庭中的另外一半的培养和监督。例如海南省儋州市妇联就举行了以“当好贤内助、更要当好廉内助,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的活动。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劳动和工作后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和形成。对于公务员而言,单位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经常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工作技能,更能巩固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各种传媒应运而生,社会上的多元文化得到一个汇合点,此时政府应当把好导向标,稳定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文化,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亦能把握住公务员思想动态的脉搏。
3.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认为人格修养的提升是基础,只有将个体的各项素质真正的提升,才有可能消除人的自私性和贪欲,使人们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意识,才能从主观上切断受贿犯罪产生的根源。人是社会的人,在提升社会个体的人格修养时,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以传承汲取文化养料来提升个人的人格修养。经济的增长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之间的矛盾,能有效抑制犯罪需求的生成。完善法制建设,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工程造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工程造价的 毕业 论文的开题 报告 的撰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开展论文的写作。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造价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工程造价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篇1 选题背景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与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的不适应,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由此滋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国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之一,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过程,就是非法获取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转换的过程,越是有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地方,就越是商业贿赂可能乘虚而入的地方。为保护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研究课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招标文件的现实意义 保证了发包人的利益;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发包人目标的实现;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施工方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 招标文件的理论意义 自我国建设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工程承发包市场的交易通过招投标活动来实现,就招投标的目的而言,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规范建筑市场,引导建筑市场领域资源优化配置。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起着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投标活动开始的基础,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所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项目招标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须的文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承包商签合同的基础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 经验 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 方法 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甚至出现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国外招投标现状 在国外招投标主要体现了公开竞争的原则。针对这一原则采取了相应的 措施 。 1、坚持公开招标制度。欧盟、美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都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竞争原则能够有效贯彻。 2、明确招标步骤和程序。有标准的招标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和合同样本,对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 3、明确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强制招标。任何政府部门、机关的主体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及所属机构或任何下属机构,除法律规定外,都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二类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受国家资助的机构。第三类是由政府机构授专营权的公用企业或者属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企业。 4、明确强制招标的限额。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物质采购和工程,服务项目招标,都有限额规定。低于限额的可以不招标。 5、明确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a.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b.选择性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c.限制性招标,也称“单一招标”,对那些没有人应标的特殊项目,选择有条件的一两家企业参加。 6、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规定招标信息发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布招标公告,要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公告审查标准和程序:二是提供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有关的资料;提交投标担保的要求;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等。 7、明确评标和中标的标准。评标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串标,防止不公平交易。中标标准主要有两条,在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的前提下:a.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b.最低的中标。 研究内容的主体框架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或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 通知书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方法正文部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3.其他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1.图纸目录 2.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1]2013-2018年宿迁房地产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投资风险预测报告,国家市场调研中心。 [2]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3]顾永才、田元福.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科学出版社。 [4]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6]曹富国.中国招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7]李运东.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2 [8]Griffith, [9]IEVY,(3nd.).NewYork:McGrawHill,2000 [10]危道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2版,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9 [11]陈旭、陈锦铭.建设工程招投标实务一本通,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 [12]黄景媛.工程施工招投标[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13]杨树清,武育秦.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14] [15]刘黎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和拟采用的研究手段(途径): 一、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1、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清单模式下投标报价的影响因素和以及策略选择。 3、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二、本课题的研究手段 1、现场调查:去施工现场调查工程的施工状况以及相关资料 2、文献调查:调查相关文献 3、询问管理人员和工人:询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关人员的工程施工情况 三、技术路线 20XX年1月7日至1月12日: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 20XX年3月3日至3月13日:开题并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3月14日至4月16日:毕业设计初稿 20XX年4月17日至4月22日:中期自查、检查 20XX年4月23日至5月13日:修改设计并定稿 20XX年5月14日至5月22日:整理、装订及装袋 20XX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成果批阅,毕业设计答辩 工程造价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篇2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研究的现状 1、选题的目的、意义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核心部分,贯彻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和施工阶段中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等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过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更大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基于工程项目投资运动的特点和运动规律,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基本控制原理为: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不同投资主体的控制;合理设置控制目标;以主动控制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控制。 谈到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大家首先想到的是预决算,的确,就目前国内的体制和现实来看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工作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这固然是必要的、有用的,但也要看到,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是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如果在一开始经济上的决策就是不合理的,决策存在失误;再是如果设计方案在技术上存在错误或是不可行的,则预决算人员也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预决算人员的编审工作只是事后算账,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因此,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2、研究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造价行业一直不断的进行着改革,以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自加入WTO我国造价行业面临更严峻的国际形势,所以更要不断的进行调整已达到国际标准。 我国现在造价行业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的,借鉴前苏联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应当时计划经济需要的概预算定额制度,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均由国家统一规定,传统的概预算定额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定价依据,对我国加强计划管理,减少投资浪费,多、快、好、省地建设国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入90年代,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结构也日益复杂,原有的计价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对建设工程造价定价办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调整工程价格的费用项目,修订有关的费用、利润、税金计算标准,取费改按工程类别计取等等。以至到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了工程招标投标和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推进了我国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它计价简单、真实,由于是直接利用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企业清单定额”,减掉了采用传统定额的中间转化环节,有效降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难度和社会成本,由于无论是在消耗量方面还是在人材机价格方面都和企业甚至是目标项目的具体状况高度一致,因此“企业清单定额”这种立体动态的特征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个别成本,这显然较利用反映社会平均成本的定额来计价更真实。 当然其中也存在这一些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够完善,特别是投资体制的原因以及投资代理人行为的不规范,一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的项目,“中标价”并不是一定是真正的市场竞争价。不过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相信清单计价将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 3、创新之处 (1)设计阶段的创新实行限额设计 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控制是实现限额设计的主要方法。 (2)施工阶段的创新 ①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 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②通过招标竞价择优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消防、门窗安装、装饰材料等,多采用背对背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产品供应商。 二、论文研究内容(提纲) 第一章绪论国内外造价控制现状 1.我国工程造价的形成与历程 2.研究的现状 国内造价控制的现状 国外造价控制的现状 3.当前国内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参与和参加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重要性 1.工程造价控制模式与控制理论 2.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 3.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第三章工程造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1.合理低价 2.关于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 第四章如何有效的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1.投资决策阶段控制 2.设计阶段控制 3.招投标阶段控制 4.施工阶段控制 第五章结束语 三、参考文献 [1]牛永科浅谈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6) [2]傅勤煜浅议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2005年第5期48—49页 [3]张纯林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机场建设。2006(4) [4]梁振辉,王欣,王者永等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3,24(4):16—18页 [5]__鼎,齐伟峰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河南交通科技,2000,(2):60-62页 [6]赵美云浅谈国外工程造价管理山西水利科技2000年11月增刊(总第136期)108-109页 工程造价毕业论文 《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的问题》 随着我国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建筑领域在技术革新与优化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电气节能方面的设计与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的质量,逐渐成为相关部门与技术研究人员需要关注与解决的重点内容。本文主要对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深入探究,通过深入探讨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优化设计途径,为我国今后的建筑电气节能工程建设提供可行性参考。 1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电气节能工程的发展情况进行探究可知,国内的智能化建筑电气仍旧停留在水平较低的初步发展阶段,在节能工程的实施与开展过程中仍会导致诸多能源消耗问题,严重削弱了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有效性与科学性[1]。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在不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步开始认识到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重要性,智能化的建筑电气节能工程逐步开始被人们所应用[2]。 通过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模式继续分析可知,国内建筑行业的能源消耗在我国各种能源消耗行业中占有主要位置,通过大力发展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是实现建筑行业优化与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电力行业可循环发展的重要关键。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作为我国现代化的一种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在实施与开展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现代化、智能化电气控制与管理技术的应用优势[3]。通过对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进行更好的优化与完善,使我国建筑电气节能工程在今后的实施与开展过程中能够发挥出更大的实际效用。 2 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的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存在漏洞与不足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实践运用的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进行分析与研究可知,在国内环境中被逐渐广泛运用的一些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及使用设备,或多或少的都存在技术上的漏洞与不足,各种使用设备缺乏相应配套性,致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在运用过程中无法达到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致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效率无法达到最大化,进一步削弱了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有效性。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设备在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先进的,但是,技术设备上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却大大降低了技术设备的节能效果,致使设备在应用过程中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最终还是消耗了大量的电能。 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在设计阶段缺乏整体性与统一性 在我国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节能技术实施与开展的关键就在其整体性与统一性,应用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不能满足各类设备的实际需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达到最大的运行效率,那么就会出现能源损耗,致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导致大量资金在投入后无法取得满意的成果,进一步降低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质量。 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缺乏安全监控 通过对我国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国内的电气工程师水平有限,在实施与开展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时,往往无法有效对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进行监控,致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安全性逐渐成为设计师与技术人员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3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的具体措施 建立完善的控制管理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体系,通过建立完善化的控制管理方法,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能够在优质化的实践环境中得以开展和完善。实现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控制体系的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内容:第一,设计人员应当注重对智能控制策略进行编排与设计,结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我国现行施工管理条例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电气节能工程控制与管理的质量。其次,施工管理部门还应实施智能化数字控制体系,通过对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进行在线监控与管理,遵循节能工程设计工作安全性、节能性、环保性与适用性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降低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设备出现漏洞与问题情况的可能性。 注重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实施的统一性 在开展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设计工作时,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开展电气节能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全面提升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设备运行的效率,使更多的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设备能够被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所应用。设计师还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效用,根据建筑电气施工不同环节的相应要求,针对性的将不同的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设备调配到相应施工区域,尽可能的提高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设备在实践环节的应用效果,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技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出最大的节能效果。 注重建筑电气质量的安全性监控 在提升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的安全性时,设计师与技术研究人员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节能优化,在注重智能化设备运用的同时,采用现代化的智能监控设备构建完善的监控体系,例如,使用视频监控体系、入侵报警体系、数字网络视频监控技术与门禁控制体系等,通过运用现代化的智能信息化监控与管理技术,使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设计工作能够在实践环节发挥出最大的节能效果。 4结语 综上所述,智能化建筑电气节能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我国建筑电气节能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保障,值得相关部门与技术研究人员加以重视。 猜你喜欢: 1. 工程造价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3.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论文 4. 2017年工程造价毕业论文范文 5. 有关工程造价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产物,存在于每一个朝代、每一个国家。它的出现,破坏了民众信念、社会公平、国家体制,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形势与政策有关反腐倡廉探讨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形势与政策有关反腐倡廉探讨的论文篇一 《对“反腐倡廉”问题的思考》 摘要:贪腐现象在当今社会极为普遍,危害深远,不治不行。本文从社会现状入手,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对原因、对症下药。 关键词:贪污腐败;现状;原因;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2104(2013) 贪腐问题目前已成为顽症。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各有所不同,危害及深。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贪腐问题愈演愈烈,呈蔓延趋势,直接损害着党的形象,伤害着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时候。提倡廉政、惩治腐败,已迫在眉睫,这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腐倡廉的现状 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对贪腐问题一直是立场坚定,并不遗余力的同腐败分子作斗争。如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全会首次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七大,又把这一方针写进新修订的党章,先后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文件,《反腐倡廉宣传 教育 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意见》、《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法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显现出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大决策,取得了成效。 中纪委第八次全体会议 报告 ,十年间,我党查出了__、陈良宇、刘志军、林世成、郑莜萸、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许宗衡等大案要案;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已有万余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24584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日,__已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以来,又查出一批违纪违规干部。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太原市公安局局长亚力,因其之子李正源涉嫌醉驾殴打执法交警等被停职,接受调查;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因给情妇 承诺书 网贴,山东省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王有明,因腐败问题被查出,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原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现广东省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弘平,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广东省英德市政府副秘书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广东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吕英明,因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因不雅视频有关问题,被免去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书记朱渭平,因生活腐败和严重经济问题,被江苏省纪委双规等27名厅局级以上干部。正如党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党在惩治腐败问题的决心。 二、贪腐问题的原因 党的报告和中央纪委向党的的 工作报告 ,全面 总结 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绩。但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贪腐问题还没有彻底得到遏制,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解决好贪腐问题,我们首先是查明存在贪腐屡禁不止的原因,并进行认真的分析,再采取必要、有效的 措施 加以遏制。 (一)从我国目前查出的贪腐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传统的政体中,人治、家长制的作风占主导地位,导致“一把手”腐败,并趋于上升。如:__、许宗衡腐败案等。 第二、涉案官员有的“带病”上岗、有的“带病”部门之间调整工作岗位、有的“带病”被提拔。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是因山西省晋城市担任国土资源局长期间的贪腐问题被查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广东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吕英明,因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记者在广东省政府网站看到,去年10月份省政府任命官员名单上有吕英明的名字,任命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吕英明的任命通知是去年11月8日下达,吕英明从上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到被纪委调查,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第三、国内贪腐国外洗钱、消费。2010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 18224 件,同比增加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723 人, 同比增加 2%,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1282 人,追缴赃款赃物计 74 亿元。贪污、挪用、逃资海外、公款消费……光是吞噬国有资产的方式就不可胜数,例如近期发生的江西贫困县财政局官员套取约近亿元资金携老婆潜逃案件,震惊全国。 第四、腐败分子已经不满足于一般生活上的富有和享乐,向资本积累型转化,他们的贪腐资金从几万元上升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的甚至上亿元。如: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受贿金额高达4732万元,称为“江西第一贪”。再如:据记者了解,朱渭平被调查共涉及两大原因,一是其生活腐败,有多名情人,其二因有企业界人士实名举报,或涉及贪腐资金上亿元。朱于9月底被双规之后,纪委调查组人员在其家中搜出存折和房产证若干。 第五、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查办腐败案件和腐败人数同比均为上升。如:2010 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同比增加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同比增加 2%,这说明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这边腐败被查处,那边腐败还在滋生。表明我国腐败已经进入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增长期,出现了笑廉不笑贪的社会风气。 第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腐败的手段更隐蔽。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受益人为达到中标目的,他们串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陪标,已成潜规则。再如:腐败分子为隐蔽资产,躲避房产实名制登记,他们利用假户口、假身份证办理房产证,事情败露后,出现了房姐、房妹、房嫂、房祖宗。 (二)从已经暴露的腐败问题和贪腐特征来看,滋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不健全是滋生腐败的原因之一。从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来看,好像是人的素质问题,但实质上是制度缺失引起的。一是制度不配套,偏重制定要求式的实体制度,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障制度相对缺乏,致使一些制度执行起来弹性很大,容易变形走样;再是监督制度的制度、监督权力的权力偏软,使得一些制度成了摆设。主要表现在:一是,按照规定在岗的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他们每年是要进行考核的,可这些“带病”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又是怎样被考核过关的呢?干部的升迁、任免按规定是要进行推荐、考察、公示、组织批准等程序的,可这些 “带病”的干部又是怎样能进行部门之间工作岗位调整、甚至被提拔呢?二是每个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都有廉政承诺,要定期签订廉政协议,建立廉政档案,可他们腐败了,这些承诺、协议都成了废纸一张。三是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只要求申报个人工资,不要求申报家庭;只申报劳务收入,不申报非劳务收入……导致一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流于形式。 2、监督不力这是滋生腐败的原因之二。从这些年的腐败案例来看,腐败现象产生于监督不力或无监督状况中,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监督部门距离远听回报,每年廉政考核了事;同级监督部门怕丢乌纱帽,不敢管;普通老百姓难易靠近领导,管不了;新闻媒体监督有风险,阻力大。这样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力,可以监督绝对的权力是必然导致腐败的根源。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监督部门平时发文件、听汇报,年终对所属考核合格即可完成任务,民不告,官不揪;二是同级监督部门的人权、财权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手里攒着,你敢吗?三是下级官员一部分人想让上级领导提拔重用,你能吗?另一部分人是事不关己,当老好人,你好、他好、大家都好,他们对自己的领导年终考核投票没有不合格的;四是老百姓对自己的父母官难以靠近,你找他时,或被拒在大门外,他下乡视察时要黄土铺路、警车开道,要地方官员护着,老百姓只有欢迎的份,能说实话吗?五是新闻监督,要么领导没时间,要么领导不在家,推三阻四。 3、思想教育缺失,道德观念差,这是滋生腐败原因之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先进的、腐朽的思想观念流入我国,先进的 经验 技术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腐朽的思想观念同我国封建的、旧的传统意识相融合,滋生了腐败的土壤。致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陷入腐败的泥潭。如: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沦为“江西第一贪”,案发后,在《悔过书》中写到:“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一开始就是追求当官发财、大富大贵”,“只有自我、只顾自我、只为自我的思想深入到我骨髓里”。 三、遏制贪腐问题的主要途径 反腐倡廉建设已刻不容缓,以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期盼,回应时代的迫切呼唤,适应形势的客观需要。 1、强化反腐倡廉教育,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主要是:(1)教育要贯穿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不断深化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廉洁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2)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3)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通过廉政教育基地建设,进行对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2、强化制度建设,使制度真正成为权力的“笼子”。主要是:(1)完善领导干部任免、提拔制度,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范围,解决“带病”干部被提拔重用的问题。(2)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杜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脱离实际,一个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3)完善公务员、领导干部考核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使他们权利真正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解决干部“带病”在岗问题。(4)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以维护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5)完善党员干部监督制度,解决上级监督部门管得到,同级监督部门敢于管,新闻监督无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问题。 3、强化监督机制,使权利真正装进制度这个“笼子”里。主要是:(1)对现有的监督部门实施机构设置、人员配制、经费配备等由中央统一管理或效仿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机制,解决同级监督部门监督软的问题。(2)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办事能力和办案水平。(3)鼓励新闻部门参与监督,对扰乱新闻部门正常监督调查者,坚决依法惩治。(4)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畅通监督 渠道 ,奖励监督有功人员等。 4、强化与国际组织合作,切断腐败分子国内贪腐国外洗钱、消费链条。主要是:(1)、遣返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让贪腐分子打消潜逃幻想。(2)返还贪腐资金,减少国家经济损失。 5、加大处罚力度。2013年新交规的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提出处罚力度过大等质疑,但毋庸置疑的是效果很好,擅闯红灯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事故率也下降不少。那么治理贪腐为何不能借鉴?对于经核实的贪污腐败案件,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让其他想贪的;已经贪,还想继续贪的不敢再贪。 社会贪污腐败现象的治理无法一蹴而就,要想做到标本兼治,不仅要从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逐渐形成一条从制度约束到道德约束,从紧靠政府部门查办到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的链条,才能切实有效的控制贪污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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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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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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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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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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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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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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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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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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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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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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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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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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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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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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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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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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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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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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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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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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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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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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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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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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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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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
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10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进入1990年代,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上百万元的案件。跨入21世纪,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受贿金额达千万元已不算什么新闻了。
(二)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
从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即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担负着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重要公共权力部门,因为手中握有分配各种资源的重权,成为不少投机分子的行贿对象。行贿者或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或为了寻求“靠山”和“保护伞”,进而达到日后捞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绞尽脑汁地利用金钱甚至美女等种种手段,拉拢腐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一些私欲膨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经不起各种诱惑,肆无忌惮地出租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职务利益化和权力商品化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行贿者把手伸向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表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犯罪,已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权力机关渗透,打击受贿犯罪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局面。而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商业、外贸、建筑、房地产、证券、期货等行业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长期以来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成为行贿者轮番“进攻”的目标。行贿者或为了获取非正常的高额利润或为了不法之财,通过金钱等各种利益向公职人员“购买”自己所需的经济资源支配权。如不法分子为了取巨额贷款,不惜重金行贿金融部门的公职人员,建筑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用巨资行贿具有工程发包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证券期货投资者为了获取内部交易信息,用重金行贿掌握交易内幕的公职人员,等等。这些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确实让不少公职人员头晕目眩并彻底失防,从而导致经济管理部门成为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三)受贿犯罪主体日趋复杂
随着受贿犯罪范围的增大,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主体的“身份”复杂。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受贿犯罪的主体基本上为自然人,之后又出现了法人受贿的情况,且出现了自然人、法人共同作案的情况。在自然人中,既有普通的公职人员,也有党政领导干部。在法人中,既有机关、事业法人,也有企业和社团法人,既有公有单位法人,也有私营企业法人。
2.多个犯罪主体一同犯罪增多。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是同一行贿人为谋取同一利益同时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从当前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查一件案带出一批案,查一个人牵出一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为了降低犯罪风险,或通过暗示行贿人将贿赂直接送给特定关系人,或以间接地将利益输送给特定关系人开办的公司、酒店等方式,大肆收受贿赂,而自己却假装不知情。
3.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主体中以领导干部居多,其职级涵盖各个层次,而且涉案的高职级领导干部呈越来越多趋势。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由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1994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 827人,其中厅局级88人,省部级没有;200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 600人,其中厅局级184人,省部级7人;201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3 743人,其中仅省部级就有15人。
(四)犯罪形式更为多元
随着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段,受贿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具体地说:
1.精心选择作案方式。受贿人在接受行贿时不仅精心选择地点和时间,而且一般都采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的一对一、面对面的暗中交易方式。这样,即使行贿方事后检举和交代,受贿人也可以通过死不认账来达到逃避惩罚。
2.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人为了规避风险,千方百计地为非法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或以顾问费、劳务费等所谓的劳动报酬名义收取钱财,或以赌博赢钱的方式收受好处,或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谋取利益,或将物品作为试用品收取的形式得利,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3.采取长线投资策略。行贿人行贿一般都出于眼前的既得利益,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行贿人基于长远的利益考虑,选择与手握重权者甚至官场上的“绩优股”交“朋友”,进行超前的感情和利益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尽情收益。而有些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也乐于与大款结交“朋友”.由于贿赂双方不是为了眼前的即时的利益进行交易,隐蔽性非常强。最后是接受非物质性受贿。有些受贿者充分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接受 出国 考察、解决亲戚就业甚至色情服务等五花八门的贿赂,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五)犯罪追诉难度大
虽然受贿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党和国家一直打击的腐败现象,但由于侦查和起诉受贿犯罪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难以估计。有学者作过调查统计,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发现概率约在10%-20%之间,且发现者中又仅有约6%—10%的受到法律追诉。受贿犯罪黑数多,固然有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滞后、法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分子的抗控性强所造成。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极大的隐蔽性正是其特征之一。受贿犯罪人多为权重位高的公职人员,他们大多人脉资源丰富,通晓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上他们都是在力求稳保官位的前提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不义之财。所以,他们一方面十分注意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追求即使被检举也不易被指证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收受贿赂之前往往就已设计好应对策略,贿赂双方或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和认罪,或制造伪证蒙混过关,或通过种种关系网 编织 保护伞等,从而增加了受贿犯罪的追诉难度。具体而言,一是体现在寻找犯罪线索难。由于犯罪分子手段狡猾诡秘,犯罪线索本身就很难被发现,加上不少单位和领导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一旦遇到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予配合。二是体现在寻找犯罪证据难。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害关系,保护对方即保护自己,损害对方即损害自己,故造成了司法机关取证困难。
二、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从上面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受贿犯罪案发案率高。在国家多次打击的同时,为何还有漫延之势?对此,必须找出原因以寻求合适的法律对策。
(一)不良需要
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有原因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生理或心理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其通常以意向、愿望和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论文格式动机和人的行为密切地联系着。而且,以活动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它产生的活动的动力作用就越大。一般而言,动机是有意识的,由需要的而产生,需要的水平不同,动机水平也就不同。需要是一种主观状态,也是客观需求的反映。需要时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求不满是激起人们活动的普遍原因。
学者马洛斯指出:需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需要多层次的。他还认为,这五种需要时逐级上升的。当低一层次获得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能成为驱动行为的动力。
不过马洛斯的需要多层次论的机械性导致无视了主体的能动性,带有一定的机械主义的色彩。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按照需要的起源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反映的是人对延续和发展它的生命所需的客观条件需求。
社会需要则是在自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所特有的需要,这些需要时维持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交际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个体需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按照需要的对象不同,需要又能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前者是指衣食住行及性的需要,后者指要求友谊、荣誉、事业等精神上的满足。物质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精神需要则是推进社会前进的助推剂。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的心理活动的不断向前发展。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被逮捕后,其提供的认罪书中主要提及到他走向犯罪深渊的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放松了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全文中他讲述了他最初和爱人刚结婚时候的心理,以及后面担任一方大员时候的心理转变过程。通过对认罪书详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在党培养 教育 多年的政府高级官员在不良需要的引导下,由于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使得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人民的儿子孔繁森,他在另外一种积极向上的需要引导下,奉献自己的终身给了人民。尽管他不幸因劳积疾在任上逝去,然而他是用生命书写了史诗般的传奇经历将会流芳于世。
需要是把双刃剑,既能激发个体从事积极的活动,也可以推动人去实施消极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受贿犯罪的需要和普通犯罪的需要相比,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其单独的特点。至少有一个自身的特点即他们在满足自我需要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法律。
公务人员实施受贿犯罪,与其需要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受贿犯罪的主体不良需要的产生,是受其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感与不良个性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关系上,低级的、生理的需要,甚至是情欲占有重要的地位,能够压倒社会需要;在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的关系上,对物欲和金钱的强烈占有欲望,常常使腐败者不顾一切的实施受贿行为;在精神需要上,他们是空虚的、阴暗的,十分狭隘和自私自利的。所有这些构成需要方面的畸形发展,形成其特有的需要结构。
(二)性格缺陷
“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在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在怎么样做。”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和其犯罪行为特点与其个性特点密切相关,是其个性特点在特殊领域的反映。个体的犯罪意思不是一天形成的,其有一个漫长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形成过程。形成犯罪意思是有他原有的心理素质和思想基础的。在其心理方面,性格起着重要作用。性格是指个人对实现稳定的态度习惯了的行为方式。
性格是指贯穿于个体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故性格特征是个体具有典型与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他的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性格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物、家庭、学校教育、社会制度、 文化 和心理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体性格形成的因素不尽相同,所以形成的性格亦是良莠不齐。性格有缺陷的人在认知等方面表现的更为被动感知、更易受到暗示、盲目模仿等;在情绪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薄弱放纵自我等。据研究表明,存在此性格缺陷的人更容易误入歧途。例如中投行湖南分行副行长戴开敏案件,就是由于她存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最终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从其事例中,不难看出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是罪容易产生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不过,以上不良性格只是多数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并非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如此。
因而,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人实施公务员受贿腐败行为,而有人却选择了其他的合法途径,这与个体内部的心理因素直接相关,尤其主要与个人心理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有关。公务员犯罪者受到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的长期影响,逐渐内化为敛财、贪婪的犯罪心理,因此,揭示犯罪者得性格特征对于探求公务员犯罪产生的性格上的原因,防范受贿犯罪是很有意义。
(三)意志薄弱
意志是指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从而克服各种困难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它是从内部的意识事实向外部行为转化的过程。意志对人的行为的调节、控制,这本来就是人的能动性的表现,而且意志对主体活动的控制和调节又表现为意志对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巨大影响。
坚强的意志品质是克服困难、抵制诱惑,完成各种有目的活动的重要条件。坚强的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等四个方面。其中,自觉性是指个体在行为中具有明确的目标,并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品质;果断性是指是一种明辨是非,迅速而合理地采取决定,并实现所作决定的品质;坚韧性是指在执行决定时能坚持到底,在行动中能长期保持充沛的精力,坚韧的毅力,勇往直前,顽强地克服达到目的途中的重重困难方面的品质;
自制力是指能够完全自觉、灵活地控制自觉情绪,约束自己行为方面的品质。与坚强的意志品质相对应的是薄弱的意志品质,其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抗诱惑的免疫系统弱等特征。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质时还应当与其意志活动内容进行有机的联系,只有在符合正当社会价值取向意志行为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真正的坚强意志品质,否则只能成为不当的意志品质。因为当公务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时候,若以其坚强的意志品质作为保障,其顽强的破坏力对国家和社会的伤害要比意志力弱来的更加强。因此在强化公务员个人意志的时候更要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
三、受贿犯罪的预防
日益增长的受贿犯罪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这关系到执政党或政权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这一类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怎样来预防受贿犯罪呢?笔者对此有以下观点:
(一)“高薪养廉”,抑止不良需要
“高薪养廉”制度,现在已经成为众多致力于反腐败学者所探索的课题,亦是广大民众茶余饭后争论的话题。支持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大幅提高公务人员的的待遇水平,使得他们在物质基础上得到充分满足,从而丧失受贿犯罪的必要。反对者认为,现在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已经够高,并且现实生活中,如果进行工资折合兑换的话,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国外而言已经是不错的高薪了。笔者认为,单纯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行的,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新加坡采取了“高薪养廉”政策并取得相对不俗的成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新加坡的社会环境、经济实力、民众思想等方面和我国目前现状对比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据统计,我国在行政支出这项费用上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在2010年我国的行政事业支出占当年行政支出的,并且每年以23%的速度增长。
而在行政费用支出中2008年全国公车出行和吃饭就分别达到3000多亿和3700多亿,仅此两项消耗就占了2006年税收收入的.而在新加坡这两项支出费用大多都是由个人埋单。假如单纯的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而不进行有效的抑制住行政支出中不必要的费用,那结果是要么直接向民众提高赋税,要么削减政府在其他民生方面支出,否则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而不必要的行政费用支出。社会将因此再一次面临不公平的分配问题,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提高人格修养
公务员犯罪时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环境中发生的决策性行为,它是社会环境与个体选择结合的产物。预防公务员犯罪的根本是公务员犯罪的心理预防。公务员犯罪心理预防的过程,也是公务员完善自身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其作用在于增强公务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情境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符合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通过大量的受贿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几种腐败心理:贪婪心理、挫折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交换心理、侥幸心理等。犯罪分子的不良需要时这种腐败心理所产生的根源。现实生活中个体的性格、意志、气质、信念这几种因素,本身并没有好坏与优劣之分,只是个人的主体因素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所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选择的方式是否恰当、合法而已。
例如,一个意志力相当强的人,在其拥有强烈的贪婪心理时,只要其以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得大量财富,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谴责,相反我们还应当对其行为进行赞赏。尽管通过对受贿犯罪人员的调查时我们发现,犯罪分子往往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导致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犯罪行为。
1.建立良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成员健康的人格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发展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公务员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就是使国家公务人员养成健全的人格。所以,预防犯罪的基本途径就是完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这一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公平、正义、讲究法制、充分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够充分满足个体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个人积极参加劳动,创造出经济财富,并且建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反对不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财富,反对享乐主义。同时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协调统一关系,而不是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相对独立的外在力量。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的规范与文化是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向吻合的。这一途径是与社会预防 措施 是相一致的。
2.加强自我修养
随着社会成员的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角色转变,社会成员的逐渐形成了较为清醒的自我意识,并发展了整体的人格结构。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形成亦是如此之过程。公务员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他的自我观察、 自我评价 、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的形成。
自我修养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我观察、自我评价上进行的自我审视、修正和完善的主观活动。对公务员而言,首先,榜样的标杆作用和群众的评价是自我认识和修正的坐标;其次,实践检验和锻炼是发现和充实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最后,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是加强自我修养的特殊方式。公务员必须善于自我修养并且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只有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力,才能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冲击。自我调节是对自己意识的自我克制。公务员作为特殊的主体,应当更加善于自我调节。他们必须善于通过适当调节自己情绪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善于调节自身需要来避免内心需要所导致的措置与冲突;善于进行自我行为调节来减少受挫感;善于进行自我兴趣调节,使自己的兴趣不断得到升华,从而不停留在低级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
(三)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
掌握社会规范、接受社会文化是一个合格社会成员的基本素质。因此,社会成员必须通过学习和接受规范与文化,将获取的文化和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观念。对于公务员而言,要想其远离受贿腐败的心理动机,必须让他们学习国家的有关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接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社会成员传授和学习文化与规范受影响最大场所是家庭。家庭在社会成员的生涯中不仅代表着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社会教育机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所以在 家庭教育 中为了能让孩子有个健康的人格,家长必须要注意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和文化修养、制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等。同时还应加强公务员家庭中的另外一半的培养和监督。例如海南省儋州市妇联就举行了以“当好贤内助、更要当好廉内助,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的活动。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劳动和工作后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和形成。对于公务员而言,单位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经常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工作技能,更能巩固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各种传媒应运而生,社会上的多元文化得到一个汇合点,此时政府应当把好导向标,稳定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文化,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亦能把握住公务员思想动态的脉搏。
3.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认为人格修养的提升是基础,只有将个体的各项素质真正的提升,才有可能消除人的自私性和贪欲,使人们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意识,才能从主观上切断受贿犯罪产生的根源。人是社会的人,在提升社会个体的人格修养时,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以传承汲取文化养料来提升个人的人格修养。经济的增长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之间的矛盾,能有效抑制犯罪需求的生成。完善法制建设,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性质及构成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以往规定相比表现出一些特点。该规定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贿赂”内涵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都值得我们进行一番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不排除共同犯罪情况下,一般主体也以受贿论处的情形:“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一个限定条件,但第388条有关斡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条件应当与一般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相一致,以便有利于强化惩处规避法律的受贿现象;受贿罪中的贿赂不应当仅局限于金钱财物还应当包括其他非物质利益;遏止受贿犯罪应当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多管齐下。关键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益 贿赂 对策所谓权力的腐败,就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也即权力的私人利益化。因为权力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本性。如果不依法制约和限制,极易产生腐败。而权力腐败又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长期如此将会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受贿罪就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因为它侵害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在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今天,受贿是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重点惩处的对象之一。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的规定入手,对受贿犯罪的一些问题做一番思考。一、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刑法同以往的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单行条例相比,关于受贿的规定表现出一些特点:1.现行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将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再包括原来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2.现行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一内容由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4条第3款移入,但对犯罪主体作了相应限制,即不再包括集体经济人员。3.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至于为他人所谋取的是否为合法正当的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4.现行刑法还将斡旋受贿列为了受贿情形。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即刑法典对受贿罪性质及构成要素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以惩治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二、受贿罪主体之探讨受贿罪的主体,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有两种理解含义:其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党务机关以及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机关,上至中央,下至乡镇、街道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即党务机关。我国的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全国地级以上的行政地区均有该党的组织机关。组织机关中有当职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还有一些人员从事组织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也按国家公务员的序列进行管理,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经过一定程序纳入国家干部编制,担任公职的资格,一般掌握以下条件:一是由国家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分配手续,二是分配纳入了国家干部的编制;三是进入国家人事部门的管理档案。其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经营单位财务职责的人员如董事长、厂长、经理以及调度、会计、出纳、保管、收款人员等。人民团体是指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是指以下几种团体:工会、妇联、科协、青联、共青团、侨联、台联、工商联等。“受委派人员”中委派必须符合有效性、合法性、隶属性、特定性。当然,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主体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的,自然应根据刑法共同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相关条款以共犯论处。共同受贿犯罪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形式,但主要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或情人共同受贿。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不亲自接受财物,而授意家属或情人出面接受,对其共同受贿应注意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分,对共同受贿的特殊性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掌握。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依据刑法第385、388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刑法学界对第二种情况称之为“斡旋受贿”。在斡旋受贿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以受贿罪论处。然而在一般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构成受贿罪。很明显,法律的规定为受贿人收受贿赂留出空隙,将导致现实中大量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使法律的一般预防目的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从本质方面来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纯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耐性、可能性、空间性比普通公民更大,因此,法律对其规定的相关义务要求理应更高,而这种情况与这一义务要求相违背。“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或不正当,无论从哪一种角度看,行为人行为的共同之处都在于把职权或职务当作获取额外收入的筹码。而且,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当作履行职务行为的交换条件,还是收受财物后为请托人实施请托事项,或是履行了职务行为而事后收受他人给付的感谢费,本质上都是把“职务或职权”当作可买卖的商品,本质上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纯洁性的侵害,当其收受的财物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时,便已构成受贿罪。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388条应将“谋取不正当利益”改为“谋取利益”,以便使规避法律的受贿现象也能得到惩处。四、受贿罪内涵外延的认识依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指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但在司法实务中及学术研究中仍存在三种观点:(1)财物说。贿赂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不包括其他利益。中国历史上关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中,贿赂仅指财物,对贿赂罪的处理采取“计赃论罪”的原则。如果不是财物,就难以计赃,也就难以定罪。(2)物质利益说。除了金钱、财物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动以及提供象征身份的高尔夫球证等。(3)利益说。此说涵盖了财物说与非物质利益说。认为凡是能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一切有形或者无形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都应当列为贿赂范围,除了贿赂金钱、财物外还应当包括为子女解决就业,提供出国机会,提供女色等。历代统治者都将贿赂列为重点打击、防范的对象。“贿赂罪”原名是“受金罪”,最早由战国法学家李悝在《法经、杂律》中提出,“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这里所谓的受金,即受财,可见财物是当时构成贿赂犯罪的必备要件。古代之所以根据收受的财物来定受贿,是因为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及社会经济物质产品的匮乏性,决定了人们以物质的追求享受为满足。目前,由于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需要不仅满足于物质利益需要,而且转向对非物质性要求的追求。如:以提供高档娱乐消费、出国旅游或给予高档房屋居住权、提供性服务等。以往那种以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范畴已被权色交易及权与其他非财产利益的交易所打破,呈现出权力交易的多样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提供女色在近几年的贿赂犯罪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牵涉国家干部级别愈来愈高,由县处级直至省部级,例如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李嘉廷等。国外已在立法上对此做了相应规定,在欧洲,西班牙《刑法典》第383条规定:“公务员为自己或为配偶、尊卑、亲属、兄弟或其他同亲等亲属向自己正在承办案件的女当事人求爱者,应处以短期徒刑并特别掳夺权力”。可见《西班牙法典》中明确规定设立有性贿赂犯罪。国外司法实践中,也有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先例,日本法庭曾判决的一起警官以索取性要求释放要犯的案件,表明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从而奠定性贿赂在该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上所述,根据国际立法趋势与我国实际状况,采纳利益说,将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列入“贿赂”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得通的,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过于狭窄。五、遏制贿赂犯罪对策贿赂犯罪的成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权力成为‘寻租’的对象”。“寻租”在经济学里的原意是因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供不应求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而实际上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它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贿赂,疏通游说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作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其主流是大公无私,忘我工作、无私奉献、公利性动机占主导的,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官员身上表现出来的私利性动机。2.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人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私利性,由于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所以纯而又纯的人是找不到的。既然,人本身都存在着私利性,那么为何有的国家腐败成风,有的国家廉洁如水。这是因为仅有私利性动机还不构成腐败行为,当私利性动机没有受到有效制度的约束,权力腐败现象就产生了,贿赂便自然难以避免,所以科学严格的权力监控制度是关键。3.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是受贿犯罪的典型表现,它与经济体制有关系,但并非是某一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之后,市场经济需要不断的完善,既离不开依靠立法发挥法律手段的功能,也离不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发挥行政手段的功能。但政府的调控,应当是为民服务,而不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与民争利,因为政府一旦进入市场参与营利竞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难保公正公平,腐败也便随之而生。同时,封建等级制度遗留下来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文化传统在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中有着严重影响,官的等级越大,就享有越多的特权和便利,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分清贿赂犯罪的成因,就可提出更好的预防对策。(一)、真正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尽管在立法中,检察权应该是不受任何外来影响,完全独立行使。但实际上,由于检察机关的经济、人事方面还依靠于行政机关,于是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这大大影响了办案力度和深度。检察机关要真正的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首先就要将检察机关的经济脱离地方财政,其经费预算应直接从中央财政中取得。其次,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人员的进入、级别晋升不应该为行政机关的组织部门所左右,而应该独立进行。这样,除去了后顾之忧,检察机关就可以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打击受贿犯罪了。(二)、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受贿人也不例外。在受贿以前,他必然会思考这种行为可能给他带来的后果。针对受贿人的这种心理,在法律处置方面,不受外来影响,严格执法;在经济处罚方面,除了要追缴违法所得以外,还应该给受贿人处以严厉的财产刑,使其得不偿失;在精神惩罚方面,可通过媒体将受贿人公布于众,使其身败名裂。这样,潜在受贿人考虑到受贿实际成本如此巨大,必然不敢轻易受贿。不过,以上惩罚措施应该仅仅适用于受贿人,对行贿人该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尽管行贿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贿犯罪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理应严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受贿犯罪的隐秘性较强,证据不易收集,这时候,行贿人的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行贿人如果知道其证言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时,是绝对不会开口的,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来打消他们的顾虑,换取他们的合作。这样,以较少的代价(放弃或减轻对行贿人的刑事惩罚),获得较大的收益(打击犯罪,挽回损失),相比较还是合算的。(三)、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预防腐败在廉政建设中属于首要地位,是廉政建设的根本目标。国家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堵塞漏洞。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申报、审计和公务活动监督的法律,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一方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增强自律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同各种职务犯罪现象作斗争。(四)、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制约权力在廉政建设中,应当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体制、检察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从而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五)、切实贯彻国家工作人员的高薪制度,改善待遇国家工作人员的薪俸制度改革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务廉洁的基本物质条件。这是发达国家司法制度取得成功的一条经验。当然,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在适当提高目前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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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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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能在新闻文艺出版部门、科研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学评论、汉语言文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以及文化、宣传方面的实际工作的汉语言文学专门人才。我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关于汉语言文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1.本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张爱玲与电影有过长期亲密的接触,在小说写作中创造性地化用了电影化技巧,使她的文字组合带有丰富的视像性和表现力。文本以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为切入口,对张爱玲中短篇小说出现的恐怖电影式镜头进行解析。试图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张爱玲中短篇小说出现的恐怖电影式镜头进行解析,试图在体会张爱玲语言的“现代性”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1种独特的审美方式,从不同的视角解读张爱玲小说的表现手法。
2.本课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表现手法的研究主要从小说的电影画面感、电影造型、电影化技巧等角度切入,考察了张爱玲作品对电影艺术手法的借鉴技巧:
(1)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画面感:《犹在镜中——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感》(何蓓)等;
(2)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造型:《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造型 》(何文茜)等;
(3)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何文茜);《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倾向》(申载春);《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手法》(张江元);《张爱玲小说对电影手法的借鉴》(屈雅红)等;
(4)研究张爱玲小说的死亡意识:李祥伟《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识》等
国外研究现状:
海外研究对张爱玲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1阶段1957-1984年夏志清,唐文标等人对她作品的介绍与评述”“第2阶段1985年至今,辐射面波及北美等地的华文文学的影响研究分析和评价”。1995年9月后,她在美国辞世后,海外学者多运用西方现代文艺理论来剖析。
3.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
张爱玲的小说映照了1个阴阳不分、鬼气森森的世界,恐怖镜头繁复缤纷,在她的作品里以人拟鬼,她笔下的人物均飘荡在凄冷荒凉的宿命轨道上。本文尝试根据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从场景造型、人物造型、以及道具造型等角度入手,对张爱玲小说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研究、阐释。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根据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在学术界既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从张爱玲小说、相关的研究书籍及其评论等出发,分析整理资料,从场景造型、人物造型、以及道具造型等角度入手,对张爱玲小说当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研究、阐释。
4.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期效果
方案、进度:
2006年11月—2007年2月初:收集资料。重读作品,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
2007年2月—2007年3月中旬: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和开题报告。
2007年3月—2007年4月:论文修改。听取老师意见,撰写论文初稿,并交指导老师评审。
2007年4月——:定稿。
预期效果:
本文结合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通过分析、比较、归纳等方法对张爱玲小说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阐释,尝试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5.已查阅参考文献:
书籍:
1、张爱玲,《张爱玲全集》【M】。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2、金宏达,《华丽影沉》【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3、张新颖,《20世纪上半期中国文学的现代意识》【M】。北京:3联书店,2001年12月第1版。
4、宋家宏,《走进荒凉——张爱玲的精神家园》【M】。广州:花城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5、李稚田,《第3类时空》【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6、吴战垒,《电影欣赏》【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
7、陈卫平,《影视艺术鉴赏与评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8、聂欣如,《类型电影》【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学术论文:
1、何文茜《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5卷第4期第51页。
2、 李祥伟《“丑”趣———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象》,学术论坛, 2005年第6期第140页。
3、 李祥伟《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识》,广州广播电视大学报,2004年第4期第38页。
4、张江元《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手法》,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第26卷第4期,第54页。
5、屈雅红《张爱玲小说对电影手法的借鉴》,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6卷第6期,第33页。
6、何文茜《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造型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02期,第39页。
7、何蓓《犹在镜中 —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感》,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0卷第4期第40页。
8、申载春《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倾向》,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19卷第5期第12页。
9、吴晓,封玉屏《电影与张爱玲的散文写作》浙江社会科学报, 2004年第1期第204页。
网络资料:
1、《恐怖情节心理分析》
2、《绽放在暗地里几个唯美的惊惶意象》
3、陈文珊《女性·月亮·鬼气——试论《聊斋志异》对张爱玲小说创作的影响》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院(系)审查意见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一、“临川四梦的”讽世内容
“临川四梦”都本于小说,但比小说内容丰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每一部传奇都增添了小说所没有的具有讽刺意义的人物和情节。其讽世内容大致可分为官场社会、时事政治、礼教和人性三个方面。
(一)官场社会之刺
做官几乎是古代所有读书士子的梦想,因为出入官场就意味着拥有盛名、权势和利益。然而汤显祖对明代官场社会有清醒和深刻的认识,在“临川四梦”中对官场社会进行了辛辣的嘲讽,总体上否定了明代官场社会并给予了深刻的鞭挞,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四梦”塑造了阴险毒辣的“权臣”系列形象。如《紫钗记》里的卢太尉、《南柯记》里的丞相段功和《邯郸记》里的宰相宇文融。这些权臣位高权重,可都是老奸巨猾,品行卑劣,面目可憎。卢太尉将权力用来满足私欲,书生李益中了状元,只因未参拜他,就被贬为玉门外参军;他豢养特务和刺客,谁让他不满就陷害谁。段功和宇文融都与卢太尉是一类的人物。“权臣系列”表现了高层官场之黑暗。第二,“临川四梦”塑造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大小官吏。譬如《南柯记》中的府幕录事官,他自言“为官只是赌身强,板障。文书批点不成行,混帐。权官掌印坐黄堂,旺相。勾他纸赎与钱粮,一抢。”(第二十一出)他与手下的小吏都不务正业,贪赃枉法,《大明律》的作用就是帮助他们捞银子。《邯郸记》中的崖州司户则是枉法酷吏中的典型。汤显祖生活的嘉靖、隆庆、万历年间,贪赃枉法成了普遍现象。“四梦”刻画的贪官污吏,是对中下层官场社会的讽刺。第三,“临川四梦”讽刺了科场弊端。在汤显祖的年代,科场的不正之风相当严重,科场弊端也是“四梦”的讽刺矛头所指。《邯郸记》中卢生便是通过结拜高官和行贿而一举获得状元的。《牡丹亭》中的识宝使臣苗舜宾不懂文字,却因能辨珠宝,被任命为科举考官。他判卷草率,如同儿戏,因与柳梦梅有旧而判他为状元。科举考试的严肃性轻易地被消除了。此外,“临川四梦”还描摹了走裙带关系、徇私舞弊等官场丑恶现象以及一些官场陋习。如《南柯记》里的淳于棼做的便是“老婆官”,凭其妻瑶芳公主的关系当上了南柯太守,二十年掌一方大权,地位显赫。
(二)时事政治之刺
汤显祖关心时政,在“临川四梦”的创作中讽刺了当代时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讽刺明政府利用三娘子招降俺答事件。在《牡丹亭》中用了很大篇幅讲述李全夫妇作乱和杜宝平乱之事,但李全作乱之事与《宋史》很少相符,多为虚构,剧中李全怕老婆杨氏,杨氏掌握军政大权,杜宝通过贿赂杨氏才得以平乱并立下军功。汤显祖实乃借此人物与情节讥讽首相张居正支持边将王崇古、吴兑、方逢时等利用三娘子招降俺答事件。[1]明建国后北方边地受到蒙古骚扰两百余年,隆庆四年(1570),边将上疏主张对蒙古首领行安抚政策,大臣对此意见不一,张居正等支持安抚主张,对蒙古首领俺答赐封,对深受俺答宠爱和器重的三娘子封为“忠顺夫人”。倡议此策的边将此升官,主战官员受到处分。汤显祖支持主战,写过多首诗明确表示对明与蒙古关系的关心及妥协政策的不满。二是讽刺明政府对日本关系上的无能。万历二十年(1592),日军出征朝鲜,朝鲜向明朝请求援助,明朝派军作战,不能决胜,直至七年后日方丰臣秀吉病死战争才结束,明朝大臣对日和战之争不休。《牡丹亭》中科考试卷的题目是对金策略“和战守三者孰便”,柳梦梅的回答名为主战,实为主和,“生员也无偏主,天下大势,能战而后能守;能守而后能战;可战,可守,而后能和。如医用药,战为表,守为里,和在表里之间”(第四十一出),得到主考官苗舜宾的表扬。试答的内容乃借插科打诨嘲讽无能又虚伪的明政府。三是讽刺最高统治者之腐败。明朝中后期的最高统治集团对内忧外患视若无睹,荒于政务,日益腐败。如明世宗朱厚熜、神宗朱翊钧皆贪财好货登峰造极,《牡丹亭》以识宝大臣苗舜宾收集到奇异珠宝而受宠提拔为科举典试官;明武宗朱厚照好色荒淫,多次到民间抢夺妇女,《邯郸记》第十三出《望幸》编述唐玄宗东巡的情节对武宗南巡扬州掳掠民女之事进行讽刺,可以肯定,汤显祖“绝非随意点染,其矛头分明是对准明代皇帝”。[2]
(三)礼教和人性之刺
明统治者尊崇孔子,加强礼教,推崇理学,均为钳制思想,加强其专制统治。“临川四梦”揭示了礼教和理学对人的危害性,这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女性的压迫,它剥夺以杜丽娘为代表的女性正当的权利,通过妇女教育压制其思想,在行动上则严密禁锢,使女性完全沦为男性的工具;二是对普通民众尤其是读书人的精神戕害,如杜丽娘的老师陈最良思想荒芜,迂腐可笑,他言必称教条,而其教条不出《四书》《五经》和八股文的范围。“四梦”还有对假道学者的嘲弄。《邯郸记》对假道学者的刻画尤为入神。卢生既得高官,既要贪享淫荡生活,但嘴里又要维护道学,他的下场是可怜的,纵欲淫乐使他一命呜呼。关于“临川四梦”礼教与理学之刺,学界论述较多,本文不多赘述。明代虚伪的礼教和理学统治,并未培育人性之善,反而彰显了人情人性的庸俗与丑恶,明中后期社会风尚不象前期那样朴厚,“人情以放荡为快,世风以侈迷相高”(张瀚《松窗梦语》卷之七《风俗记》)。“临川四梦”对人情人性也多有思考和讽刺,如薄情负心者,这主要由《紫钗记》中的李益来表现。李益与霍小玉定下终身,但后来卢太尉挟持他并欲以女妻之时,他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决计抛弃小玉而依附有权有势的卢府,最后历经变故却仍然回到小玉身边,李益的软弱和薄情受到了感情和道德的双重批判。再如卑劣势利者,在《南柯记》和《邯郸记》中,人们在主角淳于棼和卢生得意时毕恭毕敬趋之若骛,失意时则唯恐避之不及。“临川四梦”还讽刺了人性的堕落。《南柯记》中的淳于棼、《邯郸记》中的卢生都演述了人性堕落的过程。富贵之时他们都丧尽了善美之性与羞耻之心,沦为腐朽没落的人,这既与黑暗龌龊的官场环境有很大关系,同时亦由本人的“恶”性所决定。
二、“临川四梦”的讽世特征
首先,讽世意识贯穿于“临川四梦”始终。“四梦”的创作时间从万历十五年(1587)到万历二十九年(1601),作《紫钗记》时作者三十七岁,作《邯郸记》时五十二岁,前后十五年。四梦的创作正是作者思想从发展到成熟的过程。“临川四梦”一以贯之的讽世意识反映出作者持久的否定态度和批判精神。作者感受到种种丑恶的现实,失望逐渐加深,有时乃至产生绝望和幻灭的情感,这在后“二梦”的佛道倾向中可见一斑。《南柯梦记题词》中说到“世人妄以眷属富贵影像执为吾想,不知虚空中一大穴也”(汤显祖诗文集卷三十三《南柯梦记题词》),将世人寻常追求的目标都视为空虚,实际否定了现实人生和传统社会的价值观。从这个角度说,汤显祖是社会和时代的叛逆。但另一方面,汤显祖毕竟是深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熏陶浸染,古代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信念根深蒂固,他的社会地位和礼教的修养都限制他,使他不可能与旧观念完全决裂从而摆脱其束缚。所以“四梦”中的讽世意识局部又是有所波动起伏的,有时是较为软弱的。这些复杂情形反映出作为士大夫文人和思想者的汤显祖心灵的痛苦和思想的矛盾。
第二,“临川四梦”对仕宦人生和官场有最多的表现,其讽刺矛头指向最多的也是仕宦人生和官场。做官原是汤显祖青少年时期奋斗的目标,他中年以后大部分时光都在官场度过,但是仕途并没有给他提供治国安邦、大展宏图的机会,他在仕途上颠簸多年后出局。仕途经历让他见识了形形色色的贪官污吏,以及统治集团和国家机器的黑暗腐败。相对于封建礼法和传统文化,汤显祖对仕宦人生和官场的批判和否定是最彻底的。这既由他正直的个性和高洁的操守决定,也与他对官场的清醒认识和深刻体察有关。当然这里也有一个逐渐转变和深化的过程。在“临川四梦”中,《紫钗记》对政治的嘲讽仅限于个别权贵,《牡丹亭》里有的高官如苗舜宾、杜宝并无十分可恶的表现,而到了后二梦里,贪官污吏都在官场中腐烂而不可自拔,本性并不很坏的人只要沉浸其中就被同化染黑丧失本性,《南柯记》里的淳于棼和《邯郸记》里的卢生的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症结不在个别官僚士夫的道德品质,而在整个统治集团的政治风气。”[3]如果说“四梦”之首篇《紫钗记》的否定对象只是官场个别权奸的话,到了“四梦”之末篇《邯郸记》的否定对象便是整个官场;《牡丹亭》对时政的讥刺中还夹杂了些许对功业的期待,《南柯记》和《邯郸记》则完全否定了仕宦人生。汤显祖罢官回临川居家后,对官场人物往往不接待,“居家……中丞惠文,郡国守令以下,干旄往往充斥巷左,而多不延接。”[4]
第三,“临川四梦”的讽刺是多指向的,不仅包括时事政治、官场科场,还有文化和人性,反映出汤显祖思考的广泛性。这显示了他对其所生活的时代的深刻体察,也反映出他对更深远的问题的积极探索。由于其思考的广泛深入,汤显祖被人们列为思想家。但“临川四梦”是一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单纯的哲学思考的演绎,而是对现实世界的描绘和人生感受的抒发,这其中包含、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因为“四梦”贴近生活的艺术表现,它在某些某些方面反而超越了当时的哲学思考。譬如《牡丹亭》中杜丽娘“惊梦”“寻梦”的行为以及陈最良的形象,生动地展示出理学思想和礼教文化违背自然和戕害生命的真实面目,这比任何简单的批评和苍白的论证都要深刻。再如后二梦通过对社会丑恶现实和人性堕落过程的描摹以及梦醒成空的结果,揭示了人之存在的荒诞性和人生意义的虚无性。当然这里有佛道出世思想的影响。“临川四梦”讽刺的多指向特征反映出汤显祖多方面的广泛的思考。
三、结语
“临川四梦”的讽世意识既是作者个性和思想的反映,也是戏剧传统精神和时代革弊的强力表达。汤显祖个性耿介,精神不欺,操守高洁。儒道释思想的混合使他既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包括对政治、社会和人生的参与,又具有距离意识。因而“临川四梦”虽然对社会现实集中描摹,敏锐地透视其中的丑恶人事并予以否定,但并不采取时事批判剧严肃写实与激烈的风格,而是采用“怪怪奇奇,莫可名状”(汤显祖诗文集卷三十二《合奇序》)的写梦手法,借助梦境外壳和讽刺笔法表达了他对社会世态和人性特征的感受与理解。从时代特征来看,明代中期以后思想解放的潮流和社会丑恶情形,促使晚明作家较多地强烈否定客观世界,暴露社会现实的阴暗面,譬如色情文学和公案文学就盛行一时。就戏曲来说,明代中后期戏曲一反明前期粉饰太平、道学气浓的作风,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讽刺戏曲,内容丰富,讽刺的矛头指向各个方面。讽刺成了时代主题之一。汤显祖的“临川四梦”,作为一组传奇作品,凭借艺术大师的高水准创作,唱出了时代最强音,其讽世意识正是时代主题的强力表达,部分内容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思想高度。
课题名称: 花开三生,情深缘浅--浅析网络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写作艺术
学生姓名: 李南兰
学 院: 中文学院
专 业: 汉语言文学
指导教师: 蒋晓城
xx年 2 月 26 日
课题名称:花开三生,情深缘浅--浅析网络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写作艺术
flowers of three lives ,deep love bute good luck is shallow-- research of the art of writing《the ten mile peach blossom of three life》
(1) 本选题研究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越来越开放,网络也越来越普及,国内自20世纪末,兴起一种文学新形势--网络文学,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众多网络小说平台不断发展扩大,网络小说的门槛越来越低,玄幻、武侠、仙侠、言情、都市、历史、穿越等小说类型在网络小说中不断创造数量极为庞大的文学文本,甚至有一部分成为新的文学经典。纵观当今文学现象,网络文学的发展一日千里,而对于网络文学的研究还缺少系统而全面的论著,网络上也仅有文学爱好者进行简单对网络小说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
网络文学在数十年的光景中逐渐呈新型之势,发展成为巨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网络文学覆盖的读者已达 亿人、注册写手200多万人、市场年收入40多亿元。并且男频和女频不相上下,男频诸如起点中文网、幻剑书盟等,女频诸如红袖添香、锦江中文网等。本人所研究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虽然在言情小说中算不上其中的佼佼者,也称不上巨著。然而它独有的写作艺术与文学模式,开创了仙侠言情体裁的一个新境界,为众多女性读者为之痴迷,并称之为“仙侠言情之红楼”,在心中的地位没有其他书可以比拟。因而选此为题。
(2)本选题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意义:自网络文学兴起以来,虽然大部分读者都为之喜爱,进行书评或者在贴吧论坛抒发意见看法,但是鲜少有人对新兴的网络小说文本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论述。因为这些小说没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没有诸多作家学者的关注与认可,甚至在茫茫网络文学中一逝而过,但不能否认在数年之后,网络文学也能历经沉淀,出现耀眼的珍珠。因而算是较新的论文选题。
重点:本选题重在研究《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语言写作艺术特色,以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题目意义和在文中的体现,以及小说写作模式与叙述方式的独特性三个方面。
难点:怎样在没有任何研究资料的情况下,依据文学语言分析模式与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全面而有意义的研究。
创新点:能够脱离传统论文对于文学著作的研究仅限于经典传统或者大众认可的文学文本,关注网络文学,关注新型小说构成。
(3)论文的结构及简要说明
引言(研究背景及原因)
1.《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文学意义
2.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写作艺术研究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语言艺术特色
以诙谐写悲凉以无情衬有情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结构艺术特色
错杂但合理的倒叙
繁复但合情的插叙
三生三世的布局结构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物塑造特色
有情却无情的白浅
无情却有情的夜华
形象生动的其他角色
3.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亮点与瑕疵
创新点与亮点
瑕疵与局限
4.总结
(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写作艺术剖析2.《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折射出的内涵及意义
(5) 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1、课题研究步骤:
(a)查阅并研读相关资料及参考文献;
(b)撰写开题报告及上交审核;
(c)撰写本课题论文;
(d)修改提交审核。
2、课题研究方法措施:
(1)资料收集方法
除了图书外,数据资料的研究成果和结论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资料收集的方法主要为上网查寻、借阅图书、查阅报刊杂志等。
(2)资料研究方法
结合图书馆图书与数字资源,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