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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情议论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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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情议论文素材

法外开恩;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法度法度,法也有度,不会将人一锤打死;法不责众;刑不上大夫;

辩论:科学发展利大还是弊大我方观点:科学发展弊大于利(反方)理由1:严重影响地球生态环境。(1)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落杉矶位于美国西南海岸。早期这里仅仅是一个牧区的小村,至加尼福尼亚金矿发现后,人口剧增,很快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城市,单是汽车就增加了数百万辆。于是,这个依山傍水、风光明媚的城市,简直变成了拥挤不堪的汽车城。到20世纪40年代初期,每年5—8月,在强烈阳光的照射下,在城市上空常常出现迷漫天空的浅蓝色烟雾,致使整座城市变得浑浊不清。这种烟雾刺激于喉、鼻,引发喉头炎、头痛等许多疾病,同时使远在一百公里之外的高山上的柑桔减产,松树枯黄。这是怎么回事,研究发现,这正是大量的汽车尾气所致。这些成份复杂的汽车尾气,在洛杉矶三面环山的特定地势下,使市区大气的水平流动相对缓慢,他们在强烈阳光的照射下就能产生臭氧,并发生一系列化学变化来危害人们的健康,因此,人们把这种城市上空的浅蓝色烟雾称之为光化学烟雾。据报到,当落杉矶发生光化学烟雾之时,在飞机上,明显可见落杉矶光化学烟雾是汽车尾汽造成的。落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是汽车尾气所造成的污染公害的典型实例。(2)“白色污染” 严重阻碍了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塑料的用量与日俱增。1996年,我国的塑料包装用量达243万吨,年平均增长率超过 20%,特别是城市、主要交通沿线、旅游景点的垃圾中塑料废弃物迅速增加。 据调查,北京的生活垃圾年产量已达300万吨,其中废塑料约占3%,年增长率达48%。沿海地区城市的垃圾中塑料成分更高,达8-10%。这些废 塑料在垃圾中占的比例若以体积计算已达三分之一以上,而且大大增加了垃圾处理的难度和费用。 由于废塑料几百年都难以降解,若丢弃在然环境中,会给蚊子、苍蝇和细菌提供生存繁育的温床;若埋藏在地下,则容易污染地下水,妨碍植物根 系生长,破坏土壤品质,影响作物收成;若用火焚烧处理,将产生多种有毒气体。“白色污染”已成为当前害我国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由2:电脑、网络出现造成的严重影响。1、电脑辐射对眼睛有害,许多青少年视力下降都是电脑造成的;2、沉迷网络游戏会使同学们精神颓丧,并在无形中对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3、虽然网络通讯很方便,如QQ,但是电话更能拉近人与人的关系;还有e-mail,不如写信更能显现出你的真情;4、现代人什么事都离不开电脑,比如说写什么东西,都用电脑,打字多方便啊,谁会用手写呢?但是,打字打多了,把中国的文化瑰宝——汉字给忘了,那才叫糟糕呢!理由3:科技在战争中的应用带来的严重后果。小男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在日本广岛投掷首枚原子弹的名称。1945年8月6日在广岛相生桥上空9500米处投下。在日本当地时间早上8时15分,在550米高度爆炸。小男孩释放的能量约相等于13000公吨的 TNT烈性炸药,约七万人直接死于小男孩的原爆,大约相同的人受伤。随后再有大量的人死于核子尘埃放射引起的癌症。怀孕的母亲亦因为放射而出现流产,部分初生婴儿畸形发育。据统计,截止到1999年,死于小男孩原子弹的人数已上升至20万。目前广岛市依然将相生桥附近的地区列为放射污染区。胖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在日本长崎投掷的原子弹的名称。1945年8月9日,即广岛首枚原子弹爆炸后3天,它在长崎上空投下,在日本当地时间早上11时02分爆炸。胖子释放的能量约相等于2万公吨的TNT烈性炸药,比投掷在广岛的首枚原子弹稍多。但由于长崎地势多山,造成的损害比平坦的广岛低。约四万人直接死于胖子的原爆,约25000人受伤。约7000平方米之建筑物被夷平。之后数以万人死于核子尘埃放射引起的癌症。原子弹的威力震惊了世界:30万广岛人被炸死万,失踪10多万;长崎的25万人中,4万人丧命,4万人受伤。据1950年统计,原子弹造成死亡人数达到28万!可见科技发展也对世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弊端。

材料,仅供参考。法律与人情我采访过许多法院判决后的案件,这些案件当中的原、被告,走出法庭后几乎都成了“仇人”。这些人当中,有的原本是很好的邻居、朋友甚至是亲人。于是,在我的印象中,什么事情只要是诉诸法律了,那么人情味就淡了,冷漠了。然而,2004年的第一个月里,我却在莲都区老竹镇感受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气氛:走出法庭的原告方蓝天花老人的侄子陈锦春和被告老竹镇中心小学,并没有因为曾经对簿公堂而互相仇视,而是互相谅解,彼此客气相待。老竹镇中心小学其实就坐落在老竹村中央,四周都是村民的房子。可以说,学校的老师和村民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平时村民们尊师重教,而学校也和村民们关系密切……采访中,学校的两点做法让记者印象深刻。一、老人蓝天花不幸在学校的操场上被学生撞伤致残后,村里曾经组织了调解。这个调解会学校也心平气和地参加了,并同意先借出1000元钱让老人治疗。但是,学校方面始终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表示“该承担的责任,校方都会承担”。学校的这一态度,表明了学校领导人法律意识强,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事情。其实我们不否认村委调解是一种有效、便捷的途径。但是和司法途径相比较,后者处理的结果更让人感到踏实、干脆。二、一审作出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后,学校表示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但是,最终学校却接受了有关律师善意的建议:不再上诉。而律师的建议是:老人蓝天花身边没有儿女,经济很困难,即便上诉后二审改判,学校也少不了多少钱。与其交钱请律师打官司,不如把这笔请律师的费用留给老人家。有人说有时候打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一口气。但是老竹镇中心小学并没有在这个时候去认这个“死理”,而是非常有人道地咽下了这口“气”。而作为本案原告蓝天花老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陈锦春,他的仁义和宽容也让记者深深感动。其实,作为侄儿的陈锦春,在伯父死后这些年,他能像对待亲生母亲一样对待丝毫没有血缘关系的伯母蓝天花,已经足见这位朴实的农民的孝心了。而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尽管陈锦春也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但他也决定不再上诉。更难能可贵的是,当他得知学校也很困难时,竟然主动减免了校方1500元钱……尽管至今本案的原被告方都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我们却不能否认这是一场非常有人情味的官司。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法律与亲情议论文素材

这里有一个东汉年代的小故事就是讲了法大于情的道理。

东汉苏章,字孺文,博闻强记,策论高妙。年纪轻轻即官至议郎,所谓少年得志。

苏章任冀州刺史时,碰到一个棘手的案件。清河太守贪赃枉法,证据确凿,苏章奉命前往查办。清河太守是苏章老友,那时没有今日的“回避”制度,案件该办还得办。该如何是好

苏章来到清河,清河太守设宴相请。席间,清河太守极尽婉约,畅谈二人平生情谊,喝到酣畅处,说道:“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言下之意是,苏章也是自己的倚靠。苏章喝酒聊天都行,但说到案件,忽然正色道:“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

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言下之意,人情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办案还是要按照朝廷的法律,两码事。

第二天升堂,苏章历数清河太守的罪行,依法将他免职。一时间,官场整肃。

苏章处理此案的法宝是区分法律和人情,喝酒讲人情,办案讲法律。用今人的话说,用法律构造了屏蔽人情的“隔音空间”,喝酒办案,所谓公私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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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容情的例子:“毛胡子”伤害案

镇江新区大港街头5名男子对两名年轻女子言语挑逗、调戏。两女孩受惊之下躲进了“毛胡子大排档”。排档老板戴宏富(绰号“毛胡子”)对尾随而来的男子进行指责,不想遭到殴打,并导致头部受伤。“毛胡子”一怒之下,持刀追出将用啤酒瓶砸其头部的17岁男子晓飞(化名)刺死。

最终结果是:被告人戴宏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宏富在两名女青年被他人纠缠、骚扰时,能制止对方的不法行为,该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特别是当被害人晓飞用碎啤酒瓶对被告人戴宏富实施侵害后已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作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被告人戴宏富仍持刀追赶,并出于激愤持刀捅刺被害人晓飞胸、腹部两刀,致被害人晓飞死亡,被告人戴宏富的行为从初始的见义勇为转变成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在本案的起因及事态的发展过程中,被害人晓飞一方主动挑衅,损坏被告人戴宏富的财物并先殴打被告人戴宏富,且被害人晓飞用碎啤酒瓶砸中被告人戴宏富头部致其受伤,激怒了被告人戴宏富,从而直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被告人戴宏富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戴宏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及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章

参考资料来源:镇江年鉴–毛胡子伤害案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当你的家人触犯法律时,你会选择包庇,还是用法律去解决一切呢? 包庇?法律解决? 是的,当你真正面临亲情与法律这两种选择时,你也会变得犹豫不决。或许,你会坚定地说:我会选择让法律去解决一切。但最后,你真的会这么做吗?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 但是朋友,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包庇一个人,其他人也包庇犯错误的人,会导致恶性循环,这样的社会是不是很可怕呢:盗贼进入居民房中偷窃,警察不闻不问;即使犯罪杀人也不用判死刑;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民……社会该是多么的恐怖与黑暗啊!因此,尽管亲情极其重要,但我们也要凭着自己的一颗良心,明辨是非,善恶分明,将一切交给法律去解决。 或许,这种方法手段残忍了些,你会说:我怎么可能把自己的亲人好友往监狱中推呢?但是,朋友,你换个角度想一想,既然他们做出了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他们就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即使是生命…… 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他们好,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而任由他们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社会岂能容忍?法律既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让社会更加纯洁文明,让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朋友,在面对情与法的选择时,你的心中是否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了呢?

亲情与法理亲情,如一杯浓浓的热奶,捧在手心,让它在寒夜里用醇香的温暖驱赶冰冷的孤寂。“常回家看看”,当它作为一首歌时,红遍了大江南北,而当它作为一条法令时,宣告社会意识已经觉醒。一个人,如一棵树,带着一丝莫名其妙就神奇地来到世界,然后,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然而人与树又不尽相同,人会漂泊,而树永远扎根。是的,当我们长大了,都要到远方漂泊,如长翅的鸟儿,离巢腾飞。但我们那如树一样的根,却深深地扎在父母给予我们的那片土地上,我们流着他们的血液,呼吸着他们的呼吸,我们是父母用爱筑就的艺术。然而,当我们飞走了,离巢了,那满满的空虚就无情地留给了他们。我们得到了生命,经历了成长,难道就只能给他们留下一个空巢?面对亲情和工作,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因为亲情可以等待,而成功的机会却稍纵即逝,俗话不也说“好男儿志在四方”吗?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否只有失去了才知道珍惜亲情?记得季羡林先生在《永久的悔》中就感慨于自己对母亲的忽视,字字动人肺腑,引人深思。朝如青丝暮成雪,人生有多少个“等待”?我们拥有长长的一生,而给予我们这一生的人难道只能在白发苍苍时站在我们的身后,眺望着我们远去的背影吗?当然不能。他们的给予,足够换取我们为他们献上的温暖。把亲情捧在手心,用心的温度去温暖,让它成为一股暖流,流淌在子女和父母之间。《老年法》写上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说,这使我们的社会更具人情味。在物质至上的今天,许许多多的人只会向“钱”看,对于情的淡薄,对于心灵的冷漠已经习以为常。其实,很多人在拥有了丰富的物质后,又何尝不感到一无所有!因为在追名逐利的过程中,他已经远离了温暖的人群。“常同家看看”,今天的社会为我们立了一块温馨的提示牌,提醒我们,即便走到很远的地方,也别忘了家的存在和父母望眼欲穿的等待。这样的提示,我们应该鼓掌喝彩。把亲情捧住,捧在手心,当你对茫茫前程感到畏惧和无助时,体会一下它的温暖,当那股熟悉的暖流流淌过心灵,那就是父母微笑的鼓励!摘自:高考满分作文

光阴荏苒,却抹不去那重重叠叠的记忆,仿佛历历在目,又仿佛漂移千年。——题记傍晚,我翻出了儿时的照片:一张四岁的我,抱着柚子站在老家院子的那棵树下的照片。它唤起了我儿时的回忆:大厅堂上挂着古老而发黄的相片;过节时爷爷蒸的白花花的糯米粄;院子中央清澈见底的古水井;晚饭前奶奶对我的阵阵呼唤……我的目光定格在窗帘上,记忆中的一道门虚掩着,我渐渐走近,推开那道门,去寻梦,去寻找儿时的回忆。光之骏马背着我跃到了小时候,我正摇摇晃晃的刚开始学走路,爷爷用双手拖住我,似乎怕我跌到。奶奶则在前方为我鼓劲,我一步三晃地扑向奶奶的怀抱。当我跌到时,奶奶就站在我边上一个劲地为我加油,我当时竭尽全力,仍趴在地上,但奶奶却微笑的看着我,暗示我应该自己爬起来。我正在学写字,爷爷手把手地教我写“1、2、3……”。在端端正正的方格纸上,留下了我与爷爷共同协作的心血。下大雨的夜晚,奶奶背着我往家赶,小路上的泥泞使奶奶的双脚陷得好深,裤脚上被溅起的泥水打湿了。我撑着伞,趴在奶奶已弯了的背上,奶奶走了好远好远的路……我的记忆被唤回,我重复翻看着所有的相册,试图找到和爷爷、奶奶的合影,让我惊讶不已的是,除了全家福以外,竟没有一张。爷爷,奶奶在我儿时那样悉心照顾着我,他们一直默默地爱着我,不求任何回报,想到这些情景,我不禁潸然泪下。那是谁?辛勤劳作在田间,从早到晚料理家务,穿梭在田埂泥泞的小路上。那是谁?上山栽种小树苗,翻山越岭砍柴火,赶着黄牛去耕犁。他们不停地挥着手,朝我微笑。每当看着他们矮小的身躯,古铜色的皮肤,深深的皱纹,丝丝缕缕银白色的头发,我就特别感动,我的眼睛再一次湿润了。他们操劳了一辈子,我却很少去看望他们,只有在过年的那几天。每每想到这,我就有想哭的冲动,我被他们所感动,被亲情所感动,我哽咽着轻轻地喊着“爷爷、奶奶”,你可听到远方的孙女深情的呼唤!在灯火阑珊之际,石阶的远方,有两位老人……

敬畏法律议论文素材

关爱生命,快乐成长。成长是人一生中必经的道路,可以走向成熟,通向成功;成长是一个五彩斑斓的梦,那么美丽、那么真实;成长像是桌上的各种菜式,甜、酸、苦、辣应有尽有;成长是痛苦中的泪水,也是初尝成功的甜蜜。 初中时是在省重点中学度过的,又是在重点班,在骄傲与自信的背后更多的是同学之间激烈的竞争,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一个梦想,每个孩子都渴望成功。但是有时,竞争是残酷和无奈的。班上曾经有一个乖巧的女孩,刚进班时成绩还不错,可是几次失利后,她似乎忘却了自我,于是她不再努力,而选择了另外一条道路,上网,结交,甚至轻生。终于有一天,班上前排的一个座位永远空了出来,在那一刻起,她便不可能再有机会和我们在一起为曾经的梦想奋斗了。 人的一生,是不可能有一帆风顺的旅途的,不经风雨,又怎见彩虹?梦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遥远的,没有哪一个人不经过努力就能够成功。珍爱自己的生命吧,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因为生命的可贵,因为生命所承载的希望。活着,不仅为自己而活,还为了每一个爱你的人而活。你承载着亲人、朋友和国家的希望,承载着他们的爱。 人需要责任,需要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你的

我们要敬畏生命。敬畏生命,就是要尊重、珍惜、爱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每一个动植物的生命、每一件物品。我们在履行职责时要多做换位思考,悉心体察民情,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想百姓之所想,排百姓之所难,解百姓之所困,解决百姓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和信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赞誉。我们只有敬畏每一个生命,才能用好手中的权,尽好自己的职,守住做官、做人、做事的底线。我们要敬畏法律。干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观念,始终做到敬畏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既是对个人的约束,又是对个人的保护。进一步转化为自身的信念、信仰,始终做到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纪国法心怀敬畏,就能时时处处知道什么是高压线,就能时时处处有原则、有底线,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面对诱惑不动心,面对利益不贪心。时时事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把遵纪守法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做到不越界、越轨,“拒腐蚀,永不沾”。心存敬畏身自安,敬畏道德规范是自律的最高境界。我们要有“不畏人知畏己知”的自律境界,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保持内心纯净,始终做到以无愧无悔守望美好心灵和人生。敬畏舆论。不管是谁,都要面对社会的舆论与别人的评价。我们应该把社会舆论和别人的评价当作一面镜子,经常照照自己,看看脸上有没有污点、品行上有没有不足,以便及时改正。对责任心存敬畏,就是要时刻不忘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面对责任,我们要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既对今天负责、也对将来负责。只有心存敬畏,才会知道什么是“高压线”,遵循规矩、守住底线,才能从容生活、坦然做事,以健康的心态做好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心存敬畏,是人生的大智慧。无论做官为民、做人做事,都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从而使个人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世界更加美好。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生活的环境也是一样,只有在法制社会下,人们才能安居乐业。所谓法制社会,就是用法律来规范社会上的各种行为。

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适用主题,法律意识,法制社会,敬畏法律等主题。语出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事例:近年来群众因无知而猎杀,贩卖濒临野生动物最终获刑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舆论倾向于同情这些因无知而获罪的犯人。法律却不能有同情之心,正如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犯法之后,人人动辄以不知道,为借口借口开脱。那法律的权威性就荡然无存,社会也将面临灭顶之灾。

2.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雨果《九三年》

适用主题,道德与规则,良心是法治等主题。

事例:有些人认为法律高高在上。实则不然,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正来源于普遍的道德和良心,与社会中的各个个体都息息相关,因此在道德的底线前止步,使能免于法律的制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能免于良心上的不安。

1、陈毅制定“入城守则”

1949年5月24日夜里,上海街头响起半夜激战的枪声。第二天,天蒙蒙亮,市民们小心地打开一点门,从门缝里望出去,只见马路两侧,整齐地躺满了抱着枪,合衣而睡的解放军战士,市民们感到奇怪,“这些军队怎么和以前不一样的呢?”

不一会,市民们开始走出家门。他们看到战士已经起来了,有的在洗漱,有的在吃饭,吃的是馒头、咸菜。于是,不少市民拿出热水瓶,给战士们倒开水。战士们笑嘻嘻地摇着头,谢绝了。天大亮了,“解放军露宿街头”,“解放军秋毫无犯”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整个上海,市民蜂拥上街头,欢迎人民子弟兵,庆祝上海获得新生。

原来上海大战役打响前,陈毅就让秘书长起草了《入城守则》,为接管上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不要以为我是总理》

周总理生前从不认为自己是国家总理就可以置身法纪之外,他总是时时处处带头遵纪守法。有一次,他乘车去政协礼堂开会,司机违犯了交通规则,交井批评司机的时间很长,耽误了开会时间。同车的干部想去和民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一直等到警察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那里。此后,总理常常叮嘱司机,不能违反交通规则,说:“不要以为我是总理,就可以特殊,可以违章。”

法亦有情议论文素材

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法律的情是指个人情感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却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我们今天判断法律是否有情的分水岭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渗透和体现出情。而根据这个比较标准,我方郑重强调,法律有情。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 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二、 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例如:安徽有个老人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大出嫁后老人随儿子生活。但是儿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暴打老人,而且还用各种手段虐待老人,周围邻居屡劝不止。当女儿知晓情况后要求老人随自己生活,但是儿子不同意。有天,儿子醉酒后再次对老人施暴,女儿看不过去一气之下拿菜刀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女儿被捕后,全村老少都聚集法院要求轻判。法官了解情况后,在自由裁量中考虑到了儿子的恶劣行径、女儿的无奈之举、老人的痛苦辛酸等,最后判决兼顾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作出了令大家满意的判决。 第三、 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不要直接照搬,体会意思,变化成自己的文字。

法律最讲人情,此处的人情都是人间大爱。监督人们不要违背社会道德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实体法”的对称。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当你的家人触犯法律时,你会选择包庇,还是用法律去解决一切呢? 包庇?法律解决? 是的,当你真正面临亲情与法律这两种选择时,你也会变得犹豫不决。或许,你会坚定地说:我会选择让法律去解决一切。但最后,你真的会这么做吗?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 但是朋友,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包庇一个人,其他人也包庇犯错误的人,会导致恶性循环,这样的社会是不是很可怕呢:盗贼进入居民房中偷窃,警察不闻不问;即使犯罪杀人也不用判死刑;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民……社会该是多么的恐怖与黑暗啊!因此,尽管亲情极其重要,但我们也要凭着自己的一颗良心,明辨是非,善恶分明,将一切交给法律去解决。 或许,这种方法手段残忍了些,你会说:我怎么可能把自己的亲人好友往监狱中推呢?但是,朋友,你换个角度想一想,既然他们做出了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他们就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即使是生命…… 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他们好,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而任由他们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社会岂能容忍?法律既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让社会更加纯洁文明,让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朋友,在面对情与法的选择时,你的心中是否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了呢?

情大于法的议论文素材

云南高院: 不能以公众狂欢 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先于,应该是更重要的意思。 情应该偏重于感情、情绪,理则偏重于道德、法律、规范之类的。 朱熹之类的,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历来是遭到批判的,可以用自由恋爱对包办婚姻来驳斥。 本能算情,但是好像不是充分的论据。被针扎了感觉疼,但是要不要喊出来,是得分场合的。 人都有感性,没有感性就成电脑了,不能算人了,感性认识是以感性为基础的。 国家也重视感情建设,比如忠、孝之类的,这方面情合理是重合的。 诸葛亮斩马谡,一方面是严肃军纪,但更重要之处在于挥泪。这体现了诸葛亮的人情味,增加了军队的凝聚力。历史上被杀的人太多了,为什么斩马谡能够广为流传?因为有情在里面。这本身就是你方的一个好例子。 人没有情,跟机器一样。如果连人都不是了,还谈什么情和理?道德规范,可以算理,是建立在忠、孝、爱等等情的基础上的。没有情就没有稳定的家庭关系,也就没有稳定的社会。这些都可以说明情先于理。

归根到底都是法律不符合大众利息,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的。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符合一定时期大众人群的利息,而不是符合少数人的利息,法律是可以变更的。

法律乃法理之体现,法理乃习惯之加工。任何法律原理都源自于习惯,而习惯则是人们经过长期生产、生活积累的经验,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采用理论上的哪种学说,都不应当超越人的感性,即不得违反情理。正如法谚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再于逻辑,逻辑只是为了弥补经验的补足。”因此,法理是不可能摆脱情理的,恰恰相反,法理乃是为情理提供理性支持的因素。我们可以整理下思路,法的产生过程:由人们生活的经验变为习惯,有习惯演变为习惯法,由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抑或判例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法理的演变,更是情理的高度提升,因此,情理乃法理之母,法理怎能大与情理?法律人在处理案件中,并不仅仅是进行事实判断,更是根据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所谓的价值判断,就是要依据情理,依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参考、取舍。例如某幅绘画作品是否为淫秽物品,不仅仅要看该作品是否公然宣扬人的身体,更要看其宣扬的目的、用途。如果是公然宣扬淫秽的内容,应认定为淫秽物品,如果是医学解剖图册,纵然里面全是人体(乃至于细致到血管、细胞),其目的在于向读者展现身体构造、便于人们学习医学知识,乃至于培养能够悬壶济世、药到病除的名医,那么怎么能说它是淫秽物品呢。而这一切不是法律规定的,更不是法理所能推倒出来的,因为任何法律条文、法学理论都不可能对于事物一一做出规定、推到,相反只是做出类型化(针对某类问题)进行评判,在具体案例中,仍需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社会风俗、人们的认知来判断,这证明了徒有法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需要由情理来做判断。从上述实际问题来看,法理需要依靠情理。法理能解决的往往是是非问题(应然问题),而是否能够得到适用(实然问题)则需要考虑情理。例如,在动产交付中,可以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虽然这四种方式都是交付的形式,但是作为善意取得这种情况下,动产若采用占有改定的形式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之效力,其理由为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争论不休,然未有定论。究其根本,就是在于虽然法理上占有改定系动产物权变动之方式,然不符合人们情感上所认为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习惯,即违背情感、情理,由此可见,纵法理可成立之理由,若无情理予以支持,则无适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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