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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合法规避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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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合法规避研究论文

正常继承是可以免缴遗产税的。

中国目前还没有遗产税这项税费,而且根据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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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财富以合法规避遗产税?

方案一:在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前,有计划地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但若等遗产税开征之后,此方案可能就无法凑效了。因为赠与税与遗产税一般是同时开征的,而且赠予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差得不会太多。由于提前分割财产是富人们逃避遗产税的惯用手法之一,因此,所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要先制定与完善“赠与税”,相信我国立法也不会例外。

方案二:购买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相比其他避税方法,人寿保险具有操作简单、环节少、成本低、风险小、结果可控等特点,因此成为世界各国高收入人士用来规避遗产税的首要工具。比如,2004年9月14日去世的台湾首富蔡万霖,遗留下庞大财产,按照台湾法律,他的子女需要缴纳782亿新台币的遗产税。但由于其曾经一次购买数十亿新台币的巨额寿险保单,加上其他避税方式,台湾当局最终能收到的遗产税金只有5亿新台币。而他却将其庞大的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了下一代。购买人寿保险的另一大优势是,当被继承人去世时,获得的保险赔付可当作税金缴纳,而不需要动用现有流动资产甚至变卖固定资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均有避税的功能。保险中的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投资型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都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如何利用这些险种达到避税的目的,需要专业的设计和规划。无论如何,人寿保险中必须指定受益人,这样才能使保险给付不计入应征遗产税范围。

方案三:设定信托规避遗产税。遗产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使用非常成熟和普遍。比如,乔布斯离世留下83亿遗产,其中大部分资金放在一个信托项目中,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成立遗产信托。由于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或遗产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但随着遗产税的开征和立法的完善,相信中国内地信托业务也将逐渐发展起来。

方案四:移民避税港规避遗产税。俏江南董事长张兰移民事件,曾引起广泛的关注。根据现行的法律及税收双边协定,张兰移民,首先可以避免俏江南上市后对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征收的10%或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从长远来看,也不失为规避遗产税的一个合理安排。但是,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外国公民仍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因此,若移民后未能改变遗产仍在境内的事实,移民避税港可能很难起到避税作用。

未雨绸缪,合理规划财产以应对遗产税的到来,是富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明晰财产状况。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和制定合理、合法规避遗产税的方案,是使财富能够安全地、“毫发无损”地传承给下一代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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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对这方面的立法有所了解(国内外的立法现状)。看看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由此对于未来关于征收遗产税法律制度完善也好,改进也好。论文的最终目的就是回归到立法。其次,最好和你的导师商量下,这个范围不能太大,不然不好写最后,一般学校都会有内网,里面有相关论文的检索,你可以看看之前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不是让你抄,但是资料辅助是必要的。总的来说,先找资料。当你的资料足以支撑你的想法,再下手。不能超之过急,刚开始写论文都混乱。混乱之后就好了

研究遗产税税制论文大纲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二)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二、遗产税制模式(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二)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三)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多采用进税率。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二)香港的遗产税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遗产税统计资料1、课税范围与对象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3、税率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000,000 $8,500,000 6%$8,500,900 $10,000,000 12%$10,000,000-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500,000 $9,000,000 5%$9,000,000 $10,500,00 10%$10,500,000- 15%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5)税率(略)2、赠与税(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略)(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座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五、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将要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按一定程序所课征的税,亦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在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尽管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但由于宗法家族制度下以宗祧继承、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处于从属依附地位,家庭或家族的人格化本位扼制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藉异财”的强制性规范使遗产继承与分割几乎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同时能够承接大宗遗产的必定是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剥削阶级成员,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和财产利益,绝不愿开征遗产税而牺牲财产利益。因此,中国古代的遗产税在形式意义上一直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2月20日施行民法继承编时,也没有开征遗产税。1973年2月6日,台湾当局正式颁布了《遗产及赠与税法》,共6章,59条;1973年9月5日,对该法第57条进行了修正,1981年6月19日再次进行修正并施行至今。新中国成立后,曾在1950年1月31日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作了简单规定,但同年6月,政务院进行税收调整,基于当时中国社会情况,确定暂时对遗产税不予开征,从此,中国的遗产税再未启动。在我国现行税制改革中,已将原来的31个税种,减并为17个,遗产税虽作为保留的独立税种之一,但至今没有开征运行。今天,经过四十余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近十年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从理论构想逐步走向现实,国家税收体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制度及遗产继承制度日趋完善成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相当一部分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种类多、价值高、数额大;而且从社会发展前景的整体形势来看,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向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趋进,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还大有增加和扩张的趋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发展方向而言,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和明确可靠的立法必要性,宏观的经济体制、法制环境和微观的国民收入生活水平及心理承受能力为其奠定了确定可行的社会基础。同时,根据对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因素的综合衡量与测评,可以看出,开征遗产税,借助于遗产税形式对私有财产继承关系给予一定的国家限制和干预,使国家参与遗产分配,亦有其内在的客观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

合理避税论文

财务管理下的税收筹划论文论文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筹划应当服从财务决策

企业税收筹划是利用安排企业经营进行实现的,对于企业的投资、融资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假如说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决策严重脱节的话,会对决策的可行性以及科学性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企业产生错误的决策行为。比方说税法之中对于企业出口产品能够享受有关优惠进行了规定,企业如果说选择了开放式的出口策略的话,经济效益会得到提升。假如不顾国际市场,也没有考虑企业所具有的竞争力,仅仅是盲目追求这种税收利益的话,就可能导致企业进行错误的决策。

(二)税收筹划应当分析成本一效益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得到一定的效益。然而所有的筹划方案都有两面性特点,在实施一种筹划方案的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会取得一些税收利益,但是也可能会为实施这种方案而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说由于放弃其他方案,导致产生一定的损失。如果说新发生的费用比取得的利益要小的话,这种筹划方案才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如果说损失费用比利益还要大的话,那么这种方案可以说是非常失败的。所以说成功的税收筹划需要各种税收方案之间的对比和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内容。

(三)税收筹划应当考虑到货币具有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并不仅仅是比较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当对于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如果说一个纳税方案,可以使当前的税收负担大大降低的话,也可能会使未来的税收负担产生增加,这就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对于纳税方案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进行时间价值观念的引入,将不同的纳税方案,或者说同一个纳税方案之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进行折现来进行对比。不过要注意,不同时间的货币是具有不同的结果以及价值的。如果说纳税年份的选择不同的话,那么应纳税款就有一定的差异存在。

(四)税收筹划不应忽视风险收益

税收筹划能够得到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风险指的是在某种环境下,一定条件下,可能会产生的各种结果的改变,或者说经济波动以及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某个事情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出现差距,这些风险包含外部因素也包含内部因素。因此企业不应当忽视风险和收益任何一个部分,而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风险进行化解以及分散,并起到趋利避害的作用。

二、财务管理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活动

筹资指的是企业为了满足用资以及投资方面的举措,并对于资金进行集中的过程。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吸收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或者说通过发行股票,使其成为企业本身具有的资金;第二是利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等,产生企业的债务资金。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选择投资方向

我国如今对于内资以及外资企业的税制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对于外资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比较多。而且,国家为了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指的是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的设置时,是进行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的设置进行选择。假如说分支机构有比总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的话,应当进行子公司的设置,反之就要设立分公司。

3.选择投资地点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将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环境等问题作为基础,并利用不同地区税制方面的区别以及区域性的政策区别,在税负比较低的地方进行投资,从而得到比较大的利益。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通过存货计价来展开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于企业税制环境以及物价改变等因素进行考虑,对于下一年的物价趋势进行准确客观的判断,并选择对于企业税负最有利的方法。在物价持续下降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先进先出的办法来进行存货。如果说物价上下波动的话,则应当使用移动加权或者说加权平均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多少会对于企业当期的损益产生直接影响,在使用资金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分摊折旧,能够减轻企业的税务,并起到延迟纳税的效果。假如说企业扩大了规模的话,每年的投资会增加,那么就能够保持延迟缴纳的税款,起到减税的效果。

3.充分的费用列支,但是没有超过限额

依照税法规定,这种摊销、列支等方面的费用应当尽量列足。比方说宣传费、招待费以及广告费等对于列支限额有明确限制的话,可以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需要报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够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一定要按时进行报批,才能增加企业利润。

4.采购对象的选择

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采购对象不同的话,企业负担的附加税以及流转税也会有一定的区别。在销项税额已经确定的状况下,如果说采购对象选择的是增值税税率比较高的企业的话,进项税抵扣额也比较多,就可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并减少缴纳附加税。通常来看,一般纳税人如果说开具了专用发票的话,能够得到最大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说得到了税务部门代为开具的发票的话,也可以进行税额抵扣。

三、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化作业

(一)税收筹划对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一定帮助

对于企业运行来说,完善的财务管理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在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之中,有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税收也被人们当做是对于国家的贡献,没有注意到税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产生的影响。然而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制度也渐渐得到了完善,因此越来越突出了税收的筹划性。首先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以及评估息息相关。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要求企业进行最大化的成本降低,进行税收负担的减弱。税收包含直接以及间接的负担,直接指的是在经营活动之中,应当进行纳税,而依照法律进行缴纳的支出。而间接负担指的是企业在进行涉税事务的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降低税收负担虽然说能够通过逃说漏说实现,但是这两种方法往往使企业产生巨大的财务风险,如果说查出的话,企业就必须要接受税收罚款等惩罚,企业的信用等级也会大大降低,这与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宗旨是相悖的。因此只能通过实现筹划以及安排一些投资、经营以及理财行为,进行比较科学的筹划,选择最好的方案使税收负担大大降低,才符合现代财务管理之中的要求,才可以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目标。

(二)在企业财务决策的过程中,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在企业进行筹资决策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资金方面的需求,而且也要对于筹资成本加以考虑。对于不同方式或者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在税法之中有着不同的成本列支方式,比方说债券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一定的列支,但是对于股票来说,产生的利息只有在税后才能进行列支。所以说要使企业筹资成本大大降低的话,就应当考虑在筹资活动之中出现的一些纳税因素,并且科学合理的筹划筹资的渠道以及方式,选择最合适的资本结构,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企业应当考虑到这种活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收益。税款可以说是投资收益的抵减,而税法对于投资方式、投资行业、投资区域、组织形式以及投资期限之中的规定也有着一定的差别,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应当考虑到税制所产生的影响,并保证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过程中,纳税因素在很多方面都有一定的体现,比方说在生产规模、购销、存货管理以及成本费费用等方面。因此也都有怎样进行税收筹划之类得到问题。在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过程中,企业得到利润的方式,利润分配的方式以及弥补时间的安排和选择,都会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因此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税收筹划。另外,在企业进行重组决策的过程中,税收筹划也应当依照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清算等方面的政策差异来进行。

(三)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的偿债以及盈利能力得到提高

可以说在财务能力之中,盈利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企业盈利能力通常是在税后利润方面进行表现的。企业提高税后利润的途径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增加收入,第二是降低成本费用。而税金作为企业的一种必要成本,税收越高,企业的利润也就越低,所以说企业应当利用税收筹划来降低有关税收金额,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大大增加。对于企业财务能力来说,偿债能力是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对于某个时间点中,企业对于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进行了反应,企业不但可以用货币资金进行清偿,还可以用非现金的资产进行抵债。而企业的纳税支出比较刚性,在持续的经营之中,企业应当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货币资金进行上交,如果说货币资金不足,一时间没有办法进行资金融通的话,企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使自身形象被严重损害。因此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税金支出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在必要的时候有现金短缺的状况出现,这样就能够使企业偿债能力大大增加。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税收筹划非常复杂,而且有着较广的涉及面,是一个注重实践,同时也注重理论的领域,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非常大的意义。税收筹划可以说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可以暴露在阳光下的筹划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运用,也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为企业进行节税避税是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本文从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优势和风险几个方面来阐述了税务筹划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发展阶段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涉及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遵守税法为前提条件,通过使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相关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内容,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的旨在调整纳税时间、优化纳税机构、减少纳税金额,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谋划和对策。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

(二)成本效益原则

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务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另一方面,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就要求企业 财务管理 者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三)事前筹划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一)企业起步阶段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通常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并配以较低的财务风险。企业应采取权益筹资的方式,较少使用或不使用债务筹资,而且此阶段企业的资金多来源于风险投资者。

(二)企业成长阶段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此阶段企业的财务特点已不能再吸引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此时企业仍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对较低财务风险的筹资方案,所以筹资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并辅之以债务融资。

(三)企业成熟阶段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其经营风险较低,此时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除了权益筹资以外,企业可以采取高负债的筹资方式。除了债务筹资以外,此阶段的企业还可以利用内部留存收益。

(四)企业衰退阶段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虽然进入衰退阶段,但其经营风险还是进一步降低了,主要的不确定性仅在于企业何时退出市场或者是否能起死回生。较低经营风险的企业大多伴随着较高的财务风险。

企业管理 层对那些占用资金而又无法实现盈利的部分要果断地采取剥离的 措施 ,以摆脱企业的负担。同时对那些仍有发展潜力,或市场形势大好的产品或部门则应加大投入,认真对待,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四、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此企业很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

(二)行政执法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

(三)经济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会使纳税筹划成本无法收回,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也会造成无形财产的损失,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经济风险。

五、如何规避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为企业节税,但是对于税务筹划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也要加以注意并加以规避,使得税务筹划能在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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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子制造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电子制造企业更好地发展。本文通过对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工作的介绍,探讨加强相关税务筹划工作的办法,希望对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的有效展开提供帮助。

一、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概述

(一)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的特征

电子制造企业应用的技术比较高端,制造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所以电子制造企业的在税务工作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电子制造企业享有税收优惠较多

电子制造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工作内容主要对高新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运用高科技技术成果,制造精密的电子产品并进行销售。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领先的高新技术。目前,我国对科研技术的投入不断增加,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相应地对于电子制造企业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种政策倾斜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电子制造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口产品对企业应税工作有较大影响

电子制造企业重视的是科研和技术活动,产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目前,由于我国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产品的核心技术主件要从国外进口。这些主件的产品生命周期一般不长,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最终生产的产品非常关键。这些进口主件的完税价格会对电子制造企业产品的纳税税额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电子制造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多,但可以进行有效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其中,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对于增值税的计算主要采取抵扣的方式进行计算。另一个税种是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税额涉及企业纳税成本、费用等许多方面。

二、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的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工作整体来说比较复杂,在执行时有标准的操作流程,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工作的认识,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的筹划办法

1.区别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种类

电子制造企业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注意区别纳税人的类型,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基本税率纳税人、低税率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总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对增值税税率的选择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好处;二是在购买企业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情况下,销售企业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身份对于企业来说最有益处。

2.电子制造企业产品的税务筹划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一般制造企业的产品具有较大的不同,通常电子产品的销售和软件销售是捆绑在一起进行的。同时,一些电子产品售出后还需要良好的后期服务,这些服务通常都是有偿服务,而且利润率比较高。可以说,电子产品本身的销售和后期服务的销售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这给电子制造企业在应税税率的选择上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性。我们假设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率用A表示,那么A等于营业税率和增值税税率的比值。在实际税务工作中,通过计算得到实际的增值税率B,如果B的数值大于A,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其相应产品进行拆分,将其中的一部分改交增值税;如果B小于A,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对于税务筹划更有帮助。

3.电子制造企业购买设备的税务筹划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要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读,从而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企业如果购买特定行业生产的国产设备可以实行增值税退税。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在购买设备的时候要对国内设备的价格、国外设备的价格以及享受的增值税退税金额进行综合考量。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国内的设备价格减去增值税退税金额后比国外进口设备价格低,那么电子制造企业选择国内设备进行采购比较合适。在税收政策中有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税收优惠,这一点对于我国沿海地区的电子制造企业比较有利。税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材料进口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通过公式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如果材料进口的金额比较低,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就比较高,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国内采购和国外采购的份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制造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办法

1.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的科研工作

我国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电子制造企业要合理享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地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创造出属于企业自己的品牌,从而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享受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的科技研发费用指的是企业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等投入的费用。电子制造企业的科技研发的加计扣除办法根据是否形成了无形资产分为两类,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进行100%扣除之后,还要依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要依照无形资产的150%进行摊销工作。可以看出,如果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越大,那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就越多。

2.合理选择税务主管机关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同样的税种在不同的地区实行征缴的税率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地域条件的客观性决定的。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地域间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区域分配机制,主动选择应税税率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具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将企业总部设置在个人所得税优惠较多的地方,将生产制造部门设置在对于采购生产环节具有优惠政策的地方。通过统筹分配、合理布局,实现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筹划。

3.增加 企业运营 规模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费用和产品生产成本的扣除 方法 不尽相同。销售费用是一种期间费用,按照规定是可以在当期就进行税法上的扣除,而生产成本只能够扣除已经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部分,如果没有实现销售、确认收入,那么就要在以后进行收入确认时再进行扣除工作。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将计入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进行合理规划,确认到销售费用中,这样可以在当期就进行税前扣除工作,那么这部分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地延后,这对于电子制造企业增加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机构的方法来享受这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同时,通过所得税的延后缴纳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间接增加电子制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税法中规定了对于特殊人员就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也取消了对于特殊人员的数量的限制。例如:如果企业给特殊人员发放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企业在每一名特殊人员身上就享受到了500元的税收优惠。国家制定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充分保护我国特殊人员的基本利益,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电子制造企业的工作中,一些行政工作,例如门卫人员、保洁人员等对于员工的知识水平要求都比较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平衡好自己的人员组织结构,可以在这些岗位招聘一些特殊人员,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招聘特殊人员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形象的良好宣传也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进口组件完税价格的筹划办法

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来说,进口组件的完税价格对于企业的应缴税费的计算具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税法相关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指的是进口产品的成交价格经过国家海关的审定,以此价格为基础的产品到岸价格。在对税价估定之后,一般按照以下价格进行相关的固定工作: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上相似货物的价格以及其他由海关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电子制造企业引进的产品技术含量都较高,很多都是最新研制出的产品,由于开发时间较短,市场接受程度不高,所以市场上对于这些产品的价格定位比较模糊,不能做到准确的价格定位。同时,这些产品的研发费用较高,所以最开始企业在对产品进行价格制定的时候,一般都会高于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同类低级别产品。而海关部门对这些产品价格的认定,对于电子制造企业主要部件、原材料的相关关税和所得税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电子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对相关的税法变化引起重视,对海关的价格认定保持高度关注,从而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资料,为合理避税提供及时的信息。

三、结束语

电子制造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的税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子制造企业重视税务筹划工作,分析相关的纳税特征,通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积极展开税务筹划工作,可以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1.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2.选择费用分摊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1.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2.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3.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主要参考文献】[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论文企业合理避税方式研究

新税法法律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法律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了解新旧税法法律制度的差异,准确把握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和方法,对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旧税法法律下,纳税筹划可选手段的主要差异有: (一)新税法实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新税法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这就使得旧税法下,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如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借用外籍人士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等来避税的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调整为主”转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这使得旧税法下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利用这些地方的低税率来达到避税的手段失效。新税法中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消失,使得选址经营已经失去了税务筹划的意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附送报告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即强化了对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检查力度,增加了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 以上是新旧税法下存在较大差异的规定,和企业的纳税行为息息相关,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规定的不同,适时的变化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手段,达到合法合理的避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 颁布了新税法以后,虽然旧准则体系下有很多税收筹划手段失效,但新税法下依然保留了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因为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我们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下面简要的论述可选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不同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税率的地域差异,规定了税率的产业差异,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很多优惠措施。如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照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所得实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来实现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调整企业的设置方式,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集团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提供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集团企业可以按照经营情况的现状,对盈利状况比较好的行业、所属分公司设置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法人分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可以减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来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的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两条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开发新产品,提升企业发展的新技术,既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寻求到更大的空间,同时又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一举两得。在招聘企业员工时,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适量的吸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既节约了成本,又为社会排忧解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税都能规避,有些税是企业不得不交的,另外一些税是可以通过技术系统来操作少交或者不交的。 下面介绍一下如何避税,企业老板们应该知道的7个避税的方法! 1,注册地避税 注册地避税是根据某一地区或城市的优惠政策,你可以去那个地区注册企业,这样,你就可以享受在那个城市的税务优惠政策。在目前,只要是经济特区或者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或者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避税 优惠政策来说,要看国家的税务政策方法,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少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注意,如果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管理费用避税 一个企业的经营,想要合理合法的避税,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4,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避税 a,每月开票额不超过十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b,每月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免收教育费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是2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避税条件。 5,专利避税 如果一个公司里面,老板或者员工拥有个人专利,并且将这项专利提供给了公司使用,公司在对待个人的专利时,可以为其合理估价,并以有价入股的形式,签订合同纳入公司使用。这样的话,专利就会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则可以采用合理摊销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6,进项抵扣税 一家公司,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又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就是混合销售,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又两个要素,一个是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 比如说,一家生产设备并且提供安装服务的商家,肯定是想做低材料价格,做高安装服务价格,让原本应该征收17%材料增值税销售额变成了征收11%的建筑服务销售额,以此可以提升税后收入,降低增值税负担。虽然对于购买方来说,则更加希望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税,从而提高报销额,在双方的想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避免在税务往来中被对方筹划,导致自家多缴税。 所以,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最好的方法,就是依法计税,分别计税。 7,法人与股东关系避税 比如,一些公司出资买了房屋或者 汽车 ,却将权利人写成了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并且这一笔资金,也没有在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者其他收款。 以上7种方法并不是适合每一个企业,但是不管你的企业目前必须交了多少税,特别是电商企业,目前多数电商企业未来一定是有税务风险的。 1,网上交易的累计金额大 2,仓储面积和仓库存货数量大 3,办公场所的人员和设备数量多 4,个人金融账户因资金流动量较为频繁 5,办公场景、纳税身份和纳税申报额度存在反差 6,纳税申报数据(A值)与实际交易数据(B值)不符,A/B值10%以下 可以说,目前多数电商企业都有以上6个问题中的其中一个,只要存在一个,绝大多数早已列入税务局的稽查名单,也就是说,你的电商企业存在税务风险。 对这个课题之前稍微做过一些研究,这里就是避税的主要方法大致做个介绍,我这里从企业发展的几个阶段来分别表述: 1、企业筹资阶段 企业在最初的筹资阶段进行筹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为 自我积累 、 债务筹资 、 权益筹资 。 尤其是对于债务筹资所支付的融资成本(借款利息)是被允许税前抵扣,实际上就降低企业的净利润,从而起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2、企业投资阶段 国家对有的行业有一些倾斜型税收政策,在一些 社会 保障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有鼓励政策。例如: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起两年免除缴纳所得税。 另外,利用政府对一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避税。在一些特殊地带(经济特区、沿海城市的经济开发区等)开设生产、服务或者高新技术型产业可以享受纳税优惠,这些地带也被人成为“避税绿洲” 。 3、企业生产经营阶段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企业处于生产经营的初期时,亏损的情况可能会大,此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合法避税。当分公司亏损时,就抵减了总公司的盈利,这样就减轻了总公司的应该缴纳税务负担;然而在生产经营的繁荣时期,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都是盈利的时候,这时可以建立子公司,这样公司还可以享受政府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调整存货计价方法 在盈利阶段,存货成本可以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这就是抵税效应。在减、免税阶段存货成本的抵税效应部分会被优惠政策抵消,所以在这个时候选择成本少的存货计价方法,在非减、免税的时候就可选择成本多的存货计价方法。 (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其中后两种为加速折旧法 。在不同的在累进税率的基础上,直线折旧法使产品的成本,利润都保持在平稳的水平上。这样可以避免在利润过高的期间所带来的高税负。在物价平稳的阶段,递延所得税相当于给企业带来税负的时间价值,等同于一笔远期无息贷款。 (4)内部转让定价的确定 在税率不同的基础上产生交易时,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或非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不同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所以可以少缴纳税务甚至还可能不用缴纳。产品的转让价格只要不与市场价格有太大的差异,都不会被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当一个企业有多个子公司时,企业一般将原材料和零件以较低的内部价格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进而把利润移动到母公司。 4、 企业年终申报缴税阶段 (1)递延纳税法 企业可将销售行为延迟到下个月或者下年的方式来延迟销售收入的确认。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通常是发出货物并且取得货款凭证。 延期纳税的优点是: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省掉了部分的利息支出,大大减小了通货膨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影响,因为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后的应拿税额币值下降,所以实际上降低了应纳税额。 (2)合并申报与分别申报 当企业选择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所关联到的营业机构会依据不同税率进行纳税,再相应地分开计算出每个营业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计算出的不同税率缴纳所得税。 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合理避税的方法: 1、销售结算: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2、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3、职工福利: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4、分摊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筹划分析,最后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2016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新政策,比如: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产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制度等一系列政策的更新。不同的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全部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全部取消限制。另外,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候,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同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政策法规对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放宽,意味着企业有更大自由空间选择组织形式。 典型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初始设置分公司,扭亏为盈子公司,哪里有优惠政策看哪里。一个公司是分公司或是子公司,最显著的亮点就是他们是否为独立法人。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含义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且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非独立法人主体,所得税需要汇总总公司缴纳。子公司虽然有的和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很相似,但是它们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它和母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独立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初期,由于费用摊销、市场开拓、员工培训等开支较大,容易出现亏损,如果此时总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当所设立的分公司扭亏为盈的时候,可以把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这样转变成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总公司所在地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所在地是高税率地区,可以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从而获得总公司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慎选销售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不同的销售方式,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企业销售方式大体分为直接收款、分期收款、委托代销、预收账款。直接收款方式在当期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根据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比直接收款、预收账款方式更能避免垫付所得税税款。 (二)推后合同约定日期,赢得无息贷款 一般对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收入,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拿应税收入做文章,想办法,无论从筹划力度还是从筹划的广度和深度来看,都比较肤浅。从尽量延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能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滴水成河,聚沙成塔。这就几乎等于把本期所得税税款往后期延续,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对货币时间价值加以充分利用,一举两得。我国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利息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为收入日期。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统筹全局,尽量把约定日期推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临近年终发生的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三、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一)充分列支扣除项目 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收入既定时,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减少应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一点,“就高不就低”也是有警示线的,企业不能盲目和单纯的为了降低税负多安排支出,必须结合税后净收益的指标,综合考虑。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 正如寸有所长,尺有所短,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存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很大风险。比如税收法律政策变动风险、企业长期经营风险,经济起伏波动风险。第一我们必须正视风险,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减少风险。第二我们要坚持风险收益均衡原则,不能盲目追求短暂利益而忽视企业长久发展。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将影响到企业整个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企业的前途。 (二)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只是将偷税、逃税披上一层华丽的外衣,并不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注重成本效益,合理合法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做到不乱摊销成本费用,不乱调减利润。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马骏在2013年9月18日做客凤凰产业时说,“中小企业代表了98%的企业,占据中国GDP的60%。”中国工商总局统计2015年全年新增市场主体1480万,注册资本30万亿,这样的庞大的数据显示,我们的企业正处于飞速增长时期。但是截止到目前,在中小企业中开展税收筹划的数目并不多,水平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业务能力导致本应利用的优惠政策白白浪费,本应规避和减轻的税负加重。我们迫切需要提高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企业合理避税其实无非下面这几条: 1、寻找税收洼地,把税收转进去。举个例子:前几年那么多公司特别是明星去霍尔果斯开公司就是为了避税。 2、利用税法允许的规范企业各种税务行为,为企业尽可能的降低税额。举个例子:怎么利用规范充抵无票税额。怎么列出合理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 3、国家对高 科技 等一些行业的税收扶持,可以把企业很多成本核算进去,减少上税额度。 4、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5、费用分摊法: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6、资产租赁法: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合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的避税前提都必须是合法合规的,这样才是正道。 我一直坚持,企业的合理避税最优先应该注意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典型的比如这一次疫情的影响,税务机关公布了非常多的优惠政策,减免,税率减半,延迟纳税,等等一系列的政策,如果能利用上的话,那能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同样,原来也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值得注意的,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优惠,不容易引人注目,往往就忽视了。那最后损失的就是真金白银哦。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企业缴纳税款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的责任,而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什么企业越来越重视税务筹划呢?如今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如今各项成本都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生存也面临着困境,所以企业才会越来越重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不仅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款,更能引导企业的发展,国家发展需要规划,企业发展同样需要规划。 税收筹划的界定 1,税务筹划的本质是合理的利用税法的政策与规定,去引导企业的经营,改变企业的经营业务运行模式,从而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去运行,这个叫税务筹划是国家支持的,合理运用是能为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 2,触碰法律界限的税收筹划,或者此时我们不应该叫为“税收筹划”,应该称之为“避税”,避税的应用在于已经介乎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了,有一定的风险存在,而避税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在于我们的立法者是人,任何人做一件复杂的事情,都不可能做到一点遗漏都不留下,更何况是一部税法的立法文件,所以避税能产生就是在于这些“专业的从业人员”,对于税法做到了了解通透,熟稔于心的地步了,他们从中找寻到了税法的漏洞,进而利用税法的漏洞为企业规避大量的税款,而此举恰巧是国家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我们国家每年都会在此方面投入不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此在一些跨国企业中较为多见。 因此我们支持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税法本身的特性,而不去故意找寻税法的漏洞,我们只做真正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才能让企业走得更远。 税收筹划的方式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地方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可以成立跨境企业,在税率较低的地方成立公司,当然这里不能是空壳公司,必须要有实际的经营业务,没有实质的经营业务,而只是一个空壳的话,这个就是典型的避税了,合理的设计企业的经营与运行模式,就可以为企业节约相当部分的税款。 3,改变企业的业务运行模式,比如以销售货物同时提供服务的为例,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我们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货物的价值,同时提升我们服务的价值,收入虽然没有增加,但是我们的增值税纳税总额会明显下降。 4,引入一个变量因素,即当企业本身不具备该项条件,或者不适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我们可以给本企业创造一个符合某项政策的一个变化因素,不过任何因素的引入,都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现有状况,制定出一套合理合法的方案才行,如果不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那么据此而制定出来的方案,就会缺乏可实操性,甚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这就得不偿失了。 结语 税务筹划都是在业务发生之前,为业务的运行设计出合理的筹划方案,这样筹划的效益是最大的,只有让业务通过合理的方式去运行,才能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税款,但是如果业务已经发生了,那么此时再进行相关筹划的话,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节税有限,而一套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带来的收益是很明显的,当然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不能做到合理合法的,即便此时规避了相应的税款,也会为企业埋下税收风险的隐患,一旦后期出现纰漏,被税务机关查处责罚的话,企业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 以我的个人经验我的看法,企业合理避税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选择不同行业进行投资而减少税负。企业在投资的时候,一般考虑更多的是利润多少问题。但需要了解的是,不同行业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税负多少是不同的。只有选择合适的投资,才能有效的降低税负。2、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一般来说税项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不同税项所针对的企业性质是不同的。所以纳税人在选择成立企业的时候,可以选择国家扶持企业,这样可以更好的享受政策。一般企业公司采用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可每年按规定需要缴纳的税额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比较沉重的负担,企业避税值得进行。那么,企业常用避税方法有哪些呢? ①价格转让法 这是企业常用避税方法之一,指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获取更多利润和经济利益,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活动。为确保企业集团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对价格进行合理筹划。 ②成本调整法 成本调整法是通过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成本,减少利润,以达规避纳税义务的方法。但须注意,合理的成本和费用的调整和摊销,应根据现行税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做的一些“筹划”,不是违法乱摊成本、乱挤费用。 ③筹资法 筹资也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指通过筹资,使企业税负最轻。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信用、银行贷款、吸纳股权等多种方法来筹集所需资金。但筹资时必须考虑到企业财务及资金结构,使企业资金结构达到最佳,税负最轻。 ④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为收取租金,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所需花费的费用负担,并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租金是从税前利润中扣减的,可冲减利润而实现避税目的。 ⑤从销售下手 企业应按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⑥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税收倾斜政策,若改变经营模式,由内资企业逐渐过渡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话,就可享受此税收政策,达到企业避税目的。 2种常见的根据政策来避税的方法 ❶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7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缴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非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❷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企业公司采用避税的方法有哪些由会计学堂整理,做好税务筹划并不容易,需要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做一定了解和分析,税务知识也要充分,还有就是足够的筹划经验,这是缺一不可的。 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相对的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好一点,一般纳税人可以从收入、进项税、税率三个方面来思考避税方法。 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控制税率。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纳税人收入按照开的增值税票据入账,减少税率就只有享受税收优惠了,一般纳税人一般是17%;但是低档税率13%,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率3%、4%、5%,只要靠拢相关规定范围,成功享受优惠也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方式。 合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但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同,现在出了政策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10万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10%的优惠! 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从成本和收入上合理避税。如果你的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么要合理避税就只能够从成本和收入上来下手了。

试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税款,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称节税。[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与其他税收筹划相比,所得税筹划的效益更直接。因为其他税收筹划的效益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比如某企业通过对营业税的合理筹划,节约营业税支出100万元,则其相应地增加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的节税收益为67万元。如果该企业是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节约所得税支出100万元,则100万元是企业实际获得的节税收益。举例如下:该筹划单位作为一连续经营多年的老勘察设计企业,使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列示如下:该单位2003年完成营业收入14,000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42%,从营业收入的构成看:2003年全年设计收入13,000万元,占总收入的;商品销售收入957万元,占总收入的;其他收入43万元,占总收入的。2003年本期利润较上年同比增长179%,报表净利润较上年同比增长。因此,若对所得税筹划得当,直接达到最终的节税效果,会获得更可观的效益,净利润增长幅度将更大。下面,我主要就针对该企业情况作简单的所得税筹划。一、组建小集团,利用企业组织不同,降低小集团整体应纳税额对于一个设计过众多国家标志性建筑的老牌勘察设计企业,其品牌效应和人力资源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企业负担少,每年成本费用的可调整和分摊的数量有限。利用企业组织不同,来降低小集团整体应纳税额,就彰显出明显的效果。基于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企业会选择在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若确因公司管理或在经营地方便经营的需要,子公司的设立在所难免,那么,我建议采取先成立分公司,然后变更登记为子公司的方法。将公司成立前开辟和占领市场前期的巨大支出由分公司承担后,通过合并纳税转移至总公司,加大总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我们将选择在公司经营收入稳定,将出现盈利的年度,将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子公司,按照税法对新成立企业减免税及减免税日选择的优惠政策,享受新成立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既保证了集团内有经济往来企业之间的互补性、合法性,又保持独立,进行了联合。实现了整体降低小集团的应纳所得税额的目的。二、小集团内部单位利用所得税率差,将营业额转移至低税区,使整体税负降低在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成都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对设立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性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有43个,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数达到16个。该研究院可采用低税区避税法,选择上述存在优惠税率的地区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税收优惠。三、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达到延缓纳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企业存货中的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配电柜设备,产成品为在产和已完工的配电柜设备。该设备生产成本及费用归集采用约当产量法,单价较高。近几年,企业持续进货价格呈上升趋势。根据物价上涨时企业使所得税税负由轻到重的存货计价方法的依次顺序: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我建议该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改个别计价法为后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当期成本最高,利润降低,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能减少物价上涨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性的。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

公司合理避税的方法,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广州公司合理避税的方法如下: 1、换成“洋”企业; 2、注册到“避税绿洲”; 3、进入特殊行业; 4、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5、用而不“费”;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7、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8、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9、定价转移; 10、分摊费用; 11、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12、资产租赁。

研究遗产税有什么意义的论文

日文:要旨遗产税の役割は调节贫富の格差社会の不公平、一环。したがって、国际上で一般的遗产税の课税、わが国は现在の税制には相続税が、わが国の経済レベルが大幅に向上し、住民の所得格差も次に拡大。国内の遗产税の课税が存在している二つの声:サポーター遗产税として有効と我が国の格差社会の公平を実现し、反対者は课税は、相続税が一定の程度の経済発展に対してに悪影响が。本文は主に4つの部分。论文の最初の部分は相続税は我が国の発展过程を検讨し、より详しい说明わが国の课税遗产税の必要性、可能性とは一连の现実问题に直面して。第2部では、海外の课税を组み合わせた遗产税に関する経験し、わが国の今後の课税遗产税をいくつかのヒント。第三部分は第一と第二部分の内容は、我が国の遗产税の制度设计初歩の提案を提出して。最後の部分は、わが国の国情を结び付けて、相続税を课税は一连の関连措置。キーワード:遗产税、相続税を调节し、遗产税制度、国外遗产税英文:Abstract the inheritance tax is to regulate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part of social injustice. Therefore, the international generally to levy the inheritance tax, our current tax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inheritance tax, bu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level increase, the income gap is expanding. There are two kinds of sound on the inheritance tax: supporters that the inheritance tax can effectively suppress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n China,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justice, opponents of the view that, the imposition of estate tax in certain degree would adversely affec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has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the thesis is the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process in detail, and a series of practical problems of levying inheritance tax necessity, feasibility and will have to face the. The second part is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levying heritage tax, the future of China's inheritance tax proposed some enlightenment. The third part is based on the first and second part, puts forward some preliminary suggestions on system design of inheritance tax in china. The last part, it 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on the inheritance tax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inheritance tax, inheritance tax system, foreign real estate tax泰文:นามธรรมภาษีมรดกคือการควบคุมช่องว่างระหว่างคนรวยและคนจน ส่วนความไม่เป็นธรรมทางสังคม ดังนั้น ระหว่างประเทศโดยทั่วไปการจัดเก็บภาษีมรดก ระบบภาษีปัจจุบันของเราไม่มีภาษีมรดก แต่ควบคู่ไปกับเศรษฐกิจระดับประเทศเพิ่มช่องว่างรายได้จะขยายตัว มีอยู่สองประเภทเสียงภาษีมรดก : ผู้สนับสนุนว่า ภาษีมรดกได้อย่างมีประสิทธิภาพสามารถลดช่องว่างระหว่างคนจนและคนรวยในจีน ก่อให้เกิดความยุติธรรมในสังคม ฝ่ายตรงข้ามของมุมมอง , การจัดเก็บภาษีอสังหาริมทรัพย์ในระดับหนึ่งจะส่งผลกระทบต่อการพัฒนาเศรษฐกิจ กระดาษนี้มี 4 ส่วนหลัก ส่วนแรกของวิทยานิพนธ์ฉบับนี้คือ ภาษีมรดกในกระบวนการพัฒนาของประเทศของเราในรายละเอียด และชุดของปัญหาในทางปฏิบัติของ levying จำเป็นภาษีมรดก ความเป็นไปได้ และจะต้องเผชิญกับ . ส่วนที่สอง คือ รวมกับประสบการณ์ของ levying ภาษีมรดก อนาคตของภาษีมรดกของจีนเสนอธรรม ส่วนที่สามอยู่ในส่วนแรก และ สอง ทําให้คำแนะนำเบื้องต้น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ออกแบบระบบภาษีมรดก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จีน ส่วนสุดท้าย มันรวมกับสถานการณ์ของประเทศของเรา , ภาษีมรดก และจะส่งชุดของมาตรการ คำสำคัญ : ภาษี , มรดกภาษีมรดก , ระบบภาษีมรดก ภาษีอสังหาริมทรัพย์ต่างประเทศ

大家好,我给出的课征 遗产税 的好处如下,(一)遗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促进社会稳定社会公平有非常大的作用。总所周知,资本化的市场非常容易造成贫富不均,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现象会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严重,这些现象会严重的一向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国家的和平稳定发展带来忧虑。而正好,遗产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少数的富人,他们拥有者巨大的资产,如果让他们这些巨大的资产不断留给下一代,会使财富不断翻滚,造成严重的后果。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让这些财富在人们归于尘土时归于国有,让国家把这些财富再次分配,可以有效的防止贫富分化的现象。另外,对于他们的后代不能 继承 这笔巨大的财富,也就是鼓励他们自力更生,不依靠父母做富二代,也给其他阶层的人民予以更加公平竞争的机会了 (二)开展遗产税还树立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富人们都热衷于慈善事业,他们比起把钱财留给后代,更加喜欢把它们捐给慈善基金来帮助更多的人。其实这也是遗产税一个推动的作用,如果要把纳税后剩下极少部分的钱留给后代,倒不如归还社会,还能得到一个更好的人生意义和名声。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二)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二、遗产税制模式(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二)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三)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多采用进税率。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二)香港的遗产税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遗产税统计资料1、课税范围与对象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3、税率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000,000 $8,500,000 6%$8,500,900 $10,000,000 12%$10,000,000-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500,000 $9,000,000 5%$9,000,000 $10,500,00 10%$10,500,000- 15%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5)税率(略)2、赠与税(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略)(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座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五、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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