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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参考兵民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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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参考兵民是胜利

1938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发表的《论持久战》中专以“兵民是胜利之本”为标题,论述了全面抗战,全民抗战的观点。他指出:“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主张进行广泛的热烈的政治动员,解决兵源、财源等困难问题,达到“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目标。这是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片面抗日,主张全面抗战思想的集中表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及抗日根据地的不断扩大,充分说明了这条抗战路线的正确性。“兵民是胜利之本”既是“人民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这一思想的发挥,又是后来“人民战争胜利万岁”、“全民皆兵”、“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一类口号的来源

人是夺取胜利的第一要素

很简单,毛/泽/东说过:战争胜利最深厚的根源在于民众之中。所以兵民是胜利之本

就是联系群众,团结群众,不搞精英主义。只有军民利益一致了,才会常战常胜。

胜利油田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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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朝 党 伟

(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 100083)

摘 要 国内外大部分油田已进入高含水开发期,原油综合含水率高达90%以上,造成原有地面系统超负荷运行,改造投资、能耗及运行成本急剧增大。针对这一问题,部分油田开始在集输系统的接转站实施预分水,分出的污水就地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本文从技术原理、优缺点等方面对国内外普遍应用的预分水技术进行了评述,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预分水 高含水期 展望

Predewatering Technology for Crude Oil of

High Water-cut Oilfield

HU Changchao,DANG Wei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Research Institute,SINOPEC,

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 Most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oilfields have entered the high water-cut stage and the comprehensive water-cut of crude oil has reached as high as 90% or above,which leads to the overload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surface system and the rapid increases of the reconstruction investment,th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the operating this problem,some oilfields begin to carry out predewatering at block stations of gathering and transferring systems,and the seperated sewage is treated in situ and reinjected to the ground after reaching the water quality paper reviews the predewatering technology commonly used at home and abroad from the aspects such as technical principle,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nd looks into its future development.

Key words predewatering;high water-cut stage;prospect

国内外油田开发都经历着产油量上升阶段、油量达到高峰稳产阶段和油井见水、产量递减3个阶段[1]。目前,我国东部主力油田大部分已进入高含水或特高含水开采期,原油综合含水率已超过90%,有的油田甚至高达98%,油田开发已由 “采油” 变为 “采水”。在高含水期,含水率的小幅上升会导致液量的大幅度增加。以胜利油田为例,全油田综合含水率在91%~92%时,含水率每增加%,液量每年就增加约375×104 t,增幅达%。由于地面处理系统利用的是中、低含水期的生产设施,因而不能适应产液量剧增和以水为主的处理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集输和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明显不足,超负荷运行,处理效率低下。

2)原有设施需不断扩建,改造工程量和投资费用过大,并且原有流程的改造也十分困难。

3)能耗及成本增大。在油田中、低含水期开发阶段建设的原油脱水站,大多采用两段脱水工艺,高含水原油集输至集中处理站后全部进入加热炉加热,大部分热能消耗在对污水的加热升温上。在一个进站液量为1700×104 m3/a、综合含水率为95%的联合站,将来液升温7℃,仅一次加热炉的燃油消耗就达×104t/a以上,其中污水吸收的热能大约占97%,造成了能量的极大浪费[2]。脱出的污水需返输至注水站,污水往返输送成本、降回压泵能耗、运行管理维护成本等增大。另外,随着含水率的上升,油井排来液的温度越来越低,热量及化学助剂等的消耗进一步增大,导致吨液、吨油处理成本急剧增加。

4)大量污水的循环加速了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缩短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实施预分水,尽早把污水分离出来,减少污水流动环节,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大幅降低能耗、成本和改造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国内外油田一方面加紧研究适应高含水期油田生产需要的预分水技术,成功研制出了末端分相管、水力旋流器等高效预分水装置;另一方面对原有流程进行配套改造,增加预分水环节,由采出液全液在联合站集中加热脱水改为在各井场、分压泵站、接转站进行低温预分水,分出的污水就地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剩余低含水油再送至联合站集中加热处理。目前,国内外常用的预分水技术主要有三相分离技术、旋流分离技术、末端分相技术、斜管预分水技术和低温破乳技术。

1 三相分离技术

三相分离器的技术原理是油水混合液经设备进口进入设备,经进口分气包预脱气后进入水洗室,在水洗室中油水混合液发生碰撞、摩擦等降低界面膜的水洗过程分离出大部分的游离水,没有分离的混合液经分配器布液和波纹板整流后进入沉降室,并在沉降室进行最终的油水分离,达到脱水的目的(图1)。三相分离器综合应用了来液预脱气、浅池布液、水洗破乳、高效聚集整流和油水界面控制等数项技术,在国内外油田得到广泛应用,其中尤以我国应用水平最高[3]。

图1 高效三相分离器原理图

我国陆上油田大多将三相分离器改造为预分水器进行预分水。河南油田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高含水期油田原油物化特性,研制出了HNS型三相分离器,其外形尺寸为φ3000mm×10608mm×10mm,分离器内分为预脱气室、稳流室、水洗室、沉降分离室、油室、水室、气相空间、气包等部分。该型三相分离器采用了气体预分离、二次捕雾技术和活性水水洗强化破乳技术,提高了油水分离效率;利用双隔板结构U形管压力平衡原理,实现了油水界面控制;合理配置设备与工艺控制的有机结合,提高了自动化水平。将HNS型三相分离器改造为预分水器,其处理能力为同规格传统设备的4~8倍,针对河南油田密度为 的轻质原油,经一次预分水处理,出口原油含水率在%以下,污水含油低于500mg/L[4]。

胜利油田 “十一五” 期间在33座联合站推广应用高效三相分离器152台,处理进站液量×104m3/d,原油含水率从85%~90%降至50%~60%,每天节省加热燃料900t左右,取得了良好的节能降耗效果。以坨三站为例,进站液量为×104m3/d,应用高效三相分离器预分水后,分离器出油含水率由94%降低到15%,加热液量下降了90%,年节约燃料油1068t。对于边远小断块油田,胜利油田将原来的高含水全液外输至较远联合站、注水水源回调改为就地预分水处理后回注、低含水油外输,在15座接转站应用三相分离器32台,分出水×104m3/d,污水就地回注后实现污水替代清水×104m3/d,每天减少×104m3污水往返输送,节约输送电耗×104kW·h,年降低加热能耗×1014J,同时解决了部分油田欠注的问题,缓解了污水回灌压力。

三相分离器用作预分水器,具有处理能力大、分离效率高、运行工况稳定、管理方便、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含水原油经一段处理后获合格净化原油标准;但三相分离器是以出油含水率达到一定指标为目的设计的设备,污水分离净化的有效空间不足,造成除油效率低,分出水含油指标一般控制在1000mg/L以下,实际运行中水中含油在500 ~1000mg/L之间,后续污水处理系统需采用二级除油加过滤的处理工艺,投资、占地和运行费用均较高。

2 旋流分离技术

图2 水力旋流器原理图

水力旋流器的工作原理是在油水存在密度差的情况下,使含油污水在水泵或其他外加压力的作用下,从切线方向进入旋流器后高速旋转,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水向器壁运动,形成向下的外旋流,通过旋流器底部出口流出(底流);油向旋流器轴心处运动,形成螺旋上升的内旋流油核,由上端溢流而出(溢流),最终实现油水分离,如图2所示[5,6]。

旋流分离技术是油田高含水期节能降耗行之有效的工艺手段。水力旋流器可以使高含水原油在不加热的条件下实现游离水脱除,节约大量的燃料,欧美国家海上油田广泛用作预分水器,陆上油田基本不单独使用,目前发展方向主要是作为前端预处理器与其他技术组合应用。旋流分离技术在国内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未得到大规模应用。胜利油田开展了旋流分离技术试验,研制了以旋流和沉降相结合的试验设备,其工作原理为油、气、水混合液进入旋流筒,靠离心旋转分离和重力作用,脱除90%以上的伴生气,该气体与分水器内的少量气体一起经二次除液后,由压力控制进入气体系统,油水混合液经配流管均匀进入分离区,再经整流迷宫板缓冲整流进入沉降区沉降;在沉降区内,靠加热器进一步激发破乳剂的活性,使乳化液破乳分离,油滴聚结上浮,脱水原油经隔板进入油室,再经液位控制流出分水器。该试验设备的技术关键为:(1)分水器进入端设计了预分离旋流器,采用预分离技术,将混合液中95%以上的气体预先分离;(2)设计了配流管和整流迷宫板,使高效分水器内流场稳定,便于油水分离;(3)分水器内部设有加热器,既能激发破乳剂活性,又能避免对底部污水的加温;(4)设计的水位调节器能自动调节分离器内的油水界面,处理后污水含油基本在500mg/L左右。江汉油田进行了两级旋流分离工艺研究,两台旋流器串联应用,一级进行预分水,二级对一级分出的水进行除油处理。现场试验后,马王庙油田马56站一级旋流器分出污水占总液量的50%以上,二级旋流器除油后污水含油在100mg/L以下[7]。

水力旋流器用作预分水设备,具有质量轻、占地面积小、单位容积处理能力大、分离效率高、分离速度快、投资小、构造简单、本身无活动部件、易于安装和维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旋流管易磨损、气体影响分离效果、提升和旋流造成原油乳化不易分离、出水水质不平稳、动力消耗较大、可有效分离游离水却对乳化水基本没有分离能力、分出水含油偏高(1000mg/L左右)等,难以得到推广应用。

3 末端分相技术

末端分相管是一段直径加粗了的末端集输管线,长约45m(长度取决于原油的特性和预分水效果),直径1020~1220mm,两端用球盖封堵,主要用于高含水油田原油的预分水和污水净化。末端分相管在管内完成油气水分离的5个过程(流体水力搅拌、质量交换、扩散、重力沉降、在聚结器内使水滴聚集),同时具备多种装置的功能(Ⅰ级分离装置、预分水装置、预净水装置),在前苏联得到较多的应用。西西伯利亚地区的塔什金诺沃油田在丛式井井场或增压泵站上配备了两根直径1020mm、长250m的末端分相管,液体处理能力达30000~32000m3/d,每天可分出7800~9000m3的游离水,游离水分出率达60%,而出口原油含水率仅为%~%。

末端分相管能在油田配套工艺流程中取代造价昂贵、数量众多的Ⅰ级分离装置和脱水装置,大幅度降低投资(可降低总投资25%~40%),具有制造与控制操作简便、液体处理能力大的特点,可用作小型和边远油田的预分水器,缺点是分离效率较低,分出水含油偏高。

4 斜管预分水技术

斜管预分水器的工作原理是自然沉降结合浅池分离,主要用于分出游离水,欧美称之为仰角式游离水脱除器。其是将卧式和立式游离水分离器相结合,采用仰角设计,克服了立式容器内油水界面覆盖面积小、卧式容器油水界面与水出口距离短以及分离时间不充分的缺点。来液进口位于管式容器的上行端,水中油珠能聚集并爬高上行至顶端油出口,而水下沉至底端水出口排出。

斜管预分水器结构简单,造价低,占地面积小,主要用于对分出水含油要求不高的掺水油田,将分出的污水就地回掺,以降低集输系统掺水能耗和管线投资,并减少联合站的运行负荷。俄罗斯在其高含水和特高含水原油集输中广泛采用斜管预分水器(直径为1220mm,倾斜角度在45°左右,液量处理能力为10000~15000m3/d),用于脱除80%的游离水。欧美国家也开发并推广应用了该类设备,但在斜管仰角设计上采取了较低角度,为12°[8]。斜管预分水器目前在国内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仅河南油田1个计量站应用,分出水水质无法控制,出水含油一般在1000mg/L以上,分离效率较低。

5 低温破乳技术

利用低温破乳技术来进行预分水是比较经济的。加拿大研制的原油声波破乳设备,可安装在高含水油井管径小于4in的集油管线上,使处理后的稠油含水率最低降至1%,节省药剂投加量50%。美国的微波破乳MST模块化撬装设备在现场试验中也取得了成功,效果显著[8]。

近些年来,随着注聚等3次采油工艺的应用,采出液物化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且乳化现象十分严重,导致预分水难度加大。各油田为了弥补机械方法的不足,普遍开始重视高效设备和化学助剂的综合应用,即在原有预分水工艺的基础上,投加预脱水剂,使高含水期大量污水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化学药剂加入量条件下得到有效分离。H1联原油黏度高,污水含油量高,乳化严重,采用机械方法进行预脱水有诸多不便,通过选用高效预脱水剂,在进站温度下,采出液中80%以上的污水实现预分离,分出的污水含油在100mg/L左右,可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节省了大量的天然气和破乳剂,并且工艺改动量小、投资少、易推广应用[9]。辽河油田通过大量室内试验,研制出了预脱水剂,在原有设备基础上优化工艺流程,在进站不加热的条件下分出游离水,再进行后续处理,取消一段加热,节省了大量破乳剂,经济效益明显,全公司推广后,每年可节省操作费用4000万~5000万元。

化学药剂的引入,导致预分水费用增加,后续污水处理难度加大,如何趋利避害,有待深入研究。

6 预分水技术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油田采用的预分水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分水的效果,但这些技术的主要控制指标是原油含水,对分出水中含油则限制较少,造成分出污水含油高达1000mg/L左右,这样污水处理系统需要进行一级除油、二级沉降加过滤的复杂处理工艺才能使污水水质达标,污水系统占地、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很高。预分水技术未来主要向以下方向发展:

1)加速高效油水分离设备、分离技术的研制和推广。

2)在研制高效预分水设备时,更加注重降低分出污水中含油指标的研究。

3)向各种技术的集成化、一体化、小型化、低投资和低成本方向发展,如旋流、气浮、沉降、聚结等的优化集成,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的综合应用等,以发挥不同技术、手段的优点,扩宽预分水技术的使用范围,提高预分水设备的稳定性和处理效果。

基于此,笔者正在开展新型一体化预分水除油技术研究,通过综合应用旋流、气浮、聚集和三相分离等技术,将预分水与污水除油功能有机结合,形成一体化装置,在高效预分水的同时,强化污水除油功能,改善出水水质,使出水含油降到15mg/L以下,从而简化后段处理工艺,减少投资和运行费用等。该项研究目前进展顺利,室内试验已达到预期效果,现场试验正按计划进行,专利成果也正在申报中。

参考文献

[1]胡世杰,李绍文,杨海燕.高含水期油田地面工程现状及发展趋势[J].管道技术与设备,2011 ,5:51~53.

[2]侯桂华.原油脱水站节能降耗技术应用[J].石油规划设计,2008,19(4):41 ~43.

[3]牛彬.油田高含水期油气集输与处理工艺技术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22(4):8~12.

[4]汤清波,钱维坤,李玉军.HNS型高效三相分离器技术[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7,26(6):16~17.

[5]张劲松,冯叔初,李玉星,等.油水分离用水力旋流器流动机理和应用研究[J].过滤与分离,2001,11(3):15~18.

[6]陈建玲.QK17 -2污水处理平台水力旋流器控制方案优化设计[J].中国造船,2010,51(增刊2):138~144.

[7]成仕钢.两级旋流分离工艺的应用试验研究[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5,18(2):33~34.

[8]杨时榜,叶学礼.油气田地面工程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43~44.

[9]张大安,黄耀达,马强.预脱水技术应用研究[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8,18:10~11.

论文参考文献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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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专利的保护知识对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方面的保护,对于学术方面的引用评论,当然是不属于前述的保护范畴

人民调解利弊论文参考文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对策思考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种调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人民调解的不足 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 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行政调解的优势 ①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寻求行政机关解决。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②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2)行政调解的不足 ①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②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③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司法调解的优势 ①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③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2)司法调解的不足 ①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三、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 三大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有各自的调解领域,但是三大调解又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从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角度讲,研究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1.程序衔接 (1)建立庭前调解机制。首先,应在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同时,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既有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审前调解,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审中调解,从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提供坚实的平台。其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街道(镇)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最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目前,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在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其运作模式正如上面所述。 (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杨浦区司法局于2005年3月联合签署了《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实施办法(试行)》。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也已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司法调解,可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 ①实行就近立案制度。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要求诉讼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的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②实行先行调解制度。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对于就近立案的案件,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③实行优先审执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调解档案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优先安排,对此类案件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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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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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篇3 浅谈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的对策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总要求、基本途径、社会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 [关键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途径;自身建设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现在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上。从广义上说,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基本适应,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凋、可持续发展,共同进步;从狭义上说,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层建筑保障。 和谐的社会关系要求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加以维护,为此,就要通过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和谐并不是“一团和气”,也不是宗派主义,而是建立在特定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原则要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通过法制加以维炉,为此必须发展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2.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要求。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国民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但是,必须把公平正义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来理解。离开这个环境,公平正义就可能演变成平均主义。在现阶段,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买卖双方的利益和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因此,公平正义就是要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尊重差别,通过适当的政策把差别转化为推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为此,要完善市场经济,规范竞争秩序,调节收入差距,正确处理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道德的要求。 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 4.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激发出来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这种“活力”需要激发。尊重创造,就要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让不同社会阶层都把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生产要素优势融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中。 5.安定有序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动态平衡。 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社会不稳定现象要比社会不和谐现象更为严重,为了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时仅仅用调和的 方法 不能奏效。要求不断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自治,让公民依法管理自已的事务,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延伸。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目的在于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此,就必须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1.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发展是硬道理,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发展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 2.走共同富裕道路,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但平均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不能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将长期存在,因此要承认差别,而不是否认差别,更不能人为地消灭差别,差别既可产生动力,也能导致冲突。实现防止冲突、推动发展的目标,需要有正确的政策导向。逐步提高居民收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3.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应当尊重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实现不同经济成分的均衡发展。为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四、把社会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社会建设关系到民生,关系到社会稳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布局中地位重要。我们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历来重视改善民生,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现在,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即所谓“民生”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党政机关服务质量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更取决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比如 教育 、文化、卫生、就业、住房、尤其是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五、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只有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永葆先进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篇4 试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实现和谐社会的愿望也愈发强烈。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以及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建设的研究,证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适应当今中国的发展趋势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观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积极地指导作用。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研究,结合中国现代社会的具体国情,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结合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观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建设与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发展的历史轨迹 任何一项事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他们的发展都有一个极其曲折艰辛的过程,毫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形成和发展也有着悠久漫长的历史,下面我们就浅谈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发展的历史轨迹。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产生前,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他的关于人类活动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形成有很大影响。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在实践哲学中,他认为幸福是最高的善。在当时,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否定了自己老师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他曾说“我爱吾师,但我更真理。”他批判了柏拉图把理想看作离开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的理论,但他的批判并不彻底,他是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之间摇摆,所以他对唯物主义并不坚定,而且他的理论主要指向人的伦理道德活动。 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出现之前,哲学理论还有一段重要的发展史。当时,一位唯心主义的哲学家黑格尔,他指出,在泰利士的时代伦理习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便成为普遍化。而毕达哥拉斯的实践哲学使得“民族的精神在意识本身中有着它自己的独特的本质”,在毕达哥拉斯的那个时代,伦理便从现实生活中提升到思想上了,人们才意识到我们是有真正意识的绝对个体,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行为。这个理论也使得哲学不断向着实践哲学发展。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之后,出现了智者学派,他们主要研究课题也是哲学的重要内容“给人以精神教养”,他们主张“智者们以智慧、科学、音乐、数学等教人,人们要在他们的观念方面得到教育”这种思想。哲学史本身就是一个有抽象到具体、由贫乏到丰富的过程,哲学史就是整个认识的历史。毫无疑问,当时不断完善更变的哲学思想为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随着人类对哲学认识的深化,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也逐步形成。 而实践观的精神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事物的本质和人的本质问题理解上的历史变革和历史创新,所以作为中国现代青少年,我们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中要把实践本质观和实践人本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观和人本观内在的结合起来,如此才能克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中一些方面的弊端,例如:从客体方面理解事物本质,或者从主体方面理解人的本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探索和认识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由此被提出,不得不说的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运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哲学含义 (一)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特点 实践思维方式是一种创新性思维方式,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正是通过这种思维方式超越了那些西方哲学家所提出来的哲学思想。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环境、主体和客体之间是双向互动的”,而且人的实践就是这种互动关系的完整体现。 理解实践思维方式对理解马克思的哲学理念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有以下几点特征:①马克思哲学是以实践作为思维视觉和切入点的,通过把人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社会化的人、实践的人;并把世界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主体对象化世界、人化世界、属人世界或人类世界这两种的实践转向来为人类哲学开拓出新的视野和境界。②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以主体的实践。 详细来说就是: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类社会或者社会中的人类作为立足点,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世界或社会作为出发点,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归宿点。③从实践去理解、评价哲学思维,相关哲学方面的研究途径都是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通过这三条关于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特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实践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方式。 (二)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1、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立足于实践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体化哲学,它超越了一切唯心主义哲学,也克服了唯心主义的局限性,并且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和最显著的特点,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来源于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揭示了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统一性,而且它也阐明了实践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地位,因为实践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 而且,在马克思看来:必须面向现实世界中的实践,把现实和实践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完成哲学研究。所谓哲学首先要能经受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的考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另外,要想使得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就必须把马克思实践观的直接现实性和普遍统一性这两个基本点进行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就是实践观,并且其自然观、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基本观点也是实践观。人类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进步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通过对时间以及社会进行深入而全面探讨,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无法代替的地位。 2、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作用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目前人类社会最科学、最具生命力的一套理论,对人类发展的意义深远。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丰富和成熟,它是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如此生命力的关键。另外,实践具有创造客观价值和优化主体这两大社会功能,人类社会就是在人类的活动中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能根据时代的发展去针对适时的问题情境,由此揭露人类的生存状况,昭示人类发展机制的改进方向,完善人类的生存方式,使人类能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作为社会的接班人,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要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推动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巨大指导作用,并且不断的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由此可见,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作用无可比拟。 三、马克思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1、以人民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以人民为主体。人民是一个社会构成的主体,人民的幸福感决定了以整个社会的幸福感。人民不仅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种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应当政府服务于人民,又属于人民。执政者与人民之间不存在阶级差异,与人民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切机构都应以人民为主体,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均是为人民服务的代言机关。 2、公平、公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和谐社会中不存在阶级的差异,社会等级制度等问题。消除阶级矛盾意味着在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每个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权阶级,社会的任何组织活动都是公正公开的的,社会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等阶级矛盾,付出与收获得以平衡,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得以提升,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中,一个人的价值的大小决定于一个人这个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多少,而不是有一个人的出生、地位所决定。 3、民族团结统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向来都是政府关注的重点。由于各民族之间风俗习惯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民族混居地往往是社会安定问题高发地带。但民族的团结统一,并不意味着民族的同化,各民族的独特风俗习惯都是宝贵的文化财产,民族的团结统一应该建立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互相理解,互相理解,消除民族歧视,将民族团结放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首要位置上,这样才能解决民族矛盾,实现各民族的协调发展,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出重要一步。 4、重视农民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正在由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农民问题依旧是民生之本,是政府需要关注的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加快了城市化建设进程,在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导致各种人才资源大量从农村流向城市,城乡差距进一步加大。作为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要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农民问题。通过健全农村各种福利制度,普及农村医疗 保险 等,出台更多地利民政策,保障农民的权益,解决农民问题,让农民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1、毛泽东思想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各种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均十分匮乏,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照搬苏联,是毛泽东同志首先冲破桎梏,提出应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社会主义。毛泽东同志指出,苏联在建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暴露了其不足之处,我们在学习其先进思想与方法的同时,应吸取失败的经验与教训,并应以为戒,在中国的这会注意建设中少走弯路。这个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毛泽东同时提出,现在应重在努力学习、积累经验。这个时期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探索,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邓小平理论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新认识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二代领导者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经验与教训,改变了原来的“以阶级斗争”的不正确方针,将建设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上。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的实行改革开放,并就此推行了一系列措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到战略地位,全面推动了新时期精神文明以及物质文明建设。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启迪 “三个代表”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全面认识国内外形式变化,掌握了社会主义建设新要求之后,于十六大中提出的重要思想。它突破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江泽民同志汲取了前期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正确认识到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将马克思社会主义实践观结合中国国情,改变前期盲目地教条主义,增强全局意识,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 四、总结 社会和谐是人民生活安定和谐的基本保证,和谐社会的本质是经济发展,人民安定,民族团结,国家富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探索与研究中提出的,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在探索过程中,马克思社会主义实践观作为理论依据,在不断地被改进与完善,更加的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去建设,保证不断有先进文明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支柱;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和谐社会提供丰厚的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 [1]许华.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研究[D].安徽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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