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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晚婚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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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晚婚问题研究论文

晚结婚,只是比较晚去完成结婚的任务。而嫁错人所包含的含义比较深,为什么会觉得一个人是错的?那这个人肯定是做出过错误的事情,或者家庭是不好的,例如重男轻女啦等等,一旦结婚生子,对于女性来说不仅会被嫌弃”,还会被众多外界因素羁绊,不可否认,女性相对在重大事件决策上没那么果断,特别是这种人生转折点。不是说嫁错人没有改变的机会了,而且很难去改变。而会选择晚结婚的人,大多都是经济,人格独立的新时代女性,她们有着自己的事业,对于不能提供帮助的男性会有“要你何用的想法”,她们有极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许还有着广泛的交际圈。事实上,这类独立女性不容易被世俗所羁绊,她们懂得及时止损的道理,即使离婚也不会产生太多的顾虑。

没有哪个女性想要晚婚,都想在最美好的年纪遇到对的人,然后幸福的与他走完一生。晚婚不过是开始没遇到可以托付终生的人罢了。什么学习、工作等,都是借口。也有一些女性,有男朋友,也认定了会和他走入婚姻,但是没有一个好的结婚时机给耽误了,比如对方没求婚,或者求婚不够诚意,彩礼不到位,还是在校学生,对方当兵没回来等原因

在2021年,40至44岁结婚的女性人数(万人)首次超过20至24岁结婚的女性人数(9985人)。与25年前的数据相比,2022年20岁出头结婚的女性数量较1997年的万人大减93%,40岁出头结婚的女性数量较1997年的7322人增幅50%。值得注意的是,40岁出头的初婚女性从1997年的1484人增至2022年的5835人,增幅达到倍。韩联社分析其原因称,一是20多岁女性人口逐渐减少。从各年龄段的年中人口数来看,20至24岁的女性人口从1997年的万人减少至2022年的万人,减幅达到。同时,40至44岁女性人口则从万人增至万人,增幅为。二是人们的婚姻观出现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不一定非要结婚。此外,与过去相比,人们参加工作的年龄相对较晚,这也是晚婚成趋势的原因之一。

生活破压力大,而且普遍晚婚晚育

大龄男女婚恋问题研究论文

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一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摘要: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笔者从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心理特征、类型以及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四个方面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 恋爱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 恋爱是异性之间在生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恋爱不是生来就有的,一个人对爱情的追求,只有当他的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能产生,并且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生理成熟 在校大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岁左右,处于性生理发育的成熟期。绝大多数大学生在中学时代就完成了性成熟的关键一步。性生理的成熟为大学生恋爱提供了生理基础。 (二)环境因素 大学生入学前后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生恋爱有着特别的影响。入学前,男女之间由于学业的压力和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干涉,青春的悸动被压抑着不能释放。入学后,学校没有禁令,家长无法直接干涉,处在自由状态下的异性,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相处以及享乐的需要和虚荣心等因素,为大学生的恋爱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的心理特征 (一)相互美化 男女之间相互美化、互相吸引,双方都感到舒服。往往将对方的一切都赋予爱情的印记,把自己所希望出现的特征赋予对方。 (二)排他性 组成一个具有特殊共享物和亲密感的系统,本能地抗拒他人亲近自己的恋爱对象。表现出对介入他们系统的人非常敏感,充满敌意,并且很容易因此而出现矛盾。 (三)波动性 恋爱的时候,思想上容易出现“我的世界里只有你“的想法。经常因对方的情绪变动而出现波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绪变化易影响到身心健康。 (四)冲动性 热恋时人的认识活动范围容易出现缩小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习惯行为受到破坏,自控能力受到减弱,易出现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与后果等现象。 三、大学生恋爱的类型 (一)比翼双飞型。他们基本上具备成熟的人格,正确的恋爱观,可以理性引导爱情,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感情与爱情、情爱与性爱的关系。 (二)生活实惠型。基本上这种类型的恋人都有确定的生活目标。这种爱情是理智的,现实的,确定恋爱关系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三)时尚攀比型。在一些高校,恋爱成为一种时尚,这种恋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同学为了证明自己的魅力而谈恋爱,由于目的性不强,缺乏认真的态度,把谈恋爱看成是精神上的一种补偿,常以“没想那么多”为借口分开。 (四)玩伴消费型。这种类型的同学经常会说:“我其实不是真的在谈恋爱,只是生活太乏味了,又没有知己,想找个伴畅快畅快。”他们在精神上常感到孤寂,为了弥补精神上的空虚,急欲与异性朋友交往,“恋爱”成为一种近景性的精神需求。 (五)追求浪漫型。这类学生情感丰富,对爱情浪漫色彩的追逐和窥探心理日趋强烈。罗曼蒂克的爱情对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他们普遍认为出没于花前月下的刺激比爱情的责任和义务更富有色彩和韵味。彼此沉浸在两人的世界里,忘却了集体,甚至忘却了学业。 (六)功利世俗型。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以对方的家产、地位、名誉、处所、职业、社交能力、驯服度等为恋爱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因此,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方面上的大体一致;其次,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同时,要懂得爱情是一种相互理解,是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 (二)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在当今大学校园中,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恋爱言谈要文雅,语言要文明,行为大方得体;善于控制感情,理智行事;要避免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三)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前苏联著名 教育 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要注重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以及于处理矛盾的能力,只有做到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 (四)提高恋爱承受挫折能力 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波折。当爱情受挫后,用理智来驾驭感情,通过理智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 和途径;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宣泄和转移,来减轻痛苦。 参考文献: [1]朱永平,王亚南.当前大学生恋爱观念与恋爱心理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8(4):40-43 [2]张颖.大学生恋爱观及其伦理审思[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3]肖晓鸿.当代大学生恋爱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4]李微.高等医学院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2009 [5]丁喜龙.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性教育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 [6]周海涛.大学生恋爱态度及其与性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二 《当代大学生正确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摘要:大学生恋爱已经由过去的饱受争议发展到现在校园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摆正爱情在人生道路上的位置,进而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便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大学生;正确;恋爱观;教育 在人一生的社会生活中,“爱情”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和高校教育方式的改变,“爱情”也自然成为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同过去不同的是:当代大学生思想独立,个性比较强。在此情况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正确的恋爱观也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目前大学生恋爱的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在校大学生恋爱现状的调查分析,和与恋爱大学生的交流,目前恋爱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大学生恋爱人数众多且恋爱开始时间较早。 当代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已经有了恋爱经历,人数较多,占有一定比例,甚至有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过恋爱史。在这些有恋爱关系的学生情侣中,有些学生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同。 (二)大学生恋爱关系公开化且恋爱关系自由化。 如今大学生恋爱已由过去的躲躲藏藏转为现状的光明正大,更多的是公开化、自由化。教室、食堂、操场、小路上等都可见男女学生表达爱意的情景,这也俨然成为众多高校里一道“风景线”。所谓自由化,目前大学生恋爱已经得到家长的认同,恋爱自由观念已经在大学生心中形成。 (三)大学生的恋爱观过于简单化且责任意识淡化。 当前大学生对于恋爱观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有的受身边朋友的调侃、讥讽下产生恋爱关系;有的是与朋友打赌追友与异性产生恋爱关系。这些在大学生眼里是“轰轰烈烈的恋爱”,是大学里的“必修课”,还有的学生对于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持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从这些大学生对恋爱观过于简单化的想法中可知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也是比较淡化的。恋爱责任由恋爱关系产生,责任对象是多方的、直观的,这种责任意识的淡化无论是对大学生的身心还是其他方面都会照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四)大学生恋爱持续短且 毕业 后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较少。 大学生的恋爱时间往往较短,这些时间基本都是在校读书阶段,而毕业后能够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情侣并不多,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大学生欠缺社会阅历,思想单一,缺少人生奋斗目标,这促使很多大学生产生对待恋爱问题的简单、幼稚和不成熟态度,再加上大学生活经济上的限制、心理不成熟所产生的虚荣心理、就业的压力,这些都成为毕业后大学生携手走进婚姻殿堂较少的原因。 二、大学生恋爱观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的恋爱观念受环境的影响。 现代的大学生很容易被身边的事物影响,爱情剧、言情小说无处不在的伴随着学生成长。无可厚非,二十几岁的年龄充满着对爱情的幻想、对世界的认知,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影视剧、爱情小说中,更多的出现“三角恋”、“多角恋”,有多少在不经意间扭曲了大学生的思想及恋爱的态度。 (二)传统道德淡化,性观念开放。 由于当今社会极度开放,人们的思想早就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代大学生对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习以为常。大学时期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大学生迫切渴望他们眼中的“爱情”,但是不能正确理解恋爱的含义,错把“性”与“爱情”联系在一起。 (三)个人虚荣心攀比影响。 许多在校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个性比较强,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成双成对,自己的虚荣心深受打击,再加上许多学生是背井离乡在外求学,心灵空虚,认为恋爱可以弥补精神上的空虚,也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三、正确引导大学生恋爱观,做好大学生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一)充分认识到恋爱的责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不得不说,恋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会产生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恋爱任何一方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要为对方、对社会负责,达到道德情感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一旦双方有了爱,就应担当起恋爱的道德责任,要知道“爱情”不是建立在对彼此的占有之上,而是建立在为对方谋求幸福的基础之上,尊重恋人的人格和感情,平等履行道德义务。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相互间的交往,可以对双方起到学习上互助、情感上互慰、个性上互补、活动中互激的作用,对自我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二)处理好恋爱和学业的关系,制定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 在很多学生眼里,爱情与学业是不相矛盾的,爱情能促进学习,作为学习的动力。过去的 经验 证明在大学生中,存在着爱情与事业“双赢”的例子,但是很少,原因是很多恋爱的大学生心智不够成熟,不能把握好正确的方向,往往是顾此即彼,最后的结果不是双赢,却是两者都失去。 我们应该引导大学生充分利用自己的“黄金时期”多积累知识,培养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不能因为好奇而过早涉入爱情,更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当爱情真的降临时,要进行理智的思考,摆正爱情与学业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意识。 大学生正处于认知时期,个人的想法过于简单,对人生、对生活、对社会并没有很深的了解,只是把两人简单的爱情包裹在一个温室里,一旦毕业,彼此迈向社会大潮中时,会因为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烦恼而重新审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 爱情 故事 ,进而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爱情。我们应该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向上、健康的心理,少一些虚荣心和孤僻感,多一些满足感和集体感。 (四)加强校园 文化 的建设,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1.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学风、校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才质量的高低,教学水平的优劣。良好校风一旦形成,将对学生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积极营造学校的学习氛围,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2.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充实大学生的业余生活时间,消除大学生孤独感,通过活动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培养良好的情操,为学生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让学生之间成为彼此的知已、朋友,使学生从心理上明白恋爱不再是他们精神寄托的唯一方式。 3.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使学生思想觉悟有所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课是教育和培养学生道德情操的理论阵地,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来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通过课堂话题讨论来倾述自己对大学生恋爱观的看法,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4.改进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方式,探索辅导员老师工作模式。辅导员老师与学生接触较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通过辅导员的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社会责任感。这需要辅导员老师探索自己的工作思路,了解一定的思想教育理论,同时采用学生易接受的工作方法,来教育与培养大学生的恋爱观。 在充满美丽幻想的大学校园里,很多学生都开始了属于自己的爱情序曲。但由于社会的经历、生活阅历的缺少,人生观、价值观都尚未成熟,加之受到外界因素、周围环境影响等,很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想法。所以我们必须从教育与培养学生自身道德出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引导学生寻求自我真正的爱情,取得“双赢”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张芝荣.大学生恋爱观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 企业文化 ,2009(32). [2]程静.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1). [3]邓桂兰.大学生恋爱问题及教育引导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9).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三 《试谈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摘 要】针对恋爱现状、恋爱认知与态度、恋爱相关问题、恋爱教育等问题自编问卷针进行了调查,以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择偶标准、恋爱观形成、恋爱与学习、同居与亲昵行为产生原因,对如何进行有效的恋爱心理教育提出了应对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大学生恋爱是校园中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话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恋爱引发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恋爱观教育是高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许多高校还将其纳入心理健康课教学体系中。为了更好地了解我校大学生恋爱的现状,了解群体文化对大学生恋爱教育有何影响,以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恋爱心理教育、辅导、咨询工作。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调查于2012年3月-5月进行。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在湖南某理工学院13322名二本在校学生(其中女生6521)中抽取了365名学生作为被试,样本涵盖该校文、理、工等十五个院,其中男生201名,女生164名;大一92名,大二90名,大三83名,大四90名,大五10名。采用自编的《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问卷调查 S版》作为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365份,回收问卷341份,有效回收率为。在参考了百度文库公布的相关问卷,结合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并与若干在校学生座谈的基础上,研究者经过反复修改编制成该问卷。 2 调查分析与结论 (1)恋爱的基本情况:所有被试中从没谈过恋爱的占,所有被试中正在谈恋爱的占;这与《当前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现状调查研究》(欧阳宇2011年《毕节学院学报》)调查得出的比例高度一致。曾经谈恋爱,现在没谈的占;二者相加有过恋爱经历的比例为,这与《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行为关系研究》(林玲2008年第3期《思想理论教育》)所调查出有过恋爱经历的为也相差不大 。调查显示在所有正在谈恋爱及曾经谈恋爱的学生中,恋爱平均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的占,1-3个月的占,4-6个月的占,7-12个月的占,1年以上,2年以下的占.。从恋爱次数来看,在校学生恋爱过1次的,2次的,恋爱3次及3次以上的占。在谈恋爱的学生中大二的最多,占,其次为大一、大三,均为,大四与大五合计。总体来看,大学生谈恋爱的现象比较普遍,并基本处于尝试恋爱阶段。 (2)对恋爱的认知与态度:对 “是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问题,选择“生活枯燥,排遣寂寞”的占,选择“积累经验,体验人生”的占,选择“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的占。选择恋爱对象的标准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道德品质占,才华能力占,个性与性格占,与自己志同道合占,外表漂亮占。可见大学生的选择恋爱对象更侧重于精神性因素。这表明大学生重视双方关系融洽,双方心理的相容。有 文章 提出“90后大学生择偶观更现实,趋向于恋爱对象的优越物质条件”。那到底是调查有误,抑或在校大学主观择偶标准与实际选择有出入,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原因,则需在以后进一步研究了。 所有被试中认为谈恋爱有利于学业成绩提高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基本无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轻微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严重影响的仅占。而在“恋爱与学业发生冲突怎么办”中,所有被试中选择以学业为重的占;而的被试回答没想过这个问题。这表明在校大学生对学业是比较看重的。因此教育工作者在此方面对学生引导时可以更多的着重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从学生终生发展上着手,而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其对学业有负面影响,否则思想教育工作只能流于说教。 在关于恋爱与婚姻关系中,的被试选择了“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在对恋爱的理解中,的被试选择了“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选择“不必考虑太多,跟着感觉走”的占,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没有过多考虑将来”。此处与“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中的选择看似矛盾。表明一方面大多数学生主观上认同恋爱是“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而不会赞同“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学校生活中引发恋爱的机缘更多地是“生活枯燥,排遣寂寞”、“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这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较不稳定,易受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朋辈群体的影响。 (3)对于大学生恋爱相关问题的看法:对于“看到热恋中的大学生在公共场合里拥抱、接吻、亲热时”的态度,有的选择了“很正常,那才是恋爱”,的被试选择了“无可厚非,如果是我,也会欣然接受的”,说明共有的属主动接受。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不太能理解,要有所收敛”,的选择了“那样不好,但没办法,只当没看见”,的被试选择了“欣赏他们的勇气,但自己是不会去做的”,说明共有的被试是被动接受这一现象的,二者相加对此持接受态度的为。有的被试选择了“反对”,并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文明行为。可见大多数人面对此现象时更多只是一种无可奈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在进行课程教育可适当引入投射心理、反投射心理、群体意识等理论,让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公众的影响后再反观其是否得体。 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的看法中,的被试选择了“坚决反对”,选择“是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很自然,”的占40%,选择“虽不支持,但包容”的占。这说明的被试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不否定的态度。而有部分研究者基于各种理论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赞同态度, 也有研究者认为恋爱同居带来的不良后果究竟有哪些方面,以及这些不良后果的程度如何,在现实中可能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和群体性差异。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应从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再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教育。 (4)对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的看法:被试中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大学生恋爱教育,因为同学们心中有很多困惑”,被试中的认为“非常有必要,但要改进方式、方法”,只有的被试认为“不必要,那是学生自己的事”,另有认为“不必要,教育了没有什么效果”。在关于我校大学生中因恋爱问题而产生的不良问题,40%的被试认为问题较多,比较严重,另有的被试认为不清楚。仅有的被试选择了“学校老师教诲”。这说明一方面学生渴望得到帮助,另一方面学生在这方面的帮助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学校教师的帮助。这不能不说是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研究者认为应从人的终生发展的角度,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与行为进行指导,让学生认识到恋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教育。不可简单直白地要求学生“树立正确恋爱观”,那样只会是教育工作者理想化的一厢情愿。 参考文献: [1]李艳文,贺伟. 大学生婚恋观现状研究,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6). [2]贺晶,黄琳庆,刘列夫.90后女大学生择偶标准浅议.《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3]卿大咏.怎样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企业家天地,2007(4). [4]蔡宜旦.大学生婚恋观变化比较研究.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3(4). 猜你喜欢: 1. 关于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2. 大学生恋爱心理参考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4. 大学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 5. 浅谈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调查设计方案象牙塔中,大学生恋爱早已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留心的人们会发现,不论是在林荫小径、操场边上,还是教室角落 、熙攘餐厅,恋爱着的大学生出双入对、缠绵依依,毫不理会旁人的存在,别人似乎也是见多不怪、视若平常。可是,他们的恋爱是仅仅为了随大流,还是为了将来能与彼此结婚?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到底是怎样的呢?设计关于这个话题的社会调查时,在参考了一些资料后,结合自己的考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是否有结婚的打算;2. 心中理想的家庭模式;3. 最合适的结婚年龄;4. 与配偶间最理想的年龄差距;5. 在选择配偶时最优先考虑对方的什么条件;6. 是否认为应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自己在结婚时是否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7. 婚后,是希望自己的妻子做全职的家庭主妇,还是希望其有一份工作;8. 最希望的婚后家庭开支分配方式;9. 是否打算生育小孩?婚前还是婚后生育小孩?婚后什么时间生育小孩;10. 婚后是否会瞒着妻子仅仅因为生理需要或刺激与异性发生“一夜情”;11. 如果婚后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将会又怎样的行为;12. 对于配偶的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最不能忍受的是那一种;13. 婚后最想为妻子做的一件事是什么。

大学生谈恋爱是目前高校中普遍的现象,并已成为高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正值青春期的女大学生,她们以女性独有的细腻体验着爱情,体验 着人生。女大学生作为一个经专门知识训练的独特群体,在生理、心理和情感上都有其特殊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女大学生 的婚恋观也在发生着变化,引人关注。她们是怎样理解恋爱和婚姻的?为此,我们在长江大学对300多名女大学生就性观念和婚恋观进行了问卷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此次问卷调查涉及女大学生的恋爱态度、恋爱动机、贞操观、两性观等方面的内容,其题型大多数为多选题,采用分层随机发放无记名问卷的形式进 行。分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年级、不同的校区对长江大学的女大学生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320份,回收有效问卷283份,回收率为88%。利用 统计软件的多选题功能,采用百分比的方法,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2调查结果 大学生能否谈恋爱及谈恋爱的利与弊 问卷调查显示,有恋爱经历的女大学生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有的女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可以谈恋爱,的认为不可以, 的认为无所谓。关于恋爱的利弊问题,的学生认为恋爱“利大于弊”,健康的爱情可以激发恋爱双方专心投入学习,丰富感情生活; 的学生则认为“弊大于利”,认为如果恋爱双方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学习,而且还会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甚至伤害双方的感情。 3 讨论 3通过调查发现的几方面问题 女大学生恋爱观念开放,具有传统道德淡化的趋势调查中,有 %的女大学生认为“谈恋爱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消除空虚和寂寞”。有的女大学生认为“大学期间的恋人将来是否成为夫妻”很难说。反映了当代大学生只 注重恋爱过程,强调爱的“现在进行时”。而这种为了充实个人生活,解除寂寞和无边的空虚,把恋爱当作一种消遣文化,把恋爱与婚姻分离,不考虑爱的将来的观 点,未免失之偏颇。学生中流传着一句话:“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恋爱观念开放,传统道德淡化的趋势。 婚恋道德观存在模糊认识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西方性自由两种观念之间,调查中发现虽然只有极少数人对非婚性行为持肯定的态度,但大多数人对“婚前同居” 还是持可接受的态度。说明许多同学理性认识上觉得应该遵守传统的伦理道德观,但在爱的激情下,又不愿受传统道德的束缚,所以在对婚恋道德尤其是性问题上女 大学生存在着模糊认识。

爱情是大学生校园生活的重要部分,是每个大学生所向往与追求的东西。面对她的时候,每个人又有不同的态度,也就是说他们的恋爱观各不相同。现在的大学校园,从大一到大四,爱情的开始与结束在一年年的轮回,他们的交友方式也在社会活动、网上交友等各异的形式里异彩纷呈。而他们在天长地久、曾经拥有、解除寂寞和功利等心态里面彷徨,对于“性”这个字他们已不在觉得神秘了。随着现在的教育制度的改革,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恋爱观爱情性婚姻[提纲]一、引言二、大学生的恋爱现状1、谈恋爱的最佳时间2、秋天的爱情进行式3、几个恋爱的特例4、女大学生的恋爱规律三、大学生的恋爱观1、恋爱观的定义2、几种典型的恋爱观3、性的解放4、招生制度改革带来的思考四、总结 爱情是甜蜜的。大学生进入青年期,生理上发育趋于成熟,因而逐渐产生对爱情向往、憧憬和追求,这是很自然的事。但是,如何对待爱情问题,怎样处理爱情与事业等的关系,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事业的成就,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大学生重要的一课,也是我们人生之路走得更为成功的关键。正基于此,本文笔者对当代中国大学生的恋爱观作一个浅短的论述,愿有益于大家。 一希腊的神话说,是爱,而不是别的什么,创造了大地上的生命。最初,世界是一片死气沉沉的蛮荒之地,爱神降临,他拉起他的生命之弓,射出神矢,射穿了大地冷漠的胸膛,荒漠般的大地上立刻覆盖了一片繁茂的苍翠。随后,爱神又把一股气息吹到泥塑的男女身上,给他们以生命。 这个神话实际上表明:爱是历史的必然;爱,是和人类一道开始的旅程的。 什么时候谈恋爱最好,据1998年的《青年研究》第8期中方敏的《大学生的婚恋家庭观》一文的调查数据表示:在被调查的2000份问卷中,的人认为是在初中:男生中有6%、女生中有的人这样认为;的人认为是在高中:男生中有、女生中有的人这样认为;的人认为是在大学:男生中有、女生中有的人这样认为;的人认为是在大学毕业以后:男生中有、女生中有的人这样认为。 而时隔三年的今天,当笔者为写这篇文章再作相同的问卷调查的时候,在被调查的500人中,有12%的人认为是在初中:其中男生有、女生有的人这样认为;有的认为是在高中:其中男生有、女生有的人这样认为;有59%的人认为是在大学:其中男生有51%、女生有60%的人这样认为;而只有的人认为是在大学毕业以后:其中男生有、女生有的人这样认为。 从表面数据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学生自己认为的谈恋爱的年龄已经大大的推前了一大截。而大学时代几乎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为谈恋爱的最佳时间段。 稍稍留意,你会看到,在校的大学生正好处在18—25岁之间,按青年心理学观点,已跨过青春期,进入成年期,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说,已到了性欲发展史的第四期,即生殖期。这一特殊的时期,大学生心理、生理均已趋于成熟,寻求异性朋友,企盼爱神的飞临,实属顺理成章之事。 八、九十年代以来的大学生,大多是直接从高中升上来学生,他们涉世未深,对生活、对前途满怀浪漫和憧憬;而爱情,正是浪漫的载体,憧憬之凝聚。何况,高考之后,紧张感、压力感骤然消失,心情释然,本来也应该放松一下了。于是,大家纷纷闯进爱情的领地,一试身手。 A君是外语系的学生,入学不久,就确立了“奋斗目标”——追到一个美丽的女孩做女朋友。为什么不呢?他振振有辞的说:“我们系的美女如云,而男生稀缺,如果我不去行动简直是浪费资源,何况我们的课内容单调,课外活动缺乏,生活无聊得很,还不如为我自己的爱情多花点时间。”很快,他就和一个女孩坠入爱河之中。 像他这种想法的大有人在。每年的秋天是大学校园最忙碌也最有活力的季节,因为有新生入校这一件喜事:新生欢喜,是因为自己成了大学生了;老生欢喜,是因为有新的面孔可以看,有同乡有新的故事的发生。 新生班集体的活动在这个季节是最频繁也最得人心的时候,几乎每一次的活动都会得到大家的响应。首先,我们的大学生还没有摆脱能作为一个大学生的自豪与新奇感,所以,在新的集体中,他们会快乐的开始融入这个班,开始自己新的一切;其次,或许也是我们很多人或多或少的一个想法——未来的“爱情之路”不是一个空中楼阁,抱着近水楼台先得月——在说不定藏着“月”的情况下——的心态,大多数人还是不会随便放弃自己的机会的。而且,在这时候,我们的男女生同学的关系空前的融洽,大家都会保有级佳的风度,女生固然是淑女,男生也不会示弱不去做一个淑男的。放眼望去,一片太平盛世的好景象。 而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自发的组织形式之一的联谊寝室,在这段特殊的时期,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在新生班级的寝室之间遍地开花。这主要存在于男生罕有的外语系和女生稀缺的体育系之间,当然,也有很多是因为他们对自己本班的“素质”失望而谋求对外开放道路,另寻生机的,或者是某位同学已经对外班的同学一见钟情,借这种方式“暗渡陈仓”的。

女性婚姻观研究学位论文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楼主您好!《中日女性婚姻观的比较》,国内外研究文献比较少,网上很难搜到。建议您找人写算了,去那个浅论天下看看,我上次也在那写的,还不错。

【摘 要】旧时的日本妇女留给世人的印象是忍辱负重,必恭必敬的贤妻良母形象。传统的婚姻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过去的妇女将婚姻作为自己幸福的归宿和终身的职业,认为婚姻可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但近来日本传统的婚姻观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当代日本女性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将从日本女性的择偶观,婚姻生活观,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产生该现象的原因等几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日本女性婚姻观的变化和发展。【关键词】择偶观,婚姻生活观;社会地位;产生的原因1. 日本女性的择偶观[三高](日本女性择偶是对男性提出的三个要求:高学历,高收入,高身材)其实都和男性的外在资质有关,其中的[高学历]和[高收入]两者相铺相成,可以说这两个[高]代表了男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拥有高学历或是出身名牌大学,跨入政界或是进入大企业自然是没有多大的问题,在社会地位上也就高人一等;社会地位的高低随之带动的便是收入的高低。[高身材]代表着男性的外表,毕竟"潘安面前出情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时下日本女性择偶潮流似乎在朝[三低]的方向涌动。所谓的[三低]绝对不是[低][低收入][低身长]而是[低姿势][低リスク][低依存]。 [低姿势]是指男性对女性的尊重,即[レディ-ファ-スト];[低リスク]是指男性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是要有稳定的收入,即[资格保持者や公务员など安定した职业];[低依存]则是指男性婚后不会对女性过多的束缚,尊重对方的生活,给对方留有私人空间,即『束缚しない,お互いの生活を尊重』。 现代女性婚姻思想的改变,其中也有男性生存状况改变因素的作用。过去的日本社会,男性工作几年之后基本都能够拿到养活一家老小的薪水。但是如今薪水和工龄之间的紧密程度已经大不如从前,养活一家老小就成了问题,晚婚和少子化的情况凸现出来。或者女性择偶观的改变也能反映出女性对于男性的理解。由[三高]到[三低]还是一个很实在的举措,倘若男方虽然在社会上是一个功成名就的肉,到家后却成了[高姿势][高依存]的人,夫妻天天吵吵闹闹的,也许会弄得得不偿失吧。 另据[(マッチ·ドット·コム)](:全球最大的约会网站)的预测,可能今年日本女性的择偶观会由[三低]演变为[三手]。所谓的[三手]就是『手つだう(家事と育儿)』,『手を取り合うお互いの理解と协力』,『手をつなぐ(爱情)』。从[三手]来看,这是女性对男性内在资质更高的要求。三者都是安宁性内在的条件。 从[三高]到[三低]再到[三手],是女性对男性由外在向内质要求的变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日本女性择偶观的成熟,也是对幸福的重新理解和把握。 2. 女性的婚姻生活观 生活观 日本的传统观念认为, 在日常的生活中,集体利益要高于个人欲望和利益,必要时个人的欲望和利益应当屈从于集体利益。这种文化差异性,在劳动者对所属公司的忠诚心和归属感以及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等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当然,近年来随着[リストラマ]的出现以及[终身雇佣制]的瓦解,日本的劳动观念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传统的劳动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日本人生活观念的改变,日本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在,大多数的家庭都是夫妇和孩子的[核家族],由于丈夫一方工作繁忙,生活施加与家人各不相同,因此与家人各自吃饭,各自看电视的比比皆是,很多人由此导致与家人沟通减少,无法享受家庭所带来的幸福和放松感,这样一来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减少,母亲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增加,母亲成为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 随着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地位的提高 ,日本女性的家庭观 、婚姻观发生相应的变化 。不愿过早结婚而选择独身的职业女性在不断增多 ,丁克家庭(丁克一词为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也比过去增多 。 1992 年 、1997 年厚生省就结婚和生养孩子问题对已婚妻子进行了第10次 、第11 次全国性调查 ,结果显示,1992年赞成结婚后为了家庭牺牲一半自己的个性和生活方式的人 %,5年后下降为。其次,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原本由家庭承担的诸多功能逐渐被不断拓展的服务性行业所取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使妇女的自我空间得以大幅扩展 。同时,志愿者团体 、妇女团体 、家长联谊会 、学习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兴起,扩大了妇女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为家庭主妇拓展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 。在家庭内部 ,夫妇双方共同当家作主已成为当今日本家庭的主要形式,妻子在家庭事务上的决策权也越来越大 。2.2 婚姻观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当代日本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婚方式由恋爱结婚,相亲结婚(みあい结婚),国际婚姻,不办理手续的既成事实婚,(即成事实婚姻)以及双方不影响对方工作与生活的分居婚,到如今大城市兴起的“契约夫妻”(契约夫妇)的变化,可从中看到日本经济的繁荣,衰退,工作压力的增大,已对日本人的婚姻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日本传统的旧式婚姻方式,对日本的家庭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本人这种婚姻观念的改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与女性对于婚姻观的改变。战后的日本女性纷纷从旧式的、束缚自身发展的婚姻中走出,探求、构建起新型婚恋观,新的家庭模式,可以说是女性意识的巨大飞跃,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女性主义思潮的传播和普及。正是在女性主义研究的理论指导下,当代日本女性才能在婚姻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提高 在 家 庭 中 的 地位。而且战后的日本政府还实施了新的国策,日本新宪法规定了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教育权。工作权,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的提高,她们在很多方面以不逊于男性的出色表现,赢得了日本社会的承认,使得她们在婚姻大事上有了自主权。决定权,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带来了日本人婚姻观的大改变。 离婚热 旧时的日本妇女把婚姻当成一生的归宿,并为之操劳一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了,也决不轻言离婚,为了子女或家人忍辱负重,将就着过一生。然而,随着女性价值观和婚姻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生活品质,注重精神生活的充裕,尊重自己内心的情感,一旦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她们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不愿再像上辈人那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过一生,于是涌现出一股股离婚热潮 。 那么离婚率为什么会增加呢?这是因为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提高,由于经济理由而对离婚感到踌躇的女性减少,加上现在社会对离婚的消极印象也有很大的变化。日本政府从30年前起对女性参与社会进行民意调查,其中有一个问题的询问对“如果对配偶感到不满意,随时可以离婚的观点”怎么看。根据日本厚生省1972年调查时的数据表现,当时,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或者表示从某种程度可以理解的人只不过20%,但是到1998年到达54%,特别是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当中有59%的男性和67%的女性认为,当配偶不满意时可以离婚。从这一点看,女性对于离婚的顾虑反而减少了。 3. 社会地位 行业中的女性忌讳 在日本的很多行业中,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对女性的排斥也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在日本制酒行业中就是如此,日本人对于“酒”近似于崇拜,认为酒是神灵所赐,是神圣的。所以,最初的“酒”是献给神灵的圣洁之物。日本的制酒现场早晚都灯火通明,这是他们在向神灵祈愿,祈祷制酒现场的平安,传统上制酒工必须紧欲,远离女色,害怕将女性的不洁传到制酒现场,会引起神灵的不快,以至酒会变酸。 另外,在日本的隧道施工当中,也还仍旧存在着女性禁忌。有一种说法认为,山神是女性,如果女性进入隧道工地,山神就会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同性侵犯而震怒,于是山林荒废,隧道崩塌,事故频发。同时,山神还守护着隧道工程中的作业人员,如果女性接近工地现场,山神会因妒忌而离开,不再去保护男人们,于是危险也会降临到工地。1980年,国会女议员和大使夫人欲视察[青函トンメル](青函隧道)施工现场,被铁路建设公司以“女性进入施工中的隧道,会引起山神的震怒”为由拒绝。 隧道中的女性禁忌起源于人们对大山的信仰。日本人认为山为神灵所有,不容许侵犯。尽管现在有些山中的神社,寺院由于关心旅游收入而允许女性进入,可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男女同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虽然还有禁止女性进入的“圣地”,还有不允许女性参加的祭祀活动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女性禁忌也在不断的变化。例如,2001年7月,京都的[纸园祭]就在相隔300年后的今天允许女性登上了祭祀活动中的山行彩车[山ぼこ];在[青函トンメル]即将竣工的1985年,也允许了隧道施工人员的家属近200人通过了隧道。此与家人各自吃饭,各自看电视的比比皆是,很多人由此导致与家人沟通减少,无法享受家庭所带来的幸福和放松感,这样一来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减少,母亲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增加,母亲成为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 随着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地位的提高 ,日本女性的家庭观 、婚姻观发生相应的变化 。不愿过早结婚而选择独身的职业女性在不断增多 ,丁克家庭(丁克一词为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也比过去增多 。 1992 年 、1997 年厚生省就结婚和生养孩子问题对已婚妻子进行了第10次 、第11 次全国性调查 ,结果显示,1992年赞成结婚后为了家庭牺牲一半自己的个性和生活方式的人 %,5年后下降为。其次,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原本由家庭承担的诸多功能逐渐被不断拓展的服务性行业所取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使妇女的自我空间得以大幅扩展 。同时,志愿者团体 、妇女团体 、家长联谊会 、学习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兴起,扩大了妇女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为家庭主妇拓展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 。在家庭内部 ,夫妇双方共同当家作主已成为当今日本家庭的主要形式,妻子在家庭事务上的决策权也越来越大 。2.2 婚姻观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当代日本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婚方式由恋爱结婚,相亲结婚(みあい结婚),国际婚姻,不办理手续的既成事实婚,(即成事实婚姻)以及双方不影响对方工作与生活的分居婚,到如今大城市兴起的“契约夫妻”(契约夫妇)的变化,可从中看到日本经济的繁荣,衰退,工作压力的增大,已对日本人的婚姻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日本传统的旧式婚姻方式,对日本的家庭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本人这种婚姻观念的改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与女性对于婚姻观的改变。战后的日本女性纷纷从旧式的、束缚自身发展的婚姻中走出,探求、构建起新型婚恋观,新的家庭模式,可以说是女性意识的巨大飞跃,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女性主义思潮的传播和普及。正是在女性主义研究的理论指导下,当代日本女性才能在婚姻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提高 在 家 庭 中 的 地位。而且战后的日本政府还实施了新的国策,日本新宪法规定了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教育权。工作权,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的提高,她们在很多方面以不逊于男性的出色表现,赢得了日本社会的承认,使得她们在婚姻大事上有了自主权。决定权,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带来了日本人婚姻观的大改变。 离婚热 旧时的日本妇女把婚姻当成一生的归宿,并为之操劳一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了,也决不轻言离婚,为了子女或家人忍辱负重,将就着过一生。然而,随着女性价值观和婚姻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生活品质,注重精神生活的充裕,尊重自己内心的情感,一旦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她们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不愿再像上辈人那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过一生,于是涌现出一股股离婚热潮 。 那么离婚率为什么会增加呢?这是因为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提高,由于经济理由而对离婚感到踌躇的女性减少,加上现在社会对离婚的消极印象也有很大的变化。日本政府从30年前起对女性参与社会进行民意调查,其中有一个问题的询问对“如果对配偶感到不满意,随时可以离婚的观点”怎么看。根据日本厚生省1972年调查时的数据表现,当时,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或者表示从某种程度可以理解的人只不过20%,但是到1998年到达54%,特别是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当中有59%的男性和67%的女性认为,当配偶不满意时可以离婚。从这一点看,女性对于离婚的顾虑反而减少了。 3. 社会地位 行业中的女性忌讳 在日本的很多行业中,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对女性的排斥也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在日本制酒行业中就是如此,日本人对于“酒”近似于崇拜,认为酒是神灵所赐,是神圣的。所以,最初的“酒”是献给神灵的圣洁之物。日本的制酒现场早晚都灯火通明,这是他们在向神灵祈愿,祈祷制酒现场的平安,传统上制酒工必须紧欲,远离女色,害怕将女性的不洁传到制酒现场,会引起神灵的不快,以至酒会变酸。 另外,在日本的隧道施工当中,也还仍旧存在着女性禁忌。有一种说法认为,山神是女性,如果女性进入隧道工地,山神就会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同性侵犯而震怒,于是山林荒废,隧道崩塌,事故频发。同时,山神还守护着隧道工程中的作业人员,如果女性接近工地现场,山神会因妒忌而离开,不再去保护男人们,于是危险也会降临到工地。1980年,国会女议员和大使夫人欲视察[青函トンメル](青函隧道)施工现场,被铁路建设公司以“女性进入施工中的隧道,会引起山神的震怒”为由拒绝。 隧道中的女性禁忌起源于人们对大山的信仰。日本人认为山为神灵所有,不容许侵犯。尽管现在有些山中的神社,寺院由于关心旅游收入而允许女性进入,可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男女同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虽然还有禁止女性进入的“圣地”,还有不允许女性参加的祭祀活动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女性禁忌也在不断的变化。例如,2001年7月,京都的[纸园祭]就在相隔300年后的今天允许女性登上了祭祀活动中的山行彩车[山ぼこ];在[青函トンメル]即将竣工的1985年,也允许了隧道施工人员的家属近200人通过了隧道。

这方面我不太懂,不过一位日本女作家酒井顺子在2003年出版的一本《败犬的远吠》应该可以帮你取得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

汉代女性问题研究论文

天地万物,一阳一阴;红尘人寰,一男一女;男性与女性是永远的话题,男性与女性的纠葛也是最精彩的故事。自从母系社会结束后,女性的地位也一落千丈。古人有云:“唯女子与小人之所以难养也。”把女性看成尤物、红颜祸水、累赘、男人的附属品------女性的这种命运悲剧好像生来就是剪不断,而且永远处在男性的压制之下。什么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孔子也有云:“女子者,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礼教也。”自此,女性由抗绝转变成自觉地格守,当然,命运的悲剧也开始起航。女性也就成了诗人笔下的“耿耿残灯背壁影,萧萧风雨打窗声”的闺中怨妇;也成了作家笔下的区区几笔不能尽其苦的代言人。女性的悲剧源于社会,也源于命运。蔡文姬——历史推崇的政治才女,精通音律,善作诗文,很有才华。却不幸在董卓这乱中被匈奴掠走。无常的命运,几经波折,行尽万水千同山才回到自己的故土。可夜夜的胡笳,骨肉的分离,怎让她不去思量。眉头紧锁,多少风沙也掩埋不了她的哀愁。命运的悲剧,只因她是女性,所以别无选择。我们读来,也只能哀其不幸。美的东西在倾刻间毁灭,生的孤独,死亦孤独。如在孤寂泠清的掖庭,望明月作伴,哭向青冢,昭君的故事就在一琵琶声中哭泣开来。才子佳人,古代喜欢的门当户对的婚姻模式。而这种婚姻模式又棒打了多少的苦命鸳鸯。唐婉的泪,哭向翁姑,因为他们的不喜欢,所以她只好离陆游而去,抑郁而终。追忆四十年的爱情,陆游哭诉着:“城上斜阳画角哀,沈园非复旧池台。伤心侨下春波碧,曾是惊鸿照影来。”唐婉的悲剧,梦断香消,香消玉殒,有谁能为之流一淌清澈的泪。女性在这个社会里,就是泪的代言人,就是悲剧的化身。我看到的是一种沉重,一种无法诠释的苦。命运的苦楚,都倾重于女性,或许它偏爱女性柔弱的心,所以女性被摧残的体无完肤。闺阁中的世界,这是女性的天地;女红,是她生活的全部。不步出闺阁一步,谓之大家闺秀。所以《牡丹亭》里的杜丽娘长那么大却不知自家后院有个大花园。“原来姹紫嫣红开遍,都似这般都付于断井颓垣”。自己的人生原来也如悬花一现,在转瞬间消灭了踪影。命运的悲剧在封建制度的压制下,杜丽娘该哭向何处。生而死,死而复生,虽是圆满的结局,可这种锥心的痛又以怎样收场。《墙头马上》的李千金,被裴少俊的父亲裴尚书批得不是正规人家的女儿,一封休书使得她不知哭向何处。这就是命运的悲剧,恨悠悠,... ...以下,楼主你自己续写吧……

缠小脚最早开始于公元969-975年南唐李煜在位的时期,李后主的一个窅娘别出心裁,用帛将脚缠成新月形状在金莲花上跳舞取悦皇帝。后来这个做法流传到民间,缠小脚之风渐渐普及到了百姓人家。但也有人认为,早在公元前770-476年的战国时期,缠小脚就已出现了,或许更早还可追索到商代。总之,缠小脚这一封建社会的恶俗具有悠久的历史,千百年来残害了数不清的中国妇女。可以说,缠小脚是父权制传统下“男尊女卑”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据记载,民间女子从四五岁就开始缠小脚,到成年时脚长若不超过三寸,即成为备受赞赏的“三寸金莲”。在当时,这样的小脚被认为是“女性美”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使长相、身材再好的女子,如果是一双天足或脚缠得不够小,就会遭人耻笑,并且嫁不出去。“好大脚”也成为漫骂、羞辱妇女最难听的一句话。而实际上,小脚“美”是以女性身心被摧残为前提的。缠小脚的方法是通过人为的强力,野蛮地造成女子两脚的跖骨脱位或骨折并将之折压在脚掌底,再用缠脚布一层层裹紧,被缠足的女性步履艰难且疼痛非常,更有可能引发残疾和致死。民间“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的说法,就是女性千百年来遭受这一苦难的集中反映。而一旦把天然的脚缠成了“三寸金莲”,女性在劳动和交往方面必定是十分不便、大受制约,惟有困守家中,站立、行走必扶墙靠壁,不仅“男主外、女主内”顺理成章,“男强女弱”也成了事实,女性若有什么不满、反抗、私奔之类更是难上加难了,惟有忍气吞声,听任摆布。事实上,这种违背自然与健康、建立在摧残妇女身体基础上塑造出来的“美”,不仅是美的极度扭曲和变态,对于父权制社会施行对女性的压迫与控制,也的确收到了强化的实际功效,正如《女儿经》所说:“恐他(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约束”。 缠小脚因男性的癖好而兴起,而男性的审美观畸变也因“三寸金莲”益发不可收拾,直至女性被摧残的小脚成为激起男人性兴奋的重要物品。据记载,自宋代开始,在许多妓院的欢宴中流行起一种“行酒”游戏,从头至尾突出的都是妓女的小脚和她们的小脚鞋,狎妓的嫖客把酒杯放入妓女的小脚鞋里来传递、斟酒、饮酒。直到20世纪初,仍有一些男人喜欢参与这种“行酒”游戏,并为有机会使用妓女小脚鞋中的酒杯来饮酒而兴奋不已。至于历代的酸腐文人,更是兴趣盎然地把探讨小脚当作“学问”来做,不惜笔墨,撰写文章,细细品评,以卑琐为乐事,惟恐未把男人玩小脚的美学成分和调情作用诠释清楚。如清代有一个叫方绚的文人就自诩为“香莲博士”,写就了一篇题为《香莲品藻》的文章,费尽心机把小脚划分为五式九品十八种,并因此出了名。 至于被摧残得骨骼折裂、关节脱位、血肉模糊、脓水淋漓的畸形小脚何以成为中国男人的性目标?这是因为,缠小脚在封建社会是妇女的极度隐私,除了丈夫和关系极密切的人之外,不能随意让人观看,这便使小脚与性的隐秘牵连上了,甚至认为把握不当的话会引发淫乱,小脚即为“导淫之具”。酸腐文人的说法是,缠小脚不仅使女子的步态更加袅娜妖娆,还会使男人在白天“越看越生怜惜”,在晚上“愈亲愈耐抚摩”。小脚美的最高标准也被他们确定:一肥、二软、三秀,“且肥软或可以形求,秀但当以神遇”等等。字里行间,无不浸透着对小脚病态的爱慕、艳羡和崇拜,而将摧残、畸形当作美来欣赏把玩,可见在传统父权制文化背景上中国的男性审美观念已腐败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但是,就在对女性摧残得最严重、小脚崇拜最张狂的清代,一批有识之士如李汝珍、俞正燮等人,对这一社会恶习进行了严厉批评。李汝珍在其《镜花缘》一书中提出,“女子本是好好的”,而男子却偏使之“矫揉造作”,缠小脚使她们成了“异样”,更指出“何以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为美?”著名的改革、维新派人士康有为,1898年向光绪皇帝呈了“请禁妇女裹足折”,历数缠足恶习于国于民的害处,认为“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明确主张“严禁妇女裹足”。满清封建王朝被推翻后,孙中山作为民国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正式下令禁止缠足。到了“五四”时期,缠足更成为各派革命运动和激进分子讨伐的对象,陈独秀、李大钊等人都曾撰文痛斥缠足对妇女的摧残和压迫。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到了反缠足运动之中,把反缠足作为争取中国妇女解放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时,不论是中国的女人还是男人,都开始认识到缠小脚根本就不是美,而恰恰是压迫、耻辱与腐朽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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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时间顺序对关汉卿的研究进行梳理,分别从元明清三个朝代以及二十世纪以来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在对关汉卿的人物评价以及作品的思想内涵、艺术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已有很丰富的成果,在关汉卿文学创作方面取得如此成就的深层原因还有待研究。关键词:关汉卿;戏剧;关学引言关汉卿是中国古代戏剧发展史上一位杰出的戏剧家、文学家。元明清三代都有人对其进行研究,但研究成果非常零散。如果说1913年王国维《宋元戏曲考》一书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戏剧研究的标志的话,那么现当代关汉卿研究也正是在此时开始逐渐活跃起来。在王国维、吴梅等第一批学者的努力下,对的关汉卿研究己经初具规模。自兹以降,胡适、王季思、孙楷第、冯沉君、郑振铎等一大批学者力图把考据学和社会学结合在一起,尤其重视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关汉卿,为当时的关汉卿研究领域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在文学和文化学上,研究一个作家、一部作品,或是对这个作家及其创作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它的意义都是远远超过作家、作品本身所具有的内涵的。特别是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由于社会形态的不同,对作家、作品的研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关汉卿研究也是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前行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展现出来的作家形象和其作品的文化意蕴也是不同的,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文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对关汉卿的研究简单的梳理。本论一、元代对关汉卿的评价元代戏剧创作与表演为中国文学史上填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一种文学体式,它辉煌的成就让人震惊。但是在于戏剧理论研究方面,其发展则远远不如戏剧创作本身。元代对于关汉卿以及他的艺术创作的研究,是十分匮乏和片面的。一些零散的点评并没有达成系统全面地研究和论述。包括关汉卿本人也没有留下任何与文学创作有关的理论性言论,这也为后人的研究和学习留下了一种空白。元代对与关汉卿及其作品的评价多数是针对其才能方面,与理论相关的很少。元代对于关汉卿的研究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的,主要是对关氏的肯定:(一)对关汉卿才学的肯定,以及对关汉卿戏剧语言风格的赞誉,确立他在戏剧创作方面的地位,肯定他戏剧的社会价值。熊自德在《析津志》中评说关汉卿为:“生而惆搅,博学能文,滑稽多智,蕴籍风流,为一时之冠。”元末贾仲明对他的挽词中云:“珠矶语唾自然溜,金玉词源即便有,玲珑肺腑天生就。风月情,武惯熟,姓名香四大神州,驱梨园领袖,总编修师首,捻杂剧班头”。贯云石在《阳春白雪.序》中对关汉卿的评说:“关汉卿、庚吉甫造语妖娇,适如少女临杯,使人不忍对殊。”杨维祯在《东维子集》卷十一《周月湖今乐府序》里说关汉卿语言“奇巧”;又在《沈氏今乐府序》中总结了关汉卿与庚吉甫的杂剧总体特征:“其于声文,缀于君臣、夫妇、仙释氏之典故,以警人视听,使痴儿女知有古今美恶成败之观〔劝」惩,则出于关、庚氏传奇之变。”杨维祯在这里对关汉卿等戏剧的社会价值做了评价,这一评价固然反映出论者对关汉卿戏剧思想意识的认识不足,但能给予关剧的社会作用以如此高度的肯定,在中国戏剧理论史上杨维祯还是第一次。周德清在《中原音韵》中对杂剧创作特点的描绘是以“关、郑、白、马”(即关汉卿、郑光祖、白朴、马致远)为例,即:“一新制作,韵共守自然之音,字能通天下之语”又有“字畅、语俊、韵促、音调”。贾仲明说他“珠矶语唾自然溜,金玉词源即便有,玲珑肺腑天生就。”贾仲明高度概括了关剧本色、行当,妙在自然、真切、质朴,绝无藻饰、雕琢、斧削的痕迹的特点,也肯定了关汉卿为元曲四大家之冠的地位。关汉卿在元代戏剧界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名气,主要是他戏剧创作的时间最早、数量最多、意义最大的原故。(二)对关汉卿的人品性格方面的评价。对关汉卿的“风流”人格品性做了明确的概括,如郝经在《青楼集.序》中评说关汉卿云:“不屑仕进,乃嘲风弄月,留连光景。”熊自德说“生而惆搅,博学能文,滑稽多智,蕴籍风流,为一时之冠。”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评说关汉卿为:“高才风流人也。”这些评价都可以认证关汉卿的风流品性。二、明代对关汉卿的研究明代对关汉卿的研究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关汉卿的评价有所降低。明代严格限制戏剧活动,《大明律·刑律杂犯》中明确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明代大力推行功利主义的戏剧意识,封建君主专制将戏剧活动乃入到掌控范围之内,将戏剧变成教化人民的工具。这里要提到皇室的代表人物——朱元璋十七子宁献王朱权。朱权认为,论剧最高标准应为“治世”,最高艺术境界为“安以乐”与“心之和”为。他认为:“盖杂剧者,太平之胜事,非太平则无以出。”他还要求剧作家“乐雍熙之治,欲返古感今,以饰太平。”在戏曲创作题材上,特别提倡和推崇“神仙道化”剧,并将其列在《杂剧十二科》之首。他极力主张剧作家应当“有不吃烟火食气”,而“无纤翁尘俗之气”,以阻隔剧作家与显示生活的联系。这样的戏剧观念必然使朱权在评价元代已经被推崇为戏剧大家并占有第一位置的关汉卿时,不得不说他是“可上可下之才”。(二)明代从“诗”的角度对元杂剧进行评价。如朱权“关汉卿之词,如琼筵醉客。观其词语,乃可上可下之才”。又如明代刘揖《词林摘艳.序》云:“至元、金、辽之世,则变而为今乐府。其词擅场者,如关汉卿,庚吉甫、贯酸斋、马昂夫诸作,体虽异而宫商相宜,此可被于弦竹者也。”明代王世贞《曲藻.序》云:“曲者,词之变。……诸君如贯酸斋、马东篱、王实甫、关汉卿、张可久、乔梦符、郑德辉、宫大用、白仁甫辈,咸富有才情,兼喜声律,以故遂擅一代之长,所谓`宋词、元曲,’殆不虚也。”明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云:“元人乐府,称马东篱、郑德辉、关汉卿、白仁甫为四大家。马之词老健而乏姿媚,关之词激厉而少蕴籍,白颇简淡,所欠者俊语,当以郑为第一。”以上均是从元杂剧“诗性”语言的角度对关汉卿及其作品进行的评价,所以,关汉卿在明代戏剧的地位并不是很高。三、清代对关汉卿的研究清代对于关汉卿的态度较为平和。有关记载如下:李玉《南音三籁·序言》中云:追至金元,词变为曲。实甫、汉卿、东篱诸君子,以濒瀚天才,寄情伴吕,即事为曲,即曲命名,开五音六律之秘藏,考九宫十三调之正始,或为全本,或为杂剧,各立赤帜,旗鼓相当,尽是骚坛飞将。凌廷堪《校礼堂诗集》卷二《论曲绝句》三十二首有云:时人解道汉卿词,关马新声竞一时。振俄长鸣惊万马,雄才端合让东篱。焦循《易余篱录》卷十五:词之体尽于南宋,而金元乃变为曲,关汉卿、乔梦符、马东篱、张小山等,为一代巨手。乃谈者不取其曲,乃论其诗,失之矣。刘熙载《艺概》卷四《词曲概》中有云:北曲名家,不可胜举,如白仁甫、贯酸斋、马东篱、王和卿、关汉卿、张小山、乔梦符、郑德辉、宫大用,其尤著也。诸家虽未开南曲之体,然南曲正当得其神味。观彼所制,圆溜潇洒,缠绵蕴籍,于此事固若有别材也。李调元《雨村曲话》卷上:王弃州云“宋未有曲也。自金、元而后,半皆凉州嚎嘈之习,词不能按,乃为新声以媚之。而一时诸君,如马东篱、贯酸斋、王实甫、关汉卿、张可久、乔梦符、郑德辉、宫大用、白仁甫辈,咸富有才情,兼喜声律,遂擅一代之长,所谓宋词、元曲,信不诬也”按:贯酸斋、张可久、宫大用工小令,不及马、王、关、乔、郑、白远甚,未可同年语也。综合以上记录,从研究关汉卿的角度讲,不仅肯定了关汉卿的文学地位与创作风格,也给后人进行关汉卿研究提供了思考的空间,具有积极的意义。 清代另有两则记录对关汉卿的研究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一则是清代中后期的梁廷梢,他在《藤花亭曲话》卷二中有云:关汉卿《玉镜台》温娇上场,自[点绛唇]接下七曲,只将古今得志不得志两种人铺叙繁衍,与本事没半点关照,徒觉满纸浮词,令人生厌耳。律以曲法,则入手处须于泛叙之中,略露求凰之意,下文情散彼美,计赚婚姻,文义方成一串;否则突如其来,阅之者又增一番错愕也。在关汉卿众多的戏剧创作中,梁廷梢选择了不是关汉卿优秀之作的《玉镜台》进行评论,颇为新奇,他所说的“本事”应该是指戏剧创作的“立意”,而对于《玉镜台》的“立意”,他是认为没有新意、过于直白,或者说没有跳出传统的伦理道德范畴。而对《玉镜台》的“结构”又有赞赏之意,表达了他个人对戏剧创作要讲究“结构布局”的观点。另一则记录为清代乾隆二十年修订的《祁州志》,其中卷八《纪事》中“关汉卿故里”条云:汉卿,元祁州之伍仁村(今属河北省安国县)人也。在现存的历史资料中,有关关汉卿的记载很少很少,其中关氏生平、籍贯的资料更是少而又少,现存的记录有:元钟嗣成《录鬼簿》中记有关汉卿“大都人”;元末熊自得《析津志》又称其为“燕人”的记录;清姚之胭《元明事类钞》卷二十三引元末明初人朱右所撰《元史补遗》云:“关汉卿,解州人。工乐府,著北曲六十本。”乾隆《解州志·人物》、光绪《山西通志·文学》及《蒲州志》、《解县志》等均有类似的记载。《祁州志》的记载,使研究关汉卿的籍贯又增添了一条新的信息,为后来的诸多学者研究关汉卿提供了比较有力的证据,开拓了研究的范围。四、20世纪对关汉卿的研究关汉卿研究在20世纪成为研究元代杂剧中的热点,对其在元杂剧创作方面的成就取得了充分的认识,肯定了他在中国古代戏曲史、古代文学史乃至世纪文学、戏剧史上的“大家”和杰出地位。王国维是近现代开启中国古代戏剧,特别是元杂剧研究之幕的第一人,也是研究关汉卿的第一人,他对关汉卿的评价奠定了20世纪元杂剧研究中的崇高地位。与王国维大致同一时代的吴梅(1884—1939)在《中国戏曲概论》中,他肯定了关汉卿戏剧创作的地位和豪放的艺术风格,是很有见地的。郑振铎也是最早对关汉卿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高度评价的学者之一。从1930年1月开始,《小说月报》以近两年时间连续载郑振铎写的《元曲叙录》共75则,其中有15则介绍关汉卿的生平,评介关汉卿13个杂剧作品的版本、人物与情节。郑振铎很早就对关汉卿的生卒年进行研究,他在《中国文学史》第四十六章云:汉卿有套曲《一枝花》一首,题作`杭州景’者,曾有“大元朝新附国,亡宋家旧华夷”之语,借此可知其到过杭州,且可知其作于宋亡(1278)之后。《录鬼簿》称汉卿为已死名公才人,且列之篇首,则其卒年至迟当在1300年之前。其生年至迟当在金亡之前的二十年(即1214年)。后来,郑振铎又在1958年6月28日,纪念“世界文化名人”关汉卿戏剧活动七百周年大会上作了题为《中国人民的戏剧家关汉卿》的报告。胡适在20世纪30年代也关注元杂剧的研究,1936年发表了《关汉卿不是金遗民》一文,对关汉卿生平进行认真而有成效的考证。其结论为:郑振铎先生根据汉卿“杭州景”套曲,考定他到过杭州,在278年宋亡以后,是很对的。但他说汉卿的“卒年至迟当在1300年之前”,还嫌太早。关汉卿有《大德歌》十首,此调以元成宗的“大得”年号为名,必在“大德”晚年。大德凡十一年(1297一1307),而汉卿曲子中云:“吹一个,弹一个,唱新行大的歌”。这可见他的死年至早在1307年左右。此时上距金亡已七十四年了。故我们必须承认关汉卿是死在十四世纪初期的人,上距金亡已七八十年,他决不是金源遗老,也决不是“大金优谏”。平心而论,胡适对关汉卿生卒年的推断,虽然文字不多,却卓有成效,对当代的研究者很有影响,对他的推论也很难找到资料、证据进行质疑。孙楷第在《关汉卿行年考略》一文中认为,关汉卿生年在宋淳枯元年至十年(1241—1250),卒年在元延枯七年至泰定元年(1犯0—1犯4)这种说法也没有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冯玩君在《孤本元明杂剧钞本题记》中提出了“两个关汉卿”的说法,“一个籍贯是解州”、“一个籍贯是大都”,表现了女学者大胆假设的另一面,但这种说法没有得到学界的认同。1958年的“关热”形成了1949年以后元杂剧研究的第一个高潮。这一时期,研究者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关汉卿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一是关汉卿生平事迹的考证。研究者对关汉卿的生平事迹提出了各种观点,对自己已经掌握的史料进行辨析,并发现了新的史料,通过讨论,学界对关汉卿的生平以及创作活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及其文章有:赵万里《关汉卿史料新得》公布了他发现的《析津志·名宦传》中的关一斋小传;蔡美彪《关于关汉卿的生平》和《关汉卿生平续记》;戴不凡《关汉卿生平新探一一从高文秀是东平府学生员说起》等都是研究关汉卿的重要成果。二是对关汉卿作品思想内容和社会意义的评析。从人物形象的塑造入手研究作品是这一时期关汉卿研究的特点。王国维在《宋元戏曲史》中提出关汉卿“当为元人第一”的观点后,研究者主要把关汉卿的曲辞和文章作为研究对象和内容,从而忽略了作品思想内容和社会意义的研究。自1949年至“文革”开始的17年里确实是元杂剧也是关汉卿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其间尽管有由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特别是政治思维定势的介入导致的学术讨论方向的偏颇,但总体上讲,对关汉卿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对以后(特别是八、九十年代)的学术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铺垫的基石作用,为当代人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文革”十年期间,大陆的学术空气凝滞,研究停止,但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学者还是下工夫对关汉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香港梁沛锦与日本学者波多野太郎合著的《关汉卿现存杂剧研究》,该书对关汉卿现存杂剧进行了整理和校订,而卢元骏的《关汉卿考述》是一部比较系统地介绍和初步探讨关汉卿生平创作的专著。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带来的进步使研究者又获得了“科研”的春天,很多学者的心情与干劲像接受阳光与雨露的小草在科学园地里充满了勃勃生机。学术著层出不穷;尤其是西方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的大量注入,使一大批中青年学者受西方思潮的启发,打开并形成自己新的学术视野。这些同样给古代文学研究领域带来了新的气象,也形成了一个健康、科学、热烈的学术氛围,并推动了各项研究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和气氛下,继1958年后,关汉卿研究再度出现高潮。20世纪50年代末期,田汉、夏衍等人还倡导建立“关学”,此项工作虽然没有像他们期盼那样达到预期的效果。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关汉卿及其作品为研究对象,学术界开展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成立了全国性的关汉卿研究会,出版、发表了大量的研究专著、文章,研究成果还是可观的。仅关汉卿的传论,就有野马的《关汉卿的生平及其作品》、谭正璧的《元代戏剧家关汉卿》等论著。多种选集共同的特点是:他们大都收集了关汉卿现存的18部全本杂剧(包括存疑的)3种残剧,并且在编注、注释、剧本存疑探讨等方面,作到了学术性和普及性兼顾。再有值得注意的就是田汉的话剧《关汉卿》为宣传关汉卿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可以说、20世纪,关汉卿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起到了保存和宏扬中国古代戏剧的作用,也使人们包括整个世界的人们看到了中国除诗歌、小说以外元代戏剧艺术的辉煌和关汉卿在此所作出的伟大贡献。结论1958年,关汉卿被世界和平理事会提名为世界文化名人,学界以此为契机展开了大规模的研究及关氏的戏剧编演活动,取得了丰厚的成果。但由于受政治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在关汉卿的研究中,未能立足于文学与戏剧艺术本身和作家本身,而仅仅是围绕“作者生平、籍贯”“作品主题思想”“人物形象”等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政治思维定势以其极大极强的优势侵占着人们的头脑,导致文学研究被“异化”,于是关汉卿就成为了反封建的勇敢“斗士”。这种研究的结果无疑是历史局限性的。纵观20世纪关汉卿及其作品的研究概况,大都是围绕着关汉卿的籍贯、生平以及杂剧(包括散曲)的思想内容、艺术成就等等,争论虽多,但也基本有大致的看法。我们应该承认,研究性的文章、著作虽多,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一是材料很少,除了已经被传抄摘引了无数次的《录鬼簿》、《青楼集》、《太和正音谱》、《南村辍耕录》、《宋元戏曲考》、《曲律》等以外,没有发现新的有价值的材料;二是研究范围狭小,总是在作家生平、籍贯、活动地点、从事职业、是否遗民、入仕与不入仕等问题上打转转;三是受时代的影响,有的学者在研究和评价关汉卿时仅注重其戏剧的社会性和思想性,把关汉卿拔高到一个彻底的反封建斗士形象上来。有识之士在中国近代的政治斗争中把文学当作了斗争的武器和宣传工具,文学在斗争中显示了非常的意义。在以政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中,文学包括文学研究都沾染上了政治的色彩,甚至是绝对化了的政治的文学与文学研究,使文学作为与政治并行的一种人类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了变形,这种变形同样反映在关汉卿的研究上。这样研究的结果,必然导致关汉卿与其作品和他创作的初衷之间产生极大的距离。因此有必要重新对关汉卿及其作品进行新的探讨。关汉卿之所以能成为元代戏曲家创作所取得成就的顶峰,自有其复杂的客观环境,历史背景、创作深度和作家条件等原因。参考文献:1.论关汉卿的人生观与创作观林岳晋阳学刊2003年02期2.莎士比亚和关汉卿李样林华夏文化2003年02期3.“铜豌豆”与“马神仙”—试论关汉卿、马致远杂剧创作倾向之不同李建武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02期4.关汉卿的民间情怀孙燕华上海戏剧2003年01期5.从《窦娥冤》看关汉卿的南权本质张维娟戏曲艺术2003年02期6.试论关汉卿笔下的妓女形象张海燕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2期7.人文奥运为何要请关汉卿吴志根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10期8.关汉卿与马致远杂剧之比较何悦玲固原师专学报2003年02期9.“本一点孝顺的心怀,倒做了惹祸的胚胎”—窦娥冤屈的深层文化意蕴钱华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5期10.关汉卿的生卒年和里籍问题章宏伟中国典籍与文化2003年04期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问题研究论文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 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给付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四、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的冲突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这有什么大的,莫非要用 论我家的抚养制度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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