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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知识论文有什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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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知识论文有什么参考文献

文献检索论文参考文献有:

1、各类常用文献: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论文集,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标准,专利,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2、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

3、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类型:联机网上的数据库、磁带数据库、光盘图书、磁盘软件、网上期刊、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文献数目要求:引文数目不能太少也不要太多,可以通过引用综述性论文或者引用含有文献综述的论文来减少参考文献数目,一些常识和通用知识(如水的沸点是100摄氏度)可以不引用。

2、文献的新旧:主要文献不能太陈旧,除非是开创性文献、重要节点文献或者你使用了其结果的文献。

3、自引与他引:不能过多引用自己的文献,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只引用一组学者的文献。

4、原始文献与二手文献:尽可能引用一手文献(原始文献),即引用谁的工作时就引用谁的文献。如果找不到一手文献而需要引用二手文献时,需要采用“见文献(二手文献的编码或作者出版年)”的方式引用。

5、自己读过的文献:引用的文献必须自己亲自阅读过。

6、对文献原意的尊重:指出文献的主意或观点时,不能曲解原文的意思。

文献检索论文参考文献有期刊、报告、专著、学术论文等。

不同类型的参考文献的格式也是大有不同的,大家在写参考文献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要忽略细节问题。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

期刊文章这是同学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最常参考的文献类型之一。它的标准参考文献标注规范是:【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参考文献的标注

论文集、专著、学位论文和报告。这类参考文献的标注规范是:【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文献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同学们的生活之中。所以电子文献的写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标注规范是:【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语言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语言学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呢?语言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文学,也是人与人交流的重要桥梁。下面是我分享的.语言学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奥马利第二语言习得的学习策略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2001

陈保亚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丁言仁英语语言学纲要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2001

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冯翠华英语修辞大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桂诗春,宁春言主编语言学方法论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桂诗春应用语言学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侯维瑞英语语体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8

胡壮麟语言学教程(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黄国文语篇与语言的功能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黄国文语篇分析概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李延富主编英语语言学基本读本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

李运兴语篇翻译引论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刘润清等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上下册)北京:测绘出版社,1988

刘润清等语言学入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陆国强现代英语词汇学(新版)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戚雨村现代语言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秦秀白文体学概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

孙志外国语言研究论文索引(1995—1999)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索绪尔普通语言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王德春语言学概论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王宗炎语言学与语言的应用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

王佐良等英语文体学引论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伍谦光语义学导论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伍铁平普通语言学概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熊学亮语言学新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扬自俭语言多学科研究与应用(上下)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

张国扬,朱亚夫外语教育语言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章振邦新编英语语法教程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周考成英语语音学引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0

Clark,.语音学与音系学入门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Gimson,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Halliday,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Leech,

Lyons,.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Peccei,.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Radford,.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Robin,.北京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Quirk,Randolph,

拓展内容: 语文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1]鱼国超,《我国小学语文教材发展初探》,《探索与实践》,2002年第二期.

[2]崔峦主编:《小学语文教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3]董蓓菲主编:《小学语文课程与教学论》,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

[4]付宜红着:《日本语文教育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5]朱绍禹、庄文中主编:《国际中小学课程教材比较研究从书·本国语文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

[6]范印哲编着:《教材设计与编写》,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

[7]娄同森:《初中语文教科书练习系统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6年4月.

[8]李汉潮:《小学语文教材的历史演变及思考》,《现代教育论坛》,2009年第11期.

[9]陆迎芬:《中学语文教材的练习系统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4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10]顾黄初、顾振彪着:《语文课程与语文教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11]顾黄初、顾振彪着:《语文教材的编制与使用》,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

论文中参考文献是什么意识

我们写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根据我自己写论文的经历来看它的意思是指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借鉴过的著作和报刊杂志等等一些资料,然后把它标注在在毕业论文的末尾。

一、那论文的参考文献具体是指什么呢?

二、我们在引用参考文献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三、我给大家讲一下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2、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M]——专著,著作

[C]——论文集(一般指会议发表的论文续集,及一些专题论文集,如《xxx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集》

[N]—— 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尽管有时我们看到的是从网上下载的(如知网),但它也是发表在期刊上的,你看到的电子期刊仅是其电子版

[D]——学位论文 :不区分硕士还是博士论文

[R]——报告:一般在标题中会有"关于xxxx的报告"字样

[S]—— 标准

[P]——专利

[A]——文章:很少用,主要是不属于以上类型的文章

[Z]——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可用字 母"Z"标识,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DB/OL] ——联机网上数据(database online)

[DB/MT] ——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 ——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 ——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 ——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很显然,标识的就是该资源的英文缩写,/前面表示类型,/后面表示资源的载体,如OL表示在线资源。

四、经验总结

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尤其是我们的毕业论文,说多了都是泪呀,这都是根据我自己当年写毕业论文的血泪史,总结出来的结论参考文献有三个好处:

参考文献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参考文献"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参考文献的作用:

1、便于及时查阅校正

有人也把参考文献称为是参考书,因为一篇论文的字数5000字以上,内容比较多,论文里面用到的论证,论据,分析问题时想要到的点是在参考文献里看到的,当写论文的引言出现了错误,还可以根据参考文献来查看错误的地方在哪里,便于修改,这是参考文献存在的一个原因。

2、让导师了解学生论文的深度

论文里面的参考文献数量多少,学校是有规定的,比如中文文献要达到10条以上,英文文献在5条以上,并且做好文献格式。

在论文里面选择用的引言越多,文献越多,其实也就表明论文写作时在查阅资料方面就多,一篇论文的质量好坏虽然和参考文献的使用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也有间接关系。

论文的引文用得好,论据十足,写的论文有理有据,清晰明白,这样的论文才有广度和深度,也更能得到老师的认可。

3、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

在论文里面写了一些引文,但是读者可能不太懂得这个论点哪里来的,这个说法是不是正确的,读者在参考文献上就可以看出来是从哪里出来的观点,材料,也是便于读者能查阅到。一篇论文里面使用参考文献是很正常的。

在写作中查阅用到的著作,报刊杂志论文的要点,就要标注出来,要写清楚书名,篇名,作者,出版者,年份,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在写完论文后要写好文献并且调整好格式,基本上就没问题了。

论文知识产权有关的参考文献

导师要论文参考文献,最主要是要看一看你的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原创?借鉴参考文献占多少的比例?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你可以到书店买一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此书是国家商标局国际处“文学”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修改而来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论文作者对某项著作或论文的整体进行借鉴或参考。它们不仅反映了论文的学术接受度和作者的科学态度和素质,也反映了论文本身的内涵和价值。它们还可以指导读者的进一步研究,避免重复工作,有重要的信息价值和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学报的文献标识是什么

期刊类均用 [J] 表示。 附:参考文献规范: 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7、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历史研究》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为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社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注释规定的基础上,对原有引文注释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内刊》和《历史研究》注释体例及标注位置、注释的标注格式:非连续出版物/连续出版物/未刊文献/转引/电、参考报纸文献标注:[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扩展资料

1、注释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2、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最后,引用毕业论文属于学位论文,如格式5

3、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文献类型标识是标示各种参考文献类型的符号。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规定,论文著者应用以下文献类型标示码,将自己引用的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及载体类型标示出来。根据GB 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常用文献类型以单字母标识,电子文献以双字母标识。

扩展资料:

格式

1、期刊:著者.题名.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著者.书名.版本(第一版不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著者.题名.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著者.题名.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题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技术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7、报纸:著者.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科技报告:著者.题名.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著者.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出版者或可获得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2、C——论文集;

3、N——报纸文章;

4、J——期刊文章;

5、D——学位论文;

6、R——研究报告;

7、S——标准;

8、P——专利。

学术论文期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许多学者往往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没有很好把握这一特性,就导致了使其失去价值。

扩展资料:

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告[EB]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互联网[OL],光盘[CD],磁带[MT],磁盘[DK]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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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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