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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角度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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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角度的论文题目

法理学论文题目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7、论公私法的划分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9、论法律的局限性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16、WTO的法理学思考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1、论法律信仰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25、论司法改革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8、论程序正义29、论法律解释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法理学角度的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它是法理学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许多法学专家从法律自身属性来分析法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认为法律并非十全十美,而是有缺陷的,这个事实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本文拟在法律自身及法律的运行等角度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以资实践。一、法律创制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法律的创制是立法者为分配和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而对人们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的一种活动。法律的创制以立法者认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在认识世界是可知的同时也并不否认世界上存在未知之物,因而,人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只是局限性的正确把握。人对特定的具体事物也只是对其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徐国栋教授曾提到法律不周延性。所谓法律的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所调整。不周延性是法律在认识表现出的量的局限。法律不周延性使得人们只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不周延性的存在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都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他们指出,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立法者也可能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因而法律必然是不周延的。正是因为存在法律的不周延性,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会存在遗漏。从另一方面讲,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辞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不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它使得应该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二、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一)滞后性。法律是对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肯定。法律作为肯定现存利益关系的工具,当变更某些利益关系时,往往遭到现有利益者的反对,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阻力。同时,作为一种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制度,法律也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它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然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而且社会关系的发展往往比法律的变化快,这样便产生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法律的这种滞后性总体上是不利社会发展的。如果立法者总是只把成熟的东西才制定为法律,那么法律将只能在经验上被动地爬行,这是不利社会发展的。(二)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抽象性规范对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它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即法律只注意对典型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次要性。二是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即法律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或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普遍性是法治的要求,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它也防止法律变为具体命令而为某些人开专断之门。但法律的普遍性也带来了其不利的一面。“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它只是由一些抽象、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僵化性: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是普遍的,然而法律所解决的却是特殊的、具体的案件,用概括的法律规范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决的却是各富个性的单一问题,正是存在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共性与个性,变化多端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司法操作中一个大难题。三、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法律的运行过程就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法律功能的发挥也旨在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律达不到既定的价值目标,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那么我们说法律在功能上是有局限的。法律的功能像其它事物的功能一样,受到其自身要素的性质、数量及其结构体系的决定,从而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就是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1、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它通过评价、指引、预测、保护、强制、思想教育等方法和途径来完成。由于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以及社会系统结构对法律功能的决定,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往往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及其后果的作用难以实现。法律的滞后性、僵化性也使其难以全面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里着重谈一下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对法律功能正确发挥的影响。如前所述,法律是普遍的,法律为所有人都设定一个硬性标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这一点上,法律形式上是正义的。但是,社会生活千差万别,把普遍的硬性标准一律加于不同情况,又难免会丧失法律的正义价值。比如:违反某规定将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对某些贫穷的农民来说,无疑过于苛刻,而对某些富裕者而言,1000元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之一毛,这无异于赋予了那些富裕阶层某些特权。公平、正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运用在不同的人上、运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等同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8〕。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 它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功能又受到其它社会调整方式和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必须与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团规范、习惯等)相配合、相协调,其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比如:法律是训诫,不是劝说,它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法律形式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因而,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它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道德的辅助与补充。2、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是由各种性质、对象、效力不同的规范建构起来的有机结构体系,它除了具有规范人们的一般行为功能外,还担负着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有计划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组合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法律对之施以一定的调整,以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在秩序中求进步。但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又有质和量上有限度,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给予过多或过大的干预,就会把管理变为限控,束缚社会关系的发展,导致社会系统的超组织性;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过少或不力,又会使法律秩序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缺乏组织性。无论是超组织性还是缺乏组织性,都不利于社会发展。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大多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因而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质和量上的需求限度常集中表现为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质和量的限度。行政机关权力过小,社会秩序将得不到有效维护,人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往往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发展。这一点在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以前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控制得过多、过死,故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要适度。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应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其组织功能,然而,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往往是难以恰当把握的,因而,法律在社会组织功能上也就常表现出在某些领域的超组织性和缺乏组织性。3、法律的语言及成文规则的局限性法律语言有其不足之处,它有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非理性因素。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文学论文题目角度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英美文学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 透过《傲慢与偏见》看现代社会爱情观2、生与死的抗争--《厄舍古厦的倒塌》主题解读3、浅谈“欧·亨利式结尾”及其文学影响4、从宗教角度解读简爱的多重性格5、从女权主义角度剖析《小妇人》中的乔6、 “英雄”的陨落--悲剧美学角度分析《老人与海》7、 从《菊花》中看女主人公Elisa实现自我价值的障碍8、奉献与宽容---浅析《双城记》中的仁爱精神9、 《格列佛游记》中对理性的反思与批判10、浅析《警察和赞美诗》的戏剧化特色11、一场失败革命的反思---论《动物庄园》中所表现的象征意义12、论詹姆斯·乔伊斯《阿拉比》的精神顿悟13、从后印象主义角度解读《到灯塔去》中的双性同体观14、 从中西方道德观差异谈《伊利亚特》与《封神演义》人物品德15、 韦伯《猫》中的女性主义

文学的基础来切入,了解了文学基础的内容,才能够深入了解文学,讨论选题。

研究现当代文学必须在充分熟悉现当代文学史和大量作品的基础上,了解其整体面貌和基本内容。现当代文学的研究领域在不断扩大,新的理论方法的更新也在不断推动研究的深入发展。从作品到欣赏,从单一到群体,从流派到思潮,从文学到心理、地域、宗教,特别是与文学作品配套的文学批评,不断接受新的理论方法,展示和丰富现当代文学的研究内容。面对这样一门生机勃勃的学科,如何选择研究方向、新的研究角度或合适的切入点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可以参考几种选题的角度。

从个别案例或部分案例入手。比如,台湾和大陆现代主义诗歌风格的比较,啊Q和堂吉诃德的比较。不要对触及大局的问题进行比较。例如,中国古典诗歌与英国现代诗歌的比较,20世纪东西方小说的比较,都是宏观问题,不能涉及,也不应选作学术论文的对象。即使是微观的比较,有些课题也是很大的,比如哈姆雷特与中国现代文学中的知识分子形象的比较,西方战争科幻小说与金庸武侠小说的比较,还是不能完全说明问题。所以,不要选择自己做不到的项目。

中国文艺理论的发展,研究方法的更新,理论观念的转变,都受到西方文艺理论的影响。尤其是现代主义所总结的文学思潮和流派,如象征主义、表现主义、后现代主义、魔幻现实主义等,极大地影响了第二世纪的文学理论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追寻其概念的出现及其实际意义。

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可以从历史文化,学术研究,生活现象,情况调研,自然科学等方面切入选题,论文的选题方向还是特别多的,要实际根据自己的专业进行选择,

阐释学角度的论文题目百度学术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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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环境行为学的特色书店设计研究 2、试论社交媒体带来的人际交往空间演变 3、高校大学生创业实验基地室内空间设计研究 4、休闲旅游背景下的乡村旧建筑改造研究 5、众创时代下的创新型孵化器建筑设计研究 6、广州地区高校学生活动中心建筑设计研究 7、城市商业中心娱乐休闲场所微区位研究 8、基于HMM和ANN混合模型的语音识别技术的研究 9、酒店“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过程和效果研究 10、梦吧咖啡厅营销策略研究 11、高校校园边缘空间的优化方法研究 12、中国城市青年旅舍设计研究 13、功能复合化趋势下的博物馆空间组织研究 14、基于商业业态提升的古镇风貌整治 15、工业风在小空间威斯汀咖啡厅的应用 16、高校学生宿舍功能配置设计研究 17、四种类型公共场所室内PM 18、《树洞》心灵咖啡店商业计划书 19、长春市中心城区文化娱乐业空间格局演变研究 20、临颍县电影院室内设计 21、集约空间理念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22、大学图书馆非正式学习空间设计研究 23、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茶楼商业模式转型研究 24、旧工业建筑改造为博物馆案例解析 25、环境行为学理论下的大学整体式教学楼设计研究 26、基于心理账户弹性特征下消费者行为决策的研究 27、基于街区尺度的城市休闲空间研究 28、城市自助旅游者消费行为研究 29、五星级酒店部门着装及配比设计研究 30、日本不同形态咖啡店的社会作用研究 31、色彩搭配在咖啡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32、温情治愈系动画创作模式研究 33、清大智博公司东师咖啡厅营销策略研究 34、高层总部办公建筑交往空间研究 35、娱乐的力量 36、大数据与PSPL调研法相结合的美国城市主街区公共空间调查与研究 37、“佳缘”校园文化咖啡厅联盟商业计划书 38、高校学术交流中心设计研究 39、济南市区餐饮店名研究 40、咖啡厅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41、城市综合性公园餐饮服务设施的规划与设计 42、餐饮空间的情景式设计方法研究 43、企业自用办公楼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44、公共建筑中人性化的服务空间 45、当代医疗建筑公共空间人性化设计的相关研究 46、广州餐饮业店名的社会语言学考察 47、高校餐饮空间多元性设计初探 48、广州市大学校园居学社区的建构研究 49、基于话题分类的汉语教学影视片段资源库构建 50、基于用户体验的咖啡厅营销推广设计研究 51、妹岛和世建筑创作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52、蒙太奇在微电影《爱在等待》中的应用 53、中原咖啡的中国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54、治愈系主题酒店室内空间设计研究 55、手办模型主题咖啡店设计研究 56、高校图书馆复合型非正式学习空间的研究 57、成都市中心区餐饮业空间结构及影响因素研究 58、丹麦当代文化建筑场所精神的营造 59、南京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商业化研究 60、当代博物馆的复合化设计策略研究 61、大连城市中青年游戏休闲行为研究 62、语域理论视角下的幽默研究 63、博物馆教育活动研究 64、创新和成长导向下的大学校园声环境及建设策略研究 65、后现代文化背景下的文化艺术区比较研究 66、文化娱乐设施集聚区建设研究 67、研究型大学的协同创新空间设计策略研究 68、我迷故我在 69、复合空间视野下当代学术型图书馆的'行为模式与空间定位 70、商务型会所的研究 71、体现饮食文化特色的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餐饮空间构建策略及设计研究 72、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学生中心”设计研究 73、骑行行动咖啡品牌策略研究 74、北京地区星级酒店餐饮功能和空间设计研究 75、博物馆公共空间使用后评价 76、译者素养在翻实践中的体现 77、国内星级酒店餐饮空间策划与设计 78、温泉度假酒店空间设计研究 79、以行为需求为导向的广州地区大学生宿舍底层空间设计研究 80、公共建筑外部空间的公共性策略研究 81、关于茶馆休闲空间的社会功能分析 82、上海休闲娱乐区布局及设施配置研究 83、成都CF咖啡师培训学校创业计划书 84、研发型高科技园办公区的休闲空间研究 85、餐饮业员工情绪劳动、组织承诺对服务破坏的影响 86、餐饮空间室内光环境意境塑造研究 87、基于移动设备的O2O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88、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压力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89、论海口骑楼建筑文化在当代室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90、平庸与日常的“观照”-《此处》的创作阐释 91、大学设计专业学习行为模式及交往场所研究 92、高校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设计研究 93、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近地空间与城市公共空间整合探研 94、现代综合医院餐饮服务空间建筑设计研究 95、城市遗产视角下的西安德福巷研究 96、高层办公建筑内部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97、岭南地区复合型文化建筑休闲空间设计研究 98、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交往空间研究 99、旅游广告中民族文化传播问题研究 100、大型博物馆主要公众服务空间设计 101、办公室设计对员工身心健康正向影响之可能性 102、基于“乐活”理念的城市滨水区游憩行为研究 103、如何提高谈话类节目的魅力-栏目《三百六十行》创作分析 104、巴黎博物馆“非展览类”公共空间功能复合化研究 105、原生装饰系统在咖啡休闲空间中的应用

古希腊的论文题目角度

天开始阴了。雨默默的飘酒着。班级里的白炽灯,凌晨六点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书声依然是那种仓促ABCD,并不教人心动,也不曾让人厌烦。我开始怀疑,往日是否错的太多,将时间浪费到了那些虚无飘渺的情感中。教室里的所有,我是那么的熟悉,课桌、黑板还有椅子。十几年了罢,我与你们有过一次次没有交谈的邂逅,我曾经快乐,用那种老式的铁皮文具盒敲打着你,用刻刀在你身上绢刻下那些萌动的情感,那个女孩的名字,你还记得吗?每每你被顽皮的男孩敲的叮当响,被铅笔划的沙沙,我告诉自己,你是痛并快乐着。书桌,我儿时的第一张案牍,嗨!你还在吗?你永远都是那样纯粹的本色——至少在我心里。所有的纸张都在叠中变得单调再变得白花花。页码也是流水中长一般越记越长。无奈的时候,我会思想,曾经的那些加拼音的课来呢?“布谷,燕子,知了”这些曾经烂熟于心的词组仍旧念念不忘,记忆里还有那个顽劣的孩子,将你一页页撕下,叠成小船,折成飞机。你也无言,大概你是知道吧!无论是飘摇在水中,还是翱翔在天空,都只是童年时那些我希望的寄托罢了,你不去埋怨,因为那时的我们太天真,天真的守护着自己笨拙的梦。当我样渐渐长大,你们的面庞开始变地腊黄、苍老,我不再记起那张刮花了的课桌和那些缺页的书本。我自负的认为折纸的童年真是段幼稚的另人羞愧的时代,继而试图将它从记忆中抹去,我们用电子游戏、小说和恋爱填满自己,抽空往日的羞涩,只是第一次的触摸和聆听无法遗忘。终究如愿以偿。于是向我们所谓的成熟蜕变,开始变的势力,自私,忙碌,无聊。我们有了和老师争吵的勇气,看着他们气的铁青的脸,会有一种骄傲的满足。而那时的我们还不曾度过花季。初中,高中,高三。蹉跎的岁月,将我们不羁的成熟浸泡的如此软弱,那些秉戾的锋芒呢?那段香烟熏弥的时光呢?不过是乞者的一个屁!可能会很响,但空洞的食腔,让我们连遗臭万年的资本都没有。于是倔强也变的苍白无力,瘫软在路上,无所适从。触到手中的是实在的,拿在手里的是自己的,我仍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昏昏的睡去,任凭鄙夷和唾弃反复的碾轧,途中也有同情和温馨将我们扶起,可是久卧的身躯却不听使唤,仍死皮赖脸的趴在冰凉的路面上,肢体愈发的疆硬。全世界都将我孤立,可是那些残存的记忆没有将我抛弃。于是那张遍体鳞伤的桌来了,那破旧不堪的书也来了,它们说:“孩子,怎么这么久了还不来找我们?我们还担心你生病了呢。快起来,地上冷,别冻坏了身子”。我慢慢地抬起了头,搀扶着站了起来,你们努力相拥让自己显得不太过于蹒跚。可我知道,你们已经很老了。你们将剩下的温热传给了我,我的身子暖了,我的笑容柔软了,我的泪热了,我看到课桌上还留着那个女孩的名字,书页里还夹着那架未起航的纸飞机,哭的更猛了。你们慌了,轻轻的擦拭着我潮湿的双眼,我的泪水浸入你们的肌肤,于是木头变朽,纸张变皱。别哭,孩子,我们还能帮你。多么单纯。站起来孩子,前面还有路要走。多么真诚。没有什么华丽的词藻,最朴实的语言,让我直起身板,擦干眼泪,抬起额头。我将那架纸飞机撑开,向机头呵出一团热气,放飞。那白色划过撕裂了阴霾,露出明媚的阳光。散漏的阳光渗进他们拘谨的皱纹里,他们笑了。我只是一个在卷牍下醉了的孩子,暂时遗忘了卷牍的爱。

立意:泰勒斯因为观察星空而掉到坑里,这体现了他投身事业的专注、痴迷的精神,他正因此而有所成——他的预言是准确的。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所以作文可以从泰勒斯的角度立意为“专注(痴迷、投入)出真知”、“大行不顾细谨”,也可以从评论者的角度立意为“对那些专注事业的天才,奉上尊重,不要苛求小节”。不管从哪个角度立意,都不能绕开“专注”和“小节”。

写一篇克诺洛斯的统治下吧

古希腊神话的论文 题目:古希腊神话的发展对人类的影响摘要:古希腊神话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说,希腊神话是它的土壤和武库。古希腊的戏剧、建筑、绘画、雕塑等都从古希腊神话中汲取养料。所以可以说,古希腊神话是西方文化的重要源头。古希腊神话是西方文化百用而不厌其烦的素材,这已是人所共知的。本文重在试图探索西方文化从古希腊神话中汲取的两钟重要的精神血液即人本和理性,这两种精神恰是整个西方近代文化的两个主要精神。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导言》中说,神话是“通过人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所以神话是人类对自然与自我以及自然与自我关系的探索。神话应该是氏族的、部落的、民族的,乃至某一人群团体原初的自然观、世界观真实的理性的表现。 神话反映人的思想和理念,而且“神话作为一个民族足迹的最早记录,因为较少受到传统文化的熏染,或当代文明的压抑,它直接的表现了人性中接近底层或本质的东西。” 古希腊神话作为有丰富体系的神话,当然也表现了古希腊人性中最本质的精神。 绪论:背景:通过古希腊神话我们可以看到那时的人们卓越的天性和不凡的想像力。也通过许多人神交织的民族英雄故事来解释自然现象和人的生死。这些众人所创造的人、神、物的故事,经由时间的淬链,就被史家统称为“希腊神话”,它充满着神秘浪漫色彩将现实生活与幻想交织在一起,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包罗万象的瑰丽世界,生动地描绘了古希腊人的社会生活图景,是值得一读的著作。而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也会接触到这些典故,例如十二星座的由来。时至今日,我们虽不必“言必称希腊”,但对希腊神话作一系统的了解是每一个现代人所必需。目的:通过研读加强我们对古希腊文化的了解,在丰富我们的知识的同时也让我们在业余时间中放松自己。鲜明的人物与神奇的故事让我们了解希腊神话对整个西方乃至人类的宗教、哲学、思想、风俗习惯、自然科学、文学艺术产生了全面深刻的影响的重要性。正文:希腊神话包括神的故事和英雄传说两个部分。我们现在所知的所有古希腊神话的故事都来自《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古希腊神话故事的形成时期很早,是远古一代代人集体创作的结晶。神话起初口传,后来见之于书面文字。它的最早的传世书面文献当推荷马史诗。史诗中除了主体故事外,还提及了许多其他的神话故事,那些故事显然在当时已是广为流传、普遍知晓的。在荷马之后不久有古希腊诗人赫西奥德的长诗《神谱》,扼要地记述了许多神话故事,并立力图把那些故事谱系化。古希腊悲剧的题材基本都是取材于神话,是作家对那些神话故事的现实理解的戏剧体现。希腊神话在人类思想文化艺术史上始终光彩夺目,经久不衰。人类童年时代的自尊、公正、刚强以及秩序,在此展现成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一直延伸至今…… 古希腊神话的优美、动人是举世闻名的。古代希腊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古希腊人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现今的巴尔干半岛南部、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地区和地中海东部各岛屿。此外,他们很早便与黑海沿岸地区的居民交往,向意大利半岛南郢沿海和西西里岛等地区移民,足迹远至西地中海和北非。古希腊人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创建了璀璨多彩的文化,传下丰富的遗产,神话传说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神话的产生历史久远,它乃是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时期的远古人类借助想像征服自然力的产物。由此,古代神话必然包括神的故事和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的故事,即英雄传说两个方面。神的故事更明显地反映了古代人类把强大的自然现象形象化的丰富想像力,英雄传说则主要是对可能具有某种历史性的传奇人物及相关事件的崇拜和理想化,反映了远古人类的生存活动和与自然进行的顽强斗争。古希腊神话也是包括了这两个方面。古希腊神话故事的形成时期很早,是远古一代代人集体创作的结晶。神话起初口传,后来见之于书面文字。 神话的传播是靠希腊神话的遗迹、遗物。著名的帕特农神庙、拉奥孔群像、考古出土的希腊画屏上常绘狄俄尼索斯遇第勒尼海盗的场面。腊神话有众多的诸神形象,每个神都有复杂的个性,这些贴近人类的社会生活,具有更有浓厚的现实意味。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就是这类歌唱诗人编辑的神话剧作。古希腊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曾几经变迁,他们的神话观念也在这种变迁中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特点是由自然崇拜转向人性崇拜。人们所熟悉的这一时期的希腊神话的基本特点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神,赋予神以人形、人性,甚至人的社会关系。神和人的基本区别在于神强大,常生不死,生活闲逸快乐;人类弱小,会死,生存艰辛,不得不经常求助于神明,但也常常诅咒神明作恶。古希腊人崇拜神,但同时赞美人,赞美人的勇敢和进取精神。古希腊人批评骄傲、残忍、虚荣、贪婪、暴戾、固执等人的性格弱点,并且认为往往正是这些性格弱点造成人生悲剧。古希腊人崇拜神,但并不赋予神明过分的崇高性,也不把神明作为道德衡量的标准,而是把他们作为人生的折射。古希腊神话正是以这种人本精神,以动人的故事和深邃的思想内涵,历来吸引了广大读者,发出魅人的力量,令人百读不厌,成为后代文学艺术创作丰富的材料源泉。 结论:古希腊神话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希腊神话的影响程度较深,范围是世界性的。它的主体部分属次生态深化,主要表现的内容有:折射人际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作品居多。古希腊文学对后世文学的影响是极其深远持久的。希腊神话内容集中完整,系统化程度非常高,是世界上现存的最完整最庞大的神话体系。后世的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历史学家(如希罗多德)也常常征引希腊神话其中的材料,艺术家特别是雕塑大师们更以神话人物或情节为范本,创作出享誉天下的佳作,在美术方面,达·芬奇、伦勃朗、卢本斯都有取材于希腊神话的名画,对希腊神话相继做出精神研究推动了人文科学的发展。奥维德的《变形记》是希腊神话稍加修改后的复述,西塞洛、恩尼乌斯、维吉尔的作品中也留有希腊神话的印记。现代主义的人文思想家们又惊喜地从希腊神话中发现一个自由、明快、充满原始生命力的世界,借鉴古希腊神话和戏剧,写出文学史的新篇章。从古罗马时代起,无数文人便把古希腊文学看成了他们不可企及的却试图攀援的高峰,古老神话中的诸神以及史诗、悲剧中的英雄在抚慰他们心灵的同时也激发了他们无穷无尽的创作源泉。 古希腊神话对欧洲近代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古希腊神话中的以人为本的精神使人们从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 后记:希腊神话中的神与人同形同性,既有人的体态美,也有人的七情六欲,懂得喜怒哀乐,参与人的活动。神与人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永生,无死亡期;后者生命有限,有生老病死。希腊神话中的神个性鲜明,没有禁欲主义因素,也很少有神秘主义色彩。希腊神话的美丽就在于神依然有命运,依然会为情所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坏事。因此,希腊神话不仅是希腊文学的土壤,而且对后来的欧洲文学有着深远的影响。小组体验与收获::通过研究古希腊神话的发展史,开拓了我们的知识面,感受到了希腊神话对世界的影响,对文学作品的影响,使我们为之赞叹。个人体验与收获:通过研究古希腊神话的发展史,了解到了神话的奇特,让我懂得了古希腊人渴望了解自然、征服自然的美好愿望和顽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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