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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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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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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开题报告 搞好毕业论文》一、毕业论文指导传统模式存在的问题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搞好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多年来,我们远程开放教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在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沿用传统的模式,对开放教育的特点考虑不够,论文质量整体上仍不尽如人意。论文指导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选题不准,内容偏离专业要求有的选题过于宽泛,论题过大,超越了学生的驾驭能力,写作时面面俱到,内容空洞,论述肤浅;有的选题过于狭窄,缺乏气度,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论述拖泥带水,颠三倒四;有的根据个人嗜好选题,文章内容偏离专业要求,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进度不匀,写作过程前松后紧部分学生论文写作没有计划,想到一点就写一点,指导教师也缺乏督促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学生只能无可奈何,有的学生甚至临到答辩前夕,才匆匆完稿。连消化论文准备答辩的时间都难以保证。但木已成舟,重新写作势必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答辩时学生仓促上阵,严重影响答辩质量,最终导致少数学生只能草草过关。(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三)把关不严,抄袭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学生对待论文不求优秀,只求通过的思想比较严重,在这种指导思想支配之下,他们往往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东拼西凑,敷衍了事,大段大段抄袭他人文章,稍作改头换面,权充毕业论文上交。产生这些现象固然与少数学生急功近利思想有关,与个别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有关,但更与师生之间缺乏相互约束的制度有关。(四)监控不力,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文本规范指导教师的行为,在论文指导上出现了“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调”现象,一个老师一个指导法。论文进度如何,教师在指导中投入了多少精力,教学主管部门和专业责任教师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导致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状态,指导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改革论文指导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开题报告在论文指导中的主导作用由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指导模式必须从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构建新的论文指导模式。针对以往毕业论文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年初开始对毕业论文实施开题报告制度,正式启动论文指导模式的改革。开题报告的六个栏目依次为: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与主要研究方法、研究计划;研究思路(写作提纲或研究思路);参考文献;指导教师审定意见。工商管理专业按照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开展毕业论文指导,经过两学期的摸索,取得了初步经验和成果。(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严把开题报告关,为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1、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开学之初,由专业责任教师集中学生做好毕业论文写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强调毕业论文在开放教育中的重要性和总要求,回顾历届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和教训,并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学生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错误,事先确定解决的方法。公布选题范围,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方向,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题和选指导教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详细说明开题报告中的每一栏目及填写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向学生着重交待开题报告是论文写作的制度文本,一旦通过,将是论文写作与指导的基本依据。这样,学生就对论文写作中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了整体上的了解。2、指导教师审查开题报告学生将填写的开题报告交指导教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看是否按要求写好了开题报告中规定的所有栏目,格式是否规范;二是初步审查选题是否符合公布的选题范围和工商管理专业要求以及选题的思想性、新颖性、时代性、开创性;三是看选题的难易程度是否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与专业基础理论相匹配;四是看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五是看指导教师本身对选题的熟悉程度和指导好论文写作有把握的程度。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小问题或只需作局部调整的问题,一般采取电话或网络与学生进行交流,适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问题比较多或需要重写的开题报告,就与学生直接面谈,提出指导教师的具体看法。(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3、集体讨论审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收齐后,由专业责任教师按选题范围分门别类,召集所有指导教师共同讨论,集体审定。集体审定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拿不准”问题。经过指导教师审查后,有少数学生的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指导教师也拿不准,比如有的学生的选题更象行政管理专业,或者金融专业、会计专业的研究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过大或过小,诸如此类的问题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保留。二是“扎堆”问题。即一个班级有几人甚至十几人同时选择同一课题作为毕业论文,而有的研究方向却无人涉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集体审定中要进行协调,在有所侧重中求平衡,力求避免出现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现象。三是“撞车”问题。有的问题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许多理论专家已有大量研究成果问世,凭我们学生的现有水平再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已不可能。如果还选这样的题目作为毕业论文研究对象,无非是现有文献资料的简单堆砌和观点的罗列,达不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应有目的,因此,我们劝说学生“忍痛割爱”。四是“方向”问题。个别学生的选题虽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消极现象,但有悖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曲解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或由于未掌握已学的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差,在经济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对于这些问题,除了要求学生重新选题外,还要与学生面谈,帮助澄清错误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二)以开题报告为指导依据,使开题报告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的全过程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的制度文本,在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中具有“法规”性质,对师生双方具有强烈的约束作用。开题报告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我们就以此为依据,使开题报告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的全过程。毕业论文指导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1、论文指导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大致延续两周。主要工作有:专业责任教师着重检查指导教师与学生的联系情况,选题进行所必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开题报告中提到的参考资料是否在着手收集;指导教师着重检查学生是否编好比较详细的论文三级提纲,了解学生写作的最大困难,进一步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增加学生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的信心,指导学生根据开题报告的要求制定比较具体的写作计划,引导学生学会收集整理资料。2、论文指导铺开阶段。(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这个阶段是整个论文指导过程的关键环节,论文能否顺利完成,论文质量的高低,与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开题报告中这一阶段安排的时间也较长,大概15周。我们在开题报告中规定用五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初稿,在初稿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抄袭现象和“捉刀”现象。随后专业责任教师主持全体指导教师讨论会,收集论文初稿写作中反映出来的典型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商讨对策,并将这些问题向全体学生集中通报,提出整改意见,部署下一步的写作任务和要求。初稿完成后就转入对论文的修改,指导教师重在对论文的主题思想、层次结构、逻辑关系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自我修改为主,通过几次反复,论文框架基本建立,内容比较充实,整体上实现开题报告的预期目的。在整个铺开阶段,专业责任教师根据开题报告的写作计划与要求,定期进行两到三次检查督促工作,着重检查毕业论文的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教学部门通过不同的方式了解检查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3、论文指导定稿阶段。这个阶段是进一步提高论文质量,培养学生严谨治学学风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阶段除了指导学生对论文篇章结构作局部调整外,还应进行文字上的修饰,确保语言流畅,体现学术论文的语言特色。同时指导学生完善毕业论文格式,写好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编好目录、列好参考文献等,为论文答辩作好准备。(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三)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为开题报告发挥作用构建技术平台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不断强化开题报告的制度文本作用,与此相适应,我们在专业网页上开辟了一个论文写作指导园地,为开题报告作用的发挥构建了一个技术平台,同时也架起了一座师生相互交流的桥梁。通过这个园地,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随时可以向指导教师请教。我们还规定,指导教师之间是“分工不分家”,针对具体的问题,学生可以向任何一位指导教师询问,每一位指导教师都有义务为学生解答疑问。同时,指导教师通过这一园地,随时了解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有条件地向学生提供一些他们难以找到的数据资料,充实文章内容。我们还将那些写作进展快、论文质量好的学生及时在园地中提出表扬,并请他们介绍经验谈体会,极大地调动了其他学生的写作积极性。三、提升开题报告在毕业论文指导中作用的若干建议我们工商管理专业经过两个学期的实践,围绕开题报告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指导趋向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论文质量。同时,我们也感到,要进一步提升开题报告在毕业论文指导中的作用,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制定与开题报告相配套的毕业论文实施细则现行的开题报告设置的六大栏目都是粗线条的,这样,在具体操作上,不同的学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同样的开题报告填写的内容会有较大的差异,如“研究方法”栏目,许多学生就无从下手,有的虽然填写了,但根本不是方法;指导教师也会按照个人的理解开展指导工作,离规范化要求就会有一定的距离。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制定一个与开题报告相配套的毕业论文实施细则,这既是对开题报告的说明与解释,又使开题报告更具操作性,目的就是要让师生在使用开题报告过程中不存在疑问和困难。(二)对现行的开题报告栏目作适当的修改与补充我们认为,开题报告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栏目,对开放教育学生来说,要求高了些。开放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而非理论型人才,要求学生了解自己的选题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既没有必要,学生想了解也难以做到。虽然上网可以查到一些与选题有关的信息,但要从中分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对部分指导教师来说也非易事,遑论成人学生。因此,我们建议将此栏目改为“论文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我们认为,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指导教师都不好把握,因为填写的参考文献在论文写作中不一定用得上,而要使用的不一定在参考文献中找得到,不如改为“参考文献来源与查找方法”,给学生利用参考文献、查找资源提供一个更广阔的空间。除此之外,我们建议设置一个新栏目“研究的有利条件和困难”,这样,师生对论文写作与指导就会心中有数,未雨绸缪,顺利完成毕业论文。(三)建立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网页(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从选题情况看,部分学生仍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网上给学生提供的毕业论文的信息有限,主要是公布实施意见和一些选题,远远不能满足师生的要求。我们虽然开设了论文指导与写作园地,但规模小、资源少,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生分离给毕业论文指导带来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各分校建立各自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网页,这个网页可以考虑设置论文写作动态、优秀论文展示、论文选题集锦、写作方法漫谈、参考文献荟萃、师生交流互动等栏目,这些栏目既渗透了开题报告的内容,又是对开题报告的进一步延拓,实现开题报告的制度文本作用与开放教育网络技术平台的完美结合。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来宾、同学们: 下午好!。。。。。。

交通肇事罪论文开题报告选题意义

开题报告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写法如下:

一、目的——重在阐述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即为什么选这样一个题目进行论述,要论述出什么东西。意义——重在表明论文选题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

二、在明确两部分的区别之后可以对选题的相关领域进行搜索,明确当下该选题有哪些研究成果,还有哪些部分是你的选题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对选题的价值有一个综合性的判断。

三、最后进入实战部分:可以先简单叙述该课题的起源或者发展状况,然后阐明选题着重解决哪些问题(讨论范围)。最后对你的选题进行价值性评估,说清楚这篇论文将对理论产生哪些推动作用,或者对实践有什么指导意义。

四、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五、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1、(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2、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

六、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1、目的不同

选题目的是说明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在表明论文选题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

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题目,是什么影响了你选该论题,这就是选题依据。选题依据=选题意义+选题背景。

2、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论文选题的依据通常情况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确定:你自己的兴趣爱好,知识背景;(您所熟知领域)当前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已取得的成果。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①开拓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进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1、目的不同选题目的是说明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在表明论文选题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题目,是什么影响了你选该论题,这就是选题依据。选题依据=选题意义+选题背景。2、要求不同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人活一辈子,就活一颗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强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人的心,虽然只有拳头般大小,当它强大的时候,其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可以战胜一切,当它脆弱的时候,特别容易受伤,容易多愁善感。心,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要努力修炼自己的心,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因为只有内心强大,方可治愈一切。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人生,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较量,说到底,是自己与心的较量。如果你能够打开自己的内心,积极乐观的去生活,你会发现,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面对不容易的生活,我们要不断强大自己的内心,没人扶的时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稳了,只要你站稳了,生活就无法将你撂倒。人活着要明白,这个世界,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如果你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意,千万别抱怨,努力强大自己的内心,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过不去的坎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绊绊,如果你内心不够强大,那这些坎坎坷坷,磕磕绊绊,都会成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过不去的坎,你会走得异常艰难。人生的坎,不好过,特别是心坎,最难过,过了这道坎,还有下道坎,过了这一关,还有下一关。面对这些关关坎坎,我们必须勇敢往前走,即使心里感到害怕,也要硬着头皮往前冲。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内心足够强大,一切都会过去的,不信,你回过头来看看,你已经跨过了多少坎坷,闯过了多少关。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面对生活的不如意,面对情感的波折,面对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烦意乱?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请一定要强大自己的内心,因为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当你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一切困难,皆可战胜,一切问题,皆可解决。心强则胜,心弱则败,很多时候,打败我们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们内心的脆弱。真的,我从来不怕现实太残酷,就怕自己不够勇敢,我从来不怕生活太苦太难,就怕自己不够坚强。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那么多鸡毛蒜皮。强大自己的内心,我们才能越活越好生活的美好,在于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于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只有内心强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种不顺心,各种不如意,将阴霾驱散,让美好留在心中。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阳光,人生才芬芳。一颗阴暗的心,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一颗强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让我们越活越好。生活有点欺软怕硬,如果你内心很脆弱,生活就会打压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内心足够强大,生活就会奖励你,眷顾你,全世界都会对你和颜悦色。

选题目的是说明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意义——重在表明论文选题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

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题目,是什么影响了你选该论题,这就是选题依据。选题依据=选题意义+选题背景。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论文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

肇事逃逸罪论文开题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自己没有逃逸却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辩,就是大问题了,这时候需要提出辩护,把事情交代清楚,那么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今天网的我就带你详细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如何写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如何写(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xz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事故发生当日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要求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

a、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六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b、主观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隐藏,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现出等候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同时,**驶离事故现场时并不清楚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结合**的供述,**不清楚撞到人并造成死亡的后果。他是在当日早上见到血迹,经过打听后,在12点左右确认事故发生的。(卷60页,询问笔录)因此,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被告人**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不清楚的,其自首行为显示,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抓捕,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3、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不属于最高院《解释》规定六种情形之一。根据《解释》,构成逃逸的五种情形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等。本案,被告人没有后五种情形。尽管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据此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在确认**逃逸的事实基础上做出。但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不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员与财产、保护现场、报案、接受处理等义务。因此,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即构成道路管理法方面的“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刑法领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国刑法将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加重刑罚。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应该行使审判权,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筹钱,在案发后第二天就通过家属给予了受害人家属叁万元的赔偿。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被告人**系部队退役军人,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此 致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x

二、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如何写(范本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辩护。首先我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示慰问。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再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这一加重情节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一人重伤且具备酒后驾驶、吸毒驾驶、无资格驾驶、驾驶不合格或无牌、无证机动车、超载驾驶等情形。逃逸行为认定的空间因素:公安部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即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首先被告人立即主动停车,并用仅有的钱乘出租车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离开医院。另外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亦可看出,当时被告人是完全能够逃离事故现场的,但其并没有实施逃逸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及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没有预见性。证据显示被告人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一是看见受害人能够走路,二是考虑到经济赔偿无法履行,才离开医院,而此时被告人预见不到被害人可能死亡这一意外情况。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受害人亦在事故发生后十余日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在事故现场,这一死亡结果并非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常人所能预见到的,其当时离开医院时主观上考虑的一是怕受害人家属赶来对自己不利,二逃避的只是民事赔偿而非刑事责任。

(二) 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有公安机关的200*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2、就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方面来说,首先不可否认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中具有重大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未靠近道路边行走,而且也包括该事故认定书未考虑到受害人突然侧走,使被告人无法避让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其次,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且认定事故责任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所谓“逃逸”,而“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无关。再次,被害人已死亡这一事实已无争议,但死亡原因根据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导致死亡。而且侦查机关未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这一事实作出法医学“尸检报告”,且受害人女儿的笔录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未确认无疑时就匆匆火化,故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当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

(三)最后,从主观上讲,第一,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过失情节轻(若不是被害人突然左拐也无本案发生,其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并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调查,邻居和相关部门对其评价很好,因此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询问、讯问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虽生活困难,但案发后能积极救助受害人用仅有的钱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尽最大能力借款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在本律师会见时多次要求本律师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等事宜。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自身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的情况下仍尽自己最大能力通过负债方式赔付了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在看守所数月,客观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一段时间,已经受到了处罚,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过失犯罪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故建议法庭结合本案情况,予以考虑缓刑。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符合我国刑法之谦仰精神。谢谢!江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

三、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如何写(范本二)

【案件介绍】吴律师辩护的一个交通肇事罪案件法院宣判了,判处被告人五个月拘役,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也满意。本案中因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只向110报警,然后离开了现场,检察院原指控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我们知道一旦逃逸被确认,被告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就在另一个量刑幅度,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在3~4年间定罪。后来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就被告人是否逃逸进行了辩论,最终司法机关也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再加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就案件事实部分,被告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虽然其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继续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但被告人在听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还及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并拿出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辩护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毁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原因不好查明、肇事者无法明显找到等将阻碍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旁边没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如果被告人欲“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说此时已经具备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选择逃离,而是选择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态度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辩护人认为,肇事者当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同当时就逃离事故现场应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如果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一同对待均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混乱,也促使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理而干脆逃离现场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可能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而出现不和谐因素。另外,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报警时明确说到自己发生撞死人的交通事故,也应接警人员的提问将肇事地点明确告知了接警人员。再有,肇事车辆是其本人的,其将本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报案的手机全部放在肇事车辆上,由此可知肇事者是可以被交管部门明确确认的。被告人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外地人,在事发地的村里发生撞死人的事故,又加上旁边有人叫其要赶快跑,否则会被人打死。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人殴打,出于保护自身和当时的恐惧心理而只身离开现场是符合一般人心理特征的,法律不能过于勉强其作为。最后,被告人在充满恐惧和急于求助的心理状态下,马不停蹄地向其家人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整个的过程是没有间断的。这也可以明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综上,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始至终都没有欲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1、在发生事故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车头回到现场;2、用自己手机报警,报警时明确说明是发生了撞死人的交通事故;3、报警后将肇事车辆、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本人手机均放置现场,使得自己就是肇事者的事实一目了然;4、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行。客观上,被告人在进行了这些行为之后离开现场对事故成因的认定和伤者的死亡均没有造成影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而是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造成重伤一人以上逃逸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基础。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更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必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人口的相对集中和增长,加上汽车拥有量近年来呈大幅上升趋势,交通的繁忙和拥挤随之加剧,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总量亦呈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已跃升为当代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事故猛于虎”,有识之士呼吁:道路交通整治和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那么,如何有效管理道路交通这把“双剑”,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享受快捷交通的同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加幸福指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论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文得自己写,不过可以给你提点建议。在写这样的论文时,首先得阐述两罪的定义,然后从犯罪构成论述两罪的不同之处,在论述中,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进行论证。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两者概念不同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3)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的区别。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罪主要区别在主观故意,即被告人心态。,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使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被撞身亡,如果不能查清有“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的心态,不能查清楚置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的情形,则应该认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连撞数人威胁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的区别。酒后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若没有逃逸行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没有将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置于不顾,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但若酒后行驶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仍高速行驶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其逃逸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将行人、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的安全置于不顾,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论文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论文要想写好,写出色,先确定题目,一定要和老师商量,因为你喜欢的并不一定是老师喜欢的,然后把要写作的论点确定了,然后再找资料选择论据证明你的论点是正确的。最后给老师列个大纲看一下确定框架,同意了在开始着手写。不知道你交通肇事逃逸方面的论文准备往哪个方向写,老师认可同意了吗?你学校对你论文还有什么要求?例如字数,排版格式等?

是法学论文任务书或者开题报告上面的内容吧。采纳以后找我拿。(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编写要点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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