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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精选(九篇)

2024-03-12 15: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类型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zd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规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9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6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5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XX〕3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XX〕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XX〕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7〕206号)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建发〔2017〕41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7〕18号)

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7)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XX)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 11/945-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2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3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目标;对策

中图分类号:F530.6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2011年开始实施,目前各水泥企业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我公司隶属于中国建材集团,拥有5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须在2013年前完成达标。我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布置,于2012年8月顺利通过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专家组的现场评审,达到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第一章“安全生产目标”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难点和重点,因为此章节考评内容及考评办法比较抽象,对标准的理解差异较大,在实施过程中无从下手,问题点较多,在评审过程中很容易扣分,一个企业连安全生产目标做不好,是很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以至于会影响整个标准化系统的评审。为此,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就安全生产目标建设的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在《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标准分值为12分,其中目标管理制度、目标各2分,目标分解、实施计划、考核办法2分,目标监测3分,目标考核、评估3分。

在具体的考评办法中,明确了各考评内容的具体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在标准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完善的内容主要有: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

4、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6、安全生产目标监测记录

7、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记录

8、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评估报告

9、安全生产目标调整记录,调整后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在以上9项内容中,制度、目标、实施计划相对来说是又是第一章的重点和难点。

二、安全生产目标建设的实施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第一章节内容的核心,在制度中应明确考评内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考评办法中的具体实施细则。管理制度要体现符合性、适用性的原则,所以在起草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时,应理清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中的具体条款,简单明了,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评审组的审核。

一般来说,管理制度由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相关记录等组成。理顺了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后,先开始起草管理制度的“管理内容与要求”部分,该部分内容应包括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计划、实施、监测、考核、调整等环节:

(1)目标制定。明确目标制定的依据和目标的签发和,我公司目标制定的依据是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正式文件。

(2)目标分解。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目标实施计划。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级的目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各部门根据分解的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目标的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部门,各部门的目标下发到各相关岗位,各部门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培训,根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5)监测。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规定具体的监测频次,并保存监测记录资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规定监测频次,保存监测记录资料。

(6)考核。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规定具体的考核频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公司目标实施情况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7)调整。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出现如母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发生变化、外部环境或安全标准化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目标未完成、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以文件形式颁发,分解,各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分解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整个管理内容及要求涵盖了评定标准中的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然后在管理制度中“职责”的内容中统一按“管理内容及要求”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即可。制度中的目的的内容包括深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适用范围应包括公司所属部门及相关方。按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相关记录应附有目标的监测记录、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及调整记录的记录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按照以上要求编写的制度能够符合评定标准的要求,具有适用性。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应包括:零死亡、千人负伤率、隐患治理完成率、有毒有害场所监测合格率等,如: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事故不超过1人、新增加职业病为零、年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等。

3、目标的分解

根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部门的目标应比公司的目标更严格,如熟料生产部门目标分解内容应包括伤亡事故为零、新增加职业病为零、年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在目标分解的实施过程中,职能部门的目标与生产部门有一定差别,如财务部门的目标应包括伤亡事故为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100%、保证专款专用100%、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合格率100%等,供应部门的目标应包括伤亡事故为零、应急救援物资准备100%等。

4、目标实施计划、考核办法

(1)实施计划

目标实施计划包括公司级和部门级的实施计划。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分解的目标制定实施计划,针对分解的内容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如熟料生产部门的伤亡事故为零的措施应包括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完成目标、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加强对部门隐患排查,及时完成部门的隐患治理,部门内危险源点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控制,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内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新增加职业病为零的计划措施包括重点监控有职业禁忌症者,对有职业禁忌症者调整岗位,保证不出现职业病,改善职场环境,对有粉尘、噪音危害场所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

目标实施计划应有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内容应包括目的、目标和计划措施及责任人、确认人。

(2)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是对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措施,制定考核办法时即对计划措施的内容逐一制定奖励或处罚规定,如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50元/次,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50元/次等。

5、目标监测、考核

监测、考核的目的是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所以在实施中要按制度要求的频次对安全生产目标监测、考核,依据考核办法进行。监测和考核的区别: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整改,而考核除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整改外,须根据考核办法的具体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监测、考核的权限按照制度规定执行,部门的监测、考核结果须有部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等签名,公司级的监测、考核结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通过。

监测、考核的内容为目标实施计划中的计划措施的内容逐一监测、考核,监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时向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考核中除按要求整改外,根据考核办法的实施条款予以处罚。

6、目标完成效果评估、调整及实施计划

根据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考核情况、结论及改进意见。

完成效果评估主要是指公司级的目标完成效果评估,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目标考核情况是根据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总结产生不符合项的原因,并对考核结果排名,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列出具体的奖励和处罚。结论应包括是否需要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如需调整,应加以说明其原因,制定实施计划。改进意见主要是针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4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少专家学者直指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需健全。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实施办法注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此外,实施办法在规定鼓励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还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过期食品,要建立销毁台账

目前,市场上已过期或者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生产者),重新回炉或者改头换面后重新上市销售现象较为严重。

对此,实施办法设立了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对过期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食品添加剂,须规范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突出。

实施办法从源头上把关,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实施办法规定其“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时规定“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则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

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实施办法要求“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并明确禁止将特定的食品种类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目录,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具体内容。

食品摊贩,有相应的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流动性强、不稳定,监管较为困难。该内容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实施办法专设一节进行规范。

实施办法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在政府职能分工上,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

考虑到实践中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具体管理模式需要因地制宜,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餐饮具消毒,严控设立条件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准入门槛过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规范。

实施办法专设一节,首先规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阃、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同时,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现场制售食品,各有归口

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因食品安全实行分段颁发许可证和分段监管体制,实践中食品业态种类繁多,混合经营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多种业态并存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难以简单划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的某一环节。

实施条例对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5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紧紧围绕夏季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问题导向、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领域和公共安全隐患,强化措施,补齐短板,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到基础管理到位、人员培训到位、投入保障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提高企业依法治企、依法办企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村(居)、各单位属地监管责任。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学校、汛期安全、建筑施工、消防、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四)强化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和事故

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和政令畅通。

四、专项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点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安全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

牵头领导: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文化街居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

(二)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强化日常监管,筑牢安全防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治的要立即整治,不能及时整治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个”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报镇安办挂牌督办。

1.消防。以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网吧、餐饮店、茶坊、超市、农商行xx支行、邮政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牵头领导:镇人大主席谢怀龙、镇政府副镇长李俊。

责任单位:镇安办、镇农业中心、镇文化站、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

2.道路交通运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开展货车超载超限专项治理;查处酒后驾车、毒驾、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面包车、摩托车等黑车非法营运。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完善波形防护栏等道路安保设施;开展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牵头领导: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镇交管办、各村(居)、片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队。

3.学校安全。加强对配电室、电器设备、电源电路的检查整治,严格用电、用火、用气的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配齐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的校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集中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查学校周边非法网吧,严厉打击学校周边商店售卖非法违法产品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汛期、暑期安全教育,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避免溺亡事故发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防止出现校园欺凌行为。

牵头领导:镇政府副镇长李俊。

责任单位:镇安办、学校、各村(居)。

4.塘、库、堰。贯彻落实《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化管理责任情况;自用船无证无照、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

牵头领导: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各村(居)。

5.地质灾害。防范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特别是对病险水库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

牵头领导:镇人大主席谢怀龙、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镇国土所、镇水利站、各村(居)。

6.建筑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水电工程建设工地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及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火灾、触电、坍塌措施,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情况。施工现场电焊气焊、起重、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牵头领导:镇人大主席谢怀龙。

责任单位:镇安办、片区村建中心、镇国土所、各村(居)。

7.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炸、燃烧,强化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油库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的非法违规情况。

牵头领导: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太平派出所、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居)。

8.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严格禁止“一面墙、神仙洞”开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情况;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开采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查处。

牵头领导:镇人大主席谢怀龙。

责任单位:镇安办、镇国土所、各村(居)。

9.民爆物品。检查民爆物品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四超、三违”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情况。

牵头领导:镇武装部长张贵。

责任单位:镇安办、太平派出所、各村(居)。

10.天然气管道和城乡燃气。开展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排查,检查整治隐蔽致灾隐患,气管网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安全警示标志齐全完好情况,管道定期检测,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情况,执行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情况。强化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管理。严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牵头领导:镇人大主席谢怀龙。

责任单位:镇安办、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村(居)、燃气站。

11.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电力安全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

牵头领导:镇政府副镇长李俊。

责任单位:镇安办、各村(居)、电管站。

12.医疗卫生行业。医院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牵头领导:镇政府副镇长李俊。

责任单位:镇安办、医院。

13.公众或教会聚集场所大型活动安全。严格审批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大型集会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牵头领导:镇单位副书记李春芬。

责任单位:镇安办、相关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党委、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王海波任组长,镇长苏杨与其余领导分别任常务副组长和副组长,镇党政办、安办、交管办、农业中心、林业站、文化站、卫计办、民政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办,武装部长张贵任办公室主任,敬大根为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村(居)、镇级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建立工作台账,强化隐患整治。要建立隐患登记验收专门台账,台账中要列出检查行业领域、点位名称、检查人员、隐患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具体肉容,整改验收表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行动不走过场,落到实处。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及时通报属地村(居)、单位,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规范检查执法,严肃事故查处。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完善检查文书手续,督查、检查、自查、复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确保闭环管理。要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按照县安委会通知要求,近期凡发生两人死亡的或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律由县政府提级调查。

(四)广泛宣传发动,强化社会监督。要将此次安全生产整治行动作为安全生产月的一项重要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广泛参与,要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第6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崇川区、*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第7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魏敏芝1q5”为你整理了这篇乡镇2020年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力保障我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在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由乡应急办牵头,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配合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由于措施有力、工作到位,确保了我乡2020年上半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我乡2020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乡党委政府研究,调整充实了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站所(中心、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湾碧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应急办(乡党政办公室),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詹寿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日常事务。

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情况。

在制定《湾碧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于4月2日召开了乡党政班子扩大会议,会上组织与会人员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湾碧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认真进行了学习。会后,各党政班子认真对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湾碧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与分管站所(中心、办)研究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书,并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确保了自己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乡党委、政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今年以来,在乡党委班子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乡政府班子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每逢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干部职工会议、乡村干部会议,只要省、州、县开过安全生产会议,就会传达学习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并结合我乡实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后,各站所(中心、办)都会与各村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2、乡党委政府每季度都会召开不少于一次班子会议,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短板和差距,提出对策和措施,扎实推进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

1、已按要求成立由乡长担任安委会主任、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的乡安委会。

2、乡党委政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分工,下发了《关于调整乡党政班子分工的通知》(湾发[2020]20号)文件,明确了乡党政班子成员分管联系站所、(中心、办)安全生产工作。

3、各党政班子成员定期不定期与分管站所(中心、办)研究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查缺补漏,不断深化监管措施,确保行业安全生产。

4、对县安委办交办的水上安全整治、交通乱象整治、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事项,我乡及时组织与县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专项整治,并按时上报了整改情况报告。

(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情况。

1、按照《中共大姚县委 ?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乡党委政府召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充实乡工作人员,配备人员2名:负责人1名(杨顺忠)、工作人员1名(杨逵燕)。

2、调整充实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后,乡安委办及其乡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均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正常开展好各项工作。

3、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系列进行管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认真督查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等企业扎实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等和企业隐患自检自查自改及系统录入工作,确保企业隐患全部“清零”,实现企业零事故目标。

(五)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1、“两客一危”车辆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95%;“两站两员”建成率和“两员”配备率达100%;道路交通事故客车死亡率与去年相比下降10%。

2、我乡仅有大姚县兴达墙材有限公司文宜拉砖厂1家非煤矿山企业,2020年上半年,我乡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对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乡应急办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由于进入雨季,该企业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停产停业,至今企业仍处在停产停业中。

3、认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2020年上半年,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中心、办公室(站所)严格按照“三必管”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乡应急办与乡纪委密切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确保部门履职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部清零,杜绝了事故发生。

4、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方面,我乡有2家加油站和2家液化石油气门市部。2020年上半年,我乡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3家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对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整改落实,杜绝了事故发生。

5、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方面,2020年上半年,我乡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3家烟花爆竹经营专卖店进行了2次检查,对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认真配合县政务管理局认真抓好正在开展的新一轮烟花爆竹布点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日常监管措施,杜绝了事故发生。

(六)事故预防情况

1、全面部署春节、岁末年初、州庆、“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与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密切协作,深入组织开展了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社会治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排查整治道路隐患21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16起(其中简易程序497起,一般程序19起)、乡镇船舶登记编号86艘。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根除了各类隐患,确保了我乡各行各业安全生产。

2、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行动方面,我乡及时摸清高风险单位底数,建立《湾碧乡高风险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并按质按量完成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报告。

2、“打非治违”工作方面,我乡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上半年,我乡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证照过期的大姚县兴达墙材有限公司文宜拉砖厂依法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该厂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对其他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进行排查,一旦发现,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扎实抓好安全生产领域扫黑除恶工作。根据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下发的一系列扫黑除恶文件精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中心、办、站所及村委会认真抓好行业内和辖区内的扫黑除恶工作。根据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各中心、办、站所及村委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开展,认真抓好行业内和辖区内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等工作,经过摸排,我乡安全生产领域暂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全乡安全生产领域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通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截止目前,我乡辖区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确保了各行各业安全生产。

三、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乡党委、政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领导亲自带班,乡党政办公室及12个村委会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掌握辖区各类安全生产的动态,时刻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由于监管措施有力,我乡辖区内2020年上半年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2020年上半年,乡党委、政府和乡纪委组成督查组,对各村委会、乡级各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和应急值守情况进行督查,加强责任追究。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我乡2020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四、存在问题和困难

在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乡虽然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限制,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全乡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压力非常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与业主落实安全工作的责任与各级的要求存在差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薄弱。二是道路通达差、弯道多、监管难。湾碧乡历来是物流集散地,外来车辆增多,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难以监管到位。瓦湾线冶基厂路段过往车辆多,弯多箐深,特别是冬天汽车淋水导致全天候路面湿滑,路段路况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境内过往车辆、流动人口频繁,公路施工、山林面积大,火源管理难度大,虽然在路口、大道边竖立了醒目的宣传标牌,写了标语,时刻提醒人们注意道路交通、森林防火,但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防火意识还不是很高,部分人还存在侥幸心理,工作开展还有一定难度,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我乡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分析查找我乡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研究对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隐患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8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将呈现出显著的“放大效应”。因此,上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尝试探索出一套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综合举措

由于上海没有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上海以“源头管控、过程管理、区域联控、整体提升”为主线,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立足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减量、集约、受控”,探索从“负面清单”到实现“正面清单”的管理。

实施源头管控,完成布局调整。2010年世博会前,完成了外环以内、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布局调整。

加强过程管理,分步实施禁限控措施。在第一批《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的基础上,2014年出台第二批《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了88种全市禁止、170种中心城区禁止以及178种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为第三批实施“正面清单”管制进行积极的探索。

推进集中经营、逐步规范流通领域。出台指导意见,在奉贤、闵行、金山和青浦4个区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平台建设,对危险化学品的流动、流向、服务实行过程控制和全程监管,为下一步实现危险化学品闭环管理打好基础。目前,4个试点区的集中交易市场均正式挂牌运行,已引进200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落户。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助力安全治理。根据上海市13个重点领域,围绕“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信息记录和共享为基础、流程优化再造和系统建设为支撑”的总体构架,构建完善上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上海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信用系统”,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职卫审批、隐患督办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置等日常检查、发现的相关信息适时录入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以分类、权重、分层(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安全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企业失信行为,从而形成强大舆论约束。2014年7月,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了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构建体系

上海市正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为重点,构建和完善城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石。在立法方面,上海市创设了一系列符合辖区安全生产实际的制度规定,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了“两级(市、区县)政府、三级(市、区县、办事处)管理、四级(市、区县、街道或乡镇、社区)网络”以及“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属地监管、直接监管”的责任体系,使法律法规更具执行力,也将法治意识传递至基层。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予以法定化,并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对属地监管职责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以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签约承诺、年度履职考核为抓手,充分发挥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平台作用和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的综合监管职能,推动各区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创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方面,上海创新总体制度设计,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严格规范隐患排查、监控、建档、报告、督办要求,基本形成分级分类挂牌跟踪督办,社会共同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长效机制,改变原来安全生产区域创先评优、指标考核的传统做法,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比重,完善基层隐患发现报告和网格化属地治理机制。

另一方面,突出常态化治理,抓好制度落地。将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企业遵守承诺,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每年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督促行业、部门分层分类落实重点治理工作。2011-2013年,上海市共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燃气管网、加油供气、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26项市级重大事故隐患;2014年“大叶公路沿线长输管道违章占压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等市级督办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正在有序推进。

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积极谋划深层次改革。通过有效改进审批流程、合并审批项目、拟定下放审批权限、规范要素要件、采用告知承诺、简化审批材料、发挥社会组织等方式,对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整体优化重塑。整合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优化实施了内部并联审批、监察效能跟踪的行政审批流程。

整体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上,合并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审查与评价报告“二合一”。在专业服务机关资质审批上,简化审批内容,鼓励引导一家专门服务机构同时具备安评、卫评两种资质,加大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融合力度。在安全培训管理上,取消机构资质审批,推进安全培训市场化运作、行业自律,推进安全资格考试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简政放权工作。

在社会组织培育上,引导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大力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将审批中的技术环节审查交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委员会实施。探索政府部门负责完整性审查和合格性审查、社会组织负责技术审查的新模式。同时,积极采取定期盲审、结果公开、警示约谈等多种措施,督促相关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创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物质和设备上,做到与先进单位、地区和国家同步,有专人管理,确保物资完好。一旦有事,要备得有、找得到、调得快、用得好。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上,尤其在基层单位,要少一些口号标语,多一些安全提示和演练,第一时间、第一反应非常重要。第一反应者的素质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往往决定他们在事故发生时能否生存。

第9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实施放心奶工程

1.加强生鲜乳管理。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对全区所有奶站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奶站限期整改,对条件较差、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的奶站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奶牛饲料安全管理,规范原料乳收购秩序,加强三聚氰胺、黄曲霉素、抗生素、皮革水解物、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硫氰酸钠监测。(责任单位:区农委)

2.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进乳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严格落实乳品产业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办证。(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区工信局)

3.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乳品经营资格审查,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存放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纠正不按储存条件要求存放商品行为。加品市场质量安全和抽检工作力度,对批发市场、农村和学校周边地区乳及乳饮料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禁散奶上市。(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二)实施放心肉工程

1.整治和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养殖场(户)饲养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完善并落实养殖场(户)生猪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责任单位:区农委)

2.整治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规、政策,全面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格落实屠宰检验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病害生猪及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生猪进(出)场台账及档案。(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委)

3.整顿和规范肉制品加工行为。集中整治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点(作坊),依法查处以病死、病害猪肉加工肉制品行为。加大监督抽查肉制品和处理问题肉制品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落实食品添加剂报告制度,依法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开展肉类企业诚信建设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区工信局)

4.整顿和规范肉品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清理规范肉类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肉类食品。对进入商场、超市(连锁店)的生鲜肉类产品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标明产地和检验机构等内容。(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5.规范餐饮单位、食堂肉品采购和使用行为。重点检查肉及肉制品采购索证、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6.加强牛羊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要求,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使用、销售的牛羊肉的真实性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以查处注水肉、病死肉、假冒牛羊肉为重点,加强牛羊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牛羊肉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宗教局)

(三)实施放心菜工程

1.加强源头治理。对全区蔬菜生产基地、专业村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检测、生产记录、包装标识情况。重点查处和纠正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对基地蔬菜全面实行检测合格上市制度。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对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的产地认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治理不按标准生产、冒用认证称号行为,进一步规范产地认证和上市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农委)

2.加大上市蔬菜检查力度。建立上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重点加强蔬菜批发市场、城镇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蔬菜安全检测。建立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学校食堂蔬菜检测索票索证制度。对进入商场、超市(连锁店)的蔬菜实行挂牌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四)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

1.规范豆制品加工行为。依法加大对无证无照加工作坊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黑作坊,切实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重点打击掺用霉变黄豆和使用卫生部门禁用的非食用石膏、皂矾、色素及吊白块等行为。(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

2.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获证豆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豆制品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查覆盖率。(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

3.规范豆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大力落实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豆制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把豆制品销售的市场准入关。对进入商场、超市(连锁店)的无包装豆制品实行挂牌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五)开展达标创优活动

在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强服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创建一批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达标单位(场、站、企业、店、市场),对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生产经营企业,授予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示范单位称号,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区政府食安办、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

区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按治理整顿和达标创优两大主题、四个阶段组织推进。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1.举行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启动仪式。

2.利用宣传资料、板报、社情民意小报、报纸和网站等宣传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主要内容,动员人民群众关心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标准,分类制定达标创优标准,为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做好充分准备。

4.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与上年度可比的要量化工作目标),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年7月4日前将方案和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区政府食安办。

(二)第二阶段:治理整顿阶段

1.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进度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全面开展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增加抽检频次,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认真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达标创优标准,积极推进服务创优工作。

3.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6日前要向区政府食安办书面报送一次。区政府食安办负责编发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政府食安办;组织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4.区政府食安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积极做好信息通报和宣传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区政府食安办将通过综合抽检、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四)第四阶段:达标创优阶段

1.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开展达标创优活动。

2.对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政府食安办,区政府食安办及时报送至市政府食安办,经省、市级食安办审核后,分类授予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达标单位(场、站、企业、店、市场)称号。

3.结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政〔〕25号),加强对主要农业产业化集聚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的服务、指导和帮助,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重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达标创优工作。对食品安全成效显著、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产业集聚区,由区政府食安办逐级上报,由省政府食安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示范产业集聚区称号。

4.开展放心食品大家行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和媒体走进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举措,了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成效,提高社会食品安全信任度,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总结表彰活动。

工作机构

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综合抽检和考核评价,推进联合执法和达标创优工作。办公室下设放心奶工程、放心肉工程、放心菜工程、放心豆制品工程和综合协调五个协调工作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组成员由相关责任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区政府食安办人员组成。

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强化领导责任和工作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纠正重发证、轻监管问题,以及职责范围内不发证、不监管的不作为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抓好综合协调

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政府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各协调工作组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四)强化工作措施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强力推进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实施工作。同时,要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工程实施期间,四大类重点品种的抽查、检查频次要有明显提高。加强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经费投入

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办案力度,为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提供可靠保障。各级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

(六)确保市场供应

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具体措施,在抓好治理整顿的同时确保市场供应。尤其是对豆制品、蔬菜类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又较为突出的食品,要制定扶持政策,培育规范的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生产组织,保障市场供给,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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