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告知制度、意义、依据、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安机关也有接受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的义务。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又包括对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既应当包括对两类法实施的结果实行监督,也应包括对执法者实施法律的全过程监督。①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可以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防止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的发生,防止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查获和证实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公安等侦查部门还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措施不具体,不规范,监督工作滞后,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范围过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知情权,知情难成为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瓶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报捕、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案卷难以查阅和掌握。如200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62556件,破案84188件,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仅有18811件,占破案数的22.3%其他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均不掌握。②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刑事立案行为,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体运作规程,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与同仁。
一、关于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告知形式的特征来讲,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一定时限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告知刑事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告知义务主体,是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等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司法机关。(2)接受告知的主体机关,是负有告知义务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3)告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资料。(4)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关于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将侦查机关的全部立案活动置于同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使法律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趋于同步,便于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职责。
有些学者和专家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监督滞后,不能全面实施法律监督的现象,为适应立案监督的需要,建议建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制度,自案件线索到公安机关,就是立案监督的起点。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如7天,对其期间接受的报案、控告和自首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送,统一格式(如表格),内容简明扼要地反映出受理时间、大致案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处理结果。这样,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工作情况。③
上述观点的目的和措施与笔者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笔者认为,备案是下级机关将有关情况报呈上级领导或者主管机关以存档备查,单位之间存有隶属关系,监督的目的性不强,不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由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解决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不规范,促进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中的"检察",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此专指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来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包括从立案、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审判、延期审理、执行等所有诉讼活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或部门,也具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主动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诉讼行为,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创新方式,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为广阔、便捷的渠道。
刑事立案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可以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告破,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和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防止无辜者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立案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影响正常刑事侦查活动的进行。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解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了解较少,监督工作滞后的问题,促进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缩短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的时限,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活动趋于同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刑事立案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公证性。
(二)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知情权,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知情权是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充分保障知情权的监督,是难以收到应用的监督效果的。
刑事立案活动,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职权,由于职责分工、诉讼期限、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流程等多种原因,在当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下,一些重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限之后,由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检察监督很难深入其中。对已立案但未提请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大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其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使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具体案情。监督就难以有力地进行④。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因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程序,直接作了撤销案件处理,甚至,有一些案件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立案。
造成法律监督滞后和监督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又不主动报送关于刑事立案的信息资料,从而不能有效保障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有些刑事案件,是否能够移送检察机关接受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移送,几乎全部由负责立案的侦查部门一家说了算。究竟有多少案件,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却无从知晓。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入手。通过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让侦查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准确地向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关于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提供必需的条件,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司法实践对规范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多年来,通过检察机关对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乱立案的现象,使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造成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被害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权威。也有因受利益驱动,人情干扰,滥用职权等原因对一些经济、民事纠纷案件违规纳入刑事侦查程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类案件往往又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目的达到之后,私自作出刑事撤案处理。案件有关资料和信息不能按照规范渠道报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监督效果当然也就可想而知。
以费县检察院为例,该院自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31件167人,其中,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43件48人,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13.5%;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88件119人,占检察机关所抽查监督案件的21.2%。由于制度规定和现有警力的限制,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实施监督的范围,只是较小的部分,还有许多案件没有接受法律监督。
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的监督,变成即时性的监督,在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在1日或者3日内,将立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资料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发现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通过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对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采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行为的发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
三、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刑事立案,仅是刑事诉讼的起步程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不够全面,因此,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也要充分考虑侦查机关可能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以告知的案件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文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涉嫌犯罪的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处所、立案时间、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特大案件等内容。
2、告知采用格式文书的方式,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应当分别使用文书报送,同一文书不能载明的,应当另加附页。
3、案件的承办人是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告知制度的落实。
4、告知道时间限制,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在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5、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设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报送的告知书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对刑事立案工作没有异议的,立案监督工作终结。经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形的,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对作出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落实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
6、对刑事立案告知的有关资料,建立卷宗,客观全面地记载监督程序和内容,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并案保存。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单独建档存卷。
四、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时效性强,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因此,在实行告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时效性原则。实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前对刑事立案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使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趋于同步,为确保监督效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告知。
3、保密性原则。实行告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案件的知情范围,对一些应当保密或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的案件带领一定影响,因此,在报送、审查、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防案情泄密,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全面告知原则。对刑事立案信息资料的告知,要实行全面报送,不能根据个人、部门的主观意见或者规避法律监督的需要进行选择,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告知,接受监督。
第2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第3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第4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第一、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公路架桥机、铁路客运专线箱梁制运架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等。
第二、特种设备管理职责:
1.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交接验收文件等),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2.对进入施工项目的特种设备,均应造册登记,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账》,对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考核,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备案;自有特种设备还应建立设备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运转记录等基础管理资料。
3.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位。
4.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负责特种设备注册和取证检验。
5.加强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如实填写运转记录。
3.按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月检、周检和日常(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
5.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四、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定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适用技术条件,禁止简化操作程序或在合并适用条件情形下使用。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设备使用前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构造、原理及操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设备与持证的项目和类别必须相符。
3.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项目设备管理人员汇报。
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
第五、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六、安装、拆除规定
1.自有、租赁、业主提供以及协作队伍自带的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施工前,项目部要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内容包括:安装(拆除)程序、安全措施,人员(附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复印件)、机具配备及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等。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施工一周前,项目部要将安装(拆除)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单位的法人资质、安装(拆除)许可证及安装(拆除)合同一并报公司技术部门,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公司设备、安质以及工程等相关部门进行安装(拆除)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评审通过后,由公司技术部门下发书面评审批准意见并通知项目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需报监理等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部接到公司批准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安装(拆除)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并在安装(拆除)前及时到项目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技术、安质、工程部门以及项目部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4.试机自检合格后,项目部应向当地质监部门报检,经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工作程序为:拟装设备进场审验—阅读设备资料—选定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协议—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公司审查备案(方案报批)—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开工告知—场地规划整修—施工单位组织施工(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监督)—过程检查(项目)—过程工序自检(施工单位)—整机联合检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必要时,请公司或集团公司设备、安质部门参与监督)—型式试验(必要时)—设备报检取证—最终交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投入使用。
第七、技术管理规定
1.各项目必须建立特种设备预警机制,针对易发、惯性事故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响应措施,建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运行故障处理等各项技术规程。
2.各项目租赁特种设备前应查验该设备的定期检验证书,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各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安装(拆除)特种设备时,使用方应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检查安装(拆除)单位的法人资格及安装(拆除)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5.当特种设备因改造(维修)使其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形式发生变化时,出厂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6.为防止设备老化带来的功能失效,特种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其中:门式起重使用3年,架桥机使用5年,其他通用型设备一般规定为5年),各单位应按照新机出厂检验标准(如:动载1.1倍,静载1.25倍)进行一次模拟荷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设备结构性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和性能恢复性改造。
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如:吊杆、吊具、主梁对接焊缝、制动系统主结构件、应力集中的主要结构件以及重要部位,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探伤检测,对不合规或存在隐患部位,必须进行整改或更换。
7.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备案资料:
(1) 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单位和安装、拆除、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8.使用单位申请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试运行记录;
(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9.使用单位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监督检查
第5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决定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许柱副组长:于玲
成员:各处室主任及校委会全体成员。
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杨季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安全保护小组:
组长:杨春季副组长:潘国明
成员:总务处、政教处、教务处全体成员;各年级组长及各班班主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在上级政府和教育、安监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各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小组按学校安排具体负责学校财产及学生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政教处
1、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各班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各班期末年终各班的安全教育工作考评;
4、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5、其它与安全教育有关的工作。
教务处
1、配合政教处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检查各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制定学生考勤有关的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图书阅览室、各实验室、微机教室、语音室、电子备课室等有关人员经常性的检查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的使用安全情况,
4、负责处理与本处室有关的其它安全工作。
总务处
1、与教务处一起对教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更换;
2、负责对教学楼、教师宿办楼、综合楼的公共设施、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负责制定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做好本处室安全检查记录。
办公室
1、协助校长做好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工作资料(上级文件、规章制度、目标任务书、检查记录、值班安排等)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向上级报送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4、负责处理其它有关的临时性事项。
年级组
1、积极配合学校有关处室抓好本年级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年级各班的安全纪律教育和考勤工作;
3、负责处理本年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问题。
班主任与科任教师
在职能处室的直接领导下,全面抓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观念,既注意身体安全,更要注意心理安全,保证身心得到安全健康发展。
1、利用晨会、夕会、主题班会、参观展览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利用板报、专栏、小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
3、加强安全纪律考勤和保持经常性的与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每日学生的活动情况,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4、做好学生心理安全教育咨询,及时向学生提供心理安全信息,加强心理安全教育指导;
5、负责本班学生伤害事件的报告。凡发生重大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都应向学校报告,属于严重伤害(亡)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6、科任教师协助班主任老师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与班主任老师联系;加强当堂学生的考勤,对于无故缺课的要及时报告班主任。
三、纪律与要求
1、学校建立安全设施检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各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地做好各自的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马虎和疏漏。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筑物、实验器材、药品,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及时排除隐患。
3、班主任是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事件的第一报,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告人。若事件发生时,班主任不在而其他教师在场时,第一目击人有责任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在2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教育、安监部门。
4、若学生遭遇敲诈、抢劫、殴打等社会不法侵害时,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第6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制定医疗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熟悉差错、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旨在杜绝或减少检验差错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务实验室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全体人员。
3.职责:
(1)科主任对检验科医疗安全管理负总责。对医疗安全定期检查、督促并负责处理差错事故。
(2)实验室组长负责落实具体措施。
(3)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报告负责。
4.医疗差错、事故防范:
(1)加强对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教育,紧紧绷牢医疗安全这根弦。科主任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差错或纠纷,科主任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对差错定性,必要时在全科会议上通报,组织全科人员讨论分析,使其它同志引以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差错或纠纷。
(2)进一步改善职工的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特别是服务窗口,是最容易与病人发生口角的地方,因此,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及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都很重要。
(3)进一步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如检验结果审核制度、急诊管理及危急值报告制度、检验标本管理制度、异常结果复检规定、血球仪复检和镜检要求等,科主任经常性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
(4)严把检验质量关,加强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报告单发出前必须认真、仔细核对,对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明显不符、阴性与阳性临界值结果、自相矛盾不能解释的、离谱的结果均要给予复查,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对血清外观异常者也要注明,必要时与病区沟通。
(5)坚守工作岗位,急诊标本及时检测,及时报告。属“危急值”结果必须立即复查确认,并按“检验结果危急值质量管理及报告制度”流程及时报告给临床。
(6)做好实习生带教工作。实习生必须在老师指导下从事操作,检验结果必须由带教老师审核后签发。实习生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责任。
(7)加强标本的管理,认真采集和验收检验标本,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防止标本错采、错收、张冠李戴。不合格标本须及时退回并电话通知重新采集送检,以保证检验质量。已测标本和未测标本分开放置,标本存人冰箱前必须检查是否已检测过(即是否有未测标本混入其中);下班前也要检查操作台上、水浴箱及离心机内是否有未测标本,确保检验标本不遗失并保证及时报告。同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询。为便于标本复查及查找差错原因,检测后的标本必须冰箱保存一周,骨髓片、染色体制片则要长期存档保存,征兵标本需保存三个月以上。
(8)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除每月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外,还要结合本科的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9)工作期间严肃、认真、细致,不闲聊,不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标本必须到人到位,交接双方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10)加强法制观念,不使用三证不全的试剂(无论质量多好),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11)科主任二线值班,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意外事项(如仪器故障、急诊标本太多需临时加人等),保证值班期间人员、仪器正常。
5.差错、事故处理及报告程序:
(1)科室职工收到临床对检验质量的反馈(口头或书面),均统一转交给科主任,科主任应及时查实情况,作出相应整改措施,并给临床答复。如反馈内容属于差错性质,应按差错标准定性及时记录、上报。
(2)发生一般差错。当事人应主动向分管科主任汇报,分管科主任及时登记并处理,每月全科汇总一次,月底填表上报医务处。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交待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亲临现场与当事人一起进行应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将差错降低到最低水平。
(4)发生差错的标本及有关记录等均须妥善保存,以备查对。
(5)发生严重差错及事故,其汇报路线:当事人科主任医务处。
第7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机关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二、检查范围
1、检查机关综合办公大楼7台电梯、金汤街办公楼2台电梯。
2、机关综合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冷水机组。
3、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化粪池、配电室、楼顶广告牌、机关食堂食品卫生、机关综合大楼二次供水饮用卫生安全。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6、消防安全通道、安全指示标志。
7、是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奥运安保工作方案。
三、检查内容
1、维保单位对电梯是否定期进行维保,并有记录备查。
2、维保单位对机关综合大楼配电室是否进行巡检,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并作好运行记录。
3、维保单位对机关综合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冷水机组是否进行维护保养。
4、维保单位对化粪池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疏浚清掏、除渣。
5、维保单位是否对二次供水设备每半年一次水池清洗并进行检验。
6、维保单位是否对楼宇自控、消防设施每月一次例行维保,对防火隔离门、排烟系统、温感器、烟感器以及手动报警器是否进行抽查,模拟报警实验。
7、维保单位是否对食堂油烟管道进行清洗保养,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情况。
8、维保单位对广告牌是否进行巡查、检测,钢架结构、焊点、抗拉强度是否存在隐患。
9、机关大楼的避雷系统是否进行防雷检测。
10、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梯操作工,是否按期进行年审培训、换证。
11、是否对义消队员按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12、机关综合大楼、和平路办公大楼、金汤街办公大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有效。
13、对物管办,安保工作人员是否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14、医务所在药品管理、使用中是否有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情况。
15、物管办在维保单位对各种重特大设备的维保工作中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维保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违规、违章作业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1、7月25日至7月31日为保卫科、物管办、医务所自查整改阶段。
2、8月4日上午对物管办人员、服务员、清扫保洁人员、安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反恐应急预案、奥运安保方案,布置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3、8月5日上午组织区安全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行进安全大检查。
4、8月6日至9月25日做好安全督查工作,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五、做好信息报送
1、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并向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决不能迟报、误报、漏报。
2、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作好记载,向分管科室、局领导报告,不准隐瞒不报。
第8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乡实现零事故目标,力争全乡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高危行业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和省市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全面系统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把文件精神贯彻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是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八行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二是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100%;三是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五是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意识。指导乡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高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
(五)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矿商贸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我站在岗人数3人(其中1人兼内勤),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站从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3×90%=2.7人。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645天)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全年天数-全年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数量=(365-126)×2.7=645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212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20+24+40+20+32+20+20+24+12=212天。
(1)实施行政许可(20天)
工作日=延期企业5家×2人×2天=20天。
(2)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的确定:上年度事故为“0”。
(3)举报查处工作日的确定(24天)
工作日=查处举报案件数×参与调查处理人数×调查处理天数=6×2×2=24天。
(4)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的确定(40天)
工作日=参与执法行动次数×执法人员人数×每次所需天数=10×2×2=40天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工作日的确定(20天)
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次数×排查报告参与人数×每次完成报告所需天数=5×2×2=20天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确定(32天)
工作日=报告、制度、安全措施数量×每次所需天数×执法人员人数=4×4×2=32天
(7)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的确定(10天)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工作日的3%安排,需用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规定比例=645×3%=20,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为20天。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的确定(20天)
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次数×所需工作日×执法人员数=2×5×2=20天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工作任务工作日的确定(24天)
工作日=安排任务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6×2×2=24天
(10)生产经营单位网上申报隐患审核工作日的确定(12天)
工作日=审核天数×审核人员数=12×1=12天。
3、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325天)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天数+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参加党群活动天数=108+115+12+50+40=325天
(1)机关值班天数的确定(108天)
工作日=值班天数×值班次数×值班人数=3×12×3=108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的确定(115天)
学习16天,培训30天,考核9天,会议60天。
(3)病、事假(12天)
(4)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的确定(50天)
(5)参加党群活动天数的确定(40天)
4、执法检查工作日的确定(10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45-(212+325)=108天
(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11家
(二)一般监管行业企业4家
(三)重点监管非煤矿山企业5家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阶段患排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生产内务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1、我站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八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安排:
今年执法检点放在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行业分布情况如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家;非煤矿山生产企业5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家;八行业4家;共计20家企业。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基本情况,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违章违规作业的;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
(三)拟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时间安排、工作日(共108天)(详见附表1)
①10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10×4×0.5×3=60个工作日。
②5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5×4×0.5×3=30个工作日。
③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1×4×0.5×3=6个工作日。
④4家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2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4×2×0.5×3=12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可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6、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企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负责人、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演练、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站直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同时通过检查综合监督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并向消防主管部门通报)。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自由裁量行为。要严格依据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充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
(四)本计划实施中,如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并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
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第9篇:安保检查工作报告范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组织和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5、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推广现代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在执行总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开展工作,是执行总经理、生产经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7、制定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8、负责编制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9、对安全要害部位及岗位、重大危险源,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点加强管理。
10、组织有关科室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1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数据库的工作,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发放情况。
12、组织有关科室督促检查承包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做好职业中毒和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生产经理、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规定和决定,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负责组织新职工、调换人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节能型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解决。发现重大隐患,威胁员工生命的,有权责令人员撤离,立即向领导报告。
4、协助领导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5、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督促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6、有权制止和拒绝厂、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下达的违章作业指令并监督、纠正各部门、工段长、班组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7、做到预防为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组织职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8、组织实施各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9、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章的统计报告。
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修改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在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规章计划,逐步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车间负责人职责
1、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符合规定,理解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情况及治安动向,防患于未然。
3、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生产过程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
5、参与制定、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员工学习,并检查、督促执行。
6、明确本单位这点要害部位,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的职责和责任人。
7、组织车间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与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
8、负责对本车间职工安全意识和尊章守纪教育,纠正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9、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10、协助、参加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1、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督促班组开好班前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和造成事故者,提出奖励和处罚分意见。
各工段、班组安全负责人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斌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6、发现员工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值班长。遇到紧急情况,有权指挥人员撤离现场。
7、交班时应将本班安全情况、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代清楚,不得隐瞒。
8、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员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严重情况立即报告班组长。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