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的措施: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七)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细则落地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具体安排了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纲挈领地为今后十五年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战略要求。其中,明确提出要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和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并着力强调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2.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
可以说,央行通知的下发,彻底引爆了人们对互联网征信业的关注。一方面,上述八家公司纷纷砸实业务模块,创新产品服务,为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未雨绸缪。另一方面,随着牌照价值的不断显现,大量互联网大数据或金融企业开始布局个人征信业务,有意申请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目前,包括百度、京东、万达、小米金融、快钱、宜信等超过30家的机构均有意申请征信牌照。
3.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机制不断完善
6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正式上线运行,此举是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网站专门开设“信用信息共享”板块,整合和使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有的公开信息。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各部门纷纷整合现有资源,搭建统一的、综合化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数据共享和协调的作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逐步搭建,今后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对接与合作也将成为主流。
4.互联网征信机构不断扩大数据源
除了政府政策推动和鼓励外,各互联网征信机构也在积极探究各种途径,不断丰富和完善自由数据库或寻求与各类信息源的对接与共享。6月,芝麻信用对外宣布已经和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专线连接,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数据。芝麻信用与法院执行数据的共享,一方面可以将法院数据引入现有的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丰富互联网信用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可以在支付宝、淘宝、天猫及阿里小贷等领域限制或约束“老赖”行为,起到惩戒失信的作用。6月和7月,芝麻信用与北京银行、腾讯征信与浦发银行分别就征信服务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各方将在信用信息查询、产品研发、场景应用、反欺诈数据信息等领域开展合作。此种合作是双向的,一方面为互联网征信产品应用于传统金融业务作出了有益尝试,另一方面也为传统金融数据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提供了共享机制。
5.国务院多文推动互联网及大数据发展
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提出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强调要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加快整合各类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对互联网征信而言,上述两份官方文件最重要的是对互联网征信,特别是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进行了肯定,并强调了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与共享问题。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的民营征信机构的出现,不仅能够丰富征信机构组织体系,更能将大量丰富的信息引入数据库,以此覆盖更多之前没有获得过信用服务的人群。同时,公共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则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推动。
6.征信机构获得资本市场青睐
7月17日,商安信(上海)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登陆新三板,成为国内首家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征信公司,在市场和行业中产生了里程碑式的影响。相比美国800亿美元的信用市场,中国征信市场目前规模才20亿美元,这和中国目前的需求状况及发展趋势完全不匹配,今后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当下,互联网征信已经成为市场上最火的概念之一,不仅政府在极力推动,在资本市场上也备受追捧。事实上,除了新登录新三板的商安信外,主板市场也存在一些隐性征信概念股,包括主营财务软件的用友网络,主营企业纳税信息的航天信息,依托社保业务构建民生信息化平台的易联众,主营银行信息化的银之杰以及从事第三方检测与验证的华测检测等。随着人们对互联网征信认识的不断清晰,相信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将关注到征信领域,也有更多的互联网征信企业寻求在资本市场上获得突破。
7.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终落地
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央行联合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特别提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金融市场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在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依然处在无监管、无门槛和无标准的窘境之中,被业界戏称为“野蛮式增长”。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对其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监管约束,但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为其“正名”。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下,互联网征信也将迎来更加健康、规范的发展前景。
8.多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单位联合出台《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工商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饲料及兽药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企业或个人失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违约成本”过低,除诉讼外,其失信行为很难受到惩罚。联合惩戒机制的出台,就是力求不给失信行为存活的土壤,让失信当事人寸步难行,以此起到警示和杜绝的作用。
9.互联网征信应用场景不断丰富
随着八家机构相应的信用产品逐渐问世,其互联网征信产品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寻求突破。作为国内首家推出个人信用评分――“芝麻分”的芝麻信用,其应用场景更是不断深化。目前,芝麻信用的应用场景已经覆盖住宿、出行、租房、婚恋、签证和金融等多个领域。较高的芝麻分可以帮助用户获得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在一些社交、婚恋场景下,较高的芝麻分也能快速地增强对方对你的信任感。这些场景化的应用,充分体现出倡导和鼓励诚信的积极意义。互联网征信的大发展并不仅是简单地出具征信评估报告,事实上,民营征信或市场化征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具备“自我繁衍”的能力,其发展壮大取决于征信产品或服务的多样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3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征求意见稿》了12项负面清单,内容涉及不自融、不设立资金池、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作虚假宣传等规定。这意味着此前政策套利的空间已经消失,各平台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留存,必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据悉,《征求意见稿》给予各网贷平台长达18个月的过渡期,让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完成合规化。
《征求意见稿》出来后,监管层的各项工作步入加速运作的轨道。先是北京、上海、深圳相继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后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再度开放,搜易贷、团贷网等共计50多家网贷平成接入。现又有完成批筹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拟近期挂牌,并且其组织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正式进入系统测试阶段。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和成熟的指挥棒,网贷平台将照此展开自查并逐步趋向规范化。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也是行业进行淘汰和洗牌的过程。对于大部分趋于规则边缘的平台而言,2016将是难熬的一年,决定了平台能否进入2017年的“战场”。
平台追求增资、上市
随着经济整体下行以及2015年年底问题平台的频发,政府、行业、媒体及投资人对网贷行业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资本寒冬论已经弥漫整个行业。在资本市场动荡,整个投融资市场缩紧,以及监管趋严的困境下,众多网贷平台都忙着增信增资,夯实平台实力,获得更多的监管筹码,以便更好地应对资本寒冬,为迎接行业的春天储藏力量。
1月11日,以短期融资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短融网宣布完成由辅仁集团投资的总金额为3.9亿人民币的B轮融资。本轮融资过后,辅仁集团成为短融网第一大股东,而短融网表示团队将继续保持对短融网的控股地位。短融网CEO王坤表示,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后,短融网可以借辅仁集团上市公司整体上市东风,有望成为A股主板首个上市的网贷平台。
对于国内网贷平台争抢的“互联网金融第一股”,宜人贷已经收入囊中。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成功登陆美国纽交所,对于网贷行业的意义不言面喻。然而,上市首日宜人贷股价即破发。对此,宜信公司CEO唐宁表示,一日的涨跌并不代表什么,关键还要看长远。如今距宜人贷上市已有1个月时间,宜人贷的表现也并非乐观,宜信公司还有得忙。
此外,登陆国内新三板的网贷平台金蛋理财母公司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16日宣布定增认购完成。据软智科技在股转中心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显示,此次股份发行认购数量为330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60元,认购资金总额为1.98亿元,已被27个投资机构及合格投资人全额认购。
加快推进银行资金存管
网贷平台除了增资来加强实力外,还面临着银行资金存管的考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量较小,与金融机构上百亿的资金托管相比,对银行的吸引力不大,所以银行对于合作的网贷平台要求必然会高。
日前,《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理财平台需要和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该规定一经推出,引起了行业内的热议,部分平台已然行动。
2015年2月,人人贷称,与民生银行开展P2P平台资金存管深度合作,由于人人贷对用户体验的考虑以及民生银行对安全性等考虑,并未能很快实现资金的存管。近日,杨一夫在人人贷年度报告时告诉记者,人人贷预计最快于2016年一季度与民生银行实现全面资金存管,每一位用户的资金流向和账户信息都将受到银行监管,成为行业内极少数完成资金存管的公司之一。
此前,据网贷之家统计,只有积木盒子一家已经完成与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工作,其他平台多处于协议签订或者谈判阶段。
在资金安全方面,搜易贷在2015年分别与阳光保险、众安保险展开合作,并推出风险保障金制度,多维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安全。同时,引入FICO和Experian两大国际知名信贷审核模型与中国民生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等加强风控能力,立体化的打造风险控制体系。
除去传统银行外,1月18日,互联网理财平台懒财网与民营银行华瑞银行宣布开启全面战略合作。具体操作方式上,华瑞银行向懒财网提供数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包含了以平台资产抵质押或转让方式所提供的循环融资授信,以及针对懒财网平台运营发放的科创资金贷款。
注重特色与差异化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监管意见的推出,对于网贷平台的业务创新划出了边界。《征求意见稿》明文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或者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那么在18个月整改期中,避免同质化竞争也是网贷平台谋求生存与发展之道。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说,新规定有助于一直守规矩的互联网公司守住行业地位,而一些不合规的公司,在今后18个月里必须完成整改。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做一些风险区隔,涉及到第三方资产的,理财、基金等都应该剥离出来,该需要获取监管资质的就要去申请牌照。
在多元化发展方面,搜易贷的经验或者值得借鉴。在具体业务方面,搜易贷形成了“房易贷”、“车易贷”、“信易贷”三大产业化布局。特别是在互联网房产金融领域,搜易贷相继推出面向购房人的“首付贷”、“赎楼贷”、“卖房贷”等产品及面向优质开发商的“租金宝”、“购房宝”等创新产品。其中在2014年创新推出的“首付贷”项目,帮助客户解决购房首付资金方面的问题,受到业内较高的评价。
第4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2亿网民争当“不在场代表委员”
“关于留守少年儿童的提案,根据网友的意见加入了‘少年’一词,我觉得非常好,已经正式提交给全国政协。”3月6日,政协委员刘明华在自己的博客别感谢了给自己提供意见的网友,并就非物质文化保护、维护文化和安全、加强中小学性教育和防艾教育等提案再次征求众多网友的意见和建议。自从他在搜狐专门开设了博客征求意见以来,短短的几天时间获得3000多人次的点击量,上百条回复。刘明华在博客里表示,虽然自己没有时间回复每一条意见,但是网友的每一条意见他都看过,其中一些好的意见已经被采纳交到全国政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首次超过2亿大关,达到2.1亿人。今天的中国互联网,几乎成了有史以来最大、参与层面最广泛的辩论场,民意的集散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主动把自己的提案、议案、建议公布在网上,接受网友的“拍砖灌水”,征求意见和建议,可谓是名副其实。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往年相比,通过互联网,今年“两会”与网民的互动更强了。早在“两会”前夕,新浪、搜狐、人民、新华等几家知名网站就开设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调查;接着又都开辟了表达民意的专题、专栏,诸如“两会有我”、“网民向部委建言”、“我有问题问总理”等诸多栏目,专门征集、搜集网友建议和意见。
紧接着,各大网站又把由网络征集来的问题分类整理,通过在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找答案、邀请政府官员和代表委员给答案、与专家学者共商国是等多种途径,在互联网上有针对性地给予回复,真正搭建总理与民众沟通的平台。
坐上了开往“两会”的网络直通车,两亿多网民建言献策、参与政治的热情也格外高涨。截至记者发稿前,单“我有问题问总理”一个栏目,央视复兴论坛上就有27万多人次点击,近两万的回复;搜狐收到网友建言2万多条,而新浪的留言更是超出了10万条。
“这说明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与进步,是我国民主进程中可圈可点的一个现象!”来自河南的李成玉代表表示,网络运用越来越广、网民积极参与“两会”,正说明了今年的“两会”更透明了,民众参政议政的范围更大了,路子更广了,渠道更宽了,民主政治的气氛更活跃了。
倾听网络民意成政府新风气
在“两会”期间,人们发现曾经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的诸多问题同样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比如东莞禁止养猪政策已经取消,辽宁西丰进京抓记者事件已经得到处理。而闹得沸沸扬扬,海内外皆知的“华南虎照片事件”也被某代表写进了议案。据悉,那位曾经拿头保证“虎照”为真的副厅长已经被停职。
去年“两会”,当说“我经常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内外时事和民众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当为设立儿童医疗保险的网民建议作出批示,国人知道了总书记和总理也是网民。今年初,当法律草案在网上公示,当广东省委书记和广东省省长黄华华表示愿与网民一起“灌水”并欢迎“拍砖”,网民明白了政府等待“拍砖”就是等待民意。
倾听来自互联网的民意,已成中国各级政府的新风气。总理曾引用美国老报人斯特朗斯基所说的“要讲民主的话,不要关在屋子里只读亚里士多德,要多坐地铁和公共汽车”来比喻互联网,希望网络能成为民众与中央沟通的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委书记苏荣认为,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日益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深刻改变着社会生态环境,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渠道,对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起着重要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能够而且愿意与网友“灌水”,网友也愿意积极“拍砖”,这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他认为,运用和管理网络已是现代领导干部必备的条件之一,要把运用和管理网络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新的执政能力来大力加强。领导干部不仅要经常下基层调研,而且要到网上去调研,参与网上讨论,观察网上舆情。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掌握民意,排解民忧,凝聚民心。要重视网络,研究网络,学习和掌握网络语言,多与网友正常交流,真正把网络作为了解和管理社会的有效载体。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第5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网贷行业监管机构的
职责分工更加明晰
在2015年7月十个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在银监会牵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管工作的分工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是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同时,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指地方金融办)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但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负有相应的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不仅只是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具体的监管工作和职责,有效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不足、能力有限、经验不足等劣势。在今后针对网贷行业的具体监管工作中,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密切配合,从宏观到微观、从非现场到现场,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和框架。
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更加细化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但此项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碰到诸多障碍。现有的平台更名和新平台核准名称时,由于备案制的流程不够明确而难以通过。但是在《暂行办法》中,完全取消了该项规定,只是要求其在经营范围内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此举减少了对经营主体的行政性干预,通过对经营范围的明晰,极大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规则人性化的一面。除此之外,《暂行办法》对具体的备案登记制度进行了时限要求,要求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必须在各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但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这些内容有时效要求,也未要求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备案。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牌照准入制相比,对网贷机构采取备案制管理是充分考虑到信息中介定位及鼓励创新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也为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提供了基础。
网贷行业的负面清单规则
更加准确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网贷行业的十二条禁止,即行业红线。但在《暂行办法》中变为了十三条,其中不仅增加了一条行业红线,也对其他内容进行了微调,以更加适应现实情况。《暂行办法》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人约束,并冲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牌照制管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球的情况。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仍然明令禁止自融行为,但删除了禁止向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规定,而是改为禁止变相为自身融资。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关联关系很难确定,同时在一定的风控要求下,关联关系并未完全代表自融或风险更大,因此删除这条规定更适合现实情况。这一规定的调整体现了监管“无罪推论”的原则,即真实目的只要是自融,不管采取什么方法或方式都是不允许的,但只要不是自融,在法律法规和风控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市场化操作。同时,《暂行规定》对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的方式方法、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等禁止也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说明。
借款人禁止行为
和出借人保护更加详细
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中对借款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二是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同时,在借款人禁止中对所谓的“欺诈借款”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即“通过故意变化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其不能承担信用风险,同时出于我国民间金融信用环境及基础设施的不足,非常容易激发网络借贷环节的道德风险问题。对借款人提出更加详细的禁止行为,能够更好地划清责任归属,净化网络借贷环境。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个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但在《暂行办法》中,这一条已经改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事实上,这一规定的调整为“智能投顾”、“量化决策”及其他一些金融科技产品的应用敞开了大门,鼓励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更好、更便捷地为投资人提供服务。同时,《暂行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对出借人适当性问题的规定,要求网贷平台对出借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可动态调整出借限额及标的限制。
网贷行业的普惠金融
属性更加确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属于普惠金融领域的定位,《暂行办法》再次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是增加了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的要求。具体而言,《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中,20万元和100万元的限制来源,主要为了与刑法第176条有关非法集资入罪标准的起刑数额相同,这也是为了让监管规定与上位法相一致。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标的类型和业务模式影响很大。但《暂行办法》也同时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小贷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贷机构并不受此规定限制,将已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网贷平台与信息中介网贷平台进行了区分。当然,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必须依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网贷行业的中央数据库,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责
第6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一)金融属性特征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出长尾、金融脱媒以及低交易成本特征。
长尾特征。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该群体在传统“二八定律”中体现为仅能提供少部分利润的“长尾群体”,因此具有长尾特征。网络销售模式中众多客户的异质化需求使得通常被忽略的长尾产品可以与主流产品相匹敌。通过覆盖“长尾群体”,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可能性边界,被认为是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金融脱媒。金融脱媒又称金融非中介化,指资金供给双方不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而是借助互联网虚拟媒介直接进行资金融通。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简化了资金流转过程,实现了脱媒,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是“换媒”而非“脱媒”,多数学者持第一种观点。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定位,该定位也意味着中国情境下的互联网金融脱媒特征将日益明显。
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其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为用户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零散资金的整合,优化了资源配置,从而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并长期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使这些“长尾”群体打破地域限制,以线上代替线下的方式缩短交易时间、提升融资成功率,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互联网属性特征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参与,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具备网络外部性、广泛链接性以及信息对称性互联网属性特征。
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意味着网络价值取决于该网络所能连接的人数。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多数人选择的产品提供商。受我国消费者从众心理的影响,小规模的第三方平台很难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类似的大平台进行竞争,最后形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赢家通吃”的局面。
第7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税法对中国所有互联企业都适用,而国内税收主要通过发票进行管理,美国做法对国内暂无参考意义。
亚马逊成首要“受害者”
据悉,美国多个州政府要求在该州有附属机构的互联网零售商缴纳营业税,不过遭到互联网零售商的反对。为表达反对意见,美国互联网零售商引用了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目录销售企业Q uillC orp案件的判决,认为“只有企业在该州拥有实体时,才能对其进行征税”。但其后,一些州对“实体”的定义进行扩充,将在线零售商雇佣营销公司或开办子公司列入其中。
今年5月,美国康涅狄格州州长就曾签署预算案,希望通过首次向在线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方式为该州获取940万美元的税收收入,并提出互联网零售商必须为其在该州设立的附属机构缴纳营业税。但亚马逊率先反对,决定终止其在该州的亚马逊联盟项目,让联盟项目中的合作伙伴改为直接通过亚马逊网站销售产品或在自身网站上提供亚马逊网站的链接服务。
美国做法暂无参考意义
据艾瑞咨询数据,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已达到4.8万亿元,规模庞大的中国电商会否遭遇互联网营业税的影响?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中国一直没有放弃对互联网企业征税,税法对中国所有互联企业都适用。“国内税收主要通过发票进行管理,美国做法暂无参考意义。”
于国富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分为“自营销售”和“平台销售”两类。自营电商,如京东、凡客等,其在销售商品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平台电商如淘宝,并不直接产生销售收入,而其为平台卖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广告销售等产生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至于平台上的卖家,虽然大部分买家未要求开具发票,但在法律上这些卖家具有缴税义务。”
沃尔玛、百思买力倡对互联网零售商征收营业税
第8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关键词】网络借贷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2
财务报告信息是会计主体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需要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业更加需要通过财务报告来传递信息。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都很重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但作为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新型经济业务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尚有许多需要规范之处。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些规范网络借贷信息的要求。
一、《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及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而且其财务会计报告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的范围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同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①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②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③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④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缺陷
(一)割裂了不同主体的信息需求联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都是其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者。这些利益相关既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也包括网络借贷业务的借款人、出借人、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等。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涉及的融资者和投资者人员众多,而且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者,因此重要利益相关者还包括社会公众和监管者。各利益相关者从网络借贷业务的不同环节获利,直接面对的交易对象也有差异,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互依存。比如:网络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期望获利的差额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获得手续费等费用的基础,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续费又是其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获利的基础;而其中任何一方获利过多,则意味其他各方获利将会减少;监管者是为社会公平与正义来执行监管职责的。因此,可见他们的信息需求存在紧密联系。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针对具体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投融资业务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一条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第三十二条则对其他主体提出了信息披露责任。这些信息规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不仅公布关于其经营管理机构的信息,而且要具体的业务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状况及其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还包括具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等内容。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借贷项目的汇总信息要实时在网站上公布,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不仅要报告给金融监管部门,而且要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样很容易被理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向投资者、债券人等提供一些信息,而向网络借贷客户提供另一些不同的信息。尽管《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除了公布其自身组织结构信息及其相关借贷信息评估、借贷信息撮合业务收益、成本等经营信息之外,必须公布与其借贷撮合经营业务的相关借款、投资业务信息,而且还必须公布与之相关主体如借款人、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的信息,但向不同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反应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业务操作很容易割裂不同主体信息需求的联系。
(二)对借贷双方信息隔离的风险不够重视
《征求意见稿》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对出借人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在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特别提出了风险控制、风险揭示及评估,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征求意见稿》注意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业务中强势地位,并赋予其更多责任和义务。但是网络借贷业务的客户分散于社会公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公布借贷业务信息以吸引客户,同时也需要保护客户隐私以发展客户。公布借贷信息能够促使被撮合的双方更熟知相关信息,尤其是出借人知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保护客户隐私则需要不公开客户的姓名、住址等隐私信息。因此,网络借贷业务中往往以编号替代借款人的姓名,以区位描述替代借款人的具体详细地址。从网络借贷业务操作程序来看,借贷信息都汇集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但借贷双方并不知道具体的交易对手。这就相当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外,其他主体不知道各自交易的对手是谁。这有利于网络借贷撮合业务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借贷双方信息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隔离的状况,出借人主要依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来完成借贷决策。一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没有尽责,甚至舞弊,则不仅给出借人带来损失,也很容易造成社会影响。可见《征求意见稿》对借贷双方信息隔离的风险重视程度不够。
三、对《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扩大并规范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财务信息应该及时反映会计主体面临的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需要其披露的财务报告能够反映网络借贷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业务,以新的技术手段发展了新产品供求。网络借贷业务需要利用互联网实时提供经过评估的、可信的借贷信息,以尽可能多地撮合借贷双方,赚取更多服务佣金。相对于传统的财务报告定期公布高度归纳为会计语言的财务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信息公布频率是实时,公布的详细程度接近具体业务的财务信息。利用这些详尽的具体业务的财务信息,利益相关者甚至可以推断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在较大范围公开的信息比以往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都更为迅速而且详尽。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内在意愿披露更多财务信息,而且借助互联网手段几乎可以向整个社会公布财务信息。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扩大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程序。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借贷信息的情况应在财务报告信息中专门披露并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借贷信息的汇集人,承担按法规要求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进行评估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尽到了评估及披露借贷信息,对网络借贷业务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财务报告信息中专门披露其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
从风险控制来看,需要参与交易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进行评价,以取信于借贷双方、监管者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性最好的社会组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专门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进行审计,并给出专门的审计报告或者在定期审计报告中专门注明,从而保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尽到了借贷信息评估的责任。
第9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
关键词:民意 互联网 公共政策 特征
一、引言
民意表达是指人民群众直接的意见表达或利益表达。民意的充分表达是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共政策的整个周期过程是多种因素相互博弈的过程,政府、公民、社会团体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在公共政策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公共政策周期过程中,民意表达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日本公共政策学者宫川公男认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与民意表达有着密切的联系。”
而“公共政策是与公共权力主体和公共权威相伴随的现象,无论何种和国家政体,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系统的产出,都强烈地对社会其他子系统产生深刻的影响”。自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在新兴媒体和网络民意的影响下公共政策呈现出很多新特征。
二、新现象——网络对政策问题界定的影响
问题界定或问题构造是公共政策分析过程的逻辑起点,也是政策分析过程中最为关键而困难的一步。当代许多政策分析家如邓恩、奎德和梅尔兹纳等将问题界定视为政策分析过程中最重要而又困难的一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理解会发生相应变化,政策问题的界定也会变得很不相同。总的来说,互联网的兴起,对公共政策问题界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问题表达机制的完善与多样化发展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将演变为政策问题并进入政策过程。在这两者之间需要一个传导机制:即问题的表达。传统媒体的表达方式局限性很多,问题被过滤和加工的机会和成份比较大,也造成民众表达意见的消极态度。而互联网产生之后,博客、论坛、社区、个人空间和微博等“意见聚集地”逐渐成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社会问题的主要场所。由于网络发言的匿名性,人们大胆而自由地在网络社区内发表和讨论自己对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的看法。这使得社会问题逐渐由传统媒介时期的“相对隐性”变为互联网媒介时期的“相对显性”,也使得政策主体对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逐渐由主要是“主动发现”变为主要是“被动提醒”。
2.公民政策参与意识增强与公共性突显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问题表达途径的增多,公民的公共政策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民意”,在政治生活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依托互联网所提供的匿名性平台,公民自觉不自觉地就参与到对重大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的讨论中来,由于一些重大事件参与讨论人数众多,社会现实影响也逐渐显现,政策主体不得不界定政策问题和出台措施。虽然网络民意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但是网络民意相比于传统媒介时期的民意表达更具真实性、群体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此基础上的公共政策也更能突显公共性的本质属性。
三、新因素——覆盖政策全局的普遍性影响因子
从整体上讨论影响公共政策的因素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以往学界在讨论公共政策的影响因素时,都是具体到公共政策过程的每个阶段进行分析。从前人研究来看,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对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这种分析方法有很多不足,它往往忽视那些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着普遍影响力的因素,也使得对公共政策影响因素的研究缺乏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矛盾普遍性的分析视角。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对公共政策影响较深远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民意
公众需求是影响公共政策的基本社会因素。不得民心的公共政策,无论多么符合政党、利益集团和政策制定者的愿望和利益,从长远看,也都是不成功的。因此在确定政策问题之初就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心理期望,这样才能处理根本矛盾和冲突。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网络舆论与网络民意逐渐崛起,代表着公民参与程度的提高。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它能使公共政策更多地考虑公众的需求。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公众而言,“网络意见表达”成为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常见方式,网络民意逐渐成为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其对政策问题界定、政策目标制定、公共政策实施以及公共政策评估和调整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网络媒体
网络媒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其对民意的汇聚和促进民意的形成。如上文提到的那样,依托传统媒体形成的传统媒介民意有很多是经过了“层层过滤”和“媒体加工”的产物,并非公众意见“原生态”的直接呈现,所以传统媒介民意属于间接民意的形式,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反映真正的民意需求。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发展则给民意带来了新而且多样化的表达平台,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和舆论形成的垄断地位。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的“过滤”环节在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和快速的民意表达,这就使得直接民主成为可能。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的宣传突显和强化了公众舆论和民意,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提高了政策问题的认知程度,增强了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促进了政策的调整,扩大了政策诉求群体以及公众参与等等。
综合来讲,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背景下,公共政策从问题界定到实施都呈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的影响下,问题表达机制不断完善与发展逐渐多样化、公民政策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更加突显,这使得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对公众需求和社会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二是网络民意和网络媒体成为对公共政策全局具有普遍影响力的两个新因素,这也意味着公共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到调整都要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日)宫川公男.政策科学入门[M].东京都:东洋经济新报社,1995:45
[2]白钢,史为民主编.中国公共政策分析·2007[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7-38
[3]王欣平.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从问题到政策问题的决定性因素[J].法制与经济,2011(297):27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