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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精选(九篇)

2024-03-11 10: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随着黄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土)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黄河河道内采砂(土)规模越来越大。由于没有统一的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黄河防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3年11月29日正式印发《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办法》共有28条,结合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采砂规划、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许可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对建立黄河下游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科学编制规划 严格采砂许可

《办法》规定了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统一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明确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该具备的十条要求,总结完善了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并指出在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办法》要求执行严格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各级河务局要高度重视采砂审批许可制度的执行,未经许可审批的采砂活动要一律禁止。为严肃采砂许可制度的执行,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办法》规范了采砂许可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并对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进行了规范。提出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指出“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适用范围明晰 执法主体明确

《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办法》特别指出“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与2013年4月1日河南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显差异在于适用范围,《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而黄河及其干流属于国家直接管理河道。

《办法》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黄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黄河下游河段,山东、河南通过地方法规和规章,明确各级黄河河务局为本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建立了以黄河河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河道采砂监管体制。

需要指出的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直管河道的采砂许可主要集中在河南河段。截至2013年7月底,河南黄河河务局所属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构共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104个,对未经许可的105个非法采砂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山东大清河、东平湖河砂资源丰富,是优质的建筑材料,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一度乱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防洪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2006年实施了全面禁采。

建章立制 各级河务部门须拿出配套措施

在目前国家尚未批复《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的情况下,《办法》要求山东、河南两省级河务局按照《办法》规定,统筹考虑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与环境变化所涉及工程正常运行的影响,本着近期与长远、有效补给与适度开采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所辖河段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明确河道可采区、禁采区以及年度开采量,砂场设置和运砂线路布局、砂场砂料堆放规模和堆放期、砂场度汛措施、砂场环境和所涉工程保护措施等有关内容。

建立采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本着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河务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采砂管理规章制度,如采砂巡查巡检制度、采砂场监管制度、采砂管理责任制、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制度、采砂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采砂违规行为报告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使采砂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规章制度可遵循,也为采砂活动的监管提供依据。

创新监管 建立公告制度 强化巡查机制

加强对许可的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河务部门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办法》规定未经许可的采砂行为均为非法采砂活动,要下大力气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打击,要严格执行河道巡查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非法采砂活动并及时处置,对抗拒不改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进行强制清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黄河公安派出所与水政监察联合执法在清除非法采砂活动中的作用,同时也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积极推动多种措施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省、市、县河务局要欢迎群众、媒体等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社会监督,要开辟社会监督的畅通渠道,建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使社会监督成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有效措施。

第2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着眼长效、标本兼治,全面取缔无证、无序、违规开采河砂行为,保障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社会稳定,使河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

二、治理整顿范围

河道采砂治理整顿范围:史河隔夜段、灌河无量寺段、阳关段和石槽河郭岗段。

三、组织领导成立

由办事为组长,组织委员、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综治和群众工作中心副主为副组长,党政办、纪工委和公安、司法、水利、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村(居)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无量寺、阳关、隔夜三个治理整顿专项工作组。兼任灌河无量寺段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组组长;兼任灌河河道阳关段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组组长;兼任史河河道隔夜段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组组长。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7月22日至7月28日)。

1、办事处召开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发放、张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将通告印制成小张,连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并送达采砂业主。

3、沿河各村(居)和相关部门分别召开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4、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对治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报道。

5、调整摸底。水利中心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内容包括各采砂场(点)业主姓名、采砂所在河道段(点)、开采规模、办证情况(是否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颁发时间及有效期)和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情况。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4年7月29日至8月31日)。

1、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各专项工作组组织沿河各村(居)会同水利、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关停史河、灌河、石槽河等淮河支流河道内所有采砂场(点),停止一切采砂、售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船只,封闭运输道路。

2、坚持规划先行。配合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编制县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河道采砂治理整顿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上报审批。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认真总结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各河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责任到砂场,切实加强监管,杜绝新的非法开采黄砂现象发生。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4年1月1日以后)。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实施《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就河道采砂许可机制和管理体制、税费征收、对相关管理部门和村(居)奖惩办法等作出规定,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使河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职能部门和沿河村(居)要把此项工作放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周密谋划,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县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总体部署开展工作。

第3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城区水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内航行船舶由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区、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设区市边界河道、白洋淀周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白洋淀蓄滞洪区、兰沟洼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设区市之间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河道维修养护项目的安排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实行督查;管理省直属工程。市、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唐河、新唐河、陈村分洪道、漕河、瀑河、北拒马河、白沟引河、跨县(市、区)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县(市、区)之间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

拒马河、县(市)城区河道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论证审查时,应报请市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五条 在重要水利枢纽、堤防和执法任务较重的河道,公安机关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警务室。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所增加的日常维修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补偿费。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筑物和设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四条 堤(坝)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先取土占地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照顾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单位的需要。

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边界河道、跨县(市、区)、开发区河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有关各方因河道管理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范围划定:

(一)主要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50米。

(二)一般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30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河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

(五)在河道内筑坝打桩、修渠筑堰。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等水工建筑物和水利设施;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树木等;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在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降雨雪期间通行车辆;

(九)在水域内炸鱼、电鱼、毒鱼、哄抢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用地控制界限以划定的河道蓝线为准,河道蓝线由市规划局和市水利局共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河道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堤脚以外划定100-1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在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捕鱼、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塘坝、淀泊等水域游泳,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条 凡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发出清障指令的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三十四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三十六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河道堤防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应当 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费用支出,由河道主管机关编制项目支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保护、维护、防护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河道建设与科学研究作出优异成绩,勇于同破坏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占用河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或者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阻挠、殴打执行公务的河道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防汛抗洪和抢险命令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4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abstract:the yellow river basin of the river nor the construction of flood prevention projects along the yellow river is growing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inside of the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project management-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and solutions to make a few 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 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 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 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 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 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 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 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 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5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虞政办发〔2014〕15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快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和改善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质量,按照《上虞区“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进闸排涝河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东进闸排涝河,起点驿亭西陡门至终点新东进闸,全长21.8公里。其中驿亭镇约0.6公里,小越镇约4.5公里,谢塘镇约3.9公里,百官街道约2.0公里,盖北镇约2.2公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约8.6公里。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落实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管理,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五无”目标,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东进闸排涝河新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实施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单位为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科技局为联系部门,区农办、水利局、环保局、农林渔牧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水务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政协办、党校、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局、广电总台、审计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服务业发展局、围垦局、港务局、城改局、公积金中心、国土局、供电局、联通公司、民生银行、人保公司等为分段联系单位。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⒈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区域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做好辖区内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和支流的垃圾、杂草、漂浮物的清除和拦截;负责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违章建筑(含污染源)、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和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侧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以及河岸内滩涂陆域的日常保洁和沉船打捞工作。

⒉区科技局为工作联系部门,负责上情下达、信息收集报送等联系工作;按照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根据实施单位上报计划,负责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开展督促考核。

⒊区农办负责农村生活污染排放管网建设,加快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村庄生活污水纳管;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加强沿线农村环境整体建设。

⒋区环保局负责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水质监测的设点和定期检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治理计划的编制,着重抓好工业污染治理;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

⒌区农林渔牧局负责牵头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做好渔簖的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政策制订;负责原国营农场水面保洁工作。

⒍区水利局负责牵头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河道违章搭建清理、河道清淤整治和配合有关部门及乡镇水面保洁等工作;负责水体置换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8.区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9.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10.区国土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11.水务集团配合建设局、各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中的截污工程建设。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虞区“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分段联系部门要加强日常联系支持,确保东进闸排涝河治理工作绩效。

四、内容及措施

⒈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把水污染项目落户。持续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对重污染行业产业转型升级进行量化考核、综合排序和分行业排序,对排名靠后的企业依法实施排污权指标削减和限期整治等综合措施,倒逼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依法采取高额罚款、追缴超标排污费、停产整改、媒体曝光、人员拘留等严厉措施,不断加大对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清除沿线排污口。

⒉加快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加快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纳管率。

⒊清理整治沿线畜禽养殖和水面养殖场所。限期清理关停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岸100米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和水面养殖场所,整治限养区内主河道两侧200米及支流纵深500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和水面养殖场所。限养区内存栏2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实行全面治理,配套农牧循环处理设施,实行生态养殖;存栏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应结合“三改一拆”专项整治逐步实施关停。

⒋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百官街道、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盖北镇等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强“六小行业”污水整治,努力提高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有序推进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⒌全面清理、整治东进闸排涝河两侧河道环境。全面清理、整治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侧各200米支流河道上溯500米两侧200米各类违章建筑、沿河瓜棚、非法渔业养殖设施、垃圾集中收集点、厕所,及时清理河面打捞上来的垃圾堆放点。

⒍切实加强河道保洁管理。进一步健全东进闸排涝河河道长效保洁机制,东进闸排涝河水域范围和主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日常保洁由区域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区财政按年度考核得分情况,“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3000元/公里·每年,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套〔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保洁长度汇总表见附件3〕。

7.确保河道安全畅通排涝。按计划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河道清淤常态化管理,实施河道沉船打捞、鱼簖、鱼网(鱼箔)、船屋整治任务,保障河道排涝顺畅。

8.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水体水质监测。在东进闸排涝河沿线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监测点,加强水质监测,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力求断面水质逐年好转。

五、时间安排

⒈调查摸底阶段(1月6日——4月24日)。完成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状况和沿河河道环境情况的调查。

2.动员部署阶段(2月1日——2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启动整治工作方案。

⒊综合整治阶段(4月25日以后)。根据《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和分工要求,逐年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计划完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治理和沿河河道环境整治。

六、工作要求

⒈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以胡文炜常委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陈荣荣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年列出整治计划,按期推进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促进“河长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⒉严格执法,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减少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工作宣传,增强全体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参与支持东进闸排涝河整治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⒊规范制度,强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东进闸排涝河辖区“河长制”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强化督查,定期通报,督促落实,并建立起“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要落实目标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资金和干部实绩挂钩,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河长”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1.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分解表

2.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段污染源数量明细表

3.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保洁河道长度汇总表

4.东进闸排涝河2014年—2016年水环境治理工作计划表

5.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2014年度工作任务表

第6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坚强领导和区河长办的精心指导下,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在我乡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提升我乡辖区内河流保护管理水平,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现将我乡2018年度“河长制”推进工作总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宣传、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乡党委政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研究出台XX政【2018】69号暨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XXX河长制实施方案》,召开了乡、村两级全体干部、乡直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动员,让乡、村干部明确河长制的目的、意义、重要性及工作内容,各村也分别召开会议安排动员;在各村街广播滚动播放,同时还悬挂横幅、制作发放宣传单,让群众理解河长制重要性,发动群众参与环境整治,在全乡掀起环境大整治高潮。

二、河湖渠分级名录确定情况

我乡辖区内河流一条,为XX溪,流经XX村、XX村;全部确定了总河长、副河长及村级河长制,责任到人。做到辖区内河流河长制全覆盖。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成立机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乡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担任“总河长”,相关班子成员担任乡级“副总河长”,乡成立河长办公室,制度上墙,乡党委书记兼任河长办主任,XXX副乡长任副主任,河长办经办XX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河长办,办公设施齐全。聘请两名河道专管员,负责河道日常巡查,河道保洁,按月打卡发放工资100元左右,由乡财政从“河道专管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中拨付,从而解决了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实现河长工作常态化管理。

四、河长公示牌及监督电话的筹备情况

我乡认真按照区河长办发文标准,投入1万多元制作了1块乡级公示牌并安装到位,下一步我乡将在原有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实现公示牌全覆盖的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制度建立和信息报送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完善了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实行乡河长一周一巡查,河道专管员一日一巡查,会议落实一季一调度等制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定信息统计联络专员,按照要求每周向区河长办报送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在管理和督查过程中保持图片信息及时更新滚动,到目前已经报送信息9篇。

六、河长制主要任务明确情况

通过治理,做到“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因地制宜;明确河长制主要任务: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管理保护目标。

七、存在问题

一是客观上:当前影响我乡水环境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①海飘垃圾污染;②农业面源污染;③生活污水污染。治理难度最大的主要是海飘垃圾污染,资金缺乏。

二是主观上:由于“河长制”工作刚刚开始阶段,很多群众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认识不深,主动参与的少,环保意识淡薄。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围绕省区工作要点,紧盯考核目标,立足工作实际,下一步我乡河长制工作要牢牢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行政村、职能部门要利用舆论媒体,相关会议,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尽快形成全民参与、部门联治、社会共治的河水资源保护治理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机制。

2、明确职责,迅速行动。河长制实质上就是行政长负责制,各级河长是河湖保护管理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做到情况明、责任清、心中有数。更要做到措施实、督查严、整改及时。乡村干部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切实做到立即行动,做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

3、突出专项整治。近年来,我乡把水环境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整治成果。结合河长制工作,计划开展污染源排查,并建立工业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养殖点污染、生活用水污染相关台帐,绘制水系和污染源分布图,做到有的放矢,实行挂图作战、定点清除,继续深入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特此报告

 

             中共XX县XXX委员会

              XX县XXX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河长制工作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早部署、全面发动,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实现绿色发展、顺应群众期盼、加快产业升级、实现“强富美高”的有效举措,坚持党政领导、河长主导、属地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河长制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现,在2017年度南通考核中取得第一等次的好成绩。

一、河长制工作推进基本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凝聚河长制工作合力

1.构建全覆盖的治水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河道管护不留任何盲区。按照“生态保护、党政主导、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了市、镇(区)、村三级河长体系。由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担任总河长,共有县级河长17人,镇(区)级河长211人,村级河长247人。我市16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担任长江和19条一、二级河道的河(段)长,同时每条市级河道安排一个市级部门作为联系部门承担河道河长办职能;三、四、五级河道由458位镇、村干部担任河长,从区域到流域、从大江到泯沟,做到责任网络全覆盖。

2.落实全方位的工作保障。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成立启东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成立了市河长制办公室,由我担任市河长办主任,统筹推进河长制工作。建立了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验收等制度,并确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河长制巡查制度,形成河道管理保护合力。加强了资金保障,市财政对区镇河道保洁奖补资金超1000万元,河长制工作专项资金即报即批,各区镇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河长制工作资金投入。

3.动员全社会的管护力量。去年以来,河长办印发《工作简报》10期;在《启东日报》上刊载河长制报道63篇,上报南通河长办信息182条,录用44条,启东电视台制作主题宣传片3期;悬挂河长制宣传标语731幅,向各街道、镇(区)、村发放河长制宣传折页5000多份,全市制作等级河道河长制公示牌2382块,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我市还积极探索实践,在南通率先实施“河长助理制”,在长江启东段和市管一、二级河道配备了20名市级助理,由市级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助理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河长统筹协调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履行好服务河长巡河、日常巡视、督促管护、指导治水、交办督办、信息上报等6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河长执行力,启东的河长助理制受到南通市河长办充分肯定,今年在南通各县市区全面推广。探索引进“民间河长”力量,推荐产生了“协会河长”20人、“巾帼河长”40人、“网格河长”40人、“老干部河长”50人,履行河长制工作政策宣传员、环保先行员、河道守护员、管理监督员四大职责,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格局,得到了南通的肯定。

(二)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河长履职真抓直管

1.高效率推动工作部署。河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要求。市总河长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第一时间作了动员讲话、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并多次组织巡河活动;市副总河长汤雄副书记和我分别召开了通吕运河、通启运河“一河一策”编制评审会,组织主管河道流域工作推进会,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统筹和分解;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充分发挥河长作用,按时巡河、及时交办、督促整改。我市河长制各项工作推进动作快、部署落实早,要求一次比一次高、举措一次比一次实。同时,各镇(区)也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开展,多层次、多方面、多主题开展河长制动员会、推进会和交办会,确保了河长制工作全面快速推进。

2.常态化开展巡河与问题交办。河长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河长采取水上、陆地和骑行多种方式完成了巡河,去年6月21日,王晓斌书记、黄卫锋市长率领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区镇负责同志对长江启东段进行了首轮巡河。首轮认河、巡河后,巡河工作渗透到每位河长的日常工作中,各级河长或专程、或与其他工作相结合,经常性巡查责任河道,确保每月至少巡河一次。黄卫锋市长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先后巡江8次,全面落实好长江(启东段)河长制各项工作。各级河长坚持把部署会议和交办会议开在河道边,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把整改检查纳入下次巡河内容,“一竿子”抓到底,去年,市级河长共进行5轮问题交办,交办问题857件。今年以来,全市市级河长巡河65人次,镇村级河长巡河7092人次,交办河长制问题1259个,完成整改467个,河长巡河率、问题交办率、交办完成率均为南通市第一。

3.大力度推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年初下发工作要点,按照上级考核部署,制定出台考核制度和细则,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市效能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方式,全方位了解河长制机构设置、巡河情况、“一河一档”建档情况等,督查情况及时向市、镇两级河长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河长制办公室不定期会同各联系部门、各镇(区)负责人进行河长制工作交流沟通,了解工作动态,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强化信息共享,组建了河长制QQ群和微信群,实时分享工作动态。

(三)坚持水岸同治,统筹治理成效明显

我市坚持以“三清一取缔”(水质清、水面清、岸坡清,取缔污染源)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思维抓统筹,标本兼治抓整治、督导检查抓落实、完善体系抓长效,切实推动河长制工作向纵深迈进。

1.突出“水质清”,强化水资源保护。一是扎实开展沟河水系连通工程,今年,村庄河道疏浚工作超额完成,疏浚横河80条、泯沟4855条,土方526万方,完成占补平衡面积3010亩,并对今年所有疏浚河道实行整河发包,推广“水面种植、水下养鱼”的生态护河长效管护机制。二是持续推进头兴港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拆除了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章码头,完成头兴港两侧17条流入保护区的河道涵闸工程建设,两岸绿色廊道初步完成;一级保护区内80户居民拆迁工作已经开始,水系调整进入设计阶段,道路建设正在推进;推进中央大道以南、世纪大道以北两岸100米区域砂石码头搬迁、污水排口封堵、违章建筑拆除、农宅和企业搬迁、景观打造及船舶驱离等工作;5月初,市政府对头兴港河实行停航,确保水源地水质。三是深入推进全市331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2002年10月1日前设置的87个排口的备案登记工作,对22个非法排口进行封堵或纳管,所有排口纳入河长履职巡查的工作重点。

2.突出“水面清”,强化水生态修复。一是实施生态河道样板工程,围绕“水形态自然、水环境优美、水服务优化、水质量达标、水管理严格”要求,明确生态样本河道5大类15项指标,5月中旬,我们对惠萍、圆陀角、北新、合作10条河道开始样本试点工作,列出“生态样板河道”目录,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确保全年打造生态样板河道157条。二是实施活水畅流工程,出台《启东市河道阻水设施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共清理沉船601只,其中包括住家船281只,拆除大型摇网117只、地笼2800只、网簖1307只、坝头83处、其他阻水设施127只,没收电捕器58套,打击非法捕螺127起,查处电捕鱼103起。特别是在河长制工作初期,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连兴港内168条外来船只全部清零,恢复水体通畅。三是实施河道长效管护工程,提高机械化管护效率,目前我市共有大型机械保洁船2艘,机动保洁船16艘,区镇共有保洁船34艘,大型保洁船均已安装监控系统,能实时查看保洁船动态作业情况,同时,对我市1—4级河道和重点区域的泯沟进行了录入和更新工作,目前河道管护系统共有94728个监测点,比去年增加了800多个监测点,河道管护系统监控范围不断扩大。

3.突出“岸坡清”,强化水环境治理。一是开展沿江沿河非法码头整治行动,交通、水务、海事、公安及属地区镇联动,沿江19家非法码头已全部拆除,实现了设施拆除、堆场清理、复垦复绿“三到位”;加大通吕运河干线航道5个非法码头整治,确保6月30日前全部提升整改到位;今年5月15日对新联建材联合执法,至此,头兴港36家清理类码头“两断三清”工作全面推进;新三河港交通枢纽工程全面启动,规划建设水闸船闸“套闸”、水利风景区、港口码头集聚区,目前规划设计已经进入招标程序,预计年内完成勘测设计,2020年投入使用。二是开展涉河违章拆除行动,一季度对8条省管河道两侧河道管理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地毯式排摸,对150个涉河违建实行清单式推进、销号式管理,目前共拆除涉河违建39宗,面积共2144平方米,年底前全面清除河道管理区域内畜禽棚舍、民居棚披、码头堆场、废品收购点、废旧厂房等各类涉河违章。三是开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行动,印发了《启东市沿江水域船舶治理工作方案》,基本完成我市长江沿线非启东注册的各类杂船整治工作,共完成杂船整治469只,其中拆解243只、驱离226只,有效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四是开展“河道绿色廊道”行动,实施河道两岸退耕还林、拆违补绿、见缝插绿1500多亩,加强了对一、二级河道毁林处置力度,完成通启运河合作段因农光一体、高压廊道造成毁林的整治工作。

4.坚持“一取缔”,强化水污染整治。治水要治岸,治水先治本,河长制开展以来,我市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取缔工作。一是推进畜牧养殖场专项整治,我市共有畜禽养殖场1883个,去年已治理并通过验收认定合格的养殖场818个,其余于今年10月前全部完成,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率100%。今年3月完成协兴港闸区域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15家重污染养殖场全部拆除、平整、补绿,整治面积达40900平方米。二是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印发了《启东市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分部门整治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544家“散乱污”企业整治,4月19日起“清理类”企业全面实施断水、断电,目前已关停或拆除化工、印染企业或污染生产线(工段)11家(条),其它“清理类”企业拆除工作正有条不紊推进,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三是推进城乡污水专项整治,去年以来,多次召开全市村庄污水集中纳管处理设施工作专项推进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有关通知》等文件,编制了《启东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目前已经完成37个村庄污水集中纳管处理设施建设,预计年底前完成68个村庄纳管处理设施建设,集中纳污率达25.9%,2020年实现全市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加快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滨海污水处理厂计划投资3200万,目前已完成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江海污水处理厂正在推进西线管网重建工作,吕四污水处理厂正在推进纳管工作,年内完成吕四屠宰场至吕四污水处理厂管网、吕四启海交界至吕四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

二、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

我市河长制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在南通市河长制工作考核中名列第二名。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暴露了很多问题。

从客观上看,我市处于下游地区,河道自净能力弱,上游来水水质也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水体水质。同时,我市河网密布、沟河纵横,河道日常管护工作面广量大,沿岸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污水乱倒、乱排现象,秸秆等乱抛入河现象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历史欠账较多,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河道现象长期存在。比如通启运河近海段有大量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压舱水、冲洗水等很多直排入河道。污水纳管等基础工作长期滞后,环境基础工业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乡镇污水管网没有完全按照十必接要求接管,特别是镇区管网杂乱无序,雨污不分,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不能正常运行。

从主观上看,主要表现为工作的不平衡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各级河长推进河长制工作存在不平衡性。少数河长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现象,有的区镇河长未能落实按时巡河制度,个别河长从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从未完整地巡过一次河;有的河长APP上有巡河痕迹,但只为考核需要,无实际成效;有的河长对责任河道管护内容不了解,不清楚身上的“担子”,河长制成了“冠名制”;有的河长虽然组织巡河活动,但交办问题不全面,或者交办问题不落实。部分区镇河长推进工作力度不大,对于硬任务缺少攻坚克难的行动,去年3月份沿江非法码头整治活动,要求6月份完成整治任务,沿江共六个区镇河段长,只有一位河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三位河长能开展整治活动,但存在整治不彻底问题,导致非法码头出现回潮现象;两位河长在市领导的多次督促下,才于今年1月底前整改完毕。

二是联系部门推进河长制工作的不平衡性。去年,市管局、监察局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专门建立了由4人以上组成的联系河道河长办,但有些联系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设置不完善或没有专门机构,有的联系部门只有1人兼带河长制工作;有的联系部门缺少工作主动性,河长巡河跟着走,缺少与河长的汇报和请示,缺少与相关区镇的沟通;有的联系部门对河长制工作认识不高,片面认为河长制只是河长的事、业务部门的事、河长办的事,工作停留在敷衍应付的状态;有的联系部门缺少本流域河道管护的组织协调,只有少数联系部门召开多次协调工作会议。

三是区镇河长制工作的不平衡性。年初,根据上级河长制工作部署,要求各区镇对河道违法乱占、乱建、乱排情况进行摸排,部分区镇上报数据有顾虑,能少报绝不多报,能不报就不报;有的区镇对市河长交办的问题未能落实,部分交办问题牵涉到群众矛盾、金额赔偿等难点问题时,整改措施迟迟不动,甚至出现拆后复建的情况;有的区镇河道长效管护措施不到位,河道清理只做靠近路边的两侧,河道中间囤积大片恶性水生植物,界河整治工作也一直是盲区,整治不彻底、不到位。

三、下阶段河长制工作设想

下阶段,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河长制项目推进为抓手,切实推进“五强化”,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一是强化河长履职。根据省、南通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即将出台的《河长履职办法》、《河长问责办法》等要求,出台我市河长履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河长职责,特别是市、镇两级河长的主持制定整治方案、主抓方案组织实施、主动协调解决问题、主导督查考核等工作职责,村级河长的常态化巡查及长效管护职责,实现压力的有效传导,责任的逐级落实,实现从“河长制”向“河长治”的飞跃。

二是强化典型引领。认真总结“三河”整治、“河岸共治”成功经验,梳理工作特色亮点、树立工作典型,形成示范效应。重视首创首发典型经验、典型案例,扩大我市河长制工作在南通及至全省的影响。坚持以点带面,通过打造生态河道示范样板工程,形成“启东特色”、“江海韵味”的河道治理管理模式,实现全市河长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样本抽取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将河长制工作情况列入各地各部门及各级党政干部巡察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动态考核、绩效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采取日常监测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第三方监测与媒体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全方位实施对河长、河长办和河长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考核。

四是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切实加大河长制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推进构建“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充分发挥市场融资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河道治理投融资机制。加强水利、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整合,突出保障重点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酱参与生态河道建设,加大城镇污水治理投入力度。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广泛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宣传阵地,积极传播河长管河治河护河的正能量,不断提升群众关注度、知晓率和满意度。要把生态河道建设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反馈百姓反映的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期盼。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河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感谢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之于恒,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做好河道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中共弥勒市委、弥勒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弥办发〔2017〕114号)要求,现将朋普镇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一)工作方案到位情况

按照市级相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朋发〔2017〕72号)于2017年8月23日全面印发朋普镇各镇、村两级河长,同时印发了“弥勒市朋普镇镇、村二级河长巡查检查记录表”,要求各级河段(片)长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及时间节点,认真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并做好记录交镇河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方案细化了六项任务,明确了朋普镇河长制实施范围为所辖河湖库渠总计126条(段、个),其中纳入市级河长管理9条(段、个),纳入镇级河长管理28条(段、个),纳入村级河长管理89条(段、个),境内主要河流南盘江流经朋普镇3个村委会长33.4km,甸溪河流经朋普镇7个村委会长27.7km,林就河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12.5km,甸惠渠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37.8km,新沟流经朋普镇2个村委会长26km。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

朋普镇设立了以镇党委书记王敏为总河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鹏文为副总河长,其他副职领导和村委会(社区)书记、主任分级分段任河长的河长组织体系,并在朋普镇政府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告,成立了河长制领导小组,明确了组织体系、镇级督查体系,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下设在水务所,配备三名河长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职责、保障措施,并明确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阶段目标等。安装朋普镇河长公示牌16块。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

朋普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尽快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相关文件精神,于2017年11月14日印发《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七项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朋发〔2017〕97号),印发朋普镇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建设验收制度(试行)、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督察制度(试行)、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日常巡查制度(试行)七项河长制配套制度,并要求按照七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朋普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

按照《朋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次,村(社区)级河长不少于每月2次,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朋普镇两级河长监督巡查检查19次58处,巡查检查均有记录表和图片资料,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处理。制定了镇级督察体系,由镇党委、人大、纪委、党政办负责对镇、村二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整改上级各部门及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及三项会议制度要求整改落实的事项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估;利用街天开展了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为主题的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发放河长制宣传单500份,上报朋普镇信息办河长制类信息5篇。要求各村小组进行河长制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广播宣传,加大群众河长制知晓率,逐步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五)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朋普镇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库渠总计126条(段、个),其中纳入市级河长管理9条(段、个),纳入镇级河长管理28条(段、个),纳入村级河长管理89条(段、个),河湖库渠名录已编制并层层分解到村到组,明确了镇村两级河长,各段保洁巡查员。正组织编制和开展镇级“一河一策”方案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河湖管理保护成效

经过摸底排查和两级河长的巡查检查,发现朋普镇邻村河湖库渠普遍存在有生活垃圾的现象,通过朋普镇镇村两级河长、镇级责任部门、对应村段(片)长及村小组巡查保洁员上下协作,积极引导村民将日常生活垃圾送到村组指定堆放处统一处理,逐步提高村民卫生环保意识,朋普镇河湖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河湖管理保护初见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

一是甸溪河从北向南流经弥阳、新哨、竹园到朋普,沿线村组密居,存在村民把生活垃圾倒入河道的现象,朋普地处下游,上游漂浮垃圾顺流而下,给河道管理保护带来了难题。二是由于甸溪河朋普镇高速路立交桥段施工建筑垃未清理彻底,存在淤积堵塞问题。三是沿线村庄多,存在围垦河提现象。四是集镇生活污水排放影响水域环境。五是南盘江河道存在私自采砂现象。六是镇内水域丰富,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达126条(条、个),镇级财政资金紧缺,难以有效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7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河道实施专项整治,全面实行以保洁为主的长效管理,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使全市城乡水环境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逐步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保洁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集中力量,对全市河道包括城镇、小集镇、城乡结合部等河道开展一次以全面清除水葫芦、杂草、漂浮物、障碍物和各种垃圾的专项整治,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除部分地、市级河道外,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对各辖区内的市、镇(街道)、村三级河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建专业保洁队伍,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定人员、定河道、定责任、定报酬,建立起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层层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全面建立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保洁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3月上旬)。开展河道调查,编制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办公室。召开全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动员大会,明确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的任务和职责。动员会议后,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市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水利局。

(二)专项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并要求在4月20日前全面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4月20日至30日)。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自查的基础上,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专项整治标准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得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享受市财政补助经费,考核验收得分90分以下的按得分比例享受市财政补助经费。

(四)长效保洁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下旬)。在专项整治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每条保洁河道安装好簖,亮出保洁公示牌,及时组建保洁队伍,全面启动长效保洁工作,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四、经费承担

专项整治、长效保洁所需经费实行市财政、镇(街道)、村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河道类别,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专项整治经费由市财政按2000元/公里标准补助。镇村级河道专项整治经费按2500元/公里标准,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打捞船只、打捞人员安全设施由镇、街道、村负责落实,其中市财政对打捞船只给予适当补助。河道长效保洁经费按桐政〔20*〕23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河道专项整治与长效保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专项整治和长效保洁工作。市政府将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整治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跟踪制度。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日常管理制度和检查验收办法,做到责任、人员、资金“三落实”,原则上要求每5公里河道配备1名保洁员,每20公里河道配备1名保洁监督员,河道保洁员和保洁监督员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施市场化保洁工作的单位要进行公开招标。对边界河道的整治保洁工作,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克服推诿、畏难情绪。

第8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

(一)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

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资源科

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

2、局水政监察支队

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

3、局计划财务科

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

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

5、局农村水利科

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

责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

责任人:邓习珠。

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

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

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

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

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报批评;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

④、给予行政处分;

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

⑦、其他责任形式。

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

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

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

第9篇: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人水和谐的生态文明建设为总目标,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落实河道长效管理措施,显著改善水环境,再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南水乡风貌。

二、目标要求

通过对市、镇、村三级河道的长效管理,实现河面洁净无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阻水障碍物;河道两岸绿化美观,无乱垦乱种,无垃圾堆放,无违法排污;河道环境保洁制度、人员、经费和责任等长效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河道长效管理的工作队伍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镇(板块)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板块)也要相应成立由镇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村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保障队伍,使长效管理网络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管理

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分层管理相结合的河道管理模式。农工办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共同开展对全市河道的监督和考核;水利局负责市级河道(望虞河除外)的长效管理,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和考核;城管局配合水利局开展对全市河道的监督和考核;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河道绿化工作;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区)沿河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单位污水的截污纳管和达标排放;农委负责沿河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做好河道长效管理资金的保障;各镇(板块)负责辖区内镇村河道的长效管理及沿线市级河道上岸垃圾的集中清运处理。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河道长效管理的工作经费

根据河道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河道的长效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发包,实现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镇村级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由各镇负责,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800元/公里。各镇要设立河道长效管理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市级财政依照对各镇(板块)河道管理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实行奖励,每半年兑付一次。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参与河道的清洁整治。

(四)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河道长效管理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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