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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精选(九篇)

2024-03-11 10: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宏观调控政策取向

一、认识新常态

(一)新常态的概念

“新常态”是近年来全球经济学界的一个流行词。“新常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埃里安提出,意思是指次贷危机后,世界经济不再可能恢复到危机前的高速增长状态,而会陷入长期低速增长和高失业并存的状态。国内学术界对“新常态”的提法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12年引入的,是指我国经济即将进入中高速增长状态。随后,这一概念被官方采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于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也使用了“新常态”的概念。他说:“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此后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新常态,并明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什么是新常态?所谓常态,就是正常状态。经济新常态,就是经济不同于以往的状态,即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

(二)新常态的时间节点和经济新常态的本质

新常态是经济增长阶段的根本性转换。我国GDP增速从2012年的7.8%下降到2014年的7.4%,再到2016年的6.7%,与改革开放前30年GDP每年10%的平均增长率相比落差较大。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经济新常态开始的时间节点应该是2012年左右。新常态经济的本质可以简单概括为:提质增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强“幸福感”、“获得感”,稳定物价和就业率,且建立完善的民生保障体系。如同在地方考察时指出的:“政府工作好坏要看普通老百姓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这意思是说新常态下的政府要更多关注基层、关注民生。

二、适应新常态

2017年我国GDP总量首超80万亿元,但是增长速度减低到6.9%,相较于以往的7%或以上,呈现下滑趋势,预计2018年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降为6.7%,引发“增长过缓”的担忧。加上外部环境恶化,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这引发了人们对2018年及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担忧。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率将出现明显减缓趋势。有迹象表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率将大体维持在6%-7%左右;调结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新的驱动力。过去,驱动增长的主要是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主要是冶金、建材、化工、造船等产业。而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动力更多来自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则主要是汽车、3D新科技、新能源、金融、通信等产业。过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人力资本配置结构的优化,而在新常态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主要来自人力资本配置结构的优化和技术水平提升;创新成为竞争力的主要来源。过去,企业竞争力的来源,主要是低成本劳动力的供给以及大规模投资带来的规模经济。在新常态下,企业的竞争力则主要来自高附加值的研发和创新活动。跨国投资、全球化经营、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风险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大。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关键时期,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一时期也是矛盾多发、风险累积的时期。处理不好,很容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中国而言,目前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产业结构调整阵痛期、政府刺激政策消化期、不稳定因素增多期的多重因素叠加阶段,使经济运行面临错综复杂的局面,宏观调控政策抉择难度明显加大;多种宏观组合政策会出现。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增速回落,各类风险重叠。虽然总体可以控制,但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要想彻底解决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先前刺激经济的宏观政策边际效果在逐渐下降,必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思路,有效防控各种风险突发。综合而言,新常态时期的中国经济,经济发展方式会从快速粗放增长型向质量效率增长型转变,经济结构也由增量扩张为主向调整存量兼顾增量的阶段转变,经济发展的主体转向寻求新的增长点。

三、引领新常态

引领新常态要求对宏观政策做出实时调整。总体思路是必须以提质增效为中心,牢牢把握“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总格局,把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把扩大内需与改善供给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时,将“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强调“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首先,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我国制造业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取得长足发展,甚至一些领域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整体上大而不强。2018年我国人均制造业增加值是美国、日本、德国的40%左右,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制造业处于“工业3.0”(信息化)阶段,“工业4.0”还在示范。因此,党的提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中高端领域做到创新引领”。广东、浙江、江苏等省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共享经济,努力培育新增长点。其次,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发展是国家发展的根基,产业发展关键在于优化升级,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布局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优势突出、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同时加强航空、高铁、公路、管道、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能够有效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再次,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关键在于人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是我国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关键所在。目前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是短板,因此报告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增长目标从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的宏观调控新思路。经济进入新常态,追求效益增长和质量提升才是关键,随着经济高速增长30年,期望增速继续保持两位数已不太现实,适时的调低增速目标,更多关注就业水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才更重要。不唯GDP论,是宏观调控目标的一大进步。不过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提供竞争激励,重启地方竞争,引导政府主动作为。还需要在增强正向激励上下功夫,特别是理顺中央地方权责关系,建立激励相容的机制。保持宏观调控政策定力,稳定和完善宏观政策,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相当一部分人陷入“速度焦虑”,开始怀疑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游说政府出台更大的刺激政策。其实,目前首要做到宏观调控的政策定力,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围绕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的目标转变政策措施,把握好上下限。当经济运行接近下限时,政策的着力点是稳增长;当经济运行接近上限时,则注重防通胀;当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就要实行定向调控,抓住经济中的突出问题,定向施策,聚焦靶心,精准发力。近年来,针对经济结构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央行实施了采取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再贷款、非对称降息等措施,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审批倾向。完善金融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些举措体现了定向调控的政策取向。增强宏观调控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宏观调控定力,不等于僵固不化、故步自封。小幅度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是强刺激,而是灵活有效的预调微调。从2014年11月以来,政府连连颁布实施降息、降准、财政赤字规模增加等政策,导致一部分人认为宏观调控已经转向,形成了事实上的强扩张、双刺激。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坦言:“宏观调控没有转向,已出台的政策并非要让经济重回粗放式增长的老路,而是为了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寻求更佳平衡。这恰恰是政策定力的体现”。综合而言,宏观调控有定力,也要有活力。在保持基本方针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四、深化改革

李克强总理指出:“改革是经济发展的最大红利”。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深化改革从顶层到底层已经形成了最大共识。由于改革可以在多个领域展开,而不同领域的改革对经济有不同的影响,有的改革措施刺激需求,有的增强供给,有的拉动投资,有的激励出口,所以深化改革有助于兼顾宏观调控的多个目标。同时通过改革可以强化市场力量,加强市场竞争,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无效供给。过去一段时间,政府重拳出击,改革举措频繁出台。比如行政审批项目的简化和下放,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简政放权有了新的突破。小微企业减免税、民营银行试点迈出新步伐,“沪港通”试点启动,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增设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这些改革举措为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性基础。鉴于改革不仅涉及长远发展,也关乎短期经济增长,接下来,围绕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化改革,继续抓好各项改革方案制定,将成为保证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红利。

(一)新常态下宏观经济调控方式的创新与完善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是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根本要求,是促进“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党的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基本要求是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做到相机微调,定向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主要创新有:1.革新宏观调控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要求,首次将宏观调控目标扩展为稳增长、扩就业、防风险、调结构、护环境,统筹各类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2.创造性实施区间调控。放弃西方强刺激的调控模式,实施区间调控,确定经济增长合理区间,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采取定向调控、相机调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精准调控等新举措。3.重构宏观调控政策新框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探索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近年来央行创新采用常备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基础货币投放,力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流动性。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中间管控目标,对地方债务融资总额设定上限,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4.积极的财政政策更积极。调整财政政策方向,将过去由侧重政府投资转变为减税降负。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保持经济发展后劲。2018年,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和17%各降低一个百分点,并将原来的三档并作两档,预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1万亿元以上,极大释放市场活力。财政政策的投资方向也发生转变,更多是加大对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的支持力度。此外,国家计划2018年全年发行1.3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使得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

(二)新常态下宏观经济调控的新特点、新变化

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对待和运用宏观调控上形成了不少新思路和新特点。第一,宏观调控从“点调控”转变为“合理区间调控”和“定向调控”。第二,从由经济形势恶化后被动调控到主动出击,进行前瞻性、预防性、导向性调控。第三,从用简单的一两种政策手段调控到综合应用复杂多样的“组合拳”手段进行调控。第四,从政策的“忽冷忽热”到政策的连贯性、稳定性、配合性和时效性,应用多种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五,从“直接调控”、“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利用“市场机制调控”为主转变。宏观调控要尊重“市场决定论”。要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边界和范围: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防范各种突发风险,实现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第六,从一国“单打独斗”的调控向与国际社会联动协作调控转变。第七,从单纯追求GDP高增长调控向GDP中高速增长,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城乡、环境等综合、全面发展与提升调控转变。第八,从促进国民经济非均衡发展转向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包括体制结构:国有与非国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关系的调节与处理;还包括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分配结构、增长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人口年龄结构及素质结构等。第九,从用几种简单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调控向科学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宏观调控要从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逐步边缘化向回归本位转变。新常态下宏观调控呼吁《资本论》回归,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事实上的回归。宏观调控要始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第十一,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把反腐进行到底,净化宏观调控的政治与经济生态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向纵深扩展,促进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张俊伟.“新常态”下如何完善宏观调控[N].中国经济时报,2015.2.9

2.余斌,吴振宇.中国经济新常态与宏观调控政策取向[J].改革,2014(11)

3.张晓晶.试论中国宏观调控新常态[J].经济学动态,2015(4)

第2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经济管制是指具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管制部门依照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进行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宏观经济调控则是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的调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一词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的色彩,“宏观经济调控”一词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准确地说,这里探讨的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节的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宏观经济只能是进行调节,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并不是对经济进行控制,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结果是管制经济。但根据习惯或传统,这里笔者仍称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之处的,以下将分别予以说明。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市场缺陷,都是由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但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存在差别的。经济管制主要是由经济的外部性、垄断、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人的非理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非市场品、有害物品的生产与消费问题、产权保护问题、市场不完善问题等所引起的,宏观经济调控则是由宏观经济失衡(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总投资、总消费的波动,总就业的波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波动,国际收支失衡,经济增长的波动等)所引起的。两者产生原因的差别导致了政府干预部门、干预目标、干预手段等等的不同。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虽然总的来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的优长(包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积累的增长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两者的具体目标是存在着差别的。经济管制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1)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即限制、减少具有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垄断问题,即政府在避减垄断的总原则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分别采取禁止、限制以及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促进竞争的政策,以维持或者促进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市场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经济效率的提高;(3)通过政府的干预增加市场信息的供应量,减轻由信息不对称对经济效率带来的危害;(4)通过政府的干预约束经济人的非理,如禁止非市场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5)通过政府的干预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增进生产性活动;(6)通过政府的干预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则旨在通过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通过对总供求的调节,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2)通过对投资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投资的波动;(3)通过对消费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消费的波动;(4)通过刺激经济实现充分就业;(5)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实现物价水平的稳定;(6)通过调节国内经济和汇率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7)通过逆向的经济调节实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不同

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出现时间的不同。虽然经济管制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经济管制主要导源于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始终存在,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经济管制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而宏观经济调控导源于宏观经济失衡,在市场经济足够成熟,宏观经济失衡对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危及社会稳定,而且社会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建立起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设施”以后,才会出现宏观经济调控。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演变历史来看,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市场经济出现之时,经济管制也随之出现了,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有经济管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自然也有经济管制(注:实际上,如果不限于市场经济,经济管制在国家或政府出现之后,市场经济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可以说,经济管制是随国家或政府的出现而出现的。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居民的非理等等,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就存在,只不过其规模、影响等小一些而已。),而宏观经济调控是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后才出现的,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前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以前也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国家,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才出现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从16世纪算起,在市场经济阶段,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要比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晚了400多年。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不同

经济管制涉及的具体领域很多,政府部门中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既包括司法机构,也包括行政机构,既包括中央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中既包括纯粹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等),也包括其他专门的经济管理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非经济管理机构(如文化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药品管理机构等)以及综合性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照颁行的法规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对被管制者依法进行管制。经济管制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即依照行业性质,由设立的政府主管机构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商业银行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银行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但经济管制的行业性并不排斥政府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许多行业同时受多个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些管理机构拥有非重复的,但对被管制对象的活动的影响几乎具有同等的制约力和管制权。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并且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在宏观经济管理机构中主要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的数量远远少于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

5.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实施手段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管制或者调控对象的特征与行为的变化、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演进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两者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行政、司法手段,因此具有强制性,虽然经济管制肯定会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政府主要并不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来达到管制的目的,而主要是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制而达到管制目的的。政府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直接减少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是来自于市场,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奖励会直接增加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同样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这种直接来自于政府的经济处罚或者经济奖励在这里仍应归于行政或司法手段,因为它们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司法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是“裁判”。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管制本身并不排斥经济手段的运用,有的领域也需要政府当“运动员”,最近一二十年来,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取得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管制所没有取得的效果,经济手段的运用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但基于经济管制的基本性质,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为主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变化。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由于经济管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多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管制者直接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与监督,而且管制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经济管制主要是直接干预;而宏观经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并不与调控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影响或者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的调节方式,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对调控对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注:否则,就属于经济管制范畴,因为如果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即主要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那么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受到破坏,这样的经济也就不再是市场经济了,而是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了。因此,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直接干预是相冲突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能主要采取间接干预手段。近20年来,中国国内经济学文献中大量提到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该以间接干预为主(或者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应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理论应该说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才是准确的。),而且宏观经济调控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注: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有过还要不要经济管制的疑义。应该说,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经济管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经济管制的问题。195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与市场经济是相背的,必须对这种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比较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过慢,市场化改革过程从实质上来说也就是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过程,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也意味着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市场经济的完全建立要以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根本改革为前提。但是市场经济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并不表明市场经济与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市场缺陷要求建立经济管制制度,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必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弥补市场缺陷的、有着明确的管制边界的经济管制制度。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宏观经济调控制度方面的差异远较在经济管制制度方面的差异小,借鉴各国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管制的经验时,选择更困难的是在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各国的经济管制制度相当复杂,而且合理性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研究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调控经济的经验教训时,虽然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而研究各国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教训更为迫切,应该避免(也是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是将别国特殊的经济管制制度,并且是不合理的经济管制制度当作市场经济的具有共性的一般经济管制制度。对各国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比较、甄别、判断、改造对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6.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方法不同

这里所谓的实施方法是就政府干预的力度而言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依宏观经济失衡程度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宏观经济失衡越严重,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大,失衡程度越轻,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小。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失衡具有周期性,因此国民经济无法避免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这样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的选择直接与经济的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有关。在市场经济中,宏观经济会经常性处于失衡状态中,为了防止宏观经济出现严重失衡,一般来说,政府应该逆对经济风向采取经常性的调节政策,这种调节属于微调。相对于有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的严重失衡,这种调节属于预防性质的调节。微调是经常性的,大调则不是经常性的,而是周期性的(有时间周期,宏观经济严重失衡才应该进行大调)。相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的选择性,针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经济管制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微调与大调问题,因为经济管制是依律行事,按照法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就给予什么处罚,应该受到什么奖励就给予什么奖励,同业者间的区别会相当大。当然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政府是加大管制力度,还是减轻管制力度,也需要政府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与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选择不同,它与宏观经济失衡的程度无关,与经济周期性运动无关,而是取决于公众的认识、技术水平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力度加大或减轻一般会表现为长期趋势,而不是短期性的周期性的变化。

因此,我们就能发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运用具有典型的逆经济运行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无论是在经济萧条时期,还是在经济繁荣时期,只要经济管制制度未变,管制政策就不会有变。

7.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相对价格,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改变了相对价格,那就会改变产业的比较利益,从而会引起经济资源在产业间的重新配置。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产生有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出不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不过就宏观经济调控本身而言,其性质、目的等等都与产业政策无关,宏观经济调控并不是为了产业政策的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

经济管制则不同,经济管制虽然并不是只服务于产业政策,但是它是产业政策的必备工具,要实施产业政策,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否则,产业政策就是无效的。例如政府要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政府就要对外实施进入管制政策和其他相关管制政策;政府要促进一个行业的竞争,政府就要实行反垄断、鼓励进入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管制政策;政府要压缩有较大污染的行业生产规模,扶持污染小的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就要采取抑制前者、鼓励后者的进入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管制标准与排放数量的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税政策等。

8.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是无选择性的,它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影响微观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虽然市场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会有所差别,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改变的是宏观经济变量,因此任何微观经济单位都难以避免地要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实际上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就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的性质来看,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益,也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损,也可能使一部分经济主体受益,而同时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受损。从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正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将会增进社会福利。

经济管制的对象则是有选择性的,它所管制的是具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例如基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污染排放管制的管制对象只是污染排放单位,其他单位则不在管制之列。微观经济单位如果违规,将会受到管制机构的处罚。任何经济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如果不在经济管制的范围之列,它就不会受到经济管制机构的约束。虽然经济管制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全局性的,不过一般来说,其影响的局部性更强。

9.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影响。不过两者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是存在着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影响的时间长短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第一,微调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小,大调才会明显地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而大调所具有的周期性的特点,使得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第二,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改变经济制度,即不会改变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变化,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会消失。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则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第一,经济管制总是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趋势,一项管制制度确定以后,往往会在很长的时期内运行,有的持续几十年,有的持续上百年,有的经济管制制度一经确定,几乎就成为永恒性的了,这样就使得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第二,经济管制制度的变化改变的是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经济管制制度发生变化,新的制度会在长时期内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从而对经济效率产生持续的影响。

(2)影响的途径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市场环境,或者说宏观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来影响经济效率。经济管制既通过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也通过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动力机制和能力,还通过对相对价格或者成本、利润率的影响而影响经济效率。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单方位性,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全方位性。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的全方位性预示着经济管制会通过渗入到经济机体的内部而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经济效率,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管制制度,低效率社会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应该主要从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入手。

(3)影响的结构不同。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影响最大,而对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则比较小。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这是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最主要的积极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采取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下降,也会增加微观经济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增强微观经济单位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并不一定能够使微观经济单位努力提高生产效率。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性,但一方面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变化,从而出现恶化资源配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素的流动性等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并不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能改变的,因此即使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会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改变资源配置,从而不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而要具备这些条件恰恰需要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

与宏观经济调控一样,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与宏观经济调控不同的是,经济管制不只是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产生影响,而是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利用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管制、过程管制等都会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例如,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进入管制政策就造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大量闲置,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非国有经济进入金融、汽车等现代产业部门的产业进入管制政策也造成了金融发展能力、汽车发展能力的闲置。一般来说,进入管制的领域越广,管制越严厉,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越低。其次,经济管制对生产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生产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有无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经济管制对这几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可以削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减轻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也可以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的制度。其三,经济管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既会影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也会影响产品生产的成本,影响不同产品生产的利润率,还会影响资源的流动性,因此就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经济管制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促进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制度。

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具有局部性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则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4)影响的程度不同。由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在时间长短、途径、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两者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也存在着差别。由于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时间所具有的持续性、影响途径所具有的全方位性、影响结构的全面性,而这些是宏观经济调控所不具有的,因此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自然要超过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管制制度,如果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要改革经济管制制度。

10.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失效的原因存在着差别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存在着共同的原因,但是也存在着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在被调控对象俘虏的可能性上存在着差别。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不是因为被调控对象俘虏了调控机构,因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机构并不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全面性的,具有非排他性,因此不存在政府机构设租和被调控对象向政府机构寻租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主要在于政府能力不足,而一般主要不在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而管制者被被管制者俘虏却是经济管制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管制机构要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管制的利益是可以排他的,而且管制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一级管制机构、管制机构的每一个职能机构都有其独享的管制权,并且这些管制权又是被分配给一个一个的作为管制者的自然人手中,管制权都是人格化了的,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管制具有了一对一的“交易”的性质,这样就存在着管制者设租和被管制者寻租的条件,从而也就出现了管制者被俘虏的可能性,一旦管制者被俘虏,就会出现管制失效。在经济管制中,不仅管制的执行者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而且管制规则的制定者也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在管制规则的制定中,所谓政治上的“看不见的手”(特殊的利益集团等等)发挥的作用往往相当大,这样就使得管制规则本身与管制应该实现的目标相背,即管制规则背离效率和公正而出现的管制规则的扭曲。由于管制规则的制定者被被管制者俘虏而导致的管制规则的扭曲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比由管制者被俘虏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更大。

11.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经济自由是指微观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做出经济决策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性质和特征,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自由使得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但同时无约束的经济自由也会使市场经济难以避免地产生多方面的缺陷。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它们都会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实质上都是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对经济自由施加的约束,但是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是存在着差别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并不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它是通过改变宏观市场环境而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的,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除非宏观经济调控采取直接的经济管制的手段,否则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因此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程度也要小一些。经济管制则不同,它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因为它要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因此经济管制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差别性的。例如进入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自由,价格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卖方和买方的价格决策自由,出口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出口商的出口决策自由。不过管制也会对经济自由产生间接影响,因为管制会影响产业环境。由此,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要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大。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尤其要对经济管制的边界给予明确的界定,对政府的经济管制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管制的无限延伸,就会不正当地侵害经济自由,从而损害经济效率。

由上可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但是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多方面的。

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互联系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着明显的、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并没有为将两者混同提供依据,但是明确两者的相互联系也是经济理论研究应该关注的,并且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关系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两者的联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产生的,虽然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相联系的市场缺陷存在着差别,但都导源于市场缺陷。如果不存在市场缺陷,那就不需要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缺陷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市场经济内生的缺陷使得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保证满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或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或者低下,从而使得仅仅有市场力量并不能使社会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不能实现社会在已经拥有的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的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某些市场缺陷可以由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得到或多或少的弥补,但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并不能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因此只能由政府充当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政府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根据市场缺陷的不同领域分别通过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来实现。虽然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全部的市场缺陷,但它却是一个社会弥补市场缺陷的最终依靠力量,而且只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就可以与市场力量这只看不见的手一道不断增进社会福利。(注:无论是市场缺陷,还是第三种力量的缺陷,抑或政府缺陷,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人类的生产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以及政府都是人类社会的事情,没有人,便无所谓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和政府。虽然人类的生产能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简而言之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但相对于人类的需要,相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即便是进入到所谓的知识经济社会,人类所掌握的知识仍然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如何使经济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挑战。)

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也同时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不能渗入到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而只能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这从根本上规定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边界。虽然两者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起作用的“领地”有不同,但从它们都只能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这一点来看是相同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主体都是政府,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最终目标都在于提高经济效率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引起的,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尽管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有不同,但都是政府机构。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既不是企业、居民,也不是第三种力量,而是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履行多方面的具体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维护产权;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促进市场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提供和鼓励提供公共物品;提供信息和促进市场信息供应量的增加;补充市场的不完善,提供或鼓励提供市场供应不足的私人物品;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限制非市场品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结构平衡等。任何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的政府都应该履行上述经济职能。而这些经济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大的方面,即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充分弥补市场缺陷,使社会的经济效率达至最优,既需要实行经济管制,也需要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只有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市场缺陷内生于市场经济本身,因而具有长期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离开了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社会的经济效率都会无法达到最优水平,所以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目标不同,两者的干预对象、方式、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别,影响经济效率的时间长短、途径、结构、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是不管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从它们的最终目标来看,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增进社会福利。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相互补充的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由于两者导源于市场缺陷的不同方面,由两者的性质决定了两者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各自适于弥补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也就是说,应该实行经济管制的就不适于采取宏观经济调控,归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就不应该采取经济管制,经济管制不能代替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也不能代替经济管制,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两者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决定了只有既能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又能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府才能实现有效地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的目标,市场缺陷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都需要不断地发展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能够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领域政府就一定要无条件地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这里涉及到政府的能力。如果政府进入这些领域不仅不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使社会的经济资源完全浪费,反而因为政府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而损害了市场机制在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作用的充分发挥,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因为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不是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减少了社会福利。政府能力是人类生产能力的组成部分,人类生产能力的增长包含着政府能力的增长。政府能力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中的更多的领域,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也因此要相应地发展。

市场力量作为人类生产能力的一部分,也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这就使得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结构会发生一些变化,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手段等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随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实践的发展,人类会发现和掌握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更有效的方法,更有效的具体的手段,更恰当的干预力度和时机,更好的决策制度,更好的机构设置,更好的机构协调机制等等,人类自然就应该利用这些新的知识来改进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

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不断发展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只有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能够得到不断发展,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

5.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与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1)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会影响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如果经济管制的范围、程度等超越了其应该有的边界,宏观经济调控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如果存在着普遍的市场进入管制、普遍的价格管制、普遍的投资管制、普遍的分配管制,那么无论政府如何努力,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都不可能有效。(注: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一直在努力从改革开放前的直接干预过渡到间接干预,在出现宏观经济失衡时,力图依靠间接干预矫正宏观经济失衡,政府的这种意愿是好的,是正确的,但每次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以致于每次都要通过直接干预来最终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市场信号是扭曲的,资源不能自由地流动,微观经济单位应该享有的经济决策权和经济利益都被经济管制所侵蚀或者说被剥夺,应该承担的经济风险也因为经济管制而无法通过新的经济安排而转移或者被经济管制自动地转移到其他的经济主体,这就使微观经济单位对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传达的信号缺乏反映,因此使得间接干预失效。在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宏观经济调控只有采取直接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间接干预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是相背的,因此只有根本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可以作为判断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改革进程的一项指标。)经济管制制度所影响的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微观基础。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微观经济单位享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自己承担经济风险,需要有灵活的价格机制,经济资源能够自由地流动,需要有发达的高度竞争性的市场,这些条件在存在普遍的严格的经济管制的经济中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经济管制既可以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也可以成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障碍。

(2)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影响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例如如果国民经济处于总需求严重超过总供给,通货膨胀高居不下,政府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就难以奏效。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够为经济管制的有效性提供有利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则会使失衡的宏观经济成为经济管制有效性的不利因素。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本身导致了宏观经济失衡或者加剧了宏观经济失衡,这样的宏观经济调控就成了经济管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障碍。

6.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调控目标相关的经济管制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例如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对汇率进行管制,为解决通货膨胀而对利率、银行的贷款规模、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薪酬进行管制,为提高就业率而对雇主辞退在业者进行限制等。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实际上是说为了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政府可以采取管制手段,而不是说这些管制是正常的经济管制的现成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管制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经济管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只有在间接干预无法矫正业已出现的宏观经济失衡,而宏观经济失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就是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政府才可采取管制手段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因此经济管制只能作为市场经济殊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的临时性手段,而不能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经济管制手段的运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和时限,一俟危机缓和,政府就应该撤消管制,而完全采用常规性的间接干预手段。

三、关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几点思考

基于上述对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的讨论,考虑到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不能混同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有相互联系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政府在制定经济调控政策时,应该考虑两者的差别,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都应该有相应的差别。如果将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混同起来,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就会出现错误的选择,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经济管制的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无法实现,要么是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会强化市场缺陷,而且会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成为导致效率下降的因素,总的来说会导致政府失效。如果政府失效由此引起,这样的政府失效比市场失效更糟。

2.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对经济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也应该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但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呢?这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受政府政策性质的影响外,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政府实施政策的能力等都会影响政策的效力。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地会在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等方面出现或多或少的错误,甚至政府制定的政策本身就是错误的。减少错误才能提高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效力。政府应该不断学习,不断探索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不断提高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力。

3.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通过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与企业、居民、民间组织等不同,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是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它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它是唯一合法享有暴力的机构,它能够动用强制力贯彻它的意志,这为政府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提供了前提,也是它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的根本原因。但它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也同时造成了它不作为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无论是它不作为,还是它滥用权力,都会造成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失效。要防止政府不作为和滥用权力,不断提高政府有效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就应该为此提供制度保障,根本的唯一可行的制度保障就是法治化。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从性质上来说是受托行为,即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众赋予其公共权力,它运用这种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意志,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因此,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政府的行政机构,还是政府的司法机构,其履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政府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职责,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防止政府缺位和越位;其次,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对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并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处制度,一方面防止政府不履行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政府滥用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权,就及时予以纠正;其三,应该通过法律对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程序予以明确,保障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一方面防止政治中的看不见的手起作用,另一方面防止政府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而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范围的行为和政府随意制定政策而扰乱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将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被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才能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它所应该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才能成为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有益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中文版,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

2.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文版,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吴易风、王健、方松英:《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第3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 宏观调控;目标;决策

[中图分类号] F01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2-0012-03

[作者简介] 江登英,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综合评价;

康灿华,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国际投资。(湖北 武汉 430074)

多目标决策(multiple objective decision making)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并综合运用运筹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而形成的交叉学术领域,主要适用于在某个问题具有多个目标时,决策者可以依据不同的问题、条件、环境来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趋势有所缓解,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继续坚持和完善宏观调控是经济学界的共识。然而,各国的宏观调控都必须达到经济、物价、就业、外汇等多个目标的均衡与协调,是一个典型的多目标问题,必须进行系统思考,理性决策。下面,笔者拟从多目标决策视角对我国宏观调控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求教大方。

一、我国宏观调控的多重目标

在当代世界,虽然各国宏观调控的手段配置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都是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总量平衡,即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均衡增长。如何衡量社会总供求是否达到平衡,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五大指标:即物价上涨率、利率、汇率、失业率和经济增长率,通过调节各项指标来求得社会总供求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我国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基于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的经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指在坚持质量、效益、结构和速度相统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经济的适度较快增长;二是就业充分,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三是物价稳定,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保持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四是国际收支平衡,指积极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完善外贸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实现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交易在内的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二、影响宏观调控的多种因素

无论是国外的五项指标体系,还是中国的四个主要目标,都表明宏观调控问题是一个多目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相互独立的目标,都有各自的评价指标体系,而同一目标的评价指标可能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不同目标的评价指标更可能是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正确决策首先必须对宏观调控多个目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从经济增长来看,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结构性矛盾突出。2002年至2006年,我国按现价计算的GDP总规模翻了一番,从2001年的10.96万亿元扩大到2006年的20.94万亿元,与1978年至2001年平均每五年翻一番的速度大体一致;按可比价计算的GDP平均增长10.1%,比1978年至2001年年均增长9.6%快0.5%。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平衡,但经济持续增长也面临着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一是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调。近年来,我国投资增长速度较快,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消费增长却相对缓慢,从1978年到2005年,我国消费增长了将近43.2倍,但最终消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从1978年的62%下降到了2005年的53%。二是工业结构矛盾仍很突出。从总体形势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值同比增长18.5%,比上年同期快1.3个百分点,意味着工业生产和市场热度升高;从主要行业看,耗能高、加工水平低、大部分要靠出口来消化其产能和产量的原材料增速都在20%以上,结构性非均衡的工业高速增长,会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从重点调控行业看,目前钢铁、水泥等行业增长速度仍然过快,重复低效竞争仍然激烈,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仍然很大。三是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近两年,我国货币供应量的两个重要指标M1、M2的增速均突破了学界所定义的“稳健区间(12%-20%)”的上限。资金具有逐利性,过多过剩的流动资金,对于一个市场发育和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有时甚至是可怕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控制投资增长过快的通常做法是提高利率,增加投资的成本。但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提高储蓄利率会降低消费需求,使产能过剩的情形更难摆脱。如果只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提高储蓄利率,则会扩大利差,使银行有更大的增加贷款的冲动,结果和控制贷款以抑制投资增长的愿望相违背。

(二)从就业情况来看,就业总量增加,但失业率逐年攀升。改革开放初期,失业率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3%下降到1985年的0.48%。但是,从1986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失业率就缓慢地上升,从1986年的0.51%上升到2004年的2.11%。在就业规模扩张中,城镇就业率上升,城镇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从1978年的23.69%上升到了2004年的35.21%。乡村就业率下降,从1978年的76.31%下降到2004年的64.79%。从1998年至2003年,中国经济平均每年增长7.3%,失业的却达500万人。2003年至2006年,中国经济增长10%至10.5%,失业将近1000万人。因为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1985年中国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240万个;1995年,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170万个;现在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不到90万个。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总量的目标选择越来越困难。如果选择扩张,固定资产需求已经连续40多个月过热了;而选择紧缩,失业率又会成倍的增加。究竟是扩张还是紧缩,让决策者面临两难。

(三)从物价水平来看,物价总体水平较低,但近期CPI增长较高。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通过稳定需求,促进供给特别是基础产品供给增长,保持了经济总量关系的大体平衡,实现了物价的基本稳定。从1997年11月开始,中国的物价保持了一段时间的负增长,2001年、2002年是零物价。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30多个月的负物价、20多个月的零物价。但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进入2002年以来的第二个上升期,1至11月累计上涨4.6%。一些学者认为,本轮CPI上涨完全是因为一些食品和猪肉价格上涨引起的,不会向别的行业和领域蔓延。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本轮CPI上涨是成本推动型的,不是供求失衡造成的结构性的。从1978年至200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433.5%,年均上涨6.3%。因此,虽然近期CPI增长较高,但相对于GDP增长而言,目前CPI增幅依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物价上涨对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众的生活影响较大。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我国经济在新的上升通道中总体应该保持一种较高增长和较低物价的格局,不出现价格水平的大幅上涨或大起大落。

(四)从国际收支来看,内需增长不足,但外需增长迅速。出口和外商投资构成的外需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外需增长导致国际收支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经济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外汇储备成本提高。一方面,出口大于进口,经常项目出现顺差。我国连续6年出口增长维持在20%以上的高水平,实现了连续10多年的经常项目顺差。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顺差,外资对中国经济控制力增强。根据国际资本的输出规律,输出国际资本和引进国际资本的比例,发达国家平均为166:100,发展中国家为18:100,但我国只有1.5:100;外商投资企业商品进出口在整个中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占到55%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增长,必然产生外币贬值的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因此,双顺差越大,外汇储备越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加大了外资流入和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虽然我们正在为如何实现内外需平衡而费尽脑筋,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从经济决策选择理论的角度看,目前“正的不平衡(顺差)”比以往“负的不平衡(逆差)”具有更大、更主动地选择余地,有钱之难好于无钱之困。

三、完善宏观调控的多维视角

多目标决策的目的是挑选或拟定最优的方案使决策目标极大化。而决策的环境是面向将来的,需要决策的问题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宏观调控这样的复杂问题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将更为突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及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比较严重,经济增长仍然偏快,价格上涨仍然较多,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也在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就必须坚持对宏观调控问题多角度思考,多措施并举,多角度整合。

一是注重宏观调控时机的前瞻性。我国具有宏观调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1979至1981年、1985年至1986年、1989年至1990年三次宏观调控中,因为动手较晚、延误最佳时机,而且在实施上存在着犹豫不决、贯彻不力的问题,导致不能充分发挥经济增长的潜能。近年来,我国提出并运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认真进行跟踪分析形势,科学预测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矛盾动向,并及早动手缓解、遏制这些矛盾和问题。比如,为应对“非典”冲击,2003年上半年采取了宽松的财税和金融措施,银行信贷和投资快速增长。在抗击“非典”胜利后,中央及时察觉到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及时预警,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早控制苗头性、局部性问题,宏观调控的频率、手段、节奏和力度都掌握得比较好,使 2003年的经济保持了稳定快速增长势头。2007年以来,我国投资、信贷、工业、净出口增长再度加速,金融市场流动性偏多,出现了由“偏快”转向“过热”的势头。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又及早动手,采取偏紧的措施操作,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促进经济运行转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历史的经验表明,宏观调控必须坚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抓住有利时机,运用有效的政策组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建立防御机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迅速解决。

二是注重宏观调控政策的组合性。一般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工具,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具有不同作用,二者的协调配合十分重要。在1998年至2003年的宏观调控中,为了有效治理东南亚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通货紧缩,选择“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组合:财政政策方面,较大幅度地增发长期建设国债,调整收支规模和结构,在财政投资结构改善基础上保证总需求扩大;货币政策方面,对内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投放,使其稳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内,为经济总量稳定提供货币和信贷保证。这种“松财政、稳货币”的优良政策组合,有效地遏制了经济衰退和通货紧缩,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政策组合应用。2004年以来,根据我国消费需求相对不足,同时投资内需和出口外需过旺造成的总需求扩张过快的具体情况,我国财政政策从“积极”转向“稳健”,逐步减少增发国债投资规模,多次调整出口关税政策,减轻人民币升值和出口增加的压力;货币政策则在保持总体稳健的姿态下多次频繁调整准备金率、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以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这种“双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既不全面扩张,又不全面紧缩,实践证明效果非常理想。当前,中央提出按照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基调做好宏观调控工作,推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是符合我国经济运行现状的,有利于解决突出问题。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我们还需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实行适当的组合模式,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注重宏观调控手段的多样性。一般而言,政府的宏观调控有三大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如价格、利率、汇率等),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地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法律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通过法制力量,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机构的权力,通过强制性指令,直接对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在1988年至1990年的宏观调控中,我国尝试改变原来单一的行政调控,引入经济和法律手段,初步进行现代意义上的以财政货币政策为主的间接调控,但因对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够熟练,导致调控过度。2004年以来的宏观调控,逐步强化了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特别是更多地运用利率、汇率以及其他财政货币政策工具来间接影响经济主体行为,保证了宏观调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积累了更为丰富的经验。在目前地方竞争体制更多带有行政色彩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在实行宏观调控时完全不用行政手段,也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从总体上说,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宏观调控方式实现了从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节转向三种手段调节并用,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应当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逐步缩小行政手段的调控范围,防止因行政调控越位或错位而造成宏观调控效率下降。

参考文献:

[1]郭亚军.综合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吴一丁.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比较与借鉴[J].学术探索,2004,(10).

[3]王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对策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

第4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

(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结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綦赞超:《浅谈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清华学术期刊,2007年第二期

第5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 行政手段;调控机理;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2-0026-05

一、引言

我国小农户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与大市场对接难的问题,[1]它使农民陷入“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决策困境,并引发了粮食安全隐患。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市场功能的作用不断弱化、调控政策的保障力和执行力下降的趋向,以及政策调整的步伐滞后于粮食形势、市场化形势、宏观调控形势发展等突出问题。[2]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虽然发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之后,但是行政手段却没有像主流经济理论昭示的那样淡出宏观调控,反倒是一再被倚重。[3]吴能全等通过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行政干预不仅无法达到政府干预的目的,甚至会产生更大的背离,进而提出了一个基于市场交易的间接干预方式,试图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粮食购销市场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4]但由于没有解决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与规制的完善问题,因此它仍难以解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运用偏多、副作用较大等问题。

本文在分析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机理的基础上,着重对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既已研发并取得初步试点成果的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以下简称农户结算卡系统)出发,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信息化对策等进行重点探讨。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机理分析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是指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价格等异常波动现象进行直接调节与相关环境治理的活动总称。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机理是对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缺陷进行矫正。设Xi为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指标值,如粮食与农资等价格、种粮收入等;Hi与Li为市场自身调节与非行政手段调控所事先设定的Xi阈限值,则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Y可以表示为:

Y=Xi[Li,Hi]

Y=0 00

Li≤Xi≤Hi

这一函数表明,行政手段是否要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应当由Xi与Li、Hi值来确定。当 Li≤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在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内,粮食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没有必要或必须放弃;当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超出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则进行必要的粮食行政调控。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与社会化手段等作用,只是当他们失灵或存在致命缺陷时才进行行政干预(参见图 1)。

图1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示意图 根据操作目标与政策工具的不同,可将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细分为以下四类:(1)通过产业规制、贸易规制与市场秩序规制等对粮食企业的市场准入与过程进行监管;(2)对耕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直接控制;(3)对粮食宏观调控调控对象与主要指标进行直接干预;(4)对粮食宏观调控部门及委托的国有企业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详见表1)。

资料来源:作者据黄伯平“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0期)及相关材料整理。

由于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因素异常复杂,且某个社会性事件引起的粮食价格上涨等情况会与粮食供应链牛鞭效应结合产生粮食需求与价格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关部门只有对农资供应、粮食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各环节进行一体化考虑才能收到良好的系统调控效果,即某环节的调控效果会因另一环节的不利影响而大打折扣,如农资价格上涨会严重影响托市收购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因此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涵盖从田头到餐桌所涉及到的所有供应链环节(参见图 1)。由于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直接控制,行政手段并不直接指向产生问题的本质,只能是应急之策、治标之策。所以,行政手段往往是在其它手段失效时才选择实施,且当粮食宏观调控形势较为缓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并努力通过其它手段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在粮食宏观调控制度完善、微观规制与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综合治理方面的促进作用,以期从本源上优化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环境条件,有效减少行政干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不能仅仅界定为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还应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综合治理等内容,例如粮食宏观调控制度、法规、微观规制及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

三、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突出问题分析

1993年我国粮食统销政策正式宣告结束,但不久就出现了波及全国的粮食销区库存紧张、粮价暴涨等现象。随后相继出台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等行政性粮食宏观调控举措(参见表 2),出现了随着粮食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明显强化、行政干预所带来的副作用大日益显现等方面的态势。这里着重从2004年以来最具有代表性及影响力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方式——粮食最低价收购来说明。

1.粮食最低价收购的实质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

从200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粮食最低价或托市收购政策。它主要指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委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等按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余粮,其基本出发点是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其实质仍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其主要表现是:1)实施最低价收购的地区、品种、价格、标准、时间、程序等由政府统一确定;2)国家对执行最低价收购的主体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通常仅有中储粮总公司一家,且所涉及的贷款发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高额成本费用大多由国家财政特别列支等又进一步刚化了这种准入性;3)收购粮食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国家,负有看管责任的有关粮食企业通常是按政府要求对所储粮食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品种与价格范围的定向拍卖;4)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托市收购的量往往超出区域收购总量的一半。据报道,从2006年6月1日到9月30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共收购托市小麦362.5亿斤,占河南省当年小麦产量的63%,远远超过往年50%以内的商品率水平;而中储粮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收购814亿斤小麦,占全国小麦产量的40%。粮食最低价变成了事实上的国家保护价,形成了实质上的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5)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条例对实施过程与结果实施仔细而严格的多种行政检查,但粮食收购企业的寻租行为等仍然屡禁不止。

2.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高、副作用大

表3可以看出,2004- 2008年期间,托市价格制定得并不高,只有部分粮食品种启动了预案。2009-2011年国家大幅提高了托市价格,其中2009年提价幅度最大,各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均提高了15%左右;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也明显增高。每每启动预案都会对农民利益保护等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小看的副作用。2006年9月30日,国家“托市收购”结束,这时市场粮价仍徘徊在最低收购价附近,但从11月中旬开始,不少地方粮价大幅走高。这种情况使得政府又不得不采取与最低价收购刚好相左的迅速平抑粮价的做法,而这时离最终低价收购结束还不到2个月的时间。为此粮食最低价收购扭曲了粮食的真实市场价格,令市场供需信号紊乱,弱化了原来粮食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它极可能在托市的同时又埋下了人为刺激粮食涨价的隐患,从而使我国粮食经济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非内生性特点——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等。

3.对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监督协调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承担着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信贷偿还、储存保管与委托拍卖等责任。由于它的库点相对较少,因此在托市政策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收购任务由受委托的一大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完成,这使得政策的责任主体与实际任务完成主体分离。中储粮公司不仅要开展收购业务,还要监管其委托的收购企业;不仅要控制好收购中的各种风险,还要妥善处理好自己与委托方的关系,以及公司政策性业务与增值性业务之间的平衡协调。中储粮的每个直属库平均要管理数十个委托收购库点,而且很多乡镇级的延伸库点比较分散,易出现托市收购粮的监管真空,从而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有鉴于此,2010年,除中储粮外,中粮集团、华粮集团、中纺集团也委托收储夏季小麦,但又出现了市场上一度哄抬小麦价格现象,因为收储有国家财政补贴,多收粮食意味着获得更多收益。于是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不管是多还是少,都存在着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协调等问题,而应对的常见办法,则是出台更多的监管措施,使最低价收购呈现出更多的价格管制特征。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1.种粮收入的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

种粮农户所涉及的产权激励,首先表现为产权制度健全赋予农户使用耕地的排它权收益,其值的大小取决于耕地流转时的流转费或租金。其次是与排它权密切相关的交易权,主要表现为广大农户所种产品的市场交易收益。由于粮食生产、经营与调控间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我国种粮农户的交易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与保障。2002年迄今出台的一系列以免税与补贴为核心内容的反哺农业政策,如全面取消农业税等虽弥补了一些不足,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种粮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因此如何提高并确保种粮农民的收入,并借此可持续地保障粮食安全就成了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指针,而当一些经济手段难以产生有效效果时,行政手段就成了粮食调控的最后选项。

2.我国粮食安全的突出个性制约着宏观调控经济手段作用的发挥。

2004-2011年我国粮食连续八年增产。可就在同期,出现了数次较大幅度的粮食价格大涨大跌现象[6]。面对这种十分复杂并带有应急性的粮食价格波动现象,着眼于经济手段作用发挥的一般性粮食宏观调控,往往难以收到如期成效。主要表现在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所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众多,在目前法规基础相对薄弱、粮食产供销管理脱节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国内外粮食行情复杂多变,以及跨部门共享的粮食调控信息系统欠缺的情况下,常规性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项储备、经济政策等粮食宏观调控工具往往会错过最佳的调控时机。即使把握好了时机,也会因这些经济手段的固有不足及可能的运用欠当而难以收效。虽然政府直接干预粮食市场或价格同样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问题,但由于政府部门能找到一个处理效率与租金抽取两难冲突的解决办法,因此在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压力巨大的情况下行政手段被越来越多地用于粮食宏观调控。

3.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心有偏差。

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故可以理解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下策,而上策则是通过粮食市场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顶层设计以及信息等支撑条件的改善,有效促进粮食市场流通的优化,并借此降低行政手段直接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巨额成本。以《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31%为例,国家在收购环节对执行最低价白小麦政策的临时收储企业给予的各种财政补贴为每年0.054元/kg,相当于最低收购价的12%,如考虑后期集中竞价销售阶段发生的支出,我国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强制介入的财政成本会更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往往重视了针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粮食宏观调控,而忽略了比它更重要的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其主要理由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文件较多,内容过于粗放,且经常处于变化状态,容易产生理解与执行方面的短视性、偏差或随意性,而业内普遍看好且又非常基础的《粮食法》却因涉及的多方利益难以协调等而迟迟没有出台[7];有调控部门对各类粮食企业所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品种、时间、地点、物流等信息掌握不准,对各类粮食企业是否按有关调控要求进行储运、吞吐等信息掌握不及时,从而使有关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快捷响应性显得十分缺乏。

四、基于农户结算卡系统推广视角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效解决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问题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上面所说的最低价收购来讲,则主要是对其产生的条件及所处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如通过更大力度的农民种粮直补与信息化建设等增强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能力等。而在这里,则主要从农户结算卡推广视角对学术界探讨相对较少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对策等进行分析。

农户结算卡系统,即《农户结算卡示范管理系统》是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农户结算卡实现全社会的粮食流通信息采集,准确掌握试点区农户粮食交易数量、市场价格行情、粮食流向等信息;通过采集数据的处理及交换,为有关部门实行精确的粮食宏观调控,以及农户按商品粮数据发放种粮补贴等提供准确依据等。2010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粮食局与奔牛镇人民政府等在江苏省常州市奔牛镇范围内进行了该项目的联合试点,并于夏收夏种期间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农户结算卡项目初步试点的效果喜人,能真实反映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基本数据,农户结算卡项目客观公正,能够充分发挥各种惠农补贴的促进作用,农户结算卡项目真实可信,能够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动态信息农户结算卡项目涵盖面广,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为农服务体系。[8] 而在这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从信息化角度促进行政手段更多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优化,具体表现在:

1.农户结算卡系统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虽说现行的农户结算卡仅包括农户耕地、播种面积、品种结构、计划交售数,以及实际交售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对象、价格、货款、财政补贴等情况,但随着人们的意识提高与有关作用的日益显现,农户结算卡所能承载的信息可以涉及农户产前、产中与产后三个领域。农户产前领域信息包括农业机械、化肥、水利、农药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需求信息;农户产中领域信息包括具体种植与相关服务等需求信息;农户产后领域信息包括农产品产后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及生活消费品等需求信息。从而形成粮食宏观调控及相关服务部门充分了解并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户需求的“众星拱月”效应,有助于增强农户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动力、能力,进而能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2.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

由于农户结算卡能准确掌握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具体数据,因此能真正地按图 1所要求的那样进行一体化的粮食生产调控、流通调控与消费调控,特别是有利于做到按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财政直补等,并借此改变“种粮收入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的不利格局,从有关条件的创造上促进粮食宏观调控效果的改善(参见表4)。

注:①根据粮食流通信息化解决方案[9]与有关调研整理而成。

②种粮农户的能力与相关部门服务成正比。

3.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

防止粮食宏观调控多主体难以协调的关键是实时、准确地掌握我国粮食收购情况,包括收购主体、对象、价格、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款、补贴与进度等。由于通过农户结算卡系统能快捷有效地掌握我国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总体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收购、储存、销售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因此它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从而为政府统筹考虑粮食收购、价格调控与行政监督等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我国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呈现出非降反增之势,相关负影响也日益明显,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相关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协同努力。由于农户结算卡系统可以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与缺陷矫正等,为此理应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项目因涉及到的多部门难以协调而致使进一步试点过程中的每斤稻谷2分钱补贴没有落实等而被中止,进而影响了对有关农户种粮、售粮等年度(一年两季)数据更为重要与必要的掌握。为此建议国务院把农户结算卡系统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作为改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事项来抓,并尽快落实期间所涉及到经费拨付,以及相关软科学研究、政策配套调整与建设等费用开支;由发改委牵头对既已试点的农户结算卡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度挖掘与系统提升,形成我国农户结算卡项目的推广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对分散在公安、财政等许多部门的土地面积、农户住址、身份证等农户信息进行整合式管理,以方便农户结算卡项目的实施及其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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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

第7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  键  词】宏观经济/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尚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因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为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系统化,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增长,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下简称《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法

法是贯彻和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从各国的实践看,每项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都有法律作后盾。

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大宏观经济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货币政策的实施,大都制定了反映该国政策的金融法规。如美国1913制定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英国1979年制定《英格兰银行法》;日本1942年制定《日本银行法》;德国1957年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新加坡1970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国家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起着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法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制定有预算法、税法等,有的国家还制定了《财政法》法典。

此外,各国还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法和价格法等贯彻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我国,近年来国家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在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仅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到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

三、《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

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1995年9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坚持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全国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建立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区市场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所以说区域经济协调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政府在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中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等,对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单项法规的权威性比较低,各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亟待出台《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但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必须更新计划观念,健全计划机制。

健全计划机制,就必须重视计划决策、管理、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善于采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现。采用法律形式,主要在于使法定计划能够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结合起来。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就不能把所有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体系。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例如,法国是采用计划指导经济较早的国家。1946年1月3日法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实施中期计划的法令。以法律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所谓的“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在计划调控的具体措施上,在如何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政府计划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以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

与此同时,为了协调计划调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关系,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综合力量,制定一部统领包括《计划法》在内的所有宏观经济调控单项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第8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中国经济周期 宏观调控 灵活性

经济周期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国的经济体系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对其均衡状态偏离与调整的过程。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一直都是不断变化的;经济在沿着其总体发展趋势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上下波动,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有时发展地很繁荣,有时又会出现低迷现象,经济在其总体发展趋势中,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特征。

一、经济周期的简要解释

1825年,英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生产过剩危机,此后经济学家们开始注重对经济周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他们给经济周期下了此定义:“经济活动水平的一种波动,它形成一种规律性模式,即先是经济活动的扩展,随后是收缩,接着是进一步扩张。这类周期随着产量的长期趋势进程而出现。”从经济学家们的描述中,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经济周期:经济活动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出现并不断重复的现象就是经济周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周期运行阶段与历次宏观调控措施回顾

关于中国经济周期的阶段划分存在着争议。一般根据经济增长率的“谷—谷”划分法,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运行的阶段划分为:1978-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1999年、2000-2009年、2010-至今。

(一)1978-1981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运行速度猛增、财政赤字较为严重、外贸赤字出现及外汇储备接近于零,此即第一轮经济过热。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控措施:搞好整体平衡;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抽紧银根,大力减少货币投放和各项贷款;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二)1982-1986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经过1982-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投资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能源、交通、通信和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和价格的快速上涨。因而,1982-1986年宏观调控面对的形势是宏观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针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政府采取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控制银行借贷规模、控制自筹投资、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等;同时,政府还采取了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对信贷进行全面检查等措施。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

(三)1987-1990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87年为上个经济周期的恢复期。1988年我国实行的价格改革引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场抢购热潮。伴随抢购风潮的是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从1988年9月到1991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为时三年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对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调控主要集中在1988年和1989年,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加强调控物价;加强控制信贷规模,提高银行存款利率,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缩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四)1991-199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91年中国经济增长走出低谷后,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启动起来,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从1993年开始,我国经济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现象,金融秩序混乱。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注意到信贷和投资过快扩张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199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提出了有关调控措施。1993年6月,国务院提出了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于1993年5月、7月分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3年12月,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自1994年开始,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不再被允许;1995年1月、7月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5年、1996年继续实行双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这次调控的最大特点是政府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特别是通过充分运用利率政策调控经济取得了很好的调控效果。财政方面结合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控作用,通过发行国债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这一时期是政府配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阶段。

从1998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供求关系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通货紧缩与有效需求不足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对此,宏观调控措施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扩大内需、稳健的货币政策。

(五)2000-200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2001年开始,我国经济周期进入上升阶段。到2003年,随着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全面复苏,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局部过热的迹象和一些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较快增长,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安排。此次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货币政策特别是公开市场操作在调控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呈现出过快增长的特点,一部分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剩,经济出现局部过热,通货膨胀日渐加大。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政府于2004年年底将宏观调控措施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向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变,以此避免投资和资产价格的过度攀升。

2006年,全球各类资产大幅度上涨,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也随之上涨,流动性过剩成为我国经济的首要问题。此外,旺盛的消费需求也为新一轮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另外,由于持续扩大的贸易顺差和强劲的出口势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加强。2007年和2008年我国经济再次受到通货膨胀的困扰,因此,反通胀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同时,2007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于次年蔓延至全球范围,形成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面临衰退的情况下,我国外部需求显著收缩,国内失业比例增加,加上全球通胀压力开始缓解,通缩风险同步增加,我国经济面临着刚刚“降温”又急需“升温”的境况。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面临的经济下行趋势与通货紧缩,2008年11月,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显示出在多种的调控目标面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变化更具有灵活性。

到2009年,我国各项经济数据全面下降,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起下降,并且降至了近十年来的一个相对低点。但在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2009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开始有所起色。而2010年,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中国经济在其带动下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

三、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分析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罗斯科·庞德的这则名言揭示出了这样一个真理:法律应当并且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其稳定性是一种相对稳定性,而不是绝对的,法律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人们的价值取向等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唯有这样,法律才是有价值的法,才是“活”法,才是“良法”。笔者将此界定为法律的动态性,即法律的灵活性。经济法的灵活性在一国每轮经济周期发生之后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则更能充分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灵活性。

(一)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界定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即: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的职能。

(二)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在经济周期中体现的特征

1.变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经济周期阶段发生的背景既有“市场失灵”问题,亦有市场虽处于正常状态,但市场经济形势却发生了变化。

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在我国市场经济出现缺陷时,国家当然要伸出“国家之手”,调整相关的宏观调控法规和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和健康状态,此时,宏观调控法便相应地呈现出了变动的特征。

另外,“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国家针对每次经济周期产生的背景“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这也体现出了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的特征。

此外,即使市场处于正常状态,但这一时期的市场仍然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此时,国家不需也不应时时刻刻对某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应该以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前提,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则国家的宏观调控法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又呈现出变动的特点。

2.扩张性和回复性

一方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的一种干预。政府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极易走向专制,从而就成为了破坏市场的“利维坦”。因此,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潜在的扩张性的特征,这种扩张性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出现“失灵”现象,经济出现波动时,需要国家公权的扩张,对那些在市场经济形势正常时不应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此时宏观调控法律应对经济周期的“扩张”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扩张”,是为了使经济波动趋向平稳和正常化。

对于所述第一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一定要加以控制,使其回复到“原貌”。这时,宏观调控法就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征。而对于上述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其实也并不是没有限制,也需要对其加强控制,这是因为国家干预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如果对国家干预不加以控制,任由政府无限制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就会导致出现新的市场缺陷,使市场再度失灵”。所以,对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也同样需要控制,使其回复到干预前的“原状”,因而从这个层面讲,宏观调控法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点。

3.相对稳定性

虽然每一经济周期运行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和暴露的问题不尽相同,与此相对应的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相同,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宏观调控法在具有动态性特点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具有动态性,但从细微处具体来看,正是一个个具体的相对稳定的宏观调控法律才促使宏观调控法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9篇: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范文

——浅析宏观调控中审计监督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比较复杂,要想更好的研究宏观经济政策问题,就必须要准确的定位宏观经济形势。从本质上理解,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产生机制为集中决策机制。由于政府集中决策机制存在决策参考的信息不完备、评价政策效益的机制不完善两方面的缺陷,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可能演变成规范意义上的不恰当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脚步的袭来,做好宏观经济调控是应对国内国际市场变化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它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和经济指标的控制来渗透至微观经济主体,以实现经济整体的发展和变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不断优化的同时,国家审计作为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监督主体地位两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国家审计可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政策效益的监督者。国家审计优化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路径则也集中在这两方面。针对目前政府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时面临深度和广度上的不足,审计人员要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加强审计创新,开展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效益审计,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质量,以促进政府审计进一步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

但是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如何?主要的作用又有哪些?存在什么问题?在未来会向什么方向发展?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产生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市场缺陷提供了政府干预经济的基础。在政府机制的框架下,同市场机制一样,人们在彼此的经济交往中,既有矛盾又有合作,机制运行的动力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个人逐利行为。如果机制的架构适宜,那么通过这一机制架构会有助于将分散的个人逐利行为导向全民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产生机制,就是政府决策的机理制定出的一个最优化的政府机制模型。

二、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系得以不断完善,审计作为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一种经济监督手段,发挥出极大的作用。审计的特点是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这三大特点就决定了它的综合经济监督地位、较高层次的监督地位以及间接调控地位。宏观经济调控以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以及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基本目标。

(一)较高层次的监督地位  

审计在整个宏观调控中处于高层次的监督地位,是国家宏观调控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审计是国家授权委托的,并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及其他审计和会计法规对国家部门和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主体实施经济监督活动。审计通过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对国民经济所有重要部门和单位在多个关键时段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管控。通过对国民经济各个重要方面和主要环节的监督和管控,保证中观层面的各个经济主体都按照相关财经法规依法办事,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关方针的有效贯彻实施。不仅如此,国家和法律赋予审计以权威性,因此审计不仅有权监督地方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再监督。审计通过监督主要的职能部门,从源头把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整顿市场秩序,以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国家机关和政府层面的正常规范执行。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仍然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暴露了诸多固有弊病,比如市场的逐利性浪费了资源,并且产生了不均的资源配置,环境污染加剧等一些问题。此外,因市场机制有明显的滞后性,由此也逐渐暴露出弊病,给经济的顺利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所以,审计监管手段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体现出综合性监管的特点,其地位和重要性都是无法替代的。总的来看,在整个宏观经济调控中,审计工作的监督地位非常高,它也是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审计监督涉及的方面较广,实现的是全方位监督。既有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还包含宏观调控职能的税务等专业性监督,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推动了宏观经济健康发展。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所以一旦缺少审计监督或是存在审计监督不力的情况,就无法全方位落实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这一形势下,就很难获取到真实的执行信息。 

(二)独立的间接地位

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审计是处于间接调控地位的。在调节与控制宏观经济方面,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一个是直接调控;另一个是间接调控。与财政、金融、计划等部门不同,审计主要是运用经济监督职分析和处理微观审计,而不是对宏观经济的直接调控和管理,由此作出审计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审计作为调控的中介,能将必要的信息传递给宏观调控。在利用审计间接调控时可以将其他直接调控手段一起应用其中,较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最终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三综合经济监督地位。综合经济监督是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突显出公正性及客观性。审计监督主要采用的方式是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能全方位的检查、控制参与国家财经活动的各个主体,进而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特点,其重点是监督经济活动,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直接参与到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并且审计结论的可依赖性、权威性较高。

而且审计的本质特征就是独立性,审计机构必须是单独设置的,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专职机构。审计在人员、组织、经费和工作上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以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各个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实事求是的监督和检查。由于审计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像财政、金融等部门那样直接参与宏观经济调控,而是通过合规性审查和微观的审计分析得出审计结论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审计是间接参与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中的。审计通过对宏观调控的重点方向和目标领域进行调查,并通过数据资料,分析得出一些趋势性和异常性的现象和问题,反馈给宏观调控部门以便于其对重要领域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所以,审计并不直接参与市场行为和调控政策制定,而是通过反映和分析经济现象,为中央的宏观调控传递相关信息,处于一种独立面间接的地位。

(三)综合经济监督地位

综合经济监督是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突显出公正性及客观性。审计监督主要采用的方式是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能全方位的检查、控制参与国家财经活动的各个主体,进而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特点,其重点是监督经济活动,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直接参与到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并且审计结论的可依赖性、权威性较高。

三、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信息反馈,方便政策制定

在中央的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由于国民经济正在处于转型时期且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完整,难免会出现政策制定方向偏差或政策执行贯彻不够彻底的情况。审计机关因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限,因此可以通过对国民经济的经济活动进行日常和专项的审计,获取一手的财务信息,并真实完整地提取能够反映出宏观调控执行效率和效果的数据资料。对于执行效果不够良好的政策,中央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审计资料,获取准确的依据,分析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查明原因,以在政策的具体方面进行调整或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审计不仅可以提高政策本身的执行效率,还能通过分析市场表现,找出调控政策的优势和缺陷,进一步发挥政策优势,及时纠正和改善缺陷,以为宏观调控部门进行下一轮的政策制定提供指引和目标,更好地推动政策制定和完善。  

(二)加强经济管理,保证政策执行

国家经济的管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上的调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其中难免会产生政策和现实不相适应的状况,例如政策实施效果差,执行能力不强和调整方向偏差等,则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而审计可以在经济管理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来,审计可以迅速有效地挖掘出国家经济管理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深入的调查找出原因,帮助政策更加接地气地落实到实际的国民经济运行当中。二来,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保证各个部门按照章程和方针办事,避免出现大幅影响国民收支、外汇平衡和财政收支的违规行为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能相互靠拢,经济调控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三)维护市场秩序,减少贪腐现象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社会制度也有待完善,在这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经济调节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短视性的特点,难免会发生一定的寻租行为以权谋私、违法乱纪、铺张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风和经济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来约束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家审计可以通过监督职能的发挥,约束社会公权力,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国家的各项财产和资源,整顿风气,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开政府开支,加强社会监督,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可以约束市场中企业的行为,使得企业严格按照法规和准则进行财务活动,减少行贿和偷税漏税的现象,把企业的注意力转移到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上来,并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规范,帮助企业向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转变。因此,审计可以有效的维护市场秩序,减少寻租现象,兴利除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改进审计工作,加大其产生的作用,与此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此初步形成。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及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审计监督所具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随着经济改革深化以及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经济利益格局和各种经济关系,随之不断出现各种新问题和新矛盾,也相继暴露出审计工作发展中存在的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审计独立性不强。政府在财政上受托于国家权力机关、最终受托于人民的财政关系,并没有通过监督模式来反映出来,外部监督效力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同时也没有公开政府行为。在这一形势下就使各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经济活动无法及时、完整地掌握,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2、不全面的审计内容。从近年的发展形势来看,尽管我国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成绩的取得仍将审计内容局限于传统审计领域,即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财政财务收支范畴的真实合法检查依旧是审计目标,没有超出该范畴。近年来,审计工作也发生内容方面的变化,把绩效问题也列入其中,但是绩效审计并没有被当作是独立的一项审计类型。

3、审计形式单一,审计效应滞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是我国审计基本形式,而这些仍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对经济活动每个环节的监督,并给予一定的制约。还要对决策环节加以重视,一旦出现决策失误的问题,仅靠事后审计根本无法挽回其产生的损失。

4、产生的审计效果不明显,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高。我国在加大力度做好审计查处工作,但是对所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纠正率很低。所以,还大量存在着审计难执行现象,审计成果也没有较高的利用程度。

5、审计人员缺少较强的宏观意识。我们大部分审计人员立足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上。站位不够高,缺乏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  

五、下一步审计在宏观调控工作中的发展方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宏观经济调控也在不断地调整和进步,要充分发挥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要提升审计工作的思路和手段,用更加科学和国际化的眼光来指导审计工作。要想更好地促进宏观经济调控,审计工作必须在以下几点得到加强:  

1、加强信息工作,捕捉事关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决策的可靠信息。一方面,国家审计人员要熟知宏观经济知识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国家审计人员要牢记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坚持公正、客观的反馈信息。同时,逐步考虑从国家审计监督领域的全范围考虑,系统性的进行筛选、综合和分析,为宏观调控行为提供多方位的参考依据。  

2、提高监督层次,构建优化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效益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审计监督应继续强调有利于财政、货币、产业等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开展效益审计,客观评价各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效益,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促进效益性。

3、优化审计人才结构,提高审计人员职业素养。由于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还要有很高的道德素养,为此,必须加快国家审计队伍的培养,为国家审计工作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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