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2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立足“两个根本”,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牢守安全生产基本盘,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6月15日起至7月25日,为期40天。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阶段(截止6月25日)。各村、镇辖属各单位(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镇安办。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截止7月25日)。重点对第一阶段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实行整治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五落实”,集中整治;镇党委政府将采取“四不两直”“三带三查”的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发现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三、整治重点
1.煤矿。持续保持煤矿“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煤矿“六假六超三瞒三不”非法违法行为。开展煤矿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煤矿安全生产机构、制度、责任体系、投入保障、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诚信体系、应急体系的落实情况,清理整治煤矿外包工程和劳务派遣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回头看”和“三查”执法检查,查处煤矿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安全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基础管理资料、自救器管理专项整治不力的行为;查处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抽掘采不符合规范,不落实停产、减产、限产继续生产等行为;查处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落实,违规动火作业和爆破作业等行为;查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力,水害威胁未查清,安全防范距离不达标,“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不落实,采空区积水防治“四步工作法”要求不落实,擅自采挖各类保安煤柱等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风险辨识研判管控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报警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瓦斯超限、暴雨蓝色预警停产撤人制度。〔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2.非煤矿山。重点整治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实施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冬季放矿不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等问题。〔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要紧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化工园区以及沿江沿河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和安全准入,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硝酸铵生产使用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等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督促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精细化工企业完成四项整治任务“清零”;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坚决防范硝酸铵、硝化棉、氯酸钠等高危和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格核查从业人员资格,切实落实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措施,坚决打击“挂靠运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加强生产企业危险品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化工原材料库、批发企业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的监管,严禁性质不相容化工原材料混存、改变设计用途储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高温停产措施,提前做好消耗性生产计划,有序停产;严格落实防汛、防雷、防雨、防潮等安全措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事故。〔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镇交管站〕
4.消防安全。要紧盯高层建筑、宗教活动、文物古建、红色旅游景点、石油化工、医疗防疫等重点领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力完成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标线标识施划;组织村社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家庭作坊、群租房、“三合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高风险区域监管力度,整治擅自改建、违章搭建以及违规操作、违规住人、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消防违法行为;针对电气火灾高发和电动自行车、储能站等新业态、新能源火灾的特点,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和集中整治。要紧盯“建党一百周年”一系列重大活动消防安全,采取约谈、值守、巡防、关停、取缔等超常措施,督促活动举办单位周密制定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5.森林防灭火。重点排查24小时值班值守和巡山护林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林区、重要设施和重要目标、重点人群和入山火源是否管控到位;是否多种方式开展防火宣传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输配电线路隐患、林下可燃物清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是否持续深入抓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行台账管理,及时整改销号;是否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备齐防火物资和防护装备,各类专业、半专业和应急队伍是否随时待命,能够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快速安全处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公司、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6.道路和水上运输。要盯紧看牢“两客一危一货”重点领域,持续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严惩重罚“三超一疲劳”、分神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驾驶员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车辆技术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到位,“三不进站七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整治公路隐患,及时规范临水、临崖和坡陡弯急处及易受灾路段的安防设施、警示标志标牌。严把船舶适航关和船员适任关,坚决查处“六不发航”、签单发航、“救生衣行动”、水情传递、恶劣天气禁限航等规定不落实行为。要加大赶场渡、学生渡、风景旅游区等巡航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超载、冒险航行、非客渡船载客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辖区客渡船、旅游船、涉砂船、餐饮囤船等船舶锚泊停靠和值守人员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一船一策”,坚决防止发生跑船、走锚、碰撞等险情。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依法依职责强化托运、承运、装卸、罐体清洗等环节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动态监控制度、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要深入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深化港口在役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治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存储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牵头领导:各村、责任单位: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文广站、交管站、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7.建筑施工。重点整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突出抓好事故多发的深基坑、高支模、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管理、安全防护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宝四口五临边”“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格易燃物品存放区、临时用电及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8.燃气。要深刻汲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全面深入扎实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或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打击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切实加强对管道燃气城市门站、输配气站和主管网等关键设施的日常巡查,集中组织人口密集区、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居民小区、安置区、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实施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严防“野蛮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爆燃事故的发生。〔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应急管理办、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9.地下管线。要对全镇供排水、通讯、电力、油气、工业管线等所有类型地下管线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及时维修更换老旧管线和问题管线,确保安全;要全面排查城市建设施工,对施工队伍开挖区域的相关手续、保护措施进行重点检查,深入评估施工对地下管线的影响,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坚决做到及时整改处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0.工业行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厘清安全管理责任,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做好工业(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坚决整治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围绕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钢铁(8项)、铝加工(7项)、粉尘涉爆(6项)和有限空间作业(4项)重点内容,着力整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缺失、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等突出问题。紧盯涉易燃易爆粉尘场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场所、高温熔融、金属场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审批和作业监护制度,严防盲目施救。〔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1.农业农村安全。农业机械方面,重点整治变型拖拉机牌证核发、安全检验、驾驶人考试,严厉打击变型拖拉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违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拼装改装、客货混装,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水产养殖渔业船舶方面,重点设施设备检查,严厉打击渔船带病作业、渔船非法捕捞、违规载人载物等各种违法行为;检查辖区内的渔港、鱼塘和水库堤坝、河堤沟渠等渔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农村沼气方面,重点检查沼气工程设计、建设、管理以及户用沼气日常使用维护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防户用沼气池“出料”和“清池”环节沼气中毒风险。农(兽)药饲料生产方面,要对照生产许可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设备和制度,是否落实好防雨、防洪、防雷电、消防灭火等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演练。畜禽养殖及屠宰领域,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屠宰加工企业液氨泄漏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涉山涉水休闲农业领域,检查休闲农业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提示是否配备到位,对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风险的区域是否进行封闭。农业生产设施用房方面,重点检查位于滑坡、泥石流、矿区采空区等地质灾害点及河道、泄洪通道等洪水灾害点的提灌泵站、水产畜牧养殖屠宰用房、农产品冷链仓库、农业生产塑料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用房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措施情况。农业园区:重点检查园区内企业落实安全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2.文化旅游。重点整治旅游包车无资质运营、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检查文化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影院、歌舞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超过最大承载量应急预案和防拥挤踩踏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玻璃栈道、滑雪滑冰、热气球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文广站、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3.校园安全。围绕校园安全三年安防建设,重点检查校舍、宿舍及建筑设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日常维护、运行是否正常;校园交通、危险地段、校园周边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是否落实;校园安保人员及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否开展;是否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内容。〔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辖属学校、镇应急管理办、镇食安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4.特种设备。要全面排查整治化工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以硝化、氯化、精细化工等企业在用二手设备、老旧设备为重点,坚决整治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法定检验和未履行报废手续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整治工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以建材、油脂、印染、冶金、火力发电等企业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快开门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叉车、电站锅炉为重点,坚决整治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安全附件损坏、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流量计未经法定检验等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以天然气输配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等为重点,坚决整治城镇燃气管道未经法定检验,以及非法充装超期瓶、报废瓶、翻新瓶,气瓶检验机构超核准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以学校、医院、商超、车站、旅游景区、主题乐园等场所为重点,坚决整治电梯应急报警装置失效,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查维护,非公路旅游观光车未按规定线路行驶,以及在用特种设备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法定检验、未开展应急演练等突出问题。〔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5.民爆物品。重点整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备案,非法从事爆破作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为非法采矿提供爆破器材或者爆破作业服务等违法行为,以及民爆物品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流向可查可追溯的执行情况。〔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6.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整治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否落实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以及维护运行、行政许可、巡查检查等情况。〔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7.商贸流通。整治辖区公路货运场站、物流仓储企业、场站内运输车辆及装卸过程安全管控和商贸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应急设施配备不足、大型商业综合体未开展达标和示范建设等问题;整治仓储物流区域内存在的“二合一”“多合一”、违规使用电气焊和明火作业、储存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堆放物品不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储运危险化学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排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网点的火灾、车辆安全、作业安全等隐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18.食品生产安全。按照《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开展整治工作。〔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各村、镇食安办、镇应急管理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管站、镇项目办、镇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镇生态环境办公室〕
电力、危险废物、各类园区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村、镇辖属各单位(企业)要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对全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村、镇辖属各单位(企业)要结合辖区实际和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镇党委政府将成立全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及镇办公室(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压实安全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各村、镇辖属各单位(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充分利用“两书两函”工作制度,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把整治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严格按照“四铁”和“四不放过”要求,增强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严格监管执法,绝不搞下不为例,绝不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对在集中整治期间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从严追究。凡在督查检查过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一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4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记 者(以下简称“记”):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曾制定出台过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政策,这次《办法》是何背景,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李书清(以下简称“李”):200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这些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声较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记: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李: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具体情况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记:扩大适用范围后,新《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李:《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记:《办法》对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了不同提取标准。那么,混业经营的企业如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记:《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李: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按照税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时税前扣除,提取时不扣除。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足额提取,按规定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记:在督促落实《办法》方面,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哪些措施?
李:我们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督促《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将政策落到实处。
第5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正确引导,规范办学行为
(一)民办幼儿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二)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整体规划、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设置。
(三)加大对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使家长充分认识幼儿园教育对幼儿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使办园者明白办园责任重大,引导家长慎重为孩子选择幼儿园,为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近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本地区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坚决禁止在公路旁等不安全地段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网点规划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视为非法办园予以取缔。凡符合办园条件和网点布局的,须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办证。原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须向县教育局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教育局要对申请换证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凡符合换证条件的,要为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未达到换证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办理换证,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责令其停止办学,由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教育局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五)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到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六)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县教育局办理停办手续,并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县教育局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二、加强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使用的幼儿学习和活动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的要求统一征订和统一管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三)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应督促其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
三、明确职责,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
1、县教育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全面掌握幼儿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⑶及时了解幼儿园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⑷制定幼儿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
⑸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县公安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⑵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⑶负责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管理;
⑷协助幼儿园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⑵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等卫生状况。
4、县城乡建设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⑵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⑶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⑷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5、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监督食油、大米及其它食品质量。
6、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和幼儿园通报与幼儿园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校舍安全、交通安全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县文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8、县司法局、到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幼儿园安全教育职责。
9、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保证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⑵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⑶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提供安全保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6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平安工地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以推进城市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为重点,以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为抓手,狠抓建筑工地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治理防范措施的落实,使工地防范体系得到健全,各项现场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工程质量水平较高,安全施工规范,违法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建筑工地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为创建“平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原则。整个行动在区建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参与到整个行动中来,落实好、组织好、开展好该项行动。
2.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整个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监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本行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政府监督部门依法开展各项行动。
4.预防为主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5.分工负责原则。各科室站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各项活动开展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建筑工地开展“平安工地”行动,要实现:三个健全、四个提高和五个不发生。
三个健全:
1.健全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防控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投入和保障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按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
2.健全建筑工地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薄弱环节和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分类指导,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
3.健全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管理体系。强化扬尘控制的主体责任及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内部监管责任考核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扬尘控制职责,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四个提高:
1.建筑工人质量安全施工技能得到提高。通过举办建筑工地农民工技能比赛和农民工业余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其质量安全操作技能逐步得到提高。
2.工地项目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通过建委出钱,企业出人、社会出力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政府监督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得到提高。通过“走上去、走下去、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开展政府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使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得到迅速提高。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提高。通过行动的开展,力争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人员伤亡率、质量问题投诉率均比去年下降30%。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五个不发生:
1.不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2.不发生建设工程群体打架斗殴和恶性刑事案件。
3.不发生建设工程施工不文明和扬尘控制不力的现象。
4.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引发的群访集访事件。
5.不发生计划外生育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通过“平安工地”的创建,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力争成为“有信誉、有形象、有实力”的“三有”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谋求到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平安工地”行动由十大专项行动组成。
(一)建章健制行动。通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复查、安全两项行政许可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理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劳力公司的管理关系,努力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信息化。
牵头单位:建管科,协办单位:法制科、招标办、质监站、安全站、施工企业
(二)质量安全检查行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努力防范和减少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3、6、9、12月分别开展一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和10月集中开展一次质量大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法制科、质监站、施工企业
(三)质量安全巡查行动。改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强化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制定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在巡查中针对不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做好登记、整改和销号工作,切实消除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质监站、施工企业
(四)“安全生产月”、“质量月”行动。6月份开展“关爱生命、注重安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组织并参加市安全总站庆祝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和文艺汇演活动。9月份结合“质量兴区”工作开展“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主题的质量生产月活动,并在6月和9月分别召开一次工程质量安全现场会,通过树立典型、样板引路,相互交流,带动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逐渐提高。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计财科、法制科、质监站、施工企业
(五)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建筑材料专项整治、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整治、安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外架专项整治、起重设备专项整治、施工坍塌专项整治、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专项整治、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等相关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出现一批施工质量好、安全水平高、文明施工优的建设工程项目。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法制科、质监站、施工企业
(六)创新监管方式行动。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化、信息化。建立建筑安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农民工”平安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组建质监站、安全站局域网,配合短信平台、邮箱、网页及相关监督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办公室、计财科、建管科、质监站、施工企业
(七)应急救援行动。制定和完善我区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提高应对突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6月份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办公室、计财科、建管科、质监站、施工企业
(八)优良工地评比行动。全年评选20个市级文明工地和15个优级质结构工程,通过树立典型、样板带动的方式促进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牵关单位:安全站,协办单位:质监站、施工企业
(九)质量投诉处理满意度100%行动。围绕质量投诉居高不下的情况,成立质监站质量投诉处理中心,并落实两名专人负责,创质量投诉处理满意度100%活动。
牵关单位:质监站,协办单位:建管科、法制科、安全站、施工企业
(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拓展执法工作范围,重点加强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牵关单位:法制科,协办单位:质监站、安全站、建管科、招标办、施工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建委成立了区建设委员会“平安工地”行动领导小组,由建委主任、党组书记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工地”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站,由安全站长杨毅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平安工地”行动领导小组,并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创建活动责任人,把创建活动放到重要位置并纳入日常工作,不断推进“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抓好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宣传发动,提高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平安工地创建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开展”平安工地”行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引导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发展,提高企业品牌的高度来认识“平安工地”行动的必要性,积极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平安就是生产力”、“平安就是投资环境”、“平安就是城市文明体现”的观念,努力为“平安工地”行动夯实思想基础。:
(三)落实经费保障。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平安工地”的资金投入量,力争在人力、物力、财力三方面确保“平安工地”行动的顺利开展。
第7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区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乡镇(部门)影响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单位”建设,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夯实基础,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压事故”的工作思路,全面提升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总的工作目标是: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逐年下降,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全面完成市上下达的控制指标任务。
二、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监督协调工作
(一)强化指标控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抓责任落实,健全责任体系。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分解和落实工作,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副职领导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乡镇政府、城镇街道社区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各有关部门同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目标。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2、抓考核体系,落实控制指标。要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下达控制指标,完善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控制指标不仅要分解到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还要延伸到个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严格工作考核。
3、抓动态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月一通报,一季一分析,半年一督查,对指标超控单位及时预警,并向全区通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4、抓考核评比,落实奖惩制度。年终要按照《南充市高坪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和事故控制指标进行认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专项整治,坚持隐患挂牌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1、抓重点,开展高危行业专项整治。根据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2006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七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2、破难点,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非煤矿山重点落实梯级开采,整顿规范采石场,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安全重点抓生产企业标准化作业建设和经营企业专店专柜,杜绝超量储存;危化品要加强对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道路交通重点抓好超速超载、农用车非法载客治理和山区危险路段的整治,水上交通重点抓好客运船只管理和砂石开采船只的整治;建筑施工要突出抓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抓“三场一馆”场所(大商场、大市场、大型娱乐场所、大宾馆)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专项治理。
4、添措施,增强专项整治实际效果。要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组织各职能部门,由领导带队进行集中整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对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巡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建立防止非法生产反弹的工作机制。要严肃整治纪律,凡是辖区内出现非法生产从业单位的,必须严格按[2003]58号、60号的规定,及时移送监察部门,严格行政问责。
5、严督查,确保隐患整治及时彻底。继续坚持隐患整治挂牌整改制度,对于省、市、区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定期通报整治进度。整治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销号。建立隐患管理档案,记录隐患整改、督办直至验收销号的全过程。2006年要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普查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分类建档,编制地图,分类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区内确定一批区级管理的重大危险源。要将安全重大隐患整改列入政府承诺要办的实事,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和危险源,落实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规范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正规化建设
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监管“五个办法”。按照《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缴和管理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05]45号)文件要求,2006年是实施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缴和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储备金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关键的一年。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五个办法”在我区全面落实。
2、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局和省局的实施办法、细则,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认真做好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建筑、民爆竹物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和操作规程,在颁证过程中严格把好条件审查、安全评价、现场监督检查、办证程序四道关口,严格标准,确保颁证质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
3、努力提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三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促高危行业按照“政府指挥、单位自救、区域互救、部门救援”的原则,着手整合区域内现有的救援资源,建立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救援责任、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和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救援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权威
1、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要突出近年来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和重点企业,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突出事故指标超控的重点乡镇,突出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泛滥的传统产区,进行重点执法,以重点压事故、正秩序。要盯住重点灾害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以专项执法促重点灾害防范,以专项执法促薄弱环节整改。要加强对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认真研究高温、冬季和汛期等特殊气候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认真研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执法,确保特殊时期的安全稳定。
2、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要全面使用执法软件,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改变传统落后的监管方式,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设备,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强化执法科技手段。要加强执法分析,执法文书要进入执法数据库,开展定期分析,明确执法重点,促进执法监管方式的持续改进。
3、创新执法制度,提高执法监察能力。要建立完善“八个必罚、四不放过”制度,以执法促进专项整治,以执法推行行政许可,以执法强化安全管理,以执法推动隐患整改,以执法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全面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事故处罚与日常监管处罚并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完善执法到位制度,积极探索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到位的制度与办法,提高执法到位率。要推行集中交叉执法制度,树立执法权威,加大对生产安全秩序混乱地区的交叉、集中执法力度,组织记者跟踪采访,深入报道现场执法。要建立集中解剖式监管、事故分析会和联席会议制度,抓住一个点,教育一大片,提升监管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4、依法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按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死亡1-2人的事故,其事故发生单位属区管理的由区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中、省驻区单位或市属重点监管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安全事故调查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并及时报批结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要依法到位,儆一戒百,以促进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
四、做好宣传教育和信息工作,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突出宣传教育的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品牌工程”来抓,丰富形式,充实内容,扩大影响,增进实效。要针对2007年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的宣传贯彻,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法律意识。
2、创新宣传教育形式。要以创建“平安高坪”为契机,通过组织安全生产“三下乡”、安全知识进社区、安全警示教育、媒体专题重点报道、内容丰富的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形式,力求实现宣传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3、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素质。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培训,即组织好乡镇安办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抓好区属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组织好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努力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四个100%,即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乡镇安监员培训教育面达100%。
4、加强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信息传递设备,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和事故专题信息。办好《安全生产动态》简报,及时反映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动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五、建立健全机构队伍,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1、推进乡镇安办建设,延伸安全监管网络。要把加强乡镇安办的建设作为2007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措施,强力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进一步充实乡镇安办的安全监管员,落实经费,明确职责,开展委托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水平,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安全监管。
第8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安全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措施;
(六)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主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
(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
(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二条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三)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活动场所、设施;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具体的现场警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主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除前款规定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活动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中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方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办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安全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所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出借场所,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9篇: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今年以来,我区南水北调、十白高速、东环路、三环工业园等重点项目移民安置房、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等约3000户个人建房均陆续开工,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赶工期、资质不全、工法落后、资金短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经区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区个人建房的安全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责任和政治前途。重点项目个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坚决纠正重进度轻安全、讲客观列困难的错误倾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一)对拆迁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1、项目主体即是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区域内的拆迁和移民安置项目安全生产负日常检查和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点项目拆迁和移民安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4、各监理公司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各项目指挥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区委、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协调责任。
(二)对施工企业有资质、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对施工企业无资质、不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区住建局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2、无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小包工头)不得承接建设工程、无法定建设手续的个人建房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个人建房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办。严格禁止无规划、无报建、无施工资质擅自开工建房。各街办、村、社区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乡镇街办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违章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建房从事施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乡镇街办、开发区对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4、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完善安置建设相关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