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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制度精选(九篇)

2024-03-07 14: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05-02

实施集中采购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降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但灵活性不足。而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更易滋生腐败。从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发展历史来看,大部分呈“分散、集中、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过程。刚开始由分散到集中,是为了形成规模优势、防止腐败、节约财政资金,拥有了一定基础后开始发挥政策功能。在操作模式成熟、法制环境完备的适当时机,再根据实际需要慢慢降低集中程度,提高操作的灵活性。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中集中采购模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和采购规模的发展,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开展采购工作、履行法定职能中暴露出不足之处,并因此导致了一些采购争议,甚至有些部门和同志认为应当加强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淡化大集中采购模式。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地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国财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效益财政。尤其是在中国财政收支的状况处于并不乐观状态下,虽然财政收入逐年有增,但公共支出也在逐年上升,财政收支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缓减,由于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导致财政收支矛盾已成为目前财政的主要矛盾。通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既可用有限的财政资金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还能节约财政资金,有效地缓解了财政收支矛盾。

一、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2.具体管理职责不清。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3.给以公谋私者提供可乘之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诸如给回扣、送礼品等等,诱使采购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因此在分散采购的情况下,一些素质差的采购人员就有可能在“糖弹”面前落马,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腐蚀了干部,毒化了社会。

4.财政拨款后由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增加了支出控制的难度。财政在钱分出去后,常常是购买什么,购买多少,去哪里购买都无法控制,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并且导致财政部门仅仅是一个“出纳”机构,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因此削弱了财政的职能。事实证明,忽视监督是造成财政支出管理长期不力的关键原因之一。政府财政支出浪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腐败行为的产生都直接反映了监督环节的薄弱。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与监督对策

1.强化意识更新观念。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才是最终目标。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2.强化监督机制,规范运作。一是要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的分离。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验收由使用单位(必要时会同采购中心)执行,并签发验收单;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及验收情况直接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以分解权力,形成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实行采购管理、实施、监督三种职能的分设。财政部门只负责采购计划审核和采购资金管理,不包揽采购事务;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不直接经办采购业务,让管理、实施、监督三种职能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部门分别承担,相互制衡,相互约束。三是要建立和强化三项工作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内部信息及时通报情况,相互监督;要坚持事前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采购业务要事前报告,让监督部门做到心中有数,主动介入,主动实施监督;要建立干部岗位交流制度,让采购岗位的干部不断摆脱各种关系的羁绊,减少谋私的可能。

3.加强过程监督,跟踪设防。如公开招标采购,监察、公证、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主动围绕采购过程的招标、投标、开标、唱标、定标等各个环节,步步设防,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不让采购活动当事人有投机的余地。要围绕采购过程,重点布好“三道防线”:一是资格审查防“不细”。要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进行仔细审查,发现有虚假成分或资料不完整等情况时,要坚决取消供应商的资格。二是人员管理防“不严”。参与编制标底的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在开标前要严格中断与外界的联系,将通信工具”统一上交监督部门保管,严防“跑风漏气”。评委平时不得对外公开自己的身份;招标单位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签的办法临时组建。三是评标定标防“不公”。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要严格选择报价最合理、能提供最佳服务的投标者。

4.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要以建立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行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队伍为保障。目前中国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对市场经济、财会、计算机、招投标、合同、贸易及贸易谈判、涉外经济等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尤其是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查和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更是缺乏,导致对合同的履行、验收、监管不到位。如果对政府采购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重视后续教育,那么上岗人员不仅会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还具备较强的知识更新能力;不仅能提高为国内政府采购规范、高效地运行服务,也为面向国际做好成分的准备。

5.建立相应保护措施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产品和供应商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对国内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带来很大冲击,特别是国人的消费意识过于倾向“洋货”,致使国货倍受冷落,例如汽车消费市场,国民与韩国的国民比较,对国货保护意识的强弱可显而易见。其实很多国货都是优于外国产品的,而且价格低廉,国人之所以形成“消费从洋”的意识,国内生产企业要深刻思考,不要让“中国制造”成为“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如果消费意识一旦形成“内劣外优”的定式,将对国内产品市场造成冲击,加剧了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有悖政府采购的原则。因此,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重视对国内企业的保护。

6.利用信息网络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通过网络形式公开招标,使商品或服务价格更加透明化,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目前很多国家都利用网络采购信息,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利用网络进行政府采购,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腐败或错误现象的发生、降低了采购费用,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利用信息网络是实现购销双方双赢的有效途径。

第2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供应商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它的监督对象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任何国家和地区实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素,即: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监督的客体、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的权力与权利、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政府采购权的本质决定了必须坚持严格的监督加以防范。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形成的公共资金,政府在使用公共资金实现公共目的时,所掌握、使用的仍然是行政权力,如果权力不加控制与监督,就极易走向腐败。近年来发生在政府采购中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2006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等。因此,我们只有长期坚持,执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不完善必须以监督制度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如用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等排除某一供应商产品问题等。特别是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着人治与法治并存现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显得尤为突出。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环节多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加以保证。政府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如果控制不严,监督不力,则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比原来的分散采购,后果更为可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打击。显然,这与政府采购设置时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全程严格的监督制度。

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行为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可划分为: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采购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供应商对采购行为、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对采购过程六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以下将是从供应商这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政府作为采购活动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力,很容易形成对供应商权利的侵害。因政府采购行为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采购方式选择和操作阶段。由于采购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在招标采购中众多的供应商,采购机构如何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程序规范严格,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矛盾。从已有政府采购诉讼案件来看,基本上是由于采购机关在招投标过程中疏于管理,或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

(二)质疑是一种内部救济制度,我国虽然赋予了供应商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实际执行下来却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主要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同时作为质疑程序的受理机关,不可能自己主动否定自己的采购成果,这样不仅付出巨大的采购成本,也会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多数采购人是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的错误。相反,由于供应商在提起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程序这一阶段,否则财政部门就不受理投诉,这就给采购人、采购机构赢取了心理准备和舞弊的时间,增加供应商的救济难度和时间长度。

(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仅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给投诉质疑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一是投诉的范围在上述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之内,二是投诉的主体仅限于供应商,必须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投诉的范围过于狭窄,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受害的不仅仅是供应商,而是整个社会。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

(四)法律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时,可向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是行政程序,属于外部救济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即使如此,也很难保证供应商权益不受损害。因为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人,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做到评判的公平、公正。

四、完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建议

第一,整个招投标过程必须透明公开。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具体而言,一是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与标准透明,供应商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投标,评委才能有名确的评标尺度,社会各方面才能更好的监督评标的公正性;二是政府采购的结果必须透明,能使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对照自身情况,衡量采购结果是否存在问题;三是政府采购的记录透明,可以更方便的为供应商查询提供依据;四是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结果必须透明,可为公众所了解和评判。

第二,设置多元化投诉渠道,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便于供应商有效投诉。投诉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供应商,还应包括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受害的不仅是供应商,而是整个社会。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在直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救济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投诉回访制度。对经查属实的投诉,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进一步征求投诉人对被投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回访,保证处理决定的落实,达到查处投诉、教育干部的目的。

第3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首先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2004年初,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聘请了65位同志(后增加到83位)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于2004年7月1日召开了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会议,正式在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2005年6月和10月,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又分别聘请了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人大代表监督员和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其次,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研究制订了《吉林省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也作为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并与《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职责、义务和评委回避制度》、《评标工作纪律》一并在评标室上墙公示,以便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把握。

再次,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始终做到每个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都聘请1~2名监督员,对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直接进行事中监督。截至2007年底,累计聘请监督员1949人次,参加了1916个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中,聘请省人大代表监督员44人次、省政协委员监督员28人次,参加了72个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最后,及时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监督员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完善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近四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先后召开了四次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4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看似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却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监督权力形同虚设。本应着重于政府预算监督人大,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否定预决算的法律后果和激励机制,积极性严重不足。《监察法》虽对行政人员违法处罚有规定,但监察机关无权监察除规定外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同人大情况相似,缺乏具体的分工、激励机制和更高的法律约束,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作为最基层的重要监督手段的社会团体,却由于《采购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和公民维权方式规定的缺乏,无法通过有效渠道使媒体、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是救济机制——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主体的利益和监督权利的制度的不完备。根据《采购法》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内,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条例固然为政府采购做出一定保证,为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时间期限仅为三十日,对于复杂的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难以保证供应商权益。第六章第51—58条表明,供应商在对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不满其答复的,也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甚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但都对相应的时间做出了限制,并且由于采购人、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同属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与财政部有紧密的财务关系,要让供应商在狭缝中获得有利的保障实属困难。

对策

为深化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基于政府采购的发展变化性与《采购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建议采取“结合型”的立法模式,不单对政府监督机制进行立法,还应特别颁布某些实用范围较小的法律,及时颁布有关细则加以细化完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对于《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以现实情况为基准,尽快颁布新法律解决矛盾;其次是明晰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内部监督。以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职能划分和激励机制,提高紧迫感与积极性,并加强内部互相制约与监督,采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违规的行政处罚减少腐败;再次是加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建设。完善公民民主监督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设施,定期收集意见,从法律层面细化审计部门的职责及处罚规定,加强内部再监督及互相监督,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定期不定样的考核制度,确保人员素质最优化;最后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听证制度,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完善供应商补偿机制,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给予有效的补偿,保证供应商质疑、投诉通道的通畅,适当缩短回复时间,明确规定回复要求,加大回复不及时的惩罚,减少由于公共部门的怠惰与缺乏监督对供应商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第5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监督机制

一、良莠不齐的现实,强化监督机制的理由

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并且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以下是几个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1、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而随意变更采购计划较为普遍。许多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采购资金来源有保障,能执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

2、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即存在执行不完全、覆盖面过小问题。例如,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更有甚者,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中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

3、“长官意志”干扰了采购规则,行政干预过多过滥。

4、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实际工作中,采购商品交付给采购单位,贷款结算给供应商后,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就算完成。但采购物品的实际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度如何,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从而在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招投标机构等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增加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操作上,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贯彻以下原则:(1)监督者与操作者相互分离原则;(2)依法监督原则;(3)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4)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原则。

综上所述,在试行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是一种现实需要。

二、监督点的有效分布,监督机制的关键

理论上,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具备一种监督约束力,但问题在于如何保证制度规则得到相关主体的遵守和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制度是各参与主体为实现各自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博弈活动。为此,就需要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简明的分析。以政府采购业务为主线,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及监督约束关系。

在上述相关主体的相互关系中,财政部门无疑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财政部门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需求单位和供应商则相当于“运动员”,财政代表政府制定采购规则,单位和供应商则按采购规则办事。(1)、财政部门并不包揽具体采购事务,在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只是起到一个裁判员的作用。初始时期,财政部门可能多做一些服务工作,随着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财政部门不应再插手直接的采购业务,从而杜绝垄断性的腐败行为。(2)、政府采购通常采取公开竞争性招标形式,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保证程序的有效性,其将大大降低采购环节出现腐败舞弊的可能。(3)、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通过采购委员会审定重大的采购政策及专项物品,招标过程邀请人大、纪检、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监督,公证处公证,从而保证了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4)、从机构的组建、队伍的来源上保证。即财政部门从机构人员上严格把关,引进竞争机制,公开竞争招聘,能上能下,竞争上岗,从而造就一支精干、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同时,对弄虚作假、殉私舞弊的采购机构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罚,也是各国政府确保采购行为廉洁所采用的有效手段。

从经济学角度讲,监督机制是通过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规风险成本或预期风险损失,以促使政府采购规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力的执行。制度风险必须控制,但核心还是人的问题。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监督约束机制在各相关主体间的有效设定和合理分布,则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点和关键。根据上述政府采购运行关系,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

第一、内部监督机制。这里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指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

第二、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是一种全面、广泛、外在和刚性的监督机制,政府采购制度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在一整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上。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财政部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政府采购牵涉的商品范围很广,监督者不仅需要有财政与财会业务知识,更需要有工程预决算、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目前财政部门内部则缺乏这些专门人才。因此,必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在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财监科等)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把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运行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有关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此外,还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主要包括:(1)、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设计一套专门的政府采购辅助账表,印发到各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辅助账,逐笔记载纳入采购范围内的每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情况表,为财政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2)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制度。政府采购中心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检查,并保证每年的检查面达到一定比例。下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地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开展检查。当前,为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采购执法情况大检查,对一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总之,构建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既要突破思想上的障碍,更要克服部门既得利益,唯此,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从根源上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同时,为使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不打折扣,落实不走过场,就须明确和强化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到人,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监管格局。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6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集体代表诉讼;第三方代位诉讼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有监督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才会监督。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门必须对第三方监督进行调控,尽量减少第三方的后顾之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监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监督收益,如增加监督奖励所得等。

二、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举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这实质上赋予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法规对第三方的保护救济、激励措施不够。

(一)第三方监督的主体受限制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采购过程中或者成交结果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就给投诉质疑机制设置了门槛:一是缩小了投诉范围,因为其仅规定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等不满意可以投诉,可是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现象,有时不仅发生在结果中,甚至在采购之前也有可能出现不平等。二是关于投诉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中的“合法权益”的定义模糊、不明确。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范围。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第三方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同时导致监督成本由单个供应商承担,而监督成功后其他的供应商乃至整个社会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监督的风险成本大

我国供应商虽然有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其维护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同时也是受理质疑程序的机关,他们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所犯错误的。而在供应商监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质疑,这就给那些监督部门的舞弊赢取了时间,也就增加了供应商的监督成本。因此供应商的监督权利就很难落实,监督风险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现实中,供应商虽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会进行投诉,因为投诉有可能影响自己的预期利益,并且,供应商监督体系中没有确保供应商商业机会的规定,加大了监督风险。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部门效率低下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也有监督责任。该规定的多头监察,是政府机构内部权力制衡的表现,但也有可能形成谁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机构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济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行政机构只能制裁违法单位,但无法补偿受害人;社会机构既不能制裁违法单位也不能补偿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补偿受害人,也可以制裁违法单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国法院对第三方的保护不够。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往往因为程序复杂耗时长而放弃诉讼,放弃监督。因此,第三方监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监督的新途径探索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体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体制的调控作用,可从以下方面激励第三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一)集体代表诉讼制度,增强激励措施,注重第三方“经济人”地位

集体代表诉讼制度是指集体代表代表集体成员向法院的制度,渐渐演变成一种律师诉讼制度。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确认集体代表人选,再提起集体诉讼。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律师也不用集体成员负担律师费用。通过集体诉讼,众多集体成员能凝聚力量与被告对抗,遏制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违法行为。当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权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职权时,集体诉讼提供了一种让人满意的救济方式。集体诉讼制度解决了费用壁垒问题,一方面,通过集体诉讼避免每个人单独所重复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集体诉讼旨在解决请求金额与费用不相称的问题。集体诉讼保障小额索赔人的法律权利,使他们在法律上得到救济途径。

第三方在监督时,往往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由于大多数集体成员可能因为损失的金额太小,根本没意识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损害,一般由集体代表提讼,但被代表的其他集体成员不知道诉讼。集体代表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小,与需要支出的律师费相比,集体代表会发觉不值得诉讼,而且一旦败诉,集体代表需要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还有其他的风险。第三方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费用壁垒问题。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寻找第三方集体代表,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不需要集体代表支付律师费。在这种制度中,供应商等参与由律师或其他集体代表发起的诉讼中,无需承担败诉风险和“得罪”政府部门的风险,只需作为证明人,而且这种形式的诉讼,不仅使社会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还可以减少第三方内部“搭便车”的机会。同时,第三方可以得到胜诉的收益。

(二)代位诉讼制度,增加第三方监督收益

这是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用于防治承办政府采购或委办计划的厂商以不实手法获取不当利益的独特机制。主要是指第三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或其他不公平现象时,代位政府提讼,事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机制。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可以起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效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可以代位政府提讼,在胜诉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监督信息公布机制,树立第三方监督的信誉

中央可以构建奖励监督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督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那些是否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腐败的第三方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可以把那些成功监督行贿的供应商在网上公布,并以此作为奖励,优先考虑给予他们竞争政府采购机会的因素。这样就可以鼓励第三方积极监督。

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缺位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颁布实施条例,这是弥补法律空缺的一个根本举措。在实施条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政府采购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共资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制、完善政府采购,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证。相关政府部门要出于对民族国家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推进政府采购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长方式转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建军.论确立第三人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的必要性[J].经济与法,2010(3).

[2]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3]于晓利.浅析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从供应商权利救济角度谈起[J].商业营销,2010(1).

第7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关键词:监督制约 招标采购 高校

中图分类号:G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8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资不断加大,高校如何透明、高效地利用好国家的投入是摆在各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高校采购中引入招标机制,对于高校节省项目投资、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有效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招标采购活动还存在操作不规范、权力滥用等问题。需要高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努力提高招标采购的实效性。

一、高校招标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内涵

(一)相关概念

招标采购监督机制是指高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确保相关部门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而由高校校外行政、司法部门或高校内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视、督察和纠偏的一种行为。

制约机制是指招标采购权力主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牵制,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态势,从而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

(二)监督制约的特点

1.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信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煤气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这些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度。

2.高校监督制约的特殊性。高校招标活动除受校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外,根据其自身实际,还要受到内部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制约,这些监督和制约主体有:由分管校领导、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工会和教代会的监督,用户单位和师生的监督,评标专家的监督,投标人的监督等。

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都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以现代法治为依托,对权力行使的约束、限制和控制,目的是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防范和矫正权力偏离确定的轨道,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二、加强对高校招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监督和制约是主体权力自身规律的需要。权力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如果能正确使用就会为公众和社会服务,但如果权力被滥用,就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危害。在高校招标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主要就是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招标采购主体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建立在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趋向腐败。

2.监督和制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需要。现代大学中教师和学生是办学的主体,高校的一切权力应该属于生活在这个校园里的师生,他们对高校的行为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招标采购的过程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等权力。同时,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招标过程的合法规范,保证了招标采购来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使用的质量,对于培养学生的质量意识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监督和制约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一方面,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权力监督制约社会大环境氛围,对于高校做好招标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依法依规治校是高校构建和谐校园的保障,就是要求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体现民主办学、依法办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合理协调发展。高校招标采购的一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

三、高校招标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引进招投标制度对于节省项目资金,保证工程服务质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全程监督不够。目前,高校招标过程中还存在重视决策过程的事前监督,轻实施过程和事后的监督。事实上,招标采购的监督应该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各个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任何一下环节都不能被忽视。仅重视事前监督是不全面的,是监督功能上的缺陷。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实施过程和事后的监督更为重要,很多的违法、违纪事件都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第8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2012年2月,网络媒体曝光了铁道部“奢侈动车”高价采购事件,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最先报道此事件的财新网称:“一个自动洗面器7.2395万元,一个感应水阀1.28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这些令人咋舌的价格,不是来自某高档别墅,而是我们乘坐的动车。” 动车的采购价格为什么会比市场价格高这么多?供应商中国南车于3月5日回应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却不愿出示相关采购名录证实此事。目前,该事件的影响还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回应。

尽管《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手段,近几年在推进政府采购机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透过“奢侈动车”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仍然存在这种“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现象。如何改善政府采购中这些不合理的现象?从外部监督角度来说,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解决这一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状况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对其的审计监督工作还难以完全发挥效用,仍存在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2003年出台并实行了《政府采购法》,但是仅仅依靠《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一些部门规章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实际当中的问题。而没有政府采购的具体细则,往往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甚至为政府采购人员滋生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

二、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处理

政府采购机制本身是一项规模浩大的工程,客观上来说需要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协助,发挥好监督管理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导致了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自身的职责和权限认识尚不明确,表现为各监管部门未能协调和沟通好工作,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留白的结果。

三、政府采购和制定预算的分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非常简单,缺乏具体的内容细化,对其预算金额的估算也并非来自于市场价格。二者之间的脱节会造成政府采购预的执行过程当中没有资金保障的结果。另外,临时采购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给采购工作带来盲目性,这将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要想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定和程序。我国至今已出台了众多规范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因此,必须强调这些制度法规的重要性,并且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制度体系,才能够保证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到最好。另外,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抓紧制定在采购过程中的具体管理条例,例如采购程序的具体内容、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及其任职要求、采购合同的管理细则以及供应商的质疑处理方式等。简言之,政府部门要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严格遵照已经颁布的法规制度执行,相关法规制定部门也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不合理和尚有欠缺的部分进行积极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如果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散式的监督管理,很有可能会导致采购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因此完善监督机制,并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来说,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与作用,财政部门必须要与上述监管部门及时沟通和交流,相互配合协调。而审计部门更要端正态度,把政府审计看成履行自己职责的重要部分,并使财政部门意识到政府采购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责任和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审计,从而与财政部门达成共识,相互配合完成审计监督工作。最终的目的则是通过政府采购的监管实践,逐步形成以财政监督为主,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动态监督体系。

第三,提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通过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可以反应和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1.政府采购审计应拓宽范围。审计机关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审计与普通的财务收支审计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审计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活动在内涵和外延上比财务收支更加广泛。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所要做的审计工作范围和覆盖面要更宽,也就是要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具体来说,首先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进行检查,并对供应商资格执行严格审查制度,其次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方面进行全面审计,又要突出重点。另外,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和实质性审计相结合也是全方位审计的一个体系,由于政府采购审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因此可以先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再进行实质性审计。既可以对其内控的薄弱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又可以明确实质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2.加大政府采购审计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审计人员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者,对其专业素养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合同、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对工程建筑、商品性质、市场行情等方面有准确细致的了解。审计机关应通过各种培训方式,着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傅道忠.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的思考[J].山西财经学院报,2005(6).

[2]安春静.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

第9篇:采购监督制度范文

关键词 欧美国家;政府采购;启示;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3)06-0011-04

一、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兴起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就是政府采购改革探索。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改革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6年。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其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到2004年突破2,000亿元,而2005年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实际规模达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从初期的简单货物扩大到许多工程和服务领域。2003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明显增加,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4.4%、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43.3%、115%和34.3%,2004年三者的比重分别为49%、 44%、 7%。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的比重分别为45.2%、6.7%。

尽管我国的政府采购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其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但是,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②采购流程中运作不规范。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如何运作没有统一规定,如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划分不清、采购方式选择具有随意性等。③采购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没有建立专家评委信息库,最终实施政府采购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而绝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都不熟悉,没有经过合理有效的选拔、培训程序,这样就构成人力资源的障碍。④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同一机构,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更谈不上透明。而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分工也不够清晰。⑤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流通不畅。我国政府采购尚未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使得信息不能及时到达采购相关各方,以致相关各环节效率低下,而且违背了公开的原则,为腐败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18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它随着国家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如今已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有效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及明确的采购原则

西方各国中,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和成熟。早在1782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规定一套政府采购特有的采购程序和规章制度;美国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目前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就有500多部,比如美国依据《联邦采购法》,制定了包括招标采购官员的《采构工作手则》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美国现居于世界的领先水平。

2. 健全的采购管理方式及程序

在欧美国家,公开招标被公认为是最简单、最有效的资源优化配置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都因存在人为因素被严格控制。此外,欧美国家有较健全的采购程序,比如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分为确定采购需要、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合同三个较完整的阶段,德国则分为信息、开标、评标和定标、检查监督、资金拨付4个完整阶段。欧美国家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使其政府采购工作能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前进。

3. 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及队伍

欧美各国一般都有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机构及专业的采购队伍,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大、采购程序标准化、便于监督的优势。比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在财政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司;美国在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另外,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采购专家和15,000名采购官员构成的庞大采购队伍,而且它在一些大学中开办了政府采购的专业培训,或通过组织相关的研究协会来切磋采购方面的技术,这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管

欧美国家都建立有一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该体系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它们的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例如,美国政府采购把从供应商的确定到政府采购参与人员的管理,都纳入了其监管系统的监管范围之内。如供应商评审制度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需通过国家标准局所定的相关审查项目后才能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这样保证了供应商的竞争公平性;另外,为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舞弊,美国采取法律制度、外部监督及内部控制等措施,对采购专业人员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与训练。

5. 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电子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是各国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趋势。1999年开始,美国政府采购开始全部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建立了“采购改革网络”。目前,美国小额政府采购基本实现了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通过互联网完成了政府采购电子信箱、资金划转及其他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交流。此外,英国财政部也要求政府各部门利用畅通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过网上交易简化实物交易过程中的繁琐环节,利用因特网传送文件,以节省政府消费支出。

三、从管理学视角分析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学者,对其更多地关注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如何进行健全和完善。而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状况,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实践,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以下笔者将从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监督管理以及信息平台系统构建4个角度来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全国各地可对各地试点中采用的新点子、好办法要及时宣传、推广,最终建立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1. 完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有《政府采购法》做指导的基础上还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关于《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规范统一,尽力做到合法、科学、高效。

同时,借鉴欧美的经验,我国也应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分别设立,并划分设立后的职能。可考虑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它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性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规、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监督、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交易的公平性,协调与其他主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在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均不具备执罚职能,对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很难实施处罚和惩戒。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样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快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培养和提升

(1)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从事政府采购的各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注意发挥或调动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协会)的力量,联合开展不同类型的专题研讨、培训或组织中外专业机构及人员交流考察活动。另外培训要分层次,即负责大宗采购或特殊商品采购的人员可由中央政府负责培训,小额商品采购的由此促进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使我国政府采购各级专业人员在较短时期内得到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建立采购专业人才库,解决人才评委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完整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更好地进行人才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职人员信息、员工工作动态跟踪信息、人才储备信息等。对政府采购专家进行分级建库是管理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且根据采购项目评审的难易程度,我们便可从已建立的高中低专业人才库中抽取适合的专家人才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组。这样不但可以使专家人才状况更系统化,而且便于对专家队伍进行有效开发和管理。

开发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开展量身定制的培训,对进入专业人才库而有可能成为评委的人员进行职业操守方面的培训。②实施考核,对专业人才库中所有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③引入奖惩机制对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如:被录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要对其入库时间进行限制,对于考核成绩连续很低或违背了职业操守的一定要淘汰;而对评委履行职责好的可以实行连任或颁发奖励证书。

3.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1)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进行,主体监督主要是从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客体监督主要是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出发。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主体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完善内外双层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才能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起到促进作用,主要是来自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部门的专业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供应商、采购机构等部门或个人的非专业监督。

基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财政理念,本地区公众对于政府获得的当地税收的使用方向应有知悉和监督的权利,另外,审计部门监督的任务应高度重视:一是在监督上要突出重点, 把招标数量大、有影响的采购作为重点。二是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审计试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探索审计路子。总之,应充分发挥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在更大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客体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对象。政府采购监督应该针对所有采购当事人以及从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供应商、采购资金以及供应商评审等的监督。具体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明确采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完善供应商资格评估机制,检查投标商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对整个采购流程和专用资金进行有效监督,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超过规定金额的商品采购要采用招标的方法集中采购,采购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对采购信息的公布,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等。在这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这就需要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各种争议和矛盾。

(2)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机制。政府采购绩效是对政府购买性支出一种评价。根据经济学理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统一。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我们应关注如下几方面的总体绩效评价指标:①经济指标,表示投入成本最小化程度,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和产出之间的关系。②效率指标,即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核心指标。③效益指标,指产出最终对实现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如产出的质量、期望得到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满意度等。该指标应针对政府采购自身特点设置。④主观评价指标,是相关人对政府采购的主观判断,可以弥补定量指标的不足。它对评价结果进行的定性分析与验证进一步完善了评审结果,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论更加的全面准确。在以上总体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对各类采购支出进行分门别类的评价,其结果将按一定的权数嵌入总体绩效评价体系中,使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多层次的系统。此外,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具体的项目,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经济性、项目的社会性、项目成本与效益的可计量性和项目的规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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