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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精选(九篇)

2024-03-07 14: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模型,评价

中图分类号:U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07-02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由多个因素组成的动态开放系统,系统内外存在着众多的关系互动,影响系统的安全因素有很多,且各个因素之间错综复杂。我国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定性、定量分析工作还处于研究初始阶段。

可拓学是以物元理论和可拓数学作为基础,通过研究事物的可拓性,结合定性及定量的方法来处理矛盾及不确定性问题。它的核心思想是物元理论,物元就是以事物、特征及事物关于被评价事物间映射关系的思想是一致的。本文采用拓评价模型来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分析。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在时间、空间上分布很广的封闭动态系统,其安全影响因素错综复杂,涉及面很广。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产生的基本原因来看,可以归结为人员、设备、管理、环境四个因素。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乘客人为因素和工作人员人为因素两大类。恐怖事件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一大安全隐患。在列车运营期间,供电系统、车辆系统、排水系统、信号系统等设备方面也都可能出现故障。自然灾害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也是事故因素。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可按以下分层次构成:

1、目标层(N):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水平N;

2、准则层():组成指标体系的各子系统;

3、指标层():分别与各子系统相关的指标。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评价模型的建立

(一)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影响其运营安全的指标因素多种多样,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分层构建,然后利用层次分析法决出这些指标的权重值,为下一步的可拓评价提供依据。

第一步:深入研究问题,将各个因素进行归纳分类,从上到下分成若干层,构建一个有层次关系的模型。

第二步:对于从属于上一层因素的同一层各个因素,进行两两比较,构造成比较矩阵。

第三步:计算比较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和对应的特征向量,并检验一致性。若通过检验,特征向量归一化后就是权重向量;若没有通过,则需要重新构建比较矩阵。

第四步:求解最底层的组合权向量,并进行组合一致性检验,如通过检验,所得的权重向量就可以用来进行评价,若没有通过,就要重新构建矩阵,并再次做一致性检验直至通过为止。

(二)评价模型的构建

可拓综合评价的理论基础是可拓集合理论,其中经典域、节域、关联度、关联函数是可拓集合理论的重要内容。根据可拓学理论和可拓综合评价方法,可建立基于可拓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模型如下图所示。

图1-1 基于可拓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模型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评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可拓评价的主旨是通过建立风险等级域和评价因素集,明确各个指标的经典域和节域,然后通过关联函数反映各评价指标及评价对象对应于各风险等级的关联度,最终得出被评价对象的风险等级。

五、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给现代城市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作为一种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关系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威胁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研究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研究成果、文献资料较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研究将成为今后研究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徐田坤.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安全风险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2]陈巨龙、战学秋.可拓方法综述[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02.(1).

[3]吴勇、曹林、代后建. 基于FLEX技术的交通应急指挥系统[J].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第2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 快速公交系统(BRT) 城市轨道交通 特性对比 共同点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1绪论

近年来,伴随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面临新的挑战,无法从根本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依靠私家车为主的出行方式由于占用空间资源大,造成道路拥堵,空气污染能耗高,原有道路系统和交通设施不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因此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城市交通压力和宝贵的土地资源间的矛盾,人们在利用现有交通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交通运输组织模式,巴士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应运而生。

BRT是利用改良型的公交车辆,运营在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空间上,保持轨道交通特性且具备普通公交灵活性的一种便利,快速的公共交通方式。通过设计优化,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运营机制,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矛盾,为人们出行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我国在二十世纪末开始引入BRT理念,我国的第一条BRT线路于2004在北京建成,2005年,杭州的BRT系统竣工,多个城市也相继运营了公交专用道或着手建设BRT系统,但大多借鉴国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经验,尚未结合中国城市交通特点和发展策略方面的系统深入分析。

2巴士快速公交系统(BRT)

BRT是一种以常规公交为基础,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结合现代巴士技术,吸取轨道交通优点,并获得一定时空优先权和政策优先支持的新型城市公交系统。其核心内容包括:专有路权、现代化车辆、售检票、交叉口公交优先、先进的乘客信息系统和车队智能化管理系统。

BRT具有高品质、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低成本的特点,采用先进的公共交通车辆和高品质的服务设施,通过专用道路空间来实现快捷、准时、舒适和安全的服务。BRT作为一种“公交优先”和“以人为本”的公共交通形势,相对传统地面公交优势明显,通过构建合理的公共交通体系,尽量降低居民的出行费用与时间,减少公共交通的投资运营费用,构建形成大中城市快速路网结构。

3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很早就作为公共交通在城市中出现,并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的骨干力量。采用大客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和轻轨)系统,才是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状况的有效途径。

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为“通常以电能为动力,采取轮轨运输方式的快速大运量公共交通的总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具有固定线路,铺设固定轨道,配备运输车辆及服务设施等的公共交通设施。广义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以轨道运输方式为主要技术特征,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中具有中等以上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主要为城市内公共客运服务,是一种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中起骨干作用的现代化立体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是属于集多专业、多工种于一身的复杂系统,通常由轨道路线、车站、车辆、维护检修基地、供变电、通信信号、指挥控制中心等组成。在运输组织上要实行集中调度、统一指挥、按运行图组织行车。在功能实现方面,各有关于专业如线路、车站、隧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及消防系统均应保证状态良好,运行正常。在安全保证方面,主要依靠行车组织和设各正常运行,来保证必要的行车间隔和正确的行车线路。地铁和轻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应用最广泛的形式,具有其独特特性。

(1)较大的运输能力。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行车速度高,开行密度大,列车行车时间间隔短,列车编组辆数多而具有较大的运输能力。单向高峰每小时的运输能力最大可达到6万~8万人次;地铁达到3万~6万人次,轻轨1万~3万人次,城市轨道交通能在短时间内输送较大的客流,地铁在早高峰时1h能通过全日客流的12%~15%。(2)较高的准时性。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它交通工具干扰,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运行以运行图为依据,车站调度实时监控,具有较高的准时性。(3)较高的舒适性。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由于运行在不受其它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和安全性,为乘客提供较好的乘车条件。(4)较高的安全性。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它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和完善应急措施,交通事故率极低。

4对比

BRT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延伸、替代和发展,在提供快速、舒适安全的服务基础上,在设备、技术特征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4.1设备组成特征

4.1.1车辆

BRT配置大容量、高性能、低排放的公交车辆,确保快速公交的大运量、舒适、快捷和智能化的服务。容量是普通公交车的2~4倍,漆成专门颜色以区别于普通巴士。BRT系统车辆借助GPS等多种高科技设备,进行智能化车辆调度和服务信息,具有交叉路口信号优先,乘客信息录入等多项技术功能,从而保障车辆运行准点、可靠、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成包括车体、转向架、车辆连接设置、制动装置、空调通风系统、受流装置、电气牵引系统、车辆内部设备、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车辆种类多,如按牵引动力配置分为动车和拖车;按车辆规格分为A B C型车;按连接方式分为贯通式和非贯通式。

相比于BRT车辆,载客能力更强,提供适量座椅和众多扶手,车门多且开度大,大型车辆每辆约可载客310人;动力性能良好,加速能力强,制动效果好;安全可靠性高,故障率低,突况下适应性强。两者均是通过为乘客提供高性能、大容量车辆来满足乘客对于出行舒适、安全、准时的服务。

3.1.2道路

BRT与轨道交通道路建设形式分为地面、高架、地下三种形式。BRT车道路权专用,相对封闭,有双车道、四车道、六车道等形式,可与现有道路交叉,兼容性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对地质要求高,线路不与其它交通方式兼容,地铁、轻轨正线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铁路。站线有渡线、联络线、折返线等。

两者在道路建设方式上相类似,运行在特定空间线路上,在特定时间内并对线路具有专属权,以车站为分界点将线路划分成相应的区间,车辆通过一定的运行间隔来保证行车安全。

3.1.3车站

BRT车站通过实时信息监控系统和有景观特色的建筑,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候车环境与快速方便的上下车服务。包括售检票系统、进出站闸机、站台、候车亭、跨线设施、隔离护栏等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备更为繁多,主要包括站房、站台、跨线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屏蔽门系统、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其中售检票系统中,BRT采用预售票(公交卡和站台售票机)方式,可与现有公交卡共用系统,购票或刷卡进站,利用单向进出闸机。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设备主要包括车站计算机、闸机、自动售票机、半自动售票机、验票机等。

3.1.4信号系统

BRT的快速公交智能系统,BRT路口优先信号系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实现路口车辆识别、定位和车辆信息的传输;采用有线网络连接无线地面接受设备、智能信号控制器,实现车辆自动定位、实时营运信息、交通信号优先等提高快速公交的营运水平。目前运用在BRT路口优先信号系统的无线通信技术主要有GPS+GPRS、源射频技术(RFID)等。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常由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C)组成,包括三个子系统: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防护子系统(ATP);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TO)。三个子系统通过信息交换网络构成闭环系统,实现地面控制与车上控制结合、车地控制与中央控制结合,构成一个以安全设备为基础,集行车指挥、运行调整以及列车驾驶自动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

3.2技术特征

3.2.1道路环境

巴士快速交通和轻轨交通对车道无特别要求,与其它交通工具可共用车道,在共用车道时与常规公交相比可拥有优先权,也可通过道路专属,避免其它交通方式的干扰,巴士快速交通与轻轨交通有明显替代关系,,而地铁交通需专用车道,有相对封闭的空间环境,建设BRT专用车道时可考虑为远期地铁建设改造预留发展空间。

3.2.2车厢容量

车辆根据其型号不同,最大容纳乘客数亦不同,一般来说地铁载客容量最大,车厢内多扶手少座位,一般可载客 300人/量左右,BRT 车辆一般载客量在160―180人左右。两者车厢环境宽敞,拥有相应现代服务设施,如空调、广播、电视等,为乘客提供舒适乘车环境,有利于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3.2.3行驶速度

BRT运营速度可达到15~30km/h,地铁速度则较高,可达30~40km/h,通过相对较高的运行速度可提高开行密度,在交通拥堵和出行高峰期具有明显优势。

3.2.4站距设置

BRT平均站间距在0.8~1.2km,轻轨在0.9~1.6km,地铁在0.6~2.0km,站距的加长会使乘客走行距离变大,站点设置要考虑城市特点、站点附近的客流情况和土地使用密度,居民出行需求等。

3.3运营特征

3.3.1运行范围

线路通常集中在城市中心区,成环状或网状,构成城市公交系统的主干网络,疏解交通拥堵。

3.3.2运行时间

通常在5:00-23:00之间,满足乘客不同出行时间需求,早高峰时间通常在8:00-9:00,晚高峰通常在18:00-19:00。根据各个城市具体客流特点及出行特征,时间会有一定范围的改变。

3.3.3运行技术依据

以列车运行图为依据,在调度指挥中心的指挥下,使列车或车辆准时、安全到达。列车运行图规定了车辆或列车到达、通过车站和出发的时刻、在站停留时间和区间运行时分等,直观显示各次列车或各个车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位置及对应关系。同时根据时段和客流的变化,调整列车开行密度,满足乘客出行需求,并控制运营成本。

3.3.4服务范围

客流吸引范围可以分为直接吸引范围和间接吸引范围,通过线路建设和运营,对拉动提升周围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两者之间既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又有延伸和补充的相互作用。 BRT适宜的服务范围在20km~30km之间设置的场站附近需保持较高的人口密度, 对于人口较少的城市( 或地区) 可以考虑优先设置BRT专用道。地铁适用和服务于出行距离较长,客运量需求较大的城市区域。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快速公交体系和运输网络势在必行。在城市公交系统中,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和轻轨为主)能够发挥着骨干作用,取决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路网规划建设等多方面因素,BRT作为城市交通发展的过渡期间的产物,以其建设周期短、低投入,高品质服务,机动灵活等特点得以发展壮大。同时在设备、运营等方面有许多共同点,通过以上分析论证,在借鉴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模式的基础上确定BRT的开行方案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郭志勇,王炜.城市轨道交通与快速公交一体化规研究――以广州萝岗区为例[J].规划师,2007(11).

第3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分析

一、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分析的必要性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交通运输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显著的先导性作用。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水平、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国防建设等的诸多方面都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城市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与其基础设施与经济条件,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所以研究城市轨道客流特征的客流调查与统计指标以及客流时间分布规律,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分析

(一)客流调查与统计

1.客流调查种类

(1)全面客流调查

全面客流调查是对全线客流的综合调查,通常也包含了乘客情况抽样调查。全面客流调查时间长、工作量大、需要较多的调查人员。但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能对客流现状及客流规律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全面客流调查有随车调查和站点调查两种调查方式。随车调查是在车门处对全日运营时间内所有运行列车的上下车乘客进行调查,站点调查是在车站检票口对全日运营时间内所有在车站上下车乘客进行调查。轨道交通系统全面客流调查多采用后者,调查一般应连续进行两天或三天,在全日运营时间内,调查全线各站所有乘客的下车地点和票种情况。

(2)乘客情况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用样本来近似地代替总体,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客流调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消耗。乘客情况抽样调查通常是用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乘客构成情况和乘车情况两方面。

乘客构成情况调查一般是在车站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和出行目的等,调查时间可选择在客流比较稳定的运营时间段。

乘客乘车情况调查可以根据需要分类进行,也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调查内容除年龄、性别和职业外,还可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日均乘车次数、上车站和下车站、到达车站的方式和所需时间,下车后到达目的地的方式和所需时间等。

(3)断面客流调查

断面客流调查是一种经常性的客流抽样调查,可选择一两个断面进行调查。一般是对最大客流断面进行调查,调查人员用直接观察法调查车辆内的乘客人数。

(4)节假日客流调查

节假日客流调查是一种专题性客流调查,重点对春节,元旦、国庆节、双休假日和若干民间节日期间的客流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的休假安排,都市旅游业、娱乐业的发展程度,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等等,一般通过问卷方式进行。

(5)突发客流调查

突发客流调查主要针对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客流快速集散的站点进行的专项客流调查,该项调查主要涉及影剧院、体育场馆的规模与附近轨道交通车站的客流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之间的相关关系。

2.客流统计指标

客流调查结束后,对客流调查资料应认真整理,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来汇总分析各项指标。轨道交通系统全面客流调查后应汇总计算的主要指标如下:

(1)乘客人数

包括:①分时各站上下车人数;②全日各站上下车人数;③分时各换乘站换乘人数;④全日各换乘站换乘人数;⑤全线全日乘客人数;⑥全线高峰小时乘客人数。

(2)断面客流量

包括:①分时各区间断面客流量;②全日各区间断面客流量;③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④全日最大断面客流量;⑤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

(3)运送距离

包括: ①本线乘客乘坐不同站数人数及所占比例;②跨线乘客乘坐不同站数人数及所占比例;③乘客平均运距。

(4)乘客构成

包括:①全线持不同票种乘客人数及所占比例;②车站别按年龄、出行目的等统计的乘客人数及所占比例;③车站三次吸引乘客人数及所占比例;④从不同距离,以不同方式到达车站的乘客人数;⑤居住在城市不同区域乘客人数及其所占比例。

(5)车辆运用

包括:①客车公里;②客位公里;③客流密度;④平均满载率;⑤高峰小时最大客流断面满载率。

(二)客流时间分布规律

1.一日内小时客流分布规律

小时客流量用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等设备容量,是计算全日行车计划和车辆配备计划的基础。

小时客流量随城市生活的节奏变化在一日之内呈起伏状分布,夜间客流量稀少,黎明前后渐增,上班上学时间达到高峰,以后客流渐减,至下班或放学时间又出现第二个高峰,进入晚间客流又逐渐减少。

2.一周内全日客流分布规律

由于人们的工作与休息是以周为循环周期进行的,这种活动规律性必然要反映到一周内各日客流的变化上来。在以通勤、通学客流为主的轨道交通线路上,双休日的客流会有所减少;而在连接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的轨道交通线路上,双休日的客流又往往会有所增加。另外,星期一与节假日后的早高峰小时客流和星期五与节假日前的晚高峰小时客流,都会比其他工作日早、晚高峰小时客流要大。

根据全日客流在一周内分布的不均衡和有规律的变化,从运营经济性考虑,轨道交通系统常在一周内实行不同的全日行车计划和列车运行图。

3.季节性或短期性客流的不均衡

在一年内,客流还存在季节性的变比,如由于梅雨季节和学生复习迎考等原因,6月份的客流通常是全年的低谷。另外,在旅游旺季,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增加又会使轨道交通线路的客流增加。短期性客流激增通常发生在举办重大活动或遇到天气骤然变化的时候。

三、结论

客流是动态变化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流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了解客流在时间、空间上的动态变化规律;同时对既有线路的运营客流特征分析,也能为后续实施线路或者其他城市的规划路网提供参考数据,从而为其线网规模的控制、基建工程和设备采用与布置以及运输组织等诸多方面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分析.西南交通大学[D].2006.12.

第4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 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环保、节约用地等方面的优势,是未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骨干部分。在我国,上海、广州、北京、南京等城市都已经有地铁投入运行,长沙等城市也在加快发展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步伐,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意义重大将并迎来建设高潮

轨道交通(当前主要是地铁)是城市建设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出行方式和需求的变化、轨道交通将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方便广大群众出行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1、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难的必然选择

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更快捷的特点,可以大大改善公共交通环境、缓解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目前南京地铁日均客流已达100万人次,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全市常规公交客运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如继续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将有积极的作用。

2、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有效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与传统交通方式相比,轨道交通还具有更安全、低能耗、少污染等优点,能有效减少尾气排放,保护城市环境,降低能源消耗,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别是南京要建设现代化人文绿都,需要在各个领域进行环境保护。优化发展轨道交通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绿色交通、环保通道、民生通道的最好途径。

3、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国际、国内许多大城市实践表明,轨道交通十分显著地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引导城市布局,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同时,轨道交通还能拉近郊区与市中心的时空距离,缩小城市间的距离,改善周边物业的可达性和居民出行的便捷性,有利于老城人口疏散,并带动相关的房产、金融、商贸、服务、制造、建材等产业的发展,拉动再就业效果十分明显。

4、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形成零部件生产、交通运输等产业,如仅南京地铁1号线,其运营6年就取得运营收入16.88亿元,收支盈余1.01亿元的良好成绩。另一方面,还会带动相关地区餐饮娱乐、物业开发等产业的发展,这都将增加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面临的挑战

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诸多的挑战,并将对轨道交通建设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1、建设规模庞大,运营压力大

首先,投资规模庞大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轨道交通不同于传统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它需要特定的运行环境,如地铁需要开通地下运营通道,轻轨需要铺设专用轨道,这都使得其运营所需的资金规模巨大,平均每公里的造价可能高达几亿元,如南京地铁一号线平均每公里决算造价达到3.72亿元。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南京地铁还将投入上千亿元的资金,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要实现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其运营的压力必定非常大,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制予以保障。其次,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不容小觑。轨道交通的开发不仅需要设置各种站点,还可能会对经过地区的房屋、水网电网带来影响,从而面临不小的拆迁压力。但由于受到大的政策环境、各区标准不一、被拆迁人要求较高等诸多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压力大。

2、筹资渠道有待畅通,资金压力大

当前,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的资金中财政投入所占的比重并不高,如南京地铁公司累计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本金仅占总投资的29%,余下的缺口需银行等机构予以补充。但当前的的筹资压力较大。首先,宏观货币政策持续收紧导致轨道交通建设融资困难。2010年下半年,国务院及四部委先后发文,展开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工作和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清理,地铁公司被纳入其中。除融资难度加大外,融资的成本也不断上升,目前这类融资已难以享受利率下浮等政策优惠。其次,资本金不到位影响银行资金到位及竣工验收工作。由于银行资金是分期放贷,若资本金不能按照当初承诺在建设期内足额到位,审计部门无法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则会影响到放贷的规划。再次,还本付息压力巨大,当前轨道交通企业还本付息模式主要有两种,由市财政负责还本付息或者由公司通过土地运作收益进行还款,但目前要获得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和农转用指标,使储备土地具备上市的“资格证”难度较大,从而影响到还款。

3、施工规模庞大,安全压力大

首先,安全管控的范围空前庞大。我国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庞大,同一城市同一时间可能有上百个工点同步施工,参与施工的人数众多,高峰时期同时在现场施工可能有几万人,如此大规模的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必定会很大。其次,施工环境复杂给施工带来了挑战,轨道交通线路长,部分地区所处地质情况复杂,涵盖了多种地层条件,决定了地下工程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再次,轨道交通施工周边建筑保护压力巨大。文物保护、老城区方面的压力可能导致轨道交通施工面临盾构机自动换刀空间狭小、泥浆导出限制、垂直运输困难等大难题。

三、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运营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运营管理,必须强化组织保障推动产品品牌化经营,强化管理提供运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创新融资模式,强化政策保障,以此推动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领导,推动品牌运营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方面,要积极组建高级别的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强化对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要积极制定落实发展轨道交通工作规划和措施,加强对轨道交通产业的政策扶持,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运营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其次,要树立品牌经营理念,要按照以人为本理念,以优化线路运行促进地铁、轻轨与其他交通工具进行对接,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经营理念,提升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水平。

2、强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首先,要建立建设、运营、资源开发“三位一体”理念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筹资、建设、运营及与相关的物业开发,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全面挖掘轨道交通各项资源,形成工程配套服务、文化传媒、商铺、通信视讯、物业开发、园林绿化等产业,提升资源开发收益。其次,要完善“五大模式”强化管理,即以目标责任为内容的集团管理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筹融资模式、以计划目标为核心的建设管理模式、以服务乘客为中心的效益型运营管理模式、以发展轨道交通经济为核心的资源开发模式。

3、创新融资模式,缓解建设压力

首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公司融资”的融资方式,积极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以开拓BT融资方式。一方面,要创新性的采用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领导小组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多元化方式为轨道交通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行政行为,采用政府注入财政资金、拆迁资金及实现政府资本金到位。另一方面,轨道交通企业要通过银团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BT等市场化运作解决其余建设负债资金来源,以政府配置的资源为依托,通过收储土地运作实现还本付息。其次,要强化政策落实,一方面,国资委要积极落实国有资产界定、转让和融资审批工作,金融办要积极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筹融资方案中涉及的相关融资政策落实。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按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地铁公司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4、狠抓落实,强化政策保障

首先,要做好有关轨道交通建设的拆迁保障工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统一领导,积极协调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落实征地拆迁属地责任,司法部门应积极支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规范流程,努力提高各项审批工作的效率。发改、国土等部门要在强化与上级工作对接的同时,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工作的开展。再次,要加大对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抓住轨道交通加快建设的契机,大力培育和壮大轨道交通产业集群,使轨道交通资源平台与城市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相连接,提升轨道交通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轨道交通经济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的资源价值,实现轨道交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正向效应”。

参考文献:

[1]汪侃,余秉东,刘共华.从运营角度探讨地铁新线建设中的问题[J].城市快轨交通,2012(1)

第5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第6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轨道交通;居民出行调查;出行特征;昆明

Abstract: residents rail travel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efficient operation, rail transit is a guarantee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rail transport services.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abou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southern section of Kunming first, choose the first southern primary site for residents intend to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along the southern section of the first passenger to parse, to track traffic environment evaluation, the new project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provides the data support.

Key words: rail transport; Resident trip survey; Travel characteristic; Kunming

中图分类号: U23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昆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昆明市城市及交通发展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从2005年开始,昆明市开始着手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2008年12月,1号线试验段开建,标志着昆明地铁开始建设。2009年6月,昆明轨道建设规划获国务院批准,昆明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速期。

居民轨道出行特征分析是轨道交通高效运营的重要基础、是提高轨道交通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学者对于居民出行特征已有研究,如薛美花[1]针对苍南县城居民的出行特征,分别从出行次数、出行方式和时辰分布三方面分析了居民出行与人口特征之间的关系;邹继贤等[2]对汉中市居民出行特征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中小城市交通发展的对策;沈俊江等[3]对安宁市工作日及双休日居民出行调查分析。对于轨道交通居民出行特征的分析并不多见,本文在对昆明市首期南段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首期南段主要站点进行居民出行意愿问卷调查,并对首期南段沿线的客流走向进行解析,为轨道交通环境评价、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益分析、以及新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提供了数据支持。

2昆明市首期南段现状分析

2.1首期南段概况

首期工程由1号线一期、二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组成。线路全长41.9km,设站31座,它贯穿主城,连接呈贡新城,追随城市发展方向并覆盖最主要的发展脉络,完善了城市交通系统,缓解城市压力,同时有力地支撑呈贡新城的发展。其中首期南段始于晓东村站,止于大学城南站,总长21.37km,设站12座。

2.2首期南段站点周边用地概况

首期南段穿东聚市场、晓东村后向南接彩云北路,沿彩云路至大学城站后向西接龙潭街至终点,设晓东村站、星耀路站、新亚洲体育城站、南部汽车站、斗南站、春融街站、驼峰街站、联大街站、谊康南路站、大学城站、大学城南站。线路穿越南部城区和呈贡新区等区域,涵盖大型居住新区、商贸中心、行政中心、教育中心、集散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区域内目前开发相对不成熟,可发展用地较多。首期南段站点分布如图1所示,各站点用地性质和核心服务范围如表1所示。

图1 首期南段站点分布图

2.2.1 晓东村站

晓东村站位于众天路,其周边以居住和商业金融用地为主,如东聚市场、晓东村和雨龙村。

2.2.2珥季路站

珥季路站位于彩云北路和珥季路交叉口北侧10米绿化带上,世纪城东边。其周边以居住、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用地为主,主要服务范围有世纪城、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南疆副食品批发市场等。

2.2.3南部汽车站

南部汽车站位于彩云北路以东,螺蛳湾商贸城以南,紧临南部汽车客运站。其周边以商业金融和交通设施用地为主,主要服务范围有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五腊村、南部汽车客运站等。

2.2.4春融街站

春融街站位于彩云南路与春融街交叉口。其周边规划以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和居住用地为主,主要服务范围有昆明南亚风情园豪生大酒店、东盟商务大厦等。

2.2.5驼峰街站

驼峰街站位于彩云南路与驼峰街交叉口,其周边规划以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和行政办公用地为主,主要服务范围有昆明市委市政府等。

2.2.6大学城南站

大学城南站紧邻大学城南门,其周边规划以教育和居住用地为主,主要服务范围有云南大学、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白药住宅区等。

表1 首期南段车站核心服务范围

3居民出行特征分析

居民轨道交通出行调查是为了掌握首期南段周边出行者的交通行为而进行的交通调查。本次出行调查的内容包括出行者的个人属性、出行起讫点、出发和回程时间、是否采用轨道交通出行。记录以上出行特征,即掌握了轨道客流出行需求(时间)特征,可以宏观地把握未来轨道乘客的出行时间特征及出行规律,提高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奠定基础。

3.1调查概况

3.1.1调查范围

对居民出行意愿进行调查,本次选择6个主要调查点:晓东村、珥季路、南部汽车站、春融街、驼峰街、大学城南站,如图2所示。

图2 调查地点分布

3.1.2调查对象

本次居民轨道出行意愿调查的对象为站点周边居住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这部分调查在餐馆、商场、车站等地实施)。

3.1.3 调查方法

本次采用问卷询问和流量观测的形式进行调查,通过居民相关出行意愿调查,对问卷和流量统计和分析,得到居民出行时间特征。调查主要是针对以上6个点的出行者进行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共发放问卷1300份,回收1298份,其中1248份为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6%。各站点调查样本比例见图3所示。

图3 调查点样本比例

3.2居民轨道出行特征分析

居民轨道出行特征是把握轨道交通需求的基础,对轨道行车频率及行车时间确定起到指导和支撑作用。因此掌握居民轨道出行时间规律,是确定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前提。

第7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西安市;快速公交;城市空间结构

当今中国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化阶段,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大城市将面临人口、交通等多方面的压力。而且交通发展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如何有效的发展城市交通,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我国大城市空间结构特征和存在问题及西安市城市结构布局现状和交通存在问题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探讨了快速公交对西安城市空间结构优化的作用。

1 快速公交系统简介

1.1 快速公交的定义

快速公共汽(电)车运营系统,简称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BRT),是利用改良型的公交车辆,运营在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空间上,保持轨道交通运营特性且具备普通公交灵活性的一种快捷的公共交通方式。

1.2 快速公交系统特征及其要素

(1)快速公交的车辆运营在专用路权上,运营速度一般在20~35 公里/小时,

接近轨道交通的运营速度。

(2)一般可达到单向每小时1.5万~2.5万人次/小时,与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运输能力相当。高标准的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能可高达4万人次以上,接近和超过大部分的轨道交通的运能。

(3)大多数系统采用18~25 米长的新型铰接车,单车的载客人数可高达200~

250 人左右。

(4)快速公交的车辆一般采用色彩鲜艳标识统一的车辆,以体现其品牌效应。为了保障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营速度、运营能力、服务水平与质量的可靠性以及运营的有效性,快速公交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六个组成部分:

①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的道路空间;②快速公交系统的车站与枢纽;③快速公交系统的车辆;④快速公交系统的线路;⑤快速公交系统的收费系统;⑥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营保障体系。

1.3 发展快速公交的必要性和核心

根据中国城市的特点,大城市发展快速公交尤其必要。

(1)适应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要求。为了引导城市的快速发展,必须改变公共交通在空间上的约束条件,选择速度快、容量大、污染少的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骨干。快速公交先期主要作为轨道交通的补充。布设在主要客流走廊上,满足长距离居民的出行,缓解城市中心的拥挤状况。

(2)提高运行速度,增强公交吸引力。目前,普通公共汽车的时速一般仅为10km-15km,严重影响了公交对乘客的吸引力。快速公交由于在封闭或半封闭的专用道上行使,可以避免公交车辆与社会车辆混行。再加上良好的乘车环境和服务,可极大的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

(3)成本低,建设周期短。易于形成新的公交网络,也易于强化既有的公交网络。与轻轨相比,快速公交的投资一般可以减少60%-80%,建设周期缩短50%-75%,运营维护成本降低80%-90%。因此,快速公交能很快形成网络,扩大骨干网络的覆盖面。其核心包括:①在城市的道路上开辟公共汽车专用路或公共汽车专用道,形成快速公交线网;②在道路交叉口实施公交优先通行;③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对线路、车辆、车站及枢纽进行优化,完善公交的管理体制等,提高运营速度和整体服务水平。

1.4 快速公交的优势与劣势

BRT系统是一种以常规公交为基础,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结合现代巴士技术,吸取轨道交通优点,并获得一定时空优先权(包括开设公交专用道和设置公交信号优先)和政策优先支持的一种新型城市公交系统,它既保持了常规公交的灵活性、经济性和便利性,又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容量大、速度快的特点。快速公交系统与轨道交通相比最大的优势之一在于其投资与运营成本要比轨道交通低的多。见图

相同投资下地铁系统与快速公交系统建设范围

2 我国大城市空间结构特征和存在问题

在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规模迅速扩大的过程中,我国的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从城市空间结构形式上来看,大部分城市都是“摊大饼”型的单中心同心圆圈层结构(图1)。这种特征最突出的城市如北京市。

图1 单中心同心圆圈层结构

图2 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结构

随着城市人口密度和空间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单中心同心圆圈层结构的城市空间向四周无序蔓延,呈现出“摊大饼”式的土地利用模式,这样便给城市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中心交通拥挤。由于大量的第三产业和就业人口向市中心集聚,使出入市中心的交通量增大,引起市中心交通拥挤。

(2)市中心环境质量下降。由于市中心人口过分密集,绿地面积减少,基础设施缺乏,污染严重,人均居住面积狭小,导致市中心环境质量的下降。

(3)市中心发展缓慢。由于市中心地价过高,建设成本昂贵等因素抑制了市中心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发展,西安市的社会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城市交通出行增长迅速。因此,西安市提出了新的规划方案。

整体布局为:采取拉大城市骨架,发展新区;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降低中心密度,保护古城风貌;显山露水增绿,塑造城市个性;南北拓展空间,东西延伸发展的城市布局原则,城市未来主要向西南、东北方向发展;远期主要向北跨过渭河发展。

布局形态为九宫格局,棋盘路网,轴线突出,一城多心。未来西安城市将按照九宫格局、虚实相当的总体结构,形成几个副中心,即在西南方向形成以户县为主的副中心;在东北方向形成以新筑、临潼为主的副中心;在北部方向形成以阎良为主的副中心;在渭北方向形成以高陵(跨过渭河)、泾河工业区为主的副中心;在南部方向形成以长安为主的副中心。

3 国外城市发展BRT系统的经验

第8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功能定位,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全国轨道交通建设方兴未艾,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我国各地建设和管理轨道交通的情况各异。如何正确对待先期修建轨道交通城市的建设与管理经验,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运用,还需要各位同行认真思考、努力实践。本文试图运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根据广州地铁建设与管理的实践,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也就是轨道交通特有的面、线、点关系的角度,探讨若干值得思考的问题。

1 “面”———与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匹配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子系统,必须从属于整个城市系统。由于其项目投资巨大,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深远,因此轨道交通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

1.1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近10年来广州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不断修改完善。广州市的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形成了良性互动,也形成了广州地铁新线建设与城市规划关系的十六字方针:“依据规划、服务规划、超前规划、回归规划”。

在新的一轮发展中,为进一步巩固广州市作为华南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并发挥其功能作用,广州市由原来的八大行政区增加为十大行政区,市区面积由原来的1443.6km2扩大至3718.5km2,城市已由东西向的发展形态向南北向形态转变。广州市总体规划确定东、南部为中心城区发展的主要方向,确定中心城空间布局的基本取向为:“南拓、北优、东进、西联”。根据城市发展的这一“八字”方针,广州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的理念,由以往的“沿城市客运交通走廊布线、重点解决地面客流的快速运送,缓解地面交通压力的客流追随模式”提升到拉开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交通引导发展(TOD)模式”。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特别是城市区域详细规划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轨道交通建设与规划部门的互动尤为重要,也是“超前规划”得以实现的条件。应当注意到,轨道交通建设再重要、再主动,也仅是城市发展的局部,它必须依据和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超前规划具有主动性,但这只是一种手段,服务和回归总体规划才是目的和根本。

1.2 与城市发展战略的关系

国内外轨道交通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不能将轨道交通仅仅作为一种改善城市交通的公益性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将其作为政府引导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通过轨道交通建设来优化城市结构、引导人口分布、改善土地使用,进而在沿线土地升值中获取最大利益。

为此,政府必须要有合理的政策和体制设定,通过TOD策略,建立起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互动、轨道交通与周边物业发展联动的关系。

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中,加强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和服务功能、拉开城市布局、加强区域合作等战略的实施,都需要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并构筑一种依附轨道交通的新都市生活方式。

1.3 轨道交通发展对未来都市生活方式的影响

广州要建设“最适宜创业发展、最适宜生活居住的国际性城市”,为构筑“依附于轨道交通的新都市生活方式”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依附于轨道交通的新都市生活方式”就是“在充分享受郊区田园风光居住环境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共享各种城市社会资源。”

从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城”是权力和统治的象征,“市”才是各种城市社会资源高度集中、发挥作用和效益的所在。特别是目前大城市人口大规模集中,正反映出高效的城市资源具有多么大的吸引力。

在“衣、食、住、行”中,“行”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因此,轨道交通要想匹配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轨道交通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比其他交通方式更有优势,才能去整合人们生活的各种需求。

在城市中心区,轨道交通比常规公交具有速度上的优势;而在郊外,与高速公路相比,大运量是其显著的优势。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后,在车站500m半径的吸引范围内,集中了大量城市社会资源,“新都市生活方式”就具有很大的潜在顾客群。轨道交通每座车站的吸引面积约为78万m2。广州市1、2、3号线形成网络后,52座车站的直接吸引范围大约为4056万m2,可以居住100~200万人。在此范围的居民和各种社会资源,是轨道交通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如果轨道交通在交通成本上合理安排,将具有相当竞争优势。广州轨道交通3号线就是与城市规划互动产生的TOD模式的范例。

1.4 一体化经营

对于轨道交通的效益,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社会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效益是轨道交通项目的间接经济效益,但经营企业并未直接享受。因此应考虑相关的策略,即:间接效益的共享和转移、回馈。

放在更大的范围看,“依赖轨道交通的新都市生活方式”就产生了基于轨道交通的衍生产业群,为市民提供完整的生活服务,这也是产生间接社会效益的基础。

广州地铁采取相关多元化、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希望通过企业的运作,将间接社会效益最大程度地回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企业,也就是最大程度回归轨道交通最大的投资者———政府,以减轻其长远的财政负担。

当然,国际、国内多数城市采取的策略是在城市政府层面实现统筹,而不像广州在公司层面实现一体化。但是,地方政府必须坚持这样的统筹,并给予运营企业以足够的财政补贴和支持,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如果既要求企业按市场经济运作,但又不提供基本的条件,这是脱离实际的。

一体化经营模式,有助于企业主动整合整个路网的相关资源,形成客流的规模效益,特别是运营管理的规模效益和维修养护的规模效益,大大降低建造成本和运营成本,避免浪费。

运营管理的规模效益和维修养护的规模效益体现在管理架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提供上,如几条线的控制中心、主变电站、车辆段、办公设施共用的问题。其中车辆段占地面积和投资庞大,对一次投资和运营成本影响深远。显然,修建计划对规模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汉城、墨西哥城同步修建几条轨道交通线,设施共用的问题可以统筹安排,规模效益也得以体现。目前国内各城市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分期修建是现实的选择,这时如何统筹关系重大,必须慎重对待。在何种层面上进行统筹是关键的策略选择。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强调轨道交通路网规划,强调总体设计,就是希望通过理性的安排,争取投资效益最大化。

实际上,一体化经营强调的是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强调的是运营期的服务整合,强调的是项目寿命周期的投资效益,强调的是建设必须为运营和经营创造条件。

因此,从“面”上思考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轨道交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轨道交通事业的成败。如何引导面上的决策是问题的关键。

2 “线”———轨道交通带状建设、发展阶段

2.1 线路的功能定位

对轨道交通线路功能的准确定位,将决定项目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标准。

有专家提出一种新的轨道交通分类方式,即按交通层次分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城市组团间快速轨道交通、城市组团内轨道交通。

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的客流特征以商务、旅游等为主,要求出行时间短且准时、受控。因此,客流在时段上呈现均布。这样的交通需求应当以定时发车的高速和准高速列车来满足,旅行速度应当在100km/h左右甚至更高。

只要城市不是以“摊大饼”的方式发展,城市组团间快速轨道交通就一定应运而生,也常常以“TOD”的发展模式体现。这时的客流特征,时段上将呈现较明显的潮汐现象。组团间的快速轨道交通同时往往是城市交通的骨干线,缩短城市组团间的时空距离将是其主要的任务。因此,如何针对目标顾客群,在行车组织上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适应客流的不均衡需求)、提供较高的旅行速度(50km/h以上)的服务(以缩短城市间的时空距离)、提供完善的接驳交通(以扩大服务范围)等问题,是建设者和设计者必须认真对待和仔细研究的。

城市组团内轨道交通的车站较密,以通勤客流为主体,出行距离较短,早晚高峰明显,乘客更关注等候时间和交通可达性,旅行速度一般在30~40km/h,是大家熟悉的常规地铁系统。

实际上,轨道交通往往并不以上述划分的简单方式存在,而是在一条线路上存在既有组团间交通、又有组团内交通的混合交通形式。如广州至佛山的轨道交通,从行政区划看属于城际快速轨道,但从乘客角度看,应当是组团间的快速轨道交通与组团内轨道交通的组合,是以佛山、南海组团内的客流交通为主的混合交通形式。

在混合交通形式下,以一种系统的技术标准去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通常出现不易调和的矛盾。单一功能需求采取单一技术系统有助于问题的简化,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需要我们通过多样化的行车组织和较广泛的技术标准去满足,花费的成本代价也较高。实际上这是一个多目标系统的优化问题。

2.2 线路的客流特征

在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研究过程中,应从客流特征角度对线路进行功能定位。

如:广州地铁1、2号线属于“客流追随型”,也就是线路修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沿城市客运交通走廊布线、重点解决地面客流的快速运送,缓解地面交通压力。广州轨道交通3号线属于“规划引导型”,重点是“拉开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即交通引导发展的TOD模式。

但是,在一条线路中,“客流追随”和“规划引导”混合出现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可能是必然如此。如广州地铁1号线两端的天河地区和芳村地区就存在规划引导型的成分,2号线两端的琶洲地区和白云机场地区同样是规划引导的类型,3号线虽然规划引导为主,但同样存在规划已建成区。不同类型仅是哪种成分占主导地位的问题。这时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技术系统和技术标准,适应和满足不同客流特征的功能需求。

2.3 线路的服务水平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为缩短城市内部的时空距离,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只有通过先进的交通工具才能予以解决。

广州在地铁3号线项目研究过程中提出了“快线”的概念,作为组团间的快速轨道交通,将达到50km/h以上的旅行速度。

至于是采取120km/h最高速度的技术系统还是采取“大站快车”的80km/h常规技术系统,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技术比较后选择。但更重要的观念是满足城市布局拉开以后“半小时”出行时空距离的要求。在常规技术系统中,平均出行距离在7~10km。在城市空间布局扩大到20~30km后,需求采取踊切经济合理的技术手段,保证新城市布局中的出行时间仍控制在30~60min内。

要达到这一标准,平均旅行速度达到50~60km/h的技术系统是重要的。但同时还需要对整个出行过程进行优化。在到达车站、购票、进站、候车、乘车、换乘、下车、出站、达到目的地的整个出行过程的9大环节中,乘车环节的时间占到整个出行时间的1/3~1/2。如果对除乘车环节以外的所有环节进行了优化,节省出更多的时间,就可以缩短整个出行过程。

提高非乘车环节服务效率的措施有:通过接驳交通缩短到达车站和到达目的地的时间;通过IC卡简化购票环节和检票环节、增加扶梯缩短进出站时间;通过“高密度、小编组”缩短候车时间。

因此,良好的车站布局、合理的行车组织、便捷的换乘衔接等问题,是在设计中必须考虑的。

2.4 轨道交通线的开通水平与策划

目前,编制项目建设的总策划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建设轨道交通的重要的管理手段。但仍普遍存在轻经营、轻运营、重建设的倾向,最明显的就是体现在开通目标的制订上。

从建设角度看,轨道交通最重要的是“车、电、轨”这三要素。由于车辆是较独立的采购行为,因此策划人员往往将注意力摆到了“电、轨”等建设行为上。对此,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策划明确了建成开通的时间,但忽略了开通的服务水平。实际上开通的服务水平才是对乘客最重要的指标。

因此,开通服务水平(行车间隔和行车计划)决定运营配车数量,运营配车数量决定车辆采购到车计划和调试计划,采购到车计划和调试计划决定工程策划的整个工期。

同时,必须编制运营准备的策划和经营准备的策划。需要考虑组织及人员准备,考虑票价政策,考虑相关多元化的衍生产业群的影响和安排,真正实现建设为运营和经营创造物质基础的意图。

在建设策划中,可以通过投资控制目标分解的方法,通过合同结构策划,明确界面与接口,向管理要效益,简化关系,减少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备,实现均衡生产。

2.5 全寿命周期成本

建设为运营和经营创造物质基础,还体现在“全寿命周期成本”的概念中,在设计和建设实施阶段就为控制运营成本创造条件。

对于“全寿命周期成本”,强调的不仅仅是建设成本(投资)的节约,还需要对运营阶段长期的养护、维修中的工人(工时)、材料的定额消耗进行统一考虑。

在实际工作工程中,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或是系统技术标准的不一样,存在“全寿命周期成本”测算的困难。但可以运用“二八原则”对主要的项目进行测算。这样的预测误差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全寿命周期成本”还体现了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养护、维修成本的思路。虽然有可能一次性投资成本增加,但综合的投资效益却提高了,反映了经营成果导向的原则。

2.6 设计管理的重点

对于涉及10多个设备系统设计单位和10多个工点设计单位的庞大设计的组合,在运用“二八原则”抓重点时,必须对轨道交通的设计规律有清醒的认识。

在明确系统功能定位、明确系统规模后,重点就在于通过稳定客流集散的站位来稳定线路。在明确了服务功能水平标准后,重点就在于通过牵引计算确定供电系统规模,通过模拟计算确定区间通风模式。抓住了线路、供电、通风三个关键,就可以带动和推进各项设计工作。因此,也需要业主为这三项设计的开展创造条件,做好设计服务。

这些设备一方面决定了系统规模,直接影响了工程投资。另一方面这些设备在运营后是能耗大户,也直接影响运营成本。这些都是建设为运营和经营创造物质基础的具体体现。

可见,无论是空间上、时间上(阶段上)以及管理上,轨道交通都带有很强的“线”的色彩。

3 “点”———服务与管理

3.1 与顾客服务的系统界面

地铁作为一个交通服务系统,乘客是在进站、购票、进闸、扶梯、候车、乘车、换乘、出闸、接驳交通等环节中,从灯光照明、空调环境温度与新风质量、装修风格与色彩、导引指示系统的信息、购票和提升设施的方便等方面,感受到地铁管理服务人员与设施的系统界面。因此,在设计中要考虑为乘客提供良好和友善的、方便实现“零干扰”的自助式服务,要认真审核车站总平面的人流组织,保证较短的购票和进闸排队长度,确保较高的服务水平。是否有良好的与顾客服务的系统界面,是设计水平高下的分水岭。

3.2 运营管理的人机界面

轨道交通系统中还有一批每天操作和控制系统的控制中心和车站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通过明确管理模式来明确管理组织架构,通过明确岗位的功能来设计相应的设施,并提供良好的人机工作界面,为他们的操作提供方便,高效地实现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在紧急状况的处理时,此工作界面应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提示,确保系统和乘客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完成后,经常会出现人机工作界面的不合理问题,如:不能提供适宜的使用功能,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降低了工作效率等。

控制中心、车站管理有各自的人机界面,如果不能先定组织架构再定设施,将带来管理资源的浪费。

3.3 与维修养护的工作界面

每天地铁系统停止运送乘客后,将进入紧张的养护、维修工作。能否设定合理的流程,为养护、维修人员提供良好的养护、维修的工作界面,也是我们在设计阶段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需要通过简化养护、维修环节,减少工时定额消耗,减少部件材料消耗,来实现“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减低。

3.4 车站

车站是地铁系统中最重要的“点”,它提供了集散客流的场所。广州地铁开始尝试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中,要求设计单位通过标注500m吸引半径圈,来帮助判断站位设置的合理性,判断分向客流的构成,确定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为此,尝试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各车站每吸引一名乘客的当量成本,作为判断车站规模和投资合理性的要素之一。同时,引入功能模块化的设计思想,对不同功能模块的车站部分实行简化、位移,降低建设投资、减少工程实施的难度。

此外,通过倡导“规划满意、乘客满意、运营满意、施工满意、业主满意”,逐步引导建立车站设计成果好坏的评价体系。当然这样的评价体系不能仅是定性评价,而必须逐步量化评价指标,使车站设计更加理性。

第9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换乘站点 交通功能 综合交通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3-0222-01

引言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将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其换乘问题也将日益突出。对于轨道交通换乘站点需要首先在城市规划中加以有效控制,为换乘站点寻求技术最优、投资最省、社会经济效益最好的换乘方式提供条件;轨道交通换乘站点的设置,也要因地制宜,融入城市综合空间的开发中。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我国以往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细节重视不够,且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都存在着种种问题,导致全国各大城市的轨道交通换乘系统在整体性、便捷性等方面的服务质量难以满足出行者的要求。

1.1 地铁站点及交通网络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轨道交通网线的稳定性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从策划、集资、建设到运营,需经历较长过程。以上海1号线为例,地铁一号线设计和建设时,由于当时轨道交通线网尚未形成,车站设计时均未考虑与其他线路的换乘,导致后建线路与1号线的换乘均为长通道换乘。

(2)轨道交通换乘线位的预留

对于非同期建设的轨道交通线,换乘线位的预留则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设方或投资方宜委托相关的设计单位对预留轨道交通线位,设计预留措施。

1.2 轨道交通站点建设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换乘站设置

轨道交通枢纽车站的换乘形式中,通道换乘和站内换乘最容易在建设中出现问题。通道换乘方式的换乘距离较长,占地不合理,一般作为弥补车站之间规划设计不合理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换乘方式由于乘客步行距离长,容易产生人流相撞、换乘距离加长、换乘效率降低的现象。在车辆到站时,人流呈现阶段式的高峰来通过站内走道,有时还会出现人流交汇而难以缓冲的情况。

(2)站牌及疏导设施的建设

对于外地乘客,由于对车站周边环境不熟悉,又没有必要的信息提示,找到换乘地往往很难。即便找到,也需经历一个漫长的步行过程,且步行过程很少有自动扶梯等辅助设施,在这种陌生的环境下,旅客很可能会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

疏导设施设计的不合理,也往往会造成客流的双向流动,火灾是在两个通道相交汇成一个通道的区间内,由于没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段,在交汇处形成了客流的拥挤,影响乘客的快速通过。

1.3 轨道交通站点运营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售票点的运作

售票点的运作往往是在轨道交通站点运营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若售票亭或自动售票机摆在站厅进站的通路上,则会增加对通过人群的影响。

(2)检票机的布置。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城市轨道交通进站和出站检票机数量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他们没有充分考虑进站和出站客流的分布特征:进站的客流按时间的分布相对比较均匀,而出站的客流相对比较集中。

(3)旅客疏导措施。

当轨道交通车站内的乘客不能快速、有效地疏散时,会出现乘客在车站内滞留和拥挤的情况。这种现象在有多条线路相交的枢纽站尤为突出。

2.建议

在分析我国轨道交通换乘的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轨道交通先进经验,本文从规划、建设和运营3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2.1 规划阶段建议

规划交通在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的建设水平、整体性统筹规划、换乘模式、地铁与其他线路或交通体系的衔接。

(1)首先借鉴国外先进国家车站设计理念、换乘服务系统、硬件设施、人工服务和私家车停车场建设等成功经验,并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2)统筹协调整体的线路建设及市政工程建设规划。在轨道交通线网稳定的前提下,保证预留工程和换乘方案的合理性。另外,协调轨道交通沿线部分,市政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

(3)在规划时就应该减少旅客换乘环节,实现“零换乘”。且避免由于客流情况的改变,使原有的换乘模式无法满足旅客的快速换乘需求。

(4)通过新建站点火灾公交等其他交通系统的配合,满足新生交通网的需求,并保证新旧交通站点之间的高效换乘方式。

2.2 建设阶段建议

在实际建设中,往往会遇到规划中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因而也需要高效地管理机构和机制来统筹这方面的规划协调。

(1)为取得便捷的换乘方式,轨道交通用地与地块开发相冲突时,宜优先考虑轨道交通用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兼顾双方的利益。

(2)由于站点建设和设计涉及各个部门自身的经济利益,因而需要管理机构的协调解决这些局部利益冲突,使得地铁、公交、私有车辆站点的衔接合理。

(3)在建筑设计时应考虑避免旅客在买票阶段的拥堵现象,可把售票机等嵌入墙内,扩大购票空间。此外,在较长的通道内配备传送带,方便乘客有序流动,缓解焦急情绪。

2.3 运营阶段建议

地铁运营可以根据形势随时调整,也是弥补规划和建设缺失,是提高顾客满意度较灵活方式。

(1)在地铁车站运营中,对车站客流的分布特征、流动规律和换乘特点等进行分析研究及预测,从而避免出现通道内人流拥堵。

(2)进出站的检票机布置应该按客流量来设置,出站口检票机数量应该多于进站口的检票机数量;安排现场工作人员在售票口、通道交汇处等人流容易堵的地方执勤;在售票策略上尽量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尽量回避买票环节。

(3)根据外省市乘客的心理特征,实施切实的人工服务,避免其对于陌生的自动化指引工具而产生不安的心理。对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飞机场等外地旅客聚集较多的转乘站,不妨免费派送当地交通线路信息小册子。

3.结语

国内各大城市的交通上都压力很大,拥堵情况比较严重。在经济条件地形地质允许的情况下,轨道交通的修建会很大程度上减轻交通压力。但是对客流的组织是关键的一环,换乘组织又是客流组织关键的一环。所以各个修建有城市轨道或者正筹建的城市一定不能轻视轨道交通换乘的规划、优化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轨道交通的优点,达到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彭冬芝,郑霞忠.现代企业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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