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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报告制度精选(九篇)

2024-03-07 14: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以及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设计施工图纸要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卫生学要求签署意见后,再行组织施工,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工程竣工后要申请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学校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到相对固定的场所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原则上,所有熟食不应隔餐过夜。食堂剩余熟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七)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本方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分工及制度

主橱:食品烹饪加工,把好采购食品原材料的验收加工等环节,变质腐-败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报告管-理-员进行更换。负责厨房地面、库房二连灶卫生

白案师傅:和面、压面,淘洗、消毒碗、筷,负责厨房墙壁、玻璃和大灶与三连池卫生

勤杂工:原材料粗加工、摆放盘碗筷,淘洗、消毒桶、勺,负责餐厅、洗消间、更-衣室卫生

保管:出入库手续齐全,记录详实完整。早点分发

食堂从业人员着装整洁,卫生干净,每个工作日分工负责卫生清洁,每有一次检查不合格,责任区负责的责任人罚款5--10元,未经许可坚绝杜绝食堂工作人员拿取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二次发现予以解聘。

每周五下午卫生大扫除,彻底清扫。

工作人员排班表

临河九小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壮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培训合格证或交部门统一保管,以便检查。

3、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

4、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初级培训时(文章转载自: ahsrst.cn 请保留此标记)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临河九小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变霉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2.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

3.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要本批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4.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5.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它非食品混装混运。

6.食品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入库,否则退回。

临河九小饮食卫生制度

一、食物的采购和验收

专人负责采购和验收。保证食物新鲜、无污染,绝不给儿童吃变质、变味的食物。

二、食物的储存和保管

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账日,应注意妥善储存食物,保持库房清洁,消灭老鼠。

三、烹饪

1.尽量保存食物中的营养素。

2.适合学生消化能力和促进食欲。

3.严格遵守食品卫生要求,预防食物中毒。

四、炊事人员

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胸透、肝功)

2.个人卫生。

五、厨房

1.厨房的设计和设备达到规定标准。

2.环境卫生及食具按时消毒。

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桌、外购的食品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5.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洁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电信用原料要以销定量。

7.制作食品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请保留此标记)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10.应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度2017-07-10 17:20 | #2楼

食堂食品安全 校长第一责任人 制 度#e#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 完 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一、领导重视,纠建并举

我局局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制度创新工作的开展,局党组书记、局长亲自安排部署并强调抓好制度的落实,把制度创新工作以及制度落实的自检自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工作抓好抓牢,局办公室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力求最大限度地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创新工作初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开展制度创新工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年来,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领会,确保制定出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局各科室、各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均能很好地按照《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等执法文书。市政府、市安委会在重点时段,特别是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节前均组织开展了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和市属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做到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

根据我局制定的《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奖励,极大地鼓舞了奋斗在安全监管战线上的干部职工的热情,充分有效地调动起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了以灵活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灵活的改革举措把被束缚的职工思想解放出来,把潜在的职工斗志激活起来,把全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安全监管水平,为我市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翻身仗”的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第3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 不良事件 报告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问题,各地医疗机构的就诊人数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医疗风险和患者安全问题日渐成为突出的焦点问题,如何保障患者安全降低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成为医院管理者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不以惩罚为手段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是建立安全医疗体系的第一步,主动上报医疗不良事件对防范医疗事故、构建平安医院、保障病人安全都是有益的[1]。

1.医疗不良事件的概念

1.1概念: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2]。

2.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报告原则及基本程序

2.1报告原则

①基本原则:凡造成患者、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可能与医疗行为有关,均需要按可疑医疗不良事件报告。②濒临事件原则:某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或医务人员伤害或死亡,则也需要报告。③可疑即报原则: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不良事件报告。④鼓励报告原则:不仅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是非处罚性的,而且及时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应该得到医院的奖励,反之,未及时报告不良事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处罚。

2.2基本报告程序及途径

当事医师在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即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应于当天向医务部门报告,医务部门于24小时内向分管院长报告。报告途径有:①当面口头报告;②电话报告;③书面报告;④网络直报(通过OA办公系统或电子病历系统)。

3.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3.1患者安全目标自2007年在全国卫生系统推广以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也在各地如雨后春笋一般建立起来,通过近6年的发展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既保障了患者安全,也维护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2据哈维超等统计,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自 2008 年建立运行至2009年,1年间共收到医疗不良事件报告49例,其中强制报告不良事件21例,占报告总数的42.9%;自愿报告不良事件 28 例,占报告总数的 57.1%。[2]

3.3 客观存在的问题

3.3.1 医务人员对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仍存在顾虑。医疗不良事件,其会对主动报告后对自己今后的名誉是否有不利影响,科室是否会对其进行处罚存在顾虑;而若是他人的医疗行为,由自己主动上报又存在背后打同事小报告的嫌疑。

3.3.2医学的复杂性导致不能及时上报。当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对于医务人员而言,由于对事件的了解、分析和处理需要时间,待问题明显的时候,某些矛盾已经开始爆发,导致不能通过早期的不良事件报告提前进行相应的干预。

3.3.3 “非处罚”的负面作用。医疗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机制即非处罚的负性作用,会导致科室管理者和当事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关注重心的偏移,精力会更多的放在发生不良事件后是否主动报告,从而忽视了对早期发现隐患及有效防范的足够重视。

4.对加强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建设的几点探讨

4.1 转换观念,建立以人为本的患者安全文化。

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是医院的文化,在加强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全面落实CHA患者安全目标。通过转变观念建立起以人为本、一切以服务患者保障患者安全为中心的患者安全文化。

4.2 完善并细化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中的奖惩及总结分析等机制。

在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中,完善并细化奖惩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应对各科室的不良事件报告情况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并与实际发生的医疗事件进行横向对照,通过及时主动报告不良事件从而将隐患或问题提前消灭的科室应该得到医院的奖励,反之,未及时报告不良事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将受到处罚。同时,医院还应对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良事件高发科室应进行干预指导,对不良事件大幅减少的科室应给与相应政策的支持。

4.3推动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学习改进制度的同步建立。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患者安全目标,而这一制度的功能也绝不仅仅是对不良事件的早期处理。应当同步建立起医疗不良事件的学习改进制度,通过总结分析每一起医疗不良事件,学习经验教训并进行改进系统工程,这样才能达到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真正目的,即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黄利华.推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保障病人医疗安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8,19(2):16-17.

第4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修改日期:2016年

12月

1日

生效日期:2017

1

月1日

负责人签字:

航空安全保卫质控计划

第1章

总则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2006年第八版)要求,根据我国民航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民航局制定了《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对民航安全保卫质量控制的国家政策和目的、组织和保障、方式方法和手段、整改要求等内容做了系统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现编写我公司2017年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

第2章

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及人员构成

2.1

公司航空安保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为安全保卫管理部。

2.2

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2.2.1

主持安全保卫管理部日常工作。

2.2.2

参与制定、实施公司年度安保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并代表安委会对公司的全年安保质量控制状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其他部门。

2.2.3

负责定期向局方做安全工作汇报。同时,在部门乃至全公司范围内,贯彻落实民航局的文件精神。

2.2.4

负责组织部门对国内、外通航安保质量控制的交流和学习,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2.5

作为公司安委会以及应急救援小组领头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救援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形成报告。

2.2.6

代表公司安委会,对各部门的质量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2.7

在整个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检查各部门对民航局有关规章,以及下发的文件、传真等安全信息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安保质量控制工作的改进措施。

2.3

人员构成

安委会主任:严海平

安委会副主任:赵兴山、戚永河、高华

安委会成员:王强、贾勇刚、张瑞峰

第3章

工作制度

3.1

安保质量控制重点部门:安全保卫管理部、机务工程部、航务部、综合保障部。

3.2

安保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3.2.1

安全员在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检查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3.2.2

对于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各部门要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人,经常性检查所负责部门的安全工作。

3.2.3

安全员要定期不定期对公司的安全保卫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如机库、油库等,并如实做好情况记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2.4

全体公司员工均有安全保卫监督的义务,如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领导或主管人员汇报。

3.3

安全演练

3.3.1

定期进行应急安全演练,评估我公司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行动检查表中的缺陷和不足

3.3.2

增强公司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对演练进行评估,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3.3

提高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

第4章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4.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4.2

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4.3

对公司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4

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4.5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4.6

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第5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安全隐患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者,在先进评选、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如若发生不安全事故,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事故、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没有及时发现和安全工作中重大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有关部门确认的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大小的经济赔偿。

第6章

航空安保保障经费

6.1

业务用房和工作场地;

6.2

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3

处置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设备和装备;

6.4

检查、审计、测试、考察、演练工作;

6.5

安保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更新;

6.6

安保培训;

6.7

奖励。

第7章

航空安保设施设备清单

公司现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合计52个。其办公区9个,生活区8个,机坪35个。每年进行一次校准、维护,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操作演示的培训。

第8章

空防安全事故调查措施和程序

8.1

现场处理

8.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8.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8.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8.2

物证搜集

8.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8.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8.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8.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8.2.5

为保证事故调查的快速有效,事故调查组应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取证,如事故地点较远,可安排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取证。

8.2.6

询问取证要及时,避免因时间推移,证人对事故现场有关记忆模糊,防止证人思想情绪发生变化或受到暗示,人为的附和他人而改变自己原有记忆,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掩盖事故发生真相,歪曲事实,影响事故调查和正确结案工作。

8.2.7

询问相关人员时,牵扯到技术问题时,技术组应参加。

8.2.8

询问要严格履行程序,发询问通知书,二人询问,填写询问笔录要认真规范,避免多次询问,同一事实最好两人以上笔录应证。

8.3

事故材料的搜集

8.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8.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

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8.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8.5

现场摄影

8.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8.5.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8.5.3事故现场全貌。

8.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8.6

制作相关事故图示

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8.7

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8.7.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8.7.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8.7.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9章

航空安保信息的管理制度

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

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10章

背景调查的标准、措施

根据鄂尔多斯机场公安、航空安保部、安全质量部的相关标准施行。

第5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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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评议政风活动整改报告市创优发展环境万人评议政风活动领导小组:按照今年市委、市政府开展创优发展环境万人评议工作部署和要求,市xx中心评议活动于7月中旬起全面展开。

着力提升开放型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今年以来,我县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同时,坚持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新干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势推进,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突破口,把工业园区作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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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报告使用说明整改报告使用说明 1、开据整改报告的前提:在设备检查或巡查时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水电气资源管理规定、影响设备安全(超负荷使用、保养不良)或检查问题点多次提出而无改善等以上情况时,均可开出整改报告。

家长学校整改报告五里堆中学示范家长学校整改情况汇报我校在XX年年10月11日接受了市教育局关工委及专家组关于市级示范家长学校的验收。听取了市关工委及专家组反馈意见后,我们感觉到家长学校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细更扎实。

关于科技局的整改报告方案一、征求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1.对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不够。2.对科技创新服务没能出台有效措施。3.对农业重视不够,投入较少。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5.深入基层少,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根据xx市教育局的《关于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通知》,我校为切实加强学校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各方面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严格落实通知精神。

村委会落实整改情况汇报我村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10〕20号)和省《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

“三强”活动整改报告“三强”活动整改报告自单位开展“强宗旨意识、强政策水平、强岗位技能”活动以来,通过学习先进事迹,对照全县、全市先进典型的一流标准查找差距,使工作能力、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向一流水平、更高层次看齐,使自己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已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报告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宜居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便于管理”宗旨,根据我市新一轮商业网点规划,加大新菜市场建设力度,提升改造已建菜市场,规范菜市场管理水平。

热电厂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报告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控及应急处理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们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在我公司热电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活动

人民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整改报告方案一、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这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出的要求。

校园食品卫生排查整改工作汇报根据教育局51号文件的精神内容。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彻底根除了隐患,现将我校的排查,整改工作汇报如下:一、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食堂在建造时,校食堂呈新建的高标准教工食堂。

第6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运行事件报告准则;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

中图分类号: X9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92-3

1 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

经过多年实践,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02/01-1995《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提出一些反馈意见,主要包括:

①某些核电厂原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第16章为“技术规格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电厂FSAR第16章已经没有实际内容,“技术规格书”失去了具体的文件。

②对“违反技术规格书”的理解存在歧义。

③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不同核电厂对“热备用”的理解不同,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何种状态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

④《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2规定“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需要报告,其中不同技术规格书对运行参数的安全限值要求不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不明确。

⑤对于技术规格书没有规定后撤条款的情况需要进行说明。

2 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

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ASN)的法规“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与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相似,其中SSE 3“不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以及SSE 6“需要根据技术规格书或事故处理程序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相对应。SSE 3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是指: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或其他机组发生的可能引起本机组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2]。包括:

①不满足一条或几条技术规格书条款的事件;

②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意的临时性条款)条件的事件;

③时间超过要求而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停堆的事件;

④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一般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对于核电厂第一组随机事件或不可用具体报告准则参考图1的判断逻辑,对于定期试验周期不满足要求的事件报告准则参考图2的判断逻辑。

3 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

NRC的技术文件NUREG-1022规定了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其中“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3.2.2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3.2.3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对应[3][4][5]。

其具体要求如下:

3.1 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按照美国联邦法规10CFR50.72(b)(2)(i)以及10CFR 50.73(a)(2)(i)(A)的要求,如果机组根据技术规格书的后撤要求完成了停堆,则应根据本条款上报执照事件报告(LER)。完成停堆工况的定义是: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LCO)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而言进入热备用(模式3))则认为电厂已完成技术规格书关于后撤至停堆工况的要求。如果在机组完成停堆前已经或能够修复设备不可用,则该事件无须按本条款或10CFR50.73其他条款报告LER。

3.2 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

在美国联邦法规10CFR 50.73(a)(2)(i)(B)中规定“任何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不包括:

①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

②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

③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在10CFR50.36(c)(1)中规定超出核电厂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限值设定的事件需要报告。这类事件中没有三年有效性的限制。

3.3 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

在10CFR50.54(x)中,NRC原则上同意在紧急情况下营运单位采取偏离技术规格书的行动,此时必须满足:

①为保证公众、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②没有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且能够提供恰当防护的措施。本条规定了按10CFR50.54要求偏x技术规格书的情况需报LER。

4 相关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对比

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与法国和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相比存在以下异同点:

①我国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4.1.1实际包括两种情况:

a违反技术规格书的情况(包括不可用超出技术规格书时间要求);

b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并未违反技术规格书)。

NRC技术文件认为第二种情况应按照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进行报告,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则认为应按照其SSE 6准则报告。

②目前我核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定期试验或监督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属于“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这类事件应向NNSA报告。而法国和美国事件报告准则对于检查设备可用性的定期试验未按要求时间执行的情况分两种情况考虑:

a如果无法执行定期试验、定期试验结果证明设备不可用或无法证明其可用性,那么这类事件满足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应作为安全重要事件报告。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按照违反运行技术规格书关于设备不可用的条款,使机组状态后撤。

b如果后续通过试验能够证明设备的可用性,则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按照SSE10进行报告。NRC技术文件则认为此类事件无须报告。

③美国NRC技术文件规定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需要报告,但不包括: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

④法国ASN将“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下列事件:

a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前提条件的情况(核安全监管机构认可的临时条件);

b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反应堆停堆的情况下,超出技术规格书规定时间的情况;

c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通用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d任何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的事件;

e违反技术规格书关于第二组I0维修时间要求的事件。

⑤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

5 修改意见

综合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法国、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建议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升版时,对于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考虑如下:

①根据国外实践经验,建议将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分为两条报告准则,即“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停堆的事件”以及“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

②国内运行核电厂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集中在“技术规格书”自身内容和要求不统一不明确,按照统一的法规要求报告运行事件可能出现歧义或要求过严。我国核电技术及相应的技术规格书从多国引进,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主要参考了NRC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因此容易出现文件体系和法规标准不兼容的情况。考虑到法规不可能对所有电厂分别制定条款,因此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和法规要求修订技术规格书,理顺执照文件与法规要求的关系。

③由于美国核电厂和法国核电厂对核电厂运行模式和工况划分方法不同,不同电厂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热备用状态是否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规定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为了消除歧义,建议明确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至停堆状态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建议将后撤至停堆状态定义为: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核电厂而言进入热备用(反应性状态Keff

④根据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及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规定,建议细化“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明确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不可用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而没有规定后撤条款、不满足第二组不可用修复时间要求、在定期试验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任何与技术规格书认定的安全重要设备相关的异常、不满足定期试验时间要求且设备可用性无法得到保证、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由于设计或分析缺陷导致设备无法执行其安全功能,且该状态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等事件应按照本条款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详细规定。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行政管理性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或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级改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豁免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局.HAF001/02/01-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French Nuclear Safety Authority (ASN). French reporting criteria related to the Safety Significant Events (SSE)[R]. Montrouge: ASN,2010.

[3] US.NRC. Event Reporting Guidelines 10 CFR 50.72 and 50.73, NUREG-1022, Rev. 1 [R]. Washington D.C.: NRC, 1998.

第7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关键词:主动报告 医疗不良事件 对策

2007年,中国医院协会在参考美国JCAHO(美国医疗行业协会)制定的患者安全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版的患者安全目标,随后即在全国卫生系统中全面推广。作为八条患者安全目标中的重要一条,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的工作在全国各大医院开始推广,各医院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及流程。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一方面保障了患者的医疗安全,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该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医院、科室、临床医师层面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对我国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办法。

一、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基本概况

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1]。

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通过及时报告影响病人安全的事故隐患或潜在风险,定期分析原因,交流对应措施等活动,提供了分享病人安全信息的机会,尤其对可预防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可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以达到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目的[2]。

在我国的大多数医院,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基本流程一般是:在临床一线医师发现了医疗不良事件之后,应立即向其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及时向科室主任进行汇报,科室主任应于当天向医务处报告,如为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则医务处应于24小时内向分管院长报告。不良事件报告途径一般有:一是当面的口头报告;二是直接电话报告;三是书面文字报告;四是网络直报(通过医院内网的电子病历系统中的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平台等进行报告)。

二、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运作,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而这些问题基本可以归纳为医院层面、科室层面和医师层面。

(一)医院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清

在医院层面,由于各职能处室责任分工不同,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实际管理部门众多。医务处仅仅是临床医生报告不良事件的负责部门,而护理类不良事件归口在护理部,护士会直接向护士长及护理部主任汇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由药学部门统一监测,器械耗材类的不良事件由设备物流部门负责。这样的分工并无不妥,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多头管理,而多头管理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各自为政,从而形成了管理的空白区。

(二)科主任层面不重视

在科室层面,科主任对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不重视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科主任甚至不认为这样的主动上报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科主任而言,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终究是科室管理或医疗技术出现偏差的结果,即使是非惩罚性的上报也会给医院管理层形成科室管理不善的印象,因此科主任对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并没有太大的热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没有科室主任的大力推行和高度重视,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在临床基层的落实和强化就无从谈起。

(三)无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率低

在各临床科室,对无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率普遍偏低。但是我们要指出,无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仍是医疗不良事件,之所以没有后果,是因为在某个环节,某个错误得到了纠正,但是此类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源头并没有得到明确和处理。对于临床科室,报告无后果的医疗不良事件缺乏主动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是不了了之。但是由于问题的源头仍在,类似的事件会频繁发生,在特定情况下,此类医疗不良事件就有可能从无后果发展为有后果,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安全损失。

(四)自己的医疗不良事件自行处理,实在无法处理才上报

在临床一线医师层面,医疗核心制度里的首诊负责制决定了谁的病人即由谁来负责。对于自己的病人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如果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能够解决和处理的,一般的医师都会自行处理,而处理结束之后,多数并不会主动上报该起不良事件。只有不良事件在临床医师个人层面已经无法处理了,才会想到上报,向科主任及医务管理部门汇报,取得管理层的帮助。

(五)他人的医疗不良事件尽量不去管

由于医疗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即使是首诊负责制,也存在晚夜间及节假日等非工作时段,而在这些非工作日时段,临床工作都是由值班医师来完成的。那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其他医师的病人出现医疗不良事件怎么办?多数的医师会自然的选择尽量不去上报,如果有病人发生了医疗不良事件,那么值班医师有立即处理的责任,这也是值班的职责所在。但多数医师会选择等待该病人的主治医师来进行上报,一方面是自己对该病人的情况并不如他的主治医师熟悉。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同事之间的相处,尽量不去对别人的事情做过多地干涉,避免同事之间发生误解。

三、对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医院整体管理,改变多头管理的现状

按各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对临床进行全面管理和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其实并不矛盾,前者是从工作效率和专业管理的角度,而后者的重点在于统筹协调。医院管理者必须要加强医院的整体管理,对于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而言,改变多头管理的关键在于有一个部门来牵头负责,而最合适的部门为医务处。因为医疗不良事件的主体部分在于临床医师,临床医师是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的核心人员。医院通过管理职责的改革,最终形成由医务处总牵头总负责,护理部、药学部门、设备物流部门及后勤等多部门协作的管理体系。医疗不良事件的上报在各部门汇集统计,定期向医务处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对医疗不良事件加强分析,找原因查问题

医疗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汇报渠道,汇报的目的一方面是沟通各层级的信息,使基层得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理解,并便于事件的统一协调处理;另一方面在于挖掘原因,分析状况,从而最大限度避免类似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强分析,找原因、查问题才是我们建立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目的所在。医院应当同时建立医疗不良事件的点评和讨论机制,定期对医疗不良事件进行分析,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决不能简单放过任何一起医疗不良事件,尤其对于集中发生的类似医疗不良事件要高度重视,因为这样的情况说明我们在系统上存在缺陷,如何改善系统、弥补缺陷就是当务之急的事情了。我们可以邀请院内外专家对上报的医疗不良事件进行点评,并组织科室内部人员进行讨论,举一反三,从而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

(三)增强科室层面的认识,管理要抓科主任

任何科室的工作要想做好,牢牢抓住科主任是关键中的关键。我们通常都说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的工作亦是如此。医院领导层必须要加强科室层面的认知,在科主任例会上加强不良事件的通报,务必使每一位科主任都从内心重视医疗不良事件的上报,消除抵触或是质疑的情绪,让科主任明白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好处,鼓励大家自曝家丑,同时把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的工作纳入到科主任责任制的考评之中,做好科主任的工作。这样,主动上报医疗不良事件的工作就会在科室顺利开展。

(四)细化奖惩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主动上报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核心在于非惩罚性,鼓励上报而不责怪上报人是制度的基础。但仅仅这样仍不够,必须要调动科室员工的积极性,要细化不良事件上报的奖惩制度,对于及时上报医疗不良事件从而减少医院损失的员工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应当发现不良事件而不进行上报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并给予警示处理。在临床医师层面,消除大家对不良事件上报的顾虑,鼓励大家无论是自己的病人还是别人的病人,都进行客观认真的不良事件上报,这样做并不是给别的同事为难,而恰恰是在帮助自己的同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对上报的员工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的颁布,从2007年至今已有近8个年头,这一项患者安全目标的推广为广大患者带来了切实的好处,也为医院的医疗安全工作带来了保障,很多的医疗不良事件或是安全隐患在萌芽阶段即得以消除。现阶段,随着民众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及时解决主动上报医疗不良事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时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医院应当对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更多地从以人为本出发,兼顾到医院、科室及临床医师三方利益,奖惩到位,责任到人,使制度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实现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持续提高。

参考文献:

第8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安全策略相当于企业安全项目的灵魂,只有在企业管理层全力支持安全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且安全策略规定的保护目标明确可行的前提下,安全项目才有可能被成功实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 我们需要在现有的企业安全策略体系中,增加如何对安全项目实施监控和效能度量的书面文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项目度量标准。这可以分四步来完成。

第一步 定义监控

在安全策略中定义如何对安全项目进行监控,是对监控行为进行授权,使其能够保持安全项目的良好运行的先决条件。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企业的安全手册上规定“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设备不能连接到公司的内部网络”,却没有规定到底由谁来负责检查,以及如何对违反该条令的人员进行处罚;或者规定“公司的每个网络设备的流量都应受到监控”,却没有规定什么类型的网络流量应该受到监控。这显然是毫无用处的,但是类似的条令却充斥在许多企业的安全手册里。

因此,我们首先要在安全策略里对监控进行合理定义,内容包括:1)安全项目中什么指标需要进行监控;2)谁来执行该项监控。

在许多场合,尤其在出现严重违反安全策略事件的情况下,负责监控安全项目指标的人员常常需要直接向管理层汇报事件的发展情况.。这时,监控人员需要按照一定格式给管理层提交监控报告。为了方便管理监控报告,我们在制定安全策略的监控标准时,应该规定例行的安全项目监控报告的书写格式。

监控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一些元素:执行安全监控的日期;监控行为的执行人;执行监控行为的地点,如企业的某个部门、设施或办公室;安全监控的主题;涉及的人员名字;监控结果和风险区域。

出于对隐私保护法律的遵守和对企业员工隐私的尊重,我们在制定监控策略时,还应该在安全策略中事先向企业员工声明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监控和记录,以及实施监控的原因。被监控的原因主要有:保证业务处理或业务交易有据可查,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企业系统的未授权操作,为符合培训或服务标准的要求,防止犯罪行为等。

我们在制定安全策略时,为了节约成本和方便管理,应该对监控范围进行限制。限制监控范围的指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监控敏感数据,而不是网络通信流量,除非是使用网络过滤技术防止信息资产的流失;

第二,对系统配置等这样不经常变化的监控对象,可以用定时检查代替持续检查;

第三,重点关注企业的高风险区域。

最后,我们还需要在安全策略中对监控作一个标准的定义。比如说,监控可以定义为对网络通信流量的过滤,系统和配置文件的校验,数据的日志、记录和复审等。

监控的定义还可以以安全策略中的一段文字或者单独的文档形式出现。比如说,有些企业是这样定义的:“由于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隐私策略,而且企业有保护私有资产的需求,ABC 部门将对本部门的所有网络通信流量进行监控和记录,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发现犯罪行为和未授权的使用及访问行为,并保护企业私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本部门所进行的监控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的要求进行书面记录。注意监控的行为必须经过管理层的书面授权,没有经过授权的监控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步 制定安全基线

我们在安全策略中增加定义和授权监控的条款后,接下来要做的是制定实施监控时的安全基线。我们知道,基线是用于比较事物的一个标准,在安全策略中定义安全基线可以为企业的资产保护行为提供一个有效的度量标准。在确定安全基线之前,我们需要先考虑下面的问题:

•我们需要收集什么样的信息和数据?为什么?

•企业业务运作对所收集数据的需求有哪些?

•数据应该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收集?

•数据的收集是否允许使用第三方或自开发的工具?这些工具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谁负责数据的收集和对所收集数据的销毁工作?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向谁提交?采取什么样的格式?

•如何保证提交的数据简单明了?

第三部 安排监控计划

在制定好安全策略监控所需的安全基线之后,我们必须合理安排安全项目的监控活动时间,还应该做好关于如何进行安全监控的工作说明。这样,企业的IT人员才能以标准化的流程执行企业安全项目中的监控活动,管理层也可以掌握企业资产保护的情况。

企业定期安全监控所产生的监控结果,可以作为现有安全项目是否需要新增其他安全产品和人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企业安全培训效果的反馈。最重要的是,企业还可以借助对安全项目进行定期监控的结果,了解现有安全项目对企业业务产生的影响,从而进行灵活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业务需求。

监控计划的安排根据企业的情况不同而不同,我们可以根据企业当前的IT环境和人员情况来确定,并将其写入安全策略中。

第四步 确定报告制度

安全策略对企业资产保护和安全项目效能的监控及度量结果,最终都会在提交给企业管理层的报告中得到体现。因此,一个完整的报告制度也应该通过安全策略确定下来。按照所提交的对象和进行报告的目的不同,安全监控和度量报告可以分成操作性和业务性报告两种。

操作性报告的内容主要包含:按照风险类型划分的安全策略违反事件次数,违反企业安全配置要求的设备数量,废弃的账户数量,来自外界针对企业的不同类型的攻击数量,病毒、蠕虫和特洛伊木马被拦截的数量,等等。

第9篇:安全报告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药品生产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以风险防控为工作主线,以完善落实责任为抓手,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方案的实施,使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中成药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基本药物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高风险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份,(不少于上年度报告数),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确保高风险类药品以及基本药物生产质量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提取物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落实县级药监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市县药监部门事权划分规定,我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负责辖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工作;负责驻厂监督员派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质量授权人制度的实施;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市局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根据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响应。

(二)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市局安排部署,根据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将重点以基本药物、中成药包括中药材和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药包材等为重点,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专项整治。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及2013年检查存在问题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供应商审计、购进原辅料的检验,重点解决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辅料、假劣中药材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有问题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彻查督办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控制安全风险。

(三)全力推进新版GMP实施工作

县内未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尽快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成必要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完成管理软件建立、更新、验证和试运行,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和软件的员工培训。

利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时间要求,支持优势企业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促进品种、技术、市场、资金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县医药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科学分析企业在实施药品GMP过程中存在的药品安全风险,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为加大库存随意增加批产量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质量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工作

做好对基本药物、特殊管理药品子监管工作。同时,按照省局安排完成新修订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赋码工作。建立电子监管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加强对电子监管信息使用,对不能进行核注核销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整改。

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的目标。国家总局计划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覆盖,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时完成全品种赋码工作,为全过程覆盖打好基础。

(五)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防止流弊事件发生

加强对使用麻、精药品和麻黄碱作为原料药用于普通药品生产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计划执行、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进销存情况以及原料药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安全监督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测报告机制,建立药品风险监测机制,制定收集处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药品风监测工作网络图,加大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监测力度,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做好风险信号挖掘、分析评价和安全性再评价,提升监测质量和评价水平,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要进一步提高报告能力和质量。县局药械监管股要在巩固、提高监测报告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报告规范和标准,着力提高报告质量,逐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比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万份,新的、严重的监测报告不低于15%,同时全面推进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的落实。

(七)加强培训,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对县内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开展“药品生产风险控制年”活动为突破口,贯彻落实药品“黑名单”制度和质量约谈告诫制度,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推动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的落实,探索分级管理的新方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加大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障监管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局各股、队要认真组织学习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局《2014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细化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全县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风险监测、分析和排查工作

县局药械监管股和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要重点关注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辅料、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药包材等进购和使用情况,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做好验证、变更控制和纠偏措施等风险管理工作,要防止企业为了挤出改造和认证时间,通过增加批产量来加大库存,而可能导致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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