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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2024-03-06 11: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第2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1、在完善法律法规中,建设好整个法律体系

1.1 为保证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设的专门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有关于矿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条文,比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即使这样,其中还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已经落后,亟待修订,很多矿山安全的法规的整个标准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经建设的法律法规中,有些矿山安全的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还没有很好的明确责任。所以,开采矿产的法制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1.2 对一些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在我国现有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条文中,整体来说还有一些杂乱。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很多冲突和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有些条款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有一些内容又是交叉重叠的,更为关注的不少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法规,它们之间也存在互相抵触的现象。所以,对梳理矿山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之间的模糊不清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规本事就有矛盾有关。所以,梳理所有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从而使矿山安全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对其中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所谓法律的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当前,我管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不健全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些很已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阶高低可以直接影响法律在执行中最大效能的发挥,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实际追究过程中,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和那些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高低有关。所以,要想充分发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还需要对矿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1.4 加强矿产安全法制建设的监管

在实际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使已经成立的法规所产生的约束力将会被大大降低。国家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并对事件的发生处理也较为严厉,不过一些重大矿难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从国家政府职责来说,最主要还是在于责任追究还是是停留较低层面,责任问责的落实不是很到位。针对监管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有对矿业经营者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是目前我国对事故常常采取的责任追究形式,很多时候监督管理者并没有很多的责任承担,实际上,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虽然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的问责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对于还没有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其责任只是笼统含糊的进行了规定。问责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范围太窄等都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不健全现象,这都会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这都会影响法律法规在矿山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实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员和主要的监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一些轻微处分,虽然这也是因失职而被问责,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不疼不痒的处分会带来更大的隐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应该明确规定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在具体情况负多大的责任,事后必究。

2、监督管理行政法律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

2.1 法律问责的基本原则

当前,对于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责任内容还是比较散乱,这些现状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特别是对监管者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所以,法律问责需要对监管人员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定位追究原则,还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并且最好建立适用监督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明确对适用监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些过错责任。

2.1.1 对监督管理主体来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监督管理主体有着比被监管人强势很多的地位,所以,适用归责原则首先要体现出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原因就是,归责既要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职能,整个过程通过技术性方面解决了操作上的事情,监督管理主体充分体现好从严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还需要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关注,重视过错本身,法律的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被体现,并且不能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从而,法律的道德评价被体现。所以,监督管理主体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是要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作为基础原则。

2.1.2 对监督管理人员来说,归责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

明确其自身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是监管人员自愿加入监督管理主体的前提,比如,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同时注重公务员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有这较强的责任意识。“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是德国在公务员法对其公务员所要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等”等在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是对监督管理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条文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正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务员承担道德义务的法律基础。为此归责原则可以很好的增强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2 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可以说,隐患是大多数的矿难发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视这些隐患,矿难最终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这些隐患的漠视。我们需要很好的重视对深思这些在矿山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一些有关的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效果,从而杜绝不作为的行使职权,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患于未然。当然,矿难发生后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责,也能是一种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还是事故发生前对一些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机制的相对缺乏,违法乱用职权现象仍然出现,很多矿山企业在不达标安全条件的便投入生产和市场。常常是等事故发生以后,才开始探究开采单位投入生产的相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追究许许可机关和可申请人在申办矿山生产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和程序。所以,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现在常常出现的中介评估机构和许可申请人串通作假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惩处,使上级主管机关与权力监督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权切实得到落实,同时对那些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失责行为。

2.3 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发生都是一次灾难性事件,严肃追究事故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制止灾难发生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在事故问责中也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来逐步完善中国矿山事故责任的追究制。

2.3.1 问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严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具备的,随意的人治与严格的法治的基本区别也是有程序决定的。近些年来,中国的人大这一主要问责主体在矿山事故发生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视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发挥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和作用。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问询、质询、罢免等问责形式是由宪法赋予的,人大问责程序的完善,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这些问责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担责任方式进一步明确

现在,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问责制承担责任的主要四种内容。但是,通常实际情况是,问责的官员追究何种责任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官员和监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和主动检讨。而一些官员便是引咎辞职而不了了之,因为引咎辞职可以当作逃避责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责任都能逃避。所以,应该使责任的追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担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具体。

2.3.3 行政问责的理念进一步转变

当前,我国还存在发生轻微事故或者没有事故就不需要问责的现状,问责似乎也仅仅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这种问责的现状对事故频发的矿山生产事故的减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员肩负和自己的责任这是问责制的最终目的,行政问责制既要对具体问题的过错进行问责,还要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我们应该应改变官本位观念,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体现民主问责的精神,建立现代行政追究责任的理念。“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民众的监督。”由此,行政问责的理念的改变,需要行政问责制逐步向民主问责制转变,需要权力问责制逐步向制度问责制转变。

3、结语

思考最近几年频频发生在中国的矿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矿山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无情践踏,也让受害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救的伤害,还给国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好影响。追究屡屡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当然可能会不只是一两个原因造成的,它们多事很多因素交织综合的后果,但大都数矿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要不是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要么就是违法行为来自于被监管者。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深入探究,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体制和监督管理的体制,将能够很好的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能够很好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这样,将会从法律上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冬梅.关于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思考[J].《黄金》,2011.1.

第3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20**年,**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工作在县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地实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以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安全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细化安全生产考核,严格落实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重、特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为落实好工作思路,我们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主体责任,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简单汇报如下。

一、强化基础,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监管有章可循

一是抓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各个单位,分解落实到企业、村(社区)、组。街道分别与站所、辖区内村(社区)、企业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年终兑现。对未完成指令目标或隐瞒事故,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的单位坚决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委会紧盯不放,层层落实责任,一抓到底,严格监督管理。

二是抓监管机构网络建设,确保事事有人管

加强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公共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在党政班子成员中明确一人分管公共安全工作;按照区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选优配强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所长,配齐配强安监所人员。目前,要在抓紧做好50%人员进编到岗的基础上,确保其余人员在2010年底前补充到位;村(居、社区)建立起安全监管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并配备专(兼)职公共安全监管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全区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格局。

三是抓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保障生产安全

第是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安委会(食委会)以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公共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和“责任追究”制。第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根据公共安全状况,结合经济总量、人口比例、行业特征、环境特点等综合因素将公共安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递增、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第三是完善硬件设施。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基层基础硬件设施建设,安监所要根据工作实际,落实相应的办公用房,配发必要的工作制服,配备相应的电脑、数码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想方设法解决监督执法车辆问题。

四是完善机制,确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根据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加强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要求,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会议、宣传教育培训、(举报)处理、目标管理责任与考核、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监督检查、高危行业与重大危险源监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经费投入保障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十二项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村(居、社区)要根据公共安全状况和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是规范运作,台帐资料健全完善

要按照文书资料与档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基本情况、基层基础、工作活动、监督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培训、各类制度”等六大类台帐,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完备、整理归档规范、查询使用方便快捷,确保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更加健全、运作更加规范、效能更加显著。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突出安全隐患整治

今年以来,安监所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的专项整治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明确分工,归口负责,确定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先后由安监站、综治办、派出所、教育局、交管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九个方面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排除了安全隐患,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一年来,安监所组织的集中安全检查4次,共查出各类大小安全隐患162处,全部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突出日常安全监管

**街道所辖企业多,监管难度大,在做好安全生产重点隐患监管的同时,我们狠抓了日常监督管理,为此安监所坚持从基础做起,抓安全生产,细化工作,规范日常管理。一是对各种报表、台帐进行科学规范。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事故隐患台帐及“四主两员”管理台帐等分类造册并及时异动。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20**年成立以来,每月定期对各安全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全年定期检查出事故隐患13处(次),并全部整改到位。并要求所属村(社区)对辖区内的码头、船只每星期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四是抓特护期值班备勤。坚持主要领导带班,做到24小时值班,矛盾纠纷隐患及时排查和化解,确保特护期间的安全稳定平安。

三、着眼长远,强化考核,激励先进

第4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技术监督;重要意义

电力技术监督,是指对电力系统内部的发电、供电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掌握其运行性能和变化规律,进而指导生产,以提高发电生产过程效率的生产管理过程。目前,电厂技术监督工作基本使用手工台账或电厂自己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方式进行管理。因为电厂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技术监督相关规范和标准等原因,导致技术监督工作在大多数电厂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使生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设备的技术监督情况,不能真正起到技术监督真正意义上审核监督的职责。

山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规则设计的。通过建立全省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平台,使山西省内各发电企业不需投入太多资金,即可共享技术资源。系统平台提供最新技术监督制度、规范等文件;提供在线技术交流平台,通过技术问答的形式,给省内发电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交流平台;同时,平台将发电企业按照燃料类型、机组规模进行有效分类,建立同类型机组对标模式。单一企业可浏览技术监督指标变动历史,也可与同类型机组企业实现对标。

1 系统设计

1.1 网络架构设计

作为山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的基础,网络系统的建设和设计应高度重视安全性和可靠性。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全省各集团众多电厂的地理分布现状和发电生产情况。

网络架构设计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网络统一进行规划减少了一次性投资成本,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等问题。也便于后期网络的优化和日常管理维护。

开放性、可扩充原则。按步骤、分阶段推进网络实施,网络具备系统规模升级扩充能力,能够适应技术监督管理系统业务扩展的需要。

技术先进性、成熟性原则。方案紧跟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较长时期内为业务完善提升提供完美支持,网络的稳定性得到保障。

可靠性、可用性原则。网络作为业务运行的运载平台,需要有良好的可靠性和可用性,采用先进的高主干带宽技术。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网络系统最重要的原则,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能够防止外部的非法入侵,也能有效阻止内部的蓄意攻击。

1.2 软件功能设计

山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平台业务功能结合电厂技术监督管理的业务实际,同时为了使平台能够起到技术分享、资源共享的建设目标,开发建设技术交流论坛。

技术监督网络:按照集团、电厂建立全省电厂技术监督网络图。

技术监督制度:建立技术监督规章制度体系,便于电厂技术人员下载学习。

专业监督报表:按照同类型机组建立标准专业监督报表,电厂在线进行监督报表数据填报,关键生产指标可通过底层实时数据自动生成。

问题整改:建立电科院(电网公司)对全省各电厂问题检查整改反馈机制,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将问题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问题整改处理完成后,将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反馈,实现闭环管理。

技术交流论坛:平台建设技术交流论坛,实现全省电力技术人员的知识分享。可在线进行技术提问、发贴、回贴,通过会员积分的方式提高技术人员的参与度和热情。

技术案例库:每年将全省各专业典型技术案例整理汇编成册,以视频、图片、文档等形式,在平台中进行分享,为各电厂技术监督专业学习提供有力支撑。

1.3 系统安全设计

作为全省电厂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系统安全设计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在设计时,主要考虑到以下方面的安全:

(1)系统级安全:如对访问IP段进行限制,登录时间段的限制,连接数的限制,特定时间段内登录次数的限制等。

(2)程序资源访问安全:对程序资源的访问进行安全控制,为用户提供和其权限相关的用户界面;在服务端则对URL程序资源和业务服务类方法的调用进行访问控制。

(3)功能性安全:功能性安全会对程序流程产生影响,如用户在操作业务记录时,是否需要审核,上传附件不能超过指定大小等。

(4)数据域安全:数据域安全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行级数据域安全,即用户可以访问哪些业务记录,一般以用户所在单位为条件进行过滤;其二是字段级数据域安全,即用户可以访问业务记录的哪些字段。

2 应用价值

这套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全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已经在山西省电科院建设并陆续投入使用。项目实现了全省电厂生产过程实时数据采集与处理,运行工况监视与在线查询;解决了各电厂技术监督资料文档孤立分散的状态,实现知识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建立全省电厂技术人员专业交流平台,形成知识分享、互动学习的良好氛围;为全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水平提高一个新水平奠定扎实基础。

第5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格局,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整合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地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县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力量。根据国家、区、州有关要求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整合情况,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将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数量按照区、州编制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原质监局下设的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承担食品药品质量检测任务。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大队更名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并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股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原核定编制8名,新增编制9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空余编制的人员补充从现有超编事业单位调整解决。县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主要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办理食品药品重大案件,受理、登记群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等。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为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名称规范为“县XX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事业机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共核定事业编制14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下达服务岗5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管理,会同区域内乡镇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补充从现有乡镇超编教职工及其它超编事业单位调整解决。

在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注重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工作力量。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与县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进度,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编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编办主任兼任。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要求,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能整合、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部门“三定”规定拟定等各项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行顺畅、改革到位。

第6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食品药品;人力资源;GMP;GSP;认证检查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迎来第三轮机构改革,文件精神明确"整合监管职能、监管机构、监管队伍、技术资源与健全基层管理体系",自此,中国延续了十年的以"综合协调、分段监管"为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宣告终结,此前散落在原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局以及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被无缝整合。形成国家、省、市、县、乡镇 "四位一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编办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3号)精神,我区早行动、早部署,积极稳妥开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笔者亲身经历此轮机构改革,目前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职能、人员" 已改革到位,新组建的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正式揭牌运行。

人力资源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源构成的第一资源,直接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为合理配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笔者就本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进行分析,为制定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发展策略提供调研资料,也可为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兄弟单位提供借鉴。

1 资料与方法

1.1 人员基本资料 资料由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咸宁市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1.2方法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以下简称区局机关)、所属稽查分局及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纳入统计分析,重点分析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及食品药品系统聘任认证检查员情况等。

2结果[1~5]

2.1 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经咸宁市咸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的"三定方案",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共核定编制人员86人。目前相关职责人员已划转到位,共到位75人,其中区局机关20人,稽查分局16人,各乡镇食药所共39人。

其中区局机关主要以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划转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人员主要以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划转人员为主,各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主要以原乡镇卫生院划转人员为主,各乡镇食药所负责人则以原区工商局划转人员为主,其出发点是考虑到工商局人员本身具有执法管理经验,适合新岗位前期工作的开展。

2.2 性别分布情况 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男性工作人员55人,女性工作人员20人,男女比例为1:0.36。从性别结构来分析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会呈上升趋势。

2.3 年龄分布情况 区局机关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为30~40岁左右人员比例相持平,乡镇食药所为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区局机关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0.4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 学历分布情况 区局机关20人中,本科学历为 5%,大专学历为60%,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35%。稽查分局16人中,专科学历为31%,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69%。乡镇食药所39人中本科学历为5%,大专学历为33%,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为51%。数据分析表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分别为9%、40%、51%。反映出拥有本科学历人员较少且无研究生学历人员,整体层次比重较大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走低的趋势[6]。

2.5专业构成情况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为7%、医学专业(含中西医结合、防疫、医士、医学检验、卫生管理)为13%、护理专业为10%、食品专业为4%、公共卫生专业为1%、法律专业为2%。经济专业为4%、工商管理专业为21%、其他专业为38%。 数据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呈现多元化而专业性不强,其中涉及主要专业有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职称类别等级及执业资格情况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为34%,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为5%。通过分析得出全区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中级职称比例较高,这一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是在原区卫生监督管理局、卫生院人员和少数原区局机关工作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护士为10%,其他执业资格无(如执业医师等),与食品药品相关的执业资格如执业药师(含中西药)为2%。

2.7 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经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文件精神,新组建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情况分别存在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2.8 食品药品系统聘任认证检查员情况 从聘任认证检查员类别来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拥有国家GMP检查员1人,市级零售GSP检查员5人。从认证检查员岗位分布来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拥有国家GMP检查员1人、市级零售GSP检查员3人、稽查分局拥有市级零售GSP检查员1人、乡镇食药所拥有市级零售GSP检查员1人。

3讨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由多种因素决定,人员配置和人员素质是起关键作用的。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从划转到位及岗位配置情况来看基本合理,但新组建的乡镇食药所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乡镇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是最前沿的一线基层机构,也是暴露出执法问题最多的部门。由于乡镇执法人员多以原卫生院人员为主,负责人以工商局人员为主,这种配合优点是便于前期执法工作开展,但后期就显得"后劲不足",在"四品一械"监管中工商局人员对食品流通环节较为熟悉,卫生院划转人员对"四品一械"监管对象大部分都较了解,也熟悉本乡镇情况,利于执法工作开展,但缺乏执法工作经验,不懂执法、不会写执法文书。这种组合可以互相弥补各自的不足。但这种参差不齐执法模式在短期内将无法改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才能逐渐熟悉业务。在乡镇食药所由于人手少,往往承担着多项监管任务,尤其是非专业人士进入食药系统的,熟悉业务的时间则更长。

3.2 乡镇执法人员数量总量相对不足 咸安区行政区域下辖10个乡镇(不含3个社区街道),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要求此次共成立了10个乡镇食药所,按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核编4~6名;人口5万以上核编6~8名的标准配置,平均到每个乡镇约为4名编制。笔者所在的马桥镇为咸安区乡镇群中经济文化较为适中为代表来进行阐述,我镇有常驻人口3.2万,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230多户 (含自然消减和平均以每月2户的速度在增加),我所实有执法工作人员3人,要对他们生产经营做到全程监管,按照每次监管执法需安排2人的规定,我所3名监管工作人员即使全天候马不停蹄工作也很难匹配,更别说本级政府及上级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等。

故以此原则定编乡镇食药所人数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万分之三的标准,明确人员编制或是按照区域被管理对象数量一定比例(如2%)配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重点考虑乡镇行政区域的人口、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等因素,兼顾考虑行政区域面积、交通等因素,按照保障履职的原则,争取同级编办的支持。

3.3 机构性质与执法工作人员身份不统一 此轮机构改革彻底结束了食品监管史上的"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通过整合实现了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管。但由于历史原因,从省以下开始从事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管的执法工作人员编制也是"五花八门", 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性质为行政机构,而从卫生院划转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专业知识并且常年战斗在第一前线,由于是事业编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法律意义上的处罚主体资格,虽通过编办明确机构执法职责后解决了委托执法权事宜,但与局机关人员身份不统一,没有同拥有公务员身份一样的归属感而影响了执法权威性。建议争取市公务员局支持进行定向招考,解决一批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身份。

总体而言,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人员性别、专业、学历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基层派出机构乡镇食药所还存在着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人员编制身份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因此,此轮机构改革理顺监管体制后应加强监管人员素质建设,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达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 李顺平,尹爱田,井珊珊,等.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与变化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1, 30 (8):42.

[2] 沈益妹,顾志伟, 俞梅华.湖州市乡镇疾病控制人力资源及职能履行现状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31(7):720.

[3] 宋燕,邵蓉.我国药品监管队伍人力资源配置现状分析[J].中国药业.2009,18(8):4.

[4] 兰雪.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现状研[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7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2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杜绝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建立协查机制,加大对广告药品的抽验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封违法违规网站。

(二)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无文号”产品冒充药品上市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开展打击在具有降糖、减肥等功能的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行动。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将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制售假劣药品的黑窝点,确保辖区内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预警网络;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程序,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二)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医药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积极发展现代医药物流,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加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执行企业开办标准,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三)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工商、药监、广电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健全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机制,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四)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的监管。经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保证基本药品足量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达标;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督促中标企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物价部门要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规定配备并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强化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供应的质量管理,确保原辅材料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严格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跟踪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完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受权人制度。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存在较大风险的药物。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查处“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要加大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投入,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机制,加强对上市药品的质量抽验,尤其是对基本药物、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抽验力度;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

(七)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推进临床药师制的实施,规范用药行为,确保临床合理用药。要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禁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里成立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也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整治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违法药品广告整治方案,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制度;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全过程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妥善处置。

第8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开展调查摸底,搞好执法宣传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分队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相对人监管基本情况调研,逐门逐户送达《致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一封信》,采集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类别、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切实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为推行数字化监管模式、全面开展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广泛宣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职能调整情况和依法经营基本要求等内容,使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了解相关规定,自觉依法从业。

二、加强学习培训,夯实监管基础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监管实践技能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为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做好准备,为全员上线监管奠定基础。分期分批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增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自律意识。

三、加强日常监管,深化分级管理

(一)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原则,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和细化审查标准,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关,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依据、监管程序、监管要点等多项内容,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对所有监管单位,按照其量化分级等级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检查和规范,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违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及肉制品食品原料等行为。着力抓好国庆节、仲秋节、元旦春节以及全国艺术生考试、中高考等重要节日和考试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管,确保重大节日和考试期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借鉴吸收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量化分级评价新机制。

四、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市局和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针对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检查记录,建立整治档案,解决突出问题,年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一)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搞好集中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原料、餐具等流入餐饮环节。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学校食堂作为今年的重点整治目标,组织开展1-2次专项整顿。要从严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新开办学校食堂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责令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有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消毒等经营行为,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开展“小饭桌”、“小餐饮”专项整治。“小饭桌”是指学校和个人举办的为低龄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学生提供餐饮和午休服务的校内外场所。主动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全面做好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小饭桌”,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取缔。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对《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内外环境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次性消毒餐具采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

五、加大抽验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完成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把抽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人员,制定符合我区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的覆盖面,尽量覆盖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汇总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各项监管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预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实现全区信息共享,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六、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整体水平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细化示范创建标准,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争创部级示范县(街、单位),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示范群体,带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推进“规范监管年”活动的开展。

七、加强应急管理,科学实施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完善餐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机构和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配备应急设备,编制应急预案实施细则,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有效应对。

结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求,修订完善《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建立基于食品安全关键控制技术的保障工作程序,推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开展。我局重点组织做好区人大会、区政协会、鲁台经贸洽谈会、风筝会、元旦春节等涉及全区的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9篇:安全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设;现场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单位

前言

进入到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科技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现代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趋势是向着面积更为庞大,结构更为复杂以及技术工艺更加先进,与此同时施工现场的各道施工工序与各个施工工种的危险系数也就越来越大,而相关的施工单位又在不断的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的成本,这就出现了相关的施工单位经常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情况,因此建筑在施工时也就经常会出现安全事故。只有做好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才能完全的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使用的安全以及质量的安全。本文便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隐患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对策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分析,从而详细的论述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认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的原则对项目施工而言,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就是为了确保和规范所规定质量的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在质量的控制与管理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核心”的根本原则;“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从而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不必要失误,要以工作质量来保证各种工序的质量,促进工程的质量,确保用户的生命安全;以“预防和预控”为主的基本原则,这是保障施工质量的前提,预防和预控为主,防患于未然,尽量的减少不确定的安全因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人员的素质、工程的材料、机械的设备、工艺的方法、环境的条件等方面。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分析

1、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愈来愈年轻化或知识水平不高,相对来说缺少安全施工的经验,安全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以及施工现场各专业技工不足,操作人员也普遍缺少安全生产规范化的学习,因此,安全施工的一般常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比较差等。目前,许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措施。具体表现在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差,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原则性不强,监督管理任务不明确,监督管理手段不强硬。

2、建筑材料不符合规格

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是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基本单元,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它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以及材料标准的要求,将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物的质量等级与结构的安全。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由于建筑材料质量的不合格,轻者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的返工,重者导致因为工程质量的原因出现各种危害到人们生命安全的事故。建筑材料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很多,例如检查抽取的建筑材料未达到建筑材料标准对的要求,对工程项目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的把关不严格,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未检查其出厂合格证等,导致部分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建筑实体当中,甚至一些过期建筑材料使用到建筑施工中,这些均会严重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

3、片面的追求项目工程施工进度

任何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的速度,均要依照相应的时间分配比例进行,尽量掌握好其中的平衡点,但实际上有很多工程项目为了提前迎接领导检查或某些大型的活动而建设,从而造成工期短,任务重的现象。为了早日的完工,把施工进度当作整个项目工程业绩的表现。未结合实际的情况,片面追求建筑施工的进度,自行将项目工程的施工顺序进行了不合理颠倒,建筑基础的部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建设,隐蔽工程未及时的验收或尚未能验收就已投入了下一道施工工序,这些存在的问题将给工程项目的质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进而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现场管理的改善对策

1、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控制管理要以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的质量条款为准则。工程的质量主要应该表现在施工工艺、材质及维护保养等多个方面。特别在对重要单元工程或是采用新工艺与新技术设计的单元工程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细节漏洞,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半成品材料、成品材料及原材料进场时应严格实行质量的控制。在施工当中因为管理方面失误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当面的问题,不论问题严重的程度,都要认真的对待和处理。

2、增强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是法律、经济、技术以及行政的整合体。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是很高和执法力度不强等,已经导致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因此,为了全面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尽量减少和避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不断增强施工团队的工程质量意识,大力开展相应岗位质量的培训,严格的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使监督机构全面发挥应有的职能和素质。加强培养建筑工程监管人员的质量意识,确切实际的抓好建筑工程中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的工作,若发现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的上报和处理,从而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从而有效的避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施工质量和质量验收

在建筑工程开工以前,要严格让工程师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质量控制的计划和标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进行质量的控制和检验。实施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准则,以施工的工序控制为手段的程序化管理,应采取施工单位自检,监督单位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对隐蔽的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的隐蔽部位以及关键工序实行另外的监理,对施工的全过程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建筑的质量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要求的部分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监督的力量,把承包商的全部工作内容纳入监理工程师的视线范围内,保持相应的透明度。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质量公正的第三方,要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相应质量的认证权,严格按照基础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上道工程工序不经验收合格绝不允许进行下道建筑工序施工。不合格部位的工程量坚决不予承认,并责令承包商限期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质量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四、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平常大众对生活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的水平也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所以加强工民建施工技术管理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生存的根本,企业要想能够做强做大,就必须不断的完善工程项目技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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