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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2024-03-05 10: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会计准则本身就是对企业会计标准进行统一,对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行为进行确认,保证会计质信息质量有着规范性、引导性和保证性。保险会计是一种行业会计,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流动和特定价值形式的保险业务活动,在年终对保险会计决算时,要对企业负债、保险利润进行有效的估算和计算。随着新会计准确的颁布与实施,我国保险会计具备了一些新的特点,而在处理保险会计时,也有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促进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问题

1.没有有效测试重大保险风险,没有有效分拆混合保险风险。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不同交易场所有着不同的保费收入。尤其是在201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H股保费比A股保费明显少于10%。主要是由于在确认保险合同时,或者在制定相关计量原则时,没有进行有效测试,而出现一些差异,并且没有分拆混合保险合同风险。

2.未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保单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保险合同而支付的成本,保单取得成本又是承保费用,主要是进行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通常是采用费用化法和递延匹配法。要根据保单取得成本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保单取得成本是计为当期损益。使保险公司的当期收入无法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匹配,很容易出现业务亏损等现象。

3.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允价值,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无法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保险公司通常在承受着高利率保单和低利率保单都会承受着保险财务危机,在评估高利率保单时,利率是7.5%,当市场利率高出高利率保单时,就会掩盖保险公司的利率差。当小于7.5%时,保险公司会产生相应的支付危机。低利率保单的保守法定精算准备金在超过市场利率时,会造成报表利率下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低利率保单会造成保险公司有着过多的业务,但盈利水平却是不断下降。

二、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特点

1.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核算体制。保险会计在建立核算体制时,按照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进行确定。综合性的保险公司必须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核算损益。当财务会计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就需要按照年度对损益进行结算,采取多年期损益结算,按照业务性质明确核算时间。

2.选取不同货币计价。在保险业务中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选择人民币为货币计价。而保险业务和长期工程险业务都会涉及到保险业务,在入账时以原币进行结算。在年度结算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并将其进行汇总合编制报表。

3.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利润一般是营业收入除去营业支出除去营业税金和附加除去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剩余的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可见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的特殊性,使保险公司的年度利润是由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影响。

4.估算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年度决算。一般公司在确定资产时,是不需要将负债进行考虑,而保险公司在结算时,要对未决赔偿准备金进行估算。

三、基于新会计准则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

1.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对于采用何种处理方法一直是受到争论的。在根据国外处理保险会计来看,采用递延会计处理方法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处理,解决新业务亏损取得了非常显著效果。采取递延会计方法,主要是分摊成本是,将保险公司年度业务费用的利润进行比例分摊,将年度的利润压力进行有效降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可采取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设立相应的虚拟账户,保证财务会计平衡,确保可以真实准确的反应出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2.将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进行明确。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并要防止保险公司通过规模保费的模糊利益误导了利益相关者,必须要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比如规模保费和保费收入的概念和内容就需要明确,并要将其区别进行说明。当保险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使用规模保费说明公司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指标时,这时就会误导报表外部使用者。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有着真实准确的数据为公司外部使用者进行利用和参考,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而得出来的数据进行开放性使用。

3.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由于没有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进行明确细化规定,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估计准备金金额时,都各自发挥,其估算方法也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不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得到降低,造成投资者和投保人无法很好的使用财务报表。因此基于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要为准备金估算制定合理规范的技术性操作规程,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算的复杂性,在核算准备金时也要具备统一性,减少和避免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

四、总结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作用。在我国保险会计在新会计准则下,存在着一定问题,对保险会计造成相应影响。这就需要在发展我国保险会计时,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并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以此保证保险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淑琴.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探讨[J].财会研究,2012,36(20):556-559.

第2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摘要:2006年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9 年12 月,财政部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这无疑给寿险业的会计报表带来了很多变数。本文认为,新准则颁布不仅仅影响寿险公司的报表,还要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业务结构、准备金、内含价值等带来巨大的变化,这样新准则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 :保险新会计准则;保单获取成本;寿险责任准备金;内含价值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产生的背景

(一)保费收入确认局限性

由于保险业相关产品的不断创新,部分新型的保险产品都会逐渐内嵌衍生为工具。这虽然有助产品销售量的增长,但是却模糊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而且保险业中的很多产品并没有对它的内嵌衍生工具部分进行一个清晰的定价,而只是将这部分的收入计入到保费的收入中,据此来计算保费的收入与保险公司所要承受的保险风险,这样传统的做法不利于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与风险收入总量。

(二)准备金计量局限性

由于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很大的行业,它业务的特殊性使它的财务报告具有它自己独有的特点,这些都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所涉及的负债计量上。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一直都是由精算师来提取的,就像“黑箱”,而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二、新准则对寿险业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对寿险保费规模的影响

新准则中的要求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使保险人既承担了保险风险还承担了其他的本来不需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这就需要对保险风险与其他的风险进行合理拆分,把保险风险的部分纳入到保费收入中,并按照保险合同的准则严格进行核算。

引入混合合同分拆法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方法,使得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发生了变化,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水平,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回归保险保障主业,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

(二)对保单获取成本的影响

保险公司中的各项业务的费用分布一般都是不均匀的,特别是寿险公司自分布的第一年的费用使用。主要是由于新合同签订的初始需要大量的经费,这些经费也就间接成为保单成本的组成费用之一。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寿险公司运行中只追求规模和效益,遏制公司在运行中所导致的保险效率低、迅速扩张的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的现象的出现。新准则中还要求寿险公司将当年的保单曾获取的成本按收付的金额来实现计入,不可以分摊到之后的保险业务中。新准则的实施虽然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对寿险公司当期的业绩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一些刚成立的发展中寿险公司而言,就容易产生新业务上的资金周转亏损,使其盈利时间延长,进而增加了其经营与发展中的困难。

(三)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在新准则实施之前,寿险公司一般采用的精算假设都是较为保守的,评估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公司的定价利率,定价利率的设定主要是参考保监会每年所公布的利率上限,即是公布值中高利率保单的7. 5% 与低价利率中较低些的部分,或者其他业务利率的2. 5% ,而“2 号解释”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准备金的评估利率标准是原来具有偿还能力的监管利率所设定的,然后转变为市场利率进行定标,对传统险、分红险等评估利率从2.5%调整为国债利率水平区间。目前国债利率水平均高于2.5%,万能险、投连险等产品从2.5%调整为公司预期投资收益率,根据保险行业法则,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少,留存利润越多,反之准备金计提越多,利润减少,使准备金评估向公允价值过渡。

(四)对寿险内含价值的影响

内含价值是指保险业务中的未来现金流向,它包括了投资收入、保费收益等现金的流入,还包含了寿险理赔、雇佣金、业务手续费和管理费等。由于保险行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而风险又具有损失不确定这一特性,就导致保险公司的成本、收入具有了估算性。如果只单纯的依靠利润、净资产的收益、市盈以及投资收益率等传统的财务报表来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价值,所得出的反映都是不真实的,不能够真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以上情况,内含价值的衡量方法是较为客观、科学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业公司尤其适用于内含价值衡量法。新准则对于保费的计量以及准备金的估计都有了新的规定,对于寿险公司长期合同利润的实现时间分布都有了新的调整,从而直接改变寿险公司业务的内含价值,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因股东增资压力而导致的资本占用成本升高问题的出现。

三、新准则下对策分析

(一)回归保障功能,扭转传统经营理念

新准则下保费确认口径的变化,给寿险公司业务销售带来挑战,应回归到保障功能,扭转传统的“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经营理念,而且保障功能是寿险行业区别于其他保险行业的根本源头,其次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产品及业务结构

寿险公司无论是从产品的设计上还是业务的销售上,都必须要强调寿险业最根本的保障功能,就是大力发展保障型、长期型的寿险业务,始终坚持“短期变长期,趸期变期缴”的原则,使其内含价值增高,不断优化寿险业务结构,实现业务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的统一。

(三)加强公司管理

以往的财务报告制作中,各部门之间交流较少,财务报告按职能由各部门分别完成,高管人员只做为最后审核者,极少参与到财务报告的编制中。新准则准备金方法的改变,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评估体系,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四、结论

新准则实施之后保险业要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这样才有利于公正、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结果,还能够促进寿险公司业务的结构调整,使得寿险行业能够“又好又快”地发展,寿险公司在强调保障功能回归、调整业务结构、加强公司管理外,同时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改进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指标体系。另外,还要强化对保险相关产品的监管,正确积极地引导保险产品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保险产品的准入标准,抑制排除期限过短、没有保障成分的保险产品的出现。与此同时,更要强化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从源头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结构调整,控制公司发展规模,注重保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从而增加风险的保额、内含的价值、退保率及投诉率等评价指标,引导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为寿险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刘璐,张伟琦.会计准则变动对寿险公司经营的影响.石家庄经济院学报,2011-04-12.

[2]刘玉焕.保险新会计准则对寿险业务的影响.保险研究,1001-3306(2010)07-0064-06.

第3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58-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农业、石油天然气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作出了规范,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与中国2007年之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操作有相当大的差异,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在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发现一些新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从5个方面分别指出了新准则有待完善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一、保险风险的界定基于保费收入的确认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确定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相比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定义的保费收入不同的是,后者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记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除此之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险合同认定方面存在的差异还有:①中国会计准则无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国际会计准则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②中国会计准则在分类时对保险风险的重要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至少存在一种情景,该情景下在保单存续期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点满足M=死亡给付/退保或满期给付-1>x%,则认为该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③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账户型的团体年金、保障程度低的投连、万能产品均确认为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型保单和转移绩效风险的再保险合同不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在新准则实务过程中,对于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保费难以界定,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进而可能导致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和对比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在2008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2008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解释2号”) 对于保险合同的认定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的明确

我国新会计准则颁布时,国际上对于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倾向的方法,也是我国实务中采用的方法。后者有悖于会计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9年7月23日的联合会议中,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所有的取得成本都应当费用化。这样,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将成为统一的国际准则新标准。

三、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方法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要求保险人应当至少每年年底终了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以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但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公司通常采用毛保费(包括利润和费用)责任准备金评估法,划分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但不包括投连保险业务和万能保险业务;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业务;包括保费收入、保险利益支出、退保金支出、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及其他非保险利益支出等最佳假设,但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在应用时也有一些弊端,目前还存在某些争论。首先是计算过程复杂,消耗的精算资源较多;其次是计算结果有时过多地依赖假设条件等等。对于保险负债公允定价的机理,目前在国际保险界虽然日渐被接受,但实际应用还处于争论探讨的阶段。由于这种定价过程首先需要确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并且要建立相应的各种精算假设,还要以复杂的模型为基础,其计算量大、定价成本较高,而且缺乏一定的标准化,所以,目前各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没有一定的标准。

公允价值具有计量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实际操作难度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即使是在保持活跃交易的证券市场,公允价值在每天的不同时点确认,差异也会很大。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较差的可操作性,这容易导致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使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失真。

尽管如此,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取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业界的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理念和方法也将在国际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推广运用。

在实践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亦即如何估值,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努力创造条件施行保险负债公允定价方法,制定保险公司的先进会计准则,形成新的内部会计报告系统,克服和杜绝因传统会计准则造成的不规范和不匹配,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更多科学真实的公司经济价值的有关信息,使我国保险业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真实的经济信息,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工作。

五、保险行业信息披露

企业的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企业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需要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加具体、更加严格,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首先,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有待统一完善。以投资类寿险产品的披露为例,投资类寿险产品多采用报纸披露的方式,内容为投资收益情况,时间按月或按季进行,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特别是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避而不谈,或披露得不全面、不详细,极易产生误导。新华人寿、平安对于投资联结保险的信息披露采取以月为单位时间的方式,每月公布一次。太保的万能寿险信息公布则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末公布,公布内容为当季的投资收益率。其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过于简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规范要求相比,相去甚远。再者,保险宣传语言有待规范,杜绝各类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刻意隐瞒、质量严重失真、不容易理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出台了多个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办法或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质量要求。

2006年12月8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的通知》,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007年8月28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的通知》。

2009年9月27日,中国保监会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与今年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实施。该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随着《解释2号》中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信息: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的方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设定的依据。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有关保单信息。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以发现,在保险行业实践和应用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有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过程。对于新准则的实施缺陷、概念缺口以及与国际通用准则存在差异等情况,逐步在随后出台的各种规定、解释和制度的过程中予以规范。相信,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还会有不同的对于新准则的实施问题涌现;同时,也会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对其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并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董淑珍、杨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影响研究[J].华北金融,2009,(03).

[2] 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2007,(07).

[3] 肖芸茹、林蕊.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N].中国保险报, 2006-12-25.

第4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第5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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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第6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摘要: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并日趋完善。现在来看,保险会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保险会计准则。

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4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7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3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6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3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7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摘 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对保险业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新准则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保险 保险会计准则 建议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出台回顾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又由分离到统一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发展阶段。这4个发展阶段要么没有充分流露出保险行业的特点,要么制度规范存在差异化,不系统或过于繁杂。同时由于这4个发展阶段与国际会计准则有着较大的差异,阻挡或局限了国内保险会计制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使保险企业得以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关于“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机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并计划在最近几年内,在所有大中型集团企业内实行,从而构建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与传统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保险会计准则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如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审核目标是保险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公司;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的测试标准符合可行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单独审核,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清晰性原则。尽管新准则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对保险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新准则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拟对其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供实务界参考。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存在的问题

1.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保险会计新准则中“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首先借鉴国际惯例,强化了“保险风险机制”,作为审核和判断保险合同的基础依据;其次“保险风险”还可作为分解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比如:理财性的产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险风险,又有投资风险)的依据。但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没有表露出“保险风险”的内涵,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重点,“保险风险”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合同也难以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

2.新准则对“再保险风险”未予明确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即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均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3.违背了会计原则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企业在签订业务或继续续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费用,其包括的内容有手续费用、劳务报酬、体检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保单取得成本源于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保险人在获取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劳务报酬应当在产生时计算到当期损益中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销售空间,在其他各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效益总额与销售业绩之间呈现正的增长关系,即销售业绩提高,企业效益也随之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来分析,会计监督核算的最终成果也要结合上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真实有效的反映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4.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

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新准则规定在确认保费收入当期,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并确认为负债,但仍未改变《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保险精算评估方法,这使得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采用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难以防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错配问题―当市场因素变化时,公司的负债相对锁定,而资产波动较大,不利于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稳定。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1.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我国应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

2.严格监管再保险风险产品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范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

3.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鉴于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故我国可以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4.对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其他的建议

鉴于新准则关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费计量方式难以防范应收保费,笔者建议将其改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使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才能提醒非寿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新准则应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要求,比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创新能力信息、保单条款、费率、赔款状况、销售渠道等都是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能被真实、及时地披露,可以为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可通过改变资产或负债计量基础来解决会计错配,但是这两类方法各有利弊,最好赋予保险人灵活计量资产、负债的权利。例如,在利率变化时改变会计政策,重新计量指定的某些保险负债;明确可应用影子会计;允许主体对投资性房地产分别做出选择公允价值模型或成本模型的决定,以减轻会计错配。

参考文献:

第8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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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9篇: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 会计核算 不足

伴随着我国保险企业的不断推进,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很多的保险会计准则,从而使得保险企业更加标准、规范化,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然而由于保险企业发展起步比较晚,很多经营管理模式还不够成熟,尤其是在财务方面,使得保险企业将面临众多的财务风险。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很多保险企业中,会计核算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结合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来对企业内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从而有助于保险企业更好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一、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准则特点

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就是国家针对保险行业所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如我国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发展到了现如今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阶段,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会计制度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更加接近国际惯例。即新的保险会计准备不仅规范了传统的保险合同的认定、划分与审核,同时还构建了很多现代化的理念,更加的符合会计核算过程中的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以及清晰性等原则。并且使得会计核算中的报表更具有真实、可靠性;二是保险行业的准则更加突出复杂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现代保险行业的复杂性所决定,不仅会涉及到保险行业业务常用的技术术语,而且对于保险会计准则中的一些问题还有待彻底的解决,从而使得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有了一定的复杂性。

二、目前保险会计准则实施中所体现的不足

(一)保险风险不够明确

保险风险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重点内容,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保险风险有一个明确的限定,同时对于特大保险风险也是没有进行限定,从而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解难以操作。最后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会计对收入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有违会计原则

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对于保单取得的成本中,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如常见的有手续费、体检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明确规定需要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这种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的核算方法,其实有背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准确性。

(三)再保风险的管理机制不严格

新保险会计准则中明确的指出了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但是对再保险风险的机制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会计准则的不严谨性,就会导致会计再保险会被泛滥的使用。对于再保险人所需要承担的各种保险经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就可以把风险转变为再保险,这就是财务保险,属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其中一种,能够为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带了经济上的丰厚回报,深受保险行业的青睐,因而被广泛滥用的情况就会出现,但其最根本就不具备风险转变的条件,因而成为了金融投资的一种工具,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效益增收的一种假象,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起到一定的粉饰作用。

三、保险公司会计具体核算哪些工作

(一)收入的核算

作为保险公司,其主要的收入就是保费收入,当彼此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就需要对保费收入进行核算,即对公司收入的确认。但由于收入核算的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签订都可以进行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对公司收入的分类确认,并且对于不同性质、种类的合同期收入的核算方法也是不同的。我国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收入的核算,需要以公允价值为主体,实行权责发生制,从而确保保险合同与收入的同步核算确认。

(二)准备金的核算

对于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我国对其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进行对外举债的。因而需要通过准备金的方式来表现出公司的负债,对于这一公司重要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真实的反应出保险公司的盈利与偿债能力。但就目前的准备金的相关制度,我国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三)投资收益的核算

投资收益的核算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做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一个保险公司的收益情况,同时还能够准确的反映出其资金投资的浮盈。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主要包括四方面,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与应收的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算且变动后计入的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费用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保险的赔偿款、销售费用以及其他所发生的间接费用。我国的会计准备中对保险行业中所出现的费用支出,主要都是以费用化的方式来进行核算,把公司当期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当期损益,从而对保险企业的成本有一个正确合理的计量,与此同时,还有助于财务风险的把控。

四、如何做好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做好企业资金的审批、核算与控制

做好保险企业内资金的核算与控制,可以使得企业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合理的规避掉一些财务分险。在具体的资金核算过程中,要采用双重管理方法,一是通过企业的银行存款系统,二是对现金控制系统,并且对于公司的现金与银行存款进行每日的结算统计,对于资金的增减变动做好相关的记录。除此之外,还要做要资金的预算与结算工作,并对其审批流程做到严格执行。

(二)强化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核算的基础都是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会计制度准则,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保险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并且建立起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从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

(三)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由于现代保险行业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因而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体现在对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的核算上,随着信息量的增大,使得公司财务核算也会随之变得复杂化,不仅增加了难度,而且对于信息的准确、及时也会受到影响,因而保险公司可以适当的采用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从而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如上海的一家保险公司早在2012年就引进了ERP财务系统,能够很好的把公司各个部门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不仅提高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加强企业内审工作

内审工作的执行是保险公司对于核算工作的一种监督与控制,可以有效的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因此作为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从而为企业的管理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内审工作还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起到检查的效果,如保险公司的经营、投资、融资等这些方面,内审部门都是需要进行对其审计的。

(五)会计集中核算要建立标准的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要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流程再造原理,把会计核算业务建立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标准化的会计工作流程可以保证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使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全面、健全的推行。会计集中核算要求会计科目体系要做到上下统一,多层次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以体现出管理的要求,并能够和资产管理、预算控制相协调。

(六)培养专业的财务人员

为确保会计集中核算能够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绩效。保险公司应该培养以下三种专业型人才:首先要有基层单位中专门负责业务录入的人才,他们能够编制基本的会计凭证,进行本单位会计系统的基础维护以及简单的税务业务和资产业务;其次是在保险公司集团中心的会计人员,他们负责会计系统的维护和完善,公允价值的确认基础以及如何进行减值准备计提等专业化会计业务,汇总会计报表的生成和重大事项的事前和事后控制;最后是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核心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结束语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同样也需要适合于这一行业的会计准则,由于我国正在处于相关会计准则的构建期,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与健全。而保险公司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想要达到一个稳健快速的发展,还需要加强对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与标准化,同时还要紧紧贴合国家的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保险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强化公司资金的控制与预算,从而提高保险公司整个的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为企业合理的规避财务风险,推动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泉列.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研究[J].中国商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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