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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2024-02-27 10: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影响。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一、新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9

4、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3

第2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会计准则》是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它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根据当时的国情,借鉴国际惯例而出台的。它在我国会计改革中是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充分协调之后,于2005年11月发表了联合声明。之后王军副部长明确表示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国际趋同,2006年我国已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作为基本准则的具体准则《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也同时诞生了。

修改后的《存货》和《借款费用》准则对原准则中规范的会计核算作了部分删减和修改,笔者现将它们的具体差异简述如下:

一、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未明确规定其他成本中是否包含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在有限情况下,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二、存货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取得存货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期间费用,一次性结转到损益类科目。

新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一)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成本。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不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应当扣除有关短期投资收益或者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将闲置借款金额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允许将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

资本化金额应当以累计存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存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三、减值方面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对存货跌价损失,旧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当存货发生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同时规定计入“存货跌价损失”账户。

四、商品流通企业采购成本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计入存货成本,而计入营业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五、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材料耗用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

新准则规定按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

六、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了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和实物数量法等;规定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新准则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一种产品的加工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七、存货盘亏、毁损的计价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存货由于盘亏或毁损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存货核算所使用的账户不同

旧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物资采购”账户,新准则改为“材料采购”账户;新准则还将旧准则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合并为“周转材料”账户。

九、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

旧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

货币易》的规定确定。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3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一、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适用新准则。例如,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新准则和旧准则的不同之处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由于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由于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的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把后进先出法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

(2)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3)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三、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对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与税法存在差异,在新准则中的体现之一是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下面举例说明:

某公司2005年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100000贷:管理费用100000

假定该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 所得税276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 本年利润2763000 贷:所得税2763000

若公司采用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他事项不变,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 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730000 贷:所得税2730000

如2006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因为公司在进行2005年纳税申报时已将该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06年该减值准备转回时可不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2607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607000 贷:所得税2607000

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 计算本年应交税金: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递延税款33000

4.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2640000 贷:所得税 2640000

第4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存货成本衡量、正常产能;存货管理;绩效

一、新存货准则分析

1.1存货的定义

(1)存货是一项资产;(2)是正常营业活动中备供出售的商品或产成品;(3)正在生产中且将于完成后提供正常营业出售;(4)于商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

1.2存货成本衡量

1.2.1初始衡量

A.成本的构成

1.存货成本区分:(1)商品及原物料存货的成本(即采购成本);(2)制成品、在制品及劳务供货商存货成本(即加工成本);(3)使存货达到可供销售或可供生产状态及地点所发生的其它必要支出 (即其它成本);(4)减除项目:进货折让或补贴等

2.下列支出宜认列为费用,不列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损耗的原料、人工或其它制造成本;(2)储存成本,但生产过程所必须者除外;(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及状态所发生的支出;(4)销售费用

A.衡量原则性质或用途

不同的存货得采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不可替换的项目及依项目计划生产(或购买)且能区隔的产品或劳务必须采个别辨认法。存货存放地点不同或适用税率不同,并不足以证明其得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B.成本流动假设—正常情况

1.个别认定法:资产负债表上所表达的存货成本为该项存货实际采购或制造单位成本。2.其它存货项目(1)先进先出法(FIFO):资产负债表上所表达的存货成本为最近期的采购或制造单位成本。(2)加权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资产负债表上所表达的存货单位成本为期初存货及本期(月、年)进货的加权平均成本(或移动加权平均成本)。

1.2.2特殊情况下的存货衡量方法:A.零售价法 B.标准成本法

二、新公报对存货管理及公司绩效的影响

国际准则公报的制订与研修主要系着眼于信息透明度的实务需求,亟思会计处理能与产业的管理实务更加贴近,兹列举新公报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如下:

2.1逐项比较法所采用的定义,兼顾在不同产地、生产线等成本要素价格的差异,除谨慎投资评估也导正企业成本核算机制,使其能配合存货的品项管理,俾争取最有利的评估结果;

2.2净变现价值法,更确立同类企业在竞争力不同时,所展现的售价(议价能力)差异;

2.3闲置产能列入当期费用,让企业必须投入成本动因分析,更有利于成本控制及订价策略,提升其竞争力。

三、审查实务所面临的挑战

3.1正常产能的决定与评估

以产业实务而言,产业在设立生产线的初,应已经规划妥预计实际产能,后续的运转结果应系作为决定正常产能的主要评估依据,惟印证于实务仍存在极大的主观判断或争议空间,由其设立新的事业部门或建构新的生产线时。KPMG Insight试着提供一些实务应用的参考指标,包括:

1.营业性质、经济因素、产品生命周期的状态及预测的可靠性;

2.设备产能及预估的使用状况,包括计划中的维修及停工;

3.经调整部正常坡动及状况后,未来各期间生产活动平均可达到的预期水平;

4.如果实际产能与正常产能差异很大且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则应考虑修改正常产能。

在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号”存货的会计处理准则”第一次修订条文适用问答集中,关于正常产能的规定除引用国际会计准则上述规定外,另有相关正常产能是否可依产业特性的淡旺季节有不同产能的设定及分摊?主管机关的答复如下:企业不得依淡旺季节分别设定正常产能,而宜考虑各期间或各季的状况订定一平均正常产能,惟各期中期间正常产能与实际产能所产生的差异。

3.2停工成本的处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停工,但某些成本仍持续发生,例如当公司发生非预期的机械当机,此时租金仍持续支付,依KPMG Insight的观点,停工期间发生的成本只有在以下状况可以资本化:

1.停工是计划性的、短暂的,且系为存货可供销售状态前所必须的(例如:存货需要熟成的时间);

2.即使是停产期间,为使存货达可销售状态直接相关的成本,例如在工厂停工期间所购买的额外原料成本;

3.依KPMG Insight观点,非预期的设备当机所导致的停工,期间所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厂房及设备折旧)不应认列为存货成本的一部份,但在预定维修(岁修)的停工期间内的租金支出(或厂房及设备折旧)则可认列为存货成本。

3.3维修(岁修)费用的处理

在企业决定分摊生产成本所依据的正常产能时,公司应将每年计划的岁修停工列入考虑,但当企业计划性停工时,其维修(岁修)费用并非工厂应资本化的项目,试举例如下:F公司是一家生产冷冻水果罐头的公司,于会计年度前六个月期间采收新鲜水果,的后的六个月则停产维修,停工期间没有库存,在决定分摊生产成本所依据的正常产能时,F公司应将每年计划的岁修停工列入考虑。然而,依KPMG Insight的观点,后半年期间所发生的维修成本不应在前半年的生产期间内估列,基于:1.后半年将发生的维修成本不应在前半年就先认列费用准备;2.后半年进行的维修系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存货生产的成本,并非为前半年的水果生产销售发生的必要费用;3.维修成本亦不可资本化并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生产期间分摊,因维修费用并不符合会计观念架构中的资产观念。

参考文献

[1]李真,石青. 美国养老金会计准则的回顾和思考[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4) .

[2]翁健英. 关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思考[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

第5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E2专家,高级审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MBA、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2003年起在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成果《构建现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获中国通信行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成果《国有大型通信运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获部级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2007年建成某国有上市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经过四年的常态化运转实施,效果良好。

前言

存货核算是企业会计的基础领域之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和中国会计准则均要求存货计量考虑存货的历史成本和当前价值,然而两国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成本与市场孰低计量方法却有着显著不同。文章通过对两国存货计量方法的对比研究,取长补短,这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存货相关内部控制由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美国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计量方法

美国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计量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在ARB 43之Chapter 4中,SFAS 151中也有部分内容。存货的基础计量方法是历史成本,在此基础上使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Lower of Cost orMarket,LCM)进行计量。“cost”的含义即通常意义上的“成本”,然而“market”却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并不是简单的“市场价”,而是指重置价格与可变现净值经过计算和比对后确定的一个价值量,本文简称其为“市场”。

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应用过程如下:

1 确定市场(market)

市场是存货的重置成本,但该成本限制在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内:

(1)上限值(ceiling)――可变现净值(NRV,即售卖价减去为此而发生的销售成本)(2)下限值(floor)――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利润(NRV-Normal Profit)

(3)如果重置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则市场=上限值(可变现净值)。如果重置成本低于下限值(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利润),则市场=下限值(可变现净值~正常利润)

2 确定成本

存货成本的计算泡括所有使存货具备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格,正常的运输费用、整理成本以及正常损耗。需要指出的是,成本的计算与上限值和下限值无关。

3 选择成本与市场中的低者,做为存货价值。既可以对每个存货项目计算,也可以就存货整体进行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至资产负债表日共有A、B、C三种存货,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按照成本与“市场”孰低,存货期末计价过程见表2。

存货A:市场等于其重置成本,即102.5元,因为它介于上限值(125元)和下限值(100.0元)之间。按照成本与“市场”孰低,确定存货价值为102.5元。

存货B:市场受限于下限值55(80-15-10)元,因为52.5元的重置成本低于下限值。按照成本与“市场”孰低,确定存货价值为55元。

存货C:市场受限于上限值,即45.0(55.0-10.0)元,因为47.5的重置成本高于上限值。按照成本与“市场”孰低,确定存货价值为42.5元。

二、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详细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中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仍以上述企业为例说明。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不需知道存货的重置成本和正常利润。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存货期末计价过程如表3、表4。

存货A: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以可变现净值计价,确定存货价值为102.5元。

存货B: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以可变现净值计价,确定存货价值为55元。

存货C: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以成本计价,确定存货价值为42.5元。

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存货A、B、C最终均按成本价计价,分别为105元、57.5元、42.5元。而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只有存货C的结果最终按照成本价计价(42.5元),A,B均按市场(market)计价,分别为102.5元和55元。

三,中美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法的主要不同

1 我国会计准则是“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而美国会计准则是成本与“市场”孰低。“市场”不是可变现净值,而是重置成本,只是这个重置成本要受可变现净值的制约和修正。

2 美国会计准则成本与“市场”孰低的计算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重置成本;第二步是确定ceiling和floor,第三步是重置成本与ceiling和floor进行比对,确定“市场”;第四步是“市场”与成本对比,以低者作为存货计价。我国会计准则只有两个步骤:一是确定可变现净值;二是将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对比,以低者作为存货计价。

3 在依据成本与“市场”孰低确认存货损失后,当存货可变现净值(市场)回升时,我国会计准则允许冲回损失并将存货价值调回最高至确认损失前,而美国会计准则不允许冲回损失,不允许回调(recovery),只能在存货实现销售时才能一并确认。

4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种类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美国会计准则规定,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既可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算,也可以按照全部存货计算。而按单个存货项目计算成本与市场孰低,通常比按照全部存货计算成本与市场孰低,得出的存货价值更低,需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更高。

四、中美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法

的优势和不足分析

1 美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法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高于我国会计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简单地以“可变现净值”做为存货计价,存在很大的问题。多数企业的大量存货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不是为了销售,企业对这些存货不具备正常的销售渠道,根本无法实现所谓的“可变现净值”。比如,某制造厂年初以2000元的单价,从某商场购买了10块手表,准备用于客户联络和服务。年底对这10块手表计价时,其可变现价值很难确定,因为该制造厂并不能通过商场来销售这10块手表。如果该厂到集贸市场,甚至到购买手表的商场门口去售卖这10块手表,成交价可能是1500元/块,1000元/块,甚至出现无人购买的现象。再如,某电器设备制造企业,以1000元/块的价格购入10000块电池,用于制造设备。该企业并无制造和销售电池的资质和渠道,年底时却要计算这些电池的可变现净值,这样只能通过繁杂的人为估计,先估计设备售价,再估计至具备可售状态所必须投入的成本,二者相减,得出所谓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如何实现,“确凿证据”如何取得,很难有一个客观而公允的方法。

而美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的计算,依据的是重置价值,也就是企业从正常渠道购买该存货的价格。正常渠道的市场销售价格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允价格。以前述为例,年底对手表进行计价,首先要参考一般商场该手表的正常销售价格(重置价值),而不是企业自己通过非正常渠道变卖手表的价格(可变现价值)。再如前述电池,首先要参考电池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公司的正常销售价格(重置价值),而非企业自己通过非正常渠道变卖手表的价格(可实现价值)。确定了重置价值之后,还要用可变现净值进行修正。市场(market)不能超过上限值(ceiling),以避免将过多的损失延迟到未来确认。如果不设上限值,有可能造成企业过高估计存货的现值,从而延迟计算损失的时间,导致当期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升高以及未来成本的升高和利润的降低。市场(market)也不能低于下限值(floor),以避免将过多的利润延迟到未来确认。如果不设下限值,有可能造成企业过低估计存货现值,从而在本期计算过多损失,增加本期成本,降低本期利润,增加未来利润。

2 美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法提供的会计控制功能比我国会计准则强大

我国会计准则简单地以“可变现净值”作为存货计价,虽然要求“确凿”证据,但实际上留下了很大的人为判断空间。如前所述,制造型企业对于材料型存货,根本没有正常销售渠道,很难实现正常的销售价格,多数情况下依靠人为估计,人为调节的机会很大。而美国会计准则依据的是存货的重置价格,这个价格是竞争市场上的正常销售价格,很难被人为控制。尽管如此,美国会计准则又进一步要求,重置价值既不能高于上限值(ceiling),也不能低于下限值(floor),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

除此之外,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一旦调减了存货价值,即便存货价值在未来有了回升,也不允许再调回来,企业只能在最终实现该存货的销售或使用后,才能够确认该价值的回升。而我国会计准则允许调减存货价值,又允许未来再做调回,留下了一个人为调节利润的巨大漏洞。以前述某企业购买电池为例,由于该企业当年利润较高,并预计次年经营形势比较困难,该企业主动确认每块电池的“可变现净值”为700元,10000块电池共计损失3000000元,使本年利润减少3000000元。次年,该企业又取得“确凿”证据,每块电池的“可变现净值”为900元,10000块电池共计调回损失2000000元,使次年利润增加2000000元。在中国当前的会计、审计道德环境下,这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3 美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与“市场”孰低法远比我国会计准则复杂,推广使用成本较高

与我国会计准则简单的“可变现净值”不同,美国会计准则成本与市场孰低法的计算非常复杂。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多达千万,层次不一,多数人员的职业水平尚待提高。对于美式核算,我国很多会计人员在短期内很难理解和掌握,推广使用成本会相当高。

五、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讨论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计量方法极为接近,二者均规定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不同之处在于,我国会计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而IAS2对存货的计量没有区分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一律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初始计量与期末计量同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可以保持前后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便于企业内部的纵向比较,而且采用孰低法进行初始计量,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由于可变现净值更多的需要主观估计,估计结果也难以验证,作为存货的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就这一点而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国际会计准则提供的关于存货计量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控制功能劣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相比就相差更远了。

第6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1.存货计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中,存货一律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没有区别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在我国,新准则将存货的计量分成初始计量和资产负债表日计量。规定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规定采用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

2.存货初始成本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新准则都明确规定: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成本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基本成本三个组成部分组成。第一,存货采购成本。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采购成本采用净价法计价;而我国存货准则规定采用总价法,我国会计准则采用总价法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第二,存货的加工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的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加工成本的定义基本一致。但国际会计准则将间接生产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从内容上看,国际会计准则对间接生产费用的定义,比我国存货准则中制造费用的内容要广泛。第三,其他成本。新IAS2对存货的其他成本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将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附有延期结算条款时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不作为存货成本的其他成本。如果购买存货附有延期结算的条款,那么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计入赊购期间的利息费用。在我国存货其他成本中,对于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附有延期结算条款事项,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如何处理未作具体规定。

3.存货成本结转差异。在我国的存货准则别提到企业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并计入成本费用。这有助于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关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存货的期末计量。第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选择方法。在确定存货跌价准备时的选择方法上,我国要求单个计提的前提下,可采用分类计提法和合并计提法。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个别计提,某些情况下可以合并计提,而认为采用分类计提法是不恰当的。我国新准则制定考虑到实务中对种类繁多的存货逐项认定可变现净值的困难,在方法选择上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这方面我国准则的规定能更好的适应我国会计实务操作的要求。第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可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我国存货准则与IAS2都明确规定,应当在减记的范围内予以回复。这一点我国规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新IAS2中阐明了以前确认存货价值减记转回的情形,即可变现净值的增加的几种情形。我国新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认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在确认存货减记转回方面,因为新IAS2规范的具体化而产生新的差异,但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两方基本思路是一致的。

二、存货计量的趋同

1.存货初始成本计量。第一,存货采购成本。在汇兑差额方面,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采购成本不再包括汇兑差异额,这一规定与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业务自身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有选择的取舍,使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的前瞻性与稳定性。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2006年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与国际准则更加接近,同时也更加注重实际情况,注重经济实质,为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对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期间费用处理,06年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与国际会计准则将采购成本费用计入采购成本的规定相一致。第二,其他成本。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主要包括:通过非货币易取得的存货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按规定确定。这些规定与IAS2规定基本一致。

第7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准则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应的会计准则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也就不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为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做出了规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等其他方法记账。

一、国际上对存货计价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2号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目前欧盟、香港、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完全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或已经实质性趋同,美国的会计准则也正不断朝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进行修订。

不同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这种趋同的趋势,反映在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上也是一致的。这次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做出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及其影响

(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企业对具体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总要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存货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不一致性。在一般情况下,外购或自制的存货与出售的商品之间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实务上就会对发出存货成本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计算。为了准确提供存货成本的会计信息,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时,通常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其次要对企业的资产按其取得或交换时的实际价格计价入账,入账后的账面价值在该资产存续期间内一般不作调整。再次要充分考虑决策风险。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投资者做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损失缩小或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获得风险收益最大化。

(二)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货一般用于对外销售或自用。对外销售则构成销售成本,企业自用时,则构成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通常情况下,存货用于对外销售的情况较多,所占比重很大,所以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引起的存货价值的差异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通过销售成本的不同反映出来。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后进先出法

4、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5、移动加权平均法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当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时,本期销货成本是在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而被广泛采用。但采用这两种方法会使当期计算得出的销售利润大于与当期销售成本配比的实际销售利润。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既不能与当期销售利润配比,又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就可能同时损害了前后两个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后进先出法在应用中存在曲弊端

后进先出法首先有一个“后入库的先出库”这样的一个存货流动假设。期末存货通常是按先购入的购价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购入的存货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近一次购入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

(一)采用后进先出法容易产生存货实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以最后购进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他的优点是较好地使接近当期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从而计量的营业收益较为真实。不仅能够谨慎的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利润的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长远利益,还能够客观的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利润的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长远利益,与当期销售收入配比,满足会计信息的客观性要求。

但是一般情况下,存货的实物流转一般是“先进先出”,如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造成实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后进先出法虽然能够减少所得税,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收益,影响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影响以净收益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

(二)后进先出法会加重会计的工作量

存货是按不同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的。在此基础上应用的后进先出法我们通常称之为“单项后进先出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存货品种、规格繁多,在日常核算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若采用这种“单项后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当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时。

(三)容易发生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造成存货积压

若采用后进先出法,通常情况下,期末存货通常是由若干个价格所构成,而并不是有一个价格组成。当本期销售数量大于本期购入数量时,则采购成本中包含了前期低价购入的存货,与本期销售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期购入数重的情况相比,可以增加利润,同时导致支付的所得税和股利的增加,使得前者这部分现金流出量大于后者,从而出现在相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由于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下存货成本有所变动不同导致的对以前低价存货的补偿即为常说的后进先出法清算,它一般发生在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会计期间。期初存货的单价构成越多。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的数量越多,则后进先出法清算就会越严重。但当本期采购数量大于本期销售数量时。虽然不会形成多支付所得税和股利的清算现象,但同时增加了期末存货的价格层次,积累了不必要的库存。不利于存货周转。

我国企业在近几年一直使用的是后进先出法,有它的必然性,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点。但随着经济大环境改变以及国际上的影响,我国存货计价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四、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第8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使之逐渐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了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打下了良好的前提条件,由此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历史性突破――这无疑对改进和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在,笔者依己拙见针对《企业会计准则》部分内容浅析与大家探讨。

一、新旧“准则”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新准则在“存货”内容部分取消了关于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改进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流转,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同样,取消后进先出法,这样将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而且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使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前后内容比较,传统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因此,企业或者某些部门通过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及其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之内容。新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原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而在原来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原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原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原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这时候我们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来推算。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我们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新存货准则对原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做出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由于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由于新存货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两种方法,当市场物价不稳定时,对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物价连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的企业,发出存货成本偏高,相应期末存货成本偏低,从而导致利润虚减;而物价连续下降时,发出存货成本偏低,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导致利润虚增。取消这两种核算方法将使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更为客观。

二、强化“新准则”的地位及其作用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对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报酬,会计准则的变化必将影响企业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对于已经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主要在于更便利进入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对管理还比较落后的企业而言,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对提升管理理念和改变管理方式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9篇: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存货准则;存货计价方法;公司财务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相关会计处理原则的改变,会带来公司账面净资产的改变。在新会计准则下,很多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尤其是尤其是投资、存货、债务重组、无形资产、企业合并、资产减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均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导致上市公司因此而采取某些操纵利润的手段。

一、存货的定义、计价方法及存货准则

(一)存货及其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①。存货的概念是相对的,不可一概而论。企业的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存货,主要看其是否在一年或大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出售或者耗用而转换成企业另一项新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项存货,因为他是房地产企业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即将出售的资产,而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而言,房屋及建筑物就是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

存货计价是指在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发出存货的价值进行计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得当,直接影响当期销售成本和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计算,进而对当期和各期的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存货的计价主要是以原始成本为基础,在此基础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条指出:存货的成本,除了对于通常不能直接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以外,存货成本计算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加以确定。后进先出法则是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二)新旧存货准则对比

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旧的会计准则下,后进先出法都作为允许的存货计价处理方法。2006年财政部正式的新会计准则中,作为重要变化条款之一,存货的计价方法取消了原来可以采用的“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存货成本,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不一致。

具体而言,“后进先出”法在核算存货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显然会虚增公司的利润率,影响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并有可能导致信息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另外,此方法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而将“后进先出”改为“先进先出”,即在核算存货成本时参考的是最早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尽管会缩小公司的利润率,但是它更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状况,这正好符合了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

新准则取消原来的“后进先出”法,对原来采用该类方法的公司而言,改变了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存货成本的结转和公司的利润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至于由此产生的利润变化是增是减,则视当期的物价变动趋势而定。

(三)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比较

后进先出法假设后入库的存货实物先发出,在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时以最近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如果发货批量超过最后批次入库的货物批量时,超出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批入库的单价计算;先进先出法是指发出的存货按最先入库的那批单价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成本流转假设是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时按最先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如果发出的批量超过最先入库的那一批时,超出部分则依次按下一批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

无论是后进先出法还是先进先出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先进先出法的优点在于:首先,对存货进行盘点时,不论是定期盘存还是永续盘存此方法都可以运用;其次,期末存货成本的价值比较接近现行成本;再次,存货的成本流转和通常情况下的实物流转一致;最后,存货数据较为客观,不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缺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方面,容易引发现行收入不是现行成本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由于实际销售成本与现行销售成本存在差额,容易引起存货利润。后进先出法的优点在于当期的销售收入与最近入库的存货成本相对应,符合配比原则;而其最大缺点则是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不一致,另外,企业在对存货进行盘点时所采用的方法受到的约束性也比较大。

二、存货计价方法变更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存货计价方法的了解,无论采用后进先出法还是先进先出法对存货的成本进行计价,都各有其利弊。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的前期投资项目可能会由于现金流不足或投资成本高而暂时搁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也可能与其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但是,从总体上来讲,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存货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的一致性,更能反映企业长期的经营状况,更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可比性的财务信息,这些都与会计的一般原则相符合。

(一)影响成本和收入计算,改变会计利润

在物价上涨的趋势下,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改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后,企业的销售成本是前期的购货成本,企业销售却发生在当期,这样导致营业收入与销售成本不配比,销售成本下降,销售利润上升,企业的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相应增加;而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利润会相应减少,不符合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从而可能会造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具有可靠性。

(二)影响应缴所得税、现金流出量和实际可支配现金流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会计利润总额有所增加,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也因此提高,从而导致流出企业的现金流量相应增加。由于企业增加的部分利润是虚计的,实际并没有产生现金流入,反而因利润的增加多缴所得税,造成现金流出量增加,从而减少实际可支配的现金流。当企业有新的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时,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搁置项目,错过投资的良机,或者因资金不足而提高了投资成本。在物价下降的趋势下可能出现的情况则刚好相反。

(三)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不利于相关者做出决策

在物价上扬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成本按早期的进货单价计算,这样导致企业的资产计价偏低,影响财务报表分析的准确性。由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根据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据此做出决策,如果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可靠性不高,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四)改变企业股票价格,影响企业资金筹集

采用先进先出法,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利润率随之提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企业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就会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投资者通过分析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率,很有可能做出购买公司股票的决策,企业的管理者也可以将持有股票出售而获益,这样,企业能够比较容易的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在物价下降的趋势下,此方法在企业股票价格上则可能产生相反的影响。

三、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及应对措施

(一)新准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新准则变化催生投资机遇

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为国内企业打进国际市场提供了国际化财务语言。同时,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极大地改变了报表数据,企业可通过预测物价走势进行投资,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2.新准则落实面临的挑战

每一次的变革和创新都是一把“双刃剑”,新准则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其贯彻实施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新存货准则以原则为基础,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来调整其会计政策,这样企业就有可能会通过公允价值来造假,而且,中介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公正的职业操守,评估业是否得以很好的规范,这着实令人担忧。其次,过去利用减值准备隐藏利润的公司,很可能利用年报的机会,将以往提取的减值准备冲回以调节利润,这也是实施新准则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再次,存货发出成本改用先进先出进行计价而产生的存货利润/亏损,导致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失真,影响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

(二)应对新准则变化的手段措施

新存货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其对各主体的影响受新会计准则其他部分的制约。针对新准则落实面临的挑战,为确保新准则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不论是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还是财会人员和审计人员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落实。

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较旧存货准则而言,新会计准则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同样也存在着利润操纵现象无法回避的问题,为防范企业利用新会计准则的自由裁量权操纵利润,证监会应适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规范,让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财务报表的影响,实现“阳光下的利润”信息的披露制度;另外,还应不断完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新准则运作的基础机构,比如高质量的审计准则、强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致性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公司应完善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在新存货制度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这就对利润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当期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了影响;同时,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当期存货成本、当期权益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企业公司应充分利用新存货准则中的改变,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相关利益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3.财会人员应转变观念,提高素质

对财会人员而言,转变观念加强职业判断是关键。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他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新会计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讲究以原则为基础,允许财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做账,以求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以原则为基础的新准则不会告诉财会人员什么不可以做,只要求遵照它的原则去做,因此给了财会人员做账时很大的自由度,而这种自由度的空间是需要以正确的职业判断为基准的,这就要财会人员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不能太依赖制度上的东西,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具有更为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

同时新准则对公司财务总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他应重设合理的财务报告流程,确保管理层在新的框架下编制财务报告时能够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尤其是提高披露的水平。另外,财务经理人应该学习一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掌握资本运营、降低财务风险的技能,更新原有的法律、税务、财务、金融等在内的知识体系,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4.审计人员应对转变思想,升级技术

当会计技术升级时,审计技术也必须升级,否则很难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做出判断,审计人员由查账师升级为分析师。审计师不仅需要具备报表编制人员所具备的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评估价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对资产风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正确的审查。因此,审计人员应转变思想,不断学习新事物,提高从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以适应会计制度的转变和适时调整。(作者单位:四川省经济贸易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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