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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总结报告精选(九篇)

2024-02-26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总结报告

我校在接到《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紧急通知》后,校党委、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相关科室参加的专项工作部署会,按照文件精神,严要求,抓落实。通过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出来的每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排除安全隐患,为打造平安校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作部署情况

学校成立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领导小组,由校长严红伟任组长,副校长王小宛任副组长,柏建营、牛泽双、吴保国、王桂周为成员。于2019年3月18日至21日对学校拉网式、全覆盖的进行了安全大排查。

二、排查问题清单

学校工作小组全方位进行校园安全排查后,存在一些问题。

1、按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硬件设施需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

2、在食品安全及疾病防控方面,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基本规范。以后进一步做好季节性的疾病防控工作。

3、在消防安全方面,针对全校电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后,个别线路存在老化现象,学生有私自使用电热壶烧水现象。

4、在校车及交通安全方面,学校虽然指定了固定的停车地方,并划出了车位及警戒线,但仍存在乱停乱放现象。

5、因学校是群体单位,学生年龄因专业不同,素质参差不齐,欺凌、谩骂现象时有发生。

三、问题整改情况

1、针对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个别硬件不足的情况,学校加大投入,及时进行更新、补充。

2、在季节性疾病防控方面,学校医务室提前做好宣传、教育、防治措施,实行“日晨检、零报告”制度,减少季节性疾病的发生。

3、针对校园个别线路老化现象,学校总务科及时进行了排查、更新。针对极个别学生私自使用电水壶现象,进行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

4、针对校园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由保卫科指定专人管理,每天进行督查,使校园驶入车辆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第2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我办公室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团结一致,扎实苦干,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运用组织协调手段,以确保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众饮食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现将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新的提高。食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为此,县政府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初的食品安全会议上,县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全县20个乡镇政府分别签订了《__*二OO六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和靠实了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我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格局。

二、强化组织协调,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作用。我局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积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根据县政府授权,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起草制定了《__*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报县政府已批转下发。组建了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做好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大力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对于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1、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标识为“内蒙古伊穆河乳品有限公司、广饶东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的东方牌“脑白金加锌补钙奶粉”、“高钙中老年奶粉(补钙、补锌、补铁)”和“全脂中老年补钙奶粉”的“空壳”奶粉事件,联合工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检查清理,共出动执法人员73人次,执法车辆5台次。2、在“__山歌艺术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等节会来临之际,我办公室积极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会议,安排节会期间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旅游景点和城区的食品安全,共进行联合大检查4次,检查饭店、商店等523家,出动执法人员1025人次,执法车辆58台次。在节会期间,无一例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实现大的好转。我办公室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管中,把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等作为重点品种,紧紧抓住农产品种植和养殖、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和消费等重点环节,把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作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管,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落实节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五、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我办公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为目的,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起符合西和实际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起草的《__*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已批转下发。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毫不放松的抓、坚持不懈的打,但是食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战线长,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落后,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经营条件差、进货渠道混乱;中小餐饮单位和街头食品摊点数量多、分布广、卫生条件差;各类集体食堂经营成分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隐患不同程度存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复执法及监管空白的问题,执法装备差、监管经费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综合监管的作用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七、明年工作打算

1、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实现新突破。强化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推动食品质量的提高。强化日常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认真落实《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

2、食品专项整治要实现新突破。将继续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 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和城乡集贸市场,机关学校食堂,医院、学校周边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食品摊点等重点部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的不法行为。

3、农村食品监管要实现新突破。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监管网络和信息网络,从根本上解决监管空白问题。

4、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突破。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制,形成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机构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协作体系。建立应急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责任。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智,实现各部门间资源的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

第3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随着国家和各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各级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也更高,考核力度逐步加大,不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标准时,也要求下属单位领导定期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一方面可对照检查其职责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被检查、被考核者个人而言,则可在回顾、总结和思考过程中提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但部份人不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或者不能有效反映实际问题,或者让审阅者不知所云。下面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特点,谈谈如何写好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第4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渡口渡船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渡口渡船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健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特大事故或险情(特别严重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严重Ⅱ级):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较重Ⅲ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事故或险情(一般Ⅳ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1)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徐新士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处处长陈宏兼任,成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内分5个应急救援处置小组。

(2)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研究、审批、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②检查督促本市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④召开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3)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协调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

②检查督促本市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上级机关或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经授权,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⑥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⑦完成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①市公安局加强事故险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③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客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指导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④市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⑤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⑦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5)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1.水上施救组:组长由市地方海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市民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海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纪检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初步查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有关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3.2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中的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个人)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定等级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拨打海事救援电话,同时向辖区乡、镇、街道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如果接到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①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①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事故类别或等级;事故发生地点及水文气象、日期及具体时间;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②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③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④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应急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

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

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

5.1.1当接到本预案1.3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后,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1.2当接到本预案1.3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本预案的启动为二级应急状态,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发生本预案1.3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有关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反应阶段,由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必要支持。

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5.2一旦本市发生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市政办、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部门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市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第5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根据省扶贫办绩效评价有关饮水安全方面反馈的意见及我区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做如下通知,请各乡镇对照自查,举一反三,限时整改。

一、省扶贫办绩效评价反馈的意见

1.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之前由部门核查出,自来水管道裸露在外,要求其做相应整改,此次核查时发现,以前实施的饮水安全项目自来水管道依然裸露在外面未做任何处理,2019年实施的项目仍然裸露在外,存在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2.项目资料缺失,项目管理缺少必要的程序。部分项目没有验收报告(至少包含验收标准、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进行项目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无监理相关资料。

3.项目支付缺少关键资料。大部分项目的付款缺少“形象进度表”“已完成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关键资料依据。

二、整改措施

(一)开展“回头看”,确保工程质量。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反馈意见,及时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管道裸露、爬管等现象进行核查,同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及《**农村饮水安全冲刺清零三十条》要求查漏补缺,再次排查其它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冻管、缺少入户设施等)。并根据核查结果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

(二)完善资料,确保验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验收资料的编制收集归类工作,加快完善软件资料,确保顺利通过贫困退出验收及行业项目验收。

贫困退出验收涉及饮水安全方面的资料: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的验收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甘水农水发〔2018〕319号)规定的验收程序执行。

1.户级资料:(1)《**贫困户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区水务局包乡责任人核查准确后,签字加盖公章后下发农户;(2)饮水安全明白卡,每户一份,发放到农户。

2.村级资料:(1)《饮水安全花名册》,要和户籍人口信息一致(花名册内容格式符合省厅要求);(2)《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以户为单位把本村的装订成测);(3)《水质检测报告》,由乡镇统一取样送检,以村为单位,一个水源一个水质检测报告;(4)村级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

3.乡镇资料:(1)花名册汇总,以村为单位将村级花名册汇总后编制成册。(2)水质检测报告汇总,将全乡所有水质化验报告汇总编制成册;

4.区级资料:(1)成立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的批复文件。(2)供水专管单位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3)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4)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核实问题清单办理销号情况。(5)成立水质检测中心的批复文件。

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料的编制整理共分四大类:1.建设单位(即乡镇)资料,包括设计文本、乡镇(街道)专题研究饮水清零任务的会议纪要、投资计划文件(武脱领办发[2019]29号)、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公示图片、建设单位自验结论(报告)及自验总结、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移交资料、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2.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合同、设计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总结报告、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如有);3.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指令记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总结报告、反映监理情况的影像资料。4.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技术交底记录、进场(人员、材料、设备)报验资料、隐蔽工程报验资料、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资料、质保资料、施工日志、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如有)、工程款支付资料、工程结算、请验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施工情况总结报告等。上述四类资料由乡镇(街道)保存,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加强资金的监管使用,专人专账负责管理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进度付款,无挪用、挤占、虚列开支等现象,同时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资金拨付资料,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规使用,安全使用。

(四)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依规进行管理。对已建成的饮水安全项目,各乡镇要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护人员到位、运行经费到位、培训宣传到位,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

(五)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评价标准。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把《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作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和脱贫验收的“度量衡”,加强学习培训,熟练掌握《细则》内容和指标,严格对照标准开展工作,对照标准完成任务。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册等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改变陈旧的用水观念,提高群众对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的认知和理解,赢得信任和支持,确保安全饮水冲刺清零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群众保质保量的喝上品质优良的安全水、放心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全区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严峻性和复杂性,认清脱贫攻坚进入倒计时的紧迫形势,认清解决反馈意见问题的重要性,做到对反馈问题照单全收、主动认领,坚决整改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各项任务。

(二)靠实整改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抓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对反馈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扯皮。要对照反馈问题,切实增强整改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责任整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明确整改时限。要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动真碰硬,能即知即改的,要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迅速完成整改,绝不能无限期延误整改。

(四)积极排查,有效整改。各乡镇(街道)要对存在的管道裸露、爬管、冻管、缺少入户设施等特殊问题进行认真摸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不漏一户解决好饮水安全工作,保证户户用水达标,人人饮水安全。

第6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第86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生,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应急预案适用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2. 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3. 事故处理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

4. 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 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县局应当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股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县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成员单位职责

公平交易股、办公室(信息办)、市场股、企个股、法制股、监察室为县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公平交易股(消保)

制定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工商所重大食品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期间囤积紧促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2)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市场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企业个私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法制股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6)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分局)各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民的责任。

三、县局应响应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县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说可能涉及县局通报情况。

(二)事故发生在分局、各工商所的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局报告,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 县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县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三)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说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结。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四、报告、监测与预警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为、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二)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应于2小时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商局。

2、事故发生县工商局应于2小时内向市局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信息监测

总局、省级及市、县(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5、消息预警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隐患、可能涉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预警信息。

五、后期处置

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分局、各工商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责任,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办、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程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7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关键词:食品饮料业 社会责任报告 信息披露

一、引言

食品是人们生存生活的基本前提,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食品安全关系重大,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特别是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双汇等曾在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的领导者都涉足其中,更对行业形象造成极大打击。如何使行业走出失信困境,并使民众真正享有安全、健康的食品,除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更需要食品企业自身的努力和提升。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责任报告对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有利于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善社会责任管理,更是重拾公众信心的有效手段。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有责任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披露环境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根据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司共有13个行业大类,其中食品饮料业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是1924年美国学者奥立佛・谢尔顿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随后,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扩大了传统的社会责任理念的范畴。人们认为作为个体的企业及管理者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去造福公众。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广泛传播及各国政府和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颁布,企业普遍被认为负有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责任。随着企业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入,以及不断高涨的社会责任运动,人们要求企业扩大其披露范围特别是披露其政策和经营活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20世纪早期就有企业开始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以简单描述的形式披露一些社会责任信息。例如美国钢铁公司从1905年起,开始在年报中披露雇员住所、建设社区等相关信息。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应对激进环保组织的责难,西方企业不再满足于只在财务领域或媒体中提及其在环境领域的表现,开始独立于年度报告专门披露有关环境内容的环境报告。1989年,挪威的Norsk Hydro公司公布了全世界第一份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利益相关者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推行,逐渐演变出“健康、安全和环境报告”、“企业责任报告”、“三重底线(Tripe Bottom Line)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诸多不同名称命名的非财务报告。目前,全球优秀公司通常都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以及其经营活动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中,学术界一直努力在寻找能够客观衡量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Waddock和Graves(1997)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归纳为调查工具选择法、声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行为感知计量法、案例研究法等。Maignan和Ferrell(2000)则将计量方法分为三大类:专家评估法、单项和多重指标评价法和管理者分析法。Turker(2009)综合他们的观点,归纳出声誉指数法、单项和多重指标评价法、内容分析法、个体层次上的CSR计量法和组织层次上的CSR计量法。我国学者李皎予、宋献中(1989)和孟凡利(1994)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计量的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法、成本支出法和文字表述法等。李正、向锐(2007)归纳出社会责任会计方法、声誉评分法、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并认为指数法是较为公正客观的企业社会责任衡量方法。由上可知,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上,界限比较模糊。综合以上观点,本文采用了国内外学者运用比较普遍,能够较好体现出利益相关者理论思想,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设计较好、也较容易理解的指数法来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2006年至2010年间公开的53份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了报告的披露概况并对报告中各小类信息分定性和定量描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以试图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经验。

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分析

(一)数量分布 截至2011年7月1日,沪深两市的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共有90家。本文通过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企业官方网站、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等途径收集了2006年至2010年总计21家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累计的53份社会责任报告。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从表(1)所示,可发现以下特点:第一,从2008年开始,报告的披露数量有所增加,但报告的企业数量仅占该行业上市公司总数的30%左右,数量仍然较低。第二,报告还未形成固定制度,虽然大多采用年度报告的形式,但缺乏连续性。如在2006年报告的5家上市公司均未在2007年继续报告;还有的上市公司在某一年报告后就再没有过,如南宁糖业和通威啤酒都仅在2008年过一次。

(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 目前,社会责任报告仍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还没有被统一认可的编制指南,形式和结构比较散乱。现有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如表(2)所示。从表(2)可见,在2006年至2010年间我国社会责任报告的21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大多数企业没有明确的编制依据,只有7家企业在报告中直接指明了其编制依据,且编制依据呈多元趋势,即没有任何一种指引被该行业上市公司普遍使用。其中较具影响力的是表(2)中编号为①、②、③的规范。而上述三者中前两者只是方向性的指导,只有社科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有较详细的操作规范。因此,可以说我国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尚缺乏统一规范,编制的随意性比较大,可比性较差。

三、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解读及可信度测试

(一)社会责任报告的定性披露信息分析 李正和向锐将社会责任信息的范畴界定为环境问题类、员工问题类、社区问题类、一般社会问题类、消费者类、其他类共六大类十七小类的活动,以此来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本文参考这一观点来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进行定性披露信息分析。在食品饮料行业,最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确保其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不对其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考虑到在食品生产中,原辅料的卫生安全对于产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健康安全的原辅料,绝对生产不出安全的食品。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有效运行是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放心、满意的关键。因此,本文将消费者类信息扩充,细分为质量标准认证信息、供应链管理信息、关注产品安全的其他举措等具体小类,以反映企业在产品安全上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最后为了解企业对社会关注度的重视程度,增加了对意见反馈表的统计。按照这一思路,整理出六大类二十一小类信息如表(3)所示。表(3)结果显示:(1)对于环境类信息,报告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披露最为详尽的是污染控制及节约资源与能源方面的信息,分别有46份和42份报告进行了披露,占到报告总数的86.79%和79.25,披露较少的是环境污染恢复和支持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均不足25%。这说明该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还停留在比较被动的层面,普遍认为有责任去控制污染、节约能源,但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努力恢复和努力研发以主动提供支持环保的产品的意识尚未形成。(2)员工类信息披露的比较全面,主要注重员工健康与安全和员工培训以及其他(主要是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文化活动以增强员工精神凝聚力),但对员工失业安置信息披露的很少。(3)社会类信息披露的比较全面,披露最多的是公益捐赠、考虑社区利益和关注医疗、公共安全或教育,其他项目披露的比例也都超过了35%。(4)消费者类信息作为食品饮料业的关键信息,各具体信息的披露比例都不足65%,披露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公众需要。特别是供应链管理和质量标准认证信息这两个关键指标,披露比例仅有60.38%和54.72%。从内容上看,对披露的信息描述的也较粗略,较多是概括式的叙述或表决心,流于形式。如有报告称“打造了一条完整的、有足够控制力的从农田到餐桌的新型食品安全供应链”,但没有供应链如何完整及关键控制点的描述,缺乏更为详细的在政策和标准管理上的信息;或只是提及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没有对其如何有效运行的描述,更缺乏具体数据或实例的统计说明。另外,许多公司担心在报告中公开违规事件会带来不良影响而选择不披露此类事件及其后续处理情况的说明。如双汇发展在2011年3月15日被曝光出 “瘦肉精”事件,但在随后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此重大违规事件只字不提。如果公司能够采取正面态度披露此事造成的影响以及为防控此类事件而采取的整改措施,确保消费者和公众的知情权,完全可以借此来传递公司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以及积极补救的态度和行动。(5)其他类信息中,主要披露考虑了供应商的利益,对债权人的利益关注披露的较少。(6)只有4份报告设置了反馈意见表,不便于读者和公司沟通,可见公司不太注意社会责任信息的社会关注度。(7)大部分企业第一次编制的报告比较详细,其后几年的报告内容重复,缺乏新意,看不出针对性的持续改进计划。有个别企业甚至了第一份报告后就偃旗息鼓,终止报告工作。

(二)社会责任报告的定量信息分析 根据《可持续报告发展指南》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的相关规定,报告的绩效指标主要分为经济业绩指标、社会业绩指标、环境业绩指标。本文参考了规定中的具体指标并借鉴了许家林和刘海英在研究央企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关键绩效指标的选择,共选取了二十三个具体指标进行报告定量信息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按上述指南的要求,某些关键绩效指标如经济业绩指标中的客户投诉率和责任采购比率等本应进行选取,但53份报告无一对这些指标进行披露。对此类披露比例为0的指标,就未纳入分析。据此得出的各年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从表(4)结果可以看出,2006年至2010年间,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的报告的关键绩效指标披露整体披露比例较低,表明报告的定量披露水平远不如定性披露。除主营业务收入、公益捐赠数和环保总投资三项指标外,其他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比例都不到50%。就三大类关键绩效指标披露来看:(1)在经济业绩指标方面,多披露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净)额,而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披露比例都在10%以下。(2)在社会业绩指标方面,披露最多的是公益捐赠数量,有44份报告进行了披露;其次是纳税额和员工培训投入,分别为43.4%和32.08%;披露仅为10%左右或以下的是职业病发生次数、工伤事故、女性职工比例、残疾人雇佣率、志愿者人数以及员工流失率。反映出企业在自己应负担的对顾客和员工方面的责任不重视,多愿披露正面信息,对负面信息缺少披露。(3)在环境业绩指标方面,披露最高的是环保总投资、节约能源量以及废气废水排放量,而对单位产值能耗、单位水值能耗和废渣排放量披露较少,这可能和企业不太重视节能降耗的统计有关。

(三)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测试 由独立的第三方出具审验报告,验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公允性,可以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增加决策的有用性。53份报告第三方审验情况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现有报告均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审验意见。只有个别报告采用引述第三方点评的形式来证明其可信性。其他绝大多数报告未经过任何审验,缺乏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饮料业2006年至2010年间公开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报告的上市公司总体数量很低。如2010年90家上市公司仅有17家上市公司报告,且大多数是酒类公司,食品类公司只有6家。报告大多采用年度报告形式,但时间未形成固定制度,缺乏连续性。(2)各企业在编制报告时缺乏统一的具体编制指南,形式和结构比较散乱。(3)已的报告整体水平不高,内容空洞,与食品安全相关实质性信息缺失。许多报告用大篇幅描述企业所获荣誉,而对负面事件及其处理情况避而不谈。(4)报告的信息披露以定性描述为主,缺乏量化指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普遍不足,缺乏可读性和可比性。(5)的报告普遍未设置反馈意见表,不重视社会关注度。(6)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的食品饮料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缺乏可信度和公信力。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有规律地社会责任报告,并针对各行业制定可操作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2)引入第三方审计制度,以增加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3)企业在编制报告时应突出重要性,客观报告消费者等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应主动披露负面信息及采取的预防、治理和善后措施。建议在报告后附反馈意见表发送给各利益相关方,以提高公众的关注度。(4)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职能部门规划、发展社会责任工作,以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社会责任管理,提升社会责任报告质量,使报告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工具。

参考文献:

[1]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7期。

第8篇:关于安全总结报告范文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即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企业的经营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又从事营业税劳务,有的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提供。对此,在征税时,如何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划分?为应对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行为,准确界定流转税性质,平衡国地税之间的征税权利,税法上也相应出台了多个特殊的流转税处理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5日了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原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依据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如果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劳务,应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如纳税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

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分包人是生产企业,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此外,对其他所有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国税发[2002]117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矛盾。假定某一建筑项目,由一建筑公司总承包,子项目(材料80万,安装20万)分包给一家生产企业。如果该生产企业是分包人,SL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不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应该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分包额(100万)扣缴该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也就是说,按第一条规定,该生产企业的100万元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第二条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i00万元扣缴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纳税。

新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除保留一般性规定外,还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作出新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据此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地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009年1月1日以后,国税发[20021117号文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定,显然有悖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国税发[200917号文和国税发[2009]29号文,对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多反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期盼重新下发政策,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3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必须具备的两个限定条件。

23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自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可据此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便是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再也不会出现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公告施行时间

23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同时作废。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并已经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则不再做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或者虽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没来得及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则一律按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政策背景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19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提、使用、核算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但自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旧法存在变化,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则不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了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1年5月旧起执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的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一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启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人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如果本年度有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具体的提取办法按行业而有所不同,矿山企业是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来提取安全费。安全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如果本年度有结余,下年度使用;如果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26号公告前已在税前扣除的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甩应如何处理?

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主要内容在于,一是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以前年度提取并已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有余额的,当实际发生时应先抵减余额,已经形成资产的或计入资产成本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_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_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_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

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F: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人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末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一(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一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x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x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一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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