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经济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法治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法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 法律情感 法律认识法律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的本义及外延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及其内涵因素
1、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1]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2]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2、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的含义和内容
“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以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业都应依法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3]
1、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就其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首先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和习惯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就谈不上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
2、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六个方面: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立法民主、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其中保障权力和制约权力是我国目前较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1)保障权利。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权已在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何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只有人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才能得到遵守,人们才有可能进行自由、自愿的商业活动。因而以保障权力为基础的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制约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被用于统治社会的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变成祸害社会的力量,如果对专横的权利没有有效的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法治排除了托付给任何人、任何集团以无限权力使用的可能,也就是不对掌权者的高尚理想和善良人性寄予丝毫的幻想。制约权力就是要让社会赋予统治者的公共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从而让这种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在立法过程中,有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影响是不同或互补的。一是立法者。在现代社会,这是指立法机构中有投票权的人,如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作为政治家,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制定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取舍做出决断。二是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具有较多法律知识并对实际生活有较多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三是专家学者。他们的特点是对法的某一领域具有广博知识与专门研究,对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形式和精神影响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广大民众,他们最了解自身的需求与意愿。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立法作用大小、特点与方式都是有区别的。如何将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并科学地整合在一起,以提高法的科学性与人民性,是当代立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好坏就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在有的国家和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法理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或者国家明确规定‘无法律,从政策;无法律与政策,从法律意识。’”
3、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二)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发展中的定位
1、有助于树立法的权威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法的权威性,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种权威并不是当然具有的,是由公民对法治的遵从和信仰构成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治理,从而也就决定了公民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高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与服从法律的治理。与此同时公民法律意识还能够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
2、体现了公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公民的主体地位仍是不能动摇的。这种条件下,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法治也就体现了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也就是说既包涵了公民的权利,又包涵了公民的义务。公民依据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治发展中来,正是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
(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
1、以权利理论为基础显示法治信念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政治国家的联系,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广泛联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实现其意识、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懈怠就是对法律意识的忽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公民并没有都形成普通的法律意识,各种法制建设也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驱使下,法律义务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公民有的尚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的法律意识,权利便无从实现任何价值。
2、将自由作为法治目标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自由又无疑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对于目标的自由而言,一定会演化为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四)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实施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制制度的认识水平、行为自觉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等法律精神文化。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变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观念。
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也即是说,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的基础上,因此,把法制建设这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首要作用。这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三、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中国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科学文化教育,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共有文盲半文盲1.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88%,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为22.27%,其中15至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00多万。文盲90%以上分布在农村,70%是妇女。”这些人往往会触犯法律,造成案件的产生;或是受到侵害,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适用法律不当或操作错误。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提供的资料,1994年国家机关科级工作人员平均学历为11.8年,企业办事员级11.2年,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在我国公务员队伍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有177万,占公务员队伍(528万人)的32%。以这样的文化素质来执行、实施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政策与法律,显然是勉为其难的。”[4]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偏激一点地说,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法治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自然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5]
面对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教育文化水平仍落后的现状,首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这是加强法制的强大力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与司法意识不强的状况,就得努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司法的意识,同时,也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是普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同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决不能绕过守法主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尽管不完全决于公民的法律文化,但不能不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持密切的联系。公民法律意识,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创架法律秩序。这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依归,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法治社会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注 释
[1] 唐永春 车承军 《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
《求是学刊》 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2]唐永春 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
学刊》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3]张璐 《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 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5]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参 考 文 献
[1]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第4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98-299页
[3]王勇飞 张贵成主编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12页
[4]张君成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探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12月 第4期 第63-68页
[5]刘金国 舒国滢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86-491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20页
[7]李步云 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第2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摘要:
公民较高的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法治社会必然要求公民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把尊法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自觉和道德自觉。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缺乏法治传统的情况下开启的,促进公民养成法治习惯、形成法治思维、生成法治意识必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而要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生成,就必须首先研究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有决定影响的关键因素。概括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学良善与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法治实践与法治教育、社会道德氛围与市场经济以及个体的人格健全与法律认知等涉及制度、国家、社会和个体方面的因素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都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
法治社会;公民;法治意识
鉴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战略目标。我们知道,法治社会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体制的科学,更重要的是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将尊法守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仅要注重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建设,更要注重文化观念的改造与培育。法治意识作为公民在与法治互动的过程中,基于对法治功能、原则、价值的认知和对法治优越性的体验而形成的认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种内心确信、信念,无疑是公民尊法守法的观念基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要顺利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必须把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作为基础性的工作来重视和落实。而要有效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首先要研究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本文拟从制度、国家、社会及公民四个层面详细分析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主要条件。
一、制度层面
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尊重并服从法律,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化过程中他们能感受到法律制度本身能满足自己在正义情感、利益欲求和人格发展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体验到法律的运行能让他们所追求之社会生活目标成为可能和现实。可见,从制度层面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学良善与法律的实效就成了公民遵从法律规定、生成法治意识的基本条件。
(一)法律的科学、良善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重要基础
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的价值、原则及要求内化、观念化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意识就是一种观念状态的法律。因此,法律本身的内容、质量无疑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重要决定因素。为了推动法治运行,公民应该具备契约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公正意识等法治意识。而法律本身的内容就应该包含着契约、理性、权利、公正等诸要素,才能使公民在与法律长期互动的过程中习得这些要素,从而成为他们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在与公民互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双向影响:一方面,表现为法对公民的教导与引导,促进公民生成与法律本身所具备的价值相应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则是公民对法律的改进,法律必须回应他们普遍的价值、利益需求,才能得到认可从而维持其有效性。前者可以看作法律对公民之同化,后者可视为法律对公民之顺应。要促使公民在同化与顺应过程中生成法治意识,法律本身的良善科学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良善与科学之法律,公民的法治意识生成就失去了本源。法律的良善、科学主要表现为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我们知道,每个个体本能地有诸多需求,而在其社会化过程中体验到法律能满足他这些需求后,便会认同并尊重法律。如果法律能照顾到公民普遍的本能、社会需求,显然更可能实现同公民之间的同化、顺应,从而内化为公民的内在评价要求和行为准则。我们认为,法律应该在以下方面适应社会成员的总体要求:第一,公正。心理学家通过对黑猩猩和儿童心理模式的研究发现,黑猩猩在和同类以及人类交往过程都拥有类似公正、权利之观念,玩耍中的儿童也非常看重公正。[1]300-301公正可谓人类的普遍需求,法律应该回应这一需求,才能得到公民的遵守。第二,秩序。弗洛伊德发现,人类有“强迫重复”本能,这一本能使他们倾向于追求有序的社会生活,法律的内容中应该具备这一秩序要素。第三,安全。马斯洛研究认为,安全乃人类最为基本的社会需求,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必须以保障人类安全作为基本任务。第四,利益和效率。公民总是会受利益驱动,从而追求社会效用之最大化。而法律就应该合理设置惩罚与激励,从总体上满足公民合理利益追求并保障社会生活之最大效率。可见,人们认同法律是因为其具有内在说服力,而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则主要取决于它们是否满足相关当事人之利益。[1]310“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也就是说,它以那些与流行理论所描绘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面目不同的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2]21二是形式方面。法律既要在内容上符合人们总体的本能、社会需求,也应在形式上适应人们的类似期望。在法律形式方面,富勒的论述极为深刻,他把一般性、颁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们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等八条要求,归结为法律应具有的内在道德。[3]
(二)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制定了良善而科学之法律,仅表明公民的心理、社会需求具备了得到满足的可能性。而预设于制度中的公民期待,只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才能逐步得以实现。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挥既定成效,无疑会挫伤公民继续依赖法律去实现自己合理预期的积极性,而使他们对法律之信任大打折扣。同时,法律之实施过程,也是对公民施加教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重复进行中,公民从官方行为模式及其他公民的行为模式中会不断认知法律的内容、领悟法律的价值以及感知法律的功能。因此,只有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方能让静态的制度表述在动态的社会运行过程中,按照公民所普遍期待的那样去呈现,公民才会体验到法律是必要的和值得尊重的。他们也才会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官方之惩罚和激励、他人之示范和影响、自身之习惯和学习,内化法律的指引、要求,把外在于己的制度规则转化吸收为内在之观念确信。
二、国家层面
(一)法治实践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中介条件
公民法治意识包括公民的法律认知、守法习惯、法律感情、法律信仰等多种因素,要使公民具备这些因素从而生成法治意识必须经长期法治实践反复锤炼而成。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实则是一个外部的行为准则内化为内心信念的过程,而法治实践恰好能为这一过程提供中间媒介。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法治的实践,就能始终置身于法治环境之中,使整个社会化的过程都在与法律发生互动。从而在生活、学习、工作及社会交往等各个领域接触法律,感知法律之运行,观察模仿别人在法律指引下之行为模式,体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基于各种实际压力依据法律规范行为,甚至在不断的法治实践中,将守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律本身“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2]14,只要有国家稳定的法治实践,法律作为一种活动的动态图景和治理优势就能得以体现并被公民所感知和理解,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指引公民遵从它。
(二)法治教育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工具条件
具备法治意识,意味公民对法治有正确的认知,有良好的法治习惯和法治思维,而这些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教育训练方能形成。远在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就已然洞察到从小的教育训练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重要意义。正如他所说,公民幼年时候在游戏中对规则的体验以及从小在强制教育中养成守法习惯,都有助于他们成为守法公民。[4]因此,由国家开启法治教育,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传授、守法精神培育和守法习惯训练是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重要手段。家庭法治教育、学校法治教育、社会法治教育对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皆是至关重要的。家庭乃孩子成长之重要港湾,父母无疑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模仿父母的行为模式,因而家庭法治教育对儿童法治意识的培育举足轻重;学校法治教育能够将法律知识的讲授与法治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帮助孩子在课堂学习、课外活动等环节上感知到规则的指引,使儿童在成长过程逐渐把法律指引内化为自觉行动;社会法治教育可以针对犯罪高发群体、问题青少年、弱势群体、知识水平低下群体等特殊人群来开展,主要致力于为他们提供获取法律知识、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条件,帮助他们在需要时,能得到专业的帮助。
三、社会层面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运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制人们的行为来实现有意识建构的共同社会生活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群体社会生活的准则,孤独的个人及自然状态中的个人、群体都无需依赖法律的指引。法律规范下生活,就意味着群体并非自发结成、个人并非彼此绝对独立自由,相反,群体内部有着某种共同的生活目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长期、反复的合作、沟通与交往。公民尊重并服从法律,就是认同社会整体的共同目标以及承诺同其他社会成员分享共同的行为准则及生活预期。此种认同、承诺不是公民个人先天领悟的真理,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社会的道德生活、经济活动中而为他们所洞悉的一种经验或信念。由此,社会整体守法的道德氛围与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就成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社会层面的条件。
(一)道德氛围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文化支撑
社会的道德氛围是指整个社会守法之道德义务感,此种道德义务感迫使公民并不必然因为法律体系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制裁或个人利益因素而守法,仅是出于自身道德信念及整个社会道德要求而守法。柏拉图、罗尔斯、哈特等人都强调,公民有守法的道德义务。[5]188-191事实上,公民内在的道德信念以及社会的道德压力,确实会促使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自律性及稳定性的形成。如果公民只是因为害怕暴力威慑、考量利益得失而守法,其守法状况就会很不稳定,当威慑被解除或无利可图时他们就会漠视并违反法律。只有公民把违法行为视为个人道德修养之败笔来防范,社会把违法行为看作个人道德上之劣迹去遣责,违法就会基于沉重的道德成本而成为公民尽力杜绝的行为。并且,公民把守法当作自身的道德追求和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守法就从他律转化为自律。康德声称,如果法律与道德一致,公民便会基于自由、自治而守法。[5]76-77泰勒于20世纪90年代在芝加哥进行了一项以“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为题的实证研究,该研究发现广大公民都有强烈的守法义务感,很多公民都觉得违反法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即使法律权威的合法性存疑,他们也会因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去服从法律。[6]
(二)市场经济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经济条件
孟德斯鸠指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7]而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公民地位平等、身体与意志自由、有共同承认的交换规则以及有财产所有权的保障是交换达成的必要条件。为了节约成本并进行下一次的交换,在市场交换中,人们必然能体验到共同规则、契约精神对他们商业行为的必要性。同时,在物质、信誉利益的压力下,在对规则和契约长期反复遵从中,公民更易于树立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而且,商品交换可以说是最具有理性计算的活动,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任何交换活动前,必然要进行充分的利益权衡,他们必然会选择最能获利、最能节约成本的方式进行交易,也会考虑长期合作所带来的更大利益。显然,他们更可能具备坚持并推动法治所必须的理性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让参与者不断进行角色互换,买方与卖方之间角色切换,使他们明白,各自都有欺骗和惩罚对方的机会。进化博弈理论表明,在此反复的社会交往中,人们总会倾向于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交换原则,从而去注重考虑、关照彼此的期待,如此规则意识就更容易产生。富勒在谈及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的产生时提出,在由经贸人才组成的社会中,买卖双方之间时常进行角色互换,更容易达成并维持一种“匿名合作关系”,更容易催生义务观念,并且富勒还引用哈耶克理论和帕舒卡尼斯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来证实,在没有市场原则的社会,法治都会瓦解。[3]29-33总之,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为公民法治意识生成提供了一次次体验和博奕机会。
四、个体层面
(一)个体人格健全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心理条件
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个体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如果这三部分能保持平衡,人格就能得到正常发展,而这三部分之间产生冲突就会导致个体人格发展受阻,进而导致人格异常。人格健全指的是个体人格在形成的各个阶段,得到了恰当的外界引导和改造,人格避免了“固着”和“倒退”而向着成熟方向发展,反之,人格形成中,如果遭遇挫折便会导致神经症或精神病。[8]个体人格的成长状况向来为刑事法学、犯罪心理学研究所重视。截止目前,虽然犯罪心理学尚未证实有“犯罪者人格”,然犯罪与人格形成过程之间有着某种紧密的联系则是不容置疑的。不成熟或异常人格的人,比正常人更难抑制犯罪的动机。在单亲、父母有不良嗜好等家庭的孩子,更容易造成超自我不健全,从而缺乏明确的罪恶感或者对周围环境充满愤恨,而违法犯罪。[9]从人性善的立场出发,犯罪是因为个体在人格形成过程中,由于各种消极因素人格被歪曲而成为更易犯罪的人格不健全者;从人性恶的层面来看,犯罪是由于个体像儿童那样不辨是非、无鉴别力和节制而作出的,也即,儿童时期的恶的本能未能得到有效矫正,而在成人时期继续保留并依此本能行事所致。[10]不管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个体人格被消极环境因素所扭曲,还是由于个体未能在积极宽松的环境中得以有效改造,而更易导致不法行为。都足以说明健全的心理和人格对个体尊法守法之重要性。因此,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必须把握其人格成长规律,并努力营造有利于其人格成熟的环境及文化氛围,这对于减少个体人格中的破坏性、培育健全人格,使个体从生物性存在顺利进化为社会性存在,从而在互助合作的社会化过程中体验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从内心里认同并遵从法律规则的指引甚为重要。
(二)法律认知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基本前提
法律认知是指公民通过一定途径达到对法律的原则、价值、功能、内容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虽然较高的法律认知并非必然导致公民内心尊重法律,但是对法律的必要认知则是尊法守法的先决条件。[1]306-309法治意识是作为主体的公民与作为客体的法律在互动过程中得以生成的,而法律认知活动正是这种互动的主要方式。公民主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模仿、交往、学习、参与法律事务等方式获得法律认知。公民在法律认知模糊或者错误的情况下,很难自觉守法,至多是对法律的一种条件反应式的盲从。公民自觉守法,一般都因为其对有关法律的来源(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违法的后果(受到某种处罚)等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和把握。如果他们不了解法律在安全秩序、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效率等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就很难生成法治意识。因此,对法律必要而正确的认知,是公民自觉遵守并捍卫法律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法治意识是公民认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种内心信念,要形成这种内心信念,必然要引导公民体验到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优越性并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制度、国家、社会、个体四个层面的条件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促进作用是各有侧重,而又相辅相成的。在当下的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应该致力于创造并完善这些条件,以使制度层面的法治运行能得到社会文化观念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39-141.
[5]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44-550.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4.
[8]叶浩生.西方心理的历史与体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304.
[9]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邵道生,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40-55.
第3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一、宪法意识及其功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宪法是根本大法。”把宪法比作总章程是形象的说法,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比如国家的任务,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就是国家组成和运转的基本规范;同时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间的关系法的性质,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政治关系原则的协议,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中包括国家(政府)与全体人民的关系等。当然这种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否认在非根本上的冲突,因此对于这种关系的宪法调整,其意义还是必要的。同时,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宪法,它总是要把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合法化,并且要不断向社会成员加以传播和灌输。社会成员通过接受宪法的教育和灌输,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特别是能够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和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宪法意识教育则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而所谓宪法意,“是法律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作用的看法,对宪法的态度,对宪法的评价和理解,对各种行为的合宪性评价以及宪制评价等。”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我们强调宪法意识的教育,是因为宪法意识具有特殊的功能:首先,宪法意识具有评价功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作为对一国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的宪法意识,是对宪法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主观态度,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宪法意识会基于对宪法内容的理解,起一种评价标准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宪法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其次,宪法意识具有导向功能。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结构的规划者,是全社会主流价值观、世界观的倡导者。如果形成了宪法意识,那么宪法意识就会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或者导向。第三,宪法意识具有教育功能。宪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国家上下都予以高度的关注,是国家的一件大事;这样就使人们形成对宪法内容的了解和对宪法权威的尊重。而且在宪法具体内容中,包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培育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所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着力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具备了宪法意识,也就从中得到了再教育。
二、宪法意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及地位分析
宪法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实现宪法意识在人的思想中的主置,从而培养具有现代宪法意识的公民。而因为其目的与功能同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两者具有目的与功能的同质性;所以宪法意识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宪法意识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宪法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质的同一性,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社会成员的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责任,对其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工作状况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对其作为国家公民共同的基本要求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要求社会成员方面做的不够。宪法意识教育把立足点放在公民上,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爱国的意识。它相应地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同时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原则,一切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以及民主政治都迫切需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只有有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公众才会开始寻求和重视法律,从而国家才有可能向公众有效地宣传和灌输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奠基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的现代文明原则,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的专利;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也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用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的棍棒,而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政治支柱。应当对资本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予以批判地继承,进而逐步弘扬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其次,宪法意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与稳定性的内在要求。如同各种业务活动应当重视抓好常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日积月累的功夫,要常抓不懈。建国以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惨痛的教训。过去的思想政治工作习惯于搞政治运动,“”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声誉被严重败坏。世纪年代的教训也很深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分析,“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实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坚持一贯。理论上也未能及时解决社会转型与意识转型的矛盾,使许多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是虚的软的甚至没有必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也不时听到不大乐观的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断断续续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制度化与稳定性的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伴随着革命战争、社会主义革命与计划经济体制发展起来并是与之相适应的。在大规模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宪法意识教育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与稳定性要求将会避免以往这方面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改革与创新中有一个突破和飞跃。社会主义宪法意识教育体系的构建,既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又适应了新时期的历史要求;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又联系现实状况展开工作,应当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个新思路。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启发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而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正是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责任感,包括对国家、家庭和他人负有的责任。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不仅在内容上与公民的责任感教育相一致,在要求上也都是公民责任意识于不同社会角色的具体体现。脱离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义务观,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就成了没有共鸣效应的空洞说教。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四有公民”,这本身就是根据宪法对宪法意识教育的要求确定的。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第4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摘要: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在六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二是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三是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四是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五是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六是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关键词:政治文化;法治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公民意识;民本位意识;有限政府意识;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两汉,承袭发展于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流行数千年经久不衰,成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牢固的精神支柱与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对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实现的六个根本转变展开深入分析,以期对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发展有所助益。
一、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
中国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识源远流长,且一直占主导地位。孔子认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有无圣主明君:“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孟子同样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② 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更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自觉致治的人,没有自动致治的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君主是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的,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它赋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与西方政治文化推崇“天赋人权”不同,中国政治文化倡导“天赋王权”。君权神授,真正的君主是体现“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自然的天或人格化的天赋予君主绝对的政治权力,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权利可言。君权至上,可遍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④ 国家权力为君主所私有,君主独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君主随时享有对官员和民众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民以君为心、君为民之本、官为民之主。儒家非常重视统治者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强调统治者教化民众的社会责任,把教化与否作为评判政治系统好坏的根本标准。务治民心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道德教化是王道政治的根本标志。
人治意识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权力支配法律会导致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权力借法律之助,侵犯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家也倡导法律的统治,但法家的法律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法家在倡导“法”的同时,将其与“术”、“势”并列,正体现了人治的特征。法家认为,权术的应用是无条件的,不受法律的约束,当法与权术相结合时,法不再能体现法的精神,而只是权力的附属品和权势的工具,严刑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和强化君主的统治权威。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要求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这是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坚守保障权利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而主要是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了道路。三是强化制约权力意识。“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是谋取个体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权力是衡量个体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此种意识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时,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国家政治功能无限膨胀、全面覆盖,社会自主空间极度狭小、社会经济功能极度羸弱。在中国封建社会,对于高居独尊地位的政治权力的无尚尊崇和绝对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诚乃至盲目迷信,成为中国民众的重要特征。
权力本位意识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权力无界观念。即认为“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地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边,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约束。二是权力万能观念。即相信权力可以改变一切、实现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权力者惩罚。三是权力至上观念。权力在整个社会序列中处于最高等级,其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四是权力情结。权力拥有者将权力看做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整个社会普遍呈现迷恋权力、崇拜权力和争夺权力的倾向。五是权大于法观念。在理念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权力拥有者往往轻视法律、虚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六是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的价值被从“工具”提升为“终
极”。七是强调公共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倾向于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的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⑤ 八是主张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权力本位理念下,只谈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成为文明社会成员的共同心声。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文明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
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观念。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力量源泉。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观念。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观念。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⑥ 四是权利制约权力观念。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五是法大于权观念。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三、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臣民意识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随。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宗法关系、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人治传统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臣民意识至今仍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
臣民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依附心理。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社会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人们处于绝对的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毫无自主性,没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更谈不上政治参与意识。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严重扼杀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自主意识,造就了人们无条件服从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识。封建专制之下,个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直至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的依附。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形成了“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二是迷信盲从心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分散封闭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上的愚昧落后为迷信盲从心理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对权力的膜拜又加剧了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面对强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胁和公共权力的宰制,人们深感自身的渺小软弱、无可奈何,于是唯有求助超自然力量的庇护和超验的幻象来支撑。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则为其推波助澜,迷信盲从心理已积淀成一种稳定的深层“负文化”。民众无法独立自主地以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为目标作出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从而使某些政治异己力量仅仅通过低频率的宣传动员就能激发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在短时间内产生“风响云集”之效,危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常见的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随大流、一窝蜂、人云亦云等,都是迷信盲从心理的现实表现。三是崇尚明君和清官心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们往往把国家和个人的前途命运寄托在能“为民做主”的明君和拥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不畏强权、秉公执法品质的清官身上,人们期望明君和清官来主持公道,捍卫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视其为根治世间丑恶的灵丹妙药。在政治管理中注重个人的修养,强调个人的作用,以为有了明君和清官就可以天下大治,而忽略人性的弱点、忽略程序的正义、忽略制度的防范。明君和清官形象是封建统治者追求贤人政治所需标榜的对象,是平民百姓在人微言轻的社会里的最后一缕曙光。
实现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代使命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二是强化政治参与意识。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对政治的普遍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参与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业务的意识。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也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三是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就不会有民主政治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活动空间和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四是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政事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以官为本、以权为纲、官尊民卑、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官为百业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只有做了官,才能获得特权和利益。人们把做官、升官看做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官与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官贵民贱,官重民轻;官为中心,民为边缘;官在上,民在下;官为主,民为仆;官的特权可延伸扩张,而民的权利被压缩甚至被剥夺;用官僚体制管民、牧民、控民、压民,自下而上一级捧一级,从上到下一级压一级。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以官为荣,全社会形成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同时反过来维护和服务于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
官本位意识的基本内涵有四: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三是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官大,社会价值就高;官小,身价自然就低。与官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来定位各自的价值。四是在此基础上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社会心理。⑦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官本位意识萌芽于先秦时期,成型于秦朝,因科举制度的实施而渐趋兴盛。明清时期,官本位意识达到了顶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识才逐渐走向没落。新中国的建立开始了从根本上摈弃官本位意识的艰难历史进程。但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官本位意识不仅在一些官员身上严重存在,而且在一些普通群众中也广为存在。
实现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民本位意识建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奠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诞生于现代文明社会之中。牢固树立民本位意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执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密切联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民本位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的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三是全体公民享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要坚持法律和制度面前,官民平等。普通公民要克服“臣民”意识,强化公民意识,特别是要强化维权意识,官员要克服“特权”思想,彻底改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只对领导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的思维定式。
五、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
全能政府可能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也可能暂时为人们带来众多福利,但它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全能政府意识是指政府自身在职能、权力、规模和运行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倾向的政府设计理念。全能政府意识有三个根本特征:一是政府大包大揽。政府职能非常广泛,既包括政治管理也包括经济管理、文化管理和社会管理,既涵盖公共事务也涵盖私人领域,既运用宏观指导规划对经济进行调控,也运用行政指令性计划对企业进行微观管理。政府垄断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资源和一切事务的决策权,成为权力无所不包、行为无所不及、范围无所不在的政府。二是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政领导机关,基层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三是社会泛行政化。国家按照行政科层对社会进行全面整合,为每一个单位(包括企业)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各级干部由上级任命,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单位成为国家权力的自然延伸,并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家通过单位对个人实行严格的管理,整个社会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的行政科层体系中。
有限政府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有限观念。政府职能须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权力领域,其要旨在于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提供科教导向、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大众。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二是政府权力有限观念。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有严格的边界,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政府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政府有保护产权、维护秩序、仲裁纠纷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政府规模有限观念。现代政府管理要求决策科学化,实现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有限政府应是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办事高效的“小政府”。实行透明行政,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⑧四是政府责任有限观念。政府通过确立责任机制强化对政府自身的限制,但人们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五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观念。有限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服务型、高效型、廉洁型政府。
六、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极大影响的是以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的儒家人性论。儒家人性论,以道德与政治的互渗为手段,将道德伦常推崇为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既为政治上“王权至上”的权力绝对化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道德政治化奠定了基础。道德是个体存在的终极性依据,是人性的评判尺度和直接体现。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不管王朝政权如何更迭,“三纲五常”作为调节社会关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都始终被提升到人性和天理的高度,构成普遍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普遍价值规范和最高行为准则。基于性善的前提假定,“性善论”认为,社会治理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其理想模式是内圣外王的统治者施“仁政”,实行“德治”(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德治”与当代意义的“以德治国”不是同一概念。“德治”与君主政治密切相关,是君主领导下的德治,是对君主政治的道德要求,其实质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的无限潜能,内省和践仁是人性至善的修炼途径,通过诚心正意、修齐治平的正确途径,个体和社会就能求仁得仁。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占主导的性恶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临世的可能性。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等完人救世、治世的价值基础,又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的逻辑前提。主张人治的政治哲学最终必然把政治权力归属于人格至善的统治者,其骨子里透出对人性特别是统治者品性的极度自信。性恶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恶。以制度防范人性的弱点是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没有法律的统治必然导致暴政。在性恶论者看来,统治者高于法律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就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性善论与性恶论都是在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中求解人性。非性善即性恶,它导致不是对人性盲目乐观就是极度悲观,这是不可取的,它会使逻辑与历史严重相背离。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雄辩地说明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有为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因此,制恶与扬善是制度设计的双重任务。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扬善有余而制恶不足的缺陷。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其主要是制恶功能。它既要制个体之恶,更要制公共权力之恶。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靠的是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作为自律性规范,其主要功能是扬善。两者有机结合,可共同证明和提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充分体现制恶和扬善的双重功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制恶是扬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政治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法治。扬善是制恶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正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激励,个体就会丧失精神家园,公共权力就会异化和丧失其合法性,社会就会出现道德缺位。制恶与扬善,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只有把权力制约与道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压制人性中坏的可能,实现人性中好的可能。只有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才能把我国真正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5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论文摘要: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目前高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单纯地对法治教育、法律基础课进行探讨,对大学生宪政意识培养工作的深入研究比较少。所以,做好对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制意识;宪政意识;民主意识 实现宪政,关键是培育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因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得以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的宪政教育还处在开创阶段,当代大学生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进程。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教育工程。 一、大学生宪政意识的现状 1.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民主自由是人类最高的追求,大学生也是心向往之,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资本主义民主缺乏具体、深刻的了解,对“西方民主”存在模糊的认识,往往只做形式上的简单对比,甚至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可以自由言论,随便批评政府,随便上街游行。在真正需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却又不屑一顾,潦草行事。例如在选举活动中,大学生表现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明显滞后于选举的需要和发展水平。不少大学生对选举或是不参与,或是象征性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敷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大学生的自主择业,自由、平等、竞争观念深入到大学生的内心深处,从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强烈维护到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无一不显示出民主意识的增强。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有几个特点:一是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当代大学生随着自主意识、独立意识的增强,其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他们既关注政治民主,也关注管理方面的民主权利。他们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直言抨击社会的腐败现象及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二是主流正确,参与意识强烈,认识更加成熟。多数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他们能够立足于国情,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懂得民主必须有法律作保证。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敢于讲真话,对党内的贪污腐化、贪脏枉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表现得疾恶如仇。他们这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是民主精神的一种体现。三是一些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存在不良倾向。大学生涉世未深,对民主有理想化的倾向,部分大学生缺乏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正确了解,不顾我国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表现出盲目偏激、轻率和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倾向。一方面,部分大学生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追求自由,重视权利;另一方面,法制和纪律观念薄弱,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我行我素,不能正确看待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 2.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无不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很难说他们具备了与其身份相称的法治意识。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无事生蜚,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像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轰动全国的云南大学生马加爵的恶性杀人案件等。大学生法治意识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多 数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意识也应在法治意识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然而,大学生对宪法的学习兴趣和认识普遍低于部门法。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诉讼法是解决法律程序的法律,实体法则是解决责任归属、大小等实质问题的法律,但是大学生对诉讼法律意义和参与诉讼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在遇到自身利益受侵犯时,部分同学就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了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律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对法律教育的一定程度的接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现行的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等问题一般都持肯定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但是另一方面,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表示怀疑。有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国目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多大的进展。这种认识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对法制的疏远,甚至对法律的恐惧心态。三是大学生大多认同法治观念,但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大学生对于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普通人的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并未获得大学生们的信任。3.大学生的人权意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人权问题开始关注。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权教育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学生在人权教育方面仍面临一个现实矛盾,一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稳固确立,另一方面是人权知识的严重缺乏,其对人权的理解是非常笼统和模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对作为国家公民所享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 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看己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人权的渴望与对人权的认知存在矛盾。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成为大学生们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不清楚,权利认知十分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已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有的大学生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间的辨证关系,他们强调自己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大学生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企望摆脱来自学校、社会、家庭和其它方面的各种束缚,甚至置社会规范于不顾。他们重视自己的稳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义务天平失衡的结果导致有的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把义务视为负担,对大学生 权利意识的增强形成极大阻碍。 二、大学生宪政意识薄弱的成因分析 1.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传统的影响。宪政意识 之所以在我国这块土地上很难生长,是因为国人长时间以来没有独立的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只是权力的工具,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宪法既得不到统治者的遵守,也得不到民众信任。在百年的我国法律史上,宪法在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无人问津的。我国近代的民主与法治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关于宪政、民主、法治这些理论对我国公众来讲还是一种抽象理论,它要实现本土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要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我国政治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宪法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因此,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的发育是极其困难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公民”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已写进神圣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宪政教育,所以人们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意识。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宪政意识才逐步有所提高。 2.学校教育问题。对大学生而言,学校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社会,有其独特的地位、角色、价值标准,它作为向大学生系统传授、灌输政治知识、政治技能和政治价值观的专门场所,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政治感知方式和政治视野,并通过较为正规严格的系统培养,将其政治素质提升至一个更高水平。学校教育影响大学生政治素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正式课程教学的灌输、教育与引导,二是通过校园文化等隐蔽方式来传递教育观念与教育内容。校园文化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对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产生重要影响的,使生活在其中的大学生无意识地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与校园文化相融,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3.大学生的主观原因。我国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在.18至24岁之间,其生理和心理都还处于未成熟阶段。一方面,抽象思维在思维活动中占主导地位,但是抽象思维水平并未达到真正成熟的程度,思维品质不平衡,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和敏感性发展较慢,还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去指导认识活动和观察社会现象,人生观和世界观都还未完全形成,观察世界和看待问题还比较片面和简单化,容易走向极端。在对待宪政问题上容易采取简单的方式,消极回避矛盾。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价值主体已经从社会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由重理想转向重现实、重功利,价值目标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这种转变使大学生淡化了对理想的追求,世俗的、功利的、物质性的追求倾向在他们的观念中逐渐明显,导致部分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忽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需求,即使是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着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在这种个人主义、自我中心观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只注重自己权利的实现而不愿履行相关义务。 宪政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培养其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它作为培养人们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手段,对于巩固和发展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第6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法治国家建设 现代公民 公民意识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必备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说明增强公民意识已经从知识界的呼吁变成党和国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进重在制度建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持。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还不完全,公民意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待加强和重视,表现在基层选举、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必须重视公民真正的健全发展,为公民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供社会各方面的保障,从而使之成为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主人翁意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权利义务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要素,义务是第二要素,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一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自己是一个纳税人而感到自豪和光荣,国家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或者说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①
(3)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和各种公认准则。制定法律和规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5)国际化意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每个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众应思考如何将自己跟世界联系起来,将日常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联系起来,民主自由法治平等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国际化,这也将成为未来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除此以外,公民意识还应包括民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至于监督意识,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人民的政府,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识的价值
1.公民意识是建设
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保护、促进公民权利”始终是法治国家权力产生、配置、运作与调整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西方法学家们在构想法治国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时,大都是首先将自身与其他人定格为“国家的公民”,进而在这种主体自觉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观念”、“平等观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主体自觉和思想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
2.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人文基础
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②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立与形成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家与思想家们无不重视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国为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国家应担负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废除传统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观念,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来拿破仑执政时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法国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73年,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应波兰政府之约,起草了《关于波兰政府机构的几点设想》,专门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张,“明确指出共和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培养忠诚的爱国者”。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甚至提出了“教育万能”的思想。依据这一理论,公民意识教育是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识的体现
如果说公民意识带有抽象的色彩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体现的或许是另一个名词——纳税人意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意识、主人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而核心是纳税人意识。在法治国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财政立宪,而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核心又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或者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公民意识的作用体现为了纳税人意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民主的文化氛围与传统密切相关,这些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民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⑤法治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最后,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分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要有意识地树立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和守法意识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利的运作;三要依法治国,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培育公民意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从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来看,民众的公共道德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主体与权利意识等仍然不强,公民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如果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会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公民社会不只是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达到了公民性的社会,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社会。无论从何种角度,公民意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要确实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识,营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确认和强化公民意识的制度保障系统,真正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
公共生活,使公民成为大写的“人”,为法治实践做出努力,实现和谐社会。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实质内涵也赋予了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国家的主人的权利,也即是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的义务。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第1版):61.
③高九江.启蒙推动下的欧洲文明.华夏出版社,2000.1:186.
④高九江.启蒙推动下的欧洲文明.华夏出版社,2000.1:200.
第7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法治国家建设 现代公民 公民意识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必备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说明增强公民意识已经从知识界的呼吁变成党和国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进重在制度建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持。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还不完全,公民意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待加强和重视,表现在基层选举、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必须重视公民真正的健全发展,为公民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供社会各方面的保障,从而使之成为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主人翁意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主权,它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权利义务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要素,义务是第二要素,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一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自己是一个纳税人而感到自豪和光荣,国家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或者说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①
(3)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和各种公认准则。制定法律和规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5)国际化意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每个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众应思考如何将自己跟世界联系起来,将日常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联系起来,民主自由法治平等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国际化,这也将成为未来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除此以外,公民意识还应包括民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至于监督意识,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人民的政府,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识的价值
1.公民意识是建设
[1] [2] [3]
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保护、促进公民权利”始终是法治国家权力产生、配置、运作与调整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西方法学家们在构想法治国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时,大都是首先将自身与其他人定格为“国家的公民”,进而在这种主体自觉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观念”、“平等观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主体自觉和思想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人文基础
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②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立与形成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家与思想家们无不重视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国为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国家应担负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废除传统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观念,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来拿破仑执政时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法国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年,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应波兰政府之约,起草了《关于波兰政府机构的几点设想》,专门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张,“明确指出共和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培养忠诚的爱国者”。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甚至提出了“教育万能”的思想。依据这一理论,公民意识教育是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识的体现
如果说公民意识带有抽象的色彩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体现的或许是另一个名词——纳税人意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宪政意识、主人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而核心是纳税人意识。在法治国家中,民主宪政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财政立宪,而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核心又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或者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公民意识的作用体现为了纳税人意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民主宪政的文化氛围与传统密切相关,这些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民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⑤法治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宪政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宪政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最后,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宪政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分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要有意识地树立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和守法意识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利的运作;三要依法治国,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8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1 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的重要性
1.1 顺应社会转型期政治发展要求,促进民主政治生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发展,与计划经济年代相联系的政治体制已有不少变化。时至今日,新的体制正在成长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已经成型,但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化出了较多的利益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一些新兴社会阶层已开始注意到自己的话语权。而对于传统的工人农民群体来说,他们期望党和政府加大力度促进社会公平,这种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自然也在情理中。由于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性,使得政治领域的改革变得既迫切又敏感。以和谐社会为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为化解民主和稳定悖论找到了答案,因为它善于根据中国实际,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务实理性冷静的思考。这种新型的政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人们认同新的政治规则,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作为一个“隐性的政治制度”。反映在今天现实生活中,更多地体现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体制内表达利益诉求,使社会民主生活畅通,破除对西方民主的盲目崇拜,引导社会各阶层在民主法治规则中生活。
1.2 撇开左的右的干扰,形成理性认同改革发展的政治氛围
我们知道,政治改革最根本的东西首先就是实现观念形态的变革,有了这个前提,才会有助于人们从僵化的意识形态枷锁中解放出来,破除旧有的体制阻碍,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新的思想僵化。以和谐社会为追求的社会政治文化,作为一种良性的政治文化,可以创造出宽松的政治文化环境,促进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作为面向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有助于及时直面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地做出正确的理论阐释,引导公众舆论,引领话语主导权,及时疏导人们的思想问题,澄清了对改革开放的种种认识上的误区,增强改革发展的信心。这样的政治文化对大部分阶层的人来说,能够理性看待改革,对改革充满信心,即使是在利益调整的时期,对改革也有一个比较理性的看法而不是简单否定了事。对于改革中局部利益调整,有一个较为平和的心理承受力,而不是简单诉诸于抵制和否定。
1.3 塑造新型的“政治人”,培育公民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在于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大力培育与传播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强化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的构建,培养出大批具有现代政治素质、脱离封建专制文化影响的现代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实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建设型执政党和参政党;受到法治约束和较强民意监督的民主共和政府;宪法和法律权威成为政府与人民的共同价值等等。在现阶段,特别是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党、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等等。可以说,如果这些思想观念在国民中,在执政党与政府中的认同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立个性的现代公民是否得到健康成长。在当前,民主法治意识的培育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官德培养,对于广大公民的平等、民主、守法、独立的人格意识的政治社会化起着积极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民主法治社会的生成,固然离不开政治变革,甚至激进的流血政治;但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大部分时间都要在宽松稳定的条件下长成。
2 如何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治文化
2.1 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是全民族前进发展的的主流价值,政治文化的内涵也包含其中,基本特征是它受到党和人民认可,基本上充满了积极向上的,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的内容。以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于整合思想,凝聚民心具有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新兴的、促进我们这个民族开拓创新的精神支柱。它包含着与时俱进的、积极健康,催人奋进的成分,通过它,可以从不同方面理解到共产党人和亿万群众变革中国社会,促进中华民族复兴的雄心壮志和务实进取的精神风貌。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这样的核心价值观在政治领域必然体现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继续中国化,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使我们的执政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合乎实际,拥有更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对社会各阶层更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能够凝聚各阶层人心、增进构建和谐社会共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让民主法治这些东西有大的发展。
2.2 加强民主法治的建设
第9篇: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彰显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总布局之一、作为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之一加以特别强调。
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必须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加强人民主人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增强人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认同感。
一、法治、法治文化的含义
中国古代没有法治一词。中国先秦法家所说的法治思想,是以法治国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亚里士多德第一个对法治做了科学界定。近现代西方谈法治也多从亚里士多德讲起。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首先意味着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多数成员的意志。其次,意味着所有人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的状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除外。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一种治国方式,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它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国家用法律管理社会也受法律控制。
主体是法治中最关键的要素,只有人才能成为主体,人从可能的主体走向现实的主体需要漫长的过程,也是法律主体走向法治主体的过程。主体和法治在本质上都是以自由为永恒目标和最高祈求,二者统一于独立个人,也就是法治主体。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法治和法治文化不是同一概念,虽然他们都起源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文化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它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基础,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意识是法治文化的组成要素,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知法守法等基本的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内在核心。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
二、中国古代缺乏法治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这是由于近代以前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上高度集中的专制统治造成的。同时,严格的等级制度和规矩繁多的乡土文化, 形成法治文化的三个前提(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都不具备。即便是主张以德治国的儒家,也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手段,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更是把法律当成统治工具。百姓畏惧法律,认为法具有惩罚性、强制性,与刑一样。同时,统治阶级对百姓进行无讼价值观引导,使百姓形成了牢固的心理定式。可以说,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导致百姓主体权利丧失。
同时,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导致权大于法和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使得百姓对法治失去信心。长此以来,百姓被动的承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把自己放在客体地位,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百姓只知义务,不知权利,无法形成权利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导致法治认同的主体要件极度缺乏。
简而言之,古代中国封建的统治制度、落后的传统思想阻碍和限制了法治文化的形成,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压制了百姓的主体意识。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人类的理性精神得到回归,人民主体的诉求被提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法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人,人是法治的主体。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不同,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形态让人们互不冲突,人和人之间的差异不大,这就使得人的主体意识淡薄,而市场经济产生贫富差距,导致利益主体对立,形成了主体意识产生的基础条件。不同利益之间怎么去用法律进行平衡?这之间又有怎样的评价标准?法治文化可以帮助人们在这两个问题上达成一致。马克思说过,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们为什么追求法治?因为主体希望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希望对非法利益进行打击和处罚。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之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是人民需要的法治,才是以人为本的法治,才是公平正义的法治,才是没有特权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主体自我意识得到强化的前提是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心无旁骛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平等的人际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得到实现,各种族、民族、国家、社会、团体、个人间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主体在等级制度和不平等中被解放出来,主体独立自主的能力也因此得到提高。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文化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主体的法治文化意识增强,意味着社会成员明确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是独立自主的公民,而不是人身受到限制需要依附他人被他人占有的臣民;社会成员也明确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在政治生活和公众生活中不再是可有可无毫无地位的客体。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主体意识增强是政治发展的一大进步,是法治文化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人民作为主体,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为只有真正的体现了人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发展才能称为积极的发展。而法治是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它离不开主体的推动,同时必须以主体为价值目标。
人民是主体,法治是客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使客体主体化,即使法治主体化;另一方面是客体反作用于主体,使主体客体化,即使人类客体化。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建立客体制度,使客体符合主体的需要,主体用自己的内在尺度衡量客体的好坏。客体通过对主体的约束和规范,将主体纳入客体的规则中,使主体客体化,即使主体的利益、需求法治化。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主体性。因此,作为客体的法治是作为主体的人民制造出来为自己服务的,法治的好坏由人民的内在标准衡量,两者统一在人民的主体性中。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的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新一届党的最高领导人,就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表过多次重要讲话。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的根本理念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同时,宪法的权威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只有全体人民充分信任、自觉运用、自觉行动才能形成真正的宪法权威,宪法也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绝不是一句口头承诺,人民的主体地位除了需要人民自觉,也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制度保障。爱人民,为人民,真心实意服务人民,时刻把人民放在第一位,是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切实表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着重强调了人民主体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如何维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的人民主体地位?
首先,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以人为本,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将人民的权益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同时,依靠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发挥人民的主观能动性,集人民之力办人民之事,人民是法治建设的检验官,是建设成果的受益人。
其次,尊重和重视法制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需要让法治信仰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只有全民发自内心的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人民的行为准则,养成人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习惯,那法治就不会是空话大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