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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会议方案精选(九篇)

2024-02-24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北京一号提案

尽快增收拥堵费

截至1月14日,北京市两会共收到提案270余份。其中,提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包括“大城市病”范畴的交通、大气污染、养老和控制中心城区人口等,提案数量约占总数三成。

《关于提高车辆持有成本化解首都道路拥堵的提案》

主要内容

尽快增设车辆购置及使用方面的费用(如拥堵费),且该费用的收取应达到一定的幅度,使将要买车和已经拥有多辆车的人们,重新考量用车成本,以期达到更加理性购车及减少持有车辆的结果。

建议举措

拥堵费收取的年费用是每辆车1-2万元,平均每天每车的用车成本就增加了27.4-54.8元,可以约束部分人出于成本考虑去选择绿色出行。

辽宁一号提案

理性对待农产品安全

辽宁省政协会上,农产品安全问题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委员们提出诸多提案,为农产品安全问题建言献策。本次政协会议一号提案也锁定了食品安全问题。

《关于理性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主要内容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科普范围,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使公众掌握、运用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

上海一号提案

依法治理餐饮业

截至1月2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共收到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共79件。其中,提出立法建议的议案有28件,约占全部议案的35%,坚持依法治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然是代表们的共识。

《关于制定本市无证无照餐饮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效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城区非法餐饮业现象的议案》

主要内容

整治无证摊贩不能一刀切,必须制定本市无证无照餐饮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工商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综合执法机制,才能有效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城区非法餐饮业乱象。

建议举措

工商为牵头执法主体,明确监管措施,建立预先警示,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机制

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纳入管理系统,及时整治和处罚

建立居住用房出租人的惩戒机制

对现有无证照餐饮实行分类管理,允许部分餐饮店有证经营

扶持居住地区附近的餐饮和商业配套业态

四川一号提案

建议出台依法治省纲要

截至1月2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共收到议案25件。其中,由翟峰等12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决定”的议案,被确定为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议案。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的决定”的议案》

主要内容

议案建议,“决定”有必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综合运用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预算决算审查、专题询问等依法履职方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省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切实推动《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建议举措

把保障四川省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作为充分发挥人大立法对依法治省保障作用的重要举措

通过扩大群众有序参与,使四川省地方性立法成为倾听全省民声、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省人大制度的建设和省人大工作等的宣传力度

贵州一号提案

为“新黔商”塑造一张品牌名片

贵州省经过了几十年的积累和发展,商会、协会形成为了一支强大的新黔商队伍。一号提案指出应该把握住机遇,通过召开“黔商发展大会”塑造一张‘新黔商’的品牌名片。

《关于召开“黔商发展大会”的建议》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发挥“新黔商”作用,塑造“新黔商”品牌,整合发挥黔商资源优势,推动贵州经济加速发展,提案建议参照“浙商大会”、“晋商大会”做法,每年召开一次“黔商发展大会”,搭建开放平台、促进招商引资,推进经贸交流、扩大贵州影响。

建议举措

大会由贵州省政协、省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主办

在2014年7、8月召开“首届黔商发展大会”,主题为“凝聚黔商力量,助推跨越发展”

在首届大会召开期间,由省主要领导召开一次著名企业、商会会长座谈会;邀请知名经济学家、非黔藉知名企业家与“新黔商”对话;举行项目推介活动和签约仪式

重庆一号提案: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重庆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的一号提案,由民盟、民进等5个界别提案合并提出,内容为食品安全。该提案一个亮点是,在调处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中,将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的索赔。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主要内容

重庆市目前依然存在的四大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建设不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好。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整体合力不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

建议举措

建成4个市级重点食晶检验实验室、39个区县级实验室

两年内建成覆盖全市城乡乡镇街道的食品快速检测体系

强化追溯体系建设,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力度

职能部门权责要更明晰

山东一号提案

建议制定城镇污水利用条例

山东省2014年人代会的一号议案,由潍坊团马东宁等10名代表提出,议案关注了城市污水资源再利用问题。该议案指出,新城区及改建城区必须配建中水管网。

《关于制定的议案》

第2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绍兴、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等方面意见。11月8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参加了有关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五十四条规定,沼气、秸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等规定,国家鼓励利用生物质资源开发生产新型燃气,这些新型燃气也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将草案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燃气专项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对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加强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草案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为此,建议将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单列一章作为第二章,并增加有关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报备案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关于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应当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整个燃气事业投资建设,但其中的管道燃气管网设施是关系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投资建设主要应由政府承担。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作业事项的行政许可。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作业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的委员提出,为保障重要燃气设施安全,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条件。为此,建议增加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和许可条件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燃气用户权益的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不履行义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应当增加有关燃气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下列规定:1、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2、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条);4、明确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的维护、更新责任以及对管道燃气计量异议的处理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管理。草案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规定未将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包括在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有些地方已建有机动车加气站,随着燃气使用普及,机动车加气站将日益增多。机动车加气站属于重要燃气设施,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我省杭州、宁波两市和江苏、安徽等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包括机动车加气站。为此,建议该条关于燃气设施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第3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11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法规草案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以及有关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12日至14日,全省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在开化县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参加会议并讲话。

1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2015年立法计划协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赴富阳视察了两个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11月20日至21日,全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座谈会在安吉县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第4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出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四、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十六、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十七、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十八、审议《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十九、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十、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十一、审议《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二十二、审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

二十三、审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二十四、审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第5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在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州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年全县档案工作,安排布置2009年档案工作,进行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

一、省、州档案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一)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

2009年1月19日,全省档案局(馆)长会议在昆明召开。*人民政府秘书长丁绍祥到会作重要讲话,省档案局(馆)长黄凤平作工作报告。

丁秘书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省各级档案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希望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要从对党、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的档案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云南做出积极的贡献。

黄凤平局(馆)长在会上作了《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全面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讲话,对20*年全省档案工作进行了总结。他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省档案系统在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安排布置了2009年的工作,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从着力于观念创新、切实增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理念,着力于资源建设、切实夯实科学发展的基础,着力于规范管理、切实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着力于创新开拓、切实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着力于队伍建设、切实打牢科学发展的根本等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二)全州档案工作会议精神

2009年3月19日至20日在个旧召开。州档案局局长潘新荣作了《深入学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我州档案事业发展新局面》的讲话,对20*年全州档案工作进行了总结,并从九个方面安排布置了2009年的工作:一是加大查阅利用和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力度;二是完善农业农村和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三是强化档案档案信息化建设;四是抓好“八项工程”和档案馆综合评估实施工作;五是开展档案安全执法检查;六是抓好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七是做好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和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八是抓好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九是加快档案馆库建设步伐。

二、20*年全县档案工作主要成效

20*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州档案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县档案局(馆)围绕年初与县委、政府签订的20*年目标责任制和*档案工作“六项工程”的各项年度计划任务,按照“依法治档,科技兴档,强化服务,发挥效益”的工作思路,加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力度,突出档案信息化建设重点,拓展档案服务领域和方式,开拓创新,勤奋工作,稳步推进了各项业务建设,全县档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档案工作切实纳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一是在年初召开了全县档案工作会议,全面安排布置20*年全县档案工作。王光荣副县长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开创全县档案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对继续深入实施*档案工作“六项工程”,优化服务质量,保证档案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县人大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段立清,副县长王光荣,县政协副主席张明科,各乡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泸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局(馆)全体干部职工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二是县委、县政府将县档案局列为未纳入州考核的部门进行中心目标考核。三是许多单位做到了将档案工作与部门职能同安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全县档案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单位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全县会议精神,研究和安排布置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各单位的重视,真正纳入了议事日程。

(二)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县档案局重视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档案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结合档案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多形式提高全县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业务培训向纵深发展。20*年共举办了5期档案业务培训班,共培训档案人员250人。其中,首次为私营企业举办档案业务培训1期,将档案业务指导的工作领域拓展到了私营企业;举办林改档案现场培训1期;举办家庭建档知识专题培训2期;举办公安档案信息化业务培训1期。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南天档案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推荐使用全面推开。在做好推荐使用的过程中,配合昆明南天网络公司做好“南天”软件操作使用的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录入工作。全年共推荐安装了32套“南天档案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至20*年底,全县共有88个单位安装使用了92套“南天档案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已安装使用该软件的单位正按要求继续做好室藏档案目录的录入工作,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已开始进行室藏档案全文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二是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录入工作进展较快。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对于加快馆藏档案目录数据的录入进度成效极为明显。至20*年底,共录入馆藏档案目录417628条,其中:录入案卷级目录14955条,录入文件级目录402673条。此项工作荣获了“全省档案创新奖三等奖”。

(四)行政执法检查成为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手段。一是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于推进依法治档进程作用明显。20*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县于8月1日至9月10日分自查、抽查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其中:8月25日至28日抽查了4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8月29日至30日对8个乡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各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二是州档案局执法检查对于依法治档意义重大。20*年,由州档案局组织的档案执法检查组到我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重点抽查了中枢镇瓦窑村委会、县法院等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情况;听取了全县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档案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显规范。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县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县档案局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准确界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最大程度予公开。按要求及时公开了2006年至20*年的信息132条,全部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掀起热潮。一是新修订的《*档案条例》得到广泛宣传。全县共征订了80套《条例》学习手册和宣传挂图。二是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县档案局多次召开局(馆)职工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新修订的《*档案条例》进行了专题集中学习和辅导。集中学习了修订《*档案条例》的必要性、条例的起草情况、条例的主要内容等。全县以学习宣传《*档案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掀起了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学习的热潮。

(七)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工作全面完成。20*年,县档案局采取措施加大了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力度,各机关在县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积极开展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全年完成了对48个单位的审批工作,全县累计完成了对73个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除不符合审批范围的单位外,我县该项工作已全面完成。各单位在开展2007年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时,均已按审批后的保管期限表执行。

(八)档案管理升星工作继续推进。一年来,以抓好档案目标管理复查转升星级工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开展对各立档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20*年共指导了45个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和升星级准备工作,共有30个单位完成了档案目标管理复查转升星级验收工作,其中:19个单位达到五星级,10个单位达到四星级,1个单位达到三星级。

(九)县档案馆建设项目即将启动。经过多年的努力,至20*年底,共争取到建馆资金50万元,其中:省上的建馆补助经费25万元,县财政划拨的建馆经费25万元。年内,洪副州长、刀县长、王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李主任、何副主任等领导,曾深入县档案局、档案馆调研县档案馆建设项目。县领导要求,县档案馆建设项目要在年底前做好前期工作,2009年上半年动工建设。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县档案局在前期工作中,重新编制完成了《*县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年10月20日印发了《关于*县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在县政府大院内建盖档案馆一幢,新馆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20万元。

(十)馆内基础业务进一步夯实。一是馆藏档案安全保管工作更加规范。严格按照《档案库房“十防”规定》和《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八不准”》做好馆藏档案的日常安全保管工作;制订了《*县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二是接收和征集工作有新进展。接收进馆纸质档案180卷275件,征集到《红河向东流》资料一本。三是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县档案馆共接待查阅人员204人次,提供利用档案309卷次,复印296页。四是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正常运行。共接收20个单位报送的现行公开文件及资料67件。五是稳步开展编研工作。完成编研材料2篇;完成了《*县档案馆编研材料汇编》一书。六是*珍贵档案文献申报工作取得新成果。对照*珍贵档案文献申报的条件,经过筛选,共向省档案局报送了4份馆藏档案的申报材料,包括《承领布韶荒庄开垦纳粮告示》、《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学员训练班第三期同学录》、《*考试试卷》(长卷)、《伟大领袖永远活在我们心中》(系列照片)。其中,《*考试试卷》(长卷)经*档案学会珍贵档案文献评审鉴定委员会审定,被评定“*珍贵档案文献(三等)”。

第6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原定的恢复二读时间为7月9日。至于押后期有多长,董建华在声明中没有提及。

董建华在声明中重申,“立法保障国家安全是特区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尽早完成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政府和社会各界可以集中精力为经济复苏共同努力。”

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高祀仁7月7日表示,中联办尊重特区政府押后《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二、三读的决定。特区政府目前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外交部外言人孔泉在7月8日的例行记者招待会上就香港《基本法》23条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特区政府做出决定,就这部立法草案进一步征询公众的意见,我相信香港的绝大多数同胞都是爱国爱港的,而且他们也会支持以董建华先生为首的特区政府完成这项立法。”

“23条问题”的由来

香港特区政府修订《国家安全条例》内容及押后恢复二读的决定,源于香港社会对这一立法的内容及其日程安排的争议。

中国与英国在1984年签订了《联合声明》后,于1985年6月由全国人大设立了一个由36位内地成员及23位香港成员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草委会),开始草拟的工作。在1988年4月发表的《基本法》第一稿中,就有关国家安全的第23条(当时是第22条)作如是表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咨询期间,香港各界的反馈认为该条字眼太含糊、范围太广,有可能会限制港人的权利和自由。在1989年2月发表的《基本法》第二稿中,修订后的第23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第二稿加上了“自行立法”的字眼,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可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立法。但咨询委员会收到的部分意见认为第二稿中订明的罪行仍未有清晰界定,并担心言论和新闻自由会因此受到限制。

1990年4月4日《基本法》正式颁布,第23条最后修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但是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并未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1998年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曾公开表示觉得暂时没有必要就第23条立法。

香港特区的立法程序

尽管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在第一任期内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但相关的条文起草工作在第一任内就已经开始着手。

董建华连任特首后,特区政府加快了对《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的步伐,去年9月24日发表了一份题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咨询文件,就第23条内提及禁止的七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出立法建议。咨询于去年12月24日结束,政府共收到超过10万份的意见书。

今年2月11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条例草案,即《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草案参照了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沿用下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一些法律,主要是《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但作了一些修订。

比如对《官方机密条例》的修订,加入保护“中央与特区关系”资料及非法取得有关资料的罪犯将遭检控的内容;对《社团条例》的修订,赋予保安局局长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权力,其中包括香港本地组织但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明文禁令的;《刑事罪行条例》修订则赋予警方在“搜查有关叛国、颠覆、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及处理煽动性刊物罪行的证据时”,不用手令搜查的权力。

2月14日《草案》刊载于宪报上;2月26日提交立法会作首读和二读。

香港立法会法案处理程序沿袭英国议会制传统,实行三读通过制。通常法案由议员或政府的获委派官员提交到立法会上,即当做已首读。首读时,不得进行辩论。首读后由法案提交者对所提法案作出解释,若议员无异议即可继续进行二读三读;若议员有异议或提出修订,则进行休会辩论。立法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对法案条文进行逐条研究讨论。委员会将订出恢复二读三读的时间表。

恢复二读时,立法会全体议员将逐条讨论法案条文,然后表决是否通过。如若通过,则进入三读程序,议员可在三读时提出最后修订,三读表决通过意味着该法案在立法会最后通过。但最后须经行政长官签署才能成为法律。如果二读法案的议案被否决,则不得就该法案继续进行其他程序。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是由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提交立法会并作出解释的。立法会为此成立了国安条例草案委员会。6月中旬,国安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在向负责审议已提交法案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报告中说,委员会已举行了25次会议,超过90小时的审议,并举行了四次公听会,有110个团体和代表出席。他表示,委员会已经详细讨论了草案的政策和原则,并进行了逐条审议,也讨论了特区政府提出的修正案,通过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

6月20日,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通过动议,决定在7月9日恢复《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二读。而当地舆论倾向于认为如无意外,第23条立法应会在二读中顺利通过。

情势急转直下

但香港某些党派和团体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一直持有不同意见,并组织了7月1日的大游行。

参加游行的民众相当多,据估计总人数约35万~50万人,超乎很多人的想像。这使第23条立法进程波澜骤起。7月2日,行政会议成员、自由党主席田北俊向董建华提出要求押后恢复二读,但未得到认同。

按照基本法,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会议成员均以个人身份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决议均属集体决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田北俊为香港万泰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香港总商会理事,是代表香港商界的立法议员,担任立法委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田北俊同时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他向《财经》表示,自由党的立场一直是支持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但“七一”大游行给了他很大的震动。他认为这是政府没有花足够时间向公众解释的一个结果,有必要延迟以作解释。

3日晚上,田北俊自行北上,在北京和港澳办主任廖晖以及统战部部长刘延东见了面。4日,田北俊回到香港后便召开了记者会,引述廖晖和刘延东表示,香港必须就第23条进行立法,但具体细节、立法内容和时间表,都属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范围,是香港的事务。田北俊因此建议特区政府暂时押后二读至12月17日。

7月5日,董建华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中最具争议的三项做出“重要及大幅度的修订”――一、取消本地组织如果从属于已遭中央禁制的内地组织,保安局局长可以考虑取缔这个香港组织的有关条款;二、为保障公众人士,特别是传媒界的利益,在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条文中,加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三、是取消警方在没有法庭手令也可入屋行使紧急调查权力的有关条文。

董建华表示,政府在这三项修订上“做出很大动作”,希望能得到市民及立法会的支持,如期在7月9日提交立法会恢复二读及三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于7月6日通过新华社表示,特区政府这次“决定对公众存有较大疑虑的条款作进一步修订,这种做法是恰当的,相信公众对此是认同和接受的”。

7月6日晚10时,自由党发表声明,表示坚持该党上周五要求政府押后《国家安全条例》恢复二读的立场。党主席田北俊已正式向特首董建华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

由于田北俊的去职,香港特区政府面临一个困难局面。按先前情势估计,立法会中支持通过《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票数只有微弱多数压倒反对票数。自由党在总计60个席位的立法会中占有8席,原是持支持态度的。现在由于自由党转变态度,二读通过的可能性已不大。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特区政府于7日临晨1点57分发表声明,正式宣布了押后恢复二读的决定。

经济不景气造成港人分化

23条立法押后,引起广泛关注。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认为,其实不应该存在是否要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异议,因为根据《基本法》,这个法是一定要立的。如果不立,“一国”的责任就没有尽到,就等于否定了《基本法》。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也有类似的法律。

内地有关分析人士指出,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本身,而是香港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做好足够的解释、咨询工作,对民意动向把握不够准确到位。特区政府从发出咨询文件到咨询结束,历时三个月,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时间不够。对具体的条例内容,一些团体、界别也持不同意见,主要是其中涉及可能对香港人的权利产生限制的条款。

不过,也有意见认为,近年经济的持续低迷和衰退是导致“七一”大游行的更主要诱因。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在特区政府决定押后为23条立法后于7月8日发表了正式评论,认为当下香港的政治环境依然不稳定。且不论事态发展如何,香港政府评级都取决于政府能否有效解决财政赤字的问题,以及制定能协调整体效益的宏观政策,也视乎香港能否维持财政和经济独立。

另一国际评级机构穆迪亚太有限公司副总裁严序纬对《财经》说,近日事件或会令香港经济增长保持在低水平,失业率却维持在高位。

不过,香港舆论也认为,化解政治危机,还要靠港人,也取决于香港经济会否好转。

第7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意识,筑守安全底线;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推动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健全;深化源头治理,持续整治火灾隐患,有效化解重大文物火灾风险;推进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应用,切实增强火灾预警防控能力;实施精准管理,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扎实推进文物消防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三年行动,文物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各文物、纪念馆单位消防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大文物火灾事故得到明显遏制,文物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文物安全责任

1.推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做好省政府年度考核文物安全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与文物所在地的镇、街、局等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指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健全、保障文物安全管理队伍和力量。

2.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积极协调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认真研判、分析评估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火灾风险,安排部署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督察督办文物火灾事故,督导整改文物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队伍管理,推动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组织做好文物消防设施建设,切实提升文物消防安全总体水平。

3.全面夯实单位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会议会址、会议纪念馆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按有关要求和文物安全实际需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和措施。

(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排查会议会址和会议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文物。

2.重点整治。杜绝在会议纪念馆内的生活用火、生产活动用火,保障用电安全,加强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占堵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问题。

3.精心组织。在各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特殊天气等节点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纪念馆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4.自查自改。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和会议纪念馆要依照本方案和要求,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力量,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全面排查检查,开列火灾隐患和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切实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及时向报告,积极主动争取支持,尽快整改。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会议纪念馆要依照有关标准和防护要求,完善消防系统,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配齐消防器材、器具,增强有效防火灭火能力。加强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作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运行测试,确保良好使用效能。

(四)切实增强管理和应急能力

1.实施精准化管理。会议纪念馆要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风险评估、安全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检测、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教育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各文物、会议纪念馆要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严格实施定期对馆内和会议会址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明确检查巡查人员及其职责,科学设定检查巡查内容、频次和路线,做好检查巡查记录和档案。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对账整改,不整改不销账。

3.健全消防队伍。各文物、博物馆单位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按照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配齐专(兼)职消防人员,配备好消防器材装备。加强训练和严格管理,打造具有防火灭火实战技能的消防力量。

4.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文物、会议纪念馆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周边防火环境状况,按照有效实用、便于操作的要求,科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物保护服务中心要针对特殊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火灾高发期,以及可能发生山火、林火等突发性火情,对野外的不可移动文物制订专门预案,采取专项措施。按照实战实操要求,会议纪念馆要定期组织本单位所有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处置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区文旅局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防联动,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纪念馆预案制订和消防应急演练进行指导,提升专业水准。

(五)大力开展教育培训

1.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和会议纪念馆,要认真组织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传贯彻活动,以先进思想理念武装头脑、指导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法规宣贯、消防常识普及和火灾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现场观摩等方式,树牢风险意识,强化安全观念。通过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发放安全警示资料等方式,增强周边社区和群众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消防工作。

2.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会议纪念馆要定期开展人员安全培训,及时开展新入岗人员岗前培训,消防系统操控人员持证上岗,着力培养会消防管理,会操作消防设施器材,会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三、时间安排

按照统一部署,三年行动自2020年6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2020年6月至12月集中开展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文物消防能力提升各项工作贯穿三年行动始终。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区三年行动工作时段与时限。开展部署动员,将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各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幻像馆单位,做到全行业行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和会议纪念馆单位按照要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开展文物火灾隐患检查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责任单位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三)集中攻坚(2021年)。开展火灾隐患深入整治,攻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区文旅局会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积极推进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纪念馆消防能力提升各项工作。

(四)巩固提升(2022年)。重点督导会议纪念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消防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消防能力提升情况,全面增强会议纪念馆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纪念馆要充分认清当前文物消防安全形势,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强化督促指导,定期听取行动进展和工作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三年行动有序进行、按期完成。

(二)明确机构人员。明确牵头领导,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纪念馆法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有关工作。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会议纪念馆2020年6月25日前将承办负责人和联系人报送至区文旅局公共服务科。

第8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关键词 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

作者简介邹 俊(1978年—)男,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学。(江西南昌 330103)

本文系江西警察学院院级课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2012YB016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变动时期。在这种大的社会变动当中,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危及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以构建“民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机制正在不断探索中。目前民事调解和司法调解取得的成绩较为突出,而行政调解比较薄弱。2010年11月9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作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一方面自身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任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正在不断推进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研究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规范化问题有其重要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意义

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是指为解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民事争议和部分行政争议,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原则和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体制机制不断调整构建当中,制度的变迁不断冲击着各个利益阶层,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行政调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与私力救济相比,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更有权威性和信服力。近年来公安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以及“大走访”等活动的开展,以更加亲民的形象让人民群众感到温暖,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过程中,更容易得到认可。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党的十七大就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政府从“守夜人”角色向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转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行政调解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服务,打破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等方式解决纠纷的管理模式,强化了协调和服务精神。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丰富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三)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有利于民众的法律与权利意识的培养

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和引导,使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下,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这种依据法律法规、非行政命令的协商调解方式,使争议方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充分发表意见,明辨是非,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培养。

三、公安机关行政调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不统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调解结案的情形。

行政调解实践中,一方面基于“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可以调解”这一规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导致行政调解扩大化。如在调解交通事故处理中,有的办案民警扩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事项,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和处罚也进行调解;少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对于重伤害的刑事案件等明显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当作治安调解处理,来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的争议,当事人自愿要求公安机关调解,但少数公安民警不愿花费精力进行调解,以种种借口、理由甚至威胁,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要求他们直接向人民法院,这样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人民警察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导致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的下降,影响极为恶劣。

(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程序没有规范统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公安机关比较严重,公安民警中普遍程序意识不强,公安行政调解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对行政调解案件不立案登记,尤其是对当场调解并履行的案件调解处理后,不进行立案登记。导致大量案件流失,同时行政调解无法受到监督考评。二是调解的过程中,不向争议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法律依据,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以胁迫方式要求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造成调解的社会效果不好。三是调解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不重视,要求双方都退让的“和稀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调解一旦不成,难以做出处罚,导致矛盾激化。四是不做调解记录、调解终结书,公安行政调解书的格式不规范统一。调解协议书内容多种多样、格式极不规范统一,调解书中用语不严谨、规范等。

(三)缺乏高效的行政调解方法

行政行为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是追求效率,争议当事人之所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在于能够利用行政资源,尽快解决纠纷,并且长久以来,对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依赖性的存在,当事人容易接受其指示、建议、决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存在行政调解的时间过长。办案民警由于自身缺乏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不足,对当地的风土民情不了解,语言表达能力欠缺,难以使用易让当事人接受的言辞化解矛盾,缺乏调解的基本素质。在调解时急于求成,调解方法简单、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能因人、因案而异劝导说服提出切实合理的调解方案,造成调解过程无果而终。或因调解过程简单、方式粗暴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反而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四)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公安行政机关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公安机关的威信降低。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调解中没有慎重考虑就签订调解协议,当出现新情况后导致对协议产生不满而不履行;也有一些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强迫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公安行政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不履行而导致诉讼程序的提起,这不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成本,挫伤了公安民警行政调解积极性,不能很好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

四、公安机关行政调解模式的规范化构建

(一)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专门化

公安行政调解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调解制度,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公平、合理,当事人愿意接受,应明确专门的调解人员,将公安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调解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包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公安工作的热爱,愿意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强,通晓当地的风土民情。公安机关应注重公安行政调解人员的培养,这种培养实质上是多维度,全方面的综合人才的培养。公安行政调解工作档案化,对于一些经典案例要及时总结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专门的考评体系。对表现突出、人民满意的公安调解人员,应当加大表彰力度,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二)明确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

为避免、、怠于行使职权,应明确规定公安行政调解纠纷的适用范围,给民警在调解过程中指明方向,有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应适度,虽然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警力是有限的,调解范围过宽而公安机关又做不到,反而不利于正确发挥调解的功能。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应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

纯粹的行政纠纷、严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对于普通民事纠纷,如社区民警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辖区内的居民向其反映并寻求解决的,公安机关有义务给予指导或帮助,通过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

(三)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行政调解中,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要注重程序正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目前对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程序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详细的规定,只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到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调解的次数以及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笔者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要让正义以看得到的方式让当事人知道。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应设定的程序有:一是立案受理程序。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安机关经过实质审查,对于符合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范围内的争议,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受理,并以书面的形式,让争议方签字同意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二是调查取证程序。通过调查、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结合当事人和调解参与人所陈述的事实作出完整的证据链。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分清纠纷责任,理清损失情况等,为行政调解做好准备。三是告知程序。启动调解程序后,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用调解方式处理和接受调解后果。如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四是调解实施程序。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在调解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权,在必要的时候,对损失额可以进行鉴定,但鉴定的费用由提出鉴定当事人承担。在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五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确认其合法性。调解书加盖公安调解机关的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结束调解程序。六是案卷存档。公安行政调解的整个过程应记入笔录,调解协议随案卷存档。对于损失的赔付数额无争议,当事人同意当场给付的,公安机关可以简化程序、进行当场调解。最后,为解决久调不决的情况,应明确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及调解次数。以公安机关正式组织第一次调解为准,调解应在十五日内完成,鉴定期间不包括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超过两次。

(四)赋予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一定的强制力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所做的行政调解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力,这极大地降低公安机关调解的积极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容易损害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和执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调解制度的核心在于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为了保证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权威性,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应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调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应当具有合同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起到法律的约束作用,除非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瑕疵。在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当事人向法院时,应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从长远来看,在时机成熟时,对于特殊领域的调解协议,比如对侵害人身的医疗费用赔偿的协议,应赋予法院审查确认其效力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五)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

为了贯彻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调解权,应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根据公安行政调解实践,应当明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1.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法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无效;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5.公安机关调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办案、的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具有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或废止调解协议,并要求重新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书,义务人还没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义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返回财产的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1).

第9篇:安全会议方案范文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印发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从2月上旬开始,先后赴衢州、金华、温州及乐清等地调研,并召开有12个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3月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是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目标。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虽有好转,但仍然严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监管还不到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三年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都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补充。因此,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验,借鉴了外省好的做法,经过多次修改,内容基本可行。现就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根据省的“三定方案”,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议在该条款最后增加“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所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权问题

我省大量的个私企业分布在各乡镇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已成为安全监管网络的重要一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当繁重。许多乡镇(街道)还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权,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对此各地反应强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我们认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部分处罚权是必要的。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三十三条增加“根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政处罚工作”,同时应增加对委托事项的限制条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规范化问题

省政府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目前全省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5万多名,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后因省政府无权设立此项行政许可而停止执行。国家虽然设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但由于门槛较高,现大多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达不到要求,目前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仅807人,远远满足不了量大面广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因此,从浙江实际出发,总结我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以来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很有必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名称可以再斟酌)的设立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安全培训和考核问题

从调研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尤其需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考核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不易操作,建议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

五、关于“三同时”的制度设计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条例草案只是简单引用安全生产法的表述,没有对审查主体及如何实施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建议借鉴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做法,根据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分类监管原则、实施主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这里应该包括我省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二)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措施的规定。

(三)建议条例草案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议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增加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改屡犯的加重处罚的规定。

关于《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吴家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测算,全省中小企业为农民增加人均年收入的50%以上;创造的财政收入约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0%;提供的外贸出口额约占全省70%;实现工业增加值约占全省80%;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省90%。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重要力量,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要素制约多、税收负担重、创业门槛高、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困难和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因此,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后,省中小企业局即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先后到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专程到外省市进行学习,同时还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对中小企业立法情况进行考察。期间,先后召开了2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的中小企业立法咨询座谈会,组织了3次调研起草小组研讨会。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在全省中小企业局长会议和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2004年4月

份,又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作了10余次大的修改,于2004年8月份正式形成条例草案,并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法制办收到条例草案后,及时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又专程到部分设区的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了由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1月26日,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进一步协调修改了有关条款。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后,省法制办和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再一次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

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定义,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条就中小企业的定义和标准做了转致性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近几年,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以来,许多兄弟省市都加强了中小企业职能机构建设。目前,江苏、广东等近20个省市先后设立了中小企业局(辽宁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强化了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能。我省于2000年7月在全国率先增设了省中小企业局,这是一项创新之举。但目前由于全省各地中小企业管理职能机构尚未统一设置,不少市、县(市、区)还没有增挂中小企业局牌子,中小企业工作体系上下还难以联动,客观上影响了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工作的更好开展,需要在中小企业机构和职能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加强中小企业指导服务的职能建设,条例草案第四条将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确定权授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这样规定,为下一步机构改革留有比较灵活的余地。

(三)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明确了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由于我省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互为主体,国务院的这些政策规范理应适用于中小企业。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对此问题与国务院非公经济政策作了衔接。

(四)中小企业的用地问题。对我省中小企业来说,生产要素制约特别是用地“瓶颈”问题突出。2004年土地市场整顿后,新的用地政策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用地困难。应该说,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特别紧缺,要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也是不现实的,但现有的用地政策应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需求。经与相关部门反复协商,目前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的额度。”条例草案第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五)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许多省市也纷纷加大了扶持力度。如广东省从2003年起连续5年,给省中小企业局每年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另外,又配套10亿元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江苏省在2004年专门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增加到了1.5亿元。我省的财力比其他省市要相对充裕一些,相关的扶持力度也应加大一些。经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以及考虑到我省各地财力差异较大,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充裕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些问题,急需加快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近几年,我省积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探索。到2004年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225家,累计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315.32亿元,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将信用担保单独设立了一章,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信用制度建设、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运行、建立再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以及对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督等作了规定。

(七)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问题。2004年开始,我省出现了“民工荒”、“技工荒”问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目前务工农民已成为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力军,而他们大多没有经过正式培训。2004年初,省委、省政府提出组织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其中就包括二三产业500万务工农民素质培训。为了使中小企业职业培训工作更加规范、稳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技能和素质,条例草案将员工培训单独设立了一章,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员工培训原则、完善员工培训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保障员工培训权利等作了规定。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问题。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弱,需要各级政府为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条例草案就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努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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