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与国际会计准则剖析论文
[摘要]国际会计准则正处在变革的重要阶段,而我国也对旧会计准则做了大幅度修订,使其和国际准则完成逐渐趋同。文章主要剖析了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存在的差别,以及新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和国际规范之间的趋同差别。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论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时成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我国对会计准则和制度做了局部修正,其中资本公积核算方面有明显修正,并运用了公道价值形式概念。
一、资本公积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含义
资本公积指的是企业公司所收到的投资者超越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中所占有份额的投资,而直接算入一切者权益的经济损失和利益等也包括在内。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都是投入资本的一局部,不过历来源上来看两者还是有显著区别的。资本公积无须原投资者投入,也不请求投资利益,它有其特定的来源,属于公司一切者投入资本的一个局部,和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关联。
(二)资本公积的主要内容
新施行的会计准则针对资本公积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做了规则:企业公司所构成的实践资本,资本公积须以资本公积账户来核算,同时在该账户下的“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来认真核算。首先,“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核算内容为:普通企业资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以及拨款转入构成的资本公积等。其次,“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为:股权投资的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相关的资本公积、套期保值而获取的利益或损失的资本公积核算等。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的差别
过去我国推行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之下的资本公积是一个比拟特殊的会计科目,它核算的内容十分宽,具备多重化的特征。而最新修正之后的会计准则则对资本公积内容做了如下修正:
(一)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取消
我国在《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有如下规则:若是企业间的买卖活动有合同汇率的情形,则外币资本必需依据合同规则的汇率来折算。这个时分外币资产入账汇率与合同汇率就会呈现差别,两者之间呈现差额不可防止,这就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新施行的会计准则规则:外币买卖于初始确认的时分应该运用买卖发作当天的即期汇率把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或者是依据其他合理的方式运用明白的,和买卖发作当天的即期汇率相近的汇率来折算。这也就意味着,新推行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统一了外币资产的折算汇率,外币资本在折算的时分必需经过即期汇率的方式来进行。
(二)运用公道价值形式
新会计准则规则:假如企业的股份将用来支付换取职员和其他单位部门效劳的话,则企业须依照权益工具受权日的公道价值,即借方计入“销售费用”等本钱费用类科目,而贷方需求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运用权益当日,公司企业需求依照权益工具的数量,即贷方计入“实收资本(股本)”或“库存股”,借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如这两者之间呈现不平衡的状况,则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运用公道价值形式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突出亮点。该计量形式指的是市场价值,也就是对市场状况十分理解的当事人在公平买卖的前提下自愿据以债务清偿或资产交流的金额。下面我们以投资性房地产对公道价值的详细应用来阐明。新会计准则规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应该运用本钱形式,假如其公道价值能够持续获得则运用公道价值形式,不过一个公司只能够运用一种形式进项后续计量。假如公司运用的是本钱形式,则在会计处置上和旧会计准则请求相同,也就是说要把房地产转换以前的账面价值当成转换之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以及存货三者间相互转换不可以改动所用来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也不可以改动这一项房地产计量或者披露的本钱。但假如采用公道价值形式来转换,那么企业须都依据第一次执行日的公道价值当作入账价值,公道价值和原资产账面价值间存在的差额应当作为期初留存收益。不过在公道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方面的处置上,新会计准则对此的规则并不是一样的,假如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的,其差额(即借差或者贷差)都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假如是自用房地产或者存贷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的,则借方差额(也就是公道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表现了稳健准则,若是贷方差额(也就是公道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则计入一切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的核算当中,投资性房地产也不再计算折旧或者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也无须针对其做减值测试,而是将以上内容都反映到公道价值的变动当中,然后以公道价值变动损益的方式对企业的效益产生直接影响。举个例子来说:甲建立企业在2013年的7月23日将新建立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时间为七年。厂房的本钱是5万,而2013年7月23日这一天的公道价值是40万元,那么在公道价值形式下,该项目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是40万元(包括5万元本钱和公道价值变动35万元)。假如当期期末这一项资产的公道价值提升到了45万元,则须补调其账面价值5万元,并且把这5万元的差额计入到公道价值变动损益当中。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关于公道价值的应用是比拟慎重的。在投资性房地产行业中运用公道价值计量有着较明显的优点。首先,给企业的资产构造带来有利影响,使其活动资产即存货大大降低,活动比例减低;其次,当前房地产价钱较以往的历史本钱都要高出许多,也就是说企业上年度的资本公积有明显提高,让一切者权益得到了显著提高。若是转换当天的公道价值高出原来的账面价值,则其差额会被计入到资本公积,继而提高公司一切者的权益。最后,公道价值形式的应用还会在一定水平上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不过,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公道价值确实定还没有做出明白规则,所以我们需求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合理正确的评价,这样才干更好的将公道价值运用到其中。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别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关于我国会计走向国际有重要意义。会计全球化对推进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都很有利,不过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本身特征,因而在制定和施行会计准则时一定要分离我国国情来制定。我国新推行的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和国际会计准则内容相比有以下差异:
(一)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当中把一切者权益这一局部统称为股东权益与业主权益,它由五个方面组成:股东实践交纳的股本;股票溢价,也就是资本亏损;由于价钱动摇给企业资产重估而构成的亏损,也就是资产增值;企业收益支付股利后的剩余局部,也就是留存收益;非股东给企业的捐赠局部。和国内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下的一切者权益相比起来,其实缴资本和国内的实收资本大致一样。资本亏损、资本增值以及非股东捐赠资产则和国内的资本公积含义对应。而留存收益则对应了国内的未分配利润。由此可见,国内新推行的会计准则资本公积当中的资产负债表列报和国际规范有差异。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所面对文化背景较复杂,更多元化,因而报表个数需求更灵敏才干让其得到普遍的推行应用。国内的会计准则针对的是一个较为单一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所以细致明白的报表格式以及内容规则不但能够降低本钱,还能够提升编制报表的效率以及运用效率。
(二)专项储藏的处置有差异
在对股权投资的价值变动当中针对专项储藏的处置,国内和国际处置方式和规范有差异。举个例子来说,假定国内有公司投资了海外企业,而这个海外企业又投资了国内的子公司,子公司计提了专项储藏,则国内子公司的一切者权益中存在专项储藏,由于海外企业长时间的股权投资依据权益法来划分,所以针对该专项储藏按股权比例计算确认相应的一切者权益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的处置办法是把该项专项储藏按投资比例划分到“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但我国新会计准则则是依据投资比例划分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中。但目前关于这一方面的科目确认还未有明白规则,通常是依据职业经历来判别,也很难判别哪一种处置方式更好。综上所述,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及其核算内容有较大改动,新会计准则更契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际规范更趋同。但我们也需求认识到,在求国际规范趋同的同时分离我国国情来制定会计准则才干完成我国会计事业安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倩.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与其概念的偏离[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孔庆林,杨紫,高彦淳.专项储藏核算相关问题考虑[J].财会月刊,2012(28).
[3]陈丁琨.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利润支配空间的考虑[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
[4]秦佳兴.对新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公积的了解与探求[J].中国集体经济,2013(3).
[5]武玉芳.新旧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比拟剖析[J].财经界(学术版),2009(7).
1、豁免的债务(不管是先说还是后说),对债权人来说,原则上豁免的债务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特殊的一点是提取的坏账准备抵减“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约定第一”的观念。如约定固定资产、存货抵机债务80万,则意味着入账的“固定资产+存货+进项税“=80万。在不突破80万的基础上再”先扣再分;
3、无约定则用公允价抵债。并且存货和进项税不可分。如题中说“用存货抵偿部分债务,成本50万,公允价100万”,则存货抵债数=公允价+进项税=100*1.17=170万;
4、债权人债务重组大分录: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非现金资产+进项税 (约定数额或比例)
坏账准备、现金(死数)
营业外支出(挤)
贷:应收账款
5、题中所说抵债顺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到将来应收金额的计算。据经科第3套,应收销货款、违约金、债权利息统统记入“应收账款”;
6、所有债务重组包括非货币性交易,所有转出东西都是按成本价的。涉及到公允价的有2处:一是计算转出东西的应交税金,如存货销项,无形资产营业税等;二是计算抵债数额,其中存货必挂进项税;三是非货币性交易收补价一方计算应确认收益公式中分母。
你所说P348例8:乙企业是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并不是因为“换出”东西引起,而是不还人家钱了,即债转股。增加自己股本。在发行股票时,有个等式,即股本+资本公积(溢价)=股票市价。此题依据的这个原理。
7、债权人分录中非现金资产入账次序:抵债数额或比例约定(各细项按公允价值分配)/公允价抵偿/ 挤;
8、▲▲▲为什么例10中长股投资和固定资产未按公允价值进行分配,而是按它们各自公允价值入账??因为该题中对这2项资产都▲单独明确规定了抵顶的数额。这就是P347“在混合重组方式中,存在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考虑采用两者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各自的入账价值,…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已经明确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则按协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严格来说例10第(2)2项只是说了有固定资产“抵顶部分债务,…公允价值为46万”,并未说“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这是此题不严密的地方。但也可说明:▲▲公允价是默认的抵顶价。
请教,请高手看一下
163xxlzh 于 2005-8-24 23:50:36 加贴在 CPA考试-会计及综合
这道题增值税肯定是先扣后分,但坏账准备应该怎么处理,即:
(1030-30)*75%-坏账20-进项17=713万元
还是:(1030-30-坏账20)*75%-进项17=718万元
我的依据是2003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问题解答2
54、问:债权人甲公司和债务人乙公司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以部分现金偿还一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债务的40%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剩余部分债务的60%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偿还。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假设甲公司己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答: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甲公司应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其次,对于剩余债权账面价值的40%,甲公司应按剩余债权账面价值的40%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后,对于剩余债权账面价值的60%,甲公司应按《会计》教材第312—314页规定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首先,乙公司应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其次,对于剩余债务账面价值的40%,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剩余债务账面价值40%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最后,对于剩余债务账面价值的60%,乙公司应按《会计》教材第312——314页规定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题举例
laigeng 发表于 2005-5-19 12:49 CPA考试-会计及综合 ←返回
甲 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债转股时印花税率0.4%,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103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0万元.由于乙企业无力偿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先用现金归还30万元,然后剩余债务的75%以产品和股权偿还,另20%一年以后再还,其余5%豁免。乙企业产品市价100万元,成本60万元,股票市价500万元,面值200万元.甲企业收到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增值税17万元.进行甲企业相关账务处理.
精读精讲的处理是:甲企业收到的产品与股权之和=(1030-30)*75%-坏账20-进项17=713万元,(鹰儿:错!!!!违反约定第一原则!!,只能减进项不能减坏账)
我感到疑惑的是,既然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了应先按现金 非现金资产和股权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的顺序来清偿,那么也就是说应先以现金来清偿账面价值30万元,也就是清偿的账面余额是50万元,剩下的账面价值的75%才是库存商品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不然准则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何体现?
鹰儿:甲企业分录:
借:现金 30
坏账准备 2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200 (1030-3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库存商品 122.17(733*100/600)
长期股权投资 612.83(733*500/600+印花2)
营业外支出—重组损失 30 (豁免坏账-已提准备)
贷:应收账款 1030
银行存款(印花税) 2 (接受投资的市价*印花税率=500*0.4%)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摘要】2006 年2 月, 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构建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相对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变化, 本文拟就其中的第36 号准则———关联方披露进行比较分析。在简要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基础上, 从关联方定义、披露范围、披露要求和披露原则四个角度对新旧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 希望能为今后深入研究关联方交易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回顾
从1997 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到2005 年, 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 一) 1997 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
该准则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各项要素, 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从理论上讲, 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 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 二) 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 1999 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关联企业间操纵利润的手段, 为了规范这两类业务, 财政部于1999 年发布了这两个准则。两者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即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从理论上讲,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但是在准则发布后, 公允价值却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出现情况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因而, 公允价值的引入,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 三) 对原准则的修订: 2001 年1 月修订《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2001 年1 月, 财政部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 其核心内容是以可靠性较强的“账面价值”取代主观性较强的“公允价值”, 并且一般情况下不确认交易损益。因此, 大大缩小了关联企业利用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 但是新的能够规避准则约束的交易方式关联方披露也随之产生。另外,《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虽然切断了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虚增利润的途径, 但是又出现了将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象。
( 四) 进一步的完善: 2001 年12 月发布《暂行规定》
面对上市公司利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 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 财政部于2001 年12 月21 日出台了《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是,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 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这样一来, 出售资产交易将不再可能带来“超额利润”; 关联方承担债务和费用也将无法带来任何利润, 即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承担债务或费用来调节利润的路被堵死。
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分析
从我国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 会计规范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行为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2006 年我国将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 小企业除外) 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 2006 年2 月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与原准则相比, 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 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 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不少新的具体要求。在此, 本文对新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 并将其与原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 以更好地理解新准则的变化,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 一) 扩展了关联方定义
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 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第二,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第三,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由此可见,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对关联方的界定上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趋同。
( 二) 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范围
对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范围,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新修订的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规定如下: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由此可见, 企业在财务报表期, 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 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其中, 对于有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 其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
( 三) 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更客观详细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上与原准则相比更加清晰和客观,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新准则中规定: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 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 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 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 考虑到某些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 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
第二, 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 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而原准则中, 对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
第三, 对于未结算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而新准则要求披露详细的信息及金额, 即应披露关联方间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 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及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确定或可能有影响的事项。可见, 新准则更强调了对未结算项目的信息披露。
( 四) 强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新准则中尤其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本文在此分析说明如下: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就信息披露而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它事项, 就必须根据它们的经济实质, 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反映, 即某项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时, 应该以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准, 而不是根据它的法律形式决定是否披露。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强调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而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 即将其作为关联方, 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另外, 也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 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
2.重要性原则
所谓重要性原则, 即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 对重大的交易或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而对非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一般披露、归类合并披露或不予披露。在新准则中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并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 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 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二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 如果属于重大交易( 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 及以上) , 应当分别按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 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 且列述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三是对于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 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 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即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一项很重要的交易, 即使这项交易没有金额, 但该交易对当期或后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 应予以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三、对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思考
通过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可以看出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是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动态博弈过程。对于上市公司设计出的每一种新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 监管部门或制定出新会计规范予以约束, 或对原有的会计规范加以修订和完善,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出现新的规避规范约束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但从积极的方面看, 正是这种博弈过程使得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进行约束的会计规范体系, 这一点从新修订的准则中也可以看出。从关联方定义到披露的范围、披露要求和对相关披露原则的强调都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体系。因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 当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得到全面实施以后,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定能真正地满足不同层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