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半月刊)创刊于1949年7月15日,由省政府主管、主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出版,面向省内外公开发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省政府发布政令的法定载体、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文本依据。主要刊登发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省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为标准文本,未经政府公报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原名《山东政报》、《山东行政公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报》)创刊于1949年7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刊载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未经政府公报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栏目设置
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荣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荣誉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文稿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应立论新颖、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确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务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再改动。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
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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