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杂志创刊于1980年,为综合性学术双月刊。每期148页。《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杂志创刊于1981年,为综合性社会科学双月刊。每期128页,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杂志创刊于1980年,为综合性学术双月刊。每期148页。《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杂志创刊于1981年,为综合性社会科学双月刊。每期128页,
这个就要问问你单位的意见了,看看要求是怎样的吧, 选对了刊物就可以了,懂么?
不可以。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报是由内蒙古医科大学主办,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报刊登校内、外有关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药学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方面的文稿。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报创刊于1959年,前身为内蒙古医学院学报,为医药卫生综合性学术期刊,双月刊,国内公开发行。坚持以医学为主,刊载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民族医药学、中医中药学等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进展、最新科研动态,以及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文稿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和逻辑性,有理论性和指导实践意义。文稿要求论点鲜明、数据可靠、资料翔实、分析方法正确,语言精练、书写工整。研究类文稿和综述、讲座稿件全文在5000字左右,临床经验交流稿件全文在3000字左右。文章格式请按照科技论文的写作要求(分前言、对象与方法、结果、讨论),研究类文稿应另附150~200字中、英文摘要,3~5个关键词。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作者单位、作者姓名、邮政编码。中、英文摘要应采用结构式著录:含目的(Objective )、方法(Methods)、结果(Results)和结论(Conclusion)。文稿(可用复印件)要求打印在16开白纸上,字迹清楚,简化字以国务院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数字请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个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计量单位请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外文需打字或用印刷体书写,并注明文种、大小写和正斜体。图请用白纸单面墨绘,尺寸应较计划刊出者大一倍。照片请用光面纸印出,要求清晰、层次分明。图和照片不得折叠和出现划痕,背面请注明图号、作者、文题和上下向。文稿中摘编或引用他人作品,请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其来源,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未公开发表的资料请勿列入参考文献,必要时可在文中加注,说明作者、文题和来源。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本刊采用顺序编码制,引用处依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并用方括号标注。来稿请自留底稿,无论刊登与否恕不退稿。收到本刊收稿回执后3个月后未接到本刊采用通知时,作者可自行处理。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以对来稿作文字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征得作者许可。如作者不允许对内容修改,务请在来稿中注明。来稿请第一作者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附单位介绍信。来稿请勿一稿两投或多投,如该稿曾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刊出,或用其他文种发表过,请在投稿时加以说明。来稿首页作者单位后请注明单位所在城市名称及邮编。此三项请列于首页正文下方,并用横线隔开。项目资助课题请注明资助单位及编号。为方便联系,请留电话号码或E-mail地址。 说明:投稿须知内容来源真实性有待查证,请用户自行甄别。
是的这两个期刊都是统计源科技核心
《河北法学》
7天。杂志规定官方审稿周期在30天左右,发稿周期120天,整体录用率14%,根据有过投稿经验的作者反馈,投稿后7天就会有初审回复,效率很高。以上就是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报进入复审环节的初审回复时间。
以下是北大中文核心的目录,在北大的目录里级别其实难度,级别都是一样的,所以找合适自己的研究方向就可以,没有容难的区别。因此优助推荐从目录里找:中华医学杂志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解放军医学杂志 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 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 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医学争鸣 复旦学报(医学版) 重庆医科大学学报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 中国全科医学 吉林大学学报(医学版)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 首都医科大学学报 中国医科大学学报 重庆医学 医学研究生学报 实用医学杂志 广东医学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 上海医学 军事医学 东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 山东医药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中国卫生经济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中国公共卫生 卫生研究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中国卫生统计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中国医院管理 营养学报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环境与健康杂志 中国感染控制杂志 环境与职业医学 现代预防医学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中国卫生资源 卫生经济研究 中国健康教育 中国消毒学杂志 中华疾病控制杂志 中国学校卫生 中国疫苗和免疫 中华地方病学杂志 中国艾滋病性病 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 中国职业医学 中草药 中国中药杂志 中药材 针刺研究 中成药 中华中医药杂志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 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 中国针灸 中药药理与临床 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 中华中医药学刊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中医杂志 辽宁中医杂志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 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 时珍国医国药 中国人兽共患病学报 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 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 生物医学工程学杂志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医用生物力学 细胞与分子免疫学杂志 免疫学杂志 生理学报 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解剖学报 中国免疫学杂志 病毒学报 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 现代免疫学 解剖学杂志 中国病原生物学杂志 生物医学工程研究 寄生虫与医学昆虫学报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神经解剖学杂志 生理科学进展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 中华危重病急救医学 中华病理学杂志 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中国感染与化疗杂志 中国超声医学杂志 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 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中华护理杂志 中国急救医学 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 中国医学影像学杂志 中国临床医学影像杂志 中国输血杂志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肝脏病杂志 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 中华高血压杂志 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 中国实用内科杂志 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 中华肾脏病杂志 中国糖尿病杂志 中华血液学杂志 中国内镜杂志 中国老年学杂志 临床心血管病杂志 中华消化杂志 中华风湿病学杂志 中国动脉硬化杂志 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 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中华传染病杂志 中国循环杂志 肠外与肠内营养 中华外科杂志 中华骨科杂志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 中国矫形外科杂志 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 中国脊柱脊髓杂志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中华消化外科杂志 中华创伤骨科杂志 中国普通外科杂志 中华创伤杂志 中华手外科杂志 中国微创外科杂志 中华男科学杂志 中华麻醉学杂志 中华普通外科杂志 中华肝胆外科杂志 中国骨质疏松杂志 中华胃肠外科杂志 临床麻醉学杂志 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 中华整形外科杂志 中华烧伤杂志 中华妇产科杂志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实用妇产科杂志 现代妇产科进展 中国妇产科临床杂志 生殖与避孕 中华儿科杂志 中国循证儿科杂志 临床儿科杂志 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中国当代儿科杂志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中华肿瘤杂志 肿瘤 中国肿瘤生物治疗杂志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 中国肿瘤临床 中国癌症杂志 肿瘤防治研究 中国肺癌杂志 中华肿瘤防治杂志 中华神经科杂志 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中华精神科杂志 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 中华神经医学杂志 临床神经病学杂志 国际神经病学神经外科学杂志 中华皮肤科杂志 临床皮肤科杂志 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中华耳科学杂志 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 中华眼科杂志 中华眼底病杂志 中华实验眼科杂志 眼科新进展 眼科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华西口腔医学杂志 实用口腔医学杂志 口腔医学研究 国际口腔医学杂志 中华放射学杂志 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 介入放射学杂志 临床放射学杂志 中国运动医学杂志 实用放射学杂志 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 中国医学计算机成像杂志 放射学实践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航天医学与医学工程 药学学报 中国药学杂志 中国药理学通报 中国新药杂志 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药物分析杂志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毒理学杂志 中国抗生素杂志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沈阳药科大学学报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国际药学研究杂志 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 中国药房 医学与哲学(B)
是科技核心,不是中文核心。
中华中医药学刊属于月刊,审稿周期在1-3个月左右,具体周期以杂志社公布为准。《中华中医药学刊》主要面向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中医药学术发展同步。重点报道专家、学者及各级立项课题的最新发展动态,并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开辟有绿色快速通道。读者群体针对性强。本刊的读者多为国内外从事中医药的临床医师、药师、医(药)科院校师生及中医药科研人员,本刊在全国各级医院作为认定医师、药师和研究人员晋升职称中评定为国家级刊物。刊物具有很强的学术性、权威性、实用性。同时各专业的针对性强、阅读频次高、是中医药临床医师以及科研人员理想的参考文献。是相关中医药产品及器械广告宣传的最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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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学,这个的审稿在半个月之内
有本中医学,大概是半个月审稿
这个一般中文核心范围不同,刊物的不同那就审稿时间是不同的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外科杂志 等等冠以中华**杂志的都是正规的杂志 但是冠以中华**学会杂志就不是了,所以只有冠以中华这2个字的才行
核心期刊审稿都需要1个月到3个月的时间,找人代投时间可以快些,主要是看你的文章符不符合所投这本期刊的要求。可推荐合适期刊给你,为你安排审稿。+扣扣
大概需要8-10年,需要很多实验 新药审批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改变剂型的药品。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三、生物制品 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第七条 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我国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原受理类别,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第三章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第八条 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第九条 凡研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C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十二条 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III期临床试: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I、II、III、IV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具体要求风附件一、二。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IV期临床除外),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I、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与研制单位按C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新药研制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遵循GCP的有关要求,监督临床研究的进行,以求保证按照方案执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完成后,临床研究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负责单位汇总,交研制单位。 第五章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需报送有关资料(附件一、二),提供样品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申报后,应对早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见附件八),并连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复核修订,并对新药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审评的需要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新药,可按加快程序审评。研制单位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请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一、第一类化学药品。 二、第一类中药新药。 三、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药改变剂型,或燕加新的适应症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 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国内首家申报的对疑难危重疾病(如艾滋病、肿瘤、罕见病等)有治疗作用的新药,以及制备工艺确有独特之处的中药,应加快审评进度,及时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一类新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后即予公告,其它各类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经批准后,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即应停止对同一品种临床研究申请的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品种可以继续审评,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品种的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退审。 用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制剂的新药,在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后,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研究单位与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两家以上的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研制单位应同时报请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转至该品种的初审单位。 第三十条 对被驳回的新药品种有异议的,研制单位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 新药一般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发给新药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新药实行保护制度。拥有新药证书的单位在保护期内可申请新药证书副本进行技术转让。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终止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经批准后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第三十五条 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六条 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应继续考察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应完成符合要求的IV期临床的阶段性试验)。药品检验机构要定期抽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新药试生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 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八条 新药试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X(或Z)×××××××”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X(或Z)×××××××××”。其中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字母后的前4位数字为公元年号。 第六章 新药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新药经批准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其标准试行期为三年,其他新药的标准试行期为二年。 第四十条 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见附件六),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新药质量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技术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两家以上生产须统一质量标准的同一品种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四十二条 同一品种如有不同单位申报,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并须进行实验复核。对标准试行截止期先后不同的同一品种,以最先到期的开始办理转正。试行期未满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新药执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我国现行版药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取消其批准文号。 第四十五条 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药或中药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 第七章 新药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 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保护期内,原生产单位增加规格、改进生产工艺、修改质量标准、改变包装、修改有效期、在原批准适应症的范围内修改使用说明书、进口原料药变更产地等,应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 提出补充申请的单位必须根据补充申请的不同内容报送必要的资料(见附件七),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凡从事新药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担新药研究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登记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新药研究的原始试验资料及其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调阅核查。 第五十一条 新药的命名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外厂商在中国申报生产新药,必须由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按本办法办理;如仅申请临床研究的新药,按《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规定》办理。对所申报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考察事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 在新药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虚假资料或样品,或无法证实所报送资料及样品真实性者,应终止审查,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新药研制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将新药研究资料、试制样品转让多家研制单位成为新药申报资料者,转让方与常驻让方均按提供虚假资料论处。 第五十四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五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六条 申请新生物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中医药学刊属于月刊,审稿周期在1-3个月左右,具体周期以杂志社公布为准。《中华中医药学刊》主要面向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中医药学术发展同步。重点报道专家、学者及各级立项课题的最新发展动态,并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开辟有绿色快速通道。读者群体针对性强。本刊的读者多为国内外从事中医药的临床医师、药师、医(药)科院校师生及中医药科研人员,本刊在全国各级医院作为认定医师、药师和研究人员晋升职称中评定为国家级刊物。刊物具有很强的学术性、权威性、实用性。同时各专业的针对性强、阅读频次高、是中医药临床医师以及科研人员理想的参考文献。是相关中医药产品及器械广告宣传的最佳媒体。
刊名: 内蒙古医学杂志 Inner Mongolia Medical Journal 主办: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4-0951 CN: 15-1108/R 邮发代号: 16-63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内蒙古医学杂志 曾用刊名:内蒙古卫生 创刊时间:1954 投稿邮箱发出来也显示不出来 通过率主要看文章内容 都是需要交版面费的 不要交版面费的很少 需要更多的医学刊物信息可以Q我 也可以提供渠道安排高性价比的刊物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