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苦读,却错过了博士学位答辩!对于造成这个遗憾结果的原因,博士生和学校在法院审理中各执一词。
2009年11月,张建(化名)考上了西安理工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经过6年学习,于2015年12月拿到了毕业证。“根据学校规定,从毕业时间再延长两年,可以申请博士学位。”他说,去年12月5日,他申请博士学位时,却被告知已过期,“研究生院解释说,本届学生最后提交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6日,并已要求各学院秘书通知学生。”可他从去年6月29日到11月14日期间,四次咨询管理学院研究生秘书,始终未被告知这个重要期限。
他认为,自己经过8年的不懈努力,符合了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是学校工作的失误导致他错过了申请学位的机会。为此,他将学校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在判决生效后,学校给他不低于6个月的答辩时间。
审理中,西安理工大学答辩称,2015年12月,张建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但因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能取得博士学位。根据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毕业论文答辩管理细则的规定,对其学位答辩宽限2年期限,即2017年12月。2015年12月,学校一位老师为包括张建在内的6名博士组织毕业答辩。答辩后,该老师明确告知6人,务必最晚于2017年春季学期末申请博士学位预答辩宽限期,2017年9月初完成学位论文送盲审。
因为原告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主动申请博士学位预答辩,导致原告不能参加博士学位正式答辩。因此,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学位的责任完全在原告自己,与学校无关,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这是因为学校突然要求一份实践材料,如果没有办法进行递交,就没有办法正常的毕业,根据相关规定时间是由学校进行安排的,而学校并没有进行安排,所以将对方告上法庭。
每个学校的惩罚措施细节上有区别,但是大致是一样的:论文成绩无效,需要重新提交。如果是毕业论文抄袭则会面临延期毕业(必须自己申请,默认是不延期,延期还需要交钱)。比如我的学校University of Sussex规定只要发现有抄袭行为(考试或论文),经过审查属实,则该项成绩为0,如果情节严重或许会被学校委员会起诉。相信每个学校都会有类似的规定,区别不过是给不给你补救的机会而已。
不管是在大型又或者是在小型的考试当中,都要求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能够出现考试作弊的行为,如果考生存在考试作弊的行为,不仅考试科目的成绩会被取消,而且考试作弊的行为也将被记录到考生个人的诚信档案当中,成为考生一生当中的污点。
毕业不忘母校,这应该是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都能做到的事情。如果有幸事业有成被母校评为优秀校友,这将会是一个学生一辈子的荣光。但是,复旦大学殷同学在毕业后却和母校翻脸了——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呢?
能够就读复旦大学的学生智商都很高,无论是为学习还是能力,都是学霸级别的人物,能够从这所学校顺利毕业,其所拿到的毕业证含金量也是很高的,未来找工作都能够被高看一眼,小殷也是复旦大学的一名毕业生,但是在取得毕业证后却被告知取消其成绩,还被莫名撤销了学历。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场考试中,小殷被同学举报“窥看”旁人的电脑屏幕。对于被认定作弊,小殷说,他也非常惊讶。他回忆,在考试完当天,他被举报后,学校介入调查,他给老师解释清楚了,学校也如期发放了毕业证。他再一次被举报。他接到学校通知,被正式认定为作弊,已经发放的学位证、毕业证被注销。同时,已经考上的复旦大学研究生资格,也被取消。小殷坚称,自己没有作弊,但多次申辩无果。
殷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称,当时考试是殷某某毕业前最后一门考试,在考试后监考老师就接到举报称殷某某存在作弊,但阅卷老师评析试卷后认为考卷没有雷同,殷某某取得了成绩,并顺利毕业。
希望复旦大学也能够尽快处理好此事,如果是一场误会,那么应该要及时恢复小殷同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资格,如果认定小殷同学存在作弊,我们也希望复旦大学校方能够给出确凿的证据,这样也才能够服众。
首先得确定是否真的抄袭,然后据理力争。论文抄袭后果是很严重的,这个得看学校是怎么处理的了。要么会给你机会重写,要么就直接拿不到学位,有可能会拿到diploma或者certificate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回国后把diploma认证成degree
生物科学专业论文答辩,是根据你的论文来设计问题的。 如:你为什么要写这个方面的论文,你是如何研究的,
写综述(在你们当地进行调查,总结一下当地的植物状况,也可以参考当地植物志,并对其的保护及开发提出意见等),因为我们现在(尤其是我们师范类)几乎没有什么专业知识学到手,学到的也只是高中生物的扩展。也可以写生物科学发展前景和方向,比如生物软件等。最近我刚写了一篇(关于生物软件的),想要的话和哥们说一声!
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一:闵伟红,吉林省大安市人,中共党员。2015年9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攻读博士学位。该生在攻读博士期间,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十八"大精神,积极参加党组织和学校以及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待人诚恳热情,实验认真,刻苦,努力。完成了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17,平均成绩81分。在国内<食品科学>,<食品与发酵工业>等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闵伟红所承担的课题属于国际合作项目。她以我国占积压稻谷中80%的早籼稻为原料,以传统自然发酵生产米粉为基础,首次进行了纯种乳酸菌发酵生产米粉的探索,并对乳酸菌改善米粉食用品质的机理,以及乳酸菌对淀粉改性和凝胶形成机理进行了研究。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进行了探讨,建立了评价淀粉凝胶类食品如粉皮、粉丝、米粉等食品"筋道感"的评价模型和方法。从而奠定利用早籼米生产高品质米粉的理论基础。该论文在研究乳酸菌发酵产物对米粉品质改善的结果和建立淀粉凝胶类食品筋道感模型上具有创新性。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研究具有适用性。论文作者能较全面地查阅国内外的文献,掌握该研究领域的动态,论文结果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和熟练掌握先进的微生物学、物理化学和食品工程方面的实验技能,并且具有独立从事上述科研工作的能力。我认为该博士论文已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二:丁长河是2015级博士研究生,该同学1990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食品工程专业本科毕业,1998年无锡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毕业,该同学还曾经在全国第六大啤酒集团河南金星啤酒厂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三年。丁长河同学在校学习期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日常研究工作和学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真理、勇于探索、诚恳热情、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丁长河同学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验技能的提高,大量阅读了研究相关的书籍资料,知识面较宽。在学期间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取得总学分17学分,平均成绩85分。研究工作期间已被国内核心期刊录用学术论文2篇。另有1篇论文已被国外SCI索引源杂志接收,正在修改中。所从事研究的研究课题为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功能性低聚糖"的子项目,项目编号为2015BA7080406。该项目前期研究在2015年6月被教育部鉴定为科技成果,在2015年9月该成果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丁长河同学是该课题主要完成者之一。丁长河同学所完成的毕业论文"链霉菌高产木聚糖酶以及酶学性质的研究",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在国内首先筛选和鉴定了一株高产木聚糖酶的卷须链霉菌菌株,并研究了诱变和优化产酶条件对卷须链霉菌产酶的影响,液体发酵酶活国内最高。论文对卷须链霉菌木聚糖酶进行了纯化,得到电泳纯的低分子量木聚糖酶,进一步对纯酶的酶学性质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为该酶的应用打下了基础。另外,论文还对橄榄绿链霉菌的产酶条件进行了优化和中试实验,链霉菌木聚糖酶酶活国内外最高。该研究论文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验方案设计合理、数据准确,结论可靠,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为木聚糖酶高产和工业化应用奠定了基础。该论文主要涉及微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物化学、发酵工程等学科,表明丁长河同学已掌握较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了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中还有一些内容,如玉米芯水不溶木聚糖诱导高产木聚糖酶机理,200升中试发酵罐发酵产酶条件的优化等,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做得更为完善。总之,我认为,丁长河同学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现推荐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答辩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三:张燕是2015级硕士研究生,该同学于2015年9月考入合肥工业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攻读学士学位,2015年9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攻读硕士学位。张燕同学在校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党组织和学校以及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在日常研究工作和学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真理、勇于探索、诚恳热情、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完成了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28,平均成绩85分。在国内《食品科学》,《食品科技》等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张燕同学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发芽糙米的工艺优化与GABA富集",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利用响应面法(RSM)进行糙米发芽参数优化设计,得出糙米发芽的最佳工艺。同时发现用电生酸性水清洗糙米不仅能能明显抑制根的生长,抑制糙米发芽过程中
天津大学博士答辩是需要有博导参加的,但并不是必须要由博导主持。根据《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8-10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校专家、1名校内外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及1名校内博导(非论文导师),博导不超过3名。因此,博导只是答辩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不是必须的主持人。
当然可以,一般邀请的专家都是导师认识的,或者关系较好的,有合作关系不影响。
博士论文答辩外校旁听。在职博士的毕业论文答辩参与的老师,为了保证在职博士论文答辩的公允起见,保证它的学术前沿性。很多的学校在在职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都会请到外校的专家来参与进来,来审核在职博士学生们所撰写的毕业论文。确实外校的老师在参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会针对于学生们的毕业论文提到很多的建设性意见,而且这其中外校老师在这个情况是没有自己的学生的。他们可以畅所欲言的,所以说学校都会采取这种方式来进行在职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会。答辩时间表博士生可以在学校的官网查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公告应至少在答辩前五天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三天。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工作规范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对此项工作须给予高度重视。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答辩程序,防止论文答辩中的形式主义,特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做如下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匿名外审工作。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内容
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术作风、科研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论文的创新点等;
3.预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
4.作出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
1.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一般在正式答辩3个月之前;
2.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校外不限)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并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3.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4.学位论文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每位答辩人的预答辩过程不少于60分钟;
5.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式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7.预答辩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填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如未获通过,答辩人须于再次申请时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与公告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从网上进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两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审批和公告系统》中登录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名单等情况;
2.通过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的答辩委员会等将在系统内予以确认并公布。确认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如需更换,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报告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开始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主持论文答辩;
3.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答辩人的简历、执行培养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情况及论文的主要学术价值;
4.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情况,重点报告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审意见;
6.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应着重与答辩人共同探讨问题,避免对论文进行泛泛的评论。论文答辩应允许旁听者提问。提问后,可给答辩人一定的准备时间。答辩委员会应重点考察答辩人回答所提问题的科学性、准确性。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答辩评价,进行投票表决,主要议程为:
(1)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科学评价。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2)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答辩决议书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分别签字。答辩决议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否则无效。
(4)审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始资料审核表》并由主席签署意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三)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要求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降格以求;
2.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
3.除保密论文外,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广泛吸纳校内外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三、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写作规范及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选题对学科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何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立论依据是否充分,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了解是否全面。
2.对课题设计的评价
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恰当,技术路线是否清晰、缜密,课题的难易程度如何。
3.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研究内容是否完整,实验数据是否真实,结论是否正确,理论分析是否严谨;创新性何在,并对论文的创新点(一般不超过3点)进行等级评价。论文创新性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1)有很强的创新性;
(2)有较强的创新性;
(3)有一定的创新性;
(4)没有创新性。
4.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答辩人对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坚实宽广,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晰,行文是否流畅,分析论证是否合乎逻辑,写作是否符合规范。
5.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
须明确指出论文尚有何缺点和不足,有何需改进或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6.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答辩人回答问题是否完整、准确,思路是否清晰;答辩中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
7.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性意见,分别为:
(1)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建议重新答辩;
(3)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4)达不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结尾部分的体例应统一为:
答辩人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回答,答辩委员会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或具体票数)通过(或不通过)该论文答辩,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学博士学位(或其他结论)。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必须充分、具体,力戒空话、套话,篇幅一般不少于500字。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作严格审核,不符合写作规范要求的决议将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鼓励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写作规范参照博士学位论文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提问和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篇幅一般不少于300字。
五、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