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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想道德与法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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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想道德与法治的论文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的心得体会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来到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将近一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们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们处在迷茫的时候,它走进了我们的身旁,更走进了我们的心间。它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它就像我们的父母一样的疼爱我们;像老师一样的关心我们;像朋友一样的帮助我们。在它那盏明灯的指引下,我们走出了人生的迷茫期,大步的迈向幸福的阳光大道。 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我们形成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了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为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合格者和接班人,打下了扎实的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意义重大而深远。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连接社会的桥梁。我们应该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理想信念。意识具有能动性,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而理想属于意识范畴,科学的理想信念是当代大学生乘风破浪,搏击沧海的灯塔和动力之源。是健康成长,成功就业和开创未来的精神支柱。科学的理想信念引导大学生做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人,指引大学生什么样的道路,激发大学生为什么而学。大学生追求崇高的理想信念,在为实现社会理想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是自身成才的需要,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该感到庆幸,但我们也不能忘记历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继续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做生生不息,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问题,它就是价值观问题。价值观是指关于价值的特殊观念系统。进一步说,它是人们在处理价值问题,特别是那些普遍性价值问题所持的立场、观点、态度的总和。价值观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头脑中有关的信念、信仰和理想系统。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领域,还是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普遍地存在着价值问题。人们如何理解和对待这些问题,内心深处究竟相信什么、需要什么、坚持和追求什么,都是价值观所特有的思想内容。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论文

正文如下:

通过阅读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书之后,我有了很多感受,特别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我们人民教师所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和所必备的素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属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重点,结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的知识性,又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教育性,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因此,它在当今高校育人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科地位。

在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具体落实和现实体现,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必经环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为主线。

以教育和引导大学新生适应大学生活,培养综合素质为切入点,针对在校大学生成才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思想道德、人生价值和心理、恋爱、法律诸问题,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教学实际,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较好地发挥着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我们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共同生活作为青年学生形成思想和理论认识的土壤,以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为主线,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结合与统一,勾画了我国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社会秩序的方向、内涵和样式,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在秩序领域的基本构造和性格特点。

它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结合、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结合,以达到培养全面、健康发展的"社会人"、"道德人"、"法律人"的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是以科学的人生观指导个体的人生实践,是人生自觉地自我规范,自我塑造,自我完善。"修养"不是脱离社会现象的修身养性,不是排斥教育的自我封闭,也不是对人的束缚,而是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地自我锻炼,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塑造和自我完善。

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

对于法律修养部分而言,更重要的是理清法律条文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内涵,要让青年大学生充分认识现代社会在其构成上的特点是追求自由自主的个体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并存,认识主体、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遵守法律规范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要能使青年大学生形成对于法律的总体认知--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人(不仅是单一的个体,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正义而出现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它既实现人的需要,又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国家的强大力量促使主体在满足和实现自身各方面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不去损害和妨碍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

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律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我自身的状况看,处于中年时期,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趋于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我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思想道德修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

比如一方面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在教育教学工作和实际生活中,科学地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能正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复杂现象。

从社会规范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思想道德修养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法律基础更关注人的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

我只有把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报效祖国,实现人生价值。

通过学习这本书,收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明白了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

2、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我们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还有利于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公民,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将努力地把我所学到的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模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升自己。

通过学习这本书,收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明白了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

2、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我们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还有利于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公民,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扩展资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大学生系统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承担着培养学生做人的基本素质(如理想信念、创新精神、敬业精神、人格品质和心理素质等)的任务,在课程体系结构中起主导作用,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内容和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是: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修养和素质、落实高校德育目标不可或缺的必修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生确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的主要渠道,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1200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我们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一门课程。在未涉足这门课程之前,一直以为它与我们高中所学的政治是差不多的。但接触了这门课程之后开始发现,比起我们高中所涉及的政治,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所涉及的领域更广,更接近社会。它是针对我们这些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设立的一门课程,有助于帮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的绪论是针对我们初来大学的一些指导,首次进入这样的环境,我们对一切都是陌生的,都说大学相当于半个社会,那对于我们这些已经初涉半个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我们的人生是有点迷茫的。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绪论恰恰是为了我们这些迷茫的大一新生而开设的。它引导我们如何适应大学这个不同于以前校园的人生的新阶段;告知我们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让我们充分的认识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了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对于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也有了一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了解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是我们大学生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仅仅对大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才是我们应该树立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章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了我们较多的指导。它讲述了理想信念对我们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教育我们如何树立理想信念,只有确立了理想信念,我们才不会像一只漫无目的的小船四处漂泊。只有有目标才能有方向的前进。它还教导我们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结果。还告诫我们理想是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只有经过艰难曲折的锤炼才回闪现出更加耀眼的真理之光;正确的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逆境与顺境。只有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逆境,才能实现远大的理想。课程的第二章是强化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我们要秉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做忠诚的爱国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有充分的意识到我们肩上的重任,才能发挥我们大学生以爱国为己任的远大抱负。第三章和第四章讲述的是我们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和道德修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我们才能正确的明辨是非、善恶、丑美的界限,对于我们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同时,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大学生,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也是我们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自觉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只做好个人修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提升个人修养的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大学生,我们要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我们还要了解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只有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才能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去年国庆节前的钓鱼岛事件,因为一些不良分子的恶意参与,导致了青岛佳世客超市的惨烈现象,其实这场游行示威并不是合法的,它并没有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来做,没有通过政府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认可,最终不但没有驳回任何权益反而给自己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大学生来说,我们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的走向社会,但对踏入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各项技巧却是一项也不能少的。当我们有了自己的职业,我们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以此来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我们还要做足踏入社会的准备,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这对于我们求职就业等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我们还要树立的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在锻炼和实践中坚定自己的信念和意志,这对于我们顺利就业是具有极大帮助的。事业固然重要,爱情婚姻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遵守恋爱道德,包括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尤其是我们大学生的恋爱,不能把友谊当爱情,错置爱情的地位,片面的或功利化的对待恋爱。只重过程不重后果。只要合法的爱情才会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正确的看待爱情和婚姻,不要混淆爱情和婚姻的概念。对于爱情和婚姻,我们要负起责任,要为了以后的发展而从长计议,不能只关注眼前,毕竟婚姻是两个人长久的事情,如果只为了逞一时之快就妄下决定,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有效的帮助大学生开拓了视野,确定了理想和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我们的道德品质修养,为我们将来的就业树立了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我们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爱国为己任,艰苦奋斗,服务人民,为了祖国的未来而艰苦奋斗,争取早日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者:姜宪明出处:[江苏高教 第3期] 大学生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时刻面临着自身道德价值的选择与实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市场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应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二律背反现象,令众多大学生无所适从,为师者亦措手不及,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面对纷繁甚至冲突的道德价值,大学生时常陷入两难或多难选择的境地。尤其是近年来社会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给大学生进行自我道德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同样的行为,往往在社会中得到不同的评价,时褒时贬,时赞时斥,以致于大学生的自我评判标准也难免发生左右摆动,难以确定。因此,从理论上回答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以及在这些根本原则指导下,如何帮助大学生实现自我选定的被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这是大学德育的根本目标之一,同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教育的原则,对于把握道德教育的方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道德行为的主体是人,人的一切活动构成了人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是十分宽泛的概念,仅从道德价值来看,它既包含了由人的“失范”行为所造成的道德负价值,也包含了由人的“应当”行为所带来的道德正价值。由于价值观往往决定了人们如何认识和评价事物,以及选择行为,所以价值观是进行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它影响、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左右人们的选择和行为。因此,主体在确立人生的道德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知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带来道德正价值,即应得到鼓励和帮助实现的道德价值。由于价值对人的选择和行为,往往起倾向性的作用,因而价值评价有其特殊的价值尺度和客观标准。这个尺度和标准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就有价值,其推动作用越大,价值就越大。反之,就没有价值。可见,大学生“应当”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是以大学生的行为结果,究竟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是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还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准则。凡属前者的道德行为都应是取得正的道德价值的行为。 由此,大学生的道德价值就是指行为主体(大学生)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从事的能体现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活动价值。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无疑应该根据这一原则来确立。 然而,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道德认知是大学生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基础,是道德品质的基本组成部分。认知因素指的是对态度、对象的知觉、理解、信念和评价。在德育心理学中,特指人们的道德观念,即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对社会和道德现象、道德行为规范及其意义的理解,以及对是非、善恶的评价。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道德认知因素是首要的前提。只有认知清楚、明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形成良好和正确的思想品德。 因此,道德价值选择需要建立在正确的自我理性判断基础之上,并能经受社会、历史、科学理性的长期考验判断才能确定下来。由于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生经验的深刻认知和理性升华,因而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自我认知能力的成熟及理性的不断升华而不断地自由自觉地发展。事实上,今天的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年轻和认知能力的局限,社会阅历的肤浅,基本理性自觉精神的不足,思维模式的简单化,因而很难真正正确地确定出自己的道德价值。他们所确定的道德价值,往往是不自觉的、多向的、不确定的,甚至带有明显的随机性、盲目性和自发性。在其道德行为上也反映出明显的二重性,部分学生在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之间存在明显反差。人的思想是环境的同化作用和个体内在的选择作用的统一,人的思想形成和变化毕竟要受环境的制约,其中社会环境起着主导的制约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因而当前大学生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冲突与困惑,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时期和特殊环境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客观现实性和历史必然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决不可能靠其自发地产生和实现,而必须从行为主体的外部(主要是道德教育)给行为主体以人生启示,使之由多向的、不确定的选择逐渐走向专一的、确定的选择,而这个工作正是德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实践已向我们揭示,在人们的道德价值选择中,人是具有主动性的。同样地,社会环境表现出各异的道德价值选择,也正是不同层次的人在道德价值追求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表现,道德价值由认知到选择到实现,必须依靠行为主体顺利实现由动机到行为结果的转换,只有自觉完成这一转换才能实现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标。因此,如果说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需要经过道德教育提高道德认知才能正确选择的话,那么,这个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必须依靠大学生自身主观努力才能完成,也只有自身的行为结果才能清楚地表明其道德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然而,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竞争的压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多种形式并存的经济形态与单一的道德规范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合理的道德动机有时却带来负效果,而动机不良往往又产生合情的社会效果。面对这些,当代大学生迫切需要道德判断力的指导,由此确立个人道德价值观。因为大学生也不希望自己被看成一只“德性的口袋”,刻板地贮存各种道德词汇和概念,他们更多地希望能在选择和发展道德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而个人价值和人生理想的确立正是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因此,大学生道德价值的最终实现,必须调动大学生主体的积极性,启发道德认知,提高大学生是非判断和评价能力,促使其自觉自愿完成由动机到行为的转换,使学生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统一起来。 上述分析给我们以启示,培养大学生高尚的道德不是仅仅通过一次简单的号召、几次感人的报告或一时即兴的社会公益活动就能完成的,必须通过长期的教化和细致深入的工作。因为人的道德信念和品质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影响下形成的。因此,道德教育既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渗透作用,又要遵循道德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原则。 1 道德教育的阶梯原则。个体道德发展是呈阶梯状进行的。著名教育学和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夫伯格经过长期的实践研究后认为,个人道德的发展是从被动接受,服从外界道德规范,到逐渐以自己的行为去适应外界的规范,并判断这样行为对自己是否有利,进而发展到与外界的规范发生争论和冲突,最后大多数人以社会普遍的道德原则为终身行为准绳。这种“道德发展阶梯论”为我们进行道德教育提供了操作上的思路,也即道德教育必须从大学生身心特点和其发展成长的规律出发,根据其认知能力和发展水平,适应不同阶段特点,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培养目标,循循善诱,促进他们的道德发展。 2 道德教育与利益诱导相统一原则。道德教育作为一种价值引导,应当与利益诱导相统一。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我们不能回避人们对自己正当利益关注的合理性。然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确存在利益与道德的排斥和冲突,但是利益与道德又有着一致性,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同时道德可以并且应当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服务。因此,道德教育应当正视大学生对自我利益关注的这个事实,立足于个体道德认知差异的基础上,以个体的现实利益为切入点,通过建立价值引导与利益诱导相统一的社会运行机制,促使大学生对“为我”及其自我意义进行恰当理解与体悟,使主体由利己向利他过渡,由合乎规律到本乎规律,进而实现主体进一步提升,使之成为认知与实践相统一的自由自觉的行为。 3 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原则。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容应该反映社会生活,正如杜威所言,“离开了社会生活,学校就没有道德目标,也没有什么目的”,学校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浓缩。因此,学校教育不能封闭和排斥社会的影响,或仅停留于简单的道德词汇的传递上,树立空洞的不切实际的道德理想和信念。学校德育反映社会生活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道德要求。当然绝不是说要丢弃学校教育,片面迎合世俗观念,而是要求学校德育的内容要尽可能地全面反映社会道德的内容,要把两者的目的统一起来,指导学生正确评价和选择各种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追求健康的人格和崇高的理想,因为道德教育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完善的手段,从广义上应理解为关于人的“生存方式”的教育。 认知心理学派的研究启示我们:学校教育可以改善学生思想品德的构成,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但是机械的训练和单方面的灌输往往难以奏效。为了有效地增强学生的道德评价和行为选择能力,应该创造各种相互作用的道德环境的情境条件,使德育主体真正地主动参与道德教育过程,置身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去训练和实践,这对面临社会角色、社会责任领悟的个体社会化的大学生们来说,可以培养他们协调解决不可预测的道德矛盾冲突的能力,不至于因环境和地位的变化而不知所措。 4 道德教育的超前导向原则。学校道德教育不能只满足于社会普遍的道德行为的直观反映,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从现实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出发,确立和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事实上学生个体的道德价值观是多元的、不统一的,而社会的道德目标却是一元的。由于多数个体不可能自发地实现道德的升华,就需要有一种既反映个体道德观却又高于这些价值观的思想道德意识起导向和凝聚作用,引导个体道德逐步向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总目标发展。所以有必要提高大学生的需求层次,使之与教育引导合拍,在同化、顺应的过程中达到道德意识的升华和行为的认同。由此可见,超前教育的内容是现实的、可实践的,它既注意到教育的有效性,又不是抽象的脱离现实的形式主义教育。正确的超前导向作用可以帮助大学生避免因多种可能的道德选择而引起的决策困难。在正视个人利益存在前提下,倡导积极的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等正是超前导向的良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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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人生之路,漫漫修远,唯有激流勇进,立志求索,方能中流击水,触摸真理的光明,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科学的理想信念,正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乘风破浪、搏击沧海的灯塔和动力之源。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既是自身成长成才的现实需要,又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盼,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一定要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在中国古代,理想信念叫做“志”,即志向,孔子讲“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就是指理想信念。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一方面理想信念是人们一定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同时它又超越了今天的实践;另一方面理想信念必须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同时它又指明了进一步实践的方向。理想信念产生于实践却又指引着实践,理想信念与实践相互作用、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推动着人们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奋斗中追求,在追求中奋斗。总的来说,理想信念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理想信念对于大学生成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说社会是大海,人生是小舟,那么理想就是引航的灯塔,信念就是推进的风帆。没有理想信念的人生,就像失去了方向和动力的小船,在生活的波浪中随处漂泊,甚至会沉没于急流险滩。大学时代,正是人生风华正茂之际,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将帮助一代有为青年扬起生命的风帆,开辟和探索人生新的航程。首先,理想信念能为大学生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人生是一个在实践中奋斗的过程,要使生命富有意义,就必须在有意义的奋斗目标的指引下,沿着正确的人生道路前进。理想信念对着人生历程起着导向的作用,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定向器。理想信念一旦确立,就可以使人方向明确、精神振奋,不论前进的道路如何曲折、人生的境遇如何复杂,都可以使人透过乌云和阴霾,看到未来的曙光,永不迷失前进的方向。在大学时期,同学们普遍面临着一系列人生课题,如人生目标的确立、生活态度的形成、知识才能的丰富、发展方向的设定,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总的原则和目标,这就要确立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大学时确立的理想信念将对之后的人生之路产生重大的影响,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将使我们的人生道路越走越宽广,使宝贵的一生富有价值,卓有成就,充满自豪。想必周总理“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故事大家都早已耳熟能详了,青年时代的周总理正是凭借着“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崇高理想信念,刻苦用功,发奋图强,最终为中华民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反观现在网络上热议的“考霸”张非,曾几度被学校退学。他能进“北大”、“清华”等名校,学习能力自不是问题,关键因素就在于他缺少了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缺少了指引他前行的那盏明灯,从而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在大学生活中陷入迷茫,最终陷入不可自拔的失败。其次,理想信念能为大学生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理想信念是激励人们向着既定目标奋斗前进的动力,是人生力量的源泉。一个人有了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就会以惊人的毅力和不懈的努力,成就事业、创造奇迹。古今中外无数英雄豪杰之所以能在充满困难的条件下最终成就伟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胸怀崇高的理想信念,因而具有锲而不舍、披荆斩棘的动力。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理想信念的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激励大学生为什么而学上。为什么而学的问题,是与走什么路、做什么人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只有把个人的奋斗志向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才能使理想信念之花结出丰硕的成才之果。我国著名的生物学家童第周曾经在俄国留学。那时由于中国国力衰弱,许多外国人都很瞧不起中国人,不少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都受尽了别人的白眼和歧视,童第周也和其他中国留学生有着同样的遭遇。一天,一个俄国青年又在取笑中国人,说和他一起的中国留学生不可能有一个人能够考取生物学硕士学位。这次,童第周被彻底激怒了,他向那个俄国学生下了一份战书:“你代表你的祖国,我代表我的祖国,我们比比看,谁先取得硕士学位!”此后,为了祖国的荣誉,童第周废寝忘食的学习,终于做成了一个当时条件下没有人能够完成的实验,轰动了整个欧洲生物界,他也以第一名的成绩取得了硕士学位,向全世界证明了中国人民不可辱!童第周正是在“为祖国争光”的崇高理想信念激励下,才取得了这傲人的成绩。再次,理想信念能为大学生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人生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辅相成的统一过程。理想信念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核心内容,一方面能使人的精神生活各个方面统一起来,使人的内心世界成为一个健康有序的系统,保持心灵的充实和安宁,避免内心世界的空虚和迷茫;另一方面又能领导人们不断的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提升精神境界,塑造高尚人格。一个人的理想信念越崇高、越坚定,精神境界和人格就会越高尚。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能够升华大学生的人格与灵魂,从而为大学生“做什么样的人”指引出了一条明确的方向,让每个大学生切身明白自己的人生价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动中国”人物当选者,当代优秀大学生代表徐本禹,为了支援贫困山村的教育建设,主动放弃了大城市里优越的生活,放弃了研究生的机会。他的所作所为朴实无华却又意义非凡,他在执着追求崇高的理想信念的同时成就了自己高尚的灵魂和伟大的人格。徐本禹,不愧为当代大学生的楷模!理想信念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如果说,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那么,唯有实践才是联系两者的桥梁。我们只有先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再经过实践为之努力奋斗,我们在能真正的成就一番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那么,如何才能科学的树立并实践我们的理想信念呢?诸葛亮曾说过;“志当存高远。”这也就是告诉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远大的理想信念。青年时期是理想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立志的关键阶段。志向是青春的火焰,是生命的动力;远大的志向如太阳,唯其大,才能有永不枯竭的热能;如灯塔,唯其高,才能照亮前进的航程。有志者,事竟成;有大志者,人生事业才会辉煌。远大的理想信念,一是要放开眼界,不满足于现状,也不屈服于一时一地的困难与挫折更不斤斤计较个人私利的多与少,得与失。二是要立志做大事,即以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为己任,不以个人的荣华富贵为人生之理想。在今天,做大事就是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时代大学生应该把个人命运与国家和人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立志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真正做到“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大量事实告诉我们,那些在事业上取得伟大成就、对祖国和人民做出卓越贡献的人,都是在青年时期就立下了鸿鹄之志,并为之坚持不懈,努力奋斗。钱学森、邓稼先、李四光、郭沫若等老一辈知识分子,青年时期就立志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报效祖国,并将之付诸于实践,最后为中华民族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树雄心、立壮志,这关系到了大学生一生的前途和命运。有了远大的理想信念,我们还需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去实践它。漫长的征途需要一步一步地走,崇高理想的实现需要一点一滴的奋斗。老子在《道德经》中曾说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实现崇高的理想,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平凡的工作做起。著名的数学家华罗庚曾语重心长的对青年学子说,踏踏实实、循序渐进,与雄心壮志、力争上游并不矛盾。他认为,雄心壮志只能建立在踏实的基础上,否则就不叫雄心壮志,“雄心壮志需要有步骤,一步步地,踏踏实实地去实现,一步一个脚印,不让它有一步落空。”荀子在著名的《劝学篇》里也提到了这层意思:“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大学生一定要本着务实的精神,戒骄戒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件事,为达到理想的彼岸而奋斗。前一段时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们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紧跟党中央步伐,在树立自己的理想信念上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生在红旗下,走在春风里”,真可谓是生逢其时。高速发展的祖国给了我们展现自我,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广阔舞台。我们应该把握机会,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奋勇拼搏,开阔进取,“仗凌云之志气,明万物之法理”,我们坚信,只要能树立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并为之不懈奋斗,那么定能“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近来,一些助人为乐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多次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状况,比如天津“许云鹤案”后,福州、武汉等地接连发生的老人摔倒而无人帮扶事件,再次引发热议。综观这些热议不难发现,仅从道德和心理角度来看,几乎没有人对路遇伤病者应及时施以援手持否定意见,所谓的“纠结”在于,救助伤病者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疑虑之下,助人为乐变成了助人为“忧”。这应该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彭宇案”引发了社会道德滑坡,各地频现的翻版“彭宇案”,也恰是道德丧失、信任危机的体现,这些事件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使我们社会在帮助他人的问题上已经蒙上了浓厚的阴影。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个人素质和社会压力。诬赖现象反映了某些人素质不高,但更大程度上是转移风险和压力的缩影,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第二,司法判别有失公正。南京彭宇案的结果和今年6月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结果直接影响人们对助人后果判断。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法院“疑罪从有”的断案思维和对“和稀泥”式审理结果的追求伤及了社会公平正义。如此司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最终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会让人们担心惹上耗时费力的官司而对救助他人心生恐惧。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常理”为基础推断出的判决,也许在个案中有利于年迈体衰的“弱者”一方,但从社会普遍意义上审视,必然伤及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社会氛围影响。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撰写论文注意事项:

1、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忌讳把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不要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也不要诠释论文内容。

2、尽量采用文字叙述,不要将文中的数据罗列在摘要中;文字要简洁,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应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不要列举例证,不介绍研究过程;

3、摘要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应写成一篇可以独立使用的短文。

4、摘要一般不分段,切忌以条列式书写法。陈述要客观,对研究过程、方法和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

例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

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

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

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论文2500字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属于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标志。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思想道德论文25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研究》

【摘要】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不仅关系着他们的人生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未来。学校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人才,就应该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本文从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方面出发入手,阐述了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关键词】思想道德教育;途径;全面发展;引导;矛盾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属于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标志。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之中,与其它各育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起着主导作用。由此可见,思想道德教育对学生及整个社会体系有很大的影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呢?结合著者的工作经验,个人以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采用启发、尊重和依靠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正面施教、渗透熏陶、科学管理和实践锻炼相统一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将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个体的品德,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影响只是外因。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更何况教育的对象是有着主观能动性的学生,他们在接受教育和影响的过程中,不仅是被教育、被影响的对象,而且是能动地吸取教育和环境影响的主体。学生接受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和影响到什么程度,是否通过自己内部的思想感情活动转变为道德行为,这都要看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得如何。在同一教育环境中,每一个学生的成长进步是不相同的,有的进步快,有的进步慢,这主要取决于各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因此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尊重和依靠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的教师没有认识到思想道德教育过程的这个特点,采取“我讲你听”、“我管你服”的办法,压抑了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教育工作的失误,使学生不能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

教师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要遵循学生思想道德形成的规律对学生进行正面施教、渗透熏陶、科学管理,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正面施教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进学生思想矛盾的转化。渗透熏陶是创设教育情境,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有人认为,发挥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就不要管理了,这是一种误解,某些大学生由于道德认识局限,情感不稳定,易冲动,控制自己道德行为的能力不强,更需要教育者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动辄训斥,不是把学生的思想管“死”,而是要把学生的思想管“活”。因此,教师必须用科学管理的方法才能使学生的思想道德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

最后,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教师的教导必须统一在实践锻炼中,才能最后形成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思想道德教育过程决不能停留在教师的长时间说教,否则,不管教师讲得如何动听、感人,实际效果仍将不能落实。只有将学生的主动性和教师的指导性统一在实践锻炼中才能完成思想道德教育过程,才能达到完满的德育效果。

2要采用引导学生开展思想内部矛盾斗争、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师根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向学生提出的道德要求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现状的矛盾,这个矛盾推动着思想道德教育过程的发展。学生在出生以后,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和影响,已形成了一定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习惯。对于教师提出的要求,学生有自己的选择,对有的要求能接受,经过自己的积极的思想内部矛盾斗争,内化为自己的良好品德;对有的要求可能产生抗拒的情绪,当消极因素占了上风时,就不能转化为学生良好品德,甚至成为不良品德。因此,教师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开展积极的思想内部矛盾斗争。当旧的矛盾解决了,个体的思想道德就能逐步得到完善。在学生中产生的矛盾通常有以下几种:

(1)认识性质的矛盾,即由于缺乏道德知识而产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

例如:教师要求学生要勇敢,有的学生不知道什么是勇敢,把粗野行为当成是勇敢,犯了错误。解决这类矛盾,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讲解道德规范,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以指导道德行为。

(2)能力性质的矛盾。

学生知道道德规范是什么,自己应该遵守道德规范,但遇到某种特殊情景,学生自己言行缺乏控制能力,经不起外界引诱,以导致犯错误。如有的学生与同学发生冲突,知道不能骂人、打人,但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破口大骂,甚至打人。对于这种矛盾,应及时指导学生总结错误行为的不良后果,并对他们加强道德行为的事迹锻炼,使他们良好的道德行为形成习惯,以解决能力性质的矛盾

(3)思想性质的矛盾。

由于学生已经染上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自己又不愿意遵循道德规范,因而犯了错误。对于这种矛盾,教师必须满腔热情地晓之以理,使学生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质,以后不再做类似的错事,同时也要使学生感到自己改正了错误,同样是个好学生,使他有前进的动力。对这类学生要尊重他们的自尊心,切忌采用讽刺挖苦的办法,是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是矛盾加剧。当然,我们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和社会影响要相一致,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要指导学生在团体和个人的活动和交往中形成思想道德。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离不开活动和交往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传递不能自动作用于人,也不能只用间接的经验传授于人,而必须让人们在活动和交往中,亲身去感受它,才能掌握它。对于儿童来说,开始接触父母、亲属、邻居,以后接触教师、同学,逐步深入社会,参与各种活动,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这些活动和交往中吸取了道德认识,形成了辨明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培养了好恶、爱憎等道德情感,养成了一定的道德习惯。如果学生离开了社会的活动和交往,心理得不到发展,思想道德也不可能得以形成。

因此我们要在学校里充分利用教学活动,并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生产劳动、参观访问以及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有益活动。这些具有灵活性、生动性、趣味性的活动,容易被学生接受。而且由于这些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人际交往较多,更能使学生得到较为全面、充分的发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我们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正式团体,并能积极主动发展自己的活动,引导学生的活动和交往都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总之,学生的思想道德不是一次两次、一朝一夕能形成的,而是经过长期教育、反复的培养,逐步提高的过程才能形成。作为思想道德教育者的我们,应该明确、理解大学生的特点,多了解研究学生,多钻研材料,多阅读有关的辅导书籍,多与同事交流讨论,并根据教育实践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完成对学生进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达到完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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