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有很多都是假的,例如赤壁之战,这当中没有什么借东风,只是周瑜等人一手策划
王朝史里,多半没有「 ”浩官”这类人物,他们不过无名小卒。然而,在近代史里,他们却是过了河的卒子,成为近代化的先驱。当林大人还在「 ”睁眼看世界”时,他们早已在全球投资。 原文 :《官商的后路》 作者 |南开大学 李冬君 图片 |网络 18世纪,白银流入中国,中国出了世界首富。首富出在皇家内务府,很显然,他是权力支配经济的产物。19世纪,白银外流,中国还是出了一位世界首富。这一回,首富出在广州十三行,看来这位首富是外贸垄断的产物。然而,此消彼长,是否暗示了白银的流向呢? 林则徐睁眼看到了什么? 01 林则徐「 ”睁眼看世界”,看到了什么?他看到了白银外流。 他很会说,一句「 ”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说得道光皇帝大吃一惊,就派他为钦差大臣,去查流失的白银。可白银真的都流向海外了吗?不见得,有许多白银流入中间环节,世界首富就出在中间环节。 2001年,美国《华尔街日报》统计出千年世界首富50名,其中有6名中国人,清朝有两人,即和珅、伍秉鉴,一官一商,差别很大。差别有多大?和珅的财产数以亿计,折合成银子,少说有两亿多,多说有十一亿,乾隆一死,和珅就被抄家了,这些数字是根据抄家清单估算出来的。而伍秉鉴的身家,仅有二千多万两白银,相比之下,真可谓区区了。此二人者,或为官敛财,或经商致富,各自登峰造极。同为世界首富,可一在皇家,一在民间,所以差别才这么大。 和珅个人收入,居然超过了国家财政收入,他是如何创收的?贪官创收,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贪污。他管过兵部,难免克扣军饷;他主持吏部,无卖官乎?但这些,还难以使他成为世界首富。奥妙在于,他控制了两条财路,一条是内需最大的财路崇文门税关,号称「 ”天子北库”,一条是外销唯一的财路粤海关,又名「 ”天子南库”,用了一中一外两条财路,才造就了一位世界首富。 对于这两条财路,他不仅知本末,而且熟悉所有的中间环节,他甚至不肯放过其中一点细微末节。总之,他的手伸得很长,插得很深,抓得很紧,抠得很细。而林大人则大而化之,一来就用一把火,将鸦片一烧。一烧之后,白银流失的线索反而断了,多少贪官污吏,从此逃之夭夭。 皇帝的钦差,本应将流失的白银找回来,不去找银子,而去放火,为什么?为转移矛盾,输出天朝爱国主义?为了一致对外,而使官商和谐?可它的结果,将内政办成了外交。 林大人到了广州,不谈银子,改谈民心,那一把火,就是烧向民心的。还有一把火,烧向当时的世界首富伍秉鉴。 我们不好说伍秉鉴发财,发的就是白银流失的财,他有茶山、茶场,通过茶叶贸易,他发了英国人的财,但他是否通过鸦片贸易发了中国人的财呢?有可能。即使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他从事过肮脏的鸦片贸易,但他作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大债权人却是不争的事实,他的钱庄源源不断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英国东印度公司无疑是东西方鸦片贸易的主要推手和获利者。 还有旗昌洋行,是美国在东亚的代理商行,其股东与华盛顿政要有密切关系,它囊括了美国驻中国主要通商口岸的领事职位,几乎包办了在华的外交事务。可它早期从事过鸦片贸易,该行股东约翰·福布斯是伍秉鉴的义子,该行成立,由伍家出资,伍氏投了50万银元给他的美国义子。 鸦片:从补品到毒品 01 鸦片贸易,古已有之,西方最早从事鸦片贸易的是古希腊迈锡尼人,他们在地中海沿岸一带大肆贩卖鸦片,《荷马史诗》里,提到有一种「 ”忘忧药”,就是鸦片制剂。后来,亚历山大怀揣《荷马史诗》,率军东征,很可能就把鸦片带到东方来了,留在了亚洲的希腊化世界里。 而中国人,在汉朝就有了关于鸦片的记载,大概是通过希腊化世界, *** 开始接触鸦片。罗马帝国以后, *** 人掌握了鸦片贸易,从海陆两路往中国来,这一时期的唐、宋诗里,出现了写鸦片的诗,雍陶《西归斜谷》有:「 ”万里愁容今日散,马前初见米囊花。”「 ”米囊花”,就是罂粟花。苏轼《归宜兴留题竹西寺三首》,其中就有:「 ”道人劝饮鸡苏水,童子能煎莺粟汤。”「 ”莺粟汤”,即罂粟汤。 此时的鸦片,是特效药品和补品,作为诗人的审美对象,谁能想到它是毒品?有趣的是,在农业文明里,鸦片还算是补品,可到了工业文明里,鸦片烟就变成了毒品。 18世纪的中国人,抽烟多带劲!「 ”醉人无借酒,款客未输茶”,这便是抽烟,吸一下,「 ”细管通呼吸,微嘘一缕烟”,悠悠然,好似游仙,一如诗云:「 ”似吐仙翁火,萦喉一朵云”。 中国传统文化没有吸毒意识,以吸毒为游仙。秦皇汉武皆吸毒,欲求不死,而自以为游仙。历代王朝,不乏游仙之君,炼丹以求不死药,但不影响民生。孰料明清之际,美洲烟草工业兴起,以烟草为载体,鸦片入中国,唤醒了传统文化中的游仙意识,而烟草工业,又足以为全民游仙提供支持,使游仙文化庶民化,从帝王家进入百姓家,这就影响国计民生了,诗云:「 ”腥烟将欲遍天涯”,此之谓也。 鸦片在西方,虽有种种赞誉,或曰「 ”上帝之药”,叹其神矣,或以诗情画意,言其美矣,但终归于个性,未成民欲,此因西方人的精神有天堂可去,而吾土吾民惟有此世,故欲游仙,而求长生矣。雍、干世,禁议渐起,至道光朝,全民游仙,流失了银子,还流失了战士,林大人拍案而起。 过河卒子成为近代化的先驱 01 林则徐派人锁拿伍秉鉴子伍绍荣,押赴钦差行辕受审,伍氏屈服,欲倾家赎之,林表示「 ”不要钱,要脑袋”! 但说归说,钱还是要的,而且不少要。林大人一释放伍氏父子,伍家就被迫出资修垒、造船、制炮,据说,他一家便捐了一艘军舰。伍氏抱怨道,承受如此巨大负担,「 ”对我这把可怜的老骨头来说实在是有些沉重”。伍氏自己估算,这场战争下来,他损失白银200多万两,这对拥有白银2600万两的伍家来说,本不至于绝望,可他却真的绝望了。陈国栋《东亚海域一千年》第290页提到,「 ”他甚至说他愿意把十分之八的财产(约20,000,000元)捐给 *** ,只要求 *** 允许他结束怡和行,安享他所余下的十分之二的财产(约6,000,000元)”。可他却未能如愿。他已年逾七十,曾写信给美国友人,说他很想移居美国,只因年纪太大,经不起海上折腾,才没去。不过,他给子孙留了后路。 伍氏晚年,通过旗昌洋行在美国投资,投资项目涉及铁路、矿山、证券,颇有收益。周兆睛《伍秉鉴:在全球贸易中获利》一文谈到:「 ”伍秉鉴逝世后,其子伍崇曜(1810-1863)继承家业。伍崇曜继续与旗昌洋行合伙作大规模的投资。他从其父通过巴林洋行在美国铁路和其他项目的投资中,收到定期的效益。1858~1879年间,伍氏家族似乎收到了125万多美元的红利。当旗昌洋行于1891年宣布破产,约翰·默里·福布斯成为了伍氏家族的受托人时,记录显示旗昌洋行拥有属于伍氏家族的一百万多美元受托基金。在1878~1891年间,该家族的代表每年从此项基金得息39000~45000美元之间。” 此时,伍氏疏远了英商,专和美商旗昌洋行合作,用「 ”浩官”的牌子来开展贸易。「 ”浩官”(Howqua),是伍秉鉴的英文名,也是当时西方人眼里的中国品牌,名震西方商界,连美国商船下水都命名为「 ”浩官”。王朝史里,多半没有「 ”浩官”这类人物,他们不过无名小卒。然而,在近代史里,他们却是过了河的卒子,成为近代化的先驱。当林大人还在「 ”睁眼看世界”时,他们早已在全球投资。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71期第8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中国社会科知学报》是中国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学道术类报纸,在很多学校算做一类核心期刊之列。这要看具体学校的规定,受篇幅影响,每篇文章一般不超过3000字。该报纸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受到很多答学术机构和学者的重视。
《中国社会科学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出版,面向全国理论界、学术界的大型理论、学术报纸。
报刊职能
《中国社会科学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扎根学术、服务中国、面向未来,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国际性、悦读性的有机统一,倾力打造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最精良的报纸。
《中国社会科学报》关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瞩目热点、难点、焦点和前沿问题;坚持理论创新,鼓励学者在坚持科学精神和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新方法,开辟新领域,提出新观点。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倡坦诚、平等、说理充分的批评与反批评,支持和扶持学派的形成与发展;注重对国内外社会思潮、学术动态的分析和评介,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弘扬优良的学风和文风,强调实事求是,鼓励严谨治学,提倡深入浅出,注重由博返约。
在巴赫金看来,陀思妥耶夫斯基“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思维类型……复调型”。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 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首先是小说艺术家,是复调小说的首创者。他的小说“不服从我们从文学史方面习惯加给欧洲小说各种现象上的任何模式”。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远不止情节布局心理描写之类。“复调世界突破基本上属于独白型(单旋律)的已经定型的欧洲小说模式”。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世界在巴赫金看来是个人的世界,这个世界的思想就是个人立场。陀氏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把个性看作是别人的个性、他人的个性”,不把作者自己的声音融合进去。“主人公具有相对的自由,并不损害整部作品严格的规定性。”巴赫金喜欢评论家格罗斯曼的称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为诗学。在格罗斯曼眼里,陀氏的诗学特点是打破了小说材料的有机统一,“使叙述中水火不相容的因素服从于统一的哲理构思,服从于旋风般的事变”。此外,他本人的风格又明显地体现于作品中。巴赫金对格罗斯曼的评价并不满意。在他眼里:“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的完整统一,高出于在他以前的小说的那种个人情调、个人风格。”陀氏的小说是多风格小说或称无风格小说,假如以独白的观点来解释风格的统一的话。 《陀思妥耶夫斯基和他的命运》一书的作者考斯也是巴赫金援引的对象。考斯说陀氏就像招待形形色色的客人的房主人:“他善于驾驭这帮混杂相处的宾客。”陀氏对彼德堡广场的描写、对专制制度的揭露得到“老派现实主义”的赞赏。“笃信宗教的人们因看到这些小说中圣徒和罪人一起争夺上帝而精神倍受鼓舞”。考斯认为陀氏的作品充满力量和向往,这些东西又相互隔绝,因此断言:“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世界,是资本主义精神最纯粹最真实的表现。”陀思妥耶夫斯基是歌颂资本主义时期的人的“最铁面无私的歌手”:“对于我们这个诞生于资本主义水火之中的现代世界来说,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作品不是送葬曲,而是摇篮曲。”巴赫金认为考斯的阐释大抵是正确的,复调小说的确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世界是带有深刻的多元性的世界”。他不是在精神世界里而是在社会客观现实中发现多元和矛盾。陀氏把不同阶段的东西当同一进程的东西,并戏剧性地加以比照。巴赫金十分强调陀氏小说的立体时空构造。
21岁出生于台湾台中市,台湾男歌手,华语男子演唱团体飞轮海最年轻的成员。 205年,陈承新被挖掘成为飞轮海成员,并宣布正式出道。同年,陈承新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麻辣鲜师》
48。陈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助理、截止2022年10月5日陈承新已经48岁了,男,汉族。公共政策系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室副主任。
中国首份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报纸《中国社会科学报》创刊2009-07-01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刘奕湛)中国首份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报纸《中国社会科学报》1日正式创刊。同日,以《中国道路:全球视野与历史维度》为第一版主要内容的《中国社会科学报》60版创刊号在全国正式发行。 据介绍,每周二、四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出版。报纸将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深厚的学术积淀,积极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的新趋势,展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丰富内涵和研究成果。提倡学术争鸣,鼓励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创新,推动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说,创办《中国社会科学报》,是时代的需求,是学术发展的必然,是全国新闻出版界的一件大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王伟光说,要把《中国社会科学报》努力办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推进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不断扩大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出席了《中国社会科学报》创刊揭牌仪式,并为报纸揭牌。 据悉,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的学术报刊编辑出版机构。
法律分析:遗嘱继承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比如,我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研究”开题报告会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学术研讨会近日在清华大学召开,与会学者共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点议题。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艾四林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制度文明贡献需要与其国际地位相匹配。
当今时代更需要在推进制度实践的同时深化制度研究,尤其需要树立高度的制度自信,说清楚制度优势,建构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话语和理论话语,建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制度文明话语体系以支撑制度自信的理论和实践。
扩展资料
会上,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清华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肖贵清作开题报告,从项目立项情况、研究基础、子课题基本情况、近期研究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方面汇报了项目的总体情况与研究进展。
各位特邀评议专家围绕课题组的研究进展与计划作点评与建议,评议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雷声教授主持。张雷声指出,课题组前期研究成果扎实,为课题的研究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她指出,要把握好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理论创新,扣紧制度体系来开展研究,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和国情特点要求的辩证统一,把握好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这三类制度逻辑关系的阐释。
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课题组的前期研究进展与基本研究思路。专家们一致认为,要认真梳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与演进过程,深刻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概念的目的与意义、依据与结论。
与会专家强调,当前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研究,需要有更高的站位和更广阔的视野,需要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内在衔接与相互关联,同时也需要有更加强烈的问题意识,在难点热点上取得新的突破,敢于啃硬骨头。
要从科学与实践的角度对深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研究的用处、效益进行总结,真正在实践中发挥指导性、规范性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研究”开题报告会召开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二)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四)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六)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社会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五)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举办社会科学普及讲座、报告会、研习班,组织相关的展览、咨询、竞赛和考察交流;(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三)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小产权房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热。宅基地问题,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少,也比较乱。反正农村物权主要就是不动产的问题,用益物权这方面也可以考虑,而动产物权方面没什么可写,担保物权更是没什么好写的。
宅基地调查,已经形成事实,土地确权,正在进行,变数太大,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