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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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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经济法小论文2000字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经济法结课论文2000字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必然是经济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主要直接参与经济竞争转向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述转型的成功推进必然带来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生存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听命于行政机关,被动执行政府计划的附属机构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转型也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即从片面强调量的扩张转为重视质的提高,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实现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经济转型似乎是“无形之手”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让,一败涂地,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经济转型能否完全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实现呢?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的目标果真是市场之手独霸天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制又该是怎样的昵?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经济领域内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而每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的指导,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政府改革的滞后,是我国经济转轨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没有彻底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创造性。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彻底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当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场的论调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是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虚位”,总是很少“到位”。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在实现权利的多次分离后,国家成为集多种身份和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由国家参与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基本要求,不仅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还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赖行政命令转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二、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显着,城乡、地区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区差异。城乡、地区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化解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首要课题,而且已上升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经济法既服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它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辩证地统一起来的特征显示其对于解决城乡、地区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优越性和独到性。针对当前农村中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违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漠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以及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问题,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有助于构建规范的、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别的法律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财政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间一事一议,讨价还价现象较为常见。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追求立竿见影的政绩驱动与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往往使农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强化市以上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发包方滥用权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估计有约30%的农户仍然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属登记进程的滞后,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只能适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任意毁约行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承包法第54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是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由于侵害方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也几乎难以得到实际执行。最后,权利救济渠道阻塞,可诉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应当受理,但是许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一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纠缠于该法律关系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争论而不能自拔,其结果是牺牲了广大农民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救济的正当权力。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而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税收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决定,对收费项目的创设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有关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以统一的涉农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再来看区域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

通过一学期学习经济法,我有一些自己的学习方法,希望和大家分享!~ 要学好这门课程,并顺利通过考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阅读、钻研教材 考生应根据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学习教材,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这门课程有比较严密的逻辑体系,涉及的内容较多,知识范围广泛,各章既分别阐明不同的问题,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考生应深入学习各章内容,掌握基本原理,理解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内涵,同时要注意各章之间的逻辑联系,了解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经济法科学体系。 二、系统学习与重点深入相结合 在全面系统学习教材的基础上,应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学习,掌握对学习经济法概论具有关键意义的重要原理和概念,但要注意在学习中切忌单纯孤立地抓重点,甚至押题猜题。 三、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要学好一门课程,对其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概念、范畴、公式、原理和主要制度规定等,应认真记忆,但不能死记硬背,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四、重视理论联系实际 要把课程内容的学习同分析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实经济问题结合起来,特别是要重视联系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经济生活,提高认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学论文2000字

略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就是指政府在调节和控制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特定关系。主要包括政府经济职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政府宏观调控关系三个方面。三者内在逻辑关系是:政府经济职能是基础,它决定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管什么,决定了它采取什么性质的措施(施用什么性质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最终决定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性质,即不同性质的政府经济调控行为导致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建立的关系类型不同;不向类型(性质)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又反过来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和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程度。这样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形成二个动态的宏观调控模式。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深入,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本文试图从这三方面对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的转变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 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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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微观经济学侧重于基本概念、基本图形、基本理论的教授,使学生对市场运行机制的一般原理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微观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微观经济学论文 范文 一: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改革思考

[摘要]微观经济学作为地方 财经 类院校的专业基础课程,在经济新常态下,其教学应该结合地方院校转型思路进行改革,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目前的教学过程中存在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授课 方法 单一等问题,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明确课程目标层次,增强实践教学。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教学效果;实验教学

一、引言

我国经济正处在以新常态为特征的新阶段,经济结构面临着重大转型,在此背景下,经济学 教育 也处在关键性的转折时期。经济学是研究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培养面向市场并为市场服务的人才是经济学教育的最终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经济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且更加多元化。地方财经类院校在向应用型高校转变的过程中,应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特色的、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性人才。微观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基础理论课程,能够培养学生的 抽象思维 能力,从长期看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经济社会的适应能力,提高其二次就业能力。但在短期内,却不能直接影响经济学专业学生的初次就业率,给学校的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和人才培养都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传统教学方法以传授知识为重,学生接受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常常缺乏思考和创新能力。微观经济学作为基础课程,经历上百年的发展,逐渐成为内容广泛、前沿性强的一门学科。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微观经济学的课堂教学也应当不断革新,以适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国外在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教学中,为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教学模式的改革和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案例研究的角度进行探索,提出了构念效度、内部效度、外部效度和信度等概念。二是利用复苏情景的方法进行探讨,这种方式对于学生理解理论及课堂互动有显著作用,能够弥补案例研究的部分缺陷。三是进行经济学课堂实验。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兴起,在课堂上以学生为实验对象,进行经济学实验来解释和检验微观经济学理论,成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方法,得到了美国经济学教育协会的大力倡导。诸多经济学家也针对“完全竞争的新古典理论检验”“寡头市场的价格形成”“柠檬市场”“公共物品搭便车”等问题都设计了精巧的课堂实验。国外的研究为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改革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实验软件和实验平台建设也为进行教学改革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课堂教学中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提 出国 内微观经济学教学的案例和实验,有利于学生感性认识增加,促进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效果改善。

二、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从微观经济学教学情况看,普遍存在着授课内容理论性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的问题。微观经济学来源于微观经济活动,要求学生了解市场机制、需求、供给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生缺乏社会 经验 和社会观察力,普遍感觉经济学抽象难懂,导致许多内容难以理解。国内教材编写内容偏重于理论方面,概念、公式多,案例缺乏,习题也偏重于理论。碍于授课时间和实践条件等原因,学生经过讲授式学习,仍不能化理论为分析工具和能力。面对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经济现象,不能应用所学理论。如何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又让学生有所收获,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提升学生分析经济问题的能力和经济学素养,成为改革课堂教学方法的重要目标。

(二)授课形式相对单一

目前微观经济学教学以课堂讲授理论为主要形式,学生的参与度和主动性都比较弱,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热情。根据学习金字塔理论,知识保持率最高的是主动性学习,模拟实际案例,主动做事和参与的有效率高达90%;讨论和演讲的知识保持率达到50%;如果仅是被动听讲,知识保持率仅为20%。改变传统的听讲课堂,教师设计以探究性、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和自主性学习模式来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活跃课堂气氛。可有效运用web3.0分享与参与的理念,结合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专业背景,以个性化学习和自主学习为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例如以项目汇报演讲的形式鼓励学生分享学习成果和学习体验,给学生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交流和讨论。目前各高校的经济学实验教学日益重视,还可借助实验室资源进行教学实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实验资源和辅助教学手段,根据知识的传播、人的认知特点来培养学生的能力。

(三)课程教学目标层次模糊

国外微观经济学教学培养目标清晰,学科设置在不同学习阶段差别化特征较为明显。例如,哈佛大学、剑桥大学及耶鲁大学等名校课程的设置层次鲜明,分为基础课程、高级课程和研讨班。相比之下,国内地方财经院校微观经济学教学课程设置的层次不够明显,多数将其统一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面对层次、基础、目标各不相同的学生,作为专业基础课,微观经济学在教学过程中也缺乏教学目标、教学难度渐次提高的特点。其次,国外微观经济学教学比较注重学科和理论发展前沿,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在教学中鼓励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共同分析相关领域的实际问题,以问题分析为导向,以能力培养和鼓励思考为目标,注重学科交叉和知识结构的系统性,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完整,思维模式更加多元和活跃。国外经济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丰富,一年级多为通识教育,经济学原理作为公共课,在随后二年级进入专业课的学习后,将系统学习中级微观经济学。经济学专业本科课程目标定位细化,如斯坦福大学强调三项目标定位:熟知现代社会各类经济现象、掌握分析经济问题的技能、具有评估公共政策的实际才能。相比之下,我国各学科间的划分界限仍比较严格,微观经济学作为基础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较少,对学科发展前沿关注度也不够高。

三、微观经济学课堂教学内容优化与授课方法改进

(一)课程目标定位以“直觉为主”“工具为辅”“突出实践”作为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微观经济学是研究如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理论,即基于经济人假设,在约束条件下如何实现最优选择。微观经济学的教学与学习中,应始终贯穿着对经济人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关社会问题的分析。微观经济学的教学目标,应围绕各种现实,培养学生经济学思维,运用理论分析经济问题的能力。在微观经济学课程目标设定上,要以“直觉为主”“工具为辅”“突出实践”。“直觉为主”指的是在相应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面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经济直觉”。“经济直觉”就是一种用经济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凯恩斯曾说过,经济学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它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学习微观经济学,不仅是了解基本原理,更是 思维方式 的训练。对于初学经济学的学生,应该把重点放在培育经济学直觉上,对其经济学素质的构建将大有裨益。“工具为辅”指在强化经济思维培养的同时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必要的数理分析,培养 逻辑思维 能力,掌握必要的分析工具。但是与经济思维相比,数理工具处于“辅助”的地位。“突出实践”意味着微观经济学的课程建设必须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把所学理论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在掌握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培养运用理论分析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实现从“黑板经济学”到“生活中的经济学”的飞跃。

(二)综合利用各种实践教学方法,改变单一的理论讲授教学方法微观经济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将理论还原到现实经济生活,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情境、案例、实验中理解和接受理论知识。课堂实践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和实验教学两种方法。

1.以复苏情境法进行案例教学

采用“复苏与再生”情景法,选取经典和成果案例,结合环境、结合情景和结合演化三部分构成,设计“模拟表演”“模拟设计”,把交易过程再现,尝试生成和测试案例,尽可能使案例研究结论贴近现实,加强学生对现实的认识与分析。在案例的选取上应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设计案例。微观经济学教学中有众多经典案例,但大多来自于西方国家,还有一些案例年代久远,会让学生觉得脱离现实,说服力不强。从报刊、网络上选取当下新闻 热点 为案例,取材于日常生活,又能反映热点问题,本土案例的设计使学生有身临其境感,激发学习热情。案例在体现知识性和时代性的同时,表现出了趣味性和实践性。如以 春节 期间购买回家火车票的案例,增强学生对需求规律及需求、供给弹性的理解;以明星演唱会门票价格变化的案例,体现价格歧视和消费者剩余的理论分析。以情境复苏法进行案例分析,还原真实经济情境,理论与所设的经济情境相呼应,激发学生的经济学直觉,增强对经济情境的思考和体验,也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使得微观经济学教学回归真实世界,增强学生对真实世界问题的敏感性,又锻炼了用理论解释现实的能力。

2.进行经济学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运用游戏和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学生在游戏中深刻理解经济理论,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使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主体。国内诸多著名研究型大学也纷纷将经济学实验引入课堂,通过实验课堂,学生主动参与并思考反馈,改变被动式听讲的单向信息流动,激发了学生学习与研究潜能,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例如在我校的经济学综合实验课堂上,学生通过软件模拟企业生产经营,通过原材料采购、产品研发、市场竞价销售等环节实景模拟参与某个产品的生产、买卖过程,对市场竞争中价格机制如何通过供求作用自发形成及背后的深刻原因有了亲身体验。通过模拟实验启发了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深入思考,经过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的循环,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四、结语

培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和应用创新能力,是未来经济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改变传统教学方法,明确课程目标层次,增强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和条件,是目前课堂教学改革的主要趋势。微观经济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课堂教学改革的独特性,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践教学为主要方法的思路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始终。从人才培养目标出发,清晰多层次教学目标,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相互衔接的教学系统。教学过程力求将“知识、能力、素质”培养并重结合,与国际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接轨,培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以主动式学习改变大学学风,使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与社会需求接轨,培育真正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的创新性实践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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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晓英,蒲应龚.实验教学在西方经济学课程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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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先标.经济学教育的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探讨.中国大学教学[J],2012(2).

[5]逄锦聚.妥善处理经济学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一些关系[J].中国大学教学,2007(1).

有关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二:课程改革微观经济学论文

一、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特点

首先,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主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并结合定性分析,其理论的得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变化较多,学生理解起来不太容易。其次,在很多经济学理论的求证中,往往是大量使用数学知识推导得出因变量对自变量变化的反应程度,数学基础比较薄弱的学生掌握这些也有一定的难度。再次,微观经济学课程中使用大量的图形来说明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变化过程,很多图形比较相似,学生不容易牢固掌握。

二、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的微观经济学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切合实际的案例比较少

微观经济学是在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基础上,吸收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及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的垄断竞争理论以及其他理论逐步建立起来的。教材中主要也采取西方国家的经济案列,缺少对于亚洲特别是我国当前热点和焦点问题的案例(如土地价格、房地产行业问题等)。这使得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于案例的理解有距离感,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不够深入,很难运用所学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

(二)课时相较与内容偏少

从教学时间的安排来看,相对于这一课程的特点、学生情况和教学内容,48学时较为紧张。学生往往要在一堂课掌握近一章的内容。即使课前进行了预习,学生完全吸收课堂内容难度也较大。这就导致前一章内容还未掌握好,教师已进入下一章赶教学进度。由于课程内容的连贯性,学生往往陷入囫囵吞枣的恶性循环,教学和学习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由于教学教过的评估方式主要以期末考试为主,这就决定了学生以书本为主、教师以应试为主,从而忽略了课堂教学的真正意义。作为解释现实问题的经济理论,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的。因此,对于理论的学习并不仅仅是弄懂数学公式的推导,或是概念的死记硬背,更重要的在于学会应用已掌握的理论分析现实问题,并尝试给出解决途径和方法。

三、微观经济学课程改革的几点建议

结合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以上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提高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质量。

(一)精心设计课堂内容

由于微观经济学内容庞杂,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精心设计好每一堂课,包括如何引入话题、如何突出重点、如何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对学生提出问题等。遵循由浅入深、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论到实践的原则,让学生既能紧扣课本地掌握重点知识点,又能从抽象理论中体会其真正含义。讲课过程中,以价格决定机制为主线,让各章内容贯穿于这一体系当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心中始终有一条明确的主线。

(二)丰富教学手段

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优点,对教材进行梳理、归纳,通过动画、短片、图片等形式引入课程改革内容,并通过课件的制作使学生清晰微观经济学理论脉络、重点概念、定理等内容,加强学生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教学往往节省了大量的画图时间,且能够使学生更清楚地认识到变量的变化过程及相互间的影响,教会学生如何看图、看表。其次,加强课堂互动。微观经济学课程本就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从提出和分析现实经济中的焦点、热点问题入手,教师引导、学生参与的信息双向交流过程,能够将枯燥的理论讲解转化为活跃的理论讨论,并能够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度。

(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选择生动的案例课程改革,能够生动演示所学理论。从教学实践来看,引入我国当前的热点问题的案例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效果好,学生对微观经济理论的理解程度更深入了。案例教学在现在教育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今后不仅要加强对西方经济社会的研究,也要注重对我国经济事件的研究,分析我国消费者行为、生产者行为、企业组织与管理等的新变化。例如,生产理论中谈及资本和劳动的替代关系及对产量的影响,就可适当引入我国沿海地区产业升级转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型这样就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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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移动通讯选择倾向分析——中国移动校园成功的经济学分析[关键词]需求/机会成本/无差异曲线群/效用/攀比效应/价格歧视[本文摘要]本文试图为中国移动在大学校园的成功推广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提供一种解释,由此推出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企业采取市场战略时所需考虑的各种自身和竞争者因素,并由此对移动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及作为市场挑战者的联通在大学校园市场的推广提出自己的建议。一 问题的提出现在,我们的大学校园里,手机已经相当的普及。因此,大学生市场也已成为各大公司所争夺的市场。而在这个市场中有着三个大的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由于小灵通在技术上存在差距,所以在这个市场上并不具备很强的竞争力。而在三巨头垄断竞争的大学生市场我们发现,移动占据了无可比拟的市场份额,且其在大学生中的品牌知名度达85%,品牌忠诚度更高达到80%,即使联通公司的资费要低于移动10%左右。移动公司由此获得了大量的利润。那么移动的市场推广是如何能作到如此成功的呢?接下来,本文将从移动公司自身和竞争者即联通公司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为了以后分析所需,我们先来看看移动的校园品牌。2002年3月,中国移动强档推出了号称与“全球通”、“神州行”并列的第三大品牌---“动感地带”:“我的底盘我做主”。 所谓动感地带,事实上是对传统移动电信服务的重新定义和包装,其主要卖点有两条:一是服务,二是价格。作为服务,动感地带用户不仅可以使用除出国漫游外的所有语音服务,还可以使用移动QQ、无线游戏、手机宠物、娱乐新闻、天气预报等一系列数据增值业务;作为价格,“动感地带”不仅免去了用户基本月租费,而且提供了20元360条短信的“超值优惠装”,从而成功俘获了一大批追求时尚的大学生用户。由于利润=(P-AC)*Q,所以现在我们应从P和Q两方面来考虑它的成功。二 需求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特定时间内在每一价格下对一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它受到自身价格、相关商品价格、收入水平、偏好、公众预期等因素的影响。这里的需求是指整个移动通讯市场的需求,而移动公司面对的需求则需要从其自身和竞争者两方面来分析。1自身因素(1)首先,商品自身价格一般来说是于需求呈负相关的。移动公司在进入市场初期就推出了短信优惠的推广手段,这就保证了移动在一开始就吸引了大量学生的需求选择。而且即使现在看来,移动的资费在激烈的竞争中也在不断的降低,给予消费者的优惠越来越多,这也就成为移动的用户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其次,消费者收入水平与一般商品的需求呈正相关,而无庸置疑,大学生们的可以支配的个人收入是在不断增加的,所以对于通讯业务的需求是在不断增加的,有更多的学生加入移动消费者的行列;另外,相关商品的价格尤其是互补品价格的降低也会促进需求的增加。这里指的当然是除CDMA手机之外的各种品牌的手机的价格一降再降,这就促使了移动通讯市场的整体扩大,移动公司分得的市场自然也是增加的。(2)搭售与广告搭售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并不少见,更是移动公司增加销售量的又一重要手段。现在,它与许多主要的手机卖场都建立了合作关系,买手机时会给你提供移动业务的办理,而且因此可以享受购机优惠,又怎会有人拒绝呢?这样更是从一开始就占据了先机,增加了销售量。同时,移动不惜巨大成本来进行广告宣传,不仅与邀请符合年轻人形象选择的周杰伦做代言,更有“校园形象大使”、“街舞大赛”等时尚活动,吸引了大量年轻人的选择。2 竞争者状况由于我们不考虑电信的小灵通,所以剩下的竞争者只有联通公司,尤其是它的“up新势力”。中国联通打造了“up新势力”:“就是要你红”。其业务涵盖了GSM、CDMA两网的业务,以话音及点对点短信作为切入点,推出GSM网络如炫铃、铃声下载、如意邮箱、联通丽音、聊天交友、生活资讯等,而CDMA网络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互动视界、神奇宝典、彩e等CDMA 1X各项增值业务可以选择,突出CDMA的差异化优势。产品分为基本包和功能包两部分,体现“随心定制,自由组合”的理念,符合青年大学生的通信消费特点及使用习惯,成为大学生通讯市场的又一有力争夺者。(1) 效用、无差异曲线群及预算约束线在这里,我们首先假设消费者偏好的存在,具有完备性,即消费者可以完整的考虑各个品牌的所有业务所能带来的综合满意感。研究消费者的行为的出发点是欲望,而对欲望的满足就是效用,或者更确切的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取决于两个方面:1)客观因素,即商品的使用价值;2)主观因素,即人的主观心理感受。消费者的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在一定的收入或支出的水平下,对所消费的不同商品组合具有同等满足程度的曲线,就是无差异曲线。所以无论中国移动还是联通,要想获得市场,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来满足学生的需求,使其能获得自身能获得的最大效用。1)首先从客观因素来比较双方的业务给同学们带来的实际使用效用。“动感地带”在打入校园市场时就抓住大部分学生没有自己的收入,所以在通讯花费上较为节省的特点,在免月租的同时,享受短信包月的优惠。同时推出彩信、飞信、移动QQ等适合年轻学生使用的增值业务,从而更为学生们带来了“物有所值”的效用。“Up新势力”的品牌推广中,短信优惠也作为最大的卖点进行推广,但与“动感地带”相比,尽管价格上有些许微弱优势,却因网络差、短信滞后、时尚性差的缺点而丧失,而且由于“up新势力”所提供的彩e、神奇宝典等增值业务只能由CDMA网提供,所以无形中使GSM网的用户因购机成本的存在而丧失这些效用。所以就双方的客观实际效用来讲,“动感地带”更胜一筹。2)其次从同学们的主观效用来分析。动感地带一出场就想要走进年轻人的生活,并引领他们的生活。从品牌设计开始,动感地带就力图接近年轻人的品味,让其感受到使用“动感地带”的满意,也就是效用。同时邀请周杰伦代言让“动感地带”人气飙升,各种时尚的增值业务和会员特权等使同学们加盟“动感地带”,不再是简单的打打电话、发发短信、玩玩游戏,获得的是属于自己的“年轻人的通信自治区”,体味的是“我的地盘,听我的”的良好感觉,从而使 “动感地带”“新奇、大胆、年轻、时尚、前卫”的诉求点,恰恰符合了大学生内在价值取向,成为其个性的最佳外化表现,给大学生们带来了主观上的享受,心理效用大增,从而M-Zone自然成为了他们的倾向性选择。相比之下,由于“up新势力”上述的各种增值业务或因是CDMA网而无法普及或因没有正确定位和宣传而没给用户留下深刻印象,同时它又提出“就要你最红”这样一个偏指个体的口号, 可是至今都没有较清晰的业务与之匹配,不能体现“UP新势力”的独特性,更与品牌内涵中的团队精神似有违背,使同学们无法体会到其所宣传 “自信、创新、分享、团队”。所以,即使从主观效用方面来讲,联通也远无法与移动相匹敌。所以,联通唯一能以价格来与移动抗衡的短信优惠所带来的效用已无法弥补增值业务的效用流失,再加上移动的服务越来越好,更为移动用户增添了无形中的满足感。表现在无差异曲线群(不同的收入或支出水平,就有不同的无差异曲线,反映在坐标图上就形成了无差异曲线群。其中,离原点越远表示效用越大。)上,则u1代表移动业务的效用u2为联通,u1>u2。接下来,我们只需考虑预算约束线。预算约束线表示消费者在一定的的收入和价格条件下所能购买的各种商品数量的最大组合。而我们无论选择移动还是联通,都必须在预算约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预算约束线是由收入和商品价格两方面决定,收入增加价格不变或是价格降低收入不变都会使同学们的消费水平提高,表现在预算约束线上就是使MN外移到EF。由于现在大学生能支配的资金增加,同时移动通讯的价格一直在降,两方面因素都导致了预算约束线的外移,与u2相切于B时得到消费者选择的均衡点,取得最大效用。(2)机会成本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机会成本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个经济学小故事,它讲的是:乔丹能用2小时修剪完自家草坪,而他的邻居女孩珍妮用4小时修剪完他家的草坪,所以乔丹在这件事上有绝对优势。那么,乔丹应该为自己家修剪草坪吗?若他自己修剪,那么他就会失去这两小时参加广告代言或是球赛所带来的收益。这说明:从事任何活动,要得到任何东西,都要付出相应的成本,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原理呢?因为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资源有多种用途,把资源用与一种用途就要放弃其他用途。所谓机会成本,是指把某种资源投入某一特定的用途时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动感地带”早“up新势力”几年进入大学生市场,已凭借初期的优惠短信业务占据九成的学生用户,而且为与小灵通、联通竞争,移动更是不惜做出大量优惠,因此,若有同学考虑转网,一是要冒者金钱的损失,即使是转向较为便宜的联通,也还要冒着同学、朋友间联系的减少的风险。在“Up新势力”在校园进行推广时就经常遇到这样尴尬的情况:一个同学在促销人员的苦苦劝说下终于同意转网,但是他周围的同学都会以不再发短信给他相威胁,因为网间的短信价格要高的多。这样,联系的减少,无形中就转变成联通用户的潜在的机会成本之一。同时,由于联通在时尚业务和各种校园活动等方面不及移动,所以对于追赶时尚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无法享受的活动和业务就成为另一部分机会成本。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早期就使用“up新势力”还是现在选择转网,对同学们来说,其机会成本都是巨大的,导致我们使用联通的总成本加大,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3) 攀比效应攀比效应是一种连带外部正效应,在这种效应之下,消费者往往希望可以拥有一件几乎人人都有的产品,对自己有多大用处不一定,但是一定不能够落后,它是和流行和潮流联系在一起的。攀比效应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小到孩子的小玩具,如芭比娃娃,大到如今仍十分红火的汽车业。而由于整个市场的需求是多个个体消费者需求之和,所以攀比效应在影响单个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的同时,也对整个市场需求的分配产生了影响。本文所谈到的大学生选择“动感地带”的原因,我想应该也包括这种心理和行动上的攀比效应吧。因为“动感地带”早期在大学校园市场的成功,使九成的学生成为其用户,加上移动邀请周杰伦作为其代言人,赞助“音乐盛典”、举办“街舞大赛”等,成功的让使用移动的“动感地带”成为大学校园的一种潮流和时尚,谈论各种时尚的数据业务更是一个流行话题。正因如此,使后期同学们在选择移动通讯业务时,由于不愿被人认为是落后一族而更倾向于使用人数大大占优的“动感地带”而放弃了联通的“up新势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很有利于移动的循环,使得在后期消费者的争夺中,移动凭借这样一种效应占据了用户的心理偏好,从而抢占了大学生市场的绝大部分需求。与之相比,联通一方面因为进入较晚而失了先机,另一方面更由于宣传与推广上的不力导致同学们心理上有了一种使用联通是一种不够时尚的表现,从而更陷入一种不利循环之中,进而丧失竞争的优势。三 价格歧视作为移动通讯的三巨头之一,移动公司无疑具有影响市场的能力,所以具有在MC之上定价的市场势力,再加上在网络建好后,每增加一个用户,其边际成本MC几乎为零,使得移动公司的定价有了更充足的空间。1)首先,提出消费达到不同的数量就给予不同的优惠,如预存100送360元等活动。这样就实现了二级价格差别,即对于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消费量的不同而划分不同的等级。2)各种业务都有不同的制定组合,同时即使对学生来说,也有“动感地带”、“神州行游子卡”等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业务,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选择,从而实现了三级价格歧视。移动公司成功运用了二级和三级价格差别,从而占据了大量的消费者剩余。而且也使不同需求的同学更好的得到满足。四 建议1首先,对于移动公司来说,继续采取这些成功的措施来保持市场占有率上的领先地位,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与联通竞争低端用户,可以考虑把价格再降一下,因为对其来说网络一旦建好,每增加一个用户其MC=0。2 我们主要还是从中学习其成功经验,从而增强像联通这样的较为乏力的市场挑战者的竞争力,推动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打破某一家强大的垄断。所以,以上部分,本文尝试从效用曲线、机会成本、攀比效应等几方面来对“动感地带”压制“up新势力”的经济现象进行了分析,据此对联通的企业、品牌的市场推广作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同学们所考虑的无论是机会成本还是攀比心理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联通公司给消费者的效用不够,无法作到效用的最大化。所以,改善这种劣势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效用。第一 就是突破技术障碍,提高两网尤其是GSM网的质量,推出更多能与移动相抗衡的业务,同时努力降低CDMA手机的成本,促进普及,使用户可以追求到更多实用价值,从而实现客观效用的提高。第二 考虑增加主观满意度。这首先建立在客观效用提高的基础上,除此之外,更多的时尚校园文化活动和更贴心的服务也是很重要的。其次,通过加强宣传运用广告和搭售手段,一方面使更多的同学接受其 “创新、自信、分享、团队”理念,同时通过捆绑来增加销售量,当然售机价格上必须比移动公司有更大的优惠才行。最后,我们也不可以忽视价格对于需求的重要影响。所以,应当继续保持资费便宜10%的现状,应用需求的交叉弹性,凭借其对移动部分业务的替代性来抢占低端用户,这样,至少可以在近期内吸引一部分学生,减少转网情况的发生。[参考文献]: (本文所给出的是本人基于浅显的经济学观点上的几点分析和建议,由于学识有限,若有错误,敬请老师予以改正。)

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一、新型的拍卖前几天,在广播里听到一种新型的拍卖方式:一件商品要求你在1~9999元内出价(最小位数为角),并将价格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电台,电台将从诸多竞拍价格中选择没有重复的最低价格出售,且没有保留价格。众所周知,电台并不指望靠卖掉这件商品以赚取其中的利润,而是以商品为诱饵,利用人们希望低价拍到商品的侥幸心理,赚取短信费用。这种拍卖方式与现存的并广泛应用的英式、荷式、第一、第二密封拍卖方式激励人们说真话不同,它有点类似让听到广播的人不偷懒地“发短信”。现在将这种新型拍卖的实质抽象出来分析一下。一件商品允许你在较大的价格浮动范围内任意出价,但要求竞拍者必须是独立的个体,没有串通地将价格发送给拍卖方。事实上,即便是串通也没有任何优势,因为拍卖者是选择没有重复的价格,而不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价格,因此不必担心竞拍者之间的共谋、勾结的情况,除非竞拍者“能量”很大,能够在短时间得到已报价格的分布,并在截止时间之前发送出未被报出的最低价,或者是能够限制其他所有竞拍者,不许他们的报价与他的重复并出现低于他的报价且不重复价格。显然,这两种情况对于普通的广播听众来说是无法做到的,更何况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说,他也会衡量一下为了一件商品这么做值不值得,还不如自己直接上街买回来省事(如果真的需要的话)。因此,分析模型中,竞拍者均是独立的行为个体,并且这种激励机制下不用考虑竞拍者之间的勾结,但拍卖者与竞拍者之间的勾结无法排除,可能存在,尤其是在商品价值不菲的情况下(这里难免要差一句了,说到价值不菲时很容易出现拍卖者与竞拍者之间的勾结,比较典型的例子要数西安摸彩的宝马事件,理性人过于理性了,就难免走极端,不顾一切代价地维护并聚敛自身利益,违规操作、铤而走险更不在话下了)。下面从价格角度上来看,首先较大的浮动范围就给人以很大的诱惑,理性人总是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设想,较大的浮动范围意味着下限很低,也就暗示了他们有可能以低于商品实际标价很低的价格得到该商品,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或许我们应该说标价不同结果会有差异,但这种差异绝不会产生质的区别。如果该商品标价100元,那么从一圆零角到一百圆零角总共有991种价格,当竞拍者都抱着占便宜的心理,那么听众人数少于991时必然会出现不重复的最低价(现实中哪个电台的节目听众如此少得可怜,它也该停播了),竞拍者人数超过991时,由于991数目太小,重复几率太大,这就看谁的运气好能碰上了,或者干脆低于一百圆的价格全部重复,这时候哪个倒霉鬼出价高于标价又是非重复最低价时,只能恭喜他“中奖”了,可怜他当初抱着捣蛋的心态报出高于实际标价的价格时想:“反正选的是最低价,我出价都高于标价了,怎么都不会是我啦!”“抱歉,等的就是你这种人!想到别人都会出低于实际标价的价格,为什么就不再动动脑子想想那么多人,想报出不重复的价格机率几乎为零啊!不该你倒霉该谁倒霉!打落牙齿和血吞吧!”卖方原来也没想到实际价格都报出去了还能赚到差价,现在一定在开香槟一边庆祝一边想到你而捧腹。千万不要气得发抖噢!其次,为什么是“不重复的最低价”而不是“最高价”呢?从卖方的角度看,似乎应该是最高价更有利。但是,之前也说了,卖方并不是指望有多大的差价,他们所注重的是如何能让更多的人掉入这个美丽的陷阱,心甘情愿地发短信,而“最低价”的说法更能帮助他们达到这个目的。这个说法貌似站在竞拍者的立场,因为在竞拍者的潜意识里他们中的幸运儿最终是以低于实际标价的价格拍到商品的,那么最低价是让这个价格低于并最大限度的远离实际标价,是完全最大化竞拍者利益的;但“不幸的”是,商品往往是让出价高于实际标价的人拍到,此时,所谓的最低价只是让售价高于并接近实际标价,这笔买卖肯定是要吃亏,亏大亏小已无本质区别了。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的掉了,那一定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二、草坪上的警示语“严禁践踏草地”,似乎在公共场所起不到什么震慑作用,想踩的还是踩,而当改成“凡抓到践踏草地者,奖赏200美金”,草地就没有再被践踏过。其区别就在于,原来是把公众当作被监督和潜在惩罚的对象,人或多或少都有破坏欲,越是被束缚、约束,越会去违规,这种警示语将管理者和人们的利益(在能否践踏草坪上)在潜意识里对立了起来,使之是冲突的,矛盾的;警示语修改过后,200美金的奖赏激励那些不会践踏草坪的人主动监督,并约束了原本就有践踏倾向的人不去践踏。这是一个有关解决公共地悲剧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这让我不由得想起了,现在国内公共场所中出现了这么一批非常人性化的警示语,如“小草惹人怜,不要欺负她”、“芳草青青,悠悠君心”、“花儿为谁开?劝君莫采摘”之类。以往我们所说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是要求所建立的机制能够使激励方和受约束方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一致,利用的是利益对于人行为的驱使作用,而这些人性化的警示语则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激发人们的道德心、同情心、怜悯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这不失为一种充满人性的激励机制,其利益不妨看成是人们精神上的满足感。激励机制也要与时俱进嘛!三、中国股市记得掀起炒股热那会,从父亲的言谈和媒体的评论中就隐隐感到炒股就是一个投机,碰运气的事。今天你赔,明天他赚,就是看谁运气好,手气好,和严谨的市场观望、细致的公司业绩分析与小心的选择没有多大关系。在股市的浮浮沉沉中,有一夜暴富的,也有血本无归的,总结起来一句话,要想通过炒股赚钱,就得见好就收,积少成多,外加几分好运气。现在才知道股票市场原本应是公司信息最集中、也是最完全的地方,股民通过对信息的甄选确定优势公司,投资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公司运行良好以后,股民能够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照这么分析,谨慎投资应该是稳赚不赔的(因为谁都不会傻到把钱砸到一个岌岌可危的公司头上),但是现实中,不仅仅是亏本的大有人在,而且股市也成了投机的代名词,这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信息不对称造成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背离,使证券市场失去了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机制,导致整个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的降低,并成为市场过度投机的主要根源。这种信息不对称除了隐瞒不报之外,还有财务公司做假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倾向,安然大厦的轰然倒塌,不知压碎了多少家庭的投资梦想!中国也有银广夏,良辰美景原虚设之说。无奈与失望之余,只能祈祷股市的泡沫与暮霭早日消散啊!四、重庆火锅的困境04年初,重庆火祸底料掺杂石蜡问题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全国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对产自重庆的火锅底料实行全面封杀,勒令冠名“重庆火锅”的店铺关门整顿,对重庆火锅业造成巨大的损害。众所周知,石蜡是一种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化学物质。重庆某些小厂贪图眼前利益,用石蜡代替牛油,他们在谋取暴利的同时,毁掉的是重庆火锅的百年基业!重庆火锅闻名遐迩,但究竟具体哪一家或哪几家有名其实非常模糊,我们这些外地人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重庆火锅”这四个字上。讲质量、讲口碑的厂家、店主用“重庆火锅”这块牌子,打响了名声以后,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有机可乘,就也用这块金字招牌,长此以往,造成鱼龙混杂的状况。这大概就是经济学中常说的“公共地的悲剧”。招牌为大家公有,工厂、店铺则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招牌公有,谁也无须为之负责,而工厂产量、店铺的销售额为个人私有,越多自然收入越高,不做白不做。下面用博弈论的形式来表示这个问题:假定有两个火锅底料店,他们可以选择多生产和少生产。若双方均选择少生产,招牌得以保护,那么大家收益最大。若一方选择多生产,另一方选择少生产,多生产的人的经济收益明显上升。但如果大家都多生产的话,招牌被破坏,大家的收益都减少了。而厂商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博弈的结果是大家都多生产。这造成的结果是整体利益无法最优化。可以设想两种方法改变结果:一是局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改变博弈收益。比如政府规定产量定额。当然这种方法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政府的监督成本也相当大,还可能带来权力寻租等弊端。二是利用产权界定的原则,明确权利及义务,促进对公共资源(“重庆火锅”)的有效使用。有了明确的产权,各厂商会从长远考虑,有利于增强对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出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并非完全是坏事,它有助于我们正视自身存在的弊病,有助于厂商、店主寻求解决之道,这应该才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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