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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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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考流程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这样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中国公安类院校的最高学府,它是通过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来报考的。报考的基本条件,高考分数要求,本科提前批次填报警校及专业;通知后,然后再通过政审体检面试体能测试的标准后就可正式入校。

警校提前批报名流程如下:

1、考生可根据目标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自行通过院校网站或志愿填报手册获取学校信息,再参考目标警校历年录取分数线以及考生本人的高考分数,填报提前批志愿。

2、通过严格的政审及面试。对于高考成绩达线的考生,接下来就要面临严格的政治审查及面试。其中,政审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并合适从事相关工作。

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政治历史清晰,现实表现良好等。考生需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盖章,交到公安局审核、封档案袋,带密封好的政审材料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语言表达以及思维反应能力,外加心理测试等。

3、参加体能测试,进行体检。体能测试一般包括跑步、俯卧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等。至于体检方面,身体健康,并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cm,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cm,体重不低于45公斤。要求左右眼裸眼视力4.8以上(含4.8)。

体型匀称、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皮肤外表尤其是面部无明显缺陷,无文身;嗅觉不迟钝: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外八字步、罗圈腿等。具体请参考公安警察类院校的体检标准。

提前批的警校

提前批警校有:北京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疆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山东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甘肃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可以填写志愿,向老师进行咨询,等等,这样就可以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考的条件就是中国的公民,而且是分数线达到500分以上,没有犯罪记录,等等,这样就可以报考。

成绩,男生要超过一本线三十分女生超过一本线六十,政审,直系三代无受刑事处罚记录。体检体能,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年招生公告里对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的要求。

基本就是这些,高考完很快就政审,然后按照成绩确定体检体测面试名单,然后去地方警校面试。都通过了后按照成绩一次录取。

按照往届的经验是在高考出分后填志愿的提前批第一志愿填公安大,然后分男女按照录取人数1:5参加面试体测,体测主要是4×10往返跑、立定跳远和800米(女),然后还要求眼睛不能近视什么的,这个做个激光就行了,还有一个政审,家里没出过什么大事的就可以了,面试体测只作为一种筛选,最终录取结果是在通过面试体测的考生里面按成绩录取的。

女生由于招生数量少,分数高是一定的。在校也是要剪短发的,不过入警后就可以留长了。最后祝题主梦想成真!满补充一句:警校虽然就业好,但生存不易,请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自己的未来是自己的事,好的未来不是躺出来的,你只有足够优秀才有更多的机会,大学生了净喜欢做一劳永逸的白日梦。

评价这个学校,我要从良心出发。本来我只想晾着一些评论,不想争辩,过了这么久,我还是想宣泄一些我对这些人事物的不解,我个人水平有限,也只能委婉的探讨一些问题。我坚信世界是一天一天往好里去的,人也必将是历经千辛万苦才能迎来曙光,所以我很讨厌消沉的人,讨厌不看主观埋怨客观的人。

我挺喜欢这座学校,哪怕只是置身其中又远观,我不会随意批判歪曲它,也希望大家能够超越权力地位不对等的表象认真了解一下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身份报考。

④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简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简称“公安大学”,位于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始于1948年7月,时为中共中央在河北解放区建屏县(今平山县)举办的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后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恢复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等发展阶段。

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2月,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交通部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校。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年报考中国公安大学需要哪些条件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除了具备较高的分数以外,还要通过以下“四关”:一是“考察关”;二是“面试关”;三是“体检关”;五是“体能测评关”。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凡报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发布了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其中普通招生计划2298人,国家专项计划102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公大”,位于中国北京市,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始于1948年7月,时为 *** 中央在河北解放区建屏县(今平山县)举办的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后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恢复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等发展阶段。

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2月,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交通部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校。

进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体检标准是什么

进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体检标准是:

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2、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3、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考条件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规则:

1、我校属于提前批录取院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一批(重点)本科录取线。

3、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一批(重点)本科录取线以上,经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符合条件,根据专业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全国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之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至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4、认可国家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的规定。

5、同一专业录取时,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6、江苏进档考生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

7、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和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实行定向招录培养。不在高考录取阶段考录选拔,而将从当年考入我校的大一年级新生中考录选拔,具体办法将在新生入校后公布。

8、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要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条件

不难,只要分数和政审都过了就可以。有关系还是可以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People')是公安部直属的普通高等院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创于1948年7月,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时期。1984年1月,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1998年2月,与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截至2014年9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木樨地、团河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00余亩,教学行政用房和学生(学员)宿舍面积60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069万元。学校设有10个学院,设置13个本科专业,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土耳其、韩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构进行着密切的交流合作,与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法国国家警官培训学院、俄罗斯联邦内政部莫斯科大学、德国警察大学、土耳其警察大学、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警察学院、韩国警察大学、越南人民警察学院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招收和培养外国警察留学生,并为中欧、东盟、亚非发展中国家先后举了多期研修班。从2009年开始,学校每年举一届“国际警务论坛”,邀请有关国家和地区高级警官和专家,围绕警务热点、难点和社会安全领域焦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积极提出预防和处置相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入学条件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 高中毕业; 3.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 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二)招生条件 1. 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2. 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报考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填报公安院校志愿应填写在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具体办法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决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志愿的考生,仍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1.面试与体能测试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与地方招办商定并予以公布,原则上在5月中旬之前结束 2.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由各省招办负责监督。 3.面试、体能测试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并当场公布结果。 4.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路费和食宿费自理,并缴纳有关费用。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志愿而未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5.对于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 6.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使用统一制式表格(见附件二)。 (三)录取 1.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 2.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120%范围调档,择优录取。 3. 女生比例不超过15%。 4.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其他高等学校的录取。如完不成计划,允许调剂到其他省、市、自治区。 5. 为了做好录取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进入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名单(含姓名、住址、考分、年龄等情况)在录取前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三、学生管理和待遇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按本、专科毕业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机关工作。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四、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 *** 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招生。 五、组织领导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与公安院校联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和处理招生遗留问题。经协商,招生院校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其代招学生。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防止和 *** 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违反本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之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负责解释。附件:体能测试基础上及合格标准 附件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女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称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1.6米) 以上仅为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的条件是什么

招生条件要求 (一)政治条件要求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2.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法[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3.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具体见以下表格: //gkcx.eol.cn/school/schoolInfo/576/10071/415627(详见网站) (四)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五)国防生的体检标准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视力要求

视力要求为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考条件扩展阅读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要什么身体条件

我是公大的,开学上大二,这种情况有可能不行,体检的时候可以去试试,但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另外视力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双眼都不得是近视,(具体多少以上我忘了,我当时俩5.2,没关注这些)(做激光手术的可以录取)。如果你还同时存在视力问题的话,那我建议还是去普通的地方院校吧,那里一样可实现人生理想,公大的日常生活和普通大学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警务化管理, *** ,跑操,队列,叠被子~~~~~~~~~~ 再强调一下,体检,面试,体能测试(1000米,俯卧撑,跳远,50米)和考试分数都是要看的指标。 我也只是一名在校生,提供的只是去年和今年的一些情况,不知道以后政策会不会变,如果您还有疑问应该与学校招生办联系。 今天碰巧看见了这帖子,这类问题建议您以后尽量不要在网上问,信息不一定可靠。直接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免得误事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录取需要什么体质条件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政治〔 2000 〕 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高校的招生工作,现将经过修改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 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88 )公教字 24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OO年四月三日 [编辑本段]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L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对视力有什么要求

视力要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部都是公安类专业,要求双眼裸视视力达到4.8以上。两只眼睛都要达到裸视4.8以上才行;

此外,理科裸眼视力4.9,文科4.8,这是硬性要求;

如果差别很大就要考虑做矫正手术了。如果差别很小,可以科学用眼,有可能恢复的。

(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考条件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简称“公大”,位于中国北京市,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始于1948年7月,时为 *** 中央在河北解放区建屏县(今平山县)举办的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后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恢复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等发展阶段。

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2月,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交通部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校。

截至2018年10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木樨地、团河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00余亩,教学行政用房和学生(学员)宿舍面积60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069万元。学校设有11个学院、3个培训机构,下设13个本科专业及22个专业方向;

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个、北京市重点学科4个,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有在校生13000多人,年培训1万人次左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条件要求哪些必须通过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政治〔 2000 〕 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高校的招生工作,现将经过修改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 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88 )公教字 24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OO年四月三日 [编辑本段]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代码是10041,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

学校位于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公安行业综合性大学。

学校是公安行业综合性大学,是全国公安系统第一个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第一个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唯一一个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也是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目前唯一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公安院校。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坚持为政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秉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办学方针,执守“忠诚、求实、勤奋、创新”校训,突出职业化、实战化、行业化办学,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智库建设、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特色,为全国政法公安机关等培养、输送了30余万名各级领导、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被誉为“共和国警官的摇篮”。

学校历史

1948年7月,为适应华北地区革命胜利形势的发展,培养和训练一批具有城市公安保卫工作业务知识、胜任在新解放的城市担负接管工作并尽快建立人民公安保卫机构的干部,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即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决定开办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

1949年1月,为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经中共中央华北局批准,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扩建为华北公安干部学校。2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将华北公安干部学校迁入北京东四北大街汪家胡同和安定门内方家胡同。7月,经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意,学校迁入西便门外的白云观;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为适应培训全国公安干部的需要,华北公安干部学校改称中央公安干部学校。

1950年1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华北公安干部学校改名为中央公安干部学校,由中央公安部领导,学校由地区性扩大为面向全国,成为专门培训全国公安保卫干部的基地;7月20日,经政务院第94次会议研究决定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受中央政法委领导,主要训练县(市)人民政府主要干部及(县市)法院、检察署、监察委员会和公安局等负责人员;轮训专署以上政法部门在职干部;培养政法教育工作者与宣传者;适当招收一些有一定条件的工农干部、旧司法人员和新知识分子。

1952年,学校在木樨地校区校园内建设了办公楼、东西配楼、平房教室、学员食堂、北大门等校舍,建成了基本满足需要的校园,并于10月底由白云观正式搬迁到新校园。

1953年1月12日,为适应尽快提高公安队伍、特别是提高业务骨干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需要,罗瑞卿部长兼校长向政务院报告:拟将中央公安干部学校改建为正规的公安学校,命名为“人民公安大学”;1月28日,周恩来总理批复:“同意将中央公安干部学校改组为正规公安业务学校,但应命名为‘人民公安学院’”。

1955年1月6日,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成立公安学院分院的规定》,决定成立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武汉分院、西安分院、重庆分院、上海分院等四个公安学院分院,分别属华东、西南、西北和中南公安部领导,业务上受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指导。

1959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中央人民公安学院合并,合并后校名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负责轮训县(市)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学校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中央政法小组决定,日常工作由公安部党组领导。

1984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998年2月24日,经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建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警官大学的建制即予撤销。原两校的校址及校产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所有,新公安大学分木樨地校区和团河校区。

2000年11月8日,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划归公安大学,成立沙河培训基地

2017年9月,学校入选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师资力量

截至2018年10月,学校有专任教师600余人,其中正高职300余人,聘任客座教授80余人,教官300余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专家9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5人,北京市教学名师9人,公安部教学名师3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1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

学科建设

截至2018年10月,学校有13个本科专业、22个专业方向,全部为公安类专业(方向),涵盖公安主要业务领域;设有11个学院以及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有进修部、军队保卫学院、外警培训部等3个培训机构,2022年2月,学校新增移民管理专业、反恐警务专业;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北京市重点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

国家级特色专业:侦查学、治安学、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公安管理学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公安学、公安技术

北京市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公共安全工程与技术交叉学科

学术科研

截至2018年10月,学校有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共建),1个部级智库、1个公安部重点实验室、1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1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0个非在编科研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安高分遥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截至2018年10月,近五年,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00多项,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0多项。

学术期刊

《公安教育》是由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综合性期刊;主要栏目有院校正规化建设、队伍建设、教育论坛、培训天地、执法研究院、校管理教学研究、师资队伍;1996年荣获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由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研究警察科学的综合性理论期刊;主要栏目有犯罪研究、侦查研究、公安管理、治安研究、法学研究、反恐研究、警务改革研究、警务指挥研究、警务保障研究、警察史研究、警务建设典型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析、讨论与争鸣等;1992年以来连续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并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现代世界警察》是由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刊物;主要栏目有域外警坛、中国警界、警务纵横、刑案追踪、警营互动;专门介绍世界各地社会治安与警务工作等最新信息和动向。

合作交流

截至2018年10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警察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着交流,与美国纽约城市大学、英国警务学院、俄罗斯联邦内政部莫斯科大学、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警察学院、韩国警察大学、匈牙利国家行政大学、越南人民警察学院、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学院等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招收和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国警察和执法人员留学生,选派学生赴韩国、加拿大、德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司法、警察院校学习或短期访学研修;为70多个国家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警察执法人员、纪律部队等举办各类研修班190多期。每年举办一届“国际警务论坛”。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是一本院校。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前身是政法专科学校(1978.6~1979)、国际政治学院(1979~1984.5),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团河校区。学校位于北京市大兴县团河农场内。1978年公安部党组批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开办大专班,每年招收200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后经党组研究决定独立建校,直属公安部党组领导。

国际政治学院各个系都有序列代号,主要培养国际问题研究、国际文化交流、新闻宣传报道人才,学制四年。最初仅有一系(外语)、二系(中文)、三系(科技)。后增设四系(新闻)、五系(英语)。

1984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警官大学联合举行首届开学典礼。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习仲勋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到会祝贺并发表重要讲话。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主持开学典礼。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科研成果:

1999年至2003年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国家级科研奖励6项,省部级科研奖励50余项,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有20余篇。

2010年至2014年间,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00多项。2010年,学校承担的1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刊物有《公安教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现代世界警察》、《警察文摘》等,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警官大学

公安部公报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报 公安教育 公安研究 广东公安科技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内蒙古公安(蒙文版) 人民公安 森林公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目前已知的各省的公1安院校的学报是公开发行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论文模板

法学研究治安管理刑侦研究警察管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编:仇加勉ISSN:1672-2140CN:11-4976/C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邮政编码:100038 (一)稿件题目应简明扼要并能准确反映中心论点,慎用主副标题形式。在标题下标明作者署名、作者单位全称、所在省(区)、城市名及邮政编码。(二)作者简介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学位等项,并标明联系电话。(三)论文摘要只需摘取主要观点,无需对文章作主观评价,200字左右。关键词以三至五个为宜。(四)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采用脚注形式,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五)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文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并在序号后注明准确页码。文后参考文献表以“[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排列顺序以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识,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其格式为: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如:[1][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23.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如:[2]毕惜茜.论侦查中的诱导性询问[J].公安大学学报,2000,86(4):16-18.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有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如:[3]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M].//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33.4.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如:[4]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10).(六)英文题名、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应与中文一一对应,置于参考文献之后。(七)获得基金资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置于篇首页地脚。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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