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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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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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底特律暴动,又称为“第十二街暴动”,发生于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这场骚动于1967年7月23日星期日早上开始,当时警方扫荡一间位于第十二街和克莱尔蒙特街交界的无牌酒吧,支持者及旁观市民与警方发生冲突,并进一步演变成美国史上最多人死亡的暴动事件之一,事件持续5日,其破坏性超越1943年发生的种族骚动。密歇根州州长乔治·罗姆尼为尽快平息暴乱,下令密歇根州国民警卫队进入底特律,以及要求总统林登·约翰逊派遣陆军入城。这场暴动导致43人死亡,467人受伤,超过7,200人被捕,以及超过2,000座建筑物受破坏,仅次于南北战争期间,纽约城的征兵暴动[1],以及1992年的洛杉矶暴动。事件当时也成为当地多份媒体的报道焦点。1992年洛杉矶暴动(1992 Los Angeles riots)也被称作1992洛杉矶内乱(1992 Los Angeles Civil Unrest ),是指洛杉矶在1992年发生的一系列动乱,其导火线为1992年4月29日陪审团宣判四名使用过当武力殴打交通违规的黑人罗德尼·金的警察(3名非拉丁裔白人和1名拉丁裔美国人)无罪释放,导致上千名在洛杉矶的非洲裔和拉丁裔上街抗议而引发的暴动。此事件造成约10亿美金的财产损失,约53人在事件中死亡,数千人受伤。[1]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首位华裔女市长、时任洛杉矶官员的陈李琬若曾亲自前往暴动现场向群众及电视新闻网观众发表“人痛己痛”谈话,呼吁各族裔维持和谐。石墙暴动,又名石墙事件(英语:Stonewall riots),是1969年6月28日凌晨发生于邻近纽约市、格林尼治村中的石墙酒吧,一连串因警方临检而爆发的自发性暴力示威冲突。石墙暴动常被认定是美国史上同性恋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导之迫害性别弱势制度的实例,亦成为标志着美国及全球之同性恋权利运动发迹的关键事件。1950与1960年代,美国的司法制度仍严重歧视同性恋,其程度甚至更甚于某些华沙公约组织国家。美国早期的同性恋团体试图使同性恋者被社会所接受,并支持给予同性与异性恋者无冲突的教育。然而,1960年代末几年争执不断,许多社会运动发酵运作,包括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60年代反主流文化运动及反战示威。这些背景因素,加上格林威治村自由的风气,成了石墙暴动的催化剂。日期 地点 理由 经过1959年5月 洛杉矶 抗议警方的骚扰 LGBT人士因警方的骚扰而与其在常有扮装皇后与男妓聚集的“库珀的甜甜圈”(Cooper's Donuts)发生冲突。在警方逮捕三个人之后(其中包括作家约翰·里奇(英语:John Rechy)),其他示威者开始向警方丢掷甜甜圈与咖啡杯。洛杉矶市警立刻呼叫支援并展开更大规模的逮捕行动,但约翰·里奇与其他被拘捕的两人却趁乱逃脱[5]:1–2。1964年9月19日 纽约市 抗议同性恋者在美军中的待遇 由兰迪·维克(英语:Randy Wicker)(Randy Wicker)组织的一小群示威者在白宫街募兵中心(Whitehall Street Induction Center)前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以抗议军方泄露记录同性恋者性向的兵役记录,致使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这次行动普遍被视为美国第一个同志游行[6]:xvii。1964年12月2日 纽约市 抗议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疾病 四名男女同性恋者对支持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的精神分析学家提出抗议,并用十分钟反驳他的论点[6]:xvii。1965年4月17日[3]:270-4月18日[7]:208 华盛顿特区、纽约市 抗议美国与古巴的同性恋政策 同性恋者在1965年4月17日与4月18日时分别到白宫与联合国总部[2]:167抗议古巴政府将国内的同性恋者关进劳改营[7]:209。1965年4月25日 费城 抗议餐厅拒绝为同性恋服务的行径 在杜威餐厅(Dewey's Restaurant)的经理拒绝为一群他认为是同性恋者的顾客提供服务后,约150名示威者在餐厅外静坐以示抗议。示威者中有四人被逮捕并遭控“行为不检”的罪名,其中还包括詹纳斯协会的同性恋平权领袖克拉克·波拉克(英语:Clark Polak)(Clark Polak)。数名协会的成员参与这次的静坐行动并与餐厅老板为拒绝服务一事进行谈判。有三名示威者更持续静坐抗议直到5月5日[8]。1965年5月29日 华盛顿特区 支持同性恋权利的保障 东岸同志之友组织(ECHO)组织的十名示威者(7名男性与3名女性)在白宫前进行抗议[9]:68。这是接下来一系列示威行动的第一场,其它的示威地点还有国务院、五角大厦与美国国民就业委员会(英语:United States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United States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7]:209。1965年7月4日 费城 一般游行 1969年以前,ECHO每年都会组织示威者在独立厅游行,这项活动后来被称为“年度提醒”(Annual Reminder)[10]:130。1965年9月26日 旧金山 声援支持同性恋的牧师 三十名示威者聚集在恩典座堂(Grace Cathedral)前声援因参与LGBT人士与宗教界人士的对话平台“宗教与同性恋者理事会(英语:Council on Religion and the Homosexual)”(the Council on Religion and the Homosexual)而受到惩罚的牧师罗伯特·克罗姆利(Robert Cromey)[11]:114。1965年10月23日[12]:636 华盛顿特区 支持同性恋权益的保障 最后一次在白宫前举行的抗议活动,因为示威者认为在白宫前进行抗议已经失去效用[13]:104。1966年4月21日 纽约市 挑战纽约州同性恋者饮酒禁令的合法性 平权运动者迪克·里斯奇(Dick Leitsch)、克雷格·罗德韦尔(英语:Craig Rodwell)(Craig Rodwell)与约翰·蒂蒙斯(英语:John Timmons)(John Timmons)试图挑战纽约州禁止酒吧和餐厅供应酒精饮料给已知同性恋者的法令,并带着记者准备揭露他们遭到拒绝服务的窘境。在前往数家酒吧并揭露他们为同性恋者的事实后,他们最后被一间刚遭到突袭的同志酒吧“尤利乌斯(英语:Julius (New York City))”(Julius)拒绝供酒,尽管里斯奇向纽约州酒类管理局(英语:New York State Liquor Authority)(State Liquor Authority)的控诉并未使该单位采取行动,纽约市人权委员会仍宣布这样的歧视“不能继续存在”[14]:46–47。1966年5月21日 纽约市、费城、华盛顿特区、洛杉矶、旧金山 抗议美军对同性恋者排斥 同性恋团体在军人节时于全美各大城市展开游行,在洛杉矶甚至出动15辆汽车组成车队,这次活动被视为是第一个同性恋骄傲游行[9]:42[15]:221[16]与北美同性爱组织会议(英语:North American Conference of Homophile Organizations)(North American Conference of Homophile Organizations)第一次大会的前身[9]:42。1966年7月18日 旧金山 抗议餐厅的骚扰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径 约25名示威者聚集在康普顿餐厅(Compton's Cafeteria)前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以抗议新任经营者找侦探社(英语:Pinkerton National Detective Agency)与警察骚扰同性恋与跨性别者顾客[17]:109。1966年8月 旧金山 抗议骚扰行为 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顾客发起康普顿餐厅暴动(英语:Compton's Cafeteria riot)(Compton's Cafeteria riot)以抗议警方的持续骚扰,餐厅与附近地区都受到程度不一的破坏。第二晚更多来自同性恋社区的示威者加入暴动的行列,甚至还越过警戒线砸毁餐厅的玻璃[17]:109。1966年9月 芝加哥 抗议新闻媒体的忽视 在《芝加哥太阳报》与《芝加哥论坛报》这两家平面媒体忽视甚至拒绝马太辛协会刊登广告的请求后,该协会的芝加哥分会对这两家平面媒体发起抗议行动,并设置路障阻挡报社员工的进出。在事件发生后,《太阳报》的专栏作家欧文·库普西内特(英语:Irv Kupcinet)(Irv Kupcinet)在他的专栏里报道了这次的抗议事件,但并未提及他之前的报道同样受到抗议者的抨击。而《论坛报》则没有作出任何报道[18]:62。1967年1月1日 洛杉矶 抗议市警突袭同志酒吧 洛杉矶市警在除夕夜时突袭同志酒吧“黑猫”(Black Cat Tavern)与“新人”(New Faces),造成黑猫酒吧的酒保与数名顾客受伤送医。此举立刻引来数百名群众聚集在日落大道上与黑猫酒吧外抗议[7]:210。1967年2月11日 洛杉矶 声援城市中其他的少数族群 在同志酒吧“潘朵拉的盒子”(Pandora's Box)老板的组织下,约200名LGBT人士、40多名嬉皮与其它经常遭受警方骚扰的次文化团体聚集在稍早发生过突袭事件的黑猫酒吧示威抗议[19]:25。1968年3月17日 洛杉矶 抗议市警的诱捕与骚扰行为 两名扮装皇后“公主”与“公爵夫人”在时常有警方前来骚扰与驱逐LGBT人士的格里斐斯公园举办圣帕特里克节的庆祝派对,约有200名男同性恋者参与[7]:210。1968年4月23日 纽约市 抗议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精神疾病 哥伦比亚大学的同性恋者同盟打断一场正在讨论同性恋的精神医学会议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9]:67。1968年5月30日 洛杉矶 一般集会 同性恋团体在格里斐斯公园召开同性恋大会[19]:26。1968年8月[5]:159 洛杉矶 抗议市警对同志酒吧的突袭行动 在两名顾客被逮捕后,酒吧老板李·格雷斯(Lee Glaze)带领其他顾客到警局保释这两名遭逮捕的顾客,并在警局周围围满在附近花店买来的鲜花[20]:180。1969年4月 旧金山 对解雇同性恋平权运动者的公司进行抗议 在新闻工作者吉尔·惠廷顿(Gale Whittington)因出柜而导致他被国家船舶公司(States Steamship Company)解雇后,一群同性恋平权运动者组成“同性恋解放组织”(Committee for Homosexual Freedom,CHF),并连续几周在每个上班日的中午12:00-13:00对该公司的旧金山分公司进行示威抗议,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21]:53。1969年5月[19]:32 旧金山 抗议解雇同性恋员工的企业 在淘儿唱片(英语:Tower Records)(Tower Records)解雇同性恋员工法兰克·德纳罗(Frank Denaro)后,CHF立刻对该公司进行为时数周的示威抗议,直到法兰克·德纳罗复职为止[22]:61。此外他们也在喜互惠公司(英语:Safeway Inc.)(Safeway)、梅西百货与旧金山联邦大楼(英语:San Francisco Federal Building)前进行示威游行[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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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1.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能力结构及其培养:学生的视角 2.影响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因素分析 3.高校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作用 4.留守儿童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5.地方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作用 6.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角色 7.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相关分析 8.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9.土地流转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重庆为例 10.农村养老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1、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公共政策研究 2、区域公共利益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研究——以成渝为例 3、当前我国水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当前我国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从“重庆公交”看公共服务民营化 6、现阶段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推进战略 7、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1、粮食安全下的耕地保护问题研究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研究 3、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研究 4、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 5、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探讨——以某地为例 6、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对策探讨 7、现阶段我国农民增收问题探讨 8、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探讨 9、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10、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大学生创业的困境和出路 2. 试论高校创业教育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 3.试论政策引导对创业的鼓励的利弊分析 4.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探讨 5.论住宅物业的社区化自治管理模式 6.社区文化建设的产业化前提探析 网络媒体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8.选秀活动对大学生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中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研究 中国反行政垄断的困境和对策分析 制约中国基金会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新时期中国会展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完善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构建非营利组织公共关系的对策分析 社保异地转移的障碍分析 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社区管理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县或(乡、镇)农村医疗卫生现状调查与分析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高校大学生创业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大学生创业意识的调查与研究 大学生创业困境及胜任力研究 大学生创业组织行为特征研究 地方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调查与研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公共政策分析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调查分析) 1、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与公共政策 2、公共政策目标价值以及价值冲突研究 3、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人本原则 4、公共决策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 5、社会公平(效率)理念与公共政策 6、利益结构分化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及其治理 7、中国公共政策制定模式研究 8、公共政策决策体制研究 9、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要素分析 10、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 11、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制定 12、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因素分析(原因与对策) 13、公共政策执行失败的表现和成因及治理之道 14、公共政策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 15、公共政策评估机制研究 16、公共政策调整与终结策略研究 17、论公共政策活动中的监督机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频发,并屡见于报端。究其原因,主要是- 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往往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在执法时容易触发各种矛盾,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甚至发展成恶性群体事件。这些突发性事件发生快、激化快、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坏。作为执法人员,既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意识,又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和技巧,才能达到妥善处置事件的目的。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冲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业的独特性,大多数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有聚众、突发、激烈冲突等明显特征,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严重,这在除城管执法之外的其它行政执法中极为少见。二是意想不到的突变性,突发事件出现快,来不及详细分析,给处理带来难度。特别是处理不及时的话,易节外生枝,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导致矛盾的移动、扩大和激化。三是难以预料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自恃有背景、有关系而无所顾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违法、违章行为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侥幸心理、过高期望相互交织;个别地痞流氓、黑恶势力的推波助澜与一般群众易被盲从、蛊惑心理相互交织,等等。当执法触及其利益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局,使我们在处理时受到各种因素的羁绊,这也增加了我们处理的难度,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发时,有些当事人往往恶意制造声势,混淆视听,或情绪偏激,公然发难,无视法律,将矛盾扩大,引来大批群众围观,阻塞交通,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因此,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既不能情绪激动、感情用事,又不能轻率决策、犹豫误事,要把握特点,讲策略、讲技巧,做到有的放矢,对于有效平息事端是非常重要的。 一、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控制事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尽快平息事态;一个是减少外围影响。尽快平息事态,经常采取的措施有:一线队员不仅要耐心地使用文明语言,言简意赅的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带队负责人还要及时出面表明态度,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总之,要努力提高应变能力,见机行事,减少外围影响。突发性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围观群众作为参与人,不明事实真相,完全是受违法当事人煽动,或是个别对城管执法或社会不满的不良分子唆使。所以,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大多数群众明白事实真相非常重要。真相大白了,少数人想煽动也煽动不起来了。我们的管理是正义的,阳光的,所以经得起考验。违法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胡搅蛮缠,混淆视听,惧怕我们说出事实真相。我们就是要抓住这一点,尽快排除干扰,说明真相,争取群众支持,防止以讹传讹。一旦出事,社会传言很多,而且极尽演绎、夸张之能事,很少有对我们有利的言语,社会影响极坏,尤其是有记者或面对新闻媒体时,要注意掌握分寸,不能盲目表态。要客观,该说的话要说到位,不该说的一定不要妄下结论,对有分歧的问题、事实真相要做好解释,防止个别记者断章取义,片面报道造成矛盾升级或问题复杂化。 二、火速处置,及时平息事态 处置突发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要把握火候、果断处理。如果当断不断、犹豫不决,容易造成群众围观,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乘机起哄,把水搅浑,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有些当事人趁机急忙找熟人、跑关系,给我们执法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故我们执法人员要抓住时机火速处置,及时平息事态,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来不及钻空子。 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是不可预见性的。所以在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或突击活动中,一定要从执法力量上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出现复杂、多变、失控的局势,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警务的支持与配合。在警察到来之前,要注意掌握动态,保持克制,控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恶化,同时搞好自我保护。通过寻求支援,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蓄意制造事端、突然发难,也可以迅速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三、言语得当,积极争取主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既有当事人在场,又有一些群众在场,我们一定要举止文明,言谈得体。俗话说,一句话惹人笑,一句话惹人跳。一定要注重文明、规范,肢体语言表达要谦和稳健。要用文明规范的口头语言,谦和稳健的肢体语言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和获得群众的支持。要相信群众,注意讲清事实、讲清道理、正面宣传,让群众弄清事实真相,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孤立违法者。对那些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的人,声音上要宏亮而不凶狠,动作上要严肃而不粗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特别禁忌讲话时用手指指向当事人,这样不仅无益于事件的顺利处置,而且只会导致事态的扩大。当对方情绪十分激动时,要镇定自若、沉得住气,不流露厌恶、反感或愤怒的情绪,以极大的耐心让对方的情绪稳定下来;当当事人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恶语伤人时,更要善于制怒,要有忍人所不能忍的宽广胸怀和以大局为重的精神,严正指出其违法事实,形成“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态势,对其形成强大的思想压力,促其自觉、自悔或接受处罚。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则采取强硬措施,依法处理。这样,既孤立了违法者,使之受到惩罚,又使其他群众受到教育,事件得平息。 四、分类处置,稳定群众情绪 做群众思想工作,要深入、细致、灵活、多变。在执法冲突中,围观群众往往自觉不自觉的将我们执法管理人员视为强势,而将被管理对象视为弱势群体,从而对他们倾向于更多的同情。所以我们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一定要有平等心态待人的态度,虽然我们与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执法者与被处罚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比当事人高人一等。以平等的心态善待当事人是城市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也是正确处置突发事件的一个前提。作为执法者态度应严肃,而切忌粗暴蛮横。严肃的态度可以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慑,而粗暴蛮横的态度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抗拒心理,从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良好的外在形象是执法人员内在素质的体现,善用高素质的人格魅力为突发事件处置创造条件。在同样的环境里处理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办法,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古人云:攻心为上,就说明用心办事的功效。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我们的执法对象在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当事人却对执法活动不易接受和理解,更有的当事人家有下岗、经济困难等各类特殊情况,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所以,执法人员在冲突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辨、说明。要善于从当事人的争论、陈述中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当事人发生违章违法活动是否具有特殊原因,从而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并从善解人意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以答疑;对有些当事人对相关法规不理解的,要反复细心的劝说、解释,特别对当事人有激烈情绪的时候,执法人员更要保持冷静的态度,耐心的劝说,细致的分析,避免矛盾激化,保证事态的顺利处置。 五、刚柔并济,分清问题主次 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人和事。这时,务必要抓住主要矛盾,查清主要对象,找准主要原因。对于一时难以弄清的情况,特别是与事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可以先搁一搁,必要时再查补,力求查清主要的违法事实,争取工作上的主动。不能因为情况复杂而“眉毛胡子一把抓”,以致失去目标,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上。主要矛盾解决后,其它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处置突发事件既要做到能快则快、果断了解,又要慎之又慎。切忌只顾眼前平息,而不顾长远,留下后患。执法人员要态度鲜明,毫不含糊地指出问题,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一方面,绝不可拿原则做交易求得一时安宁;另一方面,要把握分寸,讲究技巧,坚持命令与商量结合,惩处与尊重关怀相结合,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当当事人觉得理亏并接受教育和处罚时,要不失时机地予以“让步”,达成问题的处理协议。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们太软,但是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一味的考虑当时的权威、地位,有时考虑更多的是执法人员的形象、大局和干群关系。 六、分工明确,防范伤害发生 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首先是一支团结向上的队伍,只有发挥整个执法队伍的整体合力,我们的工作才能克服各种障碍,取得最大的成就。在现场处置时,我们要团结一致,责任明确,该讲的、该记的、该做的,分工明确,准确站位。当遭到不法人员围攻时,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应有的度量和风范,过火的话不说,过激的事不做,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的可以不予理会,通过冷处理的方式使事态得到控制,千万不能与当事人发生冲突,使本来正确的变成错误的,甚至激化矛盾。要注意防止暴力拒法份子对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执法人员平时就要树立防侵害意识,加强自身防范。执法人员之间要注意协防,要对执法现场的各类情况早发现,早控制,对各类无证占道设摊人员情绪反应要敏感,主要加强对油、火、开水等危险物品的防范。采取“一扣二贴”措施。所谓“一扣”,即对水果摊,西瓜摊有刀具的当事人执法时应先搞清刀具位置,予以先行暂扣。“二贴”,即对有油锅,开水锅的当事人执法时,要贴近当事人身边进行调查,贴近当事人侧面进行说话,切忌隔着油锅、开水锅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交谈。要善于将当事人引离危险源进行处置,防伤害于未然。 七、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取证 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现场混乱,调查取证工作困难。因此,调查取证工作一定要早考虑,早介入,在上街值勤时就带好取证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在事件突发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取证充分。只要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取证充分,我们在任何时候,无论是面对上级领导询问,围观群众质疑,新闻媒体监督,还是面对公安机关调查、司法诉讼举证,都能做到底气十足。 新时期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对症下药。要始终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探索城管执法的新思路,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城管工作做得更好。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脱产学习,让我感觉受益匪浅。根据凯原法学院法学博士萧凯教授《紧急事件的产生和政府的预案应对机制》授课内容,结合执法大队一线工作实际,并借鉴相关阅读知识,现就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个人观点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各地的普遍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以职能覆盖面广、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执法的战斗力强的特点而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海门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局领导的政策争取和指挥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近5年来城管执法工作取得质的飞跃,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可否认城管行政执法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它还很不成熟,也无多少经验可言,在日常工作中还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新问题,这就为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一、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何为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呢?我理解为: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先缺乏预见、有多名相对人或群众参加的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突发性。此类事件的发生无预兆,难以预见,往往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而突发; 2、多人参加。参加者或为相对人的家属、亲友数人或为不同门店的多名业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众参与的突发的群体事件,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中也不鲜见; 3、危害严重。此类事件最终往往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毁损,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迫停止,从而损害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锐、行为激烈。行为人为逃避管理或处罚通常采用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局面以求乱中取胜,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点的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各地城管执法工作中的不和谐音符,阻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就目前的海门市,在一线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严重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突发性,它的发生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权威。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百姓对城管的认知一定程度上趋于“妖魔化”,一旦再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个别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对执法部门的偏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会受不法人员的蒙蔽而对城管执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后,从上升到高度讲,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生力军,直接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工作作风,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城管执法工作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关系,制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执法中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容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和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借口。城管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触及被管理对象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执法部门始终处于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成为矛盾缓冲的“减速带”。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处于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城管执法人员就成为各种矛盾宣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使毫无过错,也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法获取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与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城管执法工作内容较多,加上开展时间较短,常常被许多群众误会和曲解,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老一套上,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较多疑问和错觉,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拥护。 同时,当前城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够的宣传和介绍,使管理相对人不能接受新的执法内容和深度,容易与过去和他人进行比较,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长久贯彻缺乏信心,心存侥幸和不满。 第三,执法过程中事前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当突如其来的冲突出现时,现场如未及时做出果断反应,将瞬间贻误时机,导致事态发展扩大。有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矛盾尚还舒缓,冲突较弱,此时如果及时做出灵活决断,完全可以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执法开始前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考虑不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对策,加上事件发生后临危慌乱,势必造成冲突升级,矛盾激化,难以掌控事态的发展,只能被动的接受。 第四,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不能保证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工作的继续实施和执行。实践中由于管理方式欠佳、执法力度不够,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事发后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导致执法工作停滞不前、前功尽弃,这样的结果极大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为以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种子,最终形成相互效仿、冲突不断的恶性循环。 四、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执法工作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活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必将危害城管部门的权威,挫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城管工作的顺利完成,这就需要我们城管执法部门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与群众关系,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努力减少执法矛盾,积极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执法因素: (一)严格贯彻依法行政。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全面贯彻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通过学习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总体工作目标和思路,切实转变执法队员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觉悟。管理理念上,要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管理主体上,要由以政府为主体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模式转变,发挥好社会力量的协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改变传统的管、控、压、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运用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协调解决问题。 (三)加大对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提高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识,扩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威信,让群众知道了城管工作的权限和意义,让那些与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城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才会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们执法活动,才会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四)在管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治,积极做好事前预警工作。通过早教育、早制止,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通过仔细分析城管工作特点,找出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出事前预警,积极应对。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做出认真评估,结合不同的执法内容,不同的执法环境和不同的执法管理相对人,事先准确判断执法活动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参与闹事的,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理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执法活动的少数不法分子、闹事人员应果断带离现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办,即使是当事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给予严厉打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改好一户,带动一片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通过总结思考,我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认真思考、积极应对,做到有备而来。海门镇大队 沈新颜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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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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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单的陈述论文的大概就可以了。比如:青少年网络成瘾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特别是近期关于网瘾治疗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过内外各项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综述,问卷调查和一些访谈阐述了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现象及原因,特别针对青少年网络成瘾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研究,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现状和原因一般就写正文里吧。。下面是一些网络成瘾现状和原因的文献综述。网络成瘾综合症于1994年由纽约一位精神医生格登博雷提出。临床是指患者对互联网过度依赖而导致的明显的心理异常症状或伴随的生理受损现象。美国心理学年会报告相关研究统计,上网人群中存在网络成瘾综合症的占6%,而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标准。2005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了一部描写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电视剧,之后,竟有几万名家长给导演写信:“这就像我们家的故事。”2008年,美国相关机构称,网瘾将被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截至今年3月,有数据表明,美国竟有1/10的人有网瘾。美国教育与医疗结构称,网瘾成为了让全美头疼的顽疾。韩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堪称世界第一,有超过75%的国民上网,因此染上网瘾的网民也逐年增加。在韩国,网瘾被称为“网络中毒症”。据韩国行政安全部统计显示,韩国有200多万人患有“网络中毒症”,从年龄层来看,青少年网民有14.3%的人患有该症。而且,让人担心的是,小学生网络中毒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有38%的小学生在入学前就开始接触网络。一位韩国心理医学专家指出,学生患上“网络中毒症”后,开始逃学去网吧,或自己躲在家里上网玩游戏。更严重者甚至因为父母限制上网而离家出走。如果不加以重视,这种心理疾病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因为“网络中毒症”的患者往往是那些性格孤僻、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人,他们有时甚至有反社会情绪,一旦这种情绪爆发出来,后果将非常严重。指出了网瘾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青少年网民中近三成存在网络成瘾。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了85%以上,并且正在以每年翻一番的惊人速度增长,其中有部分青少年学生沉迷于网络,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个性发展不全面等结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青少年网络问题,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网瘾青少年占总人数的13.2%,而存在倾向的占13%,13-17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达到,17.1%18-23岁的占13.7%,30-35岁中占12%。其中初中生23.2%失业无固定职业的占21%职高占20.5%高中生占10.1%可见大多数网瘾网民都存在于学生也就是青少年当中。为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现象表示。台湾金车基金会在台湾中小学中进行问卷调查发现74%受访者出现网络沉迷征兆;70%的因网络断线而心情变坏或不安;44%的上网时间会比预估时间长,上网时间愈来愈久的占26%,26%会用上网类抚平情绪;25%遇到问题就想上网。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多数青少年上网已成为一种不自觉的难以中断的,或用于麻醉神经的一种行为。一些网络成瘾研究专家已开始对网络成瘾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网络成瘾研究专家陶宏开教授在其连载《向网瘾开战》中指出:网络成瘾是孩子不会正常做人的一个表现。孩子生来就是一张白纸,他需要接受教育,需要有人在前面的道路上给予指导网瘾不是孩子天生的错。为网瘾产生的原因指出的具体方向,也给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道路。陶然教授在第七届网博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中提出:网瘾并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上对青少年注意力等方面有影响,其指出了网瘾对青少年大脑有所损伤,从生理上对青少年产生很大危害,而且网瘾产生的伴随症也对青少年产生很大影响。提出了网瘾药物治疗的必要性。2.原因1.家庭因素李涛、张兰君的研究发现,网络成瘾倾向者与非网络成瘾倾向者的父母教养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网络成瘾大学生父母教养方式显现出更少的情感温暖、理解,更高的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这可能是导致大学生网络成瘾倾向的重要原因。王盼、甘怡群等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席震芳、张晓阳的研究显示,网络成瘾组与非网络成瘾组的父母教养方式差异显著;男生网络成瘾倾向的家庭预测因素依次为母亲拒绝否认、家中能上网、父亲惩罚严厉、单亲、父亲过度保护女生网络成瘾倾向的预测因素依次为母亲拒绝否认、家中能上网。闫春梅、杨凤池的研究表明,在网络成瘾青少年父母教育方式方面,父亲负责组表现出过分干涉和保护,母亲负责组表现出缺乏情感温暖和理解、过分干涉和拒绝否认,以上方面均有显著性差异。高巍、黄碧斋的研究证实,网络成瘾青少年与对照组青少年在家庭环境各因素上,包括家庭结构、父母关系、亲子关系、教育态度、父亲文化、母亲文化、父亲职业、母亲职业等方面有显著差异;网瘾青少年在单亲家庭、父母亲的文化水平低(小学及以下) 、父母不恰当的教育态度(粗暴惩罚、不管不问、溺爱、金钱奖励) 、不良的亲子关系(不和、敌意)等方面显著高于对照组。作者认为,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以及不健康的家庭教育方式是造成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主因。吴浩生、张春和等的调查发现,不同家庭类型、不同学校类别的学生网络成瘾发生率均具有统计学差异。生活在核心家庭(只有父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家庭)和大家庭(祖父母、父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家庭)环境的青少年发生网络成瘾的几率分别是其他家庭类型青少年的0. 68 和0. 58倍。袁碧涛、周丽等的研究认为,父亲的文化程度越高,其子女网络成瘾率越低,原因可能是父亲在家庭中威严的地位和教育的方式占主导地位,文化程度越高的父亲越注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引导帮助子女健康上网,导致网络成瘾率降低。2.学校教育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标准。表明网络成瘾问题在高等院校中也依然存在。特别是我国只重分数,教书不育人的应试教育,使孩子缺乏理想,厌恶学习,一旦接触网络游戏和网聊就容易上瘾,沉迷其中。徐耀聪余雯雯王立新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在应试教育下升学和考试的压力、人际关系的紧张, 为了逃避生活或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使青少年转向网上寻求一种寄托。3.社会问题刘超在研究中指出我国不健全的网络安全制度主要是网络环境净化和监管力度不够。许多程序制作者和网吧经营者道德、素质低下, 以致造成网络环境的污染和网吧规范性不强。法律明文规定网吧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但是仍然有的网吧为了牟取暴利而向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甚至有的还专门提供色情影片来吸引青少年。而对于网络当中存在的网络亚文化,芦琦在研究中指出网络亚文化并不是指网络文化本身,而是指其中某些带有消极因素,甚至是带有反社会倾向的文化成分一群以寄居网上虚拟社区与进行网络交往为主要生活方式、以喜好追逐网络色情、网上暴力、网上黑色信息为乐趣,或以抵制或反抗社会约束为主要行为方式的人所共同形成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认知的总和。在这之外还有从网络和青少年个体本身出发寻求网络成瘾的研究。莫拉汗—马丁、舒马赫(Morahan - Martin, Schumacher,2000 )对277名美国大学生的研究发现,孤独感和网络过度使用相关。孤独的个体感到孤独、情绪低落或焦虑时,便会更多地上网,互联网成为他们调节负面情绪、寻求情感支持的一种方式。阿米蔡—汗博格和本—阿兹(Amichai -Hamburger& Ben - Artzi, 2003)对网络成瘾的女性进行研究,发现是孤独的女性沉溺于网络而不是网络成瘾导致了孤独。神经质的、孤独的女性倾向于更多地使用互联网上的社会性服务。杨用贝克抑郁量表研究了抑郁和网络成瘾的关系。结果发现,中度至严重的抑郁水平与网络成瘾相关,抑郁可能是导致网络成瘾的一个主要因素 。阿姆斯特朗(Armstrong)等的研究发现低自尊者有较高的网络成瘾倾向,并推测网络成瘾者可能是因为社交技能差,自信心低,从而利用网络作为逃避的手段网络的特点具有导致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倾向。另一方面,约翰•舒勒(John Suler, 1996指出,数字化的人、关系和群体使人类相互作用的时空和方式得以延伸。他把人类在网络空间这一新型社会领域中独特的心理体验总结为九个特点:有限的感知经验;灵活而匿名的个人身份;平等的地位;超越空间界限;时间延伸和浓缩;永久的记录;易于建立大量的人际关系;变化的梦幻般体验;黑洞体验。而正是这些特点对某些网络使用者构成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使他们沉溺其中。杨(Young)的ACE模型阐释了网络成瘾的形成原因。模型中的A、C、E分别为Anonymity (匿名性) , Convenience (便利性) 和Escape (逃避现实)的缩写。匿名性是指人们可以在网络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因而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说自己想说的话,而不必担心谁会对自己有所伤害;便利性是指网络使用者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完成自己想做的事;逃避现实是指人们可以在网络中寻找安慰和感情支持。杨认为,正是网络的上述特点诱使人们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周倩等从“传播游戏和快感”的角度来探讨网络成瘾的问题,认为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会产生“沟通快感”,这种快感会吸引用户过度使用网络而导致网络成瘾。其研究发现,成瘾者比非成瘾者在BBS, E - mail及网络游戏上花费较多的时间,而在所有的预测网络成瘾的变量中,“网络使用的乐趣感”是网络成瘾现象的最佳预测项目。崔丽娟、赵鑫等的研究表明,网络可以满足青少年多方面的需求(如人际交往、自我实现、游戏等等) ,容易使得青少年对网络形成依赖,网络依赖会导致诸如考试失败不理想、学习负担重、升学压力等与学业有关的生活事件,当学业出现问题时,外界环境如学校和家长会对青少年施加压力,青少年会因此更渴望在网络中寻找慰藉。策略:1.家长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吸收新观念2.改善教育方式,杜绝家庭暴力和冷暴力。a.加强亲子沟通,多观察青少年日常行为,了解青少年思想动态b.多倾听孩子诉说,理解孩子网络成瘾的原因。c.是青少年多参与日常户外活动,多带其进行旅游之类行程d.扩大青少年人际交往面,提高其人际交往能力e.培养孩子自制力,提高其责任感3.通过外界其他途径帮助自己解决网络成瘾问题,比如心理医生等
关键词:微博; 舆情引导; 热点事件; 群体极化;
一、个体集合舆论在微博平台上的展现
网络用户往往会对与自身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事件发表言论,例如,警方执法、交通事故纠纷、明星行为等都是热门评论区。事实上,舆论在微博上的表现也可以分为两类,两类表现都是缘起于微博平台的某一单个或聚合事件评论引发,最终通向现实生活。一方面,舆论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敦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会存在消极的一面,群体发言所产生的消极舆论会误导个体言论,从而蒙蔽真相,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一)网络舆论概述
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某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具有个人观点、态度的集合体。网络舆论也称为网络舆情,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1
(二)舆论在微博上的积极表现
正确的聚合舆论在促进社会和谐、保护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方面有很大的作用。许多微博案例也在佐证,这种正确的聚合舆论会使得原本发散的观点变得统一,在对外输出中能够强有力地展现己方的意见和观点,并增强社会影响力。
二、舆论的群体极化现象
(一)定义
关于群体极化概念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詹姆斯·斯托纳在群体决策实验中偶然发现并提出的“冒险转移”:当一个群体在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时,如果大多数人倾向于保守,那么结果是保守的会更保守;相反如果大多数人倾向于冒险,那么经过讨论之后的结果也就更加冒险。
(二)特征
群体极化的煽动性与非理智特征。当一个公众事件发生后,群体内部的聚合言论往往受到内部个体用户之间态度的碰撞、刺激或煽动而产生共鸣体,进而发酵形成煽动性的氛围,产生舆论主场,导致群体的情绪相对比较极端。
三、舆论的群体极化现象形成的因素
一是个体缺乏思辨能力。首先,快节奏的生活方式、扑面而来的互联网信息、“碎片化”的阅读习惯使得人们只是停留在简单地浏览信息,而非类似以往读书那样的“沉浸式”思考;其次,互联网的言论自由性使得用户在事件评论时几乎不用考虑后果。
二是聚合舆论群体内部的高度认同化。微博作为一个社交平台是支持建立群组的,群组由与自己观点相近或是相同的用户构建,也就是说,这个封闭的环境处在一个高度同质化的氛围中。
四、微博舆论的规范建议
(一)引导提升微博用户的媒介素养
在微博这个开放的平台上,一旦有人为了自身利益放出诱导性的信息,很多用户往往会在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听信一方观点,产生盲从。所以提升微博用户的媒介素养是规范舆论群体极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需要微博平台引导用户在事件真相明朗之前保持理性、冷静,等待权威机构的相关通报,这也是避免事件出现翻转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加强意见领袖的培养
意见领袖即微博大V或是影响力较大的官方微博用户,在观点不断传播和进化的每一个节点,他们的舆论表达也会不断影响着事件的发展,所以政府和宣传部门也应在微博平台上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在舆论出现偏颇时起到把控、稳定情绪的作用。
(三)权威机构及时发声
舆论所引发的热点事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信源和信宿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也就是说,事件的相关信息未能及时传达到相关群体那里导致的。公众只能从只言片语的信息中自我拼凑出一个所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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