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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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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一 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科有几门课都有什么课程

中央广播来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自有24门课。

必修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英语I(1)(2)、政治学原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行政管理学(A)、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关系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基础;

选修课:

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简明中国古代史、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社区管理、社会学概论、社会保障学、组织行为学、科学发展简史、实用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公共财政学、英语Ⅱ(1)(2)。

二 电大行政管理学什么课程

行政管理学学习的课程有: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运筹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消费者行为学、消费心理学、国际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基础会计、

金融概论、企业销售策划等、商业银行实务、人力资源管理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分销渠道管理、银行营销、服务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定价管理、现代推销技术、营销创新、广告理论与实务、财政与税收、公共关系学、广告沟通、促销管理以及商务礼仪和商务谈判等。

(2)电大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综述扩展阅读:

行政管理学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

(2)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能力及分析解决市场营销实际问题;

(3)较熟练掌握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和一门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4)知识水平上:要掌握现代市场营销学系统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熟悉国内国际相关政策法规和惯例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行政管理学

三 急求电大专科毕业论文《办公室管理》课程综述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内),目录,正文(引容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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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的,可以参考

四 电大本科行政管理都有什么课程

行政管理学学习的课程有:

1、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运筹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消费者行为学、消费心理学、国际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基础会计。

2、金融概论、企业销售策划等、商业银行实务、人力资源管理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分销渠道管理、银行营销、服务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定价管理、现代推销技术、营销创新、广告理论与实务、财政与税收、公共关系学、广告沟通、促销管理以及商务礼仪和商务谈判等。

(4)电大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综述扩展阅读:

1、行政管理学是一门交叉科学,研究内容十分丰富。其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原理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深入而被行为科学推动了行政管理学的发展

2、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不同学派,不同教科书,有不同的或大同小异的体系。

3、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内容大体包括,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科学,行政环境和行政职能是行政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4、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组织和机构,行政领导以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行政管理的过程。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是一个由多个环节和有机部门组成并有效运作的过程。它们主要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信息、行政监督。

5、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过程要能够顺利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依据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有:财务行政、行政法治、行政方法、行政道德。

6、行政管理的目的。主要研究和了解: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行政改革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五 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科有几门课!都有什么课程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有24门课。 必修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英语I(1)(2)、政治学原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行政管理学(A)、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关系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基础; 选修课: 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简明中国古代史、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社区管理、社会学概论、社会保障学、组织行为学、科学发展简史、实用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公共财政学、英语Ⅱ(1)(2)。

六 电大行政管理讲授的专业知识内容有哪些

加大行政管理讲授的专业知识内容有哪些?可以根据电脑的姿势进行

七 电大专科行政管理课程主要是什么

课程名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专思想属概论、大学语文、法学概论、公文写作与处理、人力资源管理(一)、政治学概论、现代管理学、社会研究方法、公共关系学、管理心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宪法学。

(7)电大行政管理专业课程综述扩展阅读

专业方向

就业面向: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在县级以上 *** 的民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

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工作;

从事城镇街道民政所管理工作;

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以及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从事婚姻服务中介机构、收养登记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从事婚姻管理、收养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从事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工作;

从事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管理等工作。

八 电大 行政管理专业

行政管理(专科)课程列表: 序 号 选 择 课程名称 课程编码 学 分 开设学期 课程性质 1 办公室管理 3007 0 1 必修 2 保安礼仪规范 20000597 3.0 4 选修 3 保安职业道德 20000599 3.0 4 选修 4 北京文化专题讲座 20000464 3.0 3 选修 5 *** 理论概论 132 0 1 必修 6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 4110 0 1 必修 7 法学概论 590 5.0 4 选修 8 法学基础知识 20000635 4.0 2 选修 9 个人与团队管理 3271 0 1 必修 10 公共关系学 431 0 1 必修 11 公共危机管理 20000598 4.0 3 选修 12 公共行政学 4633 0 1 必修 13 公务员制度讲座 20000636 3.0 3 选修 14 管理学基础 1116 0 1 必修 15 国际政治 751 4.0 4 选修 16 计算机应用基础 165 0 1 必修 17 监督学 4634 0 1 必修 18 简明中国古代史 588 4.0 1 选修 19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 2238 0 1 必修 20 逻辑学 20000491 4.0 2 选修 21 普通逻辑学 20000355 2.0 2 选修 22 普通心理学 20000498 3.0 5 选修 23 人力资源管理 1046 0 1 必修 24 入学教育 20000096 2.0 1 实践 25 社会调查 449 0 1 必修 26 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 604 0 1 必修 27 社会学概论 20000354 4.0 1 选修 28 实用心理学 2959 3.0 3 选修 29 首都职工素质课程5 20000589 5.0 0 选修 30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 2944 0 1 必修 31 西方经济学 424 0 1 必修 32 西方行政制度 20000616 4.0 4 必修 33 现代企业管理方法 508 3.0 2 选修 34 信息管理概论 2951 4.0 1 选修 35 信息检索与利用 20000644 2.0 5 必修 36 行政管理(专科)专业信息 7030169 0 1 必修 37 行政管理学(A) 585 0 1 必修 38 行政组织学 4639 0 1 必修 39 言语交际学 581 4.0 2 选修 40 应用写作(汉语) 158 0 1 必修 41 英语Ⅰ(1) 2909 0 1 必修 42 英语Ⅰ(1)(2) 2908 6.0 12 必修 43 英语Ⅰ(2) 2910 0 1 必修 44 政治学原理 638 0 1 必修 45 中国古代史 20000481 3.0 1 选修 46 中国政治制度史 4637 4.0 4 必修 法学(专科)课程列表: 序 号 选 择 课程名称 课程编码 学 分 开设学期 课程性质 1 北京文化专题讲座 20000464 3.0 2 选修 2 毕业论文 2212 5.0 1 实践 3 毕业作业 22 10.0 4 实践 4 毕业作业 169 5.0 4 实践 5 财务管理(B) 2219 3.0 1 选修 6 财政金融法 552 4.0 1 选修 7 大学英语Ⅲ(1) 305 3.0 5 选修 8 大学英语Ⅲ(12) 304 6.0 1 选修 9 大学英语Ⅲ(2) 306 3.0 6 选修 10 大学语文 20000002 3.0 2 选修 11 大学语文 20000108 3.0 6 选修 12 大学语文(1) 1038 2.0 2 选修 13 大学语文(1)(2) 1037 5.0 1 选修 14 大学语文(2) 1039 2.0 3 选修 15 *** 理论概论 132 0 1 必修 16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 4110 0 1 必修 17 法理学 24 5.0 1 必修 18 法理学 536 0 1 必修 19 法律逻辑学 545 4.0 1 选修 20 法律逻辑学 37 5.0 2 选修 21 法律文书 331 4.0 6 选修 22 法律文书 555 3.0 6 选修 23 法学(专科)专业信息 2880 0 1 必修 24 法医学 2057 5.0 1 选修 25 犯罪学 1031 3.0 1 选修 26 犯罪侦查学 253 3.0 1 选修 27 房地产法 2048 3.0 1 选修 28 房地产评估 2056 3.0 1 选修 29 工商企业经营管理 525 5.0 1 选修 30 公司法 231 4.0 1 选修 31 公诉实务 3129 4.0 4 限选 32 国际法 44 5.0 4 选修 33 国际法 564 4.0 4 选修 34 国际金融法 556 4.0 1 选修 35 国际商法与实务 1030 4.0 1 选修 36 国际私法 45 5.0 4 选修 37 国际私法 551 4.0 4 选修 38 国际投资法 553 4.0 1 选修 39 国家赔偿法 244 3.0 1 选修 40 合同法学 20000222 4.0 4 选修 41 合同法学 20000224 4.0 4 选修 42 环境法学 2053 3.0 1 选修 43 婚姻家庭法学 1033 0 1 必修 44 基础英语(1) 20000258 6.0 3 必修 45 基础英语(1)(2) 64 5.0 12 选修 46 基础英语(1)(2) 20000257 6.0 12 选修 47 基础英语(2) 20000259 6.0 4 必修 48 计算机基础 20000095 5.0 3 选修 49 计算机应用基础 165 4.0 1 选修 50 计算机应用基础 43 5.0 5 选修 51 监狱法学 570 4.0 1 选修 52 监狱学 40 4.0 3 选修 53 检察实务 1034 4.0 1 选修 54 检察业务概论(1) 47 3.0 5 选修 55 检察业务概论(1)(2) 46 6.0 1 选修 56 检察业务概论(2) 48 3.0 6 选修 57 经济法学 34 4.0 5 必修 58 经济法学 562 0 1 必修 59 经济合同法 41 4.0 4 选修 60 经济合同法学 543 4.0 4 选修 61 竞争法 2052 3.0 1 选修 62 军事法学 2833 5.0 4 选修 63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 2238 0 1 必修 64 律师实务 560 4.0 1 选修 65 律师实务 50 5.0 6 选修 66 逻辑学 20000491 4.0 2 选修 67 民法学(1) 32 4.0 3 必修 68 民法学(1) 540 0 1 必修 69 民法学(1)(2) 539 9.0 1 必修 70 民法学(1)(2) 31 9.0 1 必修 71 民法学(2) 541 0 1 必修 72 民法学(2) 33 4.0 4 必修 73 民事诉讼法学 35 3.0 4 必修 74 民事诉讼法学 542 0 1 必修 75 期货交易实务 447 3.0 1 选修 76 入学教育 20000096 2.0 1 实践 77 商务谈判实务 433 3.0 1 选修 78 社会调查 21 3.0 4 实践 79 社会调查 449 3.0 4 实践 80 社会实践 2211 3.0 1 实践 81 社会实践(法专) 2879 0 1 必修 82 涉外经济法总论 557 4.0 1 选修 83 首都职工素质课程9 20000593 9.0 0 选修 84 税法 2047 4.0 1 选修 85 司法文书 49 4.0 6 选修 86 外国法制史 229 5.0 1 选修 87 西方经济学 424 4.0 4 选修 88 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 2050 2.0 1 选修 89 现代管理综合专题 1399 2.0 1 选修 90 宪法学 25 4.0 1 必修 91 宪法学 537 0 1 必修 9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54 3.0 1 选修 93 信息检索与利用 20000644 2.0 5 必修 94 刑法学(1) 547 0 1 必修 95 刑法学(1) 28 4.0 2 必修 96 刑法学(1)(2) 546 9.0 1 必修 97 刑法学(1)(2) 27 9.0 1 必修 98 刑法学(2) 29 4.0 3 必修 99 刑法学(2) 548 0 1 必修 100 刑事诉讼法学 549 0 1 必修 101 刑事诉讼法学 30 3.0 3 必修 102 行政法学 26 6.0 2 必修 1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53 0 1 必修 10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30 5.0 2 必修 105 行政诉讼法学 36 6.0 5 必修 106 英语(1) 139 2.0 1 选修 107 英语(1)(2) 12 5.0 12 选修 108 英语(1)(2) 136 5.0 1 选修 109 英语(1)(2)(3)(4) 2468 5.0 12 选修 110 英语(2) 140 3.0 2 选修 111 英语(3) 141 3.0 3 选修 112 英语(3)(4) 138 6.0 1 选修 113 英语(4) 142 3.0 4 选修 114 英语Ⅰ(1) 2909 0 1 必修 115 英语Ⅰ(1)(2) 2908 6.0 12 必修 116 英语Ⅰ(2) 2910 0 1 必修 117 哲学 23 3.0 1 必修 118 侦查监督实务 3130 4.0 3 限选 119 职务犯罪侦查实务 3131 4.0 3 限选 120 中国法律思想史 228 5.0 1 选修 121 中国法制史 39 4.0 3 选修 122 中国法制史 248 4.0 1 选修 123 中国法制史 563 4.0 3 选修 124 中国革命史 623 3.0 3 选修 125 中国革命史 38 4.0 1 选修 126 仲裁法 2049 3.0 1 选修 127 自我发展与团队管理 02129 3.0 2 选修 128 罪犯心理学 571 4.0 1 选修

网络营销实务考察论文

网络营销论文2500字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网络营销论文25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回望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运行中的闪光足迹,令人印象尤为深刻的,莫过于“节能减排持续深入开展”、“家电下乡轰轰烈烈”、“‘用工荒’引发企业‘加薪潮’”、“现代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崛起”,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迎来又一春”,并成功地助企添翼增力了。对于中国的针织服饰企业来说,响应并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一大举措,就是要在减少对土地、原料、器材、能源等消耗的情况下,把营销渠道做大做畅。“家电下乡”等活动为启动农村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家里领着补贴种粮、外头打工搛钱的中国农民真的是“不差钱”了网络营销论文,目光敏锐的针织企业家们不约而同地举起了“城市包围农村”的大旗。

而海外市场的相对疲软导致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用工荒”问题,迫使企业通过“加薪”10—30%的不等幅度来招聘人才,也使得企业家们认真思考起如何在节约或减少产品销售渠道的费用又扩大产品销售的问题了。而电子商务瞅准了危机中的新机遇,在内强素质的同时,也与现代文化创意产业一起从不同角度上积极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领域,在帮助和服务企业洼地重起的进程,不断伸展开强健的翅翼论文网站大全。所有这一切,都给金融危机重创下的、正为资金“瓶颈”而发愁的纺织企业家们带来了希望,尝试“触网”的热情再度升腾,网络营销因而也就成为了“低碳化”时代的最时髦的营销话题之一。

展望到品牌“无缝隙营销”的美好未来

实现工业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是党和国家从十六大以来一直特别强调要着重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尤其是“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快速推进并覆盖了广大的城市乡村,同时还与国际互联网进行了亲密的接触,这不仅为由高科技一手打造起来的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也为广大的实体经济企业描绘了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网络营销”的发展前景。业内有人又将企业和电子商务借助信息高速公路打通的网络营销渠道称为“虚拟营销渠道”,而将企业面向终端市场构建起来的,主要以旗舰店、连锁店、商场专柜(专厅)、专卖店等为代表的营销网点称为“实体营销渠道”。根据最新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目前已经拥有4亿网民,2009年中国纺织服装品牌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购物成交额高达308.7亿元。

虽然网络购物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消费的时尚新趋势网络营销论文,但在络购物的普及率目前仅为上网人数的26.2%,而且大多在17――30岁的年龄范围。这与网络购物普及率高达67.8%的美国、57.3%的韩国相对差距甚大,而平均每分钟就新100位网民的中国大陆,网络购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入市”门槛较低,网络购物价格相对于实体营销价格也很优惠,这都极大地吸引着广大的企业与消费,网络营销商机无限。根据市场研究分析,4月26日,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2010百度联盟峰会上指出,“未来五年、十五年,中国互联网面向商业发展的机会很多”、“互联网‘好戏才演半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升级换代,电子商务与企业合作互动的日益亲密和紧密,纺织企业扩大营销渠道,实现品牌“无缝隙营销”指日可待。网络无所不在,营销无孔不入。

感受到品牌建设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电子商务为纺织企业量身打造的品牌视窗,以高科技的技术手段,借助现代文化创意的写实手法网络营销论文,将纺织服饰的品牌理念、品牌文化、功能特点和服务特色等,全面地、细致地、真实地展现在了世人的眼前,营造出各种神奇的视觉效果论文网站大全。

如,日前在香港举办的“亚洲零售博览会”上,网络平台上的智能专卖店里配有利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开发的智能货架系统、智能试衣镜,在给顾客带来一种全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对品牌的所有细节进行了生动的描绘和真实的展示。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纺织企业品牌信息上网方便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和了解,推动了企业的品牌营销战略。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这也公开了企业的经营“秘密”,特别是品牌的流行款式,很容易引起针织同行们的效仿,甚至是抄袭,从而加重了产品同质化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要解决这一潜在的威胁,纺织企业就得在品牌特色、品牌优势的“不可复制性”方面下足功夫。随时替换或更新能吸纳低碳纺织原料的、能对接新能源的最新纺机设备自不必说,增强款式设计的文化创意品味、提升设计手段的高科技智能化水平都至关重要。而且在品牌影响力相当而又各领风骚的竞争环境下,围绕低碳纺织的新要求来培育、巩固并不断增强自主品牌的特色服务,以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聚集更多的网络购物人群,从而实现不断提升产品营销额的目的。

同时网络营销论文,网络平台加快了品牌信息的传播与消费意见的反馈,促进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便于企业及时地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和市场流行趋势的变化可能,改进品牌建设,新增品牌活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另外,品牌上网也强烈呼吁整个社会要尊重与维护好纺织品牌的知识产权,加快网络经济立法,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风气,为纺织品牌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为广大纺织企业寻找到突围发展的新路径

在国内市场的纺织大牌中,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李宁品牌年销售额一直排在耐克和阿迪达斯之后。为了改变这种受制于人的窘境,李宁品牌在营销观念上来了一次重大的变革,觅得危中之机踏上了电子商务平台,大举进军网络营销市场,先后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建立了1000多家网店,终于在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83.87亿元,一举超越了这年销售额约为70亿元的阿迪达斯,与这年销售额仍为冠军的耐克差距甚微,并以一家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和IT技术手段的“轻公司”的新形象网络营销论文,树立在纺织大牌的最前沿,也为广大的纺织企业树立了通过网络营销实现品牌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功突围的典型案例。

再看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国内市场上的其他纺织企业(特别是中小纺织企业),迫于转型升级的压力、劳动力成本骤增的压力、企业向中西部或海外转移的压力,一时难以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用于扩大营销渠道之上论文网站大全。当它们看到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抛出的营销橄榄枝时,也都纷纷尝试起“触网”来,希望能像李宁品牌那样,借助网络平台能将自己所积累的用户资源迅速地转变为消费受众的市场功能,来实现自主品牌逆势飘红、企稳拉升、再创辉煌的意愿。此时,金融危机中迎来发展新机遇的电子商务领域,也在不断强化内功,实现了从原来单一的提供网络营销平台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转变,甚至是实现了向纺织品牌的“网络代理商”角色的成功转换。如,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的“网货交易”,就是通过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由淘宝卖家先扮演企业品牌代理商的角色,再将其向广大企业所采购来的大量商品卖给国内广大消费者的商品流通模式。

据悉,“2010年(第五届)网货交易会”将于9月上旬在杭州和平会展中心举行。在“网货交易”模式中,独立承担起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又与物流、包装等行业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甚至是在其内部衍生出相似功能的配送机构来网络营销论文,从而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来,为消费市场的扩大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也激发了企业生产的热情。另外,自世界金融危机从2008年9月爆发以来,已经出现过了美国次贷危机、迪拜危机、欧元危机等的多次变脸。海外市场变化多端、风云莫测,对于众多外向型的纺织企业来说,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来做品牌的网络广告,不仅覆盖面大而广,而且也开通了规避诸多风险的广告投入新路径,在以“中国智造”创世界名牌的口号声中,品质卓越、服务提升的网络商品,会赢得良好的网络口碑,产生品牌形象传播的“鲶鱼效应”。“低成本、高效益、零风险”的网络广告模式,纺织企业家们何乐而不为呢!

在全球化时代,信息的沟通和共享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绝大多数产品都面临供过于求的问题,在处于“丰饶”“富足”经济的状态下,中国占90%以上的中小企业如何杀出竞争激烈的红海,实施蓝海战略,自身的市场定位与营销策略息息相关。

网络营销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营销销成本和储存成本,甚至可以实行无店面销售,而且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更加快速准确,有利于提高效率。特别是可以发挥中小企业规模小的优势,与客户和顾客紧密联系,灵活运作,市场适应能力强,并且可以及时发布合作信息和产品动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找合作伙伴,形成战略联盟,实现双赢共享的合作。借助网络营销,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在全球国际化的大市场中参与市场竞争,寻求自己的市场空间。

但是根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页面每天访问量在50以下的企业网站超过半数, 近四成企业网站通过网站发布的信息占其所有公布信息的比例低于二成 ,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网站信息的企业仅占到三成 ,这说明我国中小企业的网络营销应用水平较低,大量可以利用的资源被浪费。在山东临沂,情况要稍微好一些,几家较知名的企业都建了自己的网站,作为企业宣传及产品展示、信息发布的平台,天元集团、鲁南制药厂、银凤陶瓷等企业的网站都较好发挥了形象展示和信息沟通的作用,但还没有充分利用网络来展开深入的互动式营销。

分析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的现状,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资金、技术、人才问题。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门户网站的'支持,要进行网络营销只有建设自己的网站,但是对于资金财力和人力资本都十分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建立自己的网站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的难度非常大,网络营销包含了许多技术性的工作,企业自身很难做到,延缓了新技术和新营销手段的应用,从而差距进一步加大。

2、意识观念问题。网络营销不仅涉及大量的投入和技术上的变革定制营销,而且还涉及到企业的业务与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许多中小企业这方面意识薄弱,影响了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进行,不少企业上网了,但往往存在“重建设轻维护更新”、“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管理”等倾向和误区,只是把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留下,发布一下信息,没有以Web2.o、Web3.0的理念意识,扩展网络销售,网络营销调查、数据库挖掘分析,和售后服务等深层次业务,进一步开发潜在顾客需要,保持顾客忠诚度。

3、网络营销目标不明确或缺乏预期。是为了增加销售渠道、提升推广品牌形象、还是为了寻求凸显企业核心竞争力?盲目根据服务商的名气或价格的高低进行投放广告,缺乏对网络营销的模式、方法的筛选与营销成果的预测, 网络营销收效甚微论文网站。

下面作相应对策的探讨。首先,做好企业和产品的整体营销规划,将网络营销作为有机的组成部分,对实施的方式,投入维护,及资料数据分析,回馈反应机制、预期效果与评估,包括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详细的考察,和周密计划。有条件的企业考虑建立完善的网络营销系统,与传统营销方式整合,共同推广自身品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由于资金、人才等资源缺乏网络营销有难度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将这块找专业公司或专门人士来打理,进行外包。

其次,对具体网络广告的投入方式,及营销策略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除了建设企业网站之外,网络营销还包括网站推广、Email营销、 网络广告等丰富的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产品特点、行业特性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博客营销。美国的Twitter不愿接受大量企业做媒体广告的要求,但同意在自愿的前提下,用户的博客上出现收费的商业性广告,根据用户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分成,用户可以拿走大部分广告费,也可随时终止广告,按实际投入的天数计算费用。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市场被无限的细分。那些满足无数细分市场的利基产品经过长尾集合器,变得易于寻找,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的过滤器的强大指引作用鼓励人们更多地探索。基于对个性化需求的重视,长尾理论在网络营销中被经常应用,当然,它的实现是一些必备条件的:一定的经济、技术背景,所适用的产业领域和能够实现的盈利模式。否则,边际成本的增加带不来相应的收益,长尾就没用了,但是,对长尾理论的延展思考却可能带来新的商机。

唐海军认为,长尾理论提供了一这种商业模式,体现了推动型模式与拉动型模式之间,广泛性与个性化需求之间的差别。这种商业模式,来自于对消费者需求心理的把握,和敏锐的消费者洞察。对中小企业来说定制营销,则提供了难得的市场机遇,可以考虑下面的策略进行实施:寻求较为准确的目标市场定位,打造核心竞争力,实现定制营销,从而把握商机,突破发展瓶颈。

一、把握网络消费的脉搏,从产品到企业实施战略定位。

所谓定位,“就是令你的企业和产品与众不同,形成核心竞争力;对受众而言,即鲜明地建立品牌。”定位理论的产生,源于人类各种信息传播渠道的拥挤和阻塞,可以归结为信息爆炸时代对商业运作的影响结果,媒体、产品、广告等外在多种因素的交叉组合,与消费行为、心理个性的差异,使消费者需求难以整体把握,满意度指标也在漂移中。网络营销中这种市场的裂变更为显著,体现在:消费者只能接收有限的信息,消费者喜欢简单,讨厌复杂、消费者缺乏安全感、消费者的想法容易失去焦点等方面,这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市场定位的契机。定位的方法有多种,如强化自己已有的定位、比附定位、单一位置策略、寻找空隙策略、类别品牌定位、再定位等。企业在尽量延长已有产品产品生命周期,进行重新定位的同时,也应该寻找市场空隙,对自身重新定位。搜集网络在线营销的反馈数据与信息,对网上产品开展的市场调查,都是定位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调整产业链结构,打造核心竞争力。

波特的五力竞争模型阐述了企业与供应商、批发商、竞争者,顾客等的多重关系,网上营销可以同时开展B2B/B2C方式的营销,在面对全球化合作的今天,共赢的合作可以让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优化的配置,有些公司,如苹果公司除了保留其核心开发技术,其它环节都进行外包,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产业价值链。日本的一些中小企业则处于一些核心企业的外围,是上游或下游的关系,为之提供服务,这种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随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定论文网站。中国的中小企业在有了合理明确的定位后,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借用GOOLE、百度两个搜索引擎营销和投放流媒体等其他网络广告的形式,选择全球合作伙伴,突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争取先机,服务为王,定制营销。

由于网络营销的的特点,可以进行大规模定制服务,更好地满足个人化需求,这是网络营销的优势,同时,网络营销要更多地考虑人性化,打消人们下订单的顾虑,在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实现过程中定制营销,服务会产生信誉,服务会让企业走向成功。在充分竞争的网上购物红海中,开展B2C业务的Zappos被誉为“卖鞋的亚马逊”。创始人谢家华说:Zappos的定位是一家服务公司,它只是碰巧卖的是鞋子。公司的承诺是,给顾客最好的购物体验。“鞋合适就穿,不合适就换”,Zappos因此成为网上买鞋的首选,创造了年销售额超过8亿美元的业绩。

在今天,企业仅仅能够适应现在的市场环境是不够的,应该有对未来市场的预见和前瞻。以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为导向,在工业经济时代的大批量复制生产之后,是大规模定制营销时代的到来。中小企业的网上定制营销,会更加曲尽人意,有更多的灵活性和生长空间。如果能够市场嗅觉灵敏,争取在未来市场中把握先机,就占据了竞争的优势地位。企业可以通过功能模块化设计,对一定范围内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划分并设计一系列功能模块, 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的产品,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利用顾客数据库,让顾客参与产品的设计,进行新的组合,来更好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产品的成本在设计阶段就可确定下来,企业尽量对产品成本影响较大的零部件标准化,而通过把其他较小零部件变型或采取手工制作来满足顾客个性定制的需求。那个更大范围内应用的标准化部件可以作为帕雷托“二八原则”的体现,而变形零部件或手工创意制作的,聚合的长尾部分则可能带来更大的利润,中小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也可以是对长尾理论和帕累托原则的再思考灵活应用。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2、里斯·特劳特王恩冕、余少蔚译定位中国财政经济.2002.

3、长尾理论经济学原理探析唐海军现代管理科学.2009年第1期.

4、定制营销浅析李桂隆黄蓓蓓经济理论研究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1期.

现今社会飞速发展,网络营销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占有率。虽然网络营销有着方便快捷等优点,但由于其诚信度等缺点问题的存在,仍无法取代传统营销的市场地位。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网络营销探讨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

[提要]现今社会飞速发展,网络营销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占有率。虽然网络营销有着方便快捷等优点,但由于其诚信度等缺点问题的存在,仍无法取代传统营销的市场地位。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对于两者今后的发展,应该是优势互补,共同促进,整合发展。两者营销的同步快速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增加中国国力。

关键词:网络营销;传统营销;整合互补

一、引言

在现今生活中,网络营销发展日益增速。传统营销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或其他组织者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中心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而网络营销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是欧美的一起企业率先利用全球网络为平台展开的营销活动。目前,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中网络营销仍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他的诚信问题更需要关注。相对传统营销而言,它也只是能够提供一些视觉感官上的享受而已,这些是网络营销所不能避免的。所以说,对于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而言,两者应该是整合协调发展,扬长避短,共同努力以满足顾客更多的购买需求。

二、文献综述

哲学博士唐佩波斯与玛莎罗杰斯两人对于一对一的行销观念问题上认为包括顾客占有率、顾客保有与开发、重复购买率、与消费者对话等。笔者认为书中的这个观点一句话总结就是吸引顾客的目光,以重复消费增加企业利润。传统营销最重要的就是以人为本,而这正是网络营销所欠缺的。网络营销时,卖者无法与顾客及时交流,了解顾客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推荐商品就会减少一部分的顾客。

学者冯英健认为网络营销内容详实,更有针对性。笔者觉得这是对的,在传统营销中,由于商品是现实的放在眼前供我们挑选,就会令我们很容易忽略一些细节,而且我们相当一部分商品认知也是来源于卖者的介绍,这就包含卖者的主观因素和夸大赞赏。而相对的网络营销,由于消费者不能够直观看到商品样式与质地,卖者就会把商品的所有信息全部摆到页面上,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此商品的各种功能,使消费者更能够根据自身想法选择消费。而且在传统营销中,很容易一个人一个价钱,店家根据现实情况会提出有差异的价格,而网络营销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对于所有消费者来说更加公平。所以,网络营销与传统直销是各有优缺点的,他们应该取长补短,整合发展。

马云关于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研究观点是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实行多元化的营销渠道等。笔者觉得应以传统直销为基础,结合网络宣传,提高企业的网络点击率,这样就使更多的人了解了企业,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只有网络营销与传统直销结合发展,才能更多地提高利润,更好地发展。

三、传统直销问题研究

传统营销是一种交易营销,强调将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尽可能多的顾客。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较好的客户群体与基础。传统营销下,消费者能够与卖者有较好的交流,并且可以看到现实的产品、亲身体验商品的使用感受、拥有了购物的休闲乐趣,卖者更有了顾客的信任度。

传统的市场营销策略是由迈卡锡教授提出的4P组合,即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在传统营销模式中,制造商生产出的成品往往是通过了诸多环节才能够到达顾客手中,即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这样长的营销环节不仅降低了产品的时效性,而且增加了产品的流通成本,所以顾客买到手的产品往往就是翻了几番的价钱。

传统营销的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他的现实交流更能引起顾客内心的好感,而产生购买欲望。但相对来说,传统营销还是有其自身缺点的。

(一)产品价格提高过多,远超成本价格。传统营销经过诸多环节,流通成本提高;营销进店,店面成本高;雇佣营业员,人工成本提高等。在这么多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必然就得加上这些成本,以保证卖者的营销利润,所以购买价格偏贵。

(二)卖者推荐时不切实际,过分迎合消费者。我们在购物时,卖者总会说各种好话来向我们推荐,在我们试用时、也会夸大使用的实际效果奉承我们,使得我们在冲动购买后,回去后悔,这会使得我们降低对这家店的好感度。所以,店家在销售时还是需要诚实销售,不能过分迎合消费者,只顾眼前利益。

(三)对卖者的业绩压力过大。业绩压力有好也有不好。好处是使得卖者迫于压力努力销售,提高工作效率。坏处是卖者为了完成业绩,如果正常销售不足,也许会采用别的方式卖出,或者单品提高价格,以完成销售额。

这些传统营销的缺点不但让卖者的金钱、心灵、信誉、人脉受到了损害,还会伤害到消费者的利益,降低好感。

四、网络营销研究理解

简单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营销活动。其主要特点是成本低、效率高、传播广、效果好、及时性。

网络营销的优势有很多:网络营销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点约束、内容详尽、反馈迅速等特点;网络销售还没有店面租金成本,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互联网覆盖市场大,通过网络企业能够更加了解其他方面信息,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成本低、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顾客年龄身份有针对地推荐购买;受关注度高,受众人群大,能够有更多的人了解到此类商品。

相对的网络营销的缺点也相对显著。网络营销缺乏信任感,因为网络的信誉度是可以用钱刷出来的;缺乏生趣,只是浏览页面,没有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具有技术与安全性问题,尤其是购买高科技产品,他的实用性就有待考证;被动性强、卖者不能够主动地吸引消费者前来观看购买,只能够被动地等待销售;受众人群有限,网络营销对象主要为80后,90后年轻群体,中老年网络购物相对较少。

五、网络营销不能完全取代传统营销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在,网络营销占据了越来越大地位,但是它毕竟是依托于网络而存在的。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对传统营销的冲击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现实因素,他还是不能够取代传统营销的。

网络营销不能够取代传统营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就目前来说,网络营销仅仅只占据市场的一小部分,需要努力的还太多;其次网络营销是一种虚拟的市场,他的消费群体有限,现在仍有一大部分的消费者不能够使用网络或者不愿意网络购物,比如落后的乡镇和中老年人群;由于人的个性以及商品差异性,有的东西需要体验才能购买,而网络营销并不能够提供体验服务;网络营销也不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缺少面对面的真实感和人与人之间的亲和力。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网络营销虽然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但是仍不能够取代传统营销取得更大的发展。所以说,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在将来的市场发展中应该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六、关于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构想

(一)统一营销观念。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能把他们独立区分,两者是需要相互补充的。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都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并且获得利润。其实网络营销就是传统营销的变形,他是由于时代的进步,信息化的发展从而产生的一种营销模式。所以,我们不能把两者区分开来,只有在意识观念上认为两者统一,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发展。

(二)统一顾客群体。传统营销的顾客是进行商品购买和消费的个人或组织。网络营销的顾客与其相同,都是有购买欲望的人群。但是重要的一点是,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量大。你在搜索一项商品时,网络上会出现诸多信息,人们的选择性较大,消费者都是根据自己当时的心情,随机点击进去,尤其是排在前面的信息,排在前面容易更被发现,更能受到更多的关注。对于这一点,卖者或企业就需要有所投入,以引起消费者的注目,从而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

(三)提高卖者与消费者的沟通。在传统营销的网络营销的销售中,都要注重与消费者的沟通,增加购买者的好感度,了解顾客的实际需求。这一点在传统营销中已经达到,但是网络营销仍需改进。对于这一点来说淘宝做得比较好,因为淘宝是由无数个小店构成的,每个小店的卖者都能够及时地接受到顾客的信息,以解答顾客的疑问。但是相对的话,像聚美优品这样的企业,虽然商品保真,但是对于顾客不熟悉的地方有问题需要解答时,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解答,容易使顾客流失,所以应该增加客服人员。

(四)树立企业形象。无论是网络营销还是传统营销,都需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好的企业形象是好的口碑的集合。有了好的企业形象,会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引得消费者的好感,从而达到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不过企业的形象需要符合实际,既能充分彰显企业的实力,又不能过分夸大其词。诚信销售是最重要的。

(五)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结合发展。传统营销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固定的客户群,需要发展网络营销,通过新的营销平台,展开一系列的营销活动,增加受众的顾客群体,以达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并且借助网络营销,传统营销的过程也会更加方便快捷,通过在线交易,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消耗。

而网络营销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发展实体店,进行传统营销。网络上建立起来的顾客群体也可以通过实体店购买,满足人们多种的购买需求及享受。并且有了现实的店面销售,更能够直观地给人感受,赢得消费者的好感,从而获得好的口碑。

七、结论

网络营销的产生和发展,使市场营销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营销为企业营造了全新的营销环境,使企业营销更加方便地实现全球化,使经营手段走向虚拟化和现实化结合的过程。网络营销的出现是一种创新,给传统营销的组合策略和手段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利用互联网络这种新的营销载体进行销售,显示出了其突破传统,改变传统营销模式的潜力。网络营销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越性,虽然对传统营销有着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力,但是传统营销根据其自身的优点和不可替代性,仍占据着其市场主体地位。在现今的市场情况下,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两者将缺一不可,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整合发展,才能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率,占据更好的市场地位,从而取得更丰厚的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冯英健.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

[2]马云.网络营销渠道与传统营销渠道整合研究,2011.2.9.

[3]刘则.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的整合必然趋势,2006.

[4]杜新丽.网络营销建设的思考.河南科技出版社,2005.

[5]曾玉芳.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力量.2006.

[6](美)唐·佩珀斯,马莎·罗杰斯.一对一未来:一次一个顾客地建造关系.华文出版社,2002.1.1.

[7]魏亚萍,陈峥嵘.网络营销.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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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实务研究论文选题

八、民法~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W|c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7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V.q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xK1.w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a©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sJD.G13、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a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V.q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xK1.w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 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 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a©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sJD.G13、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 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a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民行检察实务研究论文选题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有很多,也可以找我写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法律研究与检察实务融合发展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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