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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北理工力学博士毕业需要要求2篇SCI。天津大学化学工程系的,要求是为2篇二区SCI或2篇影响因子大于3的SCI论文。北京理工大学航空航天的,要求2篇SCI,影响因子也不能太低。吉林大学世界史的,要求2篇核心文章不同院系要求不一样,就算是同一个院系不同实验室还有自己独立的要求,就算是一个实验室一个老板,做横向课题的博士跟其他博士要求还不一样。
考博士的条件
一般来说,考博士的条件原则上都是差不多的,考985大学的博士也不会有任何对考生原毕业学校的要求,虽然在实际录取时985高校会比一般高校的录取有更多讲究。所以在这里要回答985高校博士需要什么条件,还是只能说需要有研究生毕业有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力,需要有读博期间的学习研究计划,有两封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等等。
研函[2022]085号各培养单位: 为保障2022年秋季学位授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等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1、申请秋季学位的博士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2、答辩时间晚于截止时间者可下一批申请学位。二、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答辩及申请学位1、校内盲审:所有申请授位的硕士(全部类型)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校内盲审(二份)。(1) 硕士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学位管理”完成“论文评阅”之前的各项环节后方能提交论文进行校内盲审。(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提交《2022年秋季预毕业硕士生学科方向信息表》,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将论文上传到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系统。(注:已提交校内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学术型硕士校内盲审成绩由学位办统一录入。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按规定另送一份校外明评,成绩由导师和学生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校内盲审成绩通过(B及以上)后由学位办从二份中择优录入系统;评阅成绩齐全后,导师对评阅成绩录入和论文修改情况统一审核。2、校外抽盲:(1)未在申请夏季授位硕士抽盲范围名单中的学生均须参加校外盲审,往期抽盲未交者仍须提交盲审论文。(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将填写好的《硕士论文校外盲审信息采集表》(命名:论文盲审信息采集表_学号,见附件2)、硕士盲审论文(PDF格式)和论文摘要(TXT格式)压缩包,发邮件至。(注:已提交校外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盲审论文电子版内容不得出现任何透露本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内容。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作者+论文题目+发表论文出处的方式体现,“*”代表“一、二、三”等,并将致谢略去。提交的论文电子版要求为PDF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摘要为TXT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ZY。(4)申请秋季授学位的硕士集体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硕士论文由导师、学科、学院严格审核,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集体答辩。(5)实行预授位制度,答辩前校外抽盲结果未出者,可先行答辩。学位证书发放前抽盲结果须合格,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校学位[2017]07号)。三、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及学位会安排1. 各学院于2022年9月20日下班前将申请学位材料报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 秋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会预计于2022年9月23-29日召开。四、硕士论文审核工作要求1. 请所有单位高度重视硕士学位论文审核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评阅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2. 请各单位对硕士学位论文严格执行100%查重,重点关注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院将对申请学位的论文开展查重的核查工作。3. 请各单位对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进行严格审核,把好最后质量控制关,确保不出现不合格论文。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北京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导师招生2年,减少学院招生计划,并对学院年终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如有问题,请与学位与学部办公室(研究生楼219/220)联系,联系方式如下:学位论文盲审:程璐,, 1207;机械与运载分会:赵宁,,8580;信息与电子分会:王鹏,,1644;理学与材料分会:杨正光,,1990;人文与社科分会:曹珊珊,, 8522;校学位办公室:杨婷婷,, 387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部办公室2022年9月6日
据说这学校把2分以上的期刊记为top期刊,无语了
就是在读研究生期间,在毕业之前,必须写一片规定字数的论文。也就是毕业论文。写完后通过评审你就可以顺利获得硕士学位。所以叫做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都很严格。首先要选好课题,并对这课题做深入的研究。征对选定的课题阅读大量的书籍并思考。硕士学位论文要在自己的专业或方向方面有所创新。要在前人的观点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补充,就是不能抄袭。否则审核很难通过。而且也是很严重的学术问题。
论文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的,涉嫌抄袭的会被撤销学位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主要检查重复率
硕士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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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都会关心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去哪了,然后就去查询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在哪里,但是总有人找不到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那么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到底去哪里了,怎么查询呢?硕士毕业论文不是一通过就能被收录的,最多只是自己学校的图书馆收录了,其次就是有的学校没有与知网、万方学术中心合作,所以导致,硕士毕业论文没有被收录进去,还有就是,像知网的数据库就只收录优秀的硕士毕业论文,一般的硕士毕业论文都没有收录进去,被收录的文章,只有第二年才能看的到,所以很多人一毕业就去查找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而没有找到,这些都是你找不到自己硕士毕业论文的原因。硕士毕业论文查询可以在第二年通过校园网登陆中国期刊网,到优秀硕博士论文版块去查找自己的文章,有无自己就会知道。
就是毕业论文。
学校图书馆应该有专门的库房,方便上级来检查,希望对你有帮助!
图书馆网站上。1、河南工程学院历届本科论文是可以在学校的图书馆网站上也可以查询的到。2、前提是校优秀毕业论文,并不是所有的毕业生论文都在上面。
往届生本科毕业论文去校园图书馆网站上查询。
本科毕业论文不可以在网上查到。本科毕业论文必须是毕业生自己写的,如果在网上能查到,就不能用了。一般高校都是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各大论文网站合作的,所以只要有跟他们合作的高校,都是可以在这些论文查重系统上查看得到的。
但是在这些专业、权威的论文重查系统上是找不到本科论文的,因为它们只收录硕博以上具有研究性的论文,并且由于本科论文不上传网络,所以查不到的历届本科论文。历届本科论文是可以在学校的图书馆网站上也可以查询的到,前提是校优秀毕业论文,并不是所有的毕业生论文都在上面。
图书馆网站查询流程:
1、首先需要连接学校的校园网,记住不是普通4g网络流量,是学校的校园网;
2、然后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网址处属于学校图书馆网址;
3、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校园图书馆页面,这里的账号一般都是学生的学号,密码一般都是身份证号;
4、进入校图书馆主页之后,点击【文献查询】。点击【本科】;
5、之后就输入与论文相关的题目、关键词、作者、毕业年限等等;
6、最后点击【搜索】即可查询到历届本科论文。
很多人写作论文时,都不知道如何选题,就怕选的题目过大过宽泛,导致无法深入写作,其实拟定经济学 毕业 论文题目可从:微观经济学、社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这几个方面入手。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_经济学论文题目选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研究进展
2、探析艺术品市场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影响
3、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探讨
4、清末民国时期四川烟草业与地域社会经济初论
5、基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管理模式探究
6、社会经济发展与电力需求关联研究综述
7、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问责的内涵与实现途径
8、统计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9、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治理对策--基于无锡地区的探索
10、我国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
11、“营改增”对我国社会经济及企业的意义
12、浅析我国房地产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3、新常态下信息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14、电子商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演进路径--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展开
15、新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城市经营的定位转变
16、干旱区耕地景观格局碎化特征及社会经济驱动因素分析
17、关于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系统影响的机理和途径的探讨
18、民航安全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关联分析
19、新媒体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简析
20、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困境与策略选择
21、四川藏区社会经济发展及 财税 扶持政策
22、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财务会计目标探究
23、河南省建设用地扩展的社会经济驱动力分析--基于STIRPAT模型
24、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耦合关系研究
25、在杭高校校区的三次扩张:驱动因素及其社会经济效应
26、论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共生关系
27、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8、社会经济管理中部门内部审计的现状与思考
29、光电网新兴产业及社会经济融合创新发展
30、浅谈交通运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1、易地扶贫搬迁在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增长中的作用
32、不丹科达格帕石膏矿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33、喜德县退耕还林工程社会经济效益监测分析
34、第一次“绿色革命”的社会经济影响
35、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6、人力资本投资如何影响社会经济增长
37、合肥市土地利用结构熵时序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分析
38、浅谈港口投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宁波市为例
39、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40、重庆市土地利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耦合协调度研究
41、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关系分析
4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论述及其当代价值
43、基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重庆主城区机动车增长预测研究
44、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视域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考
45、西安地铁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46、个税递延型养老 保险 制度的政策变量测度与思考--基于上海市社会经济数据的实证测度
47、关于城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及对地方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
48、发挥经济统计职能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探究
49、浅析社会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50、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
优秀管理经济学论文题目
1、管理经济学教学模式研究——基于会计专业硕士(MPAcc) 教育 角度
2、“管理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法探索与研究
3、管理经济学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4、管理经济学的教改实践与 总结
5、怎样提高EMBA“管理经济学”课程教学效果与效率——基于校企知识转移视角
6、人事管理经济学:一个述评
7、对管理经济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8、从管理经济学角度分析阶梯电价制定策略及其效益
9、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下的重大医疗纠纷成本控制
10、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商城“双十一”案例分析
11、对《管理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思考
12、管理经济学对企业运作的启示
13、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14、《管理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初探
15、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16、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双十一”成功分析
17、管理者的经济学——谈《管理经济学》的定位与发展
18、中国管理实践情境与MBA《管理经济学》教学改进
19、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构建适于中国应用的管理经济学新体系
21、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22、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23、管理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及其局限性
24、基于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案例教学满意度研究——以“管理经济学”课程为例
25、浅析管理经济学与企业、市场的关系
26、管理经济学视角下创新人才培养问题
27、课程分野、定位与案例的选择——公共管理“视角”下管理经济学教学的探讨
28、管理经济学中数学模型思想的应用
29、浅析案例教学法在《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30、论管理经济学在监理企业工作中的应用
31、医改与管理经济学研究分析
32、基于高职教育的管理经济学课程体系研究
33、《管理经济学》 教学 方法 探讨
34、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35、 企业管理 中管理经济学的应用
36、边际分析法在管理经济学中的运用研究
37、学校管理经济学的性质与边界
38、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39、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40、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动漫品牌价值评价与管理体系研究
41、海洋综合管理的经济学基础研究--兼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创新
42、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济学分析
43、煤矿安全事故致因因素经济学分析与风险管理方法
44、信息安全的经济学分析及管理策略研究
45、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6、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47、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公立医院薪酬管理研究
48、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社区学院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9、企业管理道德的经济学分析
50、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研究
51、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企业CIO的管理行为研究
52、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移动Agent资源管理分配模型
53、物业产权与管理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5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经济学分析
55、基于经济学分析的企业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56、经济学角度的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
57、新制度经济学视阈下的高等教育混合管理模式研究
58、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物业管理市场研究
59、中国城市社区经济研究
60、产业竞争力研究的理论、方法和应用
区域经济学论文选题
1、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2、不同客运交通方式对新疆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差异
3、非正式约束与区域经济增长--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理论探索
4、江苏省海洋经济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性研究
5、公路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影响规律及效益分析
6、人力资本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析--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7、全要素生产率视角下的河南区域经济差异性研究
8、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发展格局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
9、中国劳动力流动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10、新常态下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相融合的引智体系建设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11、新建本科院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
12、流通产业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 经验 分析
13、航空经济对区域经济溢出效应的形成机制与路径研究
14、高校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研究
15、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16、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17、浅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对策建议
18、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19、电子商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20、金融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失衡与区域经济增长
21、我国区域经济与物流产业的协调发展研究
22、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协调方式
23、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规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24、“一带一路”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刍议
25、海峡西岸经济区知识溢出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的实证研究
26、信息消费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
27、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28、 文化 学视域下的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联动发展
29、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对策
30、浅析产业集群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31、金融危机视角下高校科技创新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思路
32、物流园区的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研究
33、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发展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34、金融产业集聚及其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思路探究
35、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法对策
36、专业人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37、区域经济视角下的衡阳物流产业发展研究
38、基于区域经济均衡增长的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39、无锡区域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需求分析
40、城市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碳税制度设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42、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策略探讨--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43、山东省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时空特征分析
44、通信服务业在区域经济非均衡状态下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45、生产要素对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46、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研究
47、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发展的关联性研究
48、服务业、工业发展水平与城镇化关系研究--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异质性视角
49、交通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空间格局差异分析--以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北五省区为例
50、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内容及政策调控
51、日本区域经济发展的集聚式收敛表现
52、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特征及其财税政策分析
53、民间金融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关系实证研究--以宜宾市为例
54、湖南水运与区域经济的灰色关联度分析
55、浅谈区域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56、资源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效应分析--以新疆地区为例
57、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研究
58、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59、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60、公路运输工程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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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学院教学工作例会会议记录(分项负责: 张祖忻) 1.2.4设主讲教师有关讨论材料(办公会议,教研室、系主任联席会议等)(分项负责:) 1.2.5教学大纲有关讨论材料(办公会议,教研室、系主任联席会议等)(分项负责: 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1.2.6党政部门及管理人员参与教学、主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1)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监考、巡考名册 (2)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情况 (3)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为学生开设课堂内外讲座的情况 (4)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情况 (5)近三年来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情况 1.2.7有关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情况(分项负责:杨忠雄) 2.师资队伍 (总负责: 张红玲) 2.1 队伍结构 2.1.1本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表(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专任教师分列)(分项负责:张祖忻,童素英) 交复印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2.1.2教师名册与结构(分项负责:童素英) (1)2000—2003年新闻传播学院专任教师名册 (2)2000-2003年专任教师补充人员名册 (3)2000-2003年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名册 (4)2000-2003年专任教师分类名册(按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等指标)。 2.2 队伍建设 2.2.1人才队伍建设5或10年发展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2.2.2新闻传播学院国家级或市级重点课程师资情况(分项负责:) 2.2.3新闻传播学院骨干教师培养情况(分项负责:张祖忻) 2.2.4新闻传播学院年轻教师(35岁以下)自我发展计划材料(分项负责: 张红玲) 2.2.5新闻传播学院年轻教师培养总结(分项负责:张红玲) 2.2.6教师研究方向情况调查表(长期稳定的研究课题及当前的研究课题)(分2.2.7项负责: 张红玲) 2.2.8岗前及在岗师资培训情况(分项负责:张祖忻,童素英) (1)自筹经费培养在岗教师情况一览表 (2)新教师岗前培训情况 (3)在岗教师培训 2.2.9各专业教师参加各类研讨会情况(姚富民) 2.2.10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出国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 童素英) 2.2.1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离开学院情况及原因(分项负责:童素英) 2.3 队伍水平 2.3.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参加科研课题与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分项负责:张健) 交立项通知、结项报告,复印,装定成册 2.3.2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获奖情况(分项负责:张健) 交获奖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原件放陈列室 2.3.3近三年科研论文和教学论文(分项负责:张健) 交原件,复印,装订成册 2.3.4近三年发表的教材、专著等(分项负责:张健) 交原件放陈列室 2.4 主讲教师 2.4.1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副教授及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 教学秘书) 2.4.2新闻传播学院35岁以下教师授课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2.4.3新闻传播学院领导授课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2.4.4优秀教学评选标准(分项负责: 张祖忻) 3.教学条件与利用 (总负责:姚富民) 3.1教学基础设施 3.1.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分项负责: 杨忠雄) 3.1.2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清单(分项负责:杨忠雄) 3.1.3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与生均值(制表)杨忠雄 3.1.4教室:新闻传播学院教室面积、生均面积、及教室分布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姚富民) 3.1.5有关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材料(语言实验室的建设、包括电视、录像、计算机等向本科生开放)(分项负责:姚富民) 3.1.6新闻传播学院有特色的实验室建设情况;分三个年度分别统计(分项负责:姚富民) 3.1.7新闻传播学院主题网页管理的有关文件及规定;网页的应用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3.1.8新闻传播学院实习基地的有关文件、协议、投入及使用情况(分项负责: 张荣根) 3.1.9新闻传播学院图书资料情况(藏书目录);图书资料管理规定(分项负责: 王萍,张惠娟) 3.2教学经费 3.2.1每年学校划拨的办公经费、事业经费、教研经费(分项负责:姚富民) 3.2.2学院自筹的教学经费(分项负责:姚富民) 4.教学建设与改革 (总负责:张红玲) 4.1专业 4.1.1新闻传播学院‘十五’学科建设规划(张祖忻) 4.1.2 2000年以来新闻传播学院新开专业一览表及经费投入情况(分项负责: 李美) 4.1.3新开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人员状况、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分项负责:李美) 4.1.4专业教学计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1.5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校历、各学期课程表、教学进度表含实践时间)(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1.6近三年全校性选修课、辅修课(文件、通知、报名及开班等情况)(分项负责:) 4.1.7素质教育有关文件与实施情况(分项负责: 张荣根) 4.1.8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专业满意调查”情况汇总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4.1.9各专业课外阅读推荐书目(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课程 4.2.1课程建设、课程体系改革的有关文件(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2课程建设、课程体系改革有关材料(经费投入、增添设备、建实习基地等)(分项负责:姚富民,张荣根) 4.2.3重点课程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 (1)国家级课程一览表 (2)市级重点课程简介(有关课程主讲教师等) 4.2.4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奖励有关规定(分项负责:张祖忻) 4.2.5各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结项)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4.2.6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交获奖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分项负责: 张祖忻) 4.2.7教材建设近中期整体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2.8教材管理制度(收集学校有关文件并补充新闻传播学院自己的管理条例)(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4.2.9教材选用制度;专业教材使用情况调查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10新闻传播学院自行编写、出版教材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11新闻传播学院省部级以上教材立项一览表(分项负责:郭可) 4.2.12原版教材引进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13教师公开课、示范课或讲课大赛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健) 4.2.14教学改革经验论文交流会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 4.2.15专业教师公开发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论文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交原件,复印,装订成册 4.2.16新闻传播学院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有关材料(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17双语教师师资及培训情况(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2.18双语教学课程有关材料(教学计划等)(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2.19双语教学占课程比例一览表(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 4.2.20教育技术课题立项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 (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21新闻传播学院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22教育技术应用经费投入及多媒体课室建设情况(分项负责: 杨忠雄) 4.2.23多媒体辅助教学近期及中长期整体规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2.24近三年各类课程应用多媒体授课的时数比例一览表(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4.3实践教学 4.3.1新闻传播学院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3.2新闻传播学院实践教学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3.3新闻传播学院教学基地概况及基本教学状态(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3.4圆满完成实习要求的学生占毕业时系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3.5第二课堂(提供主办单位、时间、通知、节目单等)(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3.6新闻传播学院开展与专业有关的各种知识、社会实践活动 (提供证据,如活动通知,报道,节目单等)(分项负责:张荣根,赵韬) 4.4特色课程 ………. 5.教学管理 (总负责:姚富民) 5.1管理队伍 5.1.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情况及结构分析(分项负责:童素英) 另附干部一览表(按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指标分类) 5.1.2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包括教学秘书)职责(分项负责:姚富民) 5.1.3新闻传播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及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5.1.4教学管理干部近三年有关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论文发表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5.1.5教学管理干部近三年承担教学、科研课题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5.1.6党政管理干部近三年授表彰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5.1.7近三年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学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5.1.8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参加监考、巡考名册(分项负责:张荣根) 5.1.9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情况、为学生开设课内外讲座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5.1.10近三年党政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5.1.11新闻传播学院关于从本科生中招聘教学及管理助理的制度(文件、聘书)(分项负责:张荣根) 5.1.12新闻传播学院办公设备一览表(分项负责:杨忠雄) 5.1.13新闻传播学院承办各级会议情况(分项负责:郭可) 5.2质量控制 5.2.1学校及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分项负责:姚富民) (1)学校有关文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党政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论文集》 (2)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张祖忻) 5.2.2专业教学计划(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新闻传播学院教学计划 (2)新闻传播学院有关修改教学计划的报告及批示 5.2.3专业教师手册,内容包括学校有关规定、本专业自己的规定,本专业教师联络方式,教学各个环节的操作细节指南(如备课、板书、作业量、作业批改、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等)(分项负责:张祖忻) 5.2.4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5.2.5课程组织与建设管理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新闻传播学院课程简介》 (2)各课集体备课纪录 (3)每位教师每门课的教案 (4)选修课开课情况一览表及申请报告 (5)停、调课申报手续(教学秘书) (6)教学事故处理情况一览表(教学秘书) (7)校、院课程建设基金资助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张祖忻) (8)优秀(重点)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一览表(张祖忻) (9)合格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一览表(张祖忻) 5.2.6听课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院、系、教研室主任听课统计表 (2)公开课听课纪录 5.2.7教材建设和使用材料(分项负责:张祖忻,李美,郭可,姜智彬,张健) (1)校、院教材建设基金资助条例 (2)新闻传播学院优秀教材评选与奖励办法 (3)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细则 (4)教材使用情况调查表及调查结果分析 5.2.8实践教学有关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1)有关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 (2)我校历年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及专业统计 (3)新闻传播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的情况 (4)新闻传播学院几大赛事有关材料 5.2.9考试管理有关材料(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考试管理规程、监考需知等 (2)考试质量分析表 (3)有关考试、考风建设的办公会议纪录 (4)近三年考试作弊情况一览表 (5)试题库建设有关材料 5.2.10学位授予和毕业生质量标准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张红玲) (1)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2)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3)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题目一览表(包括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导师姓名、论文成绩) (4)毕业论文成绩统计分析表 (5)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摘要 (6)毕业论文质量分析 (7)优秀毕业论文集 5.2.11教学评估(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同行评教材料 专家如督学等听课材料 教学观摩材料 学生评教材料(辅办:每学期学生座谈会纪要) 班级教学信息员对新闻传播学院教学的意见 5.2.12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分析一览表(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将信息反馈给教师,设立检测机制,检查教师的改进情况 5.2.13本科生导师制度及开展情况(张红玲) 6.学风 6.1 教师风范 6.1.1优秀教学评选标准(分项负责:张祖忻) 6.1.2近三年教师(个人、集体)受表彰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6.1.3教职工党员发展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6.1.4近三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分析一览表(同5.2.12)(分项负责:张祖忻) 6.1.5近三年督导组现场听课评估纪录一览(分项负责: 教学秘书) 6.1.6近三年校级以上各类学生竞赛一览(含作者、年级、导师、奖状复印件、获奖时间等)(分项负责: 张荣根) 6.1.7近三年实践教学中学生受表彰(表扬)情况一览(含受表彰者、年级、实习领队教师、表彰单位、事由、时间等)(分项负责:张荣根) 6.1.8行政人员工作评估表(分项负责:张祖忻) 6.1.9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规定(分项负责:张祖忻) 6.1.10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分项负责:张祖忻) 6.1.11学院年度考核办法(分项负责:张祖忻) 6.2学习风气 6.2.1开展学生素质教育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6.2.2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措施与方案(分项负责:张荣根) 6.2.3学风建设的效果(分项负责:张荣根) (1)专英四、八级通过率(学生分数及通过率等的各种横向比较表)(教学秘书) (2)学生各类获奖情况 (3)学生发表与专业有关的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4)学生参加各类知识竞赛的情况 (5)各类好人好事先进事迹 (6)三年来学生负责的出版物(全套收集) 6.2.4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6.2.5主题网页中学生会栏目的应用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6.2.6学生工作及举措------学术篇(分项负责: 张荣根) (各项具体活动,如考风考及建设、院风学风建设、演讲比赛、各类讲座、学生学习经验讨论会等) 6.2.7学生工作及举措------文艺体育篇(分项负责:张荣根) 第二课堂(提供主办单位、时间、通知、节目单等) 6.2.8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风建设主要成果及图片、音像资料(张荣根) 6.2.9学院文化建设 (教学专栏、教师专栏、学生专栏,各教室、走廊环境统一布置)(张荣根) 6.2.10各种受处分的学生情况一览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7.教学效果 7.1 基本理论知识 7.1.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各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目录(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7.1.2新闻传播学院学生主要考试情况(分项负责:教学秘书) (1)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专英四、八级通过率 (2)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学生毕业考试成绩 (3)近三年各科成绩分析 7.1.3近三年新闻传播学院毕业生考上各类研究生的情况(要有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等证据)(分项负责: 姚富民) 7.1.4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在各种专业知识竞赛中获奖情况(提供获奖的证书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7.1.5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的各种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分项负责:张荣根) 7.1.6新闻传播学院近年来学生活动获得全国、省、市级各类奖项(提供论文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7.1.7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 (提供论文复印件)(分项负责:张荣根) 7.1.8近三年学生计算机等各类资格证书考级获证情况(分项负责:张荣根) 7.1.9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及分析(分项负责:张祖忻) 7.1.10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7.2毕业论文 7.2.1学位授予和毕业生质量标准有关文件及材料(分项负责: 张红玲) (1)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2)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3)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题目一览表(按学年度) (4)新闻传播学院近三年毕业论文摘要集(按学年度) (5)毕业论文成绩统计表(按学年度) (6)毕业论文质量分析(按学年度) (7)优秀毕业论文集(按学年度) 7.2.2学生毕业论文原文、获奖毕业论文归类并汇编成册,按类排列于陈列室(分项负责: 张红玲) 7.3 思想道德修养 7.3.1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相关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7.3.2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好人好事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7.3.3新闻传播学院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活动材料(分项负责:张荣根) 7.3.4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近三年来学生活动获得全国、省、市各类奖(分项负责:张荣根) 7.4社会评价 7.4.1近三年考生高考录取分详情一览表(分项负责: 姚富民) 7.4.2近三年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报考率(分项负责:姚富民) 7.4.3近三年实际录取平均分与同批学校录取分的比较(分项负责:姚富民) 7.4.4近三年毕业生就业去向详情一览表(包括就业单位、考研学校及专业、出国等人数及比例)(分项负责:姚富民) 7.4.5近三年毕业生供需情况分析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7.4.6毕业生中突出的人物(分项负责:姚富民) 7.4.7毕业生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分项负责:姚富民) 7.4.8用人单位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需有30%的毕业生反馈表)(分项负责:姚富民) 7.4.9社会媒体对新闻传播学院的评价(分项负责:姚富民) 7.4.10三年来学生毕业情况(包括成功完成学业的人数、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或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及后续情况)(分项负责:姚富民) 8、特色课程、特色项目 9、综合 9.1开辟学院迎评专栏(姚富民) 9.2提交学院级的三个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依据》、《特色报告》(朱科) 9.3对学院的文档进行整理、编号、存放。一方面迎接上级的检查,一方面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档案。(李雪莲,吴瑛) 三、工作进度表(略) 四、个人工作分解(略) 五、项目负责人通讯录(略) 作者 时间 2004-01-19
你应该说一个大概想写的方向哦!!例如直播、新媒体、自媒体、短视频、网红、网红经济、突发新闻报道、热点新闻事件(当年比较热议的事件)等等,这样我可以针对每个方向再给你量身定制题目!!!!!
现在我就给你推荐几个吧:
城市品牌的电视传播,以《魅力中国城》为例
报纸经济报道的瓶颈与突破初探
碎片化传播对对大学生媒介素养的影响研究
党报媒介融合研究——以某一具体党报为例
浅析电视纪录片的平民化和故事化创作趋向
电视媒体媒介融合研究——以某一电视台为例(从芒果TV的崛起看电视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
群体性事件中基于新媒体的流言传播现象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