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规模经济问题研究,河南财经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6企业演化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以中国汽车制造企业为例,中国矿业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6.12
1. 1998年3月,参与的煤矿责任会计系统设计,获中国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一等奖。2. 1999年8月,参与的煤炭高校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责任会计研究与应用》获煤炭部科技进步二等奖。3. 1999年11月,1篇论文获《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杂志社1999年度全国优秀论文一等奖;2篇论文获得了江苏省教学研究会交流论文一等奖。4. 2002年,主持的《徐州市财务总监制度与法人治理问题研究》,获第四届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获江苏省教育厅人文哲社三等奖。5. 1999和2001年,2次获校优秀教学质量一等奖。6. 2002年,主持的《会计学》(第二版)课程获中国矿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综合类)二等奖。7. 2002年,主编的教材《会计学》获中国矿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教材类)二等奖。8. 2005年9月,主持的《会计学》课程建设获中国矿业大学校级精品课程。9. 2005年3月,获中国矿业大学教书育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0. 1997-2009年,连续11次获管理学院优秀教学质量一等奖,2次二等奖。11. 2006年9月,参与的《徐州市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运作方案设计》获江苏省第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12. 2006年,主编的《会计学》获第七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二等奖(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评选)。13. 2008年8月,主编的《会计学》(第五版)获中国矿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教材类)三等奖。14. 2008年6月,获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称号。15.2008年12月,指导的毕业论文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一等奖,获江苏省本科毕业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一等奖。16. 2009年11月,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Corportate Perfomance: Theory and Evidence,获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坛三等奖。17.2009年12月,获中国矿业大学优秀教职工称号。18. 2009年8月,主编的《会计学》荣获华东地区大学出版社第八届优秀教材学术专著一等奖。
中国矿大复试没有论文加分。根据中国矿大官网查询得知:截止于2023年4月5日,中国矿大目前复试没有论文加分。中国矿业大学(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以下简称中矿大)成立于1909年,是中国最早的工科大学之一。校本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全国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摘 要:在信息万变的网络时代,网络文化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无政府性、异质性走进了大学生的生活,隐藏在网络文化中的某些不良因素,给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和冲击。通过对网络文化的研究,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寻求对策。关 键 词:网络文化 大学生 健康成长 一、网络对大学生成长的正面影响 1、 开凿信息渠道,广纳百川营养 计算机网络的逐步普及,使得大学生能够从各种网络上获得千变万化的时代信息和人文科技知识,广纳百川精华,汲取各种知识营养,来发展和壮大自我。通过上网,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得到了充实和提高,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校园文化、社会热点、国家大事、国际风云;了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哲学、科技的发展动向、历史延革;进行休闲娱乐、感情交流、学术讨论等。所以,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青年大学生得到各方知识的陶冶和锻炼,成为象牙塔中的社会人。 2、 开拓知识视野,有所创造 网络是知识和信息的载体,它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进入我国,引发了创造性极强的大学生群体的极大好奇,也正是基于网络本身的广谱应用和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更新,给广大学子带来了极大的创造空间:网页制作、电脑设计、三维动画、工业造型、电脑预决算、网络科研项目、网络课件教辅、远程教育技术服务、大学生网络创业大赛等,无不在内容和形式上造就了大学生的创新欲望,于是,一大批以在校大学生为核心的电脑公司、网吧公司、信息公司、 学生企业应运而生,它推动并引领了当今高校学子的无限创造激情,也给国家的未来和现实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据调查,我国家电主打、国际知名品牌“海尔”就从全国各高校猎取了大批在高校学习中创造性极强的学子充当其技术核心力量,“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旗下更有大批大批优秀学子的创造身影,据悉,每年各高校不断涌现大学生国家创造发明专利的获取和技术项目的拍卖。 3、 友情互动,共同提高 网络最突出的优点是它的交互性,它既是信息的载体,又是媒体中介,实现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的通畅。花样繁多的论坛、聊天室、虚拟社区、情感驿站等使广大学子网民可以直抒胸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并充分表达和表现自我,结交各种朋友,相互介绍经验,共同进步。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他们渴望得到与同龄人的交流和认可,但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走出家门的人际交往中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挑战,许多心理和情感苦恼常会不期而遇。高校大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心理障碍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很多案例显示,有的大学生因此形成畸形心理并导致多种不良后果。同时,大学管理机制与中学不同,人际真情沟通减少,学业和未来择业的压力迫使各个学子为学习而疲于奔命,但是校园文化的丰富多彩又引发不定时人际情感交流的增加,这样,网上交友就解决了专心学习和择时交友的矛盾。因为网上交友是“点之即来,击之即去”的速成交友方式,可以按大学生的学习闲忙而调度,在网上既可以推心置腹,抒发情感、交流思想和心得,又可以大发牢骚,派遣抑郁,达到缓解学习和精神压力的双重功效。 4、 弥补教育缺陷,拓展教育空间 当前,我国仍以传统的灌输式教育为主,因材施教的方式只有极少的高校能部分做到这一点,而登陆各种各样的教育和科研网站,则可以弥补这一教育真空。英语四六级、考研、考T、考G网站,各种层次计算机学习指导网站,数理化、历史、地理、医学、动、植、生物等各科目类别,均可登陆相应站点,进行自学辅导、作业测验、大考冲刺、升学模拟考场等等。每个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浏览不同网页,来给自己加压充电。 另外,还可以从网站上浏览和学习本高校不具备而其它高校具备的相关教学资料和实验条件,借鉴学习方法,达到居一校而学各高校,知己知彼,扬长避短的效果。 5、 指导就业,描绘事业蓝图 当前,我国大学生教育已逐步实现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转型,招生规模日渐扩大,升学人数不断增加,就业形势日趋严竣。如何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网络就可以充当这一“庖丁解牛,以无隙入有间”的角色。近几年来,网上就业指导由初露端倪日渐兴盛,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建有就业网站的高校还不到10%,但到了2004年初建站学校的比例已达到80%以上,并且很多高校毕分办已越来越将网络指导就业作为一个主要渠道来抓,以中国矿业大学为例,校园网上“就业指导”专栏不仅信息量大,功能完备,并且该专栏自2005年直接挂在了主页上,而且保证所有新的就业信息在一小时内完成真实性、合法性验证并上传。 因为网络承载的信息不同于传统的广电新闻,它突破了时空限制,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可以随时点击浏览、比较总结,同时网络招聘范围广信息量大,可以从网上浏览企事业单位的背景和详细资料及发展演变情况,比现场招聘了解到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要全面辩证,因此,具备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大学生纷纷利用网络求职,在网上为自己选择单位。据东方时空“2006年大学生就业‘力’调查”中数据, 12463人参加的网络调查“现在学生找到工作信息的渠道”,结果表明,通过网络找到工作信息的占到了50%。同时,网络招聘快捷方便的优势对于兼有经济压力、学业压力的大学生可以节约资金、时间精力,在较低成本下,提高了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接触频率。据调查,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2005届毕业生中已有网上远程视频面试案例。所以,对于喜爱网络的大学生来讲,这里是他们就业的乐土,描绘事业发展蓝图的风水宝地,指导就业决胜一方的尚方宝剑。 二、网络对大学生成长的负面影响 1、现实情感萎缩 在现实生活的圈子里,人际关系网的复杂,导致交流的小心翼翼,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猜忌使大学生们丰富的情感流露受到障碍和左右,恰恰是网络虚拟社会为这个年轻的社会群体提供了获得某种莫须有的交流成就感的机遇,这种交流是广泛、安全、隐匿的,契合了大学生们坦露情感又惧怕情感受伤的心理。 在互联网上得到情感认同与满足的同时,更多的大学生开始由心理上对网络的强烈归属感和依赖感延展到对现实的厌倦与冷漠,在这种消极的不为世情所动的抵触心理下,自我封闭和网络双重人格的形成便在所难免。 2、思维狭隘化、被动化 我们都知道,现实世界是包罗万象的,这是它明显不同于虚拟网络的一面。大学生网络生活的局限性便在于太过感情化、肤浅化和片面化。相应地,关于责任、义务和生计等现实理性思维的话题往往涉及太少。但是,大学生对大千世界的认识,除却感性思维,更重要的是用理性的视觉来审视,而网络忽视了这方面的锻炼,导致大学生个体思维空间发展片面化,尤其缺乏逻辑概括能力和探求事物抽象本质的精神。 另外,网络信息的快捷和大容量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大学生们过多地消费现成的网络快餐式文化,会形成他们思维的被动和僵化。然而,许多时候,大学生们对网络信息仅仅在接收,或者说是人云亦云,而并没有消化和回旋的余地,便没有了自己的见地。 3、沟通能力退化 显然,网上交友已成为当前时尚,网络跨跃式地改变了传统交往方式,大胆突破时空界限。青年大学生强烈的交往欲望促使其迷恋于网络虚拟社会的沟通方式,这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忽视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况且,网络毕竟还是一个冷冰冰的框架,它传递信息的媒介只是一些简单的代表符号,大学生交友的网络化缺乏表情、手势等丰富的肢体和身势语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现实社会中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许多大学生往往是上网时情绪高度兴奋,下网后无所事事、百无聊赖,所以,网上交友的大红人也许会在现实社交中存在极大的困难和障碍,这是愦憾,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4、语言扭曲化 网络的基础重心语言是英语,而汉语处于边缘冷落地带,在这样的弱势状态下,许多传统正常的汉语词汇受到一些独特的网络特殊词汇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便是屡见不鲜了。同音或谐音字无规范地滥用,如“美眉”代替“妹妹”;中英文掺和无序,如:“好high”代替“感觉非常棒”;数学随意代替中文,如“886”代替“再见”,等等。我们都知道,语言作为思维和交际的载体,能够反映文化和心态的一些层面,它的扭曲和异化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它的这些不科学的变形,势必影响到人们现实表达模式的倾斜,大学生群体更是不在话下。 5、溺网失衡 历史教导我们,任何事物,即便是新生鲜活的事物,都无法逃避糟粕的阴暗面,以高科技为背景姿态出现的网络亦不例外,其高度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在带来知识和便捷的同时,也充斥了不少思想颓废甚至反动的内容和论调,而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定型的重要转折阶段,心理上对新新事物都会有强烈的猎奇欲,所以,常常对事物的辩别力和判断力不足,极易导致他们自身意识形态受网络异样不健康信息的侵蚀,进而无法把持自己,造成恶性循环。 6、法纪观念淡化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不具备现实形态可触可感的方面,所以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人都像是参加了一场假面舞会,这样的隐蔽性使部分大学生在不受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弃伦理道德于不顾,隐藏个人的真实身份,自由发布信息,包括一些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甚至有些涉世尚浅的大学生们为了表现自我能力的卓尔不凡,不惜作出破坏他人数据信息系统的过激行为,催生出大学生“互联网犯罪”的事件,产生出忽视法纪观念的不良心态。 当然,对于大学生而言,这些“网络情结”的隐患并非凭空出现,它的存在是有深刻的社会和个体的原因的,其中包括网络的诱惑力、网上“垃圾”难以完全清除、大学生自身的素质等。 三 对策建议 发现问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事实上,正视大学生网络的失衡,打开病态的“网络情结”,引导他们正确地享用网络资源是人们真正的目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自我节制 网络时代更需要具有理性自律和人文关怀双重人格魅力的人,大学生只有充分认识了这一点,才能在潇洒地展示自身网络本领的同时,充分考虑人与社会和良性互动,科学利用互联网,收拢个人放纵的意志欲求,以理性取代任性,以道德化的网络正常运作取代肆意践踏网络资源的行为,这些都需要大学生们至善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意志。 2、摆正心态 心态是人们生活的关键卡口,倘若大学生们能够在遇到现实生活障碍和困难的时候,将其视为考验自我、战胜自我的一个机会,认真剖析原因,把网上的真诚释放的心态延续到活生生的现实中,剔除虚伪和扭曲的心性,相信解决的方案总会有的,就不至陷入无端郁闷和窘迫之中。从容和真诚的心态是大学生们缓解紧张情绪、积极融入现实生活,并受到他们尊重的法宝。 3、加强管理 高校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譬如,高校可以多设一些相关的网络教育课程,加强网络安全和网络道德规范教育,可以在本科低年级就及时抓好这方面的管制工作,让大学生们及早充分认识网上信息垃圾以及宣扬淫秽、暴力等不良价值观的黑客站点的危害性。同时,适当地限制大学生们的上网时间,从而有节制地利用网络。参考文献自己编或找就行了。主要看格式
去豆丁网或百度文库均可找到的
并不一定。并不是所有的毕业论文都会被知网收录的,知网会筛选评定为优秀级论文收录。研究生以及硕博论文,大部分都会被知网收录,主要还是看学校的收录情况。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统一整理收录的,是学校的自建论文库,上传的也是学校的内部系统。本科毕业论文在进行论文查重后,高校会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筛选,一部分的本科高校毕业论文会被评定为优秀级论文,这些优秀级毕业论文是会被论文检测系统收录的。
北京211以上大学学硕一般要求研究生期间书写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同时毕业论文到其他学校盲审过关。两篇论文要求能在国内期刊发表,或者国际Ei、sci发表。能够发表sci的学生,有机会评为优秀研究生或者优先推荐博士研究生。 毕业论文盲审由异校两名教师评审,两名教师评审成绩及格以上才符合毕业条件。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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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美术教研组现有组员12名,组长张群,培训部主任杨巍,另有10名美术教师,他们是周堃、曹小宝、曹艳红、黑俊颖、柳芳、崔婷婷、翟宏璐、刘晨、李美娟。其中高级美术教师一名,研究生3名,中央美院毕业教师1名,清华美院毕业教师1名,人民大学毕业教师9名,教师所学专业囊括:动漫、设计、油画、国画、书法、陶艺、摄影等,通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经验,取得了突出成绩。现在教研组结合悲鸿中学自身美术教学的特点并立足于美术基础教育的研究与发展,把握美术现实主义这一根本方向并对专业知识体系进行合理分解和有效组合,由全组教师共同参与编创高中美术新型教材,以教材的创编过程来带动促进学校的专业教学发展。在美术教研组教师们的共同努力下,连续三年达到美术统考100%本科合格,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以及聘请专家指导教学相结合,提升教学质量,在校考中也取得突出成绩,学生有考取:中央美院、北京电影学院、传媒大学、清华美院、北京电影学院、中戏等名牌院校。长春一汽三种来访教研组良好的学术氛围和集体凝聚力是我们成功的关键。今年我们被评为区级优秀教研组同时该校还被评为北京市窗口校,这对促进组内建设以及教师素质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争取在美术高考和高中美术新课改中做出更大的成绩。张群,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动画系插图专业,现为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连环漫画分会会员,并任北京市徐悲鸿中学科研室主任兼美术组组长。在校负责动漫教学和高考美术辅导工作。05年漫画创作‘一代天骄’荣获第五届中国漫画优秀学院奖短篇、同年入选第七届世界漫画大赛作品集07年漫画创作‘圣矛传奇’荣获第六届中国漫画专业组优秀短篇,同年入选第八届世界漫画大赛作品集08年9月由韩、日、中三国漫画协会发起的为四川地震灾区献爱心活动中捐赠漫画作品.09年‘圣矛传奇’入选第十一届全国美展。09年8月出版《高考人物速写》一书全国发行2010年12月速写作品《老人像》荣获第十届全国师生绘画作品大赛优秀奖并入选画册收藏。杨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油画专业,师从李天祥、赵友萍、刘晓教授。现任北京市徐悲鸿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主任,油画创作《嘎达梅林》多次参加美展,并发表于2005年第七期《美术》杂志。2009年出版《高考素描头像》一书全国发行,2010年12月油画作品《风光》荣获第十届全国师生绘画作品大赛铜奖。黑俊颖,毕业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陶艺专业第十一届上海艺术博览会“和悦瓷鸣”上海当代陶瓷艺术家提名展第五届中国当代青年陶艺家作品双年展(杭州)第二届艺术与科学国际作品展(北京)“新陶说”-中国当代年轻陶艺家学术邀请展(广东)首届国际新秀陶艺家邀请展(西安)荷兰达芬奇艺术学校师生来该校交流参观曹艳红,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动画系插图专业,研究生。2006年6月11日作品《聊斋——画壁》获“中国原创动漫之旅”——第三届海淀文化节暨北京电影学院动画学院第五届动漫节二等奖。2006年作品《聊斋——画壁》刊登在《人民日报海外版》7月7日第16版。2006年12月18日在首都大学生创意文化节动漫设计大赛中获漫画类二等奖。2008年10月作品《梦京华》在卡酷动漫嘉年华展出。2008年作品在第8届国际漫画家大会上展出。2008年6月获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连环漫画分会颁发的第六届中国漫画奖短篇作品优秀学院奖。翟宏璐,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专业1998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属中学,2002年毕业于中央美院油画系第一工作室。个人作品多次参加院系及各种展览,毕业创作《瑞成的行走》获附中优秀毕业创作二等奖并留校。毕业创作《我们》评为优秀毕业创作,留系。刘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油画系作品《茶汤》入选“首届艺术院校优秀作品展”(天津港博览馆) 作品《摩西像》入选“第三届中国高校美术作品学年展”(四川蓉城当代艺术中心) 2010年 人民大学艺术学院专业评比 “最佳造型奖” 毕业作品《抽象·具象--记录》获人民大学艺术学院“优秀毕业创作奖”.崔婷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油画专业,毕业创作《夏》发表于07年《美术》杂志,作品《京》入选07年今日美术馆大学生提名展周堃,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油画专业毕业创作《时光》获得优秀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浅谈我的风景写生》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崔婷婷,2000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2005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油画专业作品收录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示范作品选毕业创作《夏》发表于07年《美术》杂志作品《京》入选07年今日美术馆大学生提名展李 美 娟,2002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美术学院艺术设计系本科,并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8年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设计艺术学系,攻读硕士研究生;同年,进入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品牌传播设计研究所,跟随视觉传达设计系主任马泉教授从事品牌设计课题研究。2010年07月 个人招贴作品被收录于《中国设计年鉴》第七卷(2008-2009版);2011年01月 设计“任重道远·美术研究所首届艺术大展”,该展览在炎黄艺术馆展出;2010年11月 设计“瑞士设计奖”和“日内瓦艺术大学·中国行”展,并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美术馆展出;2010年01月 参与设计“包豪斯90年”大型文献展,并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美术馆展出;柳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油画专业,研究生200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油画专业并任教北京市徐悲鸿中学 高中美术专业教师艺术展览:2004年 油画作品<<娃哈哈>>系列吉林师范大学毕业展一等奖并留校2005年 油画作品<<春>>参加山东省建国55周年美术作品展2006年 北京大山子艺术中心举办”翼80后”青年艺术家联展北京”蓝石俱乐部”徐艺研究生作品联展2007年 油画作品入选<<写生>>系列作品丛书油画作品<<夏季奏鸣曲>>入选全国风景风情小幅油画作品展2008年 <<生如夏花>>系列 中国人民大学展厅并获”杰艺术油画专业奖学金”2009年 油画作品<<生如夏花>>入选全国青年艺术家推荐展曹小宝,北京市教育学院美术系本科高级教师所获奖项:书法作品赴日本宇都宫市展出在国际艺苑举办的《纪念毛主席诞辰110周年油画展》,《大草原》等三幅油画入选为《20个西方哲学家传》作插图20幅《中国现代书法》刊载书法作品一幅国际艺苑举办的《北京市美术教师优秀成果展》有油画作品入选为《法国研究》杂志作1986年全年四期封面设计《诗人》杂志发表组诗《漂泊的画面》齐齐哈尔市美术教学大赛获最佳课奖书法作品选入《黑龙江西北部地区书画展》书法作品选入《黑龙江省第四届书法篆刻展》书法作品刊载在《诗人》杂志封二,封三为北京市环保教科书作插图35幅书法作品入选《北京教师美术书法展览》北京市美术教师基本功大赛中获中学组二等奖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优秀的毕业论文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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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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