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的同:1、起源相似,节约司法资源。诉辩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源自于司法资源的紧缺。诉辩交易制度是一项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的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于我国近年来多项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改革,导致审判案件量同比迅速增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要突出庭审中心地位、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大幅度延长。员额制改革跟司法责任制改革,减少了办案法官与检察官的数量,加重了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强度跟办案压力。2、缩短了审判周期,保障被告人的快速审判权。在诉辩交易制度下,被告人可以与办案人员就罪名与罪数进行交易,可以避免因案件调查而必须接受额外的对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审前程序,也可以避免等待审判结果的焦虑和不确定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社会危害程序低,认罪态度好的当事人,办案人员可以优先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缩短审判周期,保障被告人的权利。3、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急切需求。对于许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存在多样化的考虑。4、最终的审判权归属于法院。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中,法院对是否接受控辩双方关于罪名的协商以及如何量刑拥有最终决定权,法官对接受还是拒绝诉辩双方提交的答辩协议拥有决定权:如果接受,就应当通知被告人其协议中商定的处置意见将在判决和量刑中予以体现;如果拒绝,则应当通知诉辩双方其协议被拒绝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公安、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也应当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记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但只有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审判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的异:1、本质区别:证明标准不同。在诉辩交易中,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可以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对于当事人已经认罪的,原则上案件即无须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2、显著区别:律师的参与。在诉辩交易中,对于当事人已经认罪的,原则上案件即无须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此情况下虽然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容易滋生腐败。我国强调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参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就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与侦查机关协商。依据《认罪认罚制度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您的问题,可以些论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顶层设计上来说,是一个好的做法,从建立到如今普遍适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乃至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提高了诉讼效能,有利于更好更快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该制度在当前推行中出现诸多问题,您所说的控辩协商也是一个典型的问题。目前两高及司法部也意思到,最近也出台了一下文件,关键还在于各级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律师的推动也是必不可少的。
协商无用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处理理论上可以说,但实际是由法院决定刑事处罚的结果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不出意外,我代理的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将会以认罪认罚的形式结案。打官司需要证据,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机关必须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证据。但众所周知,收集证据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义等原则的制约。在过去,刑讯逼供、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证的本质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约,收集在合法手段下无法收集的证据,从而弥补证据短缺。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被严厉禁止。那么,该如何克服证据的短缺,从而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后门,就应当开启前门。诉辩交易发端于美国并非偶然。美国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严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要有应对打击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本意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没有二致,但国内的做法更加谨慎和保守。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几起案件为例,检察机关虽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但在量刑建议方面却过于虚弱。特别是在至关重要的缓刑问题上不肯明确表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定罪和量刑都是审判权的重要职能,但这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无可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权案件,原告不仅会请求法院认定侵权事实,还会请求判决赔偿损失。根据不告不理、被动审理的一般司法原则,法院应在检方的量刑建议区间或者量刑建议以下进行量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应当是刚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更加坚固的操作基础。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拿得出筹码,当事人才愿意妥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将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根据此前发布的草案文本,相关条款还略显粗疏。这项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为,同意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实体上⾃愿接受刑罚,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认可。
⼆、认罪认罚价值: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2.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3.探索形成⾮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内涵和外延: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宽。
三、从宽注意事项:1.可以从宽不是⼀律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坦⽩不作重复评价。
四、具认罪认罚体适⽤:1.适⽤于诉讼全过程、各阶段,没有适⽤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没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3.被害⼈权益保护:应当听取被害⼈及诉讼代理⼈的意见;被害⼈及其诉讼代理⼈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优于被害⽅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般不影响从宽处理。4.有重⼤⽴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利益,经最⾼检核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5.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反悔,符合法定不起诉和⽆罪的,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审判中反悔,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需转换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该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毕业论文答辩常见问题:你选择这个论文题材的原因是什么?论文的研究背景是什么?论文的核心观点是什么?本篇论文采用了哪些研究方法?你所研究问题是采用什么方法解决的,使用了什么解决方案?论文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创新?等。可以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论文写作两个方面来进行表述。 因为学校不同,老师不同,所以论文答辩老师一般会提的问题也会不同,以下问题和回答仅供参考: 毕业论文答辩常见问题一:你选择这个论文题材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可以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论文写作两个方面来进行表述,保证语言清晰,逻辑合理。例如这样回答:因为平常自身比较喜欢这方面的内容、时常关注该研究领域的相关事宜,结合了当前政治新闻和发展趋势,受导师课题影响,参与相关研究课题等。这一部分容易加分但是也容易减分,为了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所以我们应该将这一部分内容表述清楚到位。 毕业答辩常见问题二:论文的研究背景是什么?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异曲同工之妙,同学们也可以按照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来进行回答。 毕业答辩常见问题三:论文的核心观点是什么?或者这么问:论文的主题是什么?这是答辩听审老师最常见的问的问题,而且答案很简单。用自己的话高度概括论文的核心,尽可能全面、准确、简洁的表达出来,不少于3句,不超过5句。 毕业答辩常见问题四:本篇论文采用了哪些研究方法? 首先明确指出所用的研究方法,然后结合具体内容进行讲述,也就是举例说明。 毕业答辩常见问题五:你所研究问题是采用什么方法解决的,使用了什么解决方案? 这个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说明,如果有具体的结论或方法的学生,可以分点解释说明。 毕业答辩常见问题六:论文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创新? 这时,老师们想知道你的论文和别人的有什么不同,有什么亮点,建议同学们举例说明,分点作答,这样显得逻辑清晰、调理清楚,而且这个问题答辩老师一般都会问到,所以同学们要做好准备。 最后学术堂总结:在答辩的时候一定要迅速回应。如果是你不知道问题,你可以向老师请教,千万不要出现冷场的情况,那样你的导师会很尴尬的。答辩时一定要谦虚,虽然你的论文完成得十分出色,但是这些成果暂时的、是没有获得认可结论。
解铃还须系铃人,有问题可以问我!
1)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2)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3)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4)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5)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6)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7)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8)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9)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