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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家庭关系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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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家庭关系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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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家庭关系时必须是以自己为中心关系点,如陆某某是你的父亲,那就应该些父子(父女)关系等。 2、一般主要填写信息为“称谓、姓名、年龄、政治、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3、填写的对象只能是与自己在同一本户口本上的,不包括叔叔、舅舅等人。 4、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的,其所在院校、工作单位及职务、定居地点,应全部如实填写。 5、家庭成员中凡加入外国国籍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权)的必须注明。家庭成员中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居住地后加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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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研究论文

这是一个论文的题目,没有为什么,因为现在那个家庭结构影响孩子的关系是非常大的,所以说让你们写这个论文只是证明一下你们对这个家庭结构的看法和对孩子之间教育的理解。

论文在这里是写不下的字数太多,会控制的,所以我只能说任何的家庭不同的结构形式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单亲的家庭和父母双全的孩子,他的生活习惯包括个性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家庭结构对儿童个性影响非常的大。比如说从小一个家庭里面父母亲关系特别的僵,亦经常打架吵架,那么这个孩子心里会有很重的阴影,长大以后他就不再相信婚姻。但是如果从小生活在那种家庭美满的,家庭里面。小孩子长大好幸福感很强,很容易信赖别人,依赖别人。也会过得很幸福的婚姻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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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不是原创,为转载。友情送别诗词 友情送别诗词的文化背景 一,儒家的伦理观念:五伦: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 二,诗词写作的历史背景:"相见时难别亦难",诗歌多用于友朋相离,词多用于男女相别 第二节 唐前送别诗歌 第三节 唐人送别诗 《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王勃 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 与君离别意,同是宦游人.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 【注释】: 杜少府:王勃的友人,生平不详.少府县尉的别称."蜀州"一作"蜀川".城阙指京城长安.三秦:今陕西省关中地区,古为秦国,项羽在灭秦后,曾将秦地分为雍,塞,瞿三国,称三秦.五津:岷江的五大渡口,分别是白华津,万里津,江首津,涉头津,江南津.比邻:近邻.曹植《赠白马王彪》:"丈夫四海志,万里犹比邻."这里化用其意. 【简析】:这是王勃的一首赠别名作,它和一般送别诗充满伤感情调迥然不同,有一种奋发有为的精神.诗中第五六两句更使友情升华到一种更高的美学境界.全诗抑扬顿挫,壮阔谨严,是五律的典型作品.从平仄,押韵来看,这首诗符合五律的要求,但在对仗上却和后来标准的五律有异,即首联对仗,颔联散行.这正表明初唐律诗还没有定型的特点. 【作者小传】:王勃(649-676)字子字,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齐名,号称"初唐四杰".他们力求摆脱齐梁艳风,扩大诗歌的题材,表现积极进取的精神和抑郁不平的愤慨.有《王子安集》. 《送元二使安西》 王维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注释】:诗题一作《渭城曲》. 渭城:在今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即秦代咸阳古城. 朝雨:早晨的雨. 浥:润湿. 阳关:在今甘肃省敦煌西南,为自古赴西北边疆的要道. 【简析】:这首诗语言朴实,形象生动,道出了人人共有的依依惜别之情.唐时即被谱成《阳关三叠》,历代广为流传. 《芙蓉楼送辛渐》 王昌龄 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 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注释】:芙蓉楼:据《一统志》载:"芙蓉楼在镇江府城上西北隅."系晋润州刺史王恭所建,故址在今江苏省镇江市.清代,在王昌龄谪居地龙标(今湖南省黔阳县)也建有芙蓉楼.一片冰心句是化用鲍照《白头吟》中"直如朱丝绳,清如玉壶冰"句意. 【简析】:这首诗令人千古传诵的是"一片冰心在玉壶",表白了自己永远纯洁无瑕的心. 【作者小传】: 王昌龄(698-756)字少伯,京兆长安人.诗擅长七绝,被称"七绝圣手".能以精炼的语言表现丰富的情致,意味浑厚深长.其边塞诗很著名.有《王昌龄集》. 《赠王伦》 李白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李白 故人西辞黄鹤楼,[1]烟花三月下扬州.[2] 孤帆远影碧空尽,[3]唯见长江天际流.[4] 【注释】:之:去,往. 广陵:扬州. 意思是:在黄鹤楼送孟浩然到广陵去. [1]故人:老朋友,这里指孟浩然. 西辞:辞,辞别.西辞,由西向东行. 意思:作者在黄鹤楼和老朋友辞别了. [2]烟花:指艳丽的春景. 下:顺流直下. 意思是:在春光烂漫的三月,老朋友坐船顺流 直下到扬州去. [3]孤帆:单独的一条船.碧空:晴朗的天空. 尽:没有了,消失了. 意思是:那只船越走越远,远远望去好像消失在晴朗的天空里. [4]唯:只. 天际:天边. 意思:只看见浩荡的长江水,滚滚向天边流去. 【简析】:这首送别诗,大约写于开元二十年(732)前后.诗人的摹景写情,出语不凡,使人赞叹!第三四句既是写景,更是写情,孤帆的影子都消失了,只有思念像长江水永远流在心中. 《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岑参 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散入珠帘湿罗幕,狐裘不暖锦衾薄. 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犹著. 瀚海阑干百丈冰,愁云惨淡万里凝. 中军置酒饮归客,胡琴琵琶与羌笛. 纷纷暮雪下辕门,风掣红旗冻不翻. 轮台东门送君去,去时雪满天山路. 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 【注释】: [1]本句是比喻,梨花喻白雪. 【简析】:这是天宝十三年(754)冬作者在轮台写的一首送别诗.营中送别,大雪纷飞,这是一个很特异的环境.诗人以奇特的比喻,丰富的想象和对实景多层次的描绘,使人感到充满寒意而又感到春意盎然.一直送到不见人影,而雪地上的那一行马蹄印的情景深深地刻在读者心中. 【作者小传】:岑参(715-770),南阳(今属河南)人.天宝进士,曾随高仙芝到安西,威武,后又往来于北庭,轮台间.官至嘉州刺史,卒于成都.长于七言歌行.所作善于描绘塞上风光和战争景象;气势豪迈,情辞慷慨,语言变化自如.有《岑嘉州诗集》. 第四节 宋人送别词 《雨霖铃》柳永 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2] 都门帐饮无绪,[3]留恋处,[4]兰舟催发.[5] 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6] 念—去去千里烟波,[7]暮霭沈沈楚天阔.[8] 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 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晚风残月. 此去经年,[9]应是良辰好景虚设. 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10] 【注释】:[1]此调原为唐教坊曲.相传唐玄宗避安禄山乱入蜀,时霖雨连日,栈道中听到铃声.为悼念杨贵妃,便采作此曲,后柳永用为词调.又名《雨霖铃慢》.上下阕,八句,仄韵. [2]骤雨:阵雨. [3]都门帐饮:在京都郊外搭起帐幕设宴饯行.无绪;没有情绪,无精打采. [4]留恋处:一作"方留恋处". [5]兰舟:据《述异记》载,鲁班曾刻木兰树为舟.后用作船的美称. [6]凝噎:悲痛气塞,说不出话来.一作"凝咽". [7]去去:重复言之,表示行程之远. [8]暮霭:傍晚的云气.沈沈:深厚的样子.楚天:南天.古时长江下游地区属楚国,故称. [9]经年:一年又一年. [10]风情:男女恋情. 【简析】柳永多作慢词,长于铺叙.此词表现作者离京南下时长亭送别的情景.上片纪别,从日暮雨歇,送别都门,设帐饯行,到兰舟摧发,泪眼相对,执手告别,依次层层描述离别的场面和双方惜别的情态,犹如一首带有故事性的剧曲,展示了令人伤心惨目的一幕.这与同样表现离情别绪但出之以比兴的唐五代小令是情趣不同的.北宋时柳词不但都下传唱,甚至远及西夏,"凡有井水饮处,即能歌柳词"(《避暑录话》).柳词盛行于市井巷陌,同他这种明白晓畅,情事俱显的词风不无关系. 柳永在词史的地位:柳词在题材方面不局限于士人的情感,时见市井气息,在词的描写内容方面有所拓宽;柳永在词调使用方面多有尝试(宋词调 880,柳用百余),尤致力于慢词,善在文字转折处用强有力的仄声字,用来承上启下,成为语气转换的枢纽,让人有"潜气内转","摇曳生姿"之感,整部作品浑然一体,丰富了词的形式体制;柳词长于铺叙,白描,语言清新自然,在写作技巧方面都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传情自然真挚.

温庭筠温庭筠。温庭筠虽然长得非常的丑,温庭筠虽然长得非常的丑,但是他的心是但是他的心是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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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人不可貌相) 的事例:

1.温庭筠

温庭筠名字起得好听,人却长得很丑,有个外号叫温钟馗。

不过他才华横溢,不仅精通各类乐器,而且写出的词被时人争相传唱,其诗辞藻华丽,浓艳精致,内容多写闺情,少数作品对时政有所反映。词作更是刻意求精,注重词的文采和声情,被尊为"花间词派"之鼻祖。

温庭筠出生于没落贵族家庭,为唐初宰相温彦博后裔。富有天赋,文思敏捷,每入试,押官韵,八叉手而成八韵,故有“温八叉”或“温八吟”之称。

2.晏子

晏子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执政长达五十余年,他任职期间,齐国国泰民安,国力大大增强,晏婴身材矮小,长相丑陋。晏子是齐国名相,不只是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声名远扬,时至今日,他的故事被引入课本,常被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

当年去出使楚国,甚至被楚国的城门官戏弄嘲讽,但是晏婴却非常有才华,不仅化被动为主动,赢得了楚王的尊重和礼遇。

晏子原名晏婴,是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外交家。晏婴是齐国上大夫晏弱之子。

3.朱元璋

朱元璋的原名交朱重八,后来又给自己取名兴宗,在参加郭子兴领导的红巾军后改名为“元璋”。

朱元璋是明朝开国皇帝,年号洪武。朱元璋是名副其实的丑男了,满脸麻子,非常丑陋,那些天庭饱满的照片实际上是朱元璋为了避免尴尬故意让画师画的,连朱元璋自己都觉得自己丑。

可他开创大明王朝,从投靠起义军,经过几年的打拼,朱元璋消灭了各路枭雄,最终建立了大明王朝,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帝王。

4.左思

左思非常自信,认为自己的才华可以与司马相如、贾谊相提并论。

胸怀大志的他对自己的容貌有点自卑,出身非常贫寒,而且有些口吃,再加上长得丑,所以当时的西晋统治者将其拒之门外,事业失意让左思的抱负瞬间化为泡影。

后来,左思的姐姐被选入皇宫,做了妃子,左思一家才搬到京城。

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刚到京城的左思,拿着自己的文章,给当时的大文豪张载看,张载十分赞赏,便鼓励左思继续写下去。

于是左思耗时十年,想到一句就写下来,也算得上是“七天憋出六个字来”,这篇文章就是洛阳纸贵的《三都赋》,而洛阳纸贵的成语也是从此而来。

5.庞统

三国时期的庞统,长得很丑,但才智与诸葛亮齐名,外号“凤雏”。庞统正是实现隆中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他的加盟,为刘备集团提供了进一步飞跃的契机。所以说,人不可貌相。

最早时候,庞统是周瑜的幕僚。当时,东吴孙坚孙策时代有许多谋士,著名的张昭、鲁肃、张纮、顾雍、诸葛瑾、步骘、阚泽等等。其中没有庞统的名字,可是赤壁之战最关键的连环计就是庞统献的。

后来鲁肃把庞统推荐给了孙权。

论文研究综述应该怎么写

1、综述论文(包括元分析) 通过对已发表材料的组织、综合和评价,以及对当前研究进展的考察来澄清问题。

2、综述要写出主题(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详细情报资料,不仅要指出发展背景和工作意义,而且还应有作者的评论性意见,指出研究成败的原因。

研究动态与最新进展,而且还应在评述的基础上,预测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因此,综述的书写格式比较多样化,除了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这四部分与一般科技论文相同)以外,一般还包括前言、主体、总结和参考文献四部分,其中前三部分系综述的正文,后一部分是撰写综述的基础。

扩展资料:

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观点时,意思应明确,语言应简练。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围绕标题介绍背景,用几句话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时,不要求写出方法、结果,不要展开讨论;虽可适当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但不要长篇罗列,不能把前言写成该研究的历史发展。

不要把前言写成文献小综述,更不要去重复说明那些教科书上已有或本领域研究人员所共知的常识性内容。

4、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前言中,评价论文的价值要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用词要科学,对本文的创新性最好不要使用“本研究国内首创、首次报道”、“填补了国内空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研究内容国内未见报道”或“本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等不适当的自我评语。

5、引言的内容不应与摘要雷同,注意不用客套话,如“才疏学浅”、“水平有限”、“恳请指正”、“抛砖引玉”之类的语言;前言最好不分段论述,不要插图、列表,不进行公式的推导与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述论文

综述:讨论部分的写作分为四部分,第一,根据实验结果,总结出需要强调的要点。

第二,把实验结果和文献中的实验结果进行比较。

第三,提及这个研究工作的“言外之意”和潜在应用。

第四,指出本文的局限性,表明后续研究的可能性。

讨论部分是一篇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审稿专家和读者必定关注的部分,也是读者阅读一篇文章的目的,在题目、摘要、前言等部分上的良苦用心均是为了引导读者阅读此部分。

所以讨论部分也是向读者和审稿专家展示自己研究水平的部分。

首先,从专业角度对自己的研究进行总结,此部分务必与研究结果保和研究目的持一致,也就是说讨论部分的内容必须在结果中找到依据。

其次对本研究的结论进行解释,为了突出解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一般是在和别人的研究分析对比中进行解释。

然后结论解释完之后,还要说明本研究的应用价值,也就本研究所能给社会或者临床带来什么实际价。

最后任何一项研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或者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也会导致研究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描述此部分内容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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