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由<简爱>中得法律描写看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婚姻法律制度》 孙麟,上海外国语大学,2007年硕士毕业论文。 该论文(英文版)主要研究了《简爱》中法律描写涉及的当时婚姻法律制度(家庭法、继承法)的法理入手。《简爱》创作在维多利亚早期。在该文章中涉及到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结婚、离婚和死亡影响的财产权等。关于该文的结论conclusion 节选如下: Upon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text have been laid down, further attempts are made to explore the mid- and- lat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de legal system. The law description in Jane Eyre echoed with the charactistics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summarized in the precious stage, meanwhile, hane eyre,as an immortal classic works, exerting great influence on both social movement and literature progress, which could be treated as a stimulus to promote the refinement in the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marriage as well as finally in thearea of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以上资料来源杭州图书馆,希望有助于解决你的问题。
风俗 文化 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风俗文化是原始宗教、礼法的上源等观点,英国人的风俗礼仪丰富多彩,很有讲究。他们重礼仪,知常理,在处理事情和工作中,善于为他人着想。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国风俗文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英国人的风俗习惯
摘要:英国人的风俗礼仪丰富多彩,很有讲究。他们重礼仪,知常理,在处理事情和工作中,善于为他人着想。英国人事业心责任感极强。反应机智灵敏,处理问题很灵活。本文将简要对英国人的风俗习惯进行论述。
关键词:英国;风俗;习惯;尊重
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其首都是伦敦。伦敦以雾大闻名于世,经常是连续多日浓雾不退,距离两三米以外就什么都看不清了,因此伦敦被称为“雾都”。英国的地理位置处于欧洲的西部,面积约为二十五万多平方公里,人口不到六千万,其中英格兰人占绝大部分。英国在世界上是最早开始进行工业化发展的国家,工业发展历史悠久,技术水平高,在世界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英国是世界第四贸易大国,它依靠对外贸易发展本国经济,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原料和食品进口国之一,也是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
英国人重礼仪,知常理。懂得理解人、帮助人、体谅人。在处理事情和工作中,善于为他人着想,尽自己做大的努力把事情办好,把自己最好的一面留给对方,颇具绅士风度。英国人事业心责任感极强。有钻研的精神,只要认准了一个目标,确定了方向,就会不惜付出一切,把它做好,力求完美。在与人交往中,英国人很平易近人,容易接触,与朋友初次见面行握手礼,不随便拥抱接吻等,注重端庄得体。英国人与人相处懂得推己及人,反应机智灵敏,处理问题很灵活。英国人的风俗礼仪丰富多彩,很有讲究。
如果你有幸被英国朋友邀请至家中做客,若仅是以愉快为目的的邀请,进行交往聚会,那么你若提前到主人家就是不礼貌的行为了,因为主人一旦没有准备充分,你提前的到来会让主人感到尴尬不快,会让他很难堪,所以大约晚到十分钟左右,不超过半小时是最好的。聚会结束后不要在主人家坐的太晚,晚餐结束以后稍作聊天,大约一小时之后,或者在晚上十点至十一点之间离开是最佳的,这样不会影响主人的休息,又显得有礼貌。
英国人的邀请招待客人的方式主要分为宴会和茶会两种。茶会又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在用餐过程中,英国人不会像中国人一样热情的劝客人喝酒尽兴的,他们很尊重客人的选择,随兴趣选择就好。如果没有喝酒的意愿在主人给你斟酒时你只需用手遮住杯口就好,绝不会勉强。当然,英国人大多数是对酒情有独钟的,毕竟英国也是个拥有着丰富酒文化的大国。
英国人习惯食用烧烤、煎炸类的食物,但是却又喜欢清淡的口味。对肉类和海鲜以及蔬菜类食物都有独到的烹饪方式。英国人对牛肉很是喜爱,特别是烤牛肉再加上新鲜的蔬菜,撒上少许的芥末酱或者奶油等精选的作料,香喷喷、油腻腻,咬上一口外酥里嫩,实属英国人的最爱。
中国有句老话叫“一天之计在于晨”,早晨的心情状态等影响着一天的精神状态。同样,英国人也很注重清晨的美好时光。特别是早餐的准备上更是细心周到,讲究丰富的营养,他们的早餐多以熏肉、面包、果酱、果汁、鸡蛋、燕麦粥、炸蘑菇、煎肉肠、咖啡、茶等为主。早餐美味丰盛,精神百倍地开始新一天的工作。英国人的午餐却很简单,大约在中午一点左右,一般都是在单位或外面简单完成的。习惯早晨在家做好三明治带到单位中午食用,十几分钟就解决,继续投入工作。下午四五点钟是下午茶时间,下午茶主要包括茶饮和各种小点心,例如 蛋糕 、饼干、三明治等,是多年来英国人一直保留下来的传统习惯。英国人最重视晚餐,一般称为正餐或者大餐。大餐选择的时间较晚,食物较为丰盛,主要以肉类和菜品为主,持续的时间较长。
在与英国人用餐时还须注意的是英国人在进餐的过程中不喜欢戴帽子、不喜欢用手肘支在餐桌子上、嘴里边吃东西边说话、大声的打嗝等都是极为不礼貌的行为,所以在英国生活了解餐桌礼仪还是很关键的。
英国人很注重外表举止形象,社会交往方面礼貌端庄。英国人总会给人一种高雅、端庄、矜持的感觉。他们不习惯主动与人接近或接触,不习惯激动的感情外露,即使心情很不好有伤心事,但是他们也不会表现出来。他们总是很谦虚谨慎,能够时刻控制自己的情绪。
社会交往中,英国人第一次见面行握手礼,言语客气。不论身份、地位、职业、贫贱、都以礼相待;请求别人帮忙时,态度不强硬不蛮横,讲究委婉真诚,请求帮助;英国人尊重妇女,凡事女士为先,无论是在路上行走、公交站乘坐公共汽车、商场乘坐电梯等男人们都很绅士的请女士先来,漫于在街头,男人也要走在外侧女人则走在内侧,做好随时保护女人的准备,当然也很少有人在大街上散步时手拉手,因为他们很注重言谈举止;英国人习惯“以貌取人”,他们很讲究服装打扮,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服饰,佩戴不同的首饰。对于男子来说三件套的西装,打上整齐的领带,笔直的西裤是英国的传统服饰风格。在英国,无论男女只要一外出,精心穿戴一番已经是一种习惯。
英国人在社会交往、谈生意的过程中,态度严谨认真。在商讨一件事的过程中他们不随意的点头或赞许,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后,同意对方的观点或者向对方表示祝贺时,才会宣布最终的决定或与对方握手。在谈生意中,他们一般不邀请对方早餐谈工作,午餐又很简单显得不雅,所以晚餐时间是 职场 人群谈生意最好的选择。因此重大的活动内容都集中在晚餐,也就是正餐时进行。赴宴时,随手带上一束鲜花作为礼物最好不过了。当然,菊花和百合花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有死亡的涵义,所以不宜随便送人,其他花就都没有问题了,一定会得到主人的喜爱。
英国人崇尚简朴,摒弃铺张浪费。无论是在饮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他们都以简单朴素为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两位朋友到家中做客,他们以茶相待,在泡茶煮水时,他们肯定只煮两份水,不会多煮一点水,因为他们讨厌浪费的行为。英国人热衷于 饮茶 ,不论男女老少都喜欢喝茶,每天清晨以茶开始,夜晚以茶结束,特别是浓郁的红茶更是英国人的最爱,有时还在茶品中添加一些牛奶,味道香浓纯正,醇香可口。英国是一个饮茶大国,英国人每天的饮茶次数绝不低于六次,令人叹为观止。
当然在与英国人交往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些忌讳: 第一、不能插队。英国人注重良好的生活习惯,讲文明懂礼貌,先来后到,有序排队是英国人的传统习惯。无论是上公交车、还是乘坐火车、点餐吃饭、购物等等他们都井然有序的排队进行。加塞是英国人极为厌恶的一种行为。
第二、不要讲价。在英国买东西人们最讨厌的就是讨价还价,觉得砍价的行为很让人难堪,没有脸面。在选购的过程中如果这件商品你认为值就买下,不值也没有必要多费言语。果断干脆为好。
第三、询问女士的年龄。每一个人都想永远年轻漂亮,害怕老去。英国的女士更是如此,他们视自己的年龄为私人秘密。询问女士的年龄是英国女士极为反感的问题,他会认为你很没有涵养没有礼貌,所以说,对于中年的妇女,如果你夸她一句:“你真年轻!”她是再开心不过的了!当然,在英国,男人的收入问题、婚丧问题、职业以及宗教问题都属于个人的私事,日常交际中都不易随便谈论。
英国人还讨厌“13”这个数字,认为它是一个不吉祥的数字,所以日常生活中都尽量避开它;英国的交通规则和中国也有所不同,它们是靠左行驶,经常多雾,交通行驶一定多加小心;英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很优越,一切病人都免除医疗费,即使是来英国的游客有医疗需要的话都可享受免费的待遇。
在英国每年的七月、八月、 圣诞节 和复活节,属于长假期,商务活动明显减少。大多数的商务人士都会休假。所以不方便开展商务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尽量不要在这两个时间段来英国从商,容易徒劳无获;英国人为了避免贿赂等敏感问题,在接收礼物时,拒绝较大较贵重的物品,从政清廉;英国人很守时,很有时间观念。在商务活动中,要提前预约,不得迟到早退;工商界人,从商严谨认真,不易受感情左右,公事公办,不轻易做出决定,看重沉着稳重的举止言谈。
如果你去英国旅游,见到英国人不要轻易的问对方:“您吃饭了吗?”“最近心情怎么样?”“你要去哪里啊?”等问题,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习俗和生活习惯,这些问题也许在中国看来很普遍很热情,但是在英国人眼中,这些问题却是很隐私很不礼貌的。所以说,要尊重对方的习惯,谈论一下天气状况“今天天气很不错啊!”是很友好和明朗的话题。
在英国旅游要时刻警惕,英国的交通规则是左侧通行,一定要遵守纪律,严于律己,排队有序,过马路行车千万不要粗心大意,安全第一。
英国人讲究消费的礼节。在餐馆用餐、宾馆入住、外出打车等,一般都要按照正常付费的百分之十,给予服务生相应的小费,有时在主人家做客,根据情况而异,都要付给家中佣人一些相应的小费。当然,有时公共场所会把小费列入到账单中,那样就不必再另付小费了。
英国的风俗礼仪讲究很是丰富多彩。通过以上我们对英国人的风俗习惯的了解来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深深地影响着英国人的生活轨迹,一代一代传承至今。英国人的朴实简单、彬彬有礼也充分的体现了英国 传统文化 的内涵。不屈不挠的英格兰人作为英国的主体民族,其民族性格对英国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英格兰人性格具有务实、重视传统、尊重个人自由的鲜明特点。这些独具的特色,推动了英国创新精神的延续和发展。英国所以能够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保持着自己的优势不受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人的创新精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简单而高雅。其实我们在学习一门语言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在学习这种语言的本身,我们更是在学习这门语言的文化。也可以说要想学好一门语言,首先要从这门语言的文化学起。既要学习文化中的语言,也要掌握语言中的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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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国骑士文化
【摘 要】骑士是中世纪的传奇,国内外对骑士制度的研究也从未中止过。而国内学者主要将骑士制度视为整个欧洲共有的军事文化现象,并对之进行了宏观方面的研究,对单个国家的骑士制度进行的探讨很少。 文章 将英国的骑士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对骑士的产生、英国骑士的特点、骑士制度在英国的表现和演变以及骑士文学进行了条理清晰的阐述和对比分析。
【关键词】英国;骑士制度;骑士文学
相信看过第70届奥斯卡金奖影片《泰坦尼克号》(Titanic)的人在感动于杰克(Jack)和罗丝(Rose)伟大浪漫 爱情 故事 之余,一定不会忘记那些将生的希望让给妇女和 儿童 的英国绅士们及在危难时刻依然泰然自若地奏响灵魂安定曲的乐手们。“不惜牺牲生命来保护妇孺、弱小”的信念已成为英国人为人处事不言而喻的指导原则,那么他们这种给人心灵以震撼的翩翩 “绅士风度”从何而来?我们自然会将目光投向英国的历史。穿越时光的隧道回溯过去,我们可以从中世纪英国的骑士制度中找到答案,可以说没有昔日的骑士制度就没有今日的绅士风度。
骑士制度不是英国本土的产物,法兰克王国才是它的祖籍地。骑士制度从法兰传入英国后就在本地扎根、开花、结果,并结合本土的特色产生了一些区别于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的特征。
一、骑士的产生和册封
约从公元5世纪到15世纪,这10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当时欧洲大陆封建割据,领地之间经常发生争夺战。在中世纪的欧洲战场上,出现了横刀跃马的骑兵,他们驰骋于战场,英勇奋战,在一些战役中充当主力。骑兵在欧洲战场的作为直接促使了以专门从事作战为职业的骑士阶层的诞生。中世纪本来是一个非常枯燥乏味的时代,但是因为众多骑士的活跃,平添了很多浪漫主义与英雄色彩,这也为西方文学家以及后来的好莱坞导演提供了无数可以混饭吃的素材。
骑士头衔类似现在的学位,只有受完初、中、高各级 教育 并且成绩合格者,才能册封骑士。在英国,骑士们必须从小在大贵族家里经过严格的学习与训练,经历侍童和扈从两个阶段,侍童阶段相当小学,主要干点杂活,跟着贵夫人及其女儿学习骑士礼仪与文化知识,以及 唱歌 、乐器等艺术科目。到了扈从阶段,就与中国古代教育的“六艺”很相似,骑士必须学习“骑士七技”,即骑术、 游泳 、投枪、剑术、狩猎、吟诗、弈棋等,总之是要文明其头脑,野蛮其体格。到21岁之后,就可以被册封为骑士了。册封仪式非常隆重而复杂,需要斋戒、沐浴、忏悔、祈祷、穿戴铠甲头盔、授剑等等,并且花费也比较大,后来由单个册封变成多人集体册封,类似现在的集体婚礼,这样更热闹也更经济一些。
二、英国骑士制度的特点
英国的骑士制度来源于法国,骑士制度的演变深受法国的影响,因此英国和法国的骑士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显示了相同的特性。但英国的骑士制度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国或者其他欧洲国家的骑士制度,它还存在自己的特征,正是这些不同给中世纪英国带来了战争的胜利和独特的文化。
(一)骑士直接效忠国王
与法国的骑士制度一样,英国的骑士制度也是建立在封建制度的基石之上的。但不同的是,在当时的法国,国王对王国的土地的所有权近似一种名义。在法国,每一级的封臣只向自己的直接封主宣誓效忠,威廉深刻认识到法国原来的制度不足以巩固他在英国的统治,于是他采取了三项 措施 来加强王权。一是1086年他派专员对各地各级封臣的地产占有和收入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调查,编订《土地调查清册》。从经济上对骑士进行严格监控。二是威廉同年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大会,要求英国所有领有土地的封主对他行臣服礼、宣誓效忠。三是原盎格鲁一撒克逊军队里的主力民兵被威廉加以重组和利用。从威廉起,这种直接控制骑士的传统得以继承和延续。私战在强大的王权下得到遏制,也成为了英国区别于法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的一大特色。
(二)盾牌钱的实施和骑士军事职能的转化
12世纪初开始,一种以钱代役的盾牌钱(shield money)制度在英国出现,骑士兵役义务也开始转化,这构成了英国骑士制度的第二个特征。早在威廉二世统治时期(William II,1056--1100,1087--1100年),免服兵役税,即盾牌钱就开始在英国实施了。盾牌钱在英国出现,一方面引起英国军队内部结构、组织关系和作战方式的变化而使英国在战争中多次获得优势,屡战屡胜;另一方面,它对骑士阶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盾牌钱制度实施后,英国国王大量使用雇佣军,步兵和弓箭手成为英国军队的主力。在英法百年战争中,英国用这种由雇佣军和骑兵共同组成的混合编排军队对抗法国传统的骑兵阵容,取得了光辉的胜利。
三、骑士精神向绅士风度的转化
随着骑士军事职能的转换,虽然骑士阶层不再有军务的纷扰,但同时也失去了来自战争的额外收入。14世纪末发起的圈地运动和亨利八世(HenryⅧ, 1509―1547)时期进行的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地产转移使当时投身于土地投资的骑士、一些城市富裕的律师、商人及富裕的自耕农获利丰厚。由于有着共同的经济目标,这些人的社会属性逐渐接近,政治上也逐步靠拢,于是慢慢地形成了一个崭新的乡绅阶层。
骑士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会影响到乡绅阶层的其他成员,其具体表现就是整个乡绅阶层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极力模仿上流社会。他们一方面将这种向上模仿所得到的贵族骑士的价值观向市民社会推广传播,一方面也用自身形成的资本主义伦理价值观向上层社会施加影响。在英国社会中不断上升的中间阶层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在客观上促进了英国骑士精神与资本主义伦理精神的交汇融合,从而创造出了独具英国特色的绅士风度。
四、骑士文学
文学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它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状况和理想,同时它又通过鲜活的人物形象来引导和塑造人们的思想观念。骑士文学产生于十一到十三世纪。由于骑士制度的确立、骑士阶层社会地位的提高,产生了他们自己的精神生活和道德准则。他们突破__的出世观念和禁欲主义,要求现世享乐,向往世俗的爱情,追求个人英雄主义的骑士荣誉和侠义的扶弱除强的骑士精神以及温雅知礼的骑士风度等。骑士文学就是这种精神特征的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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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ud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wedding, I underst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Western wedding is pure romantic, and China is happy wedding; Western wedding is feeling valued, and China values the ceremony. In the West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customs, have also formed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wedding customs. Though, have different customs, but no matter where the wedding was all full of blessings and laughter. Wedding days are often considered the most important day of many people’s lives. For this reason alone, throughout the past and into modern day, numerous customs and superstitions have developed around the wedding event, in hopes of creating ‘The Perfect Day!’ A very common custom still honored today is in reference to a time-old saying, ‘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 something borrowed, something blue, and a silver sixpence inside your shoe’. So old is this that tracing it back to its origination is nearly impossible. Some contribute it to Victorian times, others say it is even older than that. The ‘old’ is believed to be the friends and family attending the wedding. The ‘new’ is represented by the couple themselves, as a ‘new’ union. The ‘borrowed’ is something from the families that is to be returned, such as the bride's wedding dress, or the veil, borrowed from her own mother. Something ‘blue’ is often interpreted to represent the bride’s virginity, as in the opposite of red, which throughout time has come to represent a woman of many men. Modern day brides often wear a bit of blue material tucked out of sight. The sixpence can be any form of money, tucked into the bride's shoe, this to bring wealth, both in monetary means and love, to the union.
这篇论文说的中国和西方,尤其是英格兰结婚习俗的区别,你可以参考一下Wedding culture in two countriesThe wedding ceremony custom is in a country nationality's culture manifests, especially in wedding ceremony non- language behavior. In such multicultural time, the significance expression has gone far beyond the language boundary. For the purpose of through contrasting to China and the England wedding ceremony custom culture manifests the China and the West two kind of different cultures .To see the two syncretize and develop unceasingly in the modern multiplication culture time.Key words: Wedding ceremony China England CultureMarriage plays a greatly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three ways of production,it is the only one to produce ourselves, and the only way to create ethic connection. Through marriage the lasting of human being is ensured, forming all kinds of relationship among and various costumes and social culture.The beginning of marriage is a wedding, as it is known to us all. People think a perfect start makes everything go successfully. A wedding is far more than a ceremony, but a change for a person’s life and divine as a symbol of culture from the view of a country.One the two kinds of wedding ceremonyWhat’s the traditional wedding ceremony in China and England?Pre-existing elem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wedding ceremony is generally credited to scholars of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402-221 B.C. The Three Covenants and the Six Rites, which were considered necessary elements of a marriage. However, the full ritual was too complicated, so even within the span of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etiquette underwent changes and simplification.” What remained constant were the chief objectives: joining and enhancing the two families and ensuring succession with numerous descendants. Reverence to parents and ancestors, omens to encourage fertility and wealth, financial and social obligations contracted by both families at the betrothal, extensive gift giving etiquette, and the bride’s incorporation into her husband’s family are recurring elements.” 1There are six steps to form a completely wedding: The Proposal, The Betrothal, and Preparing for the Wedding Day, Day of the Wedding, Day After the Wedding, and Three Days after the Wedding .Before the wedding ritual, there are a lot to do, including The "Hair Dressing" Ritual which is done at dawn on her wedding day (or the night before). A “good luck woman”, woman with living parents, spouse and children, will come to help dressing up the bride’s hair. The woman should also speak auspicious words while tying up her hair in a bun, a style of married woman. Though this “hair dressing” ceremony, people give their best wishes to the bride so the bride will bring good luck to the groom and his family。The "Capping" Ritual “ that is performed at the groom’s home, where father of the groom place a hat decorated with cypress leaves on the groom’s head”. The groom will bring the bridal sedan chair, an equivalent of a limousine nowadays, and a group of relatives and friends to go to fetch the bride. This act also wishes the groom to have good luck. The Bride’s Journey to the Groom’s House which is do by the “good luck woman” or a dajin, employed by the bride’s family to look after the bride, carried the bride on her back to the sedan chair. Arriving at the Groom’s House and after stepping over a saddle or a lit stove, the wedding ritual comes to the emphases.In contrast to the elaborate preparations, the wedding ceremony itself is simple. The bride and groom are conducted to the family altar, where they pay homage to Heaven and Earth, the family ancestors and the Kitchen God, Tsao-Chün. Tea, generally with two lotus seeds or two red dates in the cup, is offered to the groom’s parents.Then the bride and groom bow to each other. This completes the marriage ceremony, except in some regions, where both also drink wine from the same goblet, eat sugar molded in the form of a rooster, and partake of the wedding dinner together.Immediately after the ceremony, the couples are led to the bridal chamber, where both sit on the bed. In some areas, honey and wine poured into two goblets linked by a red thread. The bride and groom take a few sips and then exchange cups and drink it up.And the guests that are usually the relatives of the bride and groom, will enjoy separately rich banquet which is by either the bride’s parents or the groom’s. It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as public recognition of the union.Let’s see how the wedding in Britain is. Contrast to the Chinese one, the English is much simpler. In the traditional wedding culture of England, the bride will carry a calla in hand being typical of good luck. If the two persons live near to the church, they would get into it together with their guests and sprinkle orange flowers along the whole way. Their weddings are used to being celebrated in the afternoons, and then they would hold a party. The cakes they eat on that day are made of many kinds of fruits, they can decorate hogged nets. The top of the cake which stands for the naissance of bottle will remain until their first child come out.Two the different cultureAs we know, there are a lo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wedding ceremony, which reflect the different culture of the two countries.Firstly ,the aims of the wedding are quite different .Chinese take marriage as “joint the two families together for the ancestor and for the offspring”(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In order to bring more fame and make the families become larger and larger; marriage is a family affair more than private. So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teps is to see if the girl and the boy are fit to each other by checking their birthday .Because the wedding is usually connected with wealth, financial and social obligations, there is another thing that does not appear in a British wedding, the betrothal gift. The betrothal gift is the gift that the groom gives to the bride’s family, which often is some property or something like that. The experts say that it contains function below: First, the proposal by talking is a limited in sanction and some property as a keepsake is more powerful. The accepter will not pull back because they don’t want to lose the property, and the giver won’t pull back either. Second, it is a transition of labor force when the girl go .The gift is a compensate in economy. Third, the pay out of the groom is quite a lot for an ordinary family, and that will prevent the man abandoning the wife and getting another, and make the marriage more steadily. Fourth, the gift is usually paid by the parents of the groom, which means the housemaster can be in charge of a marriage.As mission of procreating, there are lots of details in a wedding having something to do offspring. For example, the Bed Making. Spilling some Chinese dates ,peanuts ,longans ,lotus on the bed, means having a boy as soon as possible(早生贵子)。What about the British wedding? It seems to pay more attention in love. The aim of a wedding is to make the lovers living together forever, so it is a private affair more than the family’s. There is usually a minister asking the groom and the bride if they are willing to marry each other, and ask if there is anyone against. The wedding will go on unless the two lovers say yes and no opposing. Obviously we can not see a similar step in a Chinese wedding, because the mastery is the parents but not the people getting marry .After the wedding is over, there is still an interesting ceremony: throwing the bouquet. It is said that the girl who comes to hand the bouquet will get marry soon .It is a pure-hearted wish to the girls .But in a Chinese wedding, the girls can not even be in charge of their life, their love, or their husbands. They usually have not seen their husbands until the night they marry, and the person can only be counted on is the matchmaker. These are all decided by the differences of the wedding..Secondly, the wedding dress is also different .In a Chinese wedding, the common color is red. The color red is considered as good luck, a strong color that which can drive away evil spirits.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wedding dress in northern China usually is one-piece frock named Qi Pao, embroidered with elaborate gold and silver designs. Brides from southern China usually wear two-piece dress named Qun Gua, Kwa or Cheongsam, also elaborately adorned with golden phoenix and dragon. It is a tradition to wear Cheongsam with red dragon and phoenix design at the wedding day because dragon and phoenix design symbolizes the balance of male and female power.In the old days, a piece of red veil is part of the bride’s costume to cover her face during the wedding ceremony. Newlyweds would see each other’s face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ir wedding night.The groom’s costume is a black silk coat worn over an embroidered dragon robe of dark blue. The headgear is a black hat with red tassels. Nowadays, most grooms’ wear has been simplified to a set of traditional outfit without the overcoat.And as we all know, the west wedding dress is often white. It means chasteness, beauty, loftiness, and civility. White dress, white posy, white veil, and the white cream cake, everything is so romantic.Thirdly, the woman’s status in a wedding is different. In a Chinese traditional wedding, because of the aim of that wedding, the woman usually has a low status .The man can have more than a wife, but once the wife is just a tool for birthing and sex. So after the wedding, there is a ceremony in which the groom must see her mother-in-law, accept her enlighten, to serve the husband as a master. But in west, we can see it is fairer and more democratic. They will be asked if they would like to be his/her wife /husband no matter rich or poor, health or sick until die. They change their rings to mean possessing
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正式送聘礼,谓纳征,今称「过大礼」。 请期:由男家请算命先生择日,谓之请期,又称「乞日」、今称 「择日」。 亲迎:新郎乘礼车,赴女家迎接新娘,谓之亲迎。)而在这之间更有换庚谱、过文定、过大礼、安床等一系列的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有着大量的禁忌和礼俗,比如新娘嫁妆中要有剪刀(蝴蝶双飞)、痰盂(子孙桶)、尺(良田万顷)、片糖(甜甜蜜蜜)、银包皮带(腰缠万贯)、花瓶(花开富贵)、铜盆及鞋(同偕到老)、龙凤被、床单及枕头一对、两双用红绳捆着的筷子及碗(有衣食)、七十二套衣服,用扁柏、莲子、龙眼及利是伴着(丰衣足食)等物,每样物品都有其不同的含义。同时,在婚礼进行时也有一定的顺序,按一般的情况,在整个婚礼过程中有: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先祭拜祖先。)、出发(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等待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侍持茶盘等候新郎,新郎下车后,应赏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讨喜(新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闺中密友要拦住新郎,不准其见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过后才得进入。)、拜别(新人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并由父亲盖上头纱,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出门(新娘应由福高德劭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在结婚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因此不得与天争大。)、礼车( 在新娘上礼车后,车开动不久,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白米撒在车后,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以后的一切再也不予过问,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掷扇(礼车起动后,新娘应将扇子丢到窗外,意谓不将坏性子带到婆家去,扇子由新娘的兄弟拾回,掷扇后必须哭几声,且在礼车之后盖「竹筛」以象征繁荣。)、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同样要一路燃放礼炮。)、摸橘子(迎新车队到达新郎家时,由一位拿着橘子或苹果的小孩来迎接新人,新娘要轻摸一下橘子,并赠红包答礼。这两个橘子要放到晚上,让新娘亲自剥皮,意谓招来「长寿」。)、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新娘进入大厅。进门时,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喜宴(时下颇流行中西合壁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礼服向各桌一一敬酒。)、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家门口送客,须端着盛香烟、喜糖之茶盘。)、闹洞房(新人被整之灾情大小,端视新人是否曾在其他的婚礼上戏弄别人,或平素待人够不够忠厚等。)、三朝回门(在婚后第三天,新妇由夫婿陪同下,带备烧猪及礼品回娘家 祭祖,甚至小住一段日子,然后再随夫婿回家。)。有此可以见到我国文化的繁琐,但不要以为繁琐是我国婚礼的特有特征,其实,不同国家虽然有不同的婚俗,但从繁复的细节与用品的喻意,都可见对婚姻的尊重和期许无分国界。在西方国家中,婚礼时有旧(Something Old)、新(Something New)、借(Something Borrowed)、蓝(Something Blue)等习俗。旧是指母亲传下来之婚纱,头饰或首饰,代表承受美好的一切;新是指朋友送的礼物如裙子,饰物,象征新的生活;借是指可向任何人借东西回来,据说从富裕亲友借来金或银放在鞋内,象征带来财运;蓝是指新娘的一些小饰物或花束用蓝色,意味着新娘的纯洁及贞洁。而在进行婚礼时,西方亦有大量的习俗。比如,在结婚时新娘总要带着一方手帕,西方人认为白手帕象征好运。根据民俗说法,农夫认为新娘在磨擦婚当天所流下的泪能使天降甘露,滋润家作物。后来,新娘在新婚汉天流泪,就变成她将有幸福婚姻的好兆头。而在婚礼典礼时,新娘总是站在新郎的左边,据说,古时候,盎格鲁撒克逊的新郎必须保护新娘子免得被别人抢走。在结婚典礼时,新郎让新娘站在自己左边,一旦情敌出现,就可以立即挥出配带于右边的剑,吓退敌人。在进行结婚晚宴时,要特别定制结婚蛋糕,根据历史记载,自罗马时代开始,婚礼结束时,人们会在新娘头上折断一条面包的材料----小麦象征生育能力,面包屑则代表着幸运。新人必须以糖霜,就形成今天的结婚蛋糕了。由此可见,西方的婚俗并不比中方简洁。 其次是在服装方面。在进行婚礼不只是有仪式习俗需要遵守,在穿着方面也有讲究。中国传统婚礼进行时新郎和新娘具着红色的礼服,象征的吉祥如意,预示在结婚后日子红红火火。而西方的新娘则穿白色的礼服。自罗马时代开始,白色象征欢庆。1850年到1900年之间,白色亦是富贵的象征。到了本世纪初,白色所代表的纯洁意义更远超其他。西方认为白色与童贞有关。古罗马的新娘穿着白色的婚纱,蒙着鲜橙黄色的面纱,象征着激情的火焰。在西方的天主教传统里,白色代表着快乐;其他一些地区,白色在他们的婚礼和葬礼里指示各种各样的通路典礼和意义。例如,在安达曼群岛(Andaman Islanders),白色代表一种地位的变化。“传统”的白色结婚礼服,在早期是贵族的特权。在多利亚女王时代,大多数的新娘只能穿传统的国家服装,只有上层阶级才能穿代表权力和身份的白色婚纱。一直到近代,贵族阶级的特权消失以后,白色的婚纱才成为普通新娘的礼服。而相对于西方白色婚纱的历史,中国婚礼中的大红色的凤袍的历史则较简单。龙凤在中国的神话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龙主阳凤主阴,而阳则代表男子,阴就表示女子。因此新娘就用凤表示。所以在红色的礼服上绣着凤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还有就是在一些小的习惯上面,中西方的婚俗有相似的地方。例如,中国古代有抛绣球迎亲的习俗;而西方的新郎新娘在教堂举行婚礼后,会把手中的鲜花抛向空中,如果有人接到的话就预示着他将很快结婚。 中西方在婚俗上面有以上种种的差异,这和中西方人在思想思维的差异有直接的联系。中国人比较保守,喜欢热闹,思维较古板,所以在中国历史几千年的时间里整个婚礼的习俗并没有多大的变化。直到近代西方的文化传入以后,中国的传统文化才开始向西方转化,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任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礼仪。而中国人爱热闹的性格在中国传统婚礼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除了中西方都有的结婚晚宴以外,在中国的传统婚俗中,还有一个为新娘饯行的结婚午宴。其次在婚宴结束以后,新人的亲朋好友会去新房中闹洞房。认为在新房中越热闹,新人在婚后的生活越幸福。因此闹新房的成员们无不用所其极,用种种方法刁难新郎新娘。西方人的思想则比较开放,对于婚礼的要求也比较低,他们婚礼的高潮则是在教堂中:随着神圣的《婚礼进行曲》步入鲜红的地毯,娇美的新娘手挽着父亲捧玫瑰慢慢向新郎走去,新娘的父亲将女儿的手放在新郎的手上,将女儿的一生托付给你,所有人的目光注视着这对新人,幸福洋溢在他们的脸上。她是今天最美的新娘。 在神圣的教堂上空,他们的誓言在回荡,带上永结同心的婚戒,只到神父说:“你可以亲吻你的新娘了…… 结婚是一生的盟约,你是要为之坚守一辈子的誓言。 主耶稣说:上帝所配合的人便不可分开。 这一生一世的爱情,因为今天而完美。”然后新郎新娘或是去晚宴地点或是去渡蜜月,并没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种种礼节。另一个造成中西方差异的原因是中西方不同的宗教。中国是以佛教为主,而西方则是基督教为主的。所以西方的婚礼是在教堂中举行而主婚人则是神甫。中方的传统婚俗中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拜天地,拜了天地以后就算是礼成了。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 中国的婚礼就不同于西方,整个婚礼的主色调是红色,这也是中国的传统的代表喜气的颜色。这也就使婚礼变的喜气洋洋.在传统婚礼中,新娘一般穿着红色罗衣,头戴凤冠,上面还有一块红色丝巾.而新郎就穿着红色的长衫马褂,头戴红色大沿帽。新娘乘着大红花轿在后,新郎骑着马在前,随着红娘和迎亲队伍到新郎家中拜堂.双方家长坐在上堂,而新郎新娘在下堂成婚.整个婚礼由司仪主持,在他的指挥下,新郎新娘一拜天地,下拜高堂,然后夫妻对拜,送入洞房.闹洞房是婚礼的高潮,新娘先回洞房等待新郎,而新郎就在外招待客人,酒足饭饱后,新郎在一大堆人的簇拥下来到洞房.众人就开始闹洞房了,新郎新娘在大家的起哄下做各种游戏……这样整个婚礼就在一片笑声中结束了。
By stud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wedding, I underst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Western wedding is pure romantic, and China is happy wedding; Western wedding is feeling valued, and China values the ceremony. In the West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customs, have also formed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wedding customs. Though, have different customs, but no matter where the wedding was all full of blessings and laughter. Wedding days are often considered the most important day of many people’s lives. For this reason alone, throughout the past and into modern day, numerous customs and superstitions have developed around the wedding event, in hopes of creating ‘The Perfect Day!’ A very common custom still honored today is in reference to a time-old saying, ‘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 something borrowed, something blue, and a silver sixpence inside your shoe’. So old is this that tracing it back to its origination is nearly impossible. Some contribute it to Victorian times, others say it is even older than that. The ‘old’ is believed to be the friends and family attending the wedding. The ‘new’ is represented by the couple themselves, as a ‘new’ union. The ‘borrowed’ is something from the families that is to be returned, such as the bride's wedding dress, or the veil, borrowed from her own mother. Something ‘blue’ is often interpreted to represent the bride’s virginity, as in the opposite of red, which throughout time has come to represent a woman of many men. Modern day brides often wear a bit of blue material tucked out of sight. The sixpence can be any form of money, tucked into the bride's shoe, this to bring wealth, both in monetary means and love, to the union.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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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婚姻关系的缔结及其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国际私法上,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采用上述各种连点而依不同情况予以适用的混合制。①由于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上香港采取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 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实行结婚注册制和结婚仪式制相结合的方式。香港关于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凡在香港结婚不论当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应适用香港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缔结问题的规定,在立法上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从字面上来说,仅可作如下解释:第一,它只规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并非该条款所调整的范围。第二,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第三,该一条款实际上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婚姻缔结地”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②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不能绝对地把它作为处理所有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未能实践中,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有一系列相关批复和文件。③这些文件和批复的主要法律精神是:⑴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⑵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允许双方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适用我国婚姻法。如果外国人具有同一国籍,则允许他们办理领事婚姻,适用外国法,但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该婚姻关系不为我国承认。⑷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规定,依婚姻缔结地法。④由于《民法通则》第147条未能完整而精确地概括我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现在立法问题上的具体问题是: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作不同规定。因香港的《婚姻条例》和大陆的《婚姻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最明显的就是对法定婚龄的规定,香港的《婚姻条例》规定,16岁以上的男女即可结婚;而大陆的《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因此,香港居民在16岁时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结婚,大陆法院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对于16岁的香港居民与大陆已达到婚龄的中国籍公民结婚(在大陆),是否有效?这时应适用大陆法还是香港法?笔者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各自属人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应过于考虑他们的属人法是否存在抵触。对香港居民适用香港法,对大陆公民适用大陆法规定的条件,从而认定其有效。 因此,在处理大陆中国公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结婚问题,要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世界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严,而对形式要件则规定得比较宽。考虑到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毕竟是一国之内的区际冲突,所以对于大陆公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结婚,其实质要件应适用以婚姻缔结为主,辅以当事人属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应适当放宽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就视为有效。关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是关于“同居”的法律地位问题。对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各国的态度大不一样。如在美国,同居者视为“推定配偶”与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样受到保护。英国1975年的《家庭与扶养法例》中规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内。《婚姻法》修改之前,我国大陆对同居者则在不同时期内区别对待,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两种情况,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有详尽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后,“同居”有二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在最高法院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意义的“同居”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等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此行为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准予当事人离婚和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别见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第二种含义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对这种“同居”而产生的纠纷,最高法院在法释(2001)30号中的第5条、第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按具体情况分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我国对“同居”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香港,“同居”被认为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基于双方的合意发生的事实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契约。也就是说,“同居”在香港得到了认同。按香港法律,同居者不承担对方赡养或提供住所责任,同居者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允许女同居者申请照料所生子女的生活。所以对于同居问题,应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采取宽容的态度认可,这与大陆与香港的实际情况较符合。 第二是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根据香港的法律,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不合法婚姻。在香港无效婚姻的原因总括起来大约有如下几种:⑴缺乏当事人的合意;⑵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⑷重婚;⑸未达到法定婚龄等。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在1980年颁布时,对无效婚姻没有作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此类问题。主要是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有诸如重婚、当事人为禁婚亲,当事人犯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违背禁止结婚之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常常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时,考虑到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从避免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出发,规定上述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 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结婚一样,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及法律规定的不同,各国的离婚制度差别很大,特别是有关离婚理由,离婚方式的规定有很多不同,因此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冲突是很常见的。同时,离婚也必然涉及到离婚的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大陆和香港的离婚法律冲突问题也是如此。 按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实行诉讼离婚制,一切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而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而大陆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国际私法上,对离婚的管辖,往往采用住所地标准和国籍标准,适用的法律也是法院地法或属人法等。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香港、或结婚仪在香港举行并且结婚已满三年的,均有管辖权且适用法院地法。具体的范围是:⑴婚姻任何一方提了离婚时,必须是在香港定居的;⑵女方提出离婚的,申请离婚时必须居住在香港,并已定居三年;⑶妻子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香港当局递解出境;但丈夫在遗弃妻子前或递解出境前定居在香港的;⑷提出离婚申请时,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香港或被告居住在香港的;⑸结婚仪式在香港举行的。⑤ 大陆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多采取地域管辖的原则,凡婚姻缔结地或被告住所地(包括最后居住地)在大陆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如果同一案件,大陆和香港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在大陆起诉,一方在香港起诉,则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双方当事人依法协议选择大陆(香港)管辖法院的,香港(大陆)应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应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法院地位。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大陆法院与香港法院平等协商妥善解决。 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涉及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责任的分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消偿以及法定的救助义务等。离婚的效力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包括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离婚判决在身份方面的效力,离婚判决在子女教养、监护及夫妻间抚养的效力等问题。 关于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大陆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其判决的生效时间应按民诉法的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曾作法民复(1990)12号批复: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裁定生效的时间,即为判决生效时间。这一规定,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适用的一种具体体现,显然适用于大陆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确认。根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实行两级终审。香港区域法院行使初审裁判权、高等法院则行使终审裁判权。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的程序。一个离婚案件须经两次判决。第一次判决为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月后,法院作出最后判决,这就是正式判决,正式判决既可以改判临时判决,也可以与临时判决相同。当事人对正式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要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关于离婚判决在身份方面的效力,离婚判决在子女教养、监护及夫妻间抚养的效力问题上,笔者认为,也应以法院地法为准。至于离婚程序方面的规定,凡在大陆离婚的,依大陆法规定,凡在香港离婚的,依香港法规定。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就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夫妻关系属于婚姻效力的范畴,同时也是离婚后果所必须涉及的问题。所以,有关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也是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权,同居之义务、扶助义务、贞操义务等内容。⑥有关涉外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大陆,除了《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的“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此条的司法解释外,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条规定所说的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既可以是被扶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也可以是抚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还可以是法院地法。总之,是要选择对被抚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所以,对于涉港案件的夫妻人身关系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可参照此执行。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结婚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私法上,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最先考虑的是夫妻财产制是否允许当事人意识自治和对动产、不动产是统一适用一种准据法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以及当事人的属人法原则。 在我国大陆,没有解决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主要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同时也承认了婚姻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夫妻财产的共有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共同分割财产的权利。但这种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从2001年4月修改的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兼合有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定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说明夫妻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香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财产在谁名下,谁就是财产的所有人。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争议时,当事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财产的所有人。 所以,凡涉及到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若当事人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婚姻缔结地法律,则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按财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对夫妻关系不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适用同一冲突原则,以便于法院及时处理涉外夫妻关系的纠纷。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可按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按与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为父母,子为子女,是基于子女出生或收养的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由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等三种方式,于是便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准据法。 1、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没有确定婚生地位的准据法,只在《婚姻法》中认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中出生或受胎的即为婚生子女,即子女是否婚生完全取决于父母的婚姻效力。香港主要是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法为决定其是否婚生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解决子女婚生问题的立法,已趋向于选择旨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准据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涉港的有关婚生地位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应顺应这种潮流,适用更有利地子女系婚生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以及无效婚姻受胎所生子女。国际私法上,把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叫准正。准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因父母事后婚姻而为的准正;二是以国家行为方式而为的准正(这种办法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使结婚成为不可能时,有助于解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三是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香港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采用父母婚姻缔结地法或者属人法来解决。我国大陆没有准正的立法规定,更没有分别规定各种准正方式的准据法。但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1988年9月19日《关于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函》和司法部公证司1989年6月23日《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的精神来分析,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本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适用被认领人住所地法或认领人住所地法。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以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而对收养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本国法、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香港的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国大陆的《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来看,我国大陆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因此,对于涉港的收养案件,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的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应适用收养行为地法。 综上,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课题,更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解决这些区际法律冲突,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操作,应着重我国的实际,参考国际私法的规范,以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结婚的条件(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1、 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英国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但从《婚姻诉讼法》第11~12条所规定的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无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可以间接地推出有效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女各为16周岁。 (2)未成年人初婚须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结过婚,则无须再经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绝同意,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授予同意。 (3)须经双方合意,并且双方均具有判断能力。在胁迫、误解或当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可宣告无效。 在苏格兰,未成年人结婚无须经父母同意。但北爱尔兰与英格兰、威尔士的要求相同。 2、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须达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均为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两国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达到法定婚龄并必须是经过双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国的法定婚龄比中国低,此外由于英国法定的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还规定在英国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初次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英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1)同性不能结婚。配偶须为异性,同性不能结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此处所指性别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即不能通过变形手术改变其性别而成为异性。但2002年12月英国已宣布,变性人在手术后可以同异性结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结婚。尽管英国法院承认境外缔结的重婚,但在国内禁止重婚。 (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三亲等(依罗马法亲等计算)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此限制包含姻亲关系及养亲关系。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方面,两国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较为突出的不同是中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类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而英国只是将一方患有传染性的性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这点不同可能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更为注重优生优育密不可分。 (三)结婚的程序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1)申请结婚注册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办理结婚注册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注册时,由双方向注册官提出,并填写结婚申报书。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注册处管辖区居住至少7日以上,才有资格向其申请结婚注册。关于身份和居住期限越受限,所需缴纳的费用就越高。(2)结婚公告 注册官应在婚姻注册处和结婚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公告期为21日。公告期少于21日须得到注册官的特别许可。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并经核实后,由注册官向当事人签发结婚许可证。当事人双方领到证书后,方可举行婚礼。但是,若当事人在领取证书后的3个月内未举行婚礼,则所提交的结婚申报书及所办理的手续全部作废。由此可见,结婚许可证并非结婚证。(3)举行婚礼 当事人必须获得结婚许可证后才能举行婚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举行婚礼的场所和方式的不同,可将婚礼分为法律婚礼、世俗婚礼、宗教婚礼以及特许婚礼四种类型。这四种婚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4)完婚 在英国,完婚时结婚的一个重要程序,除非婚姻双方在婚姻之后有过至少一次正常的性行为,否则不算完成结婚程序。至于双方婚礼之前是否有过性行为,并不重要。婚姻一方不愿与对方过性生活,或者性无能,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都会导致结婚程序不能完成。对此,对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撤销婚姻。 2、中国的结婚程序。中国实行登记婚,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在结婚程序方面,中、英两国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中国,由于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法定的夫妻。而在英国,由于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之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1、英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对于当然无效的婚姻来说,其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涉及社会和公共政策利益的。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1条规定,1971年7月31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于下列情形的,当然无效: (1)属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的婚姻,即使当事人对该亲属关系并不知晓。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即结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满16岁的。但是在婚姻缔结时,双方都定居在国外,如果该婚姻根据举行地法有效,则应当视之有效。 (3)不符合法定结婚程序的,即当事人结婚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特定要件。 (4)重婚的,即在婚姻缔结时,已有一方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之中。 (5)当事人双方非为异性的,即同性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6)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缔结婚姻时居住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无论这种多偶式婚姻是现实的或是潜在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须经法院宣告,即当然自始无效。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间均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2、 中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1、英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凡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 (1)由于任何一方没有能力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2)由于被告故意拒绝圆房而导致未能完婚。 (3)缺乏同意。任何一方没有做出有效的同意,不论婚姻的缔结是缘于胁迫、误解、心智不健全或是其他原因。 (4)该款是有关一方当事人精神错乱时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仍能给予有效之同意,其所缔结之婚姻不能依据上款之规定予以撤销,但由于这一原因,该方当事人并不适合结婚。 (5)在婚姻缔结时,被告患有传染性的性病。 (6)在婚姻缔结时,被告因非原告之原因而怀孕。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撤销该婚姻的效力。 第一,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由于可撤销婚姻仅违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所以,只有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第二,婚姻可撤销的排除。英国《婚姻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以下反对撤销婚姻的抗辩事由: 如果被告向法院证明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应以婚姻可撤销为由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明知它有权决定撤销该婚姻,却以他自己的行为使被告合理相信他不会起诉撤销该婚姻;发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对被告不公平。 2、中国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参考依据。.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两国的法律后果英国法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以判决形式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之后自始无效。但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认为是从未发生,但是在财产处理上,英国法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与离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中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财产处理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英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根据1996年《英国家庭法》,“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之程度”是唯一的离婚理由。并且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婚姻视为彻底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称该婚姻已经破裂;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声明的反省与考虑期已届满,而且提出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同时宣布:对婚姻破裂已经过反省且考虑了当事人对今后安排的要求,仍然认为婚姻已经无法维持。反省与考虑期为9个月,自法院收到声明之后的第14天起算。 1996年《英国家庭法》的第10条还规定了两种阻碍离婚的情形:婚姻的解除将给当事人或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且在此情况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对法院的阻止离婚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取消,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婚姻的解除将给阻止离婚令所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和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或者在此情形下(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错误的,法院将不予取消。 由此可见,对于离婚的限制或阻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利益有所损害时才适用,表明英国现行的离婚法一方面极大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地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2、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1、英国法律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应该首先考虑未满18周岁儿童的权益。这也是英国离婚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特别保护的另一表现。另外,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还应考虑到的标准包括: (1)财产来源。 (2)财产需求。 (3)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 (4)双方年龄和婚姻时间。 (5)残疾。 (6)贡献。 (7)品性。 (8)损失利益。 (9)自我谋生能力。 2、中国法律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4)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5)第4项之诉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五、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1、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夫妻一方向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费,使其配偶能够抚养自己和抚养子女,并能维持必要的家庭生活开支。如果是夫妻一方故意不提供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以督促对方提供抚养费。离婚后的抚养义务终止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离婚的夫妻抚养最长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而终止,若离婚后一方再婚,则终止抚养。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发布向配偶一方提供生活费的命令时要考虑以下情况: (1)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 (2)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 (3)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4)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存在时间的长短。 (5)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身体或精神缺陷。 (6)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作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作出的贡献。 (7)在请求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可能丧失的利益。 2、 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做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1、英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英国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一些因素:子女的经济需要;子女的经济来源;子女的身体和精神缺陷;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该子女正在接受的教育或训练的方式及婚姻双方希望子女接受的教育或训练的方式。法庭有责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考虑婚姻双方在可见的将来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及在可见的将来的需要、义务和责任等因素后公正地做出命令,使该子女享有如果婚姻未破裂其本可享有的经济状况,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法院可判令定期付款或整笔付款,或者要求具保付款。法院还有权下令夫妻任何一方转移财产予指定受益人或将财产交付予信托基金。在诉讼期间,法庭也可颁布中途或临时命令规定任何一方付抚养费作为紧急救济。 2、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则遵循以下原则:(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须的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5)第4项要求涉诉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此外,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父母对离婚后子女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二、 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 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2、 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自始无效。而《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看出,如前所述的通过收养方式形成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间,如婚姻关系被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姻法第10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等方式而使得双方间不再具有亲属关系,那么按照《解释》第8条,法院应判决其婚姻无效。同样,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其不违反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以结婚。而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把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区别开来的情况下,那么按上述条文规定,自然血亲关系的亲属间是否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解除其亲属关系,而使得其可以结婚或其已结婚有效呢?3、不同意婚不同意婚包括欺婚、虚假婚、胁迫婚、不适龄婚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口流动越来越大,在双方准结婚后,因为双方户口所在地相隔太远,所以实际情况往往是甲方从自己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如果甲制造了一个假的材料,到乙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而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甲结了婚,而后甲却以其材料是假的,双方无合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这属欺婚,现在很多工作单位都在分房等方面给予已婚者和未婚者不同待遇,有不少人就假借合谋结婚的形式得以享受分房待遇,这是虚假婚。还有进行人身荣誉、财产危胁以达到结婚目的,这是胁迫婚。除虚假婚、不适龄婚外,其他几种至少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往往是被侵权的结果,比如胁迫婚,欺婚等。他们往往是女方、被迫尽配偶的义务。如果把这些全部做自始无效处理,不保护无过错才应享受的配偶权利和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话,则无法体现法律实质意义。《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未到婚龄的,婚姻无效。”《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未到婚龄结婚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时,如双方当事人已满婚龄,则其婚姻有效,法院不得宣告自始无效。反过来,如“申请时”有一方未到婚龄,则法院应宣告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女方怀孕甚至已有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而实际上不适龄婚姻中,如女方已怀孕,则各方的申请宣告无效权归于消灭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孩子的出现使得各方不可能再恢复原状,视作婚姻从未存在过,这一点应仔细重新考虑,宜把已至婚龄和怀孕一起作为消灭宣告无效的诱因更为妥当。4、疾病婚《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主要是一些治疗难度较大且会遗传的疾病。把这种情况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其目的是为下一代及其配偶生命健康权考虑,让配偶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考虑,而没有考虑到主观善意和恶意的因素,比如甲和乙之间有着极其浓厚的感情,在准备结婚前甲被发现有某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为了有利于甲的治疗并让其度过幸福的后半生,乙自愿与甲结婚,并担起照顾甲的责任,并自愿不要孩子。这对甲来说,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生理上的病情治疗来说,都是极其有益的。而且对于乙,可以从对爱人的照顾与生活中得到幸福。反之,乙可能后半生生活中感到悔恨和遗憾。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损害到任何第三人利益。还比如,甲故意隐瞒其犯罪事实,在和乙生活了多年后死去。而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理由”的,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甲的亲属以“疾病婚”为由要求法院裁定婚姻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无效。那么乙在付出了大量心血,财物而甲死亡后,乙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向第三者追偿对甲的的侵权。上述情况下,如果未死亡,而乙因照顾甲而身心疲惫,反需要甲照顾时,甲却可以弃之不顾,不给乙治病。原因很简单,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甲没有法定义务照顾乙。这无论从俗理道德法理的实质正义还是以民法的保护私权的精神来看,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如果把这个案例不做自始无效处理的话,则在婚姻被法院撤销之前,甲和乙之间的关系按夫妻的权利、义务处理,甲和乙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但是,这么一来,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人就和普通人结婚的后果是相同了,如果甲有后代的话,则他们的后代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和危害,故简单地同意这类结婚不可行。故未偿不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生孩子的前提下允许结婚,并制定一系列的针对违反此前提的惩罚措施。应该认为,在承认现实基础上,把婚姻撤销前这段当事人间的关系视为通常婚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对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追求,而且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5、重婚重婚一般被认为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的。比如甲与乙结婚后,甲又与丙结婚。丙会被认为第三者插足,与甲的婚姻会判决无效,其权益得不到婚姻法保护,甲丙甚至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尤其是当甲属于现役军人的妻子时情况更是如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6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甲采取种种方法欺丙,隐瞒其与乙已婚的事,而丙又处于一个智力正常情况下无法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甲乙已婚的事实,并深信自己与甲的婚姻是合法婚姻状态中,则简单地判决自始无效,致使丙与其子女处于生活困境中,无法从甲得到和丙作为配偶已尽义务相称的补偿,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法条实际上充当了保护侵权者的角色。在丙知道自己与甲婚姻属重婚以前,单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在已受损害情况下,不能一概制裁,而不加以保护其应有的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如前所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算重婚了,这是典型的以表现形式规避重婚之名而行重婚之事。在此,我们要反思一下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问题。《解释》第7、10条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范围除胁迫婚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胁迫婚中已知前述,申请主体除受胁迫当事人外,应扩大到受胁迫方的近亲属。第7条把“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某一方或双方的近亲属,这个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着明显利用婚姻恶意进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比如甲欠乙大量债务,但甲不愿偿还,于是甲未到婚龄或与其有禁婚亲属关系的丙通过某种方式拿到结婚证。但并不从事实质的婚姻生活中,以到将采取适当时机再以未到婚龄,禁婚亲属关系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解释》仅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某一方或双方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故乙无权提出申请。于是丙可以在暗处处理子女自己的财产后,和甲协商留下证明双方同意把各自财产当作婚姻财产的书面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乙因婚姻关系取得甲一半财产,而甲偿债时却仅仅以甲在婚姻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这样大大减少了甲的偿债能力,因而损害了乙方的债权。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方明显地有着利用婚姻形式恶意逃避义务之目的,对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当事人”应当扩大解释。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思考在民法中,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分为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可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请求撤销还是变更,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而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事实及子女切身利益,不可能恢复原状。所以《婚姻法》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都纳入到自始无效范畴的做法不能很好地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文关怀。应该只把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几种情况归入自始无效婚。而把其他的归为可撤销,不具追溯力,即把当时双方在婚姻撤销宣告生效前的关系作为普通婚姻中夫妻间的关系处理。婚姻法是私法、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私法是以规范私人之间基本生活关系,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为目的法律,是有利法、是平等之法。因而婚姻法应以保护私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亲属权应有位置,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利益,调整社会秩序。而且,规定的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权益而制裁。正如陵孟德斯鸠认为“写这本书的目的就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精神是立法者的精神……。”①以想象的某种至善境域为借口,而对一件不是坏事加以禁止,这很有必要。②所以,立法者应保护和制裁并重,制裁应服务于保护。③体现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应尽量减少自始无效婚姻种类范围,而在可撤销婚中。也应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精神为目标,强调对善意的已尽配偶义务的无过错方、弱势方作为配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保护,这将使得可撤销的结果渐渐趋同于离婚的结果,英国学者甚至作出了无效婚姻制度已日益消亡的判决。行吗?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 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纁、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皂衣箧,表讫,�大囊表之,题检文,言:谒表某君门下。聘礼物凡三十种,各有谒文,外有赞文各一首。封箧表讫,蜡封,题用皂帔盖于箱中, 无囊表,便题检文,言:谒箧某君门下,便书赞文,通共在检上。礼物:案吕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禄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鸟、九子妇、阳燧。 以上这些礼物都要写上讨吉利的谒文,表明它一定的含义,这些谒文还表明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通典》五十八记载的是: 总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党。雁则随阳。清酒降福。白酒欢之由。粳米养食。稷米粢盛。蒲众多性柔。苇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须禄。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漆内外光好。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合欢铃音声和谐。九子墨长生子孙。金钱和明不止。禄得香草为吉祥。凤凰雌 雄伉合俪。舍利兽廉而谦。鸳鸯飞止须匹,鸣则相和。受福兽体恭心慈。鱼处渊无射。鹿者禄也。鸟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妇有四德。阳燧成明安身。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至于聘金,即纳征钱,是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汉官仪》说:“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汉书·王莽传下》说:“进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说:“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宋书·礼志》说:“尚书朱整议: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汉书·淮阳宪王传》说:“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这种状况不仅在王室贵族中定为礼制,而且在民间也蔚为风气。如《汉书·陈平传》中叙述:“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由此看来,这种“门面”无论如何不能不要。《后汉书·任延传》中所述的任延因骆越之名不懂嫁娶礼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两千多男女的年龄差异,为他们配对。“其贫无礼聘,令长史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这也是风俗不可违也。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如《汉书·西域乌孙传》说:“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潜夫论》三《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这种嫁娶侈靡之风在当时就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反对。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戴良,“嫁女,以竹方笥为严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还有前面说过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学而被人赏识、妻之以女的鲍宣在这方面作风也很好,其妻少君嫁过来时,装送资贿很丰厚,鲍宣很不高兴,对妻子说:“你生长于富豪之门,习惯于修饰、享受,而我是生活贫贱的,对这些礼实不敢当。”妻说:“我的父亲因为你品德作风好,才叫我嫁给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总按你的意见办。”鲍宣高兴地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志同道合了。”这位妇女就把华衣美服与侍从都退回娘家,换上布衣,和鲍宣一起归乡里。当然,在那种社会里像戴良、鲍宣这种人 是不多的。 在当时,闹新房的风俗已经兴起,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宜淫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据记载,汉代汝南有个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来祝贺,喝了许多酒。 他的一个叫张妙的朋友在闹新房时开玩笑,把杜士捆起来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悬于梁,杜竟一命呜呼了。 四、几种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多妻制颇为盛行,除正妻之外,还有小妾、少妇、傍妻、小妇、妾、下妻、外妇、傅婢、御平等许多名义,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汉书·元后传》:“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汉书·孔光传》:“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当时,如无子则买ae , 在民间也是寻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览》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风俗通》说:“陈留有富室,公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九十 岁还要买小老婆,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 这些情况,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如《汉书·王商传》:“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乱。 ” 《汉书·夏候婴传》:“颇尚平阳公主,主与父御婢奸,自杀。” 《汉书·侫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薨。”《汉书·淳于考传》:“许皇后姊孊为龙额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妾。”至于《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说:“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坐削中丘县。”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 娶小老婆,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否则,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即所谓“亲上加亲”。重亲可分三种:姻家恒为姻家,婚家恒为婚家,还有姻家、家互为的情况(指《仪礼士昏礼记》的说法,女氏称婚,婿氏称姻)。这种情况,按历史记载,多实行于王室、贵族,当然民间也有,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由于亲上加亲,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如《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后汉书·耿弇传》:“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 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从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 由于“亲上加亲”,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这并不是由于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这是马虎不得的,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 如《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来,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也是如此。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同姓联姻,并非不可,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如亲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 五、绝婚与改嫁改娶 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即离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礼法与贞节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个宗法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又可以看到在绝婚与改嫁改娶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是显然不同于宋、元、明、清等后世的。 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男弃其妇,这样做有许多原因:一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无子弃,绝世也”,这正是七弃(或七去)之一。《东观汉纪·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其实,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这实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汉朝的那个陈平,年轻时是个浪荡子,不事生产,他的嫂嫂看不过去,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如“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等,陈平之兄知道后,就逐其妇而弃之。人云,这种做法也符合七弃(或七去)之一:“口舌弃,离亲也。”其实,这也是很不公正的。这 正像后来刘备所说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犹可补,手足断安可续!”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枝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媵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 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谗口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桀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念令人不顾祸,入门著床,继嗣不育,纺绩织纴,子无女工,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儿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起,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婢,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婢,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脓血横流。婢病之后,姜竟舂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戟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口如布谷,县幡竟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残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 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家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就发生了这种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阗,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妾,抱爱子,安乐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明朝的婚姻制度规定,谈婚论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媒人参与。如果古代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决定好婚事后,都会相互之间在媒人的见证下写一个婚书。因为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重视伦理道德对于出轨很严厉。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学史,最绚烂的时代好象都是乱世。由上古的《山海经》传说,到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是可谓一时之盛,文化高峰。一旦秦始皇统一六国便有了‘焚书坑儒’,----汉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至清朝的’文字狱”和现代的诸如‘书报检查制度“等。往往潇洒如意者少,纵横天下者少,到是产生了不少诸如《思旧赋》一类的文章。其实就是当代也还有’文革‘;在台湾,李敖柏杨等也是把牢底坐穿了的人物。------文人?在这场历史和岁月的洪流中,或摇尾乞怜,或登堂入室;或隐于朝野,或慷慨赴死。看起来是一副无比壮丽的画卷:其实不论那一种结局和方式,都只能说是只有悲剧,没有喜剧。最后的一次文化的高峰应该是’五四”罢?本世纪80年代的思想界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曾经起过一些波澜,那时的文学也曾有与之呼应的东西萌现。不过注定是昙花一现。至此,就再也没有什么大动静。 读史使人明智。---咱们回来看明代。明朝统一天下后,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空前险恶,宋濂、刘基等著名文人先后黜杀----正统文学的沉寂,刚好成就了通俗小说和小品文的繁荣。这时候有些积淀已久的文化特征就很典型的显现了(主要是庸俗和委琐的一面)。而浸淫其中的文人们似乎也并不在意:或治世或出世,有寄情山水有平天下者----或兼而有之。形成了如繁华似锦,如日照群山;或艳丽或阴暗或平静淡泊的心理态势,林林总总光彩眩目。这些就是我们先天的胎里带来的气质。 看来政治险恶是一方面,社会风气与经济、文化也是和文学息息相关。不管那一个朝代,有才能得人必然寻求一个展示、发挥的空间。经世治国也好,诗文自乐也罢都是一个舞台。既是舞台,自然什么声音都应该有,不平之声更多。古人云:“不平则鸣”----当然“平”也可以“鸣”,只是似乎只有这“不平之鸣”更加复杂有味。 ----现在就没有’不平之鸣‘了么?no.中国要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恐怕还要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文学作为最能体现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与之相呼应的。对了,有一个唐朝的特例。说到唐朝的文化高峰,便大体可以看出:虽然仍是帝制的中央集权,但由于统治阶级的英明,国家实力的强大,民族自信心的空前膨胀,文化优越感也就水到渠成的具有高度。至今还可以从盛唐的诗歌中领略那种文学上的轻松愉悦的心态,这种心态的流露是真诚的,可以想见哪个时代文人门自由发挥的神姿。到了现代(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正走向类似“盛唐”的时代),民主和自由作为社会精神的核心,“德先生”和“赛先生’依然作为两面伟大的旗帜,更加切近人们的理想。但是,这可能需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不只是经济力量的提升。21世纪的中国是处于一个上升时期的历史阶段。在这段历史性的变革之中,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成为主旋律----文化亦步亦趋,狼狈不堪。在一个所有文化现象都得不到充分显现的时代,文学也同样不可能成为主角。 文学作为传达思想的艺术形式的功能被人为的淡化了。因为当今世界的当权者的有些做法并没有超脱“独尊儒术”的境界(包括所有国家)。民主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这决定文学作为一种物质性很弱的东西往往会被排除在社会核心之外。同样,作为文学的创造者,文人们也永远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依附于某种物质性的,实在的东西----如果不是强权,就是财富。这样文人门的独立性也永远具有局限性:所谓“书生造反,三年不成”,即是此因。 一部《中国文学史。明代卷》笼笼统统介绍了一个朝代或者几个时代的,文学和文人的命运。读书需要自己的眼睛----这些东西很难用某一个具体的名词来表达,这就好象是某种惯性:你的眼光往往来源于你身后的一种文化的传承和积淀。此上的杂感,可以想见,也并没有走出几千年来中国文人的路子。好在,现在毕竟不是写《思旧赋》的时代了。 唐朝前期马牧业兴旺发达,首先是与马匹在当时国防上的重要地位分不开的。唐朝立国之初,承隋末征战乱离之后,马政残败不堪,只有牝牡三千余匹,颇有西汉初年“天子不能具醇驷,将相或乘牛车”的景象。然而当时征战频仍,军队和馆驿交通都急需大量的马匹来充当战骑和运载工具。马牧业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唐初,统治集团在基本上稳定了国内局势以后,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消除边患。当时“突厥强盛,东自契丹、室韦,西尽吐谷浑、高昌,诸国皆臣之,控弦百余万。”〔(1)〕从武德四年开始,突厥不断骚扰唐朝边境。武德九年七月,突厥颉利可汗率精骑十余万,进寇武功,京师戒严。 面对突厥日益严重的军事压力,秦王李世民根据突厥“惟劲骑奔冲”的特点,主张加强军队骑兵的建设,用军事进攻的战略,彻底击溃突厥军队,一劳永逸地解决边患问题。 李世民即位伊始,就致力于军队的建设。武德九年九月,唐太宗召集诸卫将卒习武於显德殿,并说:“我不使汝等穿池筑苑,造诸淫费,农民恣令逸乐,兵士唯习弓马,庶使汝战,亦望汝前无横敌。”由于唐朝重视军队训练,不久“士卒皆为精锐。”〔(2)〕贞观三年,反击突厥的时机成熟,唐太宗遣派军队十余万,分兵六路,向突厥发起大规模的进攻。战争爆发后,代州道行军总管李靖亲率精兵,自马邑出击,一举袭破定襄城,颉利可汗狠狈逃遁。李靖随即选派轻骑兵一万,携二十日干粮,深入追击。“靖军逼其牙帐十五里,虏始觉,颉利畏威先走,部众因而溃散。”在这次反击战中,骑兵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自从灭亡了东突厥以后,对外战争基本上就从防御性的自卫战争,转变为进攻性的战争,由于军事战略的转变,就使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具有了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战争主要是汉族与“夷狄”之间的冲突。唐朝前期与突厥、吐谷浑、薛延陀、奚、契丹、高丽等,都发生过战争,尤其是和突厥、吐蕃、高丽之间的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持续时间长。要同这些善于骑射的游牧民族作战,就离不开骑兵。 第二,战场辽阔,长途奔袭。唐朝前期多次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远征。如贞观九年,唐军远征吐谷浑〔(3)〕”、贞观十三年唐朝出兵高昌〔(4)〕、天宝六年,唐将高仙芝率步骑一万人远征小勃律国〔(5)〕等,不仅以骑兵为主,而且从征步兵也自备私马。 在唐朝前期的战争中,为了缩短行军时期,提高进攻速度,增强攻击的突然性,唐军往往使用大量骑兵。杜佑《通典》记载的李靖兵法说,“诸大将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三分为奇兵。……”李靖兵法反映的是唐初军队兵种配备的情况。天宝元年,唐玄宗穷兵黩武,全国共有军队五十七万四千人,其中边镇兵四十九万人,战马八万余匹,分属十个节度使。如河西节度使赤水军幅员一千五百里,前拒吐蕃,北抗突厥,有兵三万三千人,马一万三千匹。其它如河东节度使大同军有兵九千五百人,马五千五百匹。横野军有兵三千人,马一千八百匹。骑兵在唐朝军队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正如恩格斯所说,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的主要兵种。” 第三,战争中普遍使用蕃兵蕃将。李渊在太原起兵时,军队里就有蕃兵蕃将。唐太宗开创了大量使用蕃将蕃兵的先例。贞观初年,“自突厥颉利破后,其余酋长至皆拜将军、中郎将,布列朝廷,五品以上者百余人,殆与朝士相半。”如突厥人史大奈、阿史那社尔、执失思力,铁勒人契bì@①何力等皆拜将军,领兵征战。到开元天宝时,使用蕃将有了更大发展,如安禄山、歌舒翰等蕃将都任节度使,手握重兵,坐镇一方。陈寅恪先生说:“玄宗后半期,以蕃将代府兵,为其武力之中坚。”〔(6)〕 蕃兵也经常被征调。如贞观八年,西海道行军大总管李靖率突厥、契bì@①之众击吐谷浑。贞观二十一年,kūn@②丘道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社尔、郭孝恪发铁勒十三部及突厥精骑十万征龟兹。永徽二年,弓月道行军总管契bì@①何力与梁建方征调秦、成、岐、雍州府兵三万及回纥兵五万骑,平西突厥贺鲁叛乱。 蕃将蕃兵在战场上,只有和战骑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乾元二年,唐将李光弼在河阳战场上抗击史思明叛军,他命令蕃将论惟贞部投入战斗。论惟贞说:“贞,蕃将也,不知步战,请铁骑三百。”〔(7)〕可见蕃将在战争中是离不开战马的。 唐军在战争中,骑兵部队担负攻击、牵制、迂huí@③、侧击等多方面的作战任务,因此,战马损失也很严重。如贞观十九年唐军征高丽,“初入辽也,将士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及还,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驮及战马死者十七八。”〔(8)〕龙朔二年,左武卫大将军郑仁泰率轻骑一万四千人讨伐铁勒,“至仙萼河,不见虏,粮尽而还,值大雪,士卒饥冻,弃捐甲兵,杀马食之,马尽,人自相食,比入塞,余兵才八百人。”〔(9)〕 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所以能够坚持数十年之久,并且不断取得胜利,扬国威于境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唐朝有一支称雄于世的强大军队。而空前发达的马牧业为其提供源源不绝的大量高质量的战马,为军队保证了坚强的战斗力。由于战争对战马的依赖,也就为唐朝发展大规模国家监牧养马和民间养私马,繁荣马牧业生产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朝发达的馆驿交通需要大量的驿马 唐朝前期国家疆域广大,“东极海,西至焉耆,南尽林州南境,北接薛延陀界;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10)〕为了满足当时国内外交通的需要,唐朝建立了完备的馆驿制度。从长安通往全国各地的主要交通线上,每隔三十里设一馆驿,以传送公文,迎送来往官吏。当时唐朝有馆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驿二百六十所,水陆相兼驿八十六所,依照馆驿在交通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等级供给一定数量的驿马。按规定京师都邑亭驿配马七十五匹。诸州县馆驿配马分为六等,一等六十匹,二等四十五匹,三等三十匹,四等十八匹,五等十二匹,六等八匹。地形险峻,道路崎岖和江南岭南等地区不宜大马奔驰,配备蜀马。 同时,唐朝还有递驮制度,需要使用大量马匹。《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 “凡亲王入朝,皆给车牛驮马,车牛六十乘,驮马一百匹。若大妃回来,加车牛二十乘,马二十匹。别chì@④追入,给马六十匹。内外百官家口应给递送者,皆给人力车牛。一品,手力三十人,车七乘,马十匹,驴十五头,二品,手力二十四人,车五乘,马六匹,驴十头,三品,手力二十人,车四乘,马四匹,驴六头,四品五品,手力十二人,车二乘,马二匹,驴三头,六品七品,手力八人,车一乘,马二匹,驴二头,八品九品,手力五人,车一乘,马一匹,驴二头。若别chì@④给递者三分加一,家口少者,不要满此数,无车牛处,以马驴代。” 唐朝军队出征,所经州县要提供递驮。开元三年,朝廷以左羽林大将军郭虔guàn@⑤兼安西大都护四镇经略大使。”虔guàn@⑤请自募关中兵万人诣安西讨击,皆给递驮及熟食,chì@④许之。”〔(11)〕胡三省《资治通鉴》注释说:递驮者,沿途递发马牛驴,驮运兵器什物也。 驿马用途日益广泛。李肇《国史补》说:“杨贵妃生於蜀,好食荔枝。南海所生,尤胜蜀者,故每岁飞驰以进。”谢枋得《注解选唐诗》说:“明皇天宝间,涪州贡荔枝,到长安,色香不变,贵妃乃喜。州县以邮传疾走称上意,人马僵毙,相望於道。”由于滥用驿马,驿马耗损也非常严重。玄宗时,河南府官在“奏论驿马表”中称诉:“今月一日中使魏光胜至,伏奉手诏,当管每驿更加添鞍马,不得停留往来使命者,优以所到邮传以备急宣。臣某中谢,伏以当府重务,无过驿马,臣到之日,唯此是图,虽牧市百端,死损相继。盖缘府界阔远,山谷重突,自春多雨,马蹄又软,驰驱石路,bì@⑥踣实多。比于陕虢以西,以汝郑等处,道路稍异,日夜倍忧。又西自永宁,东自汜水,南到临汝,北达河阳,正驿都管一十六所,常加慎备,动以久缺,此皆臣无政术,上轸圣心,@⑦地局天,不足所处。臣今分遣吏,稍加价钱兼令外求,冀免有缺。”〔(12)〕河南府这封论奏驿表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驿马的高度重视和驿马在交通中的重要性。 唐朝重视马政建设大规模发展国家监牧养马 马牧业是保障唐朝强大国防军事力量和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同唐朝兴衰休戚相关,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马牧业。尤其是唐太宗、唐玄宗为唐朝的马政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贞观初年,唐朝把隋朝遗留在长安东北赤岸泽牧场的三千匹牝牡马迁移到陇右,创建了国家监牧基地。 唐朝为了发展国家马牧业,建立了规模宏大、组织严密的马政机构和监牧制度。《唐六典》载: “太仆寺,卿一员,从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上。卿之职掌邦国jiù@⑧牧,车舆之政令,总乘黄、典jiù@⑧、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监牧之官属。少卿为之贰。凡国有大礼及大驾行幸,则供其五辂属车。凡监牧羊马所通籍帐,每岁则受而会之,以上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丞四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府十七人,史三十四人,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 “凡马五千匹为上监,三千匹以上为中监,以下为下监。凡马牛之群以百二十,驼骡驴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长牧尉。补长以六品已下子、白丁、杂色人等为之;补尉以散官八品已下子为之。品子八考,白丁十考,随文武简试与之。凡马有左右监,以别其粗良,以数纪其名,而著其簿籍。细马之监称左,粗马之监称右。其杂畜牧皆同下监,仍以土地为其监名。凡马各以年名籍之,每岁季夏造,至孟秋,群牧使以诸监之籍合为一,常以中秋上于寺。诸牧别立南使、北使、西使、东使以分统之。” 唐朝政府颁布律令,从法律上保护马牧业发展。《唐律疏议》中的jiù@⑧库律规定: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亡,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徙三年,羊减三等。”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也准此。” “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给程以访,过日不获,估而征之。谓给访限百日不获,准失处当时作值征纳,牧子及长官各知其半,若户奴无财者,准铜依加杖。” 《唐律疏仪》中贼盗律规定: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开元二年六月chì@⑨:“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13)〕 唐朝前期,统治集团慎重选拔任用马政官员。唐初宰相长孙无忌认为“群牧事重,委在长官。”开元三年,唐玄宗chì@⑨令:“诸道牧监有缺紧要者,委本使司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如非其材,所由科贬,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14)〕,因此,从贞观至开元,出现了张万岁、王毛仲、牛仙客等堪称能吏的马政官员。唐朝宰相张说撰写的《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说:“大唐接周隋乱离之后,承天下征战之弊,@⑩括残烬仅得牝牡三千,从赤岸泽徙之陇右,始命太仆少卿张万岁葺其政焉。而奕代载德,纂修其绪,肇自贞观,成于麟德,四十年间,马至七十万六千匹。置八使以董之,设四十八监而掌之。”〔(15)〕张万岁经营马政的建树,到宋朝仍受到宋仁宗的赞誉:“唐用张万岁典马政,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16)〕王毛仲,娴习弓马。开元初,为内外闲jiù@⑧兼知监牧使,”部统严整,群牧@⑾息,遂倍其初。@⑿粟之类,不敢盗窃,每岁迥残,常致数万斛。不三年,扈从东封,以诸牧马数万匹从,每色为一队,望之如云锦。”〔(17)〕县吏出身的牛仙客,“清勤不倦,接待上下,必以诚信。”开元中历任太仆少卿、太仆卿,政绩显著,〔(18)〕开元二十四年擢登相位。唐朝前期马政修举,与统治者认真选用马政官吏这一点是分不开的。 唐朝建立了马匹的医疗制度和机构。唐朝太仆寺设有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尚乘局有兽医七十人,太子仆寺有兽医二十人。其兽医人数之多,在唐代以前是罕见的。地方州县也设有兽医机构和人员。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须疗养有法。陇右监牧也设置病马坊:“内jiù@⑧马每年有@⒀者、病者、老者、疲者,择其不任者,以颁诸坊,则必倭之、艾之、行之、节之,俟其跳梁,俟其充脂而后入之。”〔(19)〕 唐代的兽医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经验,并撰写了兽医著作。值得特别提到的是唐朝人李石著作的《司牧安骥集》,这是一部学术价值很高,影响深远的名著,不仅为当代所重视,而且在宋、明两朝,还曾经作为官版印刷,广泛发行,甚至传到国外。明神宗万历二十三年,日本人翻译出版了这部名著。今天,《司牧安骥集》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兽医著作,仍受到科学研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唐朝前期重视改进中国马匹的品种,提高马匹的素质。贞观初年,同州剌史宇文士及在当地发现一匹隋朝开皇年间从大宛进献的名马流落在民间,“老于朝邑市面家挽@⒁,鬃尾焦秃,皮肉穿穴。”这匹马被送到京师时,唐太宗亲自到郊外长乐坡迎接,并派人精心调理,“饲以钟乳”。后来此马产下五匹马驹,长大后都成为骏马。 唐朝通过对外马匹贸易,从境外引进大量品质优良的马匹。唐朝前期,唐太宗、唐高宗都曾多次派人到境外采购马匹。开元年间,唐朝每年从突厥买马三、四千匹。开元二十四年买马达一万四千匹,付给马价绢五十五万匹。《资治通鉴》卷二一三说唐玄宗“每岁@⒂缯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且为监牧之种,由是国马益壮焉。”《太平广记》韩干篇记载说:“开元后,四海清平,外域名马,重译叠至,然而砂碛且遥,蹄甲多薄。玄宗选其良者,与中国之骏,同颁马政。自此,内jiù@⑧有飞黄、照夜、浮云,五方之乘,奇毛异状,筋骨既健,蹄甲皆厚。”刘禹锡《伤我马词》说:“初,玄宗羁大宛,而尽有其名马,命典牧以时起居。洎西幸蜀,往往民间得其种,而蕃马故良,毛色者率非中土类也。” 唐朝周边国家和地区经常给唐朝进贡,贡献的礼品中往往有大批的骏马。如高祖时,康国献马四千匹。贞观四年,龟兹献名马。贞观十一年,jì@⒃宾国遣使献马。贞观十七年,薛延陀献马五万匹。长安二年,吐蕃遣使献马千匹。贡献来的马匹。许多是珍贵的良种名马,如康国马,体格特别高大壮硕,“今时官马,犹是其种。”〔(20)〕 私人养马业兴盛繁荣促进了唐朝养马业的全面发展 唐朝前期马牧业的兴旺发达,是与当时民间盛行私人养马和社会尚武的风气分不开的。我国古代自从晋朝永嘉之乱,“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21)〕“游牧民族开始入主中原,形成汉夷杂居。如果从西晋末年永嘉年间算起。其间十六国时期就有一百三十六年。接着,元魏统一黄河流域,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延续至隋末唐初,又复三百多年,因此,北方社会的生活习俗深受胡俗的影响,与秦汉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变迁。杜牧《樊川集》载《唐故范阳卢秀才墓志》说,卢秀才名霈者,“自天宝后三代,或仕燕,或仕赵,两地皆多良田畜马。生年二十,未知古有人曰周公、孔夫子者,击球饮酒,马射走兔,语言习尚,无非攻守战斗之事。”《旧唐书》李珙传说“李珙,山东甲姓,代修婚姻,至珙,不好读书,唯以弓马为务。”《新唐书》王难得传说“王难得,沂州临沂人,父恩叔,少隶军试为太子宾客,难得健于武,工骑射。”……由于社会风气的薰陶,唐朝贵贱士庶尚武成风,酷爱骑马,为私人养马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代妇女骑马之风也很盛行。《新唐书》车服志说:“初,妇人施mì@⒄lí@⒅以蔽身,永徽中,始用帷帽,施裙及颈,坐担以代车。命妇朝谒,则以驼驾车,数下诏禁而不止。武后时,帷帽益盛,中宗后,乃无复矣。宫人从驾皆胡帽乘马,海内效之,至露髻驰骋,而帷帽亦废,有衣男子衣而@⒆,如奚、契凡之服。”因为骑马,贵族庶民都喜好胡服胡帽,“其后安禄山反,当时以为服妖之应。”〔(22)〕天宝时,杨贵妃每骑马,则大宦官高力士执辔授鞭。外戚杨国忠“有时与虢国并辔入朝,挥鞭走马。”〔(23)〕《全唐诗》花蕊夫人《宫诗》描写宫女初学马术的情景说:“殿前宫女总纤腰,初学鞍骑怯又娇,上得马来才欲走,几回抛kòng@⒇抱鞍桥。” 唐朝政府禁止工商人骑马。“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24)〕但是禁令只是一纸空文。“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恣其乘马,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最为僭越。”〔(25)〕 由于马匹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需要,唐朝私人养马极为兴盛,是唐朝马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族官僚饲养大量私马。唐太宗子越王李贞“在蔡州,数奏免所部租赋以给人心,家僮千人,马数千匹。”〔(26)〕太平公主在开元初被诛时,“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於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27)〕官僚裴冕“性本侈靡,好尚车服及营珍馔,名马在枥,直数百金者常十数。”〔(28)〕《新唐书》兵志载:“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皆以封邑号名为印自别,将校亦备私马。议谓秦汉以来,唐马最盛,天子又锐志武事,遂弱西北蕃。” 贵族官僚为了设置私人牧场,大肆侵占国家和农民的土地。为了抑制土地兼并,天宝十一年玄宗chì@④令:“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以上、十顷以下,其有余者仰官牧。”〔(29)〕唐朝规定,每匹驿马国家配给牧地二十亩,按此标准计算,则两京五百里内私人可以占有养五十匹马的熟地。 唐代民间富人也大量养私马。“盘禾安氏有马千驷,怙富不虔。”〔(30)〕《太平广记》于远篇说:“邺中富人于远者,性奢逸而复好良马,居第华丽,服玩鲜洁,拟于公侯之家,常养良马数十匹。” 唐代农民养私马。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农民普遍要服兵役,唐朝规定,府兵被征点服役,所需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均须自备。《唐六典》兵部载:“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善弓马者为越骑团,余为步兵团,主帅以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唐朝规定,战马由官府给钱购置或供给监牧马,后来“诸州府马缺数稍多,既合官填,复须私备。”〔(31)〕因此,唐代农民也普遍养私马。 唐代空前繁荣的社会经济为私人养马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唐六典》太仆寺记载了官马每天的饲料数量。闲jiù@⑧马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六勺。监牧马春冬季节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二合。而唐代官奴婢的口粮标准则为:“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二升五合,中男给二升。〔(32)〕唐代养马正是所谓“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如没有发达繁荣的社会经济,要产生这样盛大规模的养马业是不可能的。 为了发展社会马牧业,唐朝政府制定了一些鼓励民间私人养马的政策。唐朝初年,魏元忠上疏要求朝廷支持发展民间养私马。他说:“师行必籍马力,不数十万不足与虏争,臣请天下自王公及齐人挂籍之口,人税百钱。又驰天下马禁,使民得乘大马,不为数限,官籍其凡,勿使得隐。不三年,人间畜马可五十万,即诏州县以税口钱市之,若王师大举,一朝可用。”〔(33)〕魏元忠的疏奏,得到唐高宗的重视。唐玄宗即位后,在积极发展国家监牧养马的同时,也重视发展私人养马,并革除了一些妨碍私人养马的弊政。唐初武德时,就实行按资产多少,把户分为三等,不久改为九等,按户等交税。官府定户等时把私人养的马也作为资产,私马多户等就升高,户税也增加负担,从而挫伤了农民养私马的积极性。同时,州县有邮递军旅之役,官府总是加在养私马户人家。“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34)〕这对养马户来说,更是一种灾难。唐玄宗针对“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骑射之士减曩时”的情况,于开元九年下诏规定:“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上,免贴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若要须供拟,任临时率户出钱市买。”〔(35)〕唐玄宗提出的改革措施,减轻了养私马户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农民养马积极性,促进了唐代马牧业的发展。天宝十五年,安史叛军攻入长安。唐太子李亨“至彭原,又募得甲士四百,率私军以助军。至平凉郡,sōu@(21)阅监牧公私马,得数万匹,官军益振。”〔(36)〕建中元年,唐德宗在战乱之后,仅在关辅地区一次就市马三万余匹。由此可见,唐朝前期私人养马业是何等的兴旺发达。 综上所述,唐朝前期马牧业空前繁荣发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来说,是由于马匹在国防军事、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唐朝统治者高度重视马牧业生产,为此组织和制定了系统完整的马政机构和制度,建立了规模宏大的监牧基地,大力开展对外马匹贸易,采取了鼓励养私马的措施和政策;从客观上来说,自西晋末年起大量游牧民族迁徙内地,带来了塞外习俗和畜牧生产的经验技能,并在北方汉人中获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