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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产品检测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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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产品检测相关论文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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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检验检测论文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概述了白水县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与对策,为县域设施蔬菜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对策

陕西省白水县地处渭北高塬北部,近年来,该县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猛,是农民经济增收的又一支柱产业。然而,化肥、农药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设施蔬菜过量施肥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1存在问题

1.1化肥施用量严重超标

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环境指标规定,农业化肥施用强度≤280kg/hm2,而白水县30户菜农的化肥施用强度最高为1875kg/hm2,最低为928kg/hm2,平均可达1454.3kg/hm2,是国家规定指标的5.2倍。

1.2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使用

由于被调查的西固镇王河村属无公害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加之有蔬菜专业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在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但目前仍有2%~3%的菜农在使用甲拌磷、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1.3忽视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到农产品收获的天数,可保证收获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种农药因其特性和降解速度不同,加之各种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不同,施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也有所不同。相当一部分菜农对这一常识掌握不全,为了保证杀虫、杀菌效果轮番使用,为了抢市场,喷药后急于上市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寄希望于菜农守住农药安全间隔期成为保障蔬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危害

2.1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

农民长时间盲目施肥、滥施化肥,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化肥中的营养元素经地表径流和淋溶作用进入水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氮肥的流失还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导致硝酸盐含量升高,特别是蔬菜施用硝态氮肥,可使蔬菜中积累大量硝酸盐,硝酸盐在蔬菜储存过程中又可还原为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当大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NO2-)+胺、亚硝基胺、次生胺致癌,并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出现“种瓜瓜不甜、吃菜菜不香”的现象,影响人体健康。

2.2不规范使用农药的危害

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环境及农产品的污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农药在田间使用后,除少部分附着在作物体表外,大多逸散在大气中或降落在农田土壤中;大气和土壤中的农药,随着雨水的冲淋,又会进入邻近的水体;附着在作物体表的农药及进入土壤中的农药,又可被作物吸收而进入作物体内及农产品中。

3措施与对策

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创造有利于蔬菜丰产、丰收的生态环境。

3.1建立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

农技推广部门应指导菜农按照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的肥料标准(NY/T394—2000),科学合理施肥。

3.2制定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

让菜农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标使用农药和过量施用化肥现象,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3防止化肥、农药污染

一是针对蔬菜生长发育的特点和需肥规律,在温室内采土化验,按照生产绿色无公害蔬菜肥料使用标准进行科学施肥,减少因过量施肥对作物、土壤和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是认真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依据各种农药的残留动态,确定各种农药在不同蔬菜上允许使用的次数、用量及安全间隔期,降低农药残留量。

3.4充分发挥蔬菜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通过专业协会、合作社,向菜农推广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抓好对菜农的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协会与大、中型农资企业,供货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农民提供放心的农资产品,指导农户在农药使用的关键时期选择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进行统防统治,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

3.5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让农资经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禁用、限用农资产品的有关规定销售农药、化肥,形成从“田间-市场流通-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让高毒、高残留农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藏身之地。

3.6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管理,有效保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监控,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把农产品质量关,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蔬菜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县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对农产品生产中的环境进行监测和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的职能,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

绿色贸易壁垒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对策摘要]在我国加入-.$后,发达国家纷纷采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来阻止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从而使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创汇受到极大影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提升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水平及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标准化品牌发展战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影响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日益发展,各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已形成,并对世界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绿色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贸易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境保护公约、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志等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即是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较强的生产商或消费者,对其他国家不符合其环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歧视。目前,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方面,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环境标准和法规。是指一些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对环境中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阈值制定苛刻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如欧盟近期全面启动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制,要求进入其成员国的产品达到其规定的环境标准。’、卫生及植物检疫制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食品法典》,对!()种食品的卫生指标及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进口。*、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一种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其生产、使用、消费、回收的过程也符合环保要求,环境标志既是全球绿色消费浪潮的产物,又反过来引导绿色消费,如:全球认可经有机食品联盟认定的“有机食品”标志,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各省推出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调查表明:+),的美国人、)&,的德国人在购买食品时考虑是否有绿色产品标志,甚至愿意多花!&,的费用来购买绿色产品,发展中国家开展绿色环保认定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因而存在着较大困难,不少商品往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成本内在化要求与绿色补贴限制。成本内在化要求生产者将环境退化及治理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较低,暂时无力承担治理污染的所有费用,因而被认为给予了其出口商品以隐含的补贴。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时为了扶持民族工业的成长,对环保产业或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西方国家认为无论是隐含或公开的补贴均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需要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就曾以环保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过反补贴诉讼。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由于其具有合法性和隐蔽性、歧视性和不公正性、广泛性和关联性,时效性和发展性等特点,在加入!"#后,取消关税壁垒、配额限制,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已成为各国出口贸易中使用的最通用的有效手段,这一手段的使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贸易出口,构成了天然屏障和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特点%$&合法性和隐蔽性。按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文件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遵循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同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下,可以实施贸易的环境控制,因此,从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看,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间接非关税壁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进口国往往以卫生、检疫等多项指标超标为名,提高进口的门槛,实际是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有时两种动机交叉,因而要明确甄别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不公正性。由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通常成为牺牲品,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所欠的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水平的承受能力的现状,对各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产品规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也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往往这些市场准入规定过于复杂化且经常变化,违背国民待遇的原则,制定时也实施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出口国商品难以进入,进口国很容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施贸易制裁,另外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给进口国进入市场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也容易发生争议,拖延时间,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广泛性和关联性。绿色贸易壁垒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包括中间产品、制成品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各种添加剂等等,绿色贸易壁垒往往会有连锁反应,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另一个国家,如$))*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用了类似的措施。%+&时效性和发展性。近几年来,绿色贸易壁垒的时间效应不断加强,实施方通常随着贸易伙伴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出不断加高和拓宽的趋势,如:日本近年来对大米进口检验的理化指标从$))(年的’,多项增加’,,,年的$,+项,西方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含量限量指标已降至几年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从静态的角度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非常明显,几乎涉及到我国外贸所有的出口领域,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0,价值高达几百亿元。这主要的原因有二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及苛刻的环境、品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使我国农产品难以进入到国际市场参加公平竞争,丧失了其它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信任度。如:$)))年*月1’,,,年$月的六个月内,美国234扣留了5(+批我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杂质、食物卫生、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色素等含量超标。$))+年以来,我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到美国,欧盟也以氯霉素等药物含量超标为由,完全禁止我国的牛肉、冻鸡肉及贝类产品进入其成员国市场。’,,$年$月’6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停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日本对进口大米检测项目已从过去的+’项增加到现在的$$+项。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234&最近公布了禁止在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在内的$$种药物名单,由此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值从前几年的$*,亿元降到目前的$’,亿元。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仅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花费大量的财力购买先进的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并要支付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进而丧失价格竞争优势。%’&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积极意义。从本质来讲,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措施,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力如此之大,这就使得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开展贸易协调外,还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大力实施无公害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达到贸易与环保的双赢。三、冲破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对策$、提高对绿色贸易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尽管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仍然有相当的管理部门及生产企业对环保及食品安全引起的问题缺乏必要了解和重视,面对国外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及绿色贸易壁垒越演越烈的市场,应通过大力的宣传,引起各级领导及企业的销售全过程中贯穿环保生态意识,与国际有关技术标准接轨,使得发展优质安全、无公害产品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深入人心,并变为生产者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及时了解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情况及对各类产品的环保要求,及时把握海关、商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实施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建立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产品采用国际质量标准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关键,要像大力推进工业产品%&’#()))国际环保管理系列一样,建立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并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国家、行业标准主要规定农产品质量等级一般性要求和安全卫生强制性要求;地方标准则主要围绕国标和行标对产品的具体要求,根据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企业标准应对产品赋予特定的性能特征,区别于一般产品。!))#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项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主要是蔬菜、果品、畜禽、水产四大类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质量安全要求,农业部颁布了#+,项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包括韭菜、番茄、蔬菜等品种,农业部计划以每年-))项的速度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建立农业标准体系。我们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研究国际农业标准和有关国家的农业标准和技术法规主要内容,转化成出口推荐标准,消除绿色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限制,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形成功能齐全的省、市、县级梯度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计划通过中央及省级政府财政投入,用+.-年时间,建成以部级专业农产品"环境$综合性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包含区域性分中心$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地方"县、基地、企业、市场等$快速检测机构为基础的全国性农产品检测网络,对农产品质量实施统一的检测监控,使质量管理关口前移。"+$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评价体系。目前国内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有名牌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搞好名牌农产品认定。名牌产品是品质好、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目前名牌农产品认定有国家级及省级,国家级主要由农业部在举办农博会时组织认定。省级由省质监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纳入整个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告和进行管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指标范围内的安全农产品。江苏省!))#年开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省政府成立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到!))!年止已获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达/,)个,各地应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面推进农业无害化生产的进程。#培育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是以生产全过程无公害质量控制为基本要求,其指标要求更高。绿色食品认证中心在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是国家工商局的注册商标。绿色食品分0级和00级,0级允许使用一定量的化学物质,00级则基本接近于国际有机联盟认可的有机食品,禁止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等过程中使用任何化学物质。应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企业、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通过一系列的绿色产品质量认证,全面提高质量水平。"($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快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正在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人大也先后制定和通过《食品卫生条例》、《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国务院也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使农产品质量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对经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安全优质农产品或经检验质量安全指标合格的农产品可准许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按照国际惯例,对产品质量末端进行控制,使市场与基地有效衔接。#设立专销网点,在市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安全优质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实行优质推介。要开展对超市和团伙单位的集中配送,推行农产品超市经营,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应密切关注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发展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安全健康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产业,使环保指标和其它安全健康指标一起构成优质农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生态平衡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植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与农产品相关的论文题目

我们可以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中农产品的流通模式、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前景、农产品电子商务产销问题等等方面进行论文的撰写,关于论文的格式结构大家也要注意到位。具体的不妨来中国鸣网学术站看看。

关于粮食安全的论文题目有:行稳致远走好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是国之根本、民之命脉;粮食安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是“国之基石”“国之大者”。各级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从“国之大者”的政治角度深刻领会“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使命担当。粮食安全论文篇二攥紧中国种子保障粮食安全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4月10日下午, 国家领导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湾种子实验室考察调研时强调,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我们要充分认识攥紧中国种子的重要意义,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多渠道发力攥紧中国种子。粮食安全论文篇三紧抓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文中指出,”地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我们要扛起粮食安全责任,紧抓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在解决好”谁来种地”"种在哪里” "怎么种地” 三个问题上下功夫,切实保障好粮食安全。粮食安全论文篇四万里遍春耕保粮食安全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雨水已过,春风渐暖,各地春耕工作有序展开。2月22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要保障粮食安全,需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领作用,不断加强农业科技领域的创新突破,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有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了自己手中。粮食安全论文篇五稳住农业基本盘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民以食为天,国无农不稳,民无粮不安。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_以来, 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提出了诸如“切实减少世界粮食损耗””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的”粮言粮语”,各方面政策多管齐下,进一步了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在_即将召开之际, 我们更要下大力气,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粮食安全论文篇六紧紧抓住粮食安全“四条线”_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提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五谷者, 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产业是乡村振兴的基础,确保粮食及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牢牢抓住“四条线”,让”粮袋子”量足价稳,“中国饭碗” 端得更牢。粮食安全论文篇七增减双措并举保障粮食安全国家领导在向国际粮食减损大会的贺信中指出,粮食安全是事关人类生存的根本性问题,减少粮食损耗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粮食安全面临挑战,世界各国应该加快行动,切实减少世界粮食损耗。应对粮食安全面临的挑战,保障粮食安全,我们要增减双措并举,做到“开源节流”,“开”增产“之源”, “节”减损.”之流”粮食安全论文篇九强化“三个维度”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在给安徽省太和县的种粮大户徐淙祥的回信中指出,这些年,党中央出台了- -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就是要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是要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日子越过越好。希望种粮大户发挥规模经营优势,积极应用现代农业科技,带动广大小农户多种粮、种好粮,- -起为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力量。粮食安全论文篇十牢守粮食安全底线端牢“中国饭碗”仓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既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认识到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扛起粮食安全责任,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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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与检测课程论文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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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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