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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南海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中国的心病。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在南海几番动容,演绎了西沙的交响、南沙赤瓜礁的长号。此后,我国“一心一意谋发展”,“搁置”了主权之争。而在上半年,周边国家的挑衅使这个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我国渔政船多次遭外国军舰的威胁,多起中国渔民被非法扣留,2月中旬菲律宾国会将我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海礁划为其领土,三月五日马来西亚总理登陆我国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以宣示马对这些岛礁的“拥有主权”,越南更是明占我南海岛屿……面对如此多的周边国家对我国南海片区的肆虐,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对此问题应理性对待,以大局为重,不可轻言出兵。看过凤凰台有关南海问题的一期论讨节目,节目中分两派:主战派和主守派。主战派个个义愤填膺,其中更有气得说话都扯到“天朝大国的耻辱”了。而主守派多是年轻大学生,都是主张“理性分析”,却都被在场许多人“炮轰”。似乎只有出兵南海,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果真如此吗?我倒认为“主守派”的观点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对于南海,我想每个中国人都是想夺回我们的主权,不再让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强占。但为什么大多数人要如此情绪化?只要一谈到类似的“越南滚出去!”&ldquo,状物作文;中国的军事力量无可比拟”便掌声雷动,但一旦谈到“我们应以长计议”、“中国的远洋作战能力还不成熟”、“南海问题牵涉到美国、日本、俄罗斯的利益”时,便几乎骂声一片。“我们还会怕小越南?”、“中国的军事肯定还有隐藏的!”似乎一旦不打仗就等同“懦弱”、“重走清政府路线”、“就不算是个中国人”云云。但你要想通过武力解决南海问题的话,你考虑了世界大国的虎视眈眈吗?你考虑了国际舆论吗?你考虑了战争导致的后果吗?就算真的要打,那么理性冷静地听完“不该打”的分析后再表达意见而非别人一张嘴你就搬出“不敢打是懦夫”的口号来吧?我去了凤凰论坛、军事论坛、铁血社区等了解更多关于南海问题的情况,发现网友基本观点都更偏向主战派。一有说要“统筹帷幄”的就会被一群“愤青”围攻,甚至被骂脏话。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想起梁文道先生在《快周刊》和《明报·笔阵》上发表的文章中的谈到过的“雪耻型民族主义”。中国人永远忘不了我们的百年国耻,同时也怨恨着瞧不起中国的人,于是想方设法寻找认同感(有点像孟实先生说的“人的对象化”)于是战争成了他们心目中“宣扬天朝国威”的不二选择,而政治手段和理性冷静、统筹帷幄在他们眼中仅仅是“没骨气”、“纸上谈兵”、“等死”的表现……这到底是怎么了?难道因为慈禧曾假借“中国以和为贵”来包装过她的私心后,“和”便成了一个虚伪的代名词?总是讲“中国打仗,缺的就是”的所谓“爷们”你们内心的民族主义和精神必须以这种途径实现吗?也许从中国与周边国家就南海问题引发的各种国际关系变动,可以看出许多军事玄机。我想,如果一个民族长期处在非理性的仇恨中、“雪耻心理”中的话,我想这会是这个民族的悲哀!对南海问题同样需要理性。在南海争端中,美国绝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外角色.中国欲解决南海问题,首先必须排除或者尽量减少美国在此区域的干预和对我国在南海行动的阻挠.在地缘经济、政治战略的影响下,出于对海上贸易通道、南海油气资源等的考虑,美国积极干预南海问题.美国通过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军事合作,加强在此区域的军事存在,争取在此地的安全主导权,以南海问题为契机打压中国的崛起.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和东南亚国家合作展开的军事演习更显频繁,中国南海的周边环境急剧恶化.中国的崛起必将影响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排挤美国在东南亚的势力,因而美国与东南亚的军事合作,其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意图是十分明显的.而南海相关国家也正好借美国之力打压中国,双方于是一拍即合.但是中国实力的增强和在国际上政治大国地位的确立是无法遏制的,美国急需中国在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对其予以支持.因此,中国对于美国的外交政策应当由如下构成:1.尽可能发展与东盟各国的友好外交关系,排挤美国在此区域的势力;2.在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反恐等重大外交事件上对美国予以合理的支持,以要求其在南海问题上对我国的支持.同时,对于日本,则应在外交上承诺保证其南海贸易航线的安全,以此力争其对南海问题上持中立态度.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外交政策——从这一点说,我们发展海洋军事力量,建造大型水上作战舰艇、建造航母的确已是燃眉之急.军事上的支持对于此类事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外交谈判的胜利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在南海问题相关谈判中的最主要目标是确立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我们必须加大外交斡旋,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以支持其对南海资源的开发为诱饵,逐一展开对南海相关各国的外交攻势,力求通过经济和军事上的压力,迫使其对南海主权归我的外交要求达成妥协.增强中国军力 ,保证航线的安全 .首先,应加快建设航母、新型核潜艇和大型海上作战舰艇,加强远洋作战能力.综观二战以来海战经验,以制空权夺取制海权是历史发展之必然.以中国目前的海空军实力,尚不具备远洋作战的能力,完全无法与美国抗衡.一旦美国介入南海事端,则中国将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其次,中国若对东南亚相关国家中的某一国发动战争,考虑到唇亡齿寒,相关国家极有可能相互联合,共同抗击中国海军在南海的军事行动.而美国、印度等国出于对华遏制政策的考虑,日本出于对海上生命线安全的考虑,极有可能出兵干预,届时中国将处于极端恶劣的军事环境,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海军发展将是一场灾难.战争只因当是政治的延续,单纯以军事手段解决南海问题可以说是下策.第三,与南海各相关国家展开广泛的非传统安全的合作,促进军事互信,通过军事合作,打击该海区的海盗,展示中国海军实力,对南海各相关国家产生威慑作用.重视南海经济开发 ,充分利用南海的丰富资源.由于南海距离中国大陆较远,加上综合国力有限,中国在南海的开发力度还很小 .南海诸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和最早经营的 ,我们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这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但是,我们实际占领的南海诸岛数量有限 ,并且在南海的经济力量也很弱.所以,我们在提高军事和经济实力的同时也要采取合作开发的方式来解决南。南海问题其实是一直存在的,不是现在才有的.从2010年开始,美全球战略出现大问题,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起美刺激贷款经过一年多美的腾挪,还不见胡底的情况下,尤其是美一手妄图借资源大棒,一手拿军事大棒,欲将美的危机转嫁到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而中国通过适当的军备曝光,相对强硬的对抗策略后,南海问题才激化的.这个大体方向,如果你能摸清脉络,那么,南海问题的突然激化,从而浮出水面,就很容易理解了.想想这期间发生的事,东亚的政治生态急剧恶化,导致日本的首相轮换如玩政治游戏,而棒子宇宙大国的几十个士兵的生命如草芥,钓鱼岛争端突然加剧,都是在这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南海问题的激化,是中美斗争的主轴看,中国从配角,变成主角,就是这一时间段下发生的.而同一时期,中亚突然出现问题,尤其是有关中亚国家被政变成功,南亚孟买爆炸神突然震惊世界,而巴基斯坦爆炸声此起彼伏,中国XJ,XZ突然出现相当严重的恶性恐怖事件,也是这一时间段发生的.而印度洋的海盗突然猖獗,迪拜金融突然出现问题,能源特别是石油价格扶摇直上,世界经济如疟疾般突上突下,资源价格突然暴涨.中国因应这种情况,果断出兵亚丁湾,反导,歼20出现,全面介入中东问题.也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这些都与南海问题是相关联的.南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南海问题这么简单,其实,是美作为牵制中国的手段,在背后鼓动,支持南海的有关国家,采取“故意”高调,刺激中国的策略.在2008年前,这些国家都事实中占有,并利用大量的南海资源,目前还是这种局面,以前是闷头发财的方法,突然高调的背后,我猜测,是美国人在背后,用刺刀威逼,逼迫他们走向前,目的是挑逗中国的神经,通过南海有关国家的明示,一方面是激怒中国政府,激怒中国国民;另一方面,就是牵制中国的战略资源,分散中国的注意力.这就是南海问题的实质.在APEC会议上,有关媒体透露出,美总统奥巴马,警告中国在贸易问题上,“遵守”规则,在汇率问题上,要遵守规则的背后,还是通过采取高压的手法,逼迫中国RMB升值,从根源上打击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为什么汇率问题,美这么津津乐道.可从三个方面看.第一个方面,就是通过RMB升值,可将中国持有的大量美债券“相对贬值”,从而相对降低美的债券总量,让中国财富缩水.第二个方面,就是RMB升值后,中国企业成本加剧上升,特别是中小企业因RMB升值,导致市场萎缩,成本上升,资源周围出现断链.目前,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民企,已经出现这个问题.所谓温州问题,主要原因其实就是因民企借贷高利率的“民间资本”导致成本上升,出现的问题,资本链条出现问题后,使企业无法在正常成本下运转.第三个方面,RMB升值后,国内的CPI指数直线上升,结果是RMB上升后,导致国际市场萎缩,成本加剧,而国内因升值,导致物价走高,对外贬,对内则相对升.同时,为应对升值局面,国家在货币政策,金融政策,货币供应上,利率水平上都要调整.朋友们看到,这两年,中国经济运行成本上升,利率上调,物价上升,大体都是在这个背景下催生的.这就是美对中国攻击的目标,美目前妄图通过强大的压力,在中国周边制造混乱的目的所在.南海问题,走向前台,是在美在东亚地区制造混乱,在日本采取种种手段,躲避成功后,而天安舰事件,又因日不敢配合,棒子在看到日的表现后,看到中国的决心后,向后退缩,导致制造天安舰事件的效果失灵.在美在背后鼓动,特别是希拉里高调宣布,美准备重返亚洲,南海问题逐步恶化,逐步抬高中国南海的成本.而近期,美一直在作某些大的调整.前几天,我鼓吹要注意美在南美采取手段,有将南美有关国家,拖入经济泥潭的意味,现在我还是这样强调.从军事部署上看,有美从伊拉克撤军,从阿富汗撤军,刚才看到有朋友说美准备从冲绳撤军的报道,尤其是,美准备在澳大利亚驻军的报道,更证实了我原先的猜测.美在澳大利亚驻军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在某些时机,通过澳大利亚这个跳板,从南海到马六甲,然后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到大洋洲,也就是澳大利亚,新西兰一线,通过这个线路,必要是掐断中国与南美有关国家的水上通道.另一方面,非洲方向,可通过美强大的海军实力,在必要时掐断中国与非洲的外部联系,这两条通道,非洲通道涉及面广,而南美消水路,主导涉及到亚洲国家.象日本,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如果这个路线被美控制,那么,中国会极其被动,而日本只能因水路被人控制,只能更加听从.我是如此猜测的,至于是否如此,我的看法是这样.南海问题,逐步升温的背后,是美在军事准备上,逐步加码,升级.而澳大利亚,作为英美集团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历史渊缘上看,澳大利亚虽本土没有过战争,但澳大利亚一直跟从英美集团在后面冲锋陷阵.而中国应对的,解决问题的钥匙,我认为,不是在南海的经上,因为目前南海不是经营的最佳时机,这把钥匙恰恰就在澳大利亚那里.如果澳大利亚,真的一直走到黑,那么,从目前澳大利亚的经济结构后,近几年澳大利亚的经济在整个西方经济中,只所以一枝独秀的真实原因,不在于它体制多优越,而在于其位置,亚太的位置,在于利用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才“一枝独秀”.只要中国采取相应的手段,让澳大利亚当局,感觉,开罪中国,其手里的选票,会流失,那么,美这一策略的效果就会降低到最小.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要在态度上,可做及时的调整了,不要让南海有关宵小感觉,中国现在不会如何,而一定要让有关宵小感觉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如果能达成这个目标,美近期的所谓亚洲军事策略的调整,成功的可能性也会降低到难以实施.美的如意算盘是,通过南海有关国家的牵制,掩护美大洋洲线路的战略转移.因此,回到开头说,南海问题,实质不是南海的问题,而是中美间世界策略的碰撞问题.昨天,我只所以要提醒有关方面,要警惕小日本近期的动作,原因也在于,小日本为配合主子的策略,可能对中国进行一定力度的牵制.最后,用一句口号结束,中国,不畏惧任何挑衅,只要有决心.
把周边国家都变成中国,中国世界,世界中国!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一段充实而忙碌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问题来了,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旅游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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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自己学校的看图书馆里有没有其他人的毕业论文呗
参考文献到知网去查什么文献都有,万方和清华同方也可以!
任华,工程建筑合同管理,[J].2001。1(5):56-58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1.1项目管理1.2工程合同1.2.1工程合同的内涵1.2.2 FIDIC条款1.3合同管理1.4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1.4.1合同管理的角度1.4.2合同管理的目标1.4.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1.5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1.6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2.1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2.1.1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2.1.2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2.2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2.2.1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2.2.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2.2.3报价及合同谈判2.3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2.3.1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2.3.2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2.3.3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2.3.4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2.3.5重视资信调查问题2.3.6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2.4施工合同实施控制2.4.1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2.4.2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2.5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2.5.1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2.5.2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2.5.3工程变更的程序2.5.4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2.6施工合同分包管理2.6.1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2.6.2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3.1索赔的基本概念3.1.1索赔的含义3.1.2索赔的作用3.1.3索赔和反索赔3.1.4索赔和变更的关系3.2索赔的种类3.2.1承包商向业主索赔3.2.2业主向承包商索赔3.3索赔管理3.3.1索赔意识3.3.2索赔管理的任务3.3.3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3.3.4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3.4索赔程序3.4.1国际程序3.4.2国内程序3.4.3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3.5索赔的证据和依据3.5.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3.5.2索赔的依据3.6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4.1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4.2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4.3实例分析4.3.1背景介绍4.3.2实例分析4.4评价与总结4.4.1政府应采取的措施4.4.2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的其他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1.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及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类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的合理性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适合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①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 注①: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影响的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5页。)。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做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文虽未出现过错的 注②: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的, 其中有些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是说事实上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这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一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在与合同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国的合同法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了,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规范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原则也应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体现出来。只有这样,严格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立起来。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为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有紧密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归责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体化的归责事由又对归责原则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决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出现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此处之归责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不能成长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整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种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况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通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由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依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条件。作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免责事由是法有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原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责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02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06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05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8.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9.郑坤山,《论违约责任》,这里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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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礼记·中庸》
【原典】
此句阐明了中国人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即万物竞相生长,但是彼此之间并不妨害、不相干扰;日月运行、四时更替各有各的规律,互相之间不会存在冲突。
【运用场景】
我国在谈到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不断拓展同世界各国的合作时引用了这句话。
在他看来,今日人类交往的“世界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深入和广泛,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彼此之间的依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频繁和密切。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相信“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的道理,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兼收并蓄地弥合自身与他者的差异与隔阂。
素材二
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
【原典】
意思是:天下人相互亲爱,天下就会治理好;天下人都相互憎恶,天下就会混乱。
【运用场景】
我国在探讨推进全国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时引用了这句话,把墨家的“兼爱”“非攻”的理念用至实处,直接针对了网络治理、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等现实问题,要我们在网络建设这个问题上,也坚持“命运共同体”的概念。
素材三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 ——《孟子·滕文公(下)》
【原典】
意思是:树立天下正确的名位,推行天下最大的道路,表达了行事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宗旨和精神。
【运用场景】
我国在对中东问题的讨论上引用此经典,表达了中国要坚持光明磊落的作风、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从中东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愿和中东人民共同搭建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
浅谈新经济下网店与实体店的矛盾与互利共赢论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不断拓宽的同时还带动了网店的批量涌现和成功运营,这让实体店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影响。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新经济下网店与实体店的矛盾与互利共赢”的电子商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新经济背景下网店与实体店的发展现状和矛盾
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经济发展逐渐走向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不断拓宽的同时还带动了网店的批量涌现和成功运营,这让实体店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影响。文章简述了网店和实体店面的发展史,并列举了两者产生的典型矛盾,通过分析矛盾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运用各种功能补偿以及整合营销的方式来缓解和消除两者冲突,使两者做到互利共赢。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店;实体店;矛盾;互利共赢
自2014年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关店退租”现象。继关闭济南门店后,百货业巨头百盛了关闭了位于江苏常州的新北门店,这已是近2年内百盛关闭的第6家门店。李宁实体店已经关掉1800多家,未来三至五年全国有近80%的书店将关门,服装店、鞋店有近30%将关闭。半年报显示,多家A股上市百货公司业绩亮红灯,其中南宁百货净利润同比下降达52.97%,杭州解百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达44%,广州友谊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滑23%.电子商务大潮冲击下,百货商场越来越有沦为“试衣间”的尴尬。
1新经济的特征及内涵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联网不断发展,我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形态就一直处于一种急剧的变化中。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我们需要面对的矛盾现象日益增加。例如,科技的飞速进步,改变着我们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边界的认识;在线虚拟空间的网络性,改变着人类沟通的方式;企业间的关系不再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竞争关系,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依存度的提高,一种以合作为本,竞争为辅的新型伙伴企业关系渐渐显露头角。
为了能够确切地描绘这个瞬息万变的新时代,“新经济”应运而生。新经济的四点特征,即信息化(信息技术逐步改造传统产业的过程)、知识化(知识在价值创造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凸显)、人本化(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以客户的需求为重)、全球化(资源配置遍及全球)。
而且新经济的这四种时代特征不是单一存在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循环属性,人本化的形成被信息化和知识化推动着,而其又在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全球化的`不断加速直接导致了知识价值不断实现和信息技术的逐步发展,从而实现了知识化和信息化的推动。
2网店及实体店的发展
2.1网店及实体店的含义
所谓网店,顾名思义就是网络商店(虚拟店铺),它其实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它能够让人在网上浏览图片的同时,对图片所展现的物品进行实际的购买,并且通过多种多样的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网站。但在实际生活中,网店大都使用各种大型网络贸易平台来完成交易如天猫、拍拍、易趣等。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制作电子商务站点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和技术含量。
实体店是网络购物兴起后出现的名字,它与网络店铺相反,网络店铺是虚拟的,而它则是真实存在的。在电子商务出现之前,实体店是传统产品的销售终端。实体店是借助一定的硬件设施建立起来的,它的地点相对固定并以盈利为目的。它的商品既能是实物,也能是虚拟商品(如翻译,充值卡等服务)。
2.2网店与实体店的发展现状
2.2.1网店的发展
网店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模式不断改变着人们的购物方式,被广大消费者所青睐。但网店产生的初衷其实并不是为了进行网上贸易,只是为了展示产品,从而让浏览者对所浏览的物品有更全面的认知。
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店也有了显着地改善,它从一开始的单一的网上产品展示,逐步演变成一种不仅仅可以用来展示商品,还可以让浏览者进行实际购买行为。
网店来源于电子商务,因此它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从1999年发展至今实属不易,总的来说,在过去的10多年中,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起步期(1999年)、冰冻调整期(2000-2002年)、恢复回暖期(2003-2005年)、高速发展期(2006-2008年)、转型升级期(2009年至今)。
以马云创立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例:马云在1999年和18名同事用50万元成本创立阿里巴巴,一路艰难发展到2002年开始盈利,在2003年谋求改变成立淘宝网,2004年发布支付宝。在2005年,淘宝宣布个人开店免费,这大力地推动了网店的发展,并为淘宝打下了夯实的群众基础,不得不说,马云走的每一步,日后看来都堪称绝妙。2011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将淘宝网分拆为三个独立的公司:淘宝网、淘宝商城和一淘,以更精准和有效地服务客户。2012年淘宝商城正式改名天猫,以实现在之前利益切割之上更为独立的品牌切割。将现有阿里巴巴集团子公司的业务升级为阿里国际业务、阿里小企业业务、淘宝网、天猫、聚划算、一淘和阿里云七个事业群。要重视的是这一年爆发了线上与线下的价格战,电商渠道对传统渠道的冲击和替代逐步显现。
2013年淘宝余额宝业务开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先河,也给移动电子商务开辟了一个新的入口---移动金融。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11月11日“购物狂欢节”,阿里巴巴支付宝成交额超过350亿元,2014年达到600亿元。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扩大了就业和内需,带动了物流金融宽带基础设施发展,促进了零售批发、加工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并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
2.2.2实体店近年来的发展
相比网店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相反,实体店的发展态势则较为惨淡,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众多小商家都选择结束实体店的经营。因为在高额的库存金额和租金负担以及金融危机的重创下,经营实体店想要盈利对商家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当然,实体店也有发展较为优秀的,他们拥有愈发成熟的信息技术与物流的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传统门店的得以蜕变。它们发展主要通过“开源”和“节流”.“开源”就是让门店变成物流基地。这个比较典型的就是必胜客最早兴起的HS服务,现在肯德基也开始了这项服务,具体来说比如加班订餐:人们可以在午饭下班后到门店去看到实物并且咨询,而上班时间以网络和电话为平台发生购物行为的。这不仅仅扩大了辐射区,同时由于其传统的能够让顾客看到真实商品,购物氛围以及实体店使得顾客产生的信任感等一个都没有被弱化,更加促进了销售。
“节流”就是让门店变成展示中心。以大型电器店苏宁、国美为代表,门店主要是用于商品展示,并且从中分离出了仓储的业务。门店面积缩小后,租金成本直接降低,相应的装修与维护成本也降低,继而发生连锁反应,需要的运营人员数量也会相应的减少,因此整体成本低了。
虽然通过“开源”和“节流”,实体店可以产生比传统情况下不可想象的投资回报,扩大发展空间。但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下,实体店面对沉重的固定成本,越来越多的客户被分流到电子商务公司的情形,压力倍增。
3在新经济下网店与实体店间涌现的矛盾
3.1“超低价格战”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几乎所有商品都要比实体店的价格低,幅度少则八九折,多则过半。网店打出低价来吸引客户,同种商品销售网店为抢客流量会给予相同、甚至更低的折扣。在低价环境下实体店被动不堪,与网店的矛盾不断升级。
3.2“网店试衣间”
越来越多的买家在实体店感受实物,记下货号,然后在网店上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经常见在商场试衣服却在淘宝下单;到国美选电器却在京东下单……实体店提供售前服务,却没有任何收益,成为了网店的免费体验店。
3.3“资源竞争”
生产商、批发商相对于实体零售商具有更多的资源,为了在短期内提高销售额,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价格优势,发出网络团购订单,短期内成团销售,其数量之大,挤占实体店的客户资源和利润空间。
3.4“品牌信誉消磨”
网上销售地域广,经销商良莠不齐,网络监管不到位,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难以有保证。用户网络购物后,在无法采用传统外包装加印标识、代码区分供货商等手段鉴别的情况下,必然将责任归咎于品牌本身,影响到品牌实体店声誉和市场份额。面对电子商务咄咄逼人的挑战,如何协调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之间的冲突,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难题。
4在新经济下网店与实体店间的矛盾剖析和互利共赢
4.1矛盾剖析
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冲突由于商业平台改变而产生,本质上是网络销售与传统销售之间的市场占有矛盾,同种或同类商品销售商不能协同而发生敌对性行为。究其原因,分为主观客观两点。
第一,主观上一些厂商和经销商没有多平台下的行销政策,也没有应急渠道管理手段,在传统营销方式和价格控制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会导致失控。一是厂商管控政策和手段欠缺。通常情况下,厂商为了保持商品销售的活跃度,会主动在经销商内制造竞争,以竞争刺激渠道成员拓展机会,使市场趋于理性。而网络销售绕过传统经销商,这决定同一商品在网店销售与实体销售具有悬殊的竞争力,导致分销中的过度竞争,厂商的传统层级管理与价格控制手段,会因对经销商自发网上销售行为无法奏效而引起市场混乱,影响实体店的销售。二是经销商对渠道变动预期不足。面对网路销售带来的乱价和窜货,经销商没有处理经验可循。网络销售的低价打乱了经销商价格控制,经销商对渠道关系变动没有足够的预期,没有可行的预案的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实体渠道的抗风险能力及自我发展能力将不断下降。
第二,客观上市场资源有限、成本支出不同。一是资源的重叠与争夺。顾客资源上,网络对传统顾客没有天然区隔,在更强大的价格吸引下,传统顾客渐渐转移为网络用户。商品资源上,网络对于售出的产品没有严格的限制,而市场产品的有限性,导致了商品资源的重叠。二是经营成本的差异。网店能低价经营,而实体店不能低价,否则就无法解决租金、人员成本和经销商的利润。网店的低成本低价格冲击传统价格体系,这种固有的成本矛盾是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自身难以调和的。
4.2共赢前提
面对网店与实体店的诸多矛盾,问题不可能在一时之间都得到解决,但两者之间却可以在完善自身不足的情况下,两者共谋发展。
第一,对于网店来说,完善网站商品信息,保证顾客购物安全性,提高店铺信誉,留住老顾客,提供优秀的售后服务,更有利于网店的发展。纵观淘宝、天猫客流量高的店铺,都能为顾客提供充分信息,贴心的服务,满意的购物。
第二,对于实体店来说,资金充足的店家不拘泥于一店一铺,可以大力发展使店铺连锁化,提高品牌效应,通过“开源”和“节流”降低门店运营成本;资金较少的门店则可以开展各种活动,用适宜的价格,优秀的服务,留住老顾客,发展新顾客,提高业绩。
第三,当网店和实体店都得到完善后,两者可以进行整合营销,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两者合作,线上线下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目的。
4.3共赢方案
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各有利弊,电子商务具有信息、物流高效的优势;实体店的售后服务和维权更有保障,谁也不会取代谁,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在两者发展都得到提高的前提下,想要更好的发展,就要做到合作,在规范体系的引导下达到双赢的效果。
4.3.1矛盾一解决方案:网店销售、实体店体验,各取所长,合作营销
以用户为导向,在订单和价格处理上持双赢的思路。订单上,运用网络良好的互动性进行产品、品牌宣传、传递信息、获取订单;价格上,严格统一定价或者区别价格,统一定价把网店与实体店的价格差异缩小到可以被忽略的程度,通过网络订购和实体店配送相结合,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方式;区别价格的情况下,按网络订单销售额按区域,计入经销商的累积销售额中,重新分配利益,或者划分经销商区域配送、售后服务等工作,按订单额的比例返利,解决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利益分配问题,创造让大家都满意的价格。
4.3.2矛盾二解决方案:专属定制,错位经营,市场多元化
经销的批量性,使得市场的产品样式单一重复,随处可见。开发专门用于网络销售商品,错位促销。专属商品只在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和实体销售采用各自的竞争策略,由企业做总体战略控制;面向消费市场,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化的专属服务,采取买赠、捆绑立减、现金返利、限时单品特卖、赠送饰品等服务,迎合网络用户购物追求低价格的心理期望,解决价格冲突,又保证与网上同类商品相比具有竞争力。同时开拓多元化增值领域,有个性就怕客户不来“试”.
4.3.3矛盾三解决方案:将电子商务定位为实体销售的补充,整合利用
电子商务虽然方便、价格实惠,但是与实体销售相比,传统实体店提供的消费体验非常重要。实体店可以开展促销活动,如发放优惠券,吸引用户凭优惠券在当地实体店购买可获得相应实惠,扩大销售覆盖面,拉抬实体店的人气;店铺会员制,给成为会员的顾客以更多的优惠,更为全面的服务。利用薄利多销原则,既能保住客户资源,又能收获利润。即便网上开展团购,也不用害怕客户的流失。
4.3.4矛盾四解决方案: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差异化,强化品牌地位
通过差异化设置,平衡因货品重复而产生的矛盾,可以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地位以各自平台商品和服务创造更多顾客,而非争夺顾客。将网络作为处理实体店库存商品的销售渠道。实体店作为高端店,高质高价,网店作为低端店,用于处理实体店的库存或过季商品,把实体店滞销的库存商品拿到线上来扫贷,减轻品牌库存压力。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划分定位销售平台。产品投入期时,选择在网络上试销或限量版产品展示,此时购买者多是前卫的品牌忠诚者;当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时,转入到实体店作为正价新品销售,此时的购买人群是理性的消费者,他们更注重亲身体验;衰退期时,再转入网上低价出货。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购买人群,既保证了品牌信誉又强化了市场份额。
5结论
综上所述,新经济下的市场,是网店与实体店相结合的市场,网店以实体店为支撑,实体店以网店为扩展,两者合作,着眼于用户“购物是否便利”,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渠道结构,安排不同层级、不同平台经销商的利益格局,对电子商务与实体销售进行战略布局,引导两个平台间利益平衡,优势互补,整合可用资源,使其互相促进,“和谐”发展。二者联合才能实现互利双赢,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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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英语教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转眼间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就即将结束,众所周知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什么样的毕业论文才是好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学英语教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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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强化专业英语教学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是大学本科教学最重要的环节,对培养合格的大学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毕业论文要求培养学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证明,毕业论文工作的成效,对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毕业论文的质量有所下降,这已经成为共识。其中,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反映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满足大学培养人才的目标要求,是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强化专业英语教学的角度,初步探讨理工科类大学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方法和途径。
一、正确认识专业英语在毕业论文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修订后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理工科类大学的专业英语必须注重读、听、说、写、译等方面能力的均衡发展,使学生不仅能顺利阅读各种英文专业文献,而且能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因此,专业英语的落脚点在于“应用”;,这与毕业论文的目标是非常吻合的。目前,毕业论文的质量不如人意,与对专业英语的认识偏差有一定的关联。
专业英语教学对毕业论文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的专业素养毕业论文要求具有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搜集资料、获取数据的能力,并在专业方面具有综合、分析、概括问题的能力。专业英语的学习能有针对性地与毕业论文有机结合。具有良好的专业英语能力,就可以从国际互联网上及时获取和传递准确的专业等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
2、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可以有效地拓宽学生在做毕业论文前的学识视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专业课程的.许多内容由于种种原因还停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水平的经典理论阶段。如果大学生的学识视野只停留在中文参考书,显然就会影响到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通过专业英语学习,一方面可以学习参考专业英语的思维方式和叙述方法;另一方面,专业英语中介绍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专业新研究成果和新技术的文章能有效地开阔学生的视野。
3、通过专业英语的学习可以有效地培养毕业论文中的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一个成功科技工作者必不可少的素质,毕业论文可以在大学阶段通过实践和训练充分地体现出来。掌握专业英语对于继承科技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取得或创新实力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精通专业英语,可以培养和促进学生开放、创新品质的形成,从而使创新思维能力在不断学习和实践应用中提高。
二、着力专业英语教学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专业英语在工科院校是一门重要的课程,在促使学生将基础英语用于专业工程技术学习中起很大作用,对培养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动态的能力是不可缺少的,也是贯彻外语教学“不断线”;的重要步骤。专业英语既涉及到基础英语,又涉及到专业内容。因此,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是基础英语到应用英语的过渡,另一方面应该更注重其应用性,强调围绕着专业交流的实际需要。
1、着力明确专业英语的教学目标和毕业论文的有机内在联系明确的专业英语教学目标,有利于减少教学目的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专业英语与毕业论文的直接联系反映在毕业论文的英语摘要和查阅英语资料中,而实际上它们之间的联系更为广泛和深入。为了增强专业英语与毕业论文的内在有机联系,对于专业英语的教学宜安排在部分专业课之后毕业论文之前。时间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期末左右。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专业英语总体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又有利于学生在了解毕业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强专业英语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并增进学生对专业英语的学习信心。
2、着力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为毕业论文打下坚实基础众所周知,专业英语有别于基础英语,因此,专业英语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方法。目前各个理工科类大学的专业英语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材内容、教师情况均有所区别,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该强调以教学效果为宗旨。其一,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必须着力加快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专业英语课的教师在教学环境中应注重指导和示范,帮助学生建立学好专业英语的信心;开阔学生英语学习、专业学习的视野。其二,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必须着力加强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要善于采用现代化和多功能的教学手段但又不迷信于多媒体教学手段,重在教学效果。
同时,注意优化教学手段,重点在于“参与式”;和 “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主动性。最后,加强专业英语教学效果,教学内容应与各专业课程衔接。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应该紧扣专业内容,学以致用充分挖掘学习潜能。补充或采用部分全英文教材内容, 介绍一些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和动态,以促进本专业学生的英语学习和实际应用。总之, 着力专业英语的教学效果的提高将为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
小组合作学习是一种富有创意的教学理论与方略。小组合作学习中,让学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优势,表达出自己的所思所想,真正的做到积极发言,并不是简单的事情,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当一个学生发言时,其他学生并没有认真听,而是一味的举手,不住地喊“老师,我来、我来。有的学生干脆一幅“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模样”。这样就不能达到合作学习的目的,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正确交流的好习惯。一、 培养学生正确地“说”。 (1)学会表达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见解,就是“说”,就是将自己的观点通过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让别人理解。这种“说”的能力包括:思维的逻辑性、语言的组织能力等,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养成的,这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甚至生活中不断地为学生提供练习的机会。 (2)要培养认真倾听的习惯。合作学习中除了要独立思考,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外,还应具有认真倾听他人发言的习惯。不仅要让学生肯听,更要让学生会听,能够听出别人说的重点、问题,才能重视并采纳他人意见,达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3)要培养善于肯定别人优点,也敢于质疑的习惯。善于肯定别人的优点,敢于质疑都是良好的合作品质,这两方面有利于合作学习小组成员博采众长,取长补短,也有利于深入探究问题,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4)要培养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合作学习尽管是小组化学习,人数不多,但也必须在一定的组织纪律约束下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吵闹和争论。当然这里所指的纪律约束并不是把学生管死,不给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活动的自由,而是通过一定的纪律要求,让学生在“合作”中活而不乱。二、适时评价,激劢学生合作交流学习习惯的养成。我们要注意在学生的合作交流时帮助他们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赖,认真倾听他人意见,勇于承认自己的不足,虚心向他人学习请教的良好风尚,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合作交流中正确地评价自己和他人,学会分享他人成功的喜悦。评价的形式一般有“个人自评”、“小组互评”、“教师点评”等几种。1、个人自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在合作交流中明确自己的责任,并履行自己承担的职责,评价的内容有:①当别人在发言时,我是否认真倾听?②我在交流时,把自己的想法和知道的信息都说出来了吗?③我向别人问过还有什么想法没有?④我在活动中能否主动地承担活动项目?⑤当我需要别人帮助时,我向小组内其他人求助了吗?⑥我帮助过同组内的一位同学没有?⑦我赞成过谁的意见?⑧活动后我参加整理材料没有?⑨我在这次学习活动中学到了什么?⑩我做得好的有哪些方面?⑾我还能做得更好的方面是什么?⑿对这次活动探究的问题我还有什么新的想法?2、小组互评。目的是促进小组成员之间和谐的共同的完成学习任务。评价内容如下:1我们要研究的任务是什么?②我们为研究活动做了哪些准备?③我们的研究计划是什么?④我们共同解决了什么问题?⑤我们小组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⑥我们小组做得最好的是哪些人?还有哪方面他们能够做得更好?3、教师点评。目的是激劢学生积极参与小组合作交流,像科学家那样去投身科学探究活动。不断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方法是:①加强鼓励。使他们在小组活动中真切地体验到合作交流的成功与快乐;②加强指导。教师适时评价学生活动,要在鼓励的基础上,及时指出并纠正学生不良的偏离课堂探究主题的无谓的活动,使他们能够高效率地经历探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