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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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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以署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更正。因为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建议起诉前咨询一下当地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完善你的诉状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的影响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则,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在实习期间我获益匪浅,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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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SCI原本只是一种强大的文献检索工具。它不同于按主题或分类途径检索文献的常规做法,而是设置了独特的“引文索引”,即将一篇文献作为检索词,通过收录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和跟踪其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来掌握该研究课题的来龙去脉,从而迅速发现与其相关的研究文献。

SCI《科学引文索引》: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其覆盖生命科学、临床医学、物理化学、农业、生物、兽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检索刊物,尤其能反映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

是目前国际上三大检索系统中最著名的一种,其中以生命科学及医学、化学、物理所占比例最大,收录范围是当年国际上的重要期刊,尤其是它的引文索引表现出独特的科学参考价值,在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被SCI收录及引证的论文情况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大检索系统

四大论文网站,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网,龙源期刊网。其实后面的这个龙源期刊网不算,他不算是论文数据库,就是个期刊库。前面三个,一般是发表论文经常用来检索的,也以这三个是否收录我依据。再给你推荐另外一个,淘淘论文网,小而美,论文知识型网站,比较实用。

是中国知网,也叫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网,龙源期刊网。论文考试答辩取消、条件放宽,答案在下面文章里。搜:《论文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20年创建的企业管理培训咨询名牌被网上假冒经历》《论文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总结的职称评审经验教训》《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网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考试论文网158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考试网158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河南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高级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防假冒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管理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企业咨询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总裁CEO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高管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标【广告】的各种郑州论文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商业推广多是假冒不在郑州》《全国论文导师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师郑州文力教授被假冒到只能公开手机号的程度》《找全国论文导师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师郑州文力教授只能搜手机号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 领导说想找啥,就搜:(啥)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搜后翻到百度360搜狗58-68页,都能找到答案。限职称、企业培训咨询任何问题。 例:搜:论文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论文期刊、查重等所有信息;搜:高级经济师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报考评审条件、考试科目用书等所有信息;搜:高级经济师论文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范文、选题、发表期刊字数要求等所有信息;搜: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大量范文;搜: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课程、老师等所有信息;搜:企业培训机构排名前十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机构、课程、老师等所有信息;搜:高管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课程、老师等所有信息;搜:华人十大杰出总裁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可找到课程、老师等所有信息...... 为什么领导说只能搜“关键词+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因为文力教授太出名了,引起全国几百人争相网上假冒。网上唯一无法假冒的是热线。所以领导说只能搜“关键词+热线”。文力教授主要从事高级职称考试教用书编著、论文辅导、企业管理培训咨询工作,样样出名,无论做什么、取什么名称,只要是汉字,都会引来大量网上假冒,已经把郑州文力教授假冒到只能公开“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的程度。防假冒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管理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企业咨询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总裁CEO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高管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 文力教授在全国的影响大到什么程度?全国闻名的郑州郑密路20号论文街、企管街、职称街(郑州文力教授地址)就是因文力教授而生的。文力教授一人带动三个产业、引发全国几百人争相假冒。搜:高级经济师论文、高级会计师论文、各种论文、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类、高级职称辅导类关键词,会发现标【广告】的郑州论文商业推广最多。其实都不在郑州,都是假冒郑州文力教授。识别假冒也简单:搜【广告】手机电话,不在郑州,必是假冒。点击【广告】二字,会出现百度提示: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文力教授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要发腰.山齐腰.玲玲山齐山、要发腰.先起腰.玲玲山齐山”早已出现在百度相关搜索中。全国没有第二个人有这么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文力教授旗下高手荟萃、精英云集:博硕导师、经管博士、美国访问学者、ICF国际认证高管教练、哈佛清北浙复交博士......。中国富豪论坛对联就是郑州文力教授写的:浪淘沙,物竞天择铸精英;大智勇,古往今来成英雄。透出的古文功底和凌然大气,非常人可比。 哪些人在假冒?请转发,共同防。 一、高级职称考试用书编著、论文指导方面的网上假冒 (一)直接假冒:白天早8:00-晚9:00手机百度“郑州职称论文大学、河南职称论文大学、郑州论文大学”,下标【广告】的全是假冒、都不在郑州。白天搜到的假冒多,晚上少。手机百度搜到的假冒多。电脑百度搜到的少。 (二)直接假冒:电脑百度“河南职称论文大学、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网、高级经济师考试论文网158、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郑密路论文网”,下标【广告】的全是假冒、都不在郑州。电脑百度搜到的假冒多,手机百度搜到的少。这个浏览器搜不到,那个浏览器能搜到。以上都是郑州文力教授17年创建的名牌,全部被假冒。已经把郑州文力教授假冒到只能公开手机的程度。连郑州文力教授所在地郑州郑密路也成为名牌、被全国几百人假冒。全国只有郑州一个城市有郑密路。网上假冒郑密路的竟然有北京上市企业。搜索总经理姓名,发现新闻界赞美一片(国内顶尖大学硕士、中国职业教育领军人物等)。再搜索他公司名称(某某网校、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骂声一片,投诉几百条。 (三)间接变相假冒:搜各种郑州论文,下标【广告】的全是假冒、都不在郑州。 二、高管教练企业管理培训方面的网上假冒。太多了。简单3步即可查出假冒河南郑州职称论文、郑密路论文的。全国只有郑州一个城市有郑密路。第一步:看是否有【广告】标志。如果有,必是假冒。再搜手机号码即可发现不在郑州。第二步:搜【广告】的公司名称,即可查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三步:搜: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看网上投诉。搜的人多了,就会自动出现在相关搜索中,便于网友防。 防假冒只能搜问题+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如搜:论文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高级职称论文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企业管理培训咨询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高管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 简单3步即可查出假冒河南郑州职称论文、郑密路论文的。全国只有郑州一个城市有郑密路。 第一步:看是否有【广告】标志。如果有,必是假冒。再搜手机号码即可发现不在郑州。第二步:搜【广告】的公司名称,即可查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三步:搜: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看网上投诉。 搜“论文、职称、企业管理咨询培训任何问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都能找到答案。 以高级经济师为例,介绍搜索方法。把“经济”换成“会计、审计、统计、政工、工程、教师、医师等任何职称”再搜,都能找到答案。 搜:高级经济师(任何问题)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都能找到答案。 搜:高级经济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能找到报考条件、评审条件、考试科目、论文等全部信息。 搜:高级经济报考条件(评审条件、考试科目用书等任何问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都能找到相应答案。 搜: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选题、发表期刊字数要求等任何问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都能找到相应答案。 搜:高级经济师论文选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能找到大量选题。 搜:高级经济师论文发表要求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能找到各省要求。 搜:高级经济师论文字数要求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能找到各省要求。 请转发,共同防。识别假冒也简单:搜【广告】手机电话。不在郑州,必是假冒。看到标【广告】二字要小心。点击【广告】二字,会出现百度提示: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 搜:论文、职称、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类任何问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搜后翻到百度、360、搜狗58-68页,都能找到答案。 防假冒只能搜“关键词+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手机号再搜)”。如搜:论文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职称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管理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培训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咨询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管教练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领导力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管理沟通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团队建设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文化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学习型组织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职业经理人成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会计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审计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统计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工程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教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医师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任何职称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 也可分类搜索,搜:论文、职称、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类任何问题+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搜后翻到百度360搜狗58-68页,都能找到答案。如: 搜“高级经济师(任何问题)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都能找到答案。如搜: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选题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发表要求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期刊要求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字数要求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把“经济”换成“会计、审计、统计、政工、工程、教师、医师等任何职称”再搜,都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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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容医学,经查证,可以证实未在2011第六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目录内。复合影响因子:0.593 综合影响因子:0.466 主办: 西安交通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周期: 半月出版地:陕西省西安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008-6455CN: 61-1347/R邮发代号: 52-27历史沿革:现用刊名:中国美容医学曾用刊名:中国医学美学美容杂志创刊时间:1992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A 化学文摘(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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