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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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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述评》
摘 要|: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犯罪成因、心理干预措施等方面入手,对当代国内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
关键词:大学生 违法犯罪 心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3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的转型期,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加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十类共400余种,而大学生犯罪至少已经涉及其中的五类数十种之多,涵盖了政治、经济、刑事等各个方面。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却相当不稳定,当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就可能衍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内部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在认知特征方面,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低水平的认知相关。如韦庆辛(2005)认为,部分大学生的认识水平较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观念糊涂,甚至到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地步,以至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只是不够成熟和稳定才会导致犯罪。如裴涛等人(2009)认为,由于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无法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对接,导致自己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偏激性和局限性,在处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混乱的认知发展所导致的。教育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格局的激烈变动、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冲突、能力和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冲突、理想和社会现实的冲突等,都会造成大学生的心理冲突和认知偏差。
(二)情绪情感特征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大学生违法犯罪者容易急躁,遇事不冷静,好感情用事,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情感,对他人缺乏尊重和同情心,有遇事不顾后果的特点。例如,大学生违法犯罪者通常都缺少社会性情感,情绪体验低级、庸俗,有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如嫉妒、愤怒),自尊与自卑情感并存。另外,大学生的情感反应具有不稳定性和冲动性,其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变化多而且快,而冲动性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困扰往往很大,无法有效、及时地缓解不良情绪,导致负性情绪累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强烈的交往需要与自我封闭的冲突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容易出现心理活动的闭锁性,表现为谨慎、疑虑、不愿坦露内心世界,但同时他们也有一种希望被人理解、与人交往的强烈愿望,由此形成了自我封闭与渴望交往的矛盾,从而引起情绪、情感上的困扰。由于社会阅历浅,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意志特征
现有的研究显示,大学生意志力薄弱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大学生价值观念尚未定型,当面对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时,意志力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被视为犯罪的“易感人群”。大学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意志的两极性明显,一方面是社会要求完成的意志活动,他们难以实现,显得意志力薄弱,在外界诱因的诱惑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正确方向;另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在实施反社会倾向的活动中,会千方百计地去排除主客观障碍,显示出顽强的意志力。另外,有学者认为,存在侥幸心理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例如,姚岚(2001)在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特点时指出,在这些大学生中,“很多人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由于自以为能够成功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驱使他们为达到个人目的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促使大学生犯罪意识“外化”的心理机制。
(四)个性和行为特征
自我意识的扩张,是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的重要心理特征。当个人意愿落空时,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往往会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其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有的大学生甚至会失去理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实施犯罪。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存在三种类型的极端个性:虚荣型、暴躁型和抑郁型。虚荣型的人有过高的荣誉需求结构,虚荣心强,名利思想重,嫉妒心强;暴躁型的人性格急躁,社会适应性差,易和他人争执,比较容易酿成恶性事件;抑郁型的人性格内向、孤僻,沉溺于内心体验,过分敏感,有时会产生企图以外部的过激行为达到消除自己精神负担的行动。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韦庆辛(2005)认为其具有模仿性、冲动性、凶残性、娱乐性、易变性、纠合性等特点,且大学生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具有不稳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未被意识的特征。
(五)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大学生犯罪与人格障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常见的人格障碍主要有偏执型、分裂型、爆发型、强迫型和癔病型,具有这些人格障碍的人通常难以与人相处,缺乏社会责任感,遇到困难总是不能合理归因,固执且好猜疑和仇视。由于大学生某些人格特征的极端发展,对其行为有很大的消极控制力,从而引发犯罪。同时,大学生的偏常行为也正是他们偏常人格的反映。例如,犯有盗窃罪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贪婪、自私、虚荣和多疑等性格;暴力犯罪者则有易冲动、多疑、偏执、刻薄等心理特点。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和父母的教育对大学生的一生成长至关重要。大学生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成长,同家庭的关系甚为密切。个别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家庭的过度溺爱、家庭成员关系及性格的负面影响、家庭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等因素都是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家庭教育失误”。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残缺、问题家庭和贫困家庭等。
(二)学校因素
学校在学生个性品行培养上起主导作用,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校园人文精神的缺失被认为是大学生犯罪最深层次的思想意识根源。朱云和桂忠孝(1996)通过对入狱大学生的调查研究发现,引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来自三组对立的矛盾:学生个性培养与人格塑造的矛盾、教学内容理念性与社会现实性的矛盾、教师职业崇高性与少数教师无为性的矛盾。另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学校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也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社会因素
1.社会失范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失范”定义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被破坏,不能继续控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缺乏明确的价值准则的指引,人们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准确位置,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而引起不满情绪、挫折感、冲突以及越轨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失范主要表现在局部的社会机构失衡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所带来的负向效应、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引发的社会价值评价系统的紊乱等方面。社会的失范,会让部分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且缺少社会阅历的大学生感到迷惘困惑、无所适从,从而造成部分失去规范约束的青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时,也减少了人们相互自然监视和彼此非正式控制的这种传统社会制约的可能性,增加了大学生犯罪的机会。
2.文化冲突
索尔斯坦·塞林(1938)认为,文化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冲突。在一个具有统一价值观念,拥有社会成员共同承认的规范意识的社会中,文化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与部分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两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其中,纵向文化冲主要是指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社会文化的冲突、学生文化与社会(成人)文化的冲突;而横向文化冲突则包括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的冲突、正统渠道的主流文化与社会亚文化的冲突等。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在文化冲突中进行错误的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类型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类型的犯罪。
3.社会大环境的信息污染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主要渠道的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有意无意地传播大量包含暴力内容的信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诱导作用。媒体的扩大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的极端心理问题,不仅会使处于青春后期期待别人关注的大学生对社会中出现的极端行为产生模仿与认同,也会让大学生以模仿社会中的某些极端行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失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尚存欠缺的学校管理和校园文化、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都会降低大学生的认同感。吴殿朝(2008)在其研究中引入了社会控制理论的“socialbond”概念,并将其译为“社会腱”,用以指代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国内大学生的“社会腱”由依恋、认同和信念三个因素构成。认同作为“社会腱”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同时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三种教育环境链条中,但是,这一链条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却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致使“社会腱”链条破裂,发生犯罪。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干预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思政角度,强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育。而真正以大学生为对象的犯罪心理干预的实证研究目前并不多,主要散见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我调适和疏导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还比较滞后,从一定程度上讲,大学生的自我调适与防范是目前大学生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与措施。曹国辉(2005)认为,大学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自我调适和自我疏导:确立新的适合的追求目标;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积极转移注意力,学会正确的自我宣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二)团体辅导
韦志兆(2010)基于犯罪心理的人格诱因,强调了团体心理咨询技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与矫正中的应用价值。在团体心理咨询中,他将61名同学分成5个小组进行自信心培训。团体活动前后对学生进行16PF人格因素量表测试,将测量得分进行前后比较,结果显示,活动前后成员自信状况差异显著,团体心理咨询对成员人格因素的发展有积极影响。他进一步提出,可以充分利用团体心理咨询的形式为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成长需要和面临的问题与挫折提供服务,促进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矫治人格偏差。
(三)人格矫治
对于大学生群体中的人格障碍者,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和认知疗法进行矫治。
四、总结与展望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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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Klug,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tavismus.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trafrecht.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1993. 1. Aufl.,1994. S.255-257.19.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20.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21.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22.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Aufl. 1996, S.735.23.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24.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odesstrafe. In : Maurach, R. (Hrsg.)。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 Aufl., 1962.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S. 139.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H.-H.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jr.,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Aufl., 1962.25.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S.107.26. Albrecht, H.-J.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1998.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27.Baumann/Weber/Mitsch, 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11.Aufl.,2003,§ 3 Rn 19ff.28.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S.276.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1.立法机关从来没有举证。2.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死刑制度与堕胎、基于他人要求的杀人以及参与自杀、死亡帮助的刑法规定上的比较得出结论,这里仅仅就此提出问题,不作展开。3.因为还有死有余辜之说。4.要不,为什么要立即执行?除过该原因,再也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但是,消灭了个体的沉重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5.社会达尔文主义。6.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Aufl.1996, S.13.7.处决和解一方就是排除和解的纯粹报应。8.死刑消灭了行为人的将来;死刑犯不可能重新犯罪,再犯率为零。9.参见注(6),第741页。如果国家对面临的犯罪仅限于防止,就不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公正需要,必然会重新回到滥用私刑上去。 参见注(6),第64页。10. 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矛盾关系(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 可以推测但不可证明的是,抵偿罪责意义上的公正的刑罚以理想的方式考虑到了一般预防的愿望, 但是以威慑目的为重心纯粹以公众或政治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结果来设计刑罚制度,会出现为了日益滋长的长治久安的公共福利思想而牺牲对于个体的刑罚公正的危险, 死刑制度正是这种危险的残酷现实。11.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3. Aufl., 1997, S.62. 他认为, 刑罚服务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严重程度受制于罪责的程度, 只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对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是必要的并且不阻碍一般预防的最低要求, 就不能超越行为的罪责程度。12.一般预防以犯罪学理论上的学习论为根据,也就是说,犯罪人之外的人,从对犯罪者的惩罚中学习到教训,从而,影响本人行为的选择,然而,学习论本身并不是能够自圆其论的知识论,因为它不能回答行为的第一个人又是向谁学习的?另外,犯罪学目前还没能回答自己的问题:人为什么去犯罪?人为什么不去犯罪?不去犯罪的原因肯定不会仅仅是由于刑罚的存在,要不然,就没办法解释:既然刑罚存在了而且不断地处罚犯罪人,但是每天都有而且将来肯定会有犯罪的发生?同时,社会心理学上的 “心理强制论”和犯罪学上的经济理性人论也是一般预防理论的基础。 一般预防优先的刑罚理论容易导向治乱国用重典的重刑政策。13.Weigend, Thomas: Resozialisierung –die gute Seite der Strafe? In: Muss Strafe sein? Kolloquium zum 60 Geburtstag von Herrn Professor Heike Jung. 1.Aufl., 2004, S. 181-193. 借助于刑罚的再社会化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合比例的制裁来抵偿行为罪责并使得行为人得以改善。再社会化原则和思想,可以从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人权及人的尊严的根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再社会化,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任何犯罪行为人可以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其扎根于人的尊严中的人格发展权,这种人格发展权的尊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一种不再有刑罚的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14.Hoche,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MschrKrim., 1932, S.553-558. Antonia Seitz,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Von der Beteiligung bedeutender Mediziner an Fragestellungen um Verbrechen und Straf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Todesstrafe 1865 bis 1933, im deutsch-italienischen Vergleich. 1.Aufl., 2003.15.Albrecht, Hans-J??rg. ??ffentliche Meinung, Kriminalpolitik und Kriminaljustiz.2004, S.453-483.16.这种疯狂化的一般现实程度还有待犯罪统计的进一步支持。17.这种对死刑判处和执行的感受可以从社会心理学和法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研分析。
(3)对死刑问题的民意测验的研究,不能为死刑的存废提供理性的标准。民意选择的前提是对要票决问题的可靠而真实的知识的掌握是充分的,信息充分而对称,并且公民个人表达自己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性。根据经验,目前的实证检测结论波动性(不确定性)很大。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意选择的前提很难满足,另一方面是媒体和“专家”对公共舆论巨大的塑造力。比如,严重的谋杀和恐怖袭击犯罪发生后,支持死刑的数量就上升;出现了无辜者已被处决后才发现了真凶的司法错误,废除死刑的又成为大多数。(4)支持者通常认为,尤其对于谋杀行为的“报应”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赎罪”,死刑是必要的。行为人的死对于他的犯罪的“赎罪”是必要的,这样的论断是不理性的。心理学分析表明,作为刑罚目的称谓的“赎罪”概念和报应思想一样,不是别的,而是一种报复要求,是一种日益严峻的、在下意识中确定的、与人的原始的恐惧相关的返祖现象[18] .更为重要的是,“赎罪”概念不能为有精确的法律审查可能性的量刑提供一个明确的界限和尺度。刑罚要求通过制裁达到社会和罪犯的和解,处决和解的一方是最终排除了和解,违背和谐社会的构想。“报应”思想和“赎罪”概念下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和意义,它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任务,而且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危险。(5)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的不可挽回性,对于死刑的存在是致命性的。这个方面,自由刑和罚金刑明显有别于死刑,如果判决或执行错误,可以通过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至少可以部分平复冤屈。刑罚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其对于维护法秩序的必要性,在刑罚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终身自由刑(尽管终身监禁刑也有它自身的问题)完全可以更好的对死刑进行功能替代,既然存在替代必要和可能,死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就是因不必要而多余的(从现实上看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总体上至少不差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6)只要判决不是由神而是由人作出的,错误就从来不可避免。即使在诉讼上禁止把死刑判决建立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也仍然不可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哀。因为由人操纵的严密的逻辑调查和包摄归责使得任何证据方法最终都是间接的证明工具。同时,法治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只能在不同诉讼基本原则的相互制约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因而禁止不惜一切代价的探求真实原则,对于真实的发现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能没有的制度障碍。坦白同样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如果把坦白或者刑讯下的口供轻率地直接用于死刑的判决上,那么这等判决的执行很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司法谋杀。尽管不时出现这些即使平反昭雪也与事无补(因为事的当事一方已经不存在了)的司法错误,支持死刑的人,仍然奉行非人性的准则:宁可错杀,不可漏网。(7)死刑的存在,在国内司法和国际司法合作上会出现违反正常的司法和诉讼逻辑的现象。比如,有些国家的财产犯罪以数额量定死刑,这样就出现了犯罪行为人和无辜者分担数额而免于死刑的冒名顶替刑罚犯罪(如果有亲属关系可免于刑罚);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由于有些国家有死刑,有些国家没有死刑,有死刑并有管辖权的国家与没有死刑但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的国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的问题。因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G)》第8条,犯罪人不得被引渡给对其有死刑威胁的国家,但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或承诺)在此等情况下不科处死刑或者至少不执行死刑的除外。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是想证明自己所犯的罪行性质较轻,辩护人也多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在无死刑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免于死刑而竭力主张自己犯有可判死刑的重罪,而作为追诉方的有死刑国家为了实现管辖权却提供证明说明其不过犯有应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罪。这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正好相反[19] .(8)死刑可能成为国家和社会转嫁责任的经济方法。死刑犯的处决完全可能用于通过个体承担全责[20] 的“替罪羊”而舒缓和消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和制度弊端所造成的压力。这实质上会导致掩盖和回避了问题、推诿和转嫁了责任、削弱并动摇了对其他社会制度进行变革的动力和基础。把死刑奉为解决所有突出问题的万灵药在刑法上的表现是,死刑规定在短时期内任意而急剧的膨胀以及死刑的大量判处和执行。(9)刑事法官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的裁量权力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方面,通过法官刑罚的裁量给犯罪行为人的浴火重生创造机会是量刑的再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死刑裁量权有违对于刑事法官在人道、理性和现实的刑事政策[21] 上的目的定位;另一方面,如果把科处死刑的先决条件限于:排除科处时的任意并不得适用死刑于适用它就过分严厉的情况,都会存在危及法官的裁量权合法性的危险。因为为防止任意而排除自由裁量(比如绝对刑),会出现不像立法者认为的那么严重的情况同样会遭遇死刑;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相对刑),就会存在差别对待的适用危险[22] .基于死刑这种刑种的特殊性, 如果这果真成为死刑科处的先决条件,那其实是在本质上否定了法官的死刑裁量权。(10)人道、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价值不容许死刑在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有容身之地。应该高度重视的是,在非法治国的国度里,死刑因其不可挽回的效应而作为权力斗争的有力武器,极有可能用来清除政治上或者宗教信仰上的异己或异端。另外,存在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的非人性偏见,与1966年《联合国人权公约》序言表达的“承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深植于内的尊严”的观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表达的观点是格格不入的。这主要是因为从近代以来制裁模式和刑制重心的两次重大变化[23] 来看,死刑的问题和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入省思与理解有重要的关联。不是不可放弃的死刑[24]不是刑罚,但是它确实存在于实在法中。当实在法和公理支持的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拉德布鲁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25] 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实在法作为“不正确的法(unrichtiges Recht)”必须让步。也就是说,《刑法典》必须修改,死刑必须废除。三、怎样执行“死刑之死”?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死刑威胁[26] ,尤其在那些刑法学的犯罪论上把所有公民假定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向标功能的死刑问题将始终伴随着建设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从对死刑的质疑、讨论、辩论、批判到废除,是个人在国家那里讨回尊严的过程。在存在死刑一时难以废除的情况下,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比较现实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实体法上,根据法治国的合比例性原则,要保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就是说,在其他特别是诸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不足以为相应法益提供相应保护时,才可动用刑法这件“重武器”[27] ;而死刑在《刑法典》的体系上处于刑罚目录的顶端,是刑罚上的“最后手段(ultima ratio)”。这样,死刑就成为“最后手段的最后手段”,它是一件不可轻易和首先使用的“战略核武器”。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让《刑法典》的限制死刑规范对死罪死刑的立法产生切实的规范效力,在《刑法典》中,要把死刑仅仅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在司法上,如果法官在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择的规范是符合限制规范的,就不得适用该所选规范定罪量刑[28] ;避免司法外因素的干预,强调法官独立,尤其是个体独立,由审判庭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并且尽量不判处死刑。积极进行死刑一般预防效应的实证研究,为公共舆论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科学知识;利用媒体,调动民众,积极对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进行深刻反思,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杀人罪”的危害和危险,以减轻法官对死罪做出非死刑判决时,可能出现的舆论压力。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技术规则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首先是进一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29] ;其次要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所施加的制裁威胁越是严重,对于法院的判决所要求的事实基础的确实性就越高,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也必须更加突出和有效[30]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尽快权力集中[31],明确复核标准[32] ,统一规则,严格规定复核期限,巡回地方进行直接的非书面复核;在机构设置上,在最高法设立复核庭,严格控制编制和经费,不可增编和追加经费;通过复核程序控制死刑判处和执行。再次,是要扩大适用死缓的执行制度。最后,是要建立赦免制度[33] ,以行政权来救济司法权,使得司法错误和司法的严厉性多一个改正和宽容的途径,以体现宽和人道的刑事政策。这样,难判,不判,不核准,改判,缓刑,或者个别赦免,过渡到多年不执行死刑,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即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终达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废除并永久不得恢复死刑。并在立法技术上保障该宪法条款很难修改或不得修改。这样,“死刑之死”就此执行完毕。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中国对高质量英语人才的要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英语教学在中国高等 教育 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肩负着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任。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 毕业 英语论文 范文 大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毕业英语论文范文大全篇1 浅谈老水手的心理历程——《苦舟子咏》 读后感 [摘要]:《苦舟子咏》是英国19世纪湖畔派诗人柯勒律治的一首长诗。全诗是一个充满了奇幻之美的的航海 故事 。全诗探索人生的罪与罚问题,诗人把热爱宇宙的万物泛神论思想和____思想结合起来,宣传仁爱和基督____罪思想。诗中的水手的心理活动刻画得细致入微,水手杀掉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最后水手内心发生转变,以新的态度对待自然,为此他才得以解脱出来。 [关键词]:老水手;道德;内疚;痛苦;赎罪 Abstract: “The Rime of the Ancient Mariner” is one of Samuel Taylor Coleridge’s masterpieces. It is a long poem, telling a story in the form of ballads .The poem can be approached as a dream voyage to another realm, as a story of sin and expatiation, or as the quiet essential representation of the alienated isolated modern individual. 一、作者简介 塞缪尔·泰勒·柯尔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年10月21日生于英格兰西南部德文郡一个乡镇牧师的家庭。9岁丧父,被送往伦敦基督慈幼学校上学,熟读希腊、罗马文学。19岁入剑桥大学,与骚塞相识。当时两人都同情法国革命,但又都害怕革命暴力,于是设想去美洲建立乌托邦社会。计划失败后柯尔律治移居英格兰部西部湖区,致力于写诗,并与华兹华斯结成密友。他憎恶资本主义城市文明和冷酷的金钱关系,于是远离城市,隐居于昆布兰湖区,寄情山水或缅怀中世纪的宗法社会。他们创作出歌颂大自然的或美化宗法制农村生活方式的诗篇,以抵制丑恶的资本主义现实。因此被称为“湖畔派诗人”。1798年,两人合作出版著名的《抒情歌谣集》。同年他与华兹华斯兄妹到德国 留学 ,被康德的哲学和耶拿派的诗歌理论和创作所吸引。回国后继续居住于湖区,与华兹华斯保持往来。柯尔律治年青时代即患有风湿痛等多种疾病。为求镇痛他长期服食鸦片竟至上瘾,故健康大受损害。晚年他贫病交加,1834年7月25日逝世于海格特。柯尔律治的作品以真的细节描绘超自然的神秘事物,令人甘愿暂时不去考虑普通情理而信以为真,并在领略到一种怪异的美的同时获得教益或良知的觉醒。柯尔律治的创作实践和理论建设,不仅影响过他的同时代人,也影响了包括和他政治态度相左的拜伦、雪莱和济慈,而且,对于时至今日的诗歌艺术探索者,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他在英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是浪漫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 二、《苦舟子咏》简介 《苦舟子咏》是柯尔律治唯一一部完整的长诗。这部长625行的叙事谣曲是一个神秘恐怖的浪漫故事:一名老水手对一个赴结婚宴的客人讲述了他自己的可怕的故事。客人想走开,赶快去赴宴,却为老水手眼中的特殊表情所吸引住,不得不站在那里把这个故事听完了。老水手和同伴们坐了一艘船出海去。一路上很平安。然后遇到了一阵暴风,暴风过后,这位水手却无端地射杀一只了航海者认为好运象征的信天翁。因此,厄运又降临了。船驶进静海中,那里没有风也没有浪;太阳如火如荼地照耀着。海水绿绿地满载着腐物。船停在那里不动,老水手被视为这次厄运的造因者。水手们都渴得要死去,仿佛有一只船要驶进救他们却又消失不见了。那是一只幻船,水手们一个个都死在甲板上,每个死者的眼光都注定在这位杀死信天翁的水手身上。全船的人,只有他没有死。后来,他对于自所做的恶罪觉得悔恨。于是天使们可怜他的悲苦,使死尸们站了起来,仍去做水手们的职务。他们开上了帆。虽然没有风,船却渐渐地移动。于是,这船一直驶到了老水手的故乡。一个领航者离了海岸,出来迎接。但在他到这船之前,它却突然地沉下了,留下了这位老水手在海波中与死神挣扎着。他被领航者所救。后来,他一想起那时受的言之不尽的痛苦,便不能忍。他的心在体内烧着,一直到了把这可怕的故事说了出来,方才觉得舒服。 三、分析老水手的心理历程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道德重要规范。“自由、平等、博爱”的 口号 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它既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又是资产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这一口号的提出不仅在政治上曾经起过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而且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级特权,肯定了人的平等;否定了把人不当人的非人道主义的博爱思想。一句话,肯定了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它对个性的张扬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对人们挣脱禁欲主义、蒙昧主义、等级主义的枷锁都起到了巨大的革命作用。 西方____的万物泛神论主张神无处不在,万物都是神的表象。这种主张认为:上帝就等于万事万物;任何个别事物就是上帝;世上的事物实际上都是虚无的。 在这两种思想的支配下,作者把信天翁认为是基督____徒。老水手无端地射死了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老水手违反上天的指意,违反自然规律,射死了无辜的信天翁,必然要受到惩罚。于是,灾难来了:风停了,船无法前进,阳光酷热,水手们口干舌燥。这时候,有人指责老水手——“你怎敢放肆,将神鸟射死!是它引来了南风。”此时,老水手开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他开始不断地感到内疚。心理学认为,在道德情感系统中,羞耻感是其中的一个元素。毕达哥拉斯要求人们对自己言行进行反省以后,就应该在内心里对卑劣的行为感到羞耻、悲哀和恐惧;对善良行为感到欣喜。沙莆慈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主要取决于感情系统中的羞耻感。他说:“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和正直。”不义、恶行和过失将引起人们的羞耻感。羞耻感是个人的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种表现,表示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的谴责时的内心体验。良心是羞耻感的的主要作用机制,常表现出焦虑、羞愧和内疚等情绪。道德焦虑是一种复合情绪。其中,痛苦和畏惧是主要构成“因子”。但它仅以避免外在处罚为目的,是低级形式的羞耻感,可又是羞耻感发生的基础。那么,羞耻感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内疚,只有内疚才是高度的主体意识的产物,它激活潜在的思维和力量,专注与对过失的懊悔和追悔的行为,促进个体的心理成熟。如果个体内疚匮乏,那他将对道德不屑一顾,达不到“有羞知格”的认识。同时,羞耻感要以自尊为前提,一个没有自尊的人是不会知耻的,更不会自责。自尊体现了对自我社会话的切近,没有自尊的防卫,就不可能有自责的意识和行为的发生。老水手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知耻,惭愧和悔恨。老水手真是由于良心发现才深感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惶惶终日,不断自责自己。 事态进一步发展,在他忏悔和祈祷下挂在脖子下的鸟掉下来了,但是同行的水手都因为缺水而一个个地死去,只有老水手一个人活着。这似乎是上帝对他的又一个惩罚。他一方面觉得自己的罪行深重,导致了其他水手的死亡——痛苦;另一方面在茫茫大海中,一条船上就他孤零零的一个人——恐惧。于是他的内心又经历了一场痛苦与恐惧的考验。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析,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老水手不断对自己惊醒良心谴责。良心的基本因素是感情,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它一方面产生良心的认知因素,推动自己去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则产生良心意志因素,推动自己做出改过迁善的选择。在行为过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有影响和评价作用。对于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好后果的影响和行为,它便于进行自我谴责,使人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这种自我谴责,往往能形成一种力量,促使人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后来,老水手虔诚地祈求海蛇破开魔法,他才获救得以回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生活中不免发生道德过失。道德反省就是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追悔,从而激励人们采用新的道德行为去补救已经酿成的道德不幸,并且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觉醒为将要开始的道德行为提供罗盘。道德反省的实质在于主体对自己已作的道德选择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是在主体已经体验到自己的道德行为存在着过失的情况下,从而进行的对自己内心的深刻 反思 。通过反思,要为今后的行为提供新的路线和方案,明白来者可追,逝者可补。在今后的行动过程中,要用千倍的补偿替代原有的损失;通过反思,主体对自我发展和自我需要与社会道德的系统会领悟得更加深刻。 故事的最后,老水手回到了家。于是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他极力拉住去赴婚宴的人,让他们听他讲这个离奇的故事——他想寻找听众,承认自己的错误,说出自己的故事,解除内心的痛苦——赎罪。尽管老水手已经虔诚忏悔,但还是有种负罪感难以释怀,于是他渴望被人理解,宣泄出来以排除内心的痛苦。生活也是这样,当我们遇到困难、痛苦的时候,不要封闭自己,找一个忠实的听众,把自己的苦恼说给他听。这是一种释放压力的好 方法 。 总之,柯尔律治的这首诗歌以神秘、怪诞著称,其中的心理描写可谓是典范!诗歌探讨了罪与罚、善与恶,生与死等哲学问题,宣传了一切生物皆上帝听造的教义。但诗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故事本身或它所包含的哲理上,而在以造型艺术的精确性和音乐的流动感为读者创造了一幅幅神奇的海洋画面:时而风平浪静,沉寂安宁;时而风暴骤起,一片喧嚣。在写作此诗时,柯尔律治并不熟悉大海,但他能凭借想象,使真实的情形与幻想的景象互相交织,把平凡的细节与诗意的象征融为一体,充分显示了瑰丽奇特的想象能力。在诗艺上,长诗将英国民歌的自由与古典文人诗的谨严冶于一炉,炼就出适合表达浪漫主义情绪的活泼自然的诗体,而长诗的音韵与节奏之美,也表现了诗人能让文字进行歌唱的本领。 [参考文献]: 《英美文学选读》 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英国文学简史》 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道德心理学》 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大全篇2 浅谈东西方数字九的 文化 对比分析与翻译 一、前言 "数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活动的需要,在符号的帮 助下产生的。"(苏金智,19 91)"数字是语言学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在科 学的数字世界里,它的功能是计算,秩序严谨,职司分明,是 实数;而在人类 心灵的数字世界中,它的功能是表义,许多数字经过“神化”后成为“玄数”、 “虚数”、“ 天数"。它们有着极其丰富的外延和内涵。"(王秉钦,1998) 由于受东西方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语言崇拜、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数 字的神化存在着东西方的差异 ,但也存在着共性,有着共同的规律。在"数的 灵物崇拜"上各民族都有普通性。东方人有自己心目中的"天 数",而西方人 也有自己心目中的"神数"。神秘数字的演化规律一般经过"神化—泛化—虚 化"的过程。( 王秉钦,1998) 东西方已有不少有关数字科学的专著和论文, 如毕达哥拉斯(phythagoras) 学派的T·丹齐克的《数 科学语言》(商务印书馆,1998),英国人伦拉德·法 拉的《七的探源》;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数字写过著作 和论文,并开展过学术探 讨。如,王秉钦教授在其《语言与翻译新论》的中篇第六章就以"数的语义范围 比较 与翻译"为专题;苏金智曾写过《数的灵物崇拜》(载〈语言、社会、文化》 440页, 语文出版社,1991,1) 等。在1998 年南昌大学主办的"中国英汉语 比较研究会第二届年会暨第三次学术研讨会"上,英汉文化对比专 业委员会会 员曾就中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吴玲英老师的《中西文学中"以三为法”的文化模 式》展开了激烈的 讨论。本人认为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自己心目中的天数 是"九"而不是"三",也并非完全是因为"九" 是"三"的倍数。 二、东西方数字"九"的文化对比分析 在我国,人们之所以把"九"看成是自己心目中的"天数"和最富有神奇色 彩的数字, 是因为"九" 这个数字的象征意义(symbolicmeaning),在我国可 以说历时最久,涉及面也最广。 "九"作为数不同于一 般数字,在中国古代被 认为是一种神秘的数字,它起初是龙形(或蛇形)图腾化之文字,继而演化出"神 圣" 之意,于是中国古代历代帝王为了表示自己神圣的权力为天赐神赋,便竭 力把自己同“九”联系在一起。如天 分九层,极言其高,天证/诞日为正月初 九,天子祭天一年九次。更有趣的是连皇宫建筑都与"九"有关。例 如,北京 城有九门,天安门城楼面阔九问,门上饰有九路钉(即每扇门的门钉纵横各九排)。 汉语词汇中也常 用"九"来形容帝王将相的称谓,如"九五之尊"(imperial throne);称官位仅次于皇帝的王爷为"九千岁 "等。 根据阴阳五行与数的关系,万物之根均为数,宇宙也是数。数始于1而终于 10,五行也是数,按传统的五行 理论来划分,则1、2为木:1为阳木,2为阴 木。以3、4为火:3为阳火,4为阴火。以5、6为土:5为阳土,6为 阴土。 以7、8为金:7为阳金,8为阴金。以9、10为水:9 为阳水,10为阴水。这 就是将"象"、"数"与五行 结合起来推演变化,用以显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 在联系。由此看来,"九"是最大的阳数,象征着天。 传说 古 代中国人把天分 为九层,九层天是天的最高处,汉语中有关词汇有"九重霄"(指极高的天空, "九霄云外" ,"九天揽月","九天九地"等。另外,天坛,这个明清两代 祭天的场所,其建筑无处不体现着“九”的象 征意义。 民间传说中还有"九头 鸟"(nine-headed bird: a fabulous bird whose appearance was f ormerlyregarded as a bad omcn)的故事。 中国人以"九"为大数,刘师培在《古书疑义举例补》一书中写道:"凡数 指其极者,皆得称之为'九' ;"《素问》中说:"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 九。"因此,汉语中有"九九归一"或"九九归原"之说。因 从"九"为数之 极而引出人生之限,故"明九"或"暗九"均为人生之"坎",避讳有“九”之 岁。例如:“ 老太太因明年八十一岁,是个暗九。"(《红楼梦》)。日本人一般 认为"九"是"苦命和痛苦"的象征,因 为"九"与"苦"同音,因此忌讳 "九"。然而,《外语与外语教学》曾报道过国内一位学者曾为考证这一点 ,采 用"全选法"将日本某地电话号码其中的几千个姓和名分别进行统计,结果发现 将"九"作为姓的只占极 少数(约占0.35%),而将"九"作为名的却不少(约 占35%)。看来,日本人忌讳"九"也并非绝对。 此外,《词源》中说:"九:虚指多数。""九"作虚数解时,是数的一种 语义模糊现象。《现代汉语词 典》中,"九"的意思有三个:(1)数目,八加一 后所得;(2)从 冬至 起每九天是一个"九",从一"九" 数起,二"九"、三 "九",一直数到九"九"为止。冬练三九,夏练三伏;(3)表示多数或多次: 九泉,三 弯九转等。因此, 汉语中有不少和"九"有关的 成语 。如:"九牛一 毛"、"九死一生"、"九牛二虎之力" 、"九流宾客"等等。 在我国,数字"九"涉及面在所有数字中最广。含有数字"九"的词汇也十 分丰富。如,"九州"是指传 说中的我国上古行政区划,后用作"中国"的代 称。因此,有的全国性的电视节目就取名为“九州方圆”;“ 九族"(the nine degrees of kindred: either thenine generations from one's great-great-gr andfather down toone's great-great-grandson;or four generations of one'spatemal relations, three generations of one's matemalrelations, and two generations of noe's wife's relatio ns),古代有一种残酷的刑法叫"诛灭九族";古代传说 "龙生九子,各有所好"。因此,《红楼梦》第九回 中用"一龙生九种,种种各 别"来比喻贾氏家族族大人多,龙蛇混杂,好坏不一,各种各样的人都有。还有 " 九龙杯"等。此外,在文娱、体育等词汇中,数字"九"也比比皆是。如, 许多歌名都以"九"开头:"九妹 "、"九九艳阳天"、"九百九十九朵玫瑰" 等;乐器中也有"九音锣";在体育活动中,"九柱戏"(nine pins),兵器中 有"九节鞭"[但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九尾鞭”(cat-o '-nine- tails: an instrurnent of punishment so calledfrom the nine pieces of leather or cord which compose it)意义不大一样]。 地名中也有一些以"九"开头的,如"九 寨沟"、"九华山"、"九江"和"九龙"等。此外,中国人常把" 九"看成 为吉祥数字之一。在申请电话号码时,人们宁愿多出 钱去买一个尾数为"8"或 "9"的吉祥号码。比 如,湖南有线电视台的"欢乐热线"号码为"16899919"。 在西方,数字"九"也是人们心目中的"神数"之一。对西方人来说, "九"的象征意义是"神性"、 "神圣之至"。 英语权威字典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and Webster's ThirdIntema tional Dictionary 中 对"九"所解释的意义比《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意义还多,分别有: 1)one more than eight, three threes, the square of three;2) nine units of objects (a tota l of nine) ; 3) a: thenumerable quantity symbolized by the arabic numeral 9; b: thefigure 9 ; 4) nine o'clock——compared Bell table, timeillustration; 5) the ninth size in a set series: as a; aplaying team of nine members,esp.a baseball team; b:the firstor last 9 hol es of an 18-hole golf course…。 其中收入与"九"有关词语和成语多达近二十条。常用的有: a nine-day's wonder (an object or event that creates ashort-lived sensation) ____Those political expositions…that make a nine day'snine wonder till something fresh c omes alone——Mary Deasy. nine times out of ten(very often) be dressed up to the nines(elaborately dressed, as for aformal occasion) ____She dressed herself up to the nines and went to theparty. in the nineholes:in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nine-men's morris: morris played with nine counters A cat has nine lives: A cat can move so fast and jump sowell that he seems to escape being killed many times. 从以上的解释还可以发现一个规律:数字"九"及其倍数在西方也被广泛运 用于文娱和体育活动中。如, 保龄球(bowling )中的瓶状木柱数(ninepins) 为"九"; 高尔夫球 球场有一十八个洞:跳子棋的棋板上各 方均为九个孔; 古 时英国还有一种九个男人一起跳的舞蹈(morrisdance)等。由此看来,数字"九" 也倍 受西方人的青睐。 总之,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含有以下主要共性: 1)东西方大多数人把数字"九"看成神秘的数字, 其象征意义均有"神 圣"之意。 2)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均可虚指多数。 3)数字"九"被广泛运用于文体项目中。 数字“九”在东西方文化中的个性恐怕主要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其神奇色 彩要比西方人更浓;其象征意 义的历史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悠久;其 涉及面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广泛。 三、数字"九"的翻译问题 罗马西塞罗说过:"翻译不是字当句对,而是保留语言的总风格和力 量。""按分量而不是按数量译词" 。此处所说的数字是指经过神化、泛化、 虚化了的"虚数","实数"的翻译不在此例。根据这一理论,结合 东西方文 化的共性与个性,可采用如下的翻译方法,并遵循以下的翻译原则。 可采取的翻译方法主要有: (一)保留原数字 e.g. We thought our cat would be killed when he fell fromthe roof of the house. He was not, he used up one of his ninelives. 我们以为我们的猫从屋顶掉下来会死了,它并没死,只失掉九条命中的一条。 这样翻译过来,人们很容易接受,因为人们已熟悉"猫有九命"这个成语, 并能够促进东西方文化的融合 。 (二)转换成各民族喜爱的数字 e.g.nine out of ten——十之八九 nine days' wonder———可翻译为"昙花一现", 这样翻译可以加深对奈 达的"对等"和纽马克的"转 换"翻译理论的理解。 (三)增舍数字 比如,"九死一生"可翻译成"a narrow escape from death;survival after many hazards";又如 ,"九九归一,还是他说的话对。"可翻译成"All things considered,what he says is right."其译文均 舍弃了数字,转译其 形象意义。 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民族性原则 比如,汉语中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汉英词典》(外研社,1996)的译 文有三个:"strain onese lf to the limit; use everyounce of one's strength; make herculean efforts"。笔者认为第二种译文 "use every ounce of one's strength "更符合"民族性原则”,成功地将东方文化中该成语的比喻意义转 化成了西方文化语言中的形象意义。 (二)习语性原则 比如:"匡超人此时恍若亲见瑶宫仙子,月下嫦娥,那魂灵都飘到九霄云外 去了。"(《儒林外史》), 其译文为"Kuang felt that he was gazing at a goddess and his spirit had flown to heaven."这种译 文因遵循了"习语性原则", 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交际行为的一个最根本原则——语言——符号的经济原则。 (三)形象性原则 数字用于模糊意义时,一般都失去了其数量意义而具有形象意义。翻译时, 必须越出其理性意义而捕捉其 与 其它 的词结合后所产生的形象意义。 比如:"飞流直下三千尽,疑是银河落九天(李白)。"此句诗中的"九天" 的形象意义为"极高的天空 ",因此,可翻译成"Down itcascades a sheer three thousand feet—As if the Silver River [i.e. the Milky. Way]were falling from heaven!"猜你喜欢: 1.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 2. 英美文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3.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4. 大学英语毕业论文范文 5. 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6. 本科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100多篇论文被知网擅自收入,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收录作者的内容,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所以教授获得了70多万的赔偿,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这个赔偿的。因为这个文章是人家自己的知识成果,人家自己用可以,但别人用作商业目的那就是侵权。
大家一定要注意引用别人的文章或者引用别人的著作,到底是什么样的目的,非商业目的的就是你自己写一篇作文,你说某某某作家某某教授在哪个文章里面曾经有过什么样的理论,你去应用这个东西完全可以,因为你并不是为了赚钱,但如果是为了赚钱,你去指明点性引用某个人的著作的时候,再就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了。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没有问题,没有经过同意,对方追究起来那就是侵犯对方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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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平台虽然知名度很高,但是这平台不代表就完全没问题,它里面所引用的一些东西有的是经过授权的,大部分应该说都是经过作者授权的,但也会出现这种没有经过授权就去收集的作者,没有追究没有发现这个事情那自然就无所谓了,作者如果追究那就得赔人家钱,可以说每年官司都不少啊。因为只要是这种做知识整合收集的平台,就必然会涉及到注册权侵权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也不会是第1次出现,更不会是最后一次出现。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1.5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1.5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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