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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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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与强化。这个题目怎么样?你写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望采纳。请采纳。
大专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五千字左右,本科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六干字以上。
大专法学论文要写多少字?大学法学论文需要写多少字?一般没有硬性的规定,由自己来写来论证一个事情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三千字左右的中药学毕业论文很容易写,期刊论文都达到了这个字数。你选好论文题目后下载几篇类似题目的中药学期刊论文,借鉴这几篇论文中的观点,按照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撰写(不要只复制一篇期刊论文),先保证论文框架和结构完整,字数足够,然后在不改变原文意思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语言说一遍,达到降重的目的,这样毕业就没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论文结构和查重率,如果是实验类毕业论文的话要求更高,可去药学专业网站药标网求助,字数少费不了多少钱,毕业论文质量还有保证。
了解与掌握心理健康的定义对于增强与维护人们的健康有很大的意义。人们掌握了人的健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照自己,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诊断。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心理健康3000字 毕业 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挥心理健康 教育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组成部分。认识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心理健康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将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关键词:心理健康,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一、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的联系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情绪、意志、性格等方面的素质。一方面,两者互为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受教育者心理活动规律为依据,思想的发展变化受心理因素影响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从受教育者的心理出发,才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否则就会陷入盲目的境地。同时,心理教育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因为人们在进行心理教育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自身的思想政治观念贯穿其中,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一方面,两者相互影响。任何一种政治思想品质都是由知、情、意、行四个心理成分构成的。心理成分的健康发展是良好思想品德形成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完全脱离受教育者当时的心理需求。同时,思想是心理的调节中枢,是行动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人们的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一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形成,它就对一个人的整个个性品质起导向作用,促进和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结合的可能性
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教育关系密切,同属于意识范畴,都是以人脑为器官,以客观现实为源泉,以实践活动为桥梁,以感知为基础的。思想活动是心理活动的高级形式,心理是思想的基础,思想的发展变化要受心理的影响、制约。而心理活动的方向又受思想的支配。思想对心理起决定作用,心理对思想有反作用,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交织在一起,许多思想问题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心理因素,有些看起来是思想道德问题,究其根源实质却是心理障碍所致。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绝不能忽视学生的心理因素,而只有从心理入手,才能掌握学生思想意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而心理教育能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使人们的心理素质得以提升,思想积极向上。它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又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正因为如此,某些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某些思想问题也可以通过心理咨询来改变。
(三)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的结合是时代对高校教育的必然要求。
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7一22岁之间,正处于青年期。这一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急剧变化的时期,是人个性品质形成、身体和智力发育的最高峰,是人生中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烈、接受新事物最快的黄金时期。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减少,人们的心理负担加重,心理不平衡加剧。而当代中国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是一个承载社会、家庭高期望值的特殊群体。他们自我定位比较高,成才欲望非常强,但社会阅历比较浅,心理发展并不成熟,极易出现情绪波动,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急需疏导和调节。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一)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很多,它贯穿在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中,渗透到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转型和我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大学生对生活的现实态度,正确处理理想与实现的矛盾。大学生往往对人生怀有美好的憧憬,对未来踌躇满志。但一接触现实却发现并非想象的那么美好时,就容易产生不客观、不正确的判断,从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表现为不愿意参加社会活动、缺乏生活热情和积极性、猜疑他人、孤独忧郁、生硬固执等状况。因此,培养大学生对杜会对生活的现实的、科学的态度就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培养大学生耐挫折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在我国,能考人大学的学生,往往在中学时期都是学习尖子。但进人大学后,却发现自己在班里非常一般。有的虽然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总是在中下水平。对他们来说,这是很难受的。进人大学的新环境后,远离父母、家乡,教学方式、生活环境等都不同于中学,于是一部分大学生产生了一些病态反应:对战胜困难毫无信心、心慌失眠、多虑、有的沉默寡言、有的破罐破摔,甚至有的寻死觅活、自杀轻生。从调查情况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学生产生受挫心理的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应该把提高学生的耐挫折能力作为对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培养大学生的顽强意志,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为掌上明珠,考上大学以后更是家中的皇帝。一些不良的 家庭教育 使他们产生不健康的心理,如过分依赖、受不得刺激、经不起挫折、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有一点不顺心就觉得天要塌下来、意志薄弱,承受力差、一遇到问题就无所适从,容易产生挫折感。孔子说:“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孔子将“勇敢”作为君子“三道”之一。在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勇者不惧”、一往无前的顽强意志,使他们能在即将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增强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融合的途径
1.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
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远大理想,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其教育方式一般是主动介入,采用集体教育的方式,自上而下,强制灌输,受教育者往往缺少平等和尊重体验,有被命令感和被迫服从感。心理健康教育则着眼于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帮助受教育者认识自我,建立正确的 自我评价 ,使受教育者学会处理个人与自身、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教育方式一般是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相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采取个别交谈和咨询的方式,帮助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构建健康的心理世界。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势必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 方法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相似的角色之间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更容易互相影响。高校学生都是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已成熟,他们需要的是一种平等和尊重的交流方式。如果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以座谈方式代替 报告 方式,以谈心方式代替训导方式,学生们就会因“角色相似”而把教育者当作知心人,并乐意接受其教育。
因此,我们要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从过去单一“说教者”角度和立场转变为兼顾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角度和立场,尽快站在学生的角度,尊重、理解、同情学生,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迷茫、误解和不正确的观点采取谅解和宽容的态度。尊重学生的价值观,尊重学生自主选择价值的权利,以减少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被动服从。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要对学生的价值观无原则的接纳和包容,当学生的价值观明显违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时候,当学生做出一个可能给社会、他人或其本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价值选择的时候,教育者就要对学生进行价值干预,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其持续进行影响,使其思想向社会所要求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心理健康教育方式的水乳交融,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实现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应,任何正常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现实保持一致。有时面对同一客观事实,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但以下三方面的规律则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所共同存在的:第一、客观刺激事件会导致主观心理反应;第二、负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负性心理反应;第三、良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良性心理反应。所以说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在本质上是和实际问题密切相连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是从人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支配其行为的思想动机,再从思想动机分析产生该思想动机的客观外界条件,然后去创造和改变客观外界环境,使之具有产生好的思想动机的外界条件,从而促使人形成良好的思想动机。因此,解决实际问题就成为解决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的基础。对大学生而言,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是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社会交往困难、贫困生生活困难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容易使人产生紧张、焦虑、自卑、无价值感、社交恐惧等负性情绪,这些负性情绪长久不能摆脱,就会影响他们业已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解决这些心理和思想问题:一是要引导受教育者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一个正确认知;二是要把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与解决现实问题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现实问题解决了,就会缓解压力,稳定情绪,化解矛盾,使学生产生积极乐观的心态,增强学习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回报国家。因此,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坚持解决心理、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教育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困难和问题,尽量用宽容的态度对待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教育者要想方设法解决学生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真正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手段,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强势作用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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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人际交往 障碍原因及改进方法》
摘要: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如今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学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高校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交流。本文从人际交往的定义,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因素以及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外在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以有利于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解决方法;
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现今,人际交往障碍却成为当代很多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绊脚石。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在交往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思想活跃,精力充沛,兴趣广泛,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他们力图通过人际交往去认识世界,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各种需要。在交往过程中,如果顺利,大学生便心情舒畅;一旦交往受挫,便心情郁闷,身心受损,产生各种不良后果。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对事物的感性和理性认识逐渐趋于成熟,已初步形成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见解,但自我意识发展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应对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惑与问题,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阻碍了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进而影响学业的顺利完成。
一、引起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
(一)认知引起的交往障碍
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增多, 经验 和阅历逐渐丰富,非常喜欢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腻烦说教。他们渴望成才,自尊心极强。但不能对自我和社会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自我调适能力也很欠缺。因此他们对未来生活充满过于理想化的追求,缺乏科学的社会认知,容易偏离实际水平,产生主观偏差或障碍,主要表现有:
(1)第一印象效应:是指凭直觉把与人第一次见面的印象作为对他人的评价,并在日后的交往中占主导印象地位,以此来决定与他人的关系及亲密程度。
(2)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
(3)刻板印象:是指对于某一类人或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比较固定、刻板的看法。在角色认知过程中,按照预想的类型赋予习惯性、特征化的评价。这种以个性代替共性、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的做法会阻碍交往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大学生抛弃传统观念,结合现代社会状况及实际情况考察具体人、具体事,以免产生误解。
(4)投射效应:是指将自己的情感、意志投射到他人身上并强加于人的一种认知障碍。假定他人也一定会有与自己相同的感受和品质,通俗的说就是“以已推人”、“以已之心,度人之腹”,往往会带来对方的排斥与反感。
(二)社会因素引起的交往障碍
社会因素主要指家庭、社会环境和学校等因素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不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该是全面的教育。但我国的教育制度以应试教育为主,缺乏素质教育,同时家庭教育也以此为导向,这种教育制度影响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首先,在学校层面,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应试教育抑制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增强。学校在教育上往往偏重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情感、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不注重心理的沟通疏导。其次,高等学校教育普遍重视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忽视了心理健康教育,而人际交往教育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理论知识的缺乏,严重阻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交际能力的发展。
(三)交往面狭窄,缺少经验和交谈技巧
第一,大学交往以寝室为中心。他们多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且满足于这种现状,不愿主动去接纳、开拓外界的精彩生活。交往的狭隘性使很多大学生跟其他非同寝室的同学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交往面也越来越狭窄。第二,一些大学生缺乏交谈技巧,不善于拒绝别人的要求,不会说“不”,导致事情不能得到很好解决;说话欠思量,以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第三,当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教育往往是理论上的教育,缺乏实践的平台。高校或因为不重视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实践的重要性,或因为场地有限,或因为本身和社会上一些企业、机构的联系少,很难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四)过度依赖网络引起的交往障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首当其冲成为互联网最频繁的使用者之一。网络的介入,使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也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网络普及后,许多大学生过分沉溺于网络交往,参加现实人际交往的时间会逐渐减少,造成热衷于各种“网事”,对近距离的关系反而疏远了的情况。特别是家庭的关爱对他们来说更成为一种束缚和负担。许多大学生宁愿在网吧不分昼夜地上网,也不愿意回家探望父母。还有些人除了要生活费外,和父母无话可说。亲情是人最基本的感情联系,也是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需要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维系。网络的介入可能导致亲情的疏离。一些沉迷于网上交际的大学生,往往因为疏于现实交往,将所有心事都交给了网友,缺乏现实交往的动机,导致其现实人际交往的勇气与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与培养。
(五)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
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质和 文化 生活的极大丰富,大大减少了社会个体对他人的需求和援助,这种生活态度的转变也影响了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观念。从人的价值观角度看,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加剧了人际关系的处理难度。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人际关系的疏远、人情的淡漠。大学生的人际交往也受社会风气的影响,现今社会上流行的“金钱至上”、“一切凭关系”等不良社会风气也影响着大学生的交往观。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正常进行。
二、逾越人际交往障碍,学会正确与人交往
大学生要有意识在进入大学一开始就学习人际交际的技巧,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克服各方面的心理问题,不断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度过快乐的校园生活,更有助于今后的生活、工作取得成功。
(1)把握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正确的交往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与人和谐交往的前提。与人交往应做到一视同仁,切忌嫌贫爱富,不能因为家庭、地位、经历、特长、能力等方面原因而对人另眼相看。平等待人就是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只有平等待人才能换取别人对自己的平等相待。二是诚信原则。诚信历来被视为人际交往的的基本准则。诚信要求在交往中,彼此应抱着诚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相互理解接纳和信任,重信用、守信义。三是宽容原则。宽容就是心胸宽广,大度容人,对非原则性的问题不斤斤计较。宽容对协调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四是互助原则。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相互关心,互相帮助,对增强彼此的理解,加深彼此的感情,有着重要的意义。
(2)学习交往技巧
大学生不断调整、改变自己的不当观念,对人际交往形成一种积极的准确的认识。为此,在人际交往中应尽可能地做到:
1.注意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和行为规范,给对方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非常大,具有认识效应、即时效应和长久效应,往往是根据对方的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等形成的。因此加强自身修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出现在交往对象面前是十分重要的。
2.要把对方放在首位。关注对方的需要、兴趣和感受。交往的话题和形式应适合对方的知识范围和经验,合乎其心理需要和兴趣。要学会倾听,仔细耐心地倾听能让对方感到自己得到了认可,觉得自己有价值,此乃人际交往中的法宝。同时,交谈要注意建设性和有效性,大学生有很强的上进心,能从谈话中得到一些收获和启发将是一件很让人高兴的事。
3.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要做到会用清楚、准确、简练、生动的语言表达思想和感情;谈话内容不枯燥,能吸引对方;尊重他人意见,避免评论和争论;即使批评他人,要在肯定之后提出,而且以不伤害他人的自尊心为前提。
4.保持适当距离。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决定人与人之间是有一种无形的距离,而且此距离由它适当的限度,距离过近或过远,都会造成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正所谓“距离产生美”。
(3)充分实践,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了方法与技巧,但同时还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如果不进行实践那这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大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要经常与人交往,锻炼自己使对方开口的本领和寻找相互感兴趣话题的本领。还要注意对交往的对象期望值不要太高,不要希望每个人都能成为你的知心朋友,避免造成心理有失落感。要经常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心理感受,就会理解别人的感情和行为,从而改善自己待人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认为克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需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开始.学校、家庭社会等因素确实对大学生的人际交往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已经发生了,不能改变。大学生只有寻求通过自身的学习和实践来改变人际交往障碍。根据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调查,北京高校中,月生活费不足200元的大学生可视为贫困大学生,不足100元的为特困生。按照这个标准,我不属于贫困和特困大学生,但我家庭确实很贫困。根据我所看的接近20篇文献分析,我是有轻度的人际交往障碍,也有 文章 中谈到的问题。首先我对人际交往的期望过高,期望交往的都是知心朋友,大家志同道合,这有些理想化,不利于我的人际交往。因此我要纠正这种想法。其次我生活主要以寝室为中心,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这就造成了我交往面狭窄。解决途径是我应当多参加集体活动,多与寝室以外的人沟通交流,拓宽交际面。再次,我的人际交往技巧匮乏,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生活,我一定的多看一些社交礼仪,人际交往方面的书籍,多和有经验的人交流,努力克服人际交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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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个论文题目。 然后去网上找相关资料. 不要全部模仿. 找你自己觉得可效仿的某部分,然后就自己写一部分出来
毕业论文的规格,也就是毕业论文的标准。这里讲毕业论文的规格或标准,主要是就毕业论文的质量方面而言的。至于一篇毕业论文究竟要多少字数,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一篇毕业论文需要有五千字以上。 有比较才有鉴别。为了更好地理解大学生毕业论文的规格,我们把与大学生毕业论文相近的几种论文作一番比较。大学生(主要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一般要写两次论文,一次是大学三年级写的学年论文,另一次是大学临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此外,大学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写硕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要写博士学位论文。下面,我们把这四种论文的联系和区别作些分析说明。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这四种论文是一种由浅入深的关系,它在学术水平上有区别,因而有不同的规格或标准。 1.学年论文。它是大学生在大学读了三年基础课,具备了一些基本知识之后,初次锻炼运用已有知识去分析和解决一个学术问题的能力。论文的题目不宜太大,篇幅不宜太长,涉及问题的面不宜过宽,论述的问题也不求过深。初学论文写作,主要是取得撰写论文的经验,初步掌握撰写论文的方法,为今后撰写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奠定基础。在大学的前两年,基本上是听讲、看书、接受前人已有知识;而写论文,就不是听讲、看书、作笔记和汇总前人的知识了,而是要求自己运用前人的知识去解决一些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了。由于写学年论文是大学生初次学做的一件新工作,所以,撰写学年论文是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的。 2.毕业论文。它是大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运用所学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它是在撰写学年论文取得初步经验后写作的,它的题目应该比学年论文大一点、深一点。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毕业论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大学三四年间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大专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五千字左右,本科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六干字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如果写得好,可以作为学士学位的论文。 3.硕士论文。这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学术水平比学士论文要高。它必须能够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知识的深度,有作者自己的较新见解。国家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只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者,才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就是说,硕士论文强调作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有自己的较新见解和独创性,其篇幅一般要长一些,撰写前应阅读较多的有关重要文献。 4.博士论文。它是非常重要的科研成果。它要求作者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中具有坚实而深广的知识基础,必须有独创性的成果;它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能够对别人进行同类性质问题的研究和其他问题的探讨有明显的启发性、引导性,在某一学科领域中起先导、开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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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论文格式
导语:法学论文都有其固定的格式,想要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还要掌握一定的论文写作技巧,熟知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下面我整理了法学的论文格式,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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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必须在郑大自考办毕业论文选题系统中选择。
3、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处理应简明扼要。排列顺序是: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正文;3.参考文献;4.致谢。并对每项标明页码。目录要求用word自动生成。
4、中英文摘要
中、英文论文摘要内容应一致,概括论文的中心论题、基本观点、方法和结论,字数要求:200-400字以内。
5、关键词
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分别附于中、英文摘要后。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要求语言流畅,内容正确,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字数5000-8000字左右。
7、注释
引注统一采用“页下脚注”的方式(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每页分别连续编号。
8、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参考文献的列举应与注释相区别。著作仅列出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及出版日期;论文仅列出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及出版期号等。文中重复引用的,不能重复列举列出。
9、致谢
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二、论文格式规范及打印要求。
1、文字
用汉语规范文字书写,字数在5000-8000字左右。
2、书写
毕业论文版面不分栏,一律由本人在计算机上用Word输入、编排并打印在A4幅面白纸上。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
左边距:厘米,右边距:厘米,上边距:厘米,下边距:厘米。
(2)页码的书写及编排
毕业论文页码从摘要部分开始至致谢,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标在右下。
4、论文标题层次
统一采用中文国标。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中文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一)、(二)、(三)等,第三级为1、2、3、等,但分级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
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第一级标题居中书写;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书写标题。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1)、(2)、(3)……和①、②、③……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写标题。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单独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②、③…的序号或数字加半括号,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5、目录
目录按统一要求的格式编写,目录要求列到二级标题,一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二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行距可视目录中标题的多少而定)。
6、中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包括题目“摘要”字样、摘要正文和关键词。摘要正文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正文字体均用小四宋体。
英文摘要字体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内容、格式与中文摘要相同。
7、正文字体、字号及行距
正文部分: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一级标题为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他标题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数字和字母用Times New Roman体,段落前空2字符,倍行距。
8、论文注释格式
凡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应以注释形式表明具体出处。正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用脚注的形式标明出处,采用①②这样的序号,标注处应该用上标(即①②……)。脚注序号每页新起,即每页序号从①开始。
脚注采用小5号宋体。
9、论文图表格式
(1)表和图均应有标题,以表1-1、1-2,表2-1、2-2,图2-1、2-2,图2-1、2-2的形式显示,表和图若为引用,必须标明详细出处(标在图、表的下方),表、图中的符号要予以说明。
(2)表序、表题放在表的上方,图序、图题放在图的下方。论文中的表述不要用上表、下表、上图、下图之类的表述,而是直接用表1-1,图1-1这样的表述。
(3)表序、表题和图序、图题用小4号楷体加粗。
(4)表序与标题之间、图序与图题之间不要加冒号,而是以空格隔开。
(5)表和图的内容(指标、符号、数据等)的字体应比正文文字字体小。
10、年代、年份、数字的表述方式
不能用18年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18年这样的表述;不能用90年代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世纪90年代(或1990年代)之类的表述。
数字在千位数以上,每隔3位数以空格隔开,如1000,10000000等。
11、英文缩写的表述方式
英文缩写第一次出现时,必须有中文全称。格式:中文全称(英文缩写)。
示例:世界贸易组织(WTO)。
12、参考文献
按毕业论文正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文献为期刊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文章题目名、出版年、期刊号、年份、卷号、期数、起止页码;文献为图书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书名、出版时间、版次、出版单位、起止页码。
示例: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于宗先:《资产泡沫化与经济消长》,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6期。
外文参考文献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Eugene Return and Equilibrium:Some Clarifying Journal of Finance,Mar 1968, Issue 1,.
Alfred ,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MIT Press.
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10篇。
13、文献来源引注原则
注释及参考文献均应源自第一手文献(含外文文献的中译一手文献),即不要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的文献,如《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期刊、中国期刊网刊载的论文等电子文献都是二手文献,不得直接引注。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发现的文献,务必查阅原发期刊,引注务必用原发期刊。
三、印刷与装订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统一用A4纸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单面印刷,左侧装订。(订两个订书针,上下各留50mm。装订顺序为:
1、论文封面【单独占1页】。
2、目录【单独占1页】。
3、中英文摘要。
4、正文。
5、参考文献【单独占1页】。
6、致谢【单独占1页】。
1.论文格式——题目:题目应当简明、具体、确切地反映出本文的特定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题目语意未尽,用副题补充说明。2.论文格式——作者:署名的作者只限于那些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研究工作、做出主要贡献,并了解论文报告的全部内容,能对全部内容负责解答的人。其他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列入附注或致谢部分。3.论文格式——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有数据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摘要一般200-300字.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4.论文格式——正文: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等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如图1,图2-1;表2,表3-2;附注:1);文献[4];式(5),式(3-5)等.具体要求如下;论文格式——图: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无量纲可以省略),坐标上采用的缩略词或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论文格式——表:表应有表题,表内附注序号标注于右上角,如“XXX1)”(读者注意:前面“”引号中的实际排版表示方式应该是“1)”在“XXX”的右上角),不用“﹡”号作附注序码,表内数据,空白代表未测,“一”代表无此项或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论文格式——数学、物理和化学式:一律用“.”表示小数点符号,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擞“,”,小于1的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例如94,652应写成94 652;.319,325应写成 325。应特别注意区分拉丁文、希腊文、俄文、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字符的正体、斜体、黑体及大小写、上下角,以免混同。论文格式——计量单位:论文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GB3100-82, GB3101-82,GB3102/1-13-82等的规定.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没有相应符号的非物理量单位可使用中文(如“件”、“台”、“人”等),它们可以与其他单位的符号构成组合单位(如“件每秒”的符号为“件/S”)。参考文献格式参考文献的格式:论文参考文献的写法应按下列次序——著者/题名/出版事项,由于论文的参考文献品种繁多,择其主要示例如下:谭炳煌,1982.怎徉撰写科学论文.辽宁人民出版社,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