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论文质量,除以上几个环节外,还应建立健全论文评审制度,对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查。学位论文(设计)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前:组织指导教师对课题、课题、开题报告、相关参考资料是否齐全等前期工作进行抽查。尤其任务书内容填写不能马虎。填写下列内容:1任务书的宗旨、院(系)、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发出IEI期、完成期限、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管领导的签名;2,、主要内容;3基本要求;4进度安排;5应收集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对内容和要求过于简单,填写参考文献不规范,进度计划过于粗糙的应要求重新做。中:以师生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建议,掌握教师的指导情况、学生完成学习的情况。对基础太差的学生,可加强辅导。毕业论文指导:由系系安排一批经验丰富的教师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课题的质量、教师的到位程度、学生对教师的满意度、学生的出勤、论文水平和存在的质量问题等方面的问题,并汇总撰写书面摘要。后:毕业论文答辩与论文查重评定是毕业论文(设计)的最后一环,是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全面检查的重要手段。一是由系部组织教研室主任、聘请专家、指导教师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评优成绩的方法,写出书面材料上交教务处审核。其次,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论文和论文成绩写出评语和分数,然后在答辩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答复。教师的分数占总分数的30%;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的评分和学生的论文评分,以总分的10%为依据。进行论文答辩。答辩会中,学生对自述论文的内容、特点和写作过程、答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学生指导教师不能提出问题)向学生提问。在学生答辩的基础上,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别给分,最后取平均成绩,占答辩成绩的60%。系综合三次成绩,得出学生论文最终成绩,张贴公告。如此,就避免了指导者给人的人情分的现象,也能促使学生认真去领会论文的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为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育部提出要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工作,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培养单位要严格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可规定学位论文有一定的一次答辩不通过率。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研究生质量,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有关措施,如毕业论文盲审、毕业时须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等做法,教育部对此并无统一规定。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学校采取了论文盲审制度,主要做法是:学校负责研究生管理的部门隐去导师和学生的名字,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对于有争议的论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改论文、暂缓答辩、延期毕业等措施。对于已通过盲审参加答辩的论文,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学位被查到后学位会被撤销,最常见的是毕业论文做假抄袭。硕士学位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课程主分为两种,分别是修课式和研究式。修课式硕士一般只需要完成特定的课程,并且达到学院所要求的成绩便可以毕业,而大部份哲学硕士课程则除了要求在修学课程上取得优异成绩和担任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外,还要进行全职学术研究,并且撰写硕士论文才能毕业。完成修课式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为一年到两年不等,入学资格一般为学士毕业便可。另一方面,由于哲学硕士需要进行全职研究和担任教学助理,所以入学资格要求会高很多,通常需要申请者拥有学士学位,并且取得二级荣誉一等,甚至一级荣誉或以上的成绩。完成哲学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两年半,有些时候也会因为在研究上有困难而延长修业时间,但通常不会超过四年。工商管理硕士除了需要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学生拥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找人代写论文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很重要的诚实性原则,对社会大众有欺行为。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职责: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2.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3.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论文送审细则: 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 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 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 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 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 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的,也有没有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办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另外省市级教委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论文请外单位做盲审,以检查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所有博士硕士论文在盲审、外审都过了才能参加答辩,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答辩, 是否授予学位。最后由单位的学位委员会综合论文质量、修科成绩、思想表现、有无发表论文等因素,无记名投票会决定是否给学位,同意给了还要公示3个月后拿学位证书。博士和硕士都有不毕业的,一般无学历和学位。毕业的有的有学历无学位,有的有学历和学位。 不同学校硕士论文盲审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在30%-50%之间,博士论文全部盲审,不能毕业的当然存在,尤其是好的学校更注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上海市是全市抽取一定比例的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参加盲审。博士生的话是强制盲审,只要申请博士学位就要参加盲审。盲审就是论文的内容和标题都不能涉及你的导师姓名和你的姓名,一般都是送到外校审阅,审稿人不会知道是谁的论文谁是这论文的指导老师。因此叫盲审。盲审有不过的,特别是博士,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认真对待,基本也就都过了(硕士论文)。博士的论文本身就对学术水平要求高,所以通过要难些。编辑本段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一、盲审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盲审对象 论文盲审的对象为我校当年准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盲审办法 1.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博士生100%,每人送审三份。硕士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3~5%,每人送审二份。 2.研究生部根据每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分布情况制定出盲审方案,并交分管校长审批。 3.研究生部根据盲审方案,抽出需进行论文盲审的研究生名单,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核对无误后,将盲审论文的信息通知本人及学科所属学院。 4.被抽出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的二天内,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硕士生论文一式二份,博士生论文一式三份,报送研究生处。 四、盲审工作要求 (一)论文盲审人员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由研究生部负责在专家库中抽取。 (二)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正常进行,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提前30天、博士生提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扣除寒暑假时间)。 (三) 参加盲审的论文,要在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盲审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 (四) 评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四、盲审结果处理 (一)论文送审意见全部收回,评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 (二)论文送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部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追加二位评阅人重审,如再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意见一票否决制。 (四)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及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进行论文的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 (五)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表”后,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分委员会成员对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及盲审意见进行评议,如认同盲审结果,则应责成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其盲审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承担。 (六)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七)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下一轮双盲评审或评议,且费用自理,同时提高所在学科双盲评审比例。 (八)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两次(不同届) 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则限制招生两年,若一届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九)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 五、关于涉密论文审阅办法 (一) 涉密论文确认 1.经校科技产业处确认的与密级科研项目有关的学位论文; 2.论文工作虽不涉及密级科研项目,但部分内容不宜对外公开:由导师申请,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一)涉密论文审阅 确认为涉密论文不执行盲审,但需进行公开评审。即可根据论文涉密情况邀请校内外专家公开评审。 六、本细则从2006级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外审 概述 简言之,外部审查。 企事业单位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时的第三方审核又称外审,是由国家认证机构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按照相关的法律,相关的认证程序进行的一种审查行为。 论文的外部审查也称为外审,是由教育机构将学生的论文提交给非本机构的专家进行审查,以确保审查公正性的行为。编辑本段外审员概念 外审员是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 ISO9000外审员是国家注册审核员的俗称,是经过培训合格并经CNAT认可备案,挂靠在认证机构并达到20个审核日数,还要通过CNAT面试才能保持的资格,而且每年都要为保持资格努力,外审员是给准备或已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的人员,审核企业是否按照ISO9001要求实施,有无不符合,有权向认证公司反映该企业是否能通过认证并取得证书。当然是很受企业尊敬的,也是高薪行业。审核员的薪资是按天计算。报考条件 首先参加ISO9000外审员培训班,然后经考试合格后(70分及格)可以拿到培训合格证。如果要注册审核员资格还要申报,具备一定的学历和相关工作要求。注意事项 1. 请安排车接送审核员,应提前3天与审核员沟通好接人的路线、时间等,最好由管理者代表亲自去接; 2. 请准备一间会议室给审核员开会、写工作报告,请在桌上摆一束花及水果等; 3. 请安排2个熟悉公司运作的的人员全程陪同审核员进行审核; 4. 当审核员认定有某项问题时,请及时通知顾问师; 5. 每个人都必须知道公司的质量方针是什么?公司的质量目标是什么? 建议每人工作证后面打上方针和目标或每人将其写在纸条上放在口袋里 6. 在审核员问自己问题时不要紧张,要以平常心对待,回答问题时,要吐词清楚,如审核员问到的不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应礼貌地告诉审核员这不是自己所负责的,然后由陪同人员跟审核员解释或找能回答问题的人来回答,避免“言多必失”。 7. 在找资料时,审核员要什么,就找什么给他,不要一下把一整本文件都给他,这样会让审核员发现多的问题,正确的方法应是要什么就拿什么,然后先递给本公司陪同人员看,陪同人员发现问题应要求找另外一份给审核员看 8. 总经理要讲:1.质量方针是自己亲自订的,目的就是要让顾客满意,并持续改进质量体系;2.要求各部门制定了质量目标并定期考核;3.指定了管理者代表;4.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图,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5.为质量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6.向公司内传达满足客户要求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性;7.主持召开了管理评审会议 9. 管理代表要回答进行了2次内部审核,质量目标都有每月进行统计,有进行顾客满意度 的调查,针对目标不达标的及顾客投诉的都有采取纠正措施; 10. 每个管理人员要清楚自己的职责,尤其是针对提高质量,增加顾客满意度所起的作用,具体见《各部门需回答和掌握的问题》; 11. 职员要清楚自己所做事情的步骤,并且所讲要同相关文件上所写的不能矛盾,建议这2天各部门主管都要让职员对与自己相关的文件至少要看3遍; 12. 当时如找不到资料应把审核员的注意力引到其它有准备的方面,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找相关资料,在审核员结束当天审核之前应将资料交给审核员; 13. 全员参与,做一次大扫除,各部门要搞好各自责任区的整理、整顿及卫生等; 14. 各人员要熟悉跟自己相关的文件,以便回答审核员问题时不会张冠李戴; 15. 请在公司门口打一欢迎标语,“热烈欢迎--公司专家来本公司指导工作”; 以上请管理者代表负责召集会议向相关人员传达。
法律分析: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毕业答辩学生介绍例文:
尊敬的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研究生2009级法学专业的学生田耕,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完善》。
首先,向各位评委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我衷心的感谢。接下来,我将对本论文的设计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做一汇报。
选择本课题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的原因如下:
1、但由于个人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有差距。
2、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使我能进一步深入学习。
我的答辩自述完毕,谢谢各位老师!
扩展资料
一、答辩流程:
1、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在职研究生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
二、注意事项:
关于内容:
1、一般概括性内容:课题标题、答辩人、课题执行时间、课题指导教师、课题的归属、致谢等。
2、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方案设计(流程图)、运行过程、研究结果、创新性、应用价值、有关课题延续的新看法等。
3、PPT要图文并茂,突出重点,让答辩老师明白自己独立完成的,页数不要太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毕业答辩完整流程和常规问题!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者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经常性及司法性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及活动方式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去履行至今仍在学者的讨论之中,而且要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有的主张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有的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与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的主张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因此我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系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和假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的国家行为可能与宪法相抵触,这在宪法上通常称之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即是宪法,如果宪法可以用以裁决这样的宪法争议纠纷并进而可适用于审理普通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纠纷,这样的宪法便是具可适用性的宪法。从宪法监督的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纠纷。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说明违宪存在的可能性,而第二个条件则说明了解决违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因此,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可适用性密不可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美国在宪法中并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但是宪法的最高性及可适用性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审查并确认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并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1〕:而在欧洲大陆, 不少国家则专门设立宪法法院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受理宪法诉讼,裁决宪法争议,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我国的香港,在基本法出台后香港尚未回归时,即有人开始讨论以基本法为依据开展诉讼的可能性,在香港回归之后,有香港地区宪法之称的香港《基本法》已历经多次诉讼的洗礼,而香港地区的法院亦已以基本法为基础,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建立起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这一系列诉讼尽管有其复杂的背景,但在法律上都是基于这一理念:即基本法在香港可以直接被引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宪法的可适用性之所以成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只有在具体运用和实际执行中才能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为与宪法原则、精神及具体内容的不一致,因此,宪法可适用才能真正发现违宪,而违宪审查则是纠正违宪。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从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看,违宪审查是在法律的适用及法律的解释中产生的,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由于能够适用法律裁处争议纠纷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因而,违宪审查最初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违宪审查之所以直接产生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解决具体的争议纠纷前必须对其所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又由于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表示,而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可能预测将来所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的,或者文字的表达在适用中存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就必然出现法律的争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法律的适用机关就首先必须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因此,阐明法律的意义便成为法院的职权;司法机关随之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其所要适用的法律与上位界的法律特别是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一致即出现了违宪的法律怎么办?法院同样要对该违宪的法律的法律效力表明态度,这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判词中所明确宣告的所谓的“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因此,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法院的司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包含违宪审查权,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 2〕”,换句话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法律适用及法律的解释基础上的。我国的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的构架类似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的机关是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关,但是,在法律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因此,对于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中所可能碰到的问题并不了解,因而,很难感受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原则和内容在适用和执行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很少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限的法律解释看,由于它脱离了具体的法律适用,因而,大部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对有关宪法和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中的争议所作的阐述或者说明,而是对法律制定中的疏漏或者针对新的情况所作的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或者决定严格意义上说已越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而属于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即使可以看作是法律解释的“解释”,也不是为违宪审查而准备的,到目前为止还从来没有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为需要审查某一法律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而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情形〔3〕,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这种宪法及法律的解释权是一种和法律的具体适用相分离的一种抽象性的立法解释,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是对原有立法的修订或者补充性立法而不是宪法或法律的解释〔4〕。 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被动性、个案性及司法(或准司法)性,它只有在宪法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才可能发生,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解释’法律这个概念本身是和法院的‘司法’功能紧密相连,浑成一体的,就是说,由于法院的天职是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从而作出一个具体的判决,……所以如果法律条文的含义有任何不清晰的、可引起争议的地方,法院的职能便是在听取诉讼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解释问题的论点后,依据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律解释规则,对有关问题作出裁决,并在判词中阐明其理由〔5〕”,而在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构的大陆法系国家, 其与司法审查的区别主要在于这些国家将宪法争议从普通的争议纠纷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机构适用宪法去审查和解决,它与司法审查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因此,宪法监督实质上是宪法适用中的监督,而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又是宪法监督的具体形式,如果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不与宪法及法律的具体适用相结合,那么,为宪法监督而准备的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必然空置。四、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宪法争议的存在,而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一部分其处理和解决必须遵守一般法律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宪法争议被视为普通争议的一种,都由相同的法院以同样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不必给予特别的对待,因而,宪法争议的处理亦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争议不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院便不能对该宪法争议进行处理,因此,在司法审查制度下,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的诉讼成为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程序机制;而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情况稍有不同,欧洲大陆各国解决争议纠纷的一个共同点是对各类争议纠纷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如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社会诉讼、刑事诉讼等),其中宪法性争议也与其他争议一样通过独立的诉讼即宪法诉讼解决,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裁决宪法争议的权力,如果它们在审理普通的争议纠纷中发现存在宪法争议,只能将该宪法性争议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形下,普通法院的提交即成为宪法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前置程序。除此之外,宪法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最经常的机制是当事人针对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的国家行为而提起的宪法诉讼;另外,宪法法院也可以在没有宪法诉讼的情况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即所谓的抽象监督,但这种抽象的监督和审查同样需要启动者,譬如在德国,抽象监督的倡议者为联邦政府、州议员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会议员。因此,无论是将宪法争议视为普通法律争议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将宪法争议作为特殊法律争议看待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共同之处在于都为违宪审查的提起设置了相应的启动程序。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确保正常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是实现学术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学内部,良好的学术思想道德教育对于学生树立优良学风,培养正直、诚信的拔尖创新管理人才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作用,要使研究生形成一种遵从学术规范,严格学术道德的良好学习氛围,使每一个研究生都具有良好的素质,只有通过实现他们自己的更好的价值,才能对经济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然而,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高校毕业生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严重地影响着我国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和今后学术研究的质量,因此,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专业课学习、课题研究、奖赏评估、毕业授位等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术不端行为中,其主要表现为以不符合学术道德标准的方式来达到获取学位的目的。在这方面,主要表现为课程考试、课程论文与学位论文乱写、篡改、伪造科学研究资料,请他人做实验;撰写论文,甚至在网上买卖论文,以及在论文发表过程中一稿多投,随意署名,其他不良行为,如引用不当。 一般来说,根据学生的主观故意和他们的动机,可以把学生的失范行为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过失违背”。 paperfree论文查重小编告诉大家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1)缺乏教育的环境。教育领域偏离科学研究精神的现象日益增多,而指导教师在指导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使部分研究生没有对科研的严肃性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学习和研究的态度不够严谨,最终形成了剽窃、剽窃等失范行为。 (2)缺乏个人培训。尽管我国大力提倡和实践能力素质教育,但要真正使学生在学习遵守社会科学技术研究的道德行为规范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假如幼年时缺乏对科学研究基本道德的培养,个人也不够重视,一旦真正开始科学研究,就容易出现失范行为。它二是故意违反。大多数教师都是以身作则,细心指导,严格要求研究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少数研究生仍有可能发生失范行为。
中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农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艺术学十三类。1.学士学位在内地,大学前教育累计12年,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高中毕业生经国家统一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院校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少数工科院校的少数专业为5年,医学院校一般为5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2.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年,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学科上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被授予硕士学位。由于中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学科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很大程度上要由硕士来承担,因此,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的学位。3.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历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年,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4.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
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
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具体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引用自己的成果也应作必要说明。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注重原典(原著)的阅读。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
不是。全军优秀硕士论文属于一个校级以上的奖,不是二级表彰。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博士论文盲审结果一般是90分达到优秀。以下附一份大致的博士论文盲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博士学位论文全盲送审在实质上与以往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送审方式不同。所以送审前该进行的预答辩和重复率检测一样不能少。
首先:
1、博士生的课程成绩应通过培养办审核盖章
2、博士生的开题、预答辩和重复率检测应通过学院的认证
3、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达到学院学位论文送审的要求
以上事项学院审核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方可送审。
一、送审前提交的材料(由学院统一提交)
1、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
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命名规则为:XXXX_XXXX_学号_XX
即:学校代码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如:11414_082001_2011312001_LW)
(强调一遍,具体命名以学校准确代码命名)
2、Excel表格。
3、其他材料(成绩单、博士生开题、预答辩和重复率检测通过的证明)
二、送审后提交的材料(由博士生提交)
1、导师评阅书
2、一份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自审清单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自审清单表格从研究生院主页学位工作栏目下载,纸质自审清单应由导师审核签字;电子文档命名:学号+姓名+自审清单,送审前请发至学位办公室电子邮箱:你自己学校的邮箱
3、一份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全套复印件
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录用通知书原件(包括拟刊载年份、卷、期号等)和被录用论文全文复印件以及其它成果的复印件,会议论文复印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签字。
4、学位论文评审费(每位博士生xxxx元)
费用的收取规则为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xx位评阅专家,每位专家评审费xxxx元,导师出部分费用(学校不同费用不同),即:xxxx元;研究生院和学院各出部分费用。所有费用全部刷卡缴纳。
以上要求为大致要求,具体以学校要求为准。但不管怎样,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
盲审,指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这样打出来的分数作假率低,高校阅卷一般使用这个方法。
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