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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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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进行不断的发展,行政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独立,对于行政执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小,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单的说明,当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立法相对来说并不是十分完善的,执法监督力度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而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之后的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建设;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坚持的基本的治国方针和战略,行政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行政法制建设是否健全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进行行政法制建设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不但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经济的发展不偏离既定的轨道,从这一方面来讲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凸显出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单单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来实现,一旦出现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环境中无法解决问题时,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一方面能够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之处,逐步健全行政法制建设的相关内容。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相关的行政法制建设却没有全部建设到位,立法机制的欠缺是目前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依据并不是所做事情对与错的参照物,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规章制度”,是神圣又不可侵犯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制尚在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采购法等方面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详细,因此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相关监督机制欠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主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监督是通过行政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逐层的监督和控制,而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政策监督让市场经济自身进行调控的一种措施;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是特别完善的,一些政府经济相关信息并不是特别的透明,因此人民群众并不能很好的监督。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行政法制建设包含的主体是多方面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的体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首先表现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很多公民遇到了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一方面和公民不知法、不懂法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的普法教育做的不到位,法制建设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公民对于行政法制建设也不甚了解,往往执法工作时并不能很好的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甚至还会由于对法律不了解而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目前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包含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不断完善和修改的,但是现阶段很多执法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没有及时更新自身陈旧的知识,依然按照旧的行为规范进行执法工作,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基本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了解,而是依靠自身的工作经验进行执法工作,往往会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因此会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甚至是错误执法的现象,这些都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目前行政执法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一)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不完善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执法建设的完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明确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情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一种存在,对于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很强的制约性,作为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知法,了解法律法规条款,懂得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盲目的加大力度,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政府相关工作的透明度要增加即政务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实时的监督工作当中,既监督了政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同时也加强了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经济的发展都要依靠法制建设的制约,因此政务透明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加强监督力度,主要是完善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类型的监督模式,相对于群众监督来说,人大监督力度较强,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执法监督和经济监督等,因此也需要加大力度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做出详细的探讨和规定,让监督工作进一步的细化,做到有据可循,这样才不会出现混乱监督局面,促进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endprint

(三)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法制建设的基础离不开普法教育与宣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过去很多偏远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也逐渐跟了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为了促进经济的更进一步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健全,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步骤,开展普法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法律的重要性,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人民群众也有监督社会执法的权利,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违法现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我国行政执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定的贡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首先在行政执法人员的选用上,尽可能选择法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人才,保证其工作方面的专业性,或者是选取有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是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时的培训和再教育,使他们及时了解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执法规范的更新,这样才能保证其所具备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及时更新,及时的应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保证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健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因此行政法制建设刻不容缓,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于稳健,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在逐步的完善,但是相关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如立法不完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欠缺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是阻碍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所在,因此必须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保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也希望本文就这几项问题提出的建议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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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建新.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法治考量[J].商业经济研究,2016(03).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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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研究论文

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不仅仅是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更深层次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又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研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一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应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制。综合这三方面的要求,改革的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和强化以下运行机制,即:强化效率效益机制、强化规范约束机制、强化协调指导机制、强化廉政监督机制。(一)强化效率效益机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需强化效率机制,一方面是由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同时,又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当前,需要着重从市场经济要求的角度去认识强化行政管理效率机制的必要,险。效率观念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作为市场中的商品生产者,不但其生产的产品对人们要有用,而且其生产该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要低于同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其产品在市场上才具有竞争力,才能实现其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商品生产者都非常重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社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了一系列调控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机构,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商品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因而必然会影响其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但要求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讲求效率,也同样要求政府和社会的经济调控和管理部门以及一切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有关的行政部门都要讲求效率。市场经济社会奉行的“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信条,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的。我国当前为了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行政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需强化的效率机制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效率机制:1、社会效益与成本效率相结合的效率机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体制,因而,我们的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和效益,首先要求对人民要具有有益性,对社会要具有有益性,要讲求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我们的行政管理系统面对着广大的城乡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大量问题的解决,往往带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和优质服务,不容拖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然要求这种体制注意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首先要求这种社会效益。行政行为又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是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的。这就必然存在一个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问题,也就是对行政的投入与行政行为效果之间的比率题。我国政府部门重投入不重产出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部门争编制,争预算,争拨款,而高编制、高预算往往带来的是机构林立,冗员增多,经费浪费,最终是产出率低,效率低下。因此,强化成本效益观念与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应该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尽可能少的投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形成并强化社会效益与成本效益相结合的效率机制。2、机构效率机制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就应具有效率机制,机构设置不叠床架屋,不重复交*;机构之间各自职能的界定科学明确,责权分明,避免相互之间扯皮、推i}、争权等现象;人员编制合理精干,每个岗位都有各自的科学的设置依据,有其岗位职责,人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行政管理体制就具有一种机构效率机制。3、决策效率机制行政机关要依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做到作出的决策应是最佳的决策,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决策上的失误,往往会造成物质财富的重大损失,带来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困难,而正确决策带来的效益往往是最大的效益。强化决策效率机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4、程序效率机制当前在行政效率方面,行政程序不科学、不合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件事往往由于环节过多,手续繁复,职责不清,久久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公文旅行、推拖扯皮成了行政管理运行中的公害。行政程序合理、科学,会极大地提高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效率。针对现存行政管理程序的状况,强化程序效率机制,政府和各部门需制定科学的行政程序,严格杜绝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使行政管理程序符合高效的原则。 5、素质效率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员个体形成的集体协作完成的。行政人员个体的素质水平以及由个体形成的集体素质水平,对行政工作的质量、效率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很难设想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的行政人员队伍能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行政管理知识能力素质和专业管理业务素质。在政治思想素质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奉献精神,树立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群众路线,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在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具有行政管理的科学知识,‘懂得并把握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在专业管理业务素质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具有所从事的专业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精通所管理的业务,能胜任其专业管理工作。行政人员有了这些方面的较高的素质,就具有明确的方向、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做出高效工作和优质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行政工作。(二)强化规范约束机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应该按照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精神文明所要求的规范运行,强化以下几种规范约束机制:1、法制规范约束机制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法律这一国家强制力实行的社会行为规范,同样规范和约束各级政府和一切行政部门以及全体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相当薄弱,“政府要守法”、“民可告官”这些观念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吏治观念大相径庭。①因而,应该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规范约束机制,既要强化这方面的“硬件”建设,又要强化这方面的“软件”建设。“硬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并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对己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做到对行政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当前在《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中,就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民要告官仍存在着重重阻力和困难。“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对于任何政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规范约束力,而且行政机关更应模范地依法行政,起表率作用。2、监督规范约束机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首先来自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监督各级一府两院,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质询,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会有力推动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地规范地运行,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防止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以及侵犯、妨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监督规范约束机制还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指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政纪,搞好政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审计监督是整个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对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审计,对各级政府的固定资金投资的审计,对行政机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财税部门理财行为的监督,以及对领导干部离任的审计等,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改进财政预算的客观调控和管理,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财经行为,防止侵占挪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审计制度和机构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建的,时间不长,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的基础,还是要归结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规范约束机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代表人民监督,但毕竟是人民通过中介进行的间接监督。这里讲的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则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的直接监督。这种直接民主监督,一是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批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二是人民来信来访,向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以来信或直接来访的形式,提出意见、检举、申诉等。各级领导干部也可建立接待日制度,直接接待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三是群众举报,群众利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举报站、举报箱、举报电话,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揭发、检举。人民群众的直接的民主监督形成了对我国管理体制的最广泛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督促行政管理遵照法律规范,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行政纪律,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序而规范地运行。3、信用规范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不但成为经济关系中的一种普遍的规范约束机制,而且也拓展到行政行为规范运行之中。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排斥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受到限制,信用机制也未发展起来,社会缺乏系统化的信用管理体系,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契约、合同等信用形式未被很好运用,信用的规范约束不强。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意识逐渐强化,契约、合同等信用形式逐步发展了起来,经济运行中的信用规范约束机制正在形成,并产生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与经济运行中的这种机制相适应,行政管轰体制中也开始采用信用规范约束手段,女口对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在到期时由上级检查验收,实现目标任务者给予奖励,未实现目标任务者给予惩罚。在专业管理如科技管理中,也可采取合同信用形式,如农业科技承包合同等。由于我国未经历社会经济信用关系普通发展的历史阶段,在行政管理行为中,信用规范约束极为薄弱,需强化行政管理的信用规范约束机制。(三)强化廉政监督机制本来行政管理规范约束机制中应包括廉政机制,但考虑到反腐倡廉是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社会热点,关系到党群关系、政群关系、干群关系,关系到民心的向背,故而专题进行研究。一个廉洁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是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本来是顺理成章之事,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必然具备的根本特征和运行机制。而今天特别强调需强化廉洁机制,是由于我国历史传统背景与当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的历史条件这些因素的作用。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腐败作风,对社会影响甚深。加之,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产生货币拜物教,货币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成了无所不能的崇拜偶像,拜金主义思想逐渐滋生起来,我国近年来向市场经济转轨,货币拜物教、拜金主义思想的滋生,腐败之风的侵袭,是不争的事实。因而,今大强调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廉政机制,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强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廉政机制。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强化他律康政机制 所谓“他律”廉政机制,是指在行政行为主体外部以强制性的方式或者以其他社会主体施加的方式,促使行政行为主体按廉政规范运作。他律廉政机制中也同样包含了前述规范约束机制中的法律机制、监督机制等,不再赘述。这里,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他律廉政机制中的治标机制与治本机制两个方面探讨强化他律廉政机制的措施。反腐倡廉应该标本廉治,综合治理。治标主要是运用法制和政纪手段,严厉责处腐败,惩治腐败,遏制腐败;治本,主要是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教育方面加以完善,从源头上堵塞腐败发生的漏洞,减少和消除腐败滋生的条件,预防腐败的发生。当前在治标廉政机制方面,主要需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又在于首先解决好执法部门存在的不秉公执法、循私枉法、以执法权谋私等腐败问题,首先要搞好执法部门的自身廉政建设。这样才能真正运用法制手段,严肃惩处各种腐败分子。廉政的治标机制固属重要,可以对腐败分子发挥法制的威慑作用。但是,强化他律廉政机制中的治本机制,则尤为重要。为什么有些腐败现象惩而复生,反复性很大,就是治本机制还不完善。需要从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治本的他律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中央制定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制度,都着眼于从源头上堵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产生的漏洞,从治本方面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政的他律机制,防患于未然。又如中央最近决定,政法机关部门一律不得再从事经商活动,这些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这些公司与政法机关要尽快脱钩。这是保证政法机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的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职责。而政法机关经营办企业,是政法机关发生种种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会在经商谋利与公平执法之间发生矛盾。如有的利用政法部门的权力,违反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原则,搞垄断性经营,与民争利;有的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走私贩私,牟取非法暴利等,不但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伤了政法部门的形象。又如决定在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也是从体制和制度方面防止执法机关腐败现象滋生、强化廉政的他律治本机制的重要举措。应该看出,我们在反腐倡廉的治本方面,在强化廉政他律治本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2、强化自律廉政机制所谓“自律”廉政机制,是指行政行为主体自觉、主动、积极地按廉政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自律廉政机制方面,最重要的是培育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管理伦理道德,而且首先应形成和培育廉政伦理道德。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应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与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廉政伦理道德的核心。这样,才能摆正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摆正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只有摆正了这种关系,才会具有人民公仆的意识,才能不滥用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权力,才一能不会在个人合法收入之外去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资财。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基础之上的廉政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境界的廉政伦理道德。这是我们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下廉政伦理道德的最重要的准则。第二、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谈义利观,首先得弄清“义”这一道德内涵。“义”是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虽然诸子百家以及各个朝代对“义”有不同的解说,但一般而言,“义”的内涵可概括为公正无私、行为端正、扬善耻恶、处事合乎理。义与利的关系是中国伦理道德史上长期讨论的话题,我们在这里不去赘述。总的来说,占主导地位的义利观是:先义而后利,将“义”作为取舍利的标准,如“义然后取”(《论语》);“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如果个人私利违背了“义”的规范,则提倡舍利取义,以至“舍生而取义”(《孟子》)。我们今天要的新的义利观在继承传统义利观的精华的基础上,应具备新的时代内涵。今天我们讲“义”,除了吸取传统“义”的内涵的积极意义之外,应该将“义”提到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度去认识,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做人的标准是:“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要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我们做人处事的最高标准,有益于人民的事就干,不利于人民的事就不干。古代也把“义”作为处事的标准,所谓“义者,宜也”(《礼记》),也就是说,义就是应当的、合理的。但那时候不可能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衡量适宜不适宜、合理不合理的最高标准。当然,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并不排斥个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利益,不能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应该是义利统一观。但这种统一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的基础之上,应该在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谋福利之中去实现个人的合理的利益。第三、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今天之所以要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权力成了谋取私利的最有力的工具,如果说他们认为“钱能通神”,那么,在他们手中,“权又通钱”,因而认为“权更能通神”。无怪乎登门买官者有之,买官到手后,大搞权钱交易者更有之。当今中国社会最富的群体中,有不少是用权取得非法收入而暴富的。有无正确的权力观,己成为关系到能否坚持廉政的关键。不论是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且行使职能与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损害人民利益、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人民应该而且必然要从这些人手中剥夺其权力,让权力的运行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者,也必然要受到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制裁。第四、应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的廉政美德。在这方面有着值得借鉴、吸取和发扬的丰富的遗产。我国传统廉政伦理道德有如下一些主要的内涵:第一,对“廉”的界定。认为廉是轻淡资财、重视道义的大节问题,如“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韩非子》);“故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吕氏春秋》)。还认为廉是从政的根本,是考察官吏的最高标准,如晏子认为“廉者,政之本也。”又如《周礼·天官》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是:廉善(即清廉而政绩优异)、廉能(即廉洁而有才能)、廉敬(即清廉而敬业)、廉正(即廉洁正直)、廉法(即清廉守法)和廉辨(即廉正而明辨是非),六条标准都冠之以“廉”,也就是说,廉是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的核心、灵魂。有的著述中还对廉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如“尚廉,谓甘一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直,不受贿赂,门无请渴,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徐元瑞:《史学指南》)第二,将廉政提到关系国家安危、政令能否贯彻执行的高度去认识。如管子认为廉政是立国的“四维”之一,四维绝则国覆灭。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这些关于廉政伦理道德的论述,对于今天我们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都有借鉴、继承的价值。(四)强化协调指导机制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应该是运转协调的体制,防止和消除政令不畅、各自为政、扯皮推诱等妨碍协调运转的现象。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协调指导机制。第一、强化纵向协调指导机制纵向协调机制,是指上下级之间、上下级对口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要强化纵向协调指导机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首要的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将集权与适度分权结合起来,一方面又必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的原则,保证政令的统一、通畅的执行,保证国家规划、计划、政策以及各项宏观决策的实现:一方面又要充调动和发挥各个地区、下级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高度集中统一、过分集权的状况,使各地区、各下级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计划、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所管理的事宜。这就需要根据各级地方政府、各下级部门的职责,下放相应的权力,改变职责与权力不符、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状况,以减少和消除事无巨细都向上级请示、依赖上级、上交矛盾等现象,使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工作都具有活力和创造性,使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各对口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处于协调运转的状态。第二、强化横向协调指导机制横向协调指导机制,是指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机制。强化横向协调指导机制,首要的则是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相应的权限,做到职能界线分明,责权分工明确,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职权不清、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互相推i}扯皮或互争权力等弊端,以免导致横向关系之间经常出现摩擦、不能协调运转的现象发生。第三,强化各方协同运作机制。以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调节上下左右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同运作机制。行政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之中,系统整体与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依存于整体中各个要素合乎规律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这就要求从系统整体功能的角度经常观察系统与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运行状况与关系,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运作与关系。要在动态中及时调节行政管理系统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化解各种影响协调运转的因素,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特别在今天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办公信息化、办公家庭化正在成为现实,就是一个部门之内的行政活动,也离不开信息网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从决策到执行以至执行结果的反馈,都得*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应用。特别在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上下左右之间更需经常交流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在相互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妨碍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协调运转的因素,调节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行政行为,使整个行政管理系统经常处于协调运转的最佳状态。参考文献1.李贵鲜、陈福今、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2.黄达强、刘怡昌:《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3.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4.王健刚、楼宇生、孙荣:《行政机关学》,上海交通大学1987年出版。5.陈祖耀、张宗尧、严家明;《行政管理知识手册》,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出版。6.韩云水、林孝诚:《军队后勤管理学》,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出版。7.夏书章:《行政管理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8.李方:《行政管理学纲要》,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再版。9.唐代望:《现代行政管理学教程》,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出版。10.周世述:《行政管理通论》,劳动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11.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行政学会1979年出版。12.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8年出版。13.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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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能不能用到政府诚信建设探析[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关键词: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结束语: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参考文献:[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出版社,2003年版。[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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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结案方式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只有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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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毕业论文

我把自己写的这份发给你吧

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行政管理本科 毕业 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篇1

论行政管理效率观

摘 要:对行政管理进行研究,即是对其效率进行研究。改革机构最终的目标就是提升效率;如果撇开效率谈改革机构相当于说空话;目前,伴随不断地深入改革经济制度,改革政府机关也在慢慢地进行,一定要对行政管理法律进行研究,并且认真地分析行政的效率,争取 总结 出提升 方法 。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机构;行政效率

一、引言

当前人们已经步入管理的时代,不论是单位,还是国家,均不能离开科学管理,而且这类管理一定要是有效的。如果想达到目标,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是非常重要的。效率不但是实践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是理论上的问题,我们需要将实践和理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起效。

二、讨论行政管理效率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在面临全面地进行改革的环境下,论述其现状和效率较低的原因对于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

(一)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依然存在

在实践层次来讲,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令人不是很满意,主要体现在如下若干方面:

1、人浮于事。当前这种现象不但体现在工作的人员比较多,还体现于政府管理层领导职位过多,使得职位没有实权。根据调查,在很多厅局里,处级干部就达到70%左右。官员多了必然阻碍政令畅通。而且由于上层领导过多,使得下级人员不知道该听谁安排,这样一来极大地降低了管理效率。

2、程序冗长。少数的领导仅仅片面地对国家政策进行强调,对自身职权范畴里的工作不加以重视。对于任何事情,均需要通过集体会议来进行决断,没有掌握最佳决断机会,影响了实际效率。如果出现了失误,要求集体进行承担;该类行为不但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还体现了领导的不负责任。并且,上级下达指令时,一般也会是经历几番周折。假如自己满意就去实施,如果不满意就延误不办。有的部门将上级文件歧义化,依据上级需求进行宣传,执行起来按照自己要求。更有甚者,直接违背上级指令。

(二)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错综复杂

我国究竟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具有如下若干条:

1、旧观念的束缚。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人们脑海里的旧思想根深蒂固,由于旧观念的危害十分广,一些私有的观念也非常严重。这些现象出现在行政机构里,促使官员形成了官僚思想。他们只顾及个人利益,不顾大众利益。新中国建立之后,国家即使为消除这些现象做出的努力取得一定成绩,然而想根除这些思想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而且即使根除了这些思想,在以后日子里它也可能再出现。旧的思想理念即使和旧社会同时消失,然而它仍有可能会发臭;特别是在政府改革体制过程里,一般旧体制里的弊端还没有消除,对于新体制又出现了新的弊端;并且二者互相结合。所以,历史原因对如今的行政效率造成了极大地影响。

2、行政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制不完善是影响行政效率较低根本的原因。一些法律法规即使颁布了,然而却未执行好。对于机构的立法即是这样,机构的膨胀为改革机构非制度产物;机构多了,环节必然增加,使得办事的效率就会极大降低。

三、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简要 措施

行政效率作为一类综合性指标,使得行政效率较低的原因也来源于多方面。因此,提升行政效率一定要考虑多方因素,综合进行处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来讲,要进行多层次的努力,主要注重如下若干方面:

(一)更新观念

伴随经济体系的转换,人类自身行为的准则与思维均发生转变。在这类背景环境下,更新观念也十分重要。

1、树立全局观念。一定要从旧习惯和私有理念里挣脱出来;这样才会在日常工作里考虑大局,办实事,提升工作的效率。

2、树立人才观念。行政机构是政府组成的部门,里面人才济济。一定要树立人才理念。仅有对用才和选才产生了新观念,在选取干部的时候才会正确的选取。对于起用者而言,他们也才会主动地去进行工作,这样才会提升效率。

(二)机构要合理

对于行政管理,它就是一个持续流动的过程。而且流程的时间对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很明显,流程长短不但和机关的作风相关,并且和机构的设置相关;然而如何改变环节繁琐的情况呢?需要注重如下几点:

1、确定正确的目标。如今,需要依据改革经济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照过去对机构进行改革的教训与 经验 ,来对行政机构管理的整体布局进行全盘的考虑。将机构的设置进行变革,采取相应的方法解决对应的问题。一切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发,从科学的角度出发。

2、确定编制的依据。设置机构不但需要理论依据,并且还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上级领导一直在对这方面问题进行强调。如今一些部门设置机构的时候,仍然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依据,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这样的行为对行政工作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想在设置机构的同时,有依据支持,一定要按照科学要求,根据法律的观念,慢慢地把行政管理研究的成果转化成现实的行政工作里,而且正确的认识,方便制定适合的方案;周密的进行考证,安稳的实施。

(三)制度要健全

将行政管理进行法制化,是在构建国家法制的核心。如果想提升管理的效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办事。国家重要领导人经常强调:“在健全和改革国家各项法制的过程里,一定要制定法规法令,让制定民主化。”仅有尽力让全部行政工作法律化,才可以发挥所有制度的成效。

1、岗位责任制。按照分工处理与行政的管理授权,对所有工作成员进行任务分配,明确他们自身的职责,由上至下构建责任制度。行政机构里的事务非常繁琐,发文人员由于经常处理事务,所以不能够及时地催办督查。同时又没有对下级部门进行调查,未能追究其责任,导致相关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因此需要在制度的角度上来使对应职责明确化,对所有的工作成员进行不定时调查,对他们的工作表现给予打分,分清各个科室间的职权。如今,中国还没有对职位进行分类,因此还没有对职业的类别和职务的类别等做到标准化和制度化。所以,这项制度不但能够提升效率,还能够创造中国改革职位体系的先河。

2、分级责任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讲,所有的行政机构一定要解决上司管辖的下属的数量问题。管辖的人数即是管理幅度。任何机构,任何层次,均存在管理幅度问题。过于宽则会让机构陷入臃肿,过于窄,会降低事情的处理效率,给工作成员造成压力过大。所以,不合理的管理幅度对开发人力能源不利。按照分级进行管理的准则,下级和上级机关之间需要对职权的范围与责任范畴进行明确地划分,分级进行管理能够切实地解决掉越级进行指挥等现象。事实证明,落实好该项制度才可以对权利和工作进行明确地划分,分级管理,发扬民主,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四、总结:

总的来讲,行政管理的低效率能够让政府部门僵硬化,使得政府的调节出现错误,降低政府的权威。而高效率则会让政府灵活地调控各项工作,使得政府的调控更加有序,同时也会提升政府在人民群众内心中的威望。提升行政的效率关系十分重大,并且牵涉甚广,需要行政机关实际的工作者与研究管理学的相关人员一起探讨,这样才会树立一种正确的效率管理观。(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文彰,李建秀.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探索[M].中国行政管理.2010.

[2] 任德荣.深化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J].科学之友,2012.

[3] 李蓉.论高校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业.2009,(9):90―91.

[4] 黄青山,__强,洪雪辉.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J].广西 教育 ,2cHD3,(11):20―22.

[5]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篇2

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探究

摘要: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经过历次的改革调整,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目前行政管理改革中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人,然后论述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改革;行政管理;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改革的发展道路,而且行政管理改革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经过历次的改革调整,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了较大的步伐,积极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到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市场化上来。

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进行的,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附属,在改革战略中,人们最关注的就是经济改革,经济改革成为了整个社会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改革更是经济改革中核心的核心,占据着非常显赫的位置。然而社会改革的实践表明,如果政府行政管理改革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根本不能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深化,经济发展方式能否实现根本性转变,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真正落实。

其次,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系着我国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要不断强化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计划控制力度,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稳定、快速发展;行政管理改革进行的同时,要努力克服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官僚主义弊端,把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出来,适时、适度地扩大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和资产关系,这样才能逐步确立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再次,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粗放增长方式、盲目扩张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和 财税 收入等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只有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才能打破各种垄断、行政干预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税收调节机制,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现状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因为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创新必须跟上经济发展步伐,目前政府管理的落后,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1.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

目前来讲,我国的政府职能定位还不明确,还没有达到本来应有的位置。而且管理中还有滞后的地方:国内体制改革速度跟不上改革开放;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政府职能的转变跟不上政府机构的改革。这些滞后点严重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还一直存在着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等现象,或者是政府机构设置冗余复杂,行政效率低下,没有理顺政府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管辖什么都管,什么都负责,取代了市场的调节;还有的地方政企不分,企业没有拥有真正的自主权,政府仍然高高在上,政府与企业之间仍然是上下级的关系。

2.行政管理体制的落后阻碍了改革的步伐。

由于我国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落后的行政管理体制往往会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改革的攻坚阶段,成为制约各项改革的突破口和瓶颈,一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各项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更强了,那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也就更大了。在全面改革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各方面的改革都有联系,不仅会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而且还会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改革处于各项改革的中心环节,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那么就不能很深入地进行其他的各项改革。

3.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透明度不高。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虽然各级政府也都相继采取了增强透明度的举措,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政府行政管理透明工作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很多时候政府行政管理改革都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制度作为保障。实际操作中,所谓的公开也并不是全部的公开,而是部分地公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也就是说公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在政府管理中,政府对公民的知情权不够重视,甚至是截留和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再加上政府监督没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缺乏刚性,缺乏有效途径,这些都导致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透明度不高问题。

三、采取措施积极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改革

1.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政府要积极完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方式进行改革,目前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制度。保留和完善那些国家宏观调控必须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彻底清除和撤消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项制度。政府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把那些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去完成,建立“廉洁而高效”的政府。认真研究新的管理方法,从政府管理实际出发,积极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来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政府应该调整的审批事项,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建立管理科学、结构合理的管理制度,形成制度规范。

2.改革管理手段,加强宏观调控。

行政管理实践中,政府对于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的管理应该积极运用间接管理、协调服务和事后监督等手段。政府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方式来管理市场经济,尊重市场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政策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实现政府间接管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思路,实行动态管理,这样才能在管理上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通过外部行政环境的预测以及对政府内部行政系统数据分析,适时调整政府 工作计划 ,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政府行政管理主要采取事后监督为主的方式,做好事后检查和监督,而不能包揽一切。

3.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政府应该不断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所以我国政府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制定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框架体系,按照电子政务的要求,对现行政府管理的各项职能,以及政府的各个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为政府管理信息化提供前提条件; 网络技术 的运用为政府管理的服务化和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手段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高小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J]. 中国行政管理,2005(1).

[2]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大会上的 报告 [R].背景:人民出版社,.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广义上解释,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也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狭义上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自从产生国家以来,就有了行政管理但是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形成为一门学科。它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时期:传统管理时期、科学管理时期、系统管理时期。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及设计题目: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一)

1、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

2、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的制约性

3、论我国行政领导干部的培养

4、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

5、论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

6、行政领导者的角色研究

7、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

8、行政授权的理论与实践

9、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10、管理职业化趋势与组织领导者的研究

11、领导有效性理论研究

12、政绩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13、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的作用

14、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15、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文化的启示

16、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17、WTO对中国地方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

18、政务公开与电子化政府

19、政府管理创新机制研究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二)

1、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

2、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3、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

5、入世与我国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6、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7、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其对策

8、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设问题

9、我国公务员创新能力研究

10、论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和素质提升的途径

11、论构建完善的廉政建设德治体系

12、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研究论文

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自1989年以后,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控制行政权的违法使用,我国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法人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行政主体的组织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和内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已经过时,或者完全或缺,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阻碍改革的继续推进。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鹏/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尽快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 一 我国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范完备。自秦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3 — 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唐六典》、《明会典》等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而且制定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此后,陆续制定了国家计委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劳动部、国家体委、国务院秘书厅、国家计量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专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委办局的组织简则,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健全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和停顿之后,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五四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间虽然也有局部内容的增删和修改,虽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新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但总体上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没有达到五四年以后的完备程度。 从国外的行政组织立法来看,由于存在着联邦制和单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此,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要是以宪法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美国、法国、德国等均是如此。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既没有宪法法典,也未制定专门的内阁法或中央政府组织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大量的宪法性惯例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这些宪法性惯例主要有:内阁的主要职责及其与议会的关系,首相和部长的权限,部的设置、变更、规模、组织等。英国虽然没有法律对部的数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部一直保持在18 — 21个左右,没有大幅度膨胀。与没有专门的内阁法相反,英国的部门组织法却较为完善。在英国,如需设立一个新的部,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一般称作《××部法》或《××委员会法》。英国部门组织法的历史与中央各部的历史同样悠久,许多部门组织法制定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随着该部职能的变化而不断修改。部门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设立某某部,从何时开始行使职权;(2)部长(部)的职权;(3)部长(部)行使职权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内设机构;(5)有关部的人员结构方面的规定,如1919年的《农业和渔业部法》规定设立若干名部副长,1919年的《卫生部法》规定该部的内设委员会必须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组成。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反,印度宪法则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最明确、最具体和最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权威,以致一位美国官员竟如此评论:“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败现象、执行不力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似应以日本的立法最为完备,执行得也十分严格。日本除在《宪法》中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内阁法》、内阁各省厅设置法,以及规定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机构设置法等。 综合比较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法,是为了为我所用,借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做法和经验。就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动大的动作修改。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一条,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一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有利条件下,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使其更加科学、具体、完备;抓紧制定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的组织简则,可以考虑将“三定方案”上升为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加强其权威性,增加其规范性;适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将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开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外,再分别制定《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共性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各类政府组织通则则规定各类别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个性内容,并可考虑再根据管辖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各类别政府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同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上述诸因素不同,其副县长人数、组成部门数目和工作人员编制等均应有所不同,该类组织通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修改和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组织简则、《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之后,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将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法律)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组织简则(行政法规)为辅翼的、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它既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成果的直接确认与总结,又是防止旧体制回归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谓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设立,其主要依据是职能;甲行政机关区别于乙行政机关,其主要依据也是职能。职能的内核是职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段话说得十分明确,十分到位。至于哪些属于企业的权力,哪些属于政府的权力,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少部分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组织法要调整和解决的,是对转变后的政府职能进行确认。这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保留综合经济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某些保留的职能也有局部调整或内容更新,如宏观调控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取消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职能;三是转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将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转移到综合经济部门;四是加强政府的某些职能,如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职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新的职能。 要根据政府职能总体转变和总体配置的要求来决定政府机构的保留、新设、合并、分立、更名或撤销,并以行政组织法加以确认。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撤销15个部委,新设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行、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强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过多干预企业。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做得比较好。如英国的贸工部是负责英国贸易和工业发展的主要部门。该部职能中规定的总目标是“全心全意为在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英国企业服务”。其具体职责是:“(1)通过对话和分析国内外竞争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2)保证和促使政府及欧共体考虑企业的这些需求;(3)努力实现全球的自由贸易,使英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优势;(4)创造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5)开发能源并监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减少政府加给企业的负担的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7)鼓励技术创新;(8)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9)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虑环境问题,确保政府的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1)教育、引导贸工部的全体职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行政组织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它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既产生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时期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现过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时期的社会动/荡/、封建割/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后的三次大调整,目的都是为了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到既能保证国家稳定、又能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 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加以调整。其中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大一些,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式规定,剩余权力属于各州所有,联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宪法则既规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项权限,又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项权限,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项权限。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小,法国即是典型代表,英国虽然实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权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国总体上是要求扩大地方政府权力的呼声较高,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国在运用宪法、政府组织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时,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邮政、宏观经济调控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统一的职能划归中央政府承担;将管理纯地方性事务的政府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职能,则或者归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或者归地方政府承担,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和领导下管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是这次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统一配置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予以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组,成立新的部门;对职能重叠或消失的部门予以撤销。要以各部门组织通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规范和确认,以调整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五/龙/治/水”之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对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予以规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的法定化问题。他严肃地指出:“这一次编制要严格搞,要切实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后,编制就不会臃肿,该用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该用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总之,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这一套制度”就是编制法律制度。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贞观政要》一书的法释者在评论唐代“贞观之治”时,认为“贞观之善政,以省官为首”。由此可见行政编制的重要。而唐贞观年间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应归功于《唐律》的严厉规定。《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赞成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者的主要论据是:(1)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离开行政组织而单独存在;因此,行政编制法律规范显然应当放在行政组织法中统一规定。(2)世界各国除了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外,尚无制定独立的行政编制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也仅是规定行政机关职员总数和各部门职员数,而没有关于编制核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赞成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调整编制者的主要论据也有两点:(1)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编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修改这两个组织法的动作又太大,难以迅速完成;(2)虽然外国没有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制定。 争论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设却丝毫不能停顿。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现在看来,该条例的颁布虽然满足了编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弱点:其一,该条例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管理,而这本来应当由《国务院组织法》加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该条例未对编制的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各项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利于从程序上加强对编制的严格控制;其三,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尚不够细密、有力,不利于条例的严格实施。 为了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提高编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建议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时,列专章规定行政编制管理问题。在该章中,要突出对行政编制的实体和程序双重控制,要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国家公务员定员法》(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限额,以《国家公务员定员令》(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定额;后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发布,人员总数不得突破中央政府总人员限额,但可根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灵活配置与调剂。按照这样的立法设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四 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是党的十五大和这次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提出的又一项迫切任务。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执法程序,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条例》,等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它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规定向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重司法程序、轻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第一次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起开始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并即将进入试拟稿的起草阶段。毫无疑问,《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解决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法定化的问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对此,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为标志,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预为背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兴起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为标志,以公众强烈反对行政权专横、武断、不受制约为背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国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程序兼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二者可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这种观点体现在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于第三种观点兼顾了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因而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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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等有力举措,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高期望。为此,为更好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本文结合当前公安执法实践工作,就如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一分析探讨。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正视问题是改进工作的前提。因此,在看到执法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当前一些单位执法办案工作仍不够严格、理性、规范、文明,一些执法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效能尚不高。在执法办案中,一些单位工作的主动性不高,对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组织查证,错失宝贵战机;少数单位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在查破案件过程中,深挖违法犯罪的力度不够;一些单位执法办案中,就事论事、疲于应付,未能深入总结分析、及时查缺补漏,有效堵塞日常管理中的防范漏洞。还有些单位和民警作风不实,办事拖拉,行动迟缓,效率不高,致使一些矛盾问题久拖未决,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一些单位执法态度不严谨,在接处警工作、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在调查取证中,工作不细,应付了事,收集证据不全面、不细致,证据链条不完整、不充实,导致工作处处被动,甚至使违法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办案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影响办案成效。还有一些单位对涉案财物管理不严格,处置不规范不妥当,造成涉案财物的损毁或丢失,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问题。 (三)执法手段仍然简单。一些领导干部和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态度粗暴,执法手段简单,动辄训斥,冷硬横推,缺乏亲和力,不仅降低了执法效果,而且严重损害和谐警民关系。同时,有些民警依然未能很好理解"宽严相济 "政策的深刻内涵,不能从服务大局的高度上把握执法工作,不能准确理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密切关系,对法律条文理解过于僵化和机械,执法中不考虑不同执法对象的承受力,不区分不同执法环境的敏感性,执法手段僵化单一,不仅容易引发执法相对人的抵触情绪,而且也难以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无形中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执法裁决还比较随意。少数基层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该立案的不给立案,该查处的不予查处,甚至对一些刑事案件也降格处理。有的单位执法功利性、随意性过强,当宽不宽、该严不严,甚至宽严失度,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还有一些单位和民警责任心不强,态度不够认真,主观性过强,对案件缺乏全面深入调查,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全,粗放执法、草草结案,甚至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五)裁定执行不够到位。少数基层单位在治安裁定的执行环节上出现纰漏,落实裁决的力度不够到位,致使一些行政裁决成为一纸空文,不仅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公信力,而且还容易引发案件相对人的不满情绪,甚至诱发新的社会问题。如在近三年执法考评中,连续发现执行不到位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二、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查缺补漏是改进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深入剖析当前影响公安执法的突出因素,为有的放矢解决执法问题明确方向。当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因素为: (一)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是导致执法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滞后性。相对于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法律规定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不断涌现,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社会形势日趋复杂,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更加凸显。二是规章制度不明晰。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三是相关规定相冲突。由于不同规章制度出台的时间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规定内容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问题,致使民警在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民警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单位和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执法指导思想模糊不清,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问题上还缺乏正确认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盲目为绩效执法、为考核执法、为领导执法,一味追求处罚指标,导致执法畸轻畸重,甚至出现明显失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一些民警疏于学习,知识陈旧,对新修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掌握、不了解,执法中还按原来的法律、法规执行,以致出现办案差错。一些民警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深不透,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问题,执法行为貌似合法,实则经不起分析、推敲。一些单位领导缺乏大局意识和政治敏感性,过于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在执法过程中不考虑社会背景,不顾及群众感受,难以赢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少数民警立场不够坚定,在执法中容易被金钱、权力所诱惑、被人情所困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做出权钱交易、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执法监督有待强化。从监督方式上看,过程性监督机制还未完全形成,执法监督过渡依赖审核把关、集中突击检查、行政复议审核以及信访案件处理等方式,全程性动态执法监督平台仍在建设之中,发挥作用尚需时日。特别是在案件审核中,有些审核人员怕得罪人,不严肃指出,不考评扣分,不督促整改,使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现。从监督机制上看,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法制、督察、纪委、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使得某些执法环节成为"监督空白",容易导致权力失控。从监督手段上看,依然依赖案卷查阅、嫌疑人提审等传统手段,在线监督、远程监控、自动比对等现代科技运用尚不成熟,科技强警的优势作用有待进一步挖掘。从责任追究上看,目前执法责任制虽然基本完善,但是在执行上力度不够,执法过错追究落实难,责任落实到领导难,形成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检查发现后整改,整改后又犯。 (四)执法保障仍需加强。一是法制专业人才缺乏。当前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而且主动学法用法的氛围还不够浓厚,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上升通道还不畅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二是装备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战需要相比,执法装备仍然相对滞后,经费不足仍然是制约公安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三是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不快。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不快,执法监督模块还没有全面投入建设,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动态巡查、实时研判和数据分析等先进运作模式还未完全形成。 (五)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巨大的执法压力。公安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任务,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巨大。加之当前警力严重不足,广大民警工作中忘我工作、连续奋战,长期得不到休整,一些民警积劳成疾、身体素质下降,一些民警出现职业倦怠和厌战情绪,严重影响了队伍战斗力。二是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看中"人情世故",而不信任法律的公正,致使"人情"、"关系"、"金钱"、"权力"等因素渗入到执法环节,直接干扰执法民警客观公正执法,使得公安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人文环境。三是严峻的执法环境。当前,由于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和稳定环境的复杂性,公安执法工作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执法手段受到制约;同时,由于当前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给公安民警执法心理造成很大冲击,导致有的民警执法时缩手缩脚,有些民警容易激动冲动、甚至防卫过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 三、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针对当前影响执法工作的各种问题,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办案机制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为此,公安机关要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法治理念、大局理念和民本理念,力争在公安内部形成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并增强公安民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同时,要加强公安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公安队伍的法律信念和法治精神,提升民警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力、感悟力,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潜移默化地渗透进民警心底、融会于民警心灵、指导于民警行为,不断增强民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有效提升民警公正严格规范执法的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力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执法标准,是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无锡市公安局坚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具体执法标准的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有效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努力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去年以来,无锡市公安局根据无锡公安执法实际需要,以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先后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规范》、《无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接处警、现场取证、强制措施、行政裁决、财物管理等每个执法环节上加以规范,努力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针对当前公安民警接处警、现场执法办案工作缺乏规范性指导文件的现实问题,无锡市局还主动进行课题立项,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研,努力对基层民警常见警情处置范围、程序等逐一加以细化,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与执法动作紧密结合,明确每个执法行为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主要法律依据,增强现场接处警的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能。 (三)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加强执法监督,是提高执法质量重要保障。一是构建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法制、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改变力量分散、监管不力的状态,努力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求突破、见成效。特别是法制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在案件审核中认真细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规范办案部门规范办案。二是完善网上执法监督平台。以新一轮警务综合平台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尤其要加快推进执法信息采集、存储、传递、办理,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制作、网上传递、网上审批,积极推进执法监督系统建设,探索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三是健全执法考评机制。要进一步改进考评方法和内容,加强随机性考评和个案考评,开展明查暗访和个案剖析,强化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测试和执法重点薄弱环节考评;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狠抓督促整改,使执法质量考评确实起到执法监督的作用。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对符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及时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法制、纪检、督察、人事部门或责成所属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 (四)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保障。一是转变传统执法模式。要彻底摆脱"重审轻查"、"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影响,切实改变"先抓人取口供、再找其他证据"传统办案模式,加快实现由"依赖口供破案"向"依靠证据办案"的转变,彻底杜绝采用刑讯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问题。二是改革办案体制机制。逐步推行复合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办案机制,通过强化培训、交流轮岗、考核激励等措施,提高基层执法民警的办案技能,提高队伍整体办案能力。同时,为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刑事执法,探索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承担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以及批捕后的案件审理、深挖犯罪等工作。三是强化办案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切实为执勤民警配备摄像机、录音笔、数码相机、警务通、警械具等执法必需设备,不断提高现场证据采集和民警自我保护能力;规范办案、监管场所管理,合理设置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并尽快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确保执法安全。进一步规范基层所队功能区设置,把办案场所与接待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分区设置,强化安全管理。四是强化执法维权。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坚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遏制袭警案高发态势,消除恶劣社会影响,切实恢复民警公正严格执法的信心。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队伍素质直接决定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高低。一是逐步拓宽学习平台。要以"三个必训"为抓手,以服务实战为目标,及时更新民警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执勤执法能力。鼓励各单位采取自行组织法律辅导、案例点评、选择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民警执法技能和现场处置能力。二是不断激发学习动力。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主办民警制,有效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督促民警主动开展法律学习,努力培养一批执法办案的行家能手。三是主动开展执法帮扶。结合 "四级同创"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点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后进赶先进的帮扶活动,引领和促进全市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制等业务部门要以基层执法质量考评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主动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基层提升执法水平。要紧紧围绕公安实战,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感到困难、处理较为复杂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适时为基层提供业务指导,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司法机关肩负重任,但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经济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去落实,面行政机关本身对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接近于主观决定问题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奠定和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就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加为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体现了民主和法制原则。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是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权威性上没有真正确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残存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等因素,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在具体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内在原因上主要表现为存在看一些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对一些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行政行为的许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为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现在行政监督的法制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最后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工作人员中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非法行为又不断蔓延的趋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显著,它不断腐蚀着行政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权力观念。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程序观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监督观念。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目前我国许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这就容易出现有的法律的执法主体找不到,有的法律则有多个执法主体交叉,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所谓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水平。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评议考核,要让评议考核发挥作用,就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2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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