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⑦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学术规范是学术的生命线。学者必须要按照学术规范从事学术研究,而不可随心所欲题“想法”。如果仅仅是提“想法”,没有被证明的“想法”,仅仅是一个假设而已。一个假设性的观点决不能代表一种学术水平。只有用理论方法进行了符合逻辑的证明之后,如果这个“想法”具有创新性同时又符合学术逻辑,那么这个“想法”才转变为学术观点,这个观点就代表了学者的学术水平。当前,社会的浮躁也同样渗透到学术领域,使学者不再沉寂与象牙塔,而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大跃进而成就自己的虚名,从而获得各种各样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项,最终捞取相应的学术地位。结果,有的就不折手段,通过各种学术不断行为和学术腐败进行学术制假造假。当前,学术不断、学术制假造假行为在论文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抄袭剽窃 或抄袭观点,或抄袭材料,或抄袭段落,或抄袭文献,或将别人的文章略作改动整体性剽窃,或仅仅是把题目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 2.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 这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一是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导师规定学生发表文章必须把导师的名字署上,甚至要求署名第一作者,但导师并没有审阅文章,一旦文章被人举报,导师就千方百计回避;或者公然宣称自己不知道,是学生自作主张署上的。二是上下级同事关系,尤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下级刻意为领导捉刀代笔;或者是上级借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 3.篡改文献和数据、故意断章取义。 这主要是不愿意去核对数据和文献,而自己的论文可能又特别需要这样一组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结果只好对边缘有数据进行为我所用地篡改,或对文献的观点进行刻意地曲解,或断章取义地引用,以迎合自己研究的需要。 4.注释有误或做“伪注”。如前面所说的张冠李戴。 5.低水平重复 不愿意去阅读文献,因而不知道学术发展动态,导致自己的研究在重复着前人的研究,甚至重复着同辈学人的研究。 6.转引二手文献并且未核对导文献,导致以讹传讹。 7.只引证自己的论文,自我吹嘘。 8.阅读中文文献却引用外文表达文献,结果弄巧成拙。 9.源于外文书刊却译成中文,结果牛头不对马嘴。 10.转引外文注释却不注明原出处,让人难以查找原文献,难以辨认其真伪。 11.一稿多投,有的甚至是略作一点“乔装”后就投给不同的多家刊物。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1992 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 在“伪造、篡改、抄袭 ”( FFP )(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Plagiarism)三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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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是学术的生命线。学者必须要按照学术规范从事学术研究,而不可随心所欲题“想法”。如果仅仅是提“想法”,没有被证明的“想法”,仅仅是一个假设而已。一个假设性的观点决不能代表一种学术水平。只有用理论方法进行了符合逻辑的证明之后,如果这个“想法”具有创新性同时又符合学术逻辑,那么这个“想法”才转变为学术观点,这个观点就代表了学者的学术水平。当前,社会的浮躁也同样渗透到学术领域,使学者不再沉寂与象牙塔,而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大跃进而成就自己的虚名,从而获得各种各样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项,最终捞取相应的学术地位。结果,有的就不折手段,通过各种学术不断行为和学术腐败进行学术制假造假。当前,学术不断、学术制假造假行为在论文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抄袭剽窃 或抄袭观点,或抄袭材料,或抄袭段落,或抄袭文献,或将别人的文章略作改动整体性剽窃,或仅仅是把题目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 2.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 这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一是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导师规定学生发表文章必须把导师的名字署上,甚至要求署名第一作者,但导师并没有审阅文章,一旦文章被人举报,导师就千方百计回避;或者公然宣称自己不知道,是学生自作主张署上的。二是上下级同事关系,尤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下级刻意为领导捉刀代笔;或者是上级借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 3.篡改文献和数据、故意断章取义。 这主要是不愿意去核对数据和文献,而自己的论文可能又特别需要这样一组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结果只好对边缘有数据进行为我所用地篡改,或对文献的观点进行刻意地曲解,或断章取义地引用,以迎合自己研究的需要。 4.注释有误或做“伪注”。如前面所说的张冠李戴。 5.低水平重复 不愿意去阅读文献,因而不知道学术发展动态,导致自己的研究在重复着前人的研究,甚至重复着同辈学人的研究。 6.转引二手文献并且未核对导文献,导致以讹传讹。 7.只引证自己的论文,自我吹嘘。 8.阅读中文文献却引用外文表达文献,结果弄巧成拙。 9.源于外文书刊却译成中文,结果牛头不对马嘴。 10.转引外文注释却不注明原出处,让人难以查找原文献,难以辨认其真伪。 11.一稿多投,有的甚至是略作一点“乔装”后就投给不同的多家刊物。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
简单的说就是抄袭,达到一定量了!!!
比如网报的 重庆大学学位研究生张循研究生论文抄袭,部分抄袭都能拿到学位!!现在还当了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行长!
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企业家匿名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请材料齐全
学术论文的查重率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重复率太高的话,就会被判为学术不端学术,论文不端行为的检测,也就是说进行一个查重。
学术论文的不端行为检测,当然就是检测一下这个人有没有抄袭别人的学术论文的呀?现在不都是很多这样的吗?很多人都是认为网上抄别人的东西,只要没被发现就好的,但是是这种学术论文肯定要经过检测
学术规范是学术的生命线。学者必须要按照学术规范从事学术研究,而不可随心所欲题“想法”。如果仅仅是提“想法”,没有被证明的“想法”,仅仅是一个假设而已。一个假设性的观点决不能代表一种学术水平。只有用理论方法进行了符合逻辑的证明之后,如果这个“想法”具有创新性同时又符合学术逻辑,那么这个“想法”才转变为学术观点,这个观点就代表了学者的学术水平。当前,社会的浮躁也同样渗透到学术领域,使学者不再沉寂与象牙塔,而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大跃进而成就自己的虚名,从而获得各种各样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项,最终捞取相应的学术地位。结果,有的就不折手段,通过各种学术不断行为和学术腐败进行学术制假造假。当前,学术不断、学术制假造假行为在论文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抄袭剽窃 或抄袭观点,或抄袭材料,或抄袭段落,或抄袭文献,或将别人的文章略作改动整体性剽窃,或仅仅是把题目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 2.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 这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一是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导师规定学生发表文章必须把导师的名字署上,甚至要求署名第一作者,但导师并没有审阅文章,一旦文章被人举报,导师就千方百计回避;或者公然宣称自己不知道,是学生自作主张署上的。二是上下级同事关系,尤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下级刻意为领导捉刀代笔;或者是上级借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 3.篡改文献和数据、故意断章取义。 这主要是不愿意去核对数据和文献,而自己的论文可能又特别需要这样一组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结果只好对边缘有数据进行为我所用地篡改,或对文献的观点进行刻意地曲解,或断章取义地引用,以迎合自己研究的需要。 4.注释有误或做“伪注”。如前面所说的张冠李戴。 5.低水平重复 不愿意去阅读文献,因而不知道学术发展动态,导致自己的研究在重复着前人的研究,甚至重复着同辈学人的研究。 6.转引二手文献并且未核对导文献,导致以讹传讹。 7.只引证自己的论文,自我吹嘘。 8.阅读中文文献却引用外文表达文献,结果弄巧成拙。 9.源于外文书刊却译成中文,结果牛头不对马嘴。 10.转引外文注释却不注明原出处,让人难以查找原文献,难以辨认其真伪。 11.一稿多投,有的甚至是略作一点“乔装”后就投给不同的多家刊物。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撰写论文,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为提高论文质量,对学术论文进行查重成为一种有效提高论文质量的手段,但对于那些初次接触学术论文写作的人来说,不能很好地理解在学术论文中进行不端行为检测的含义,以及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今天就和paperfree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⑦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找人代写论文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很重要的诚实性原则,对社会大众有欺行为。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职责: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2.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3.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