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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那么,轨道交通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一些优秀的范例,大家不妨多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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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地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以下是我整理的共享单车引发的思考议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共享单车遭破坏?治安跟进不就得了!没那么简单:其一,破坏公共设施被抓,轻则有行政处罚,重则有刑法介入,但共享单车不是公共设施,所有权明确,没有报案就没有立案,更不可能处罚;其二,运营商可以选择报案,但共享单车价值低,要构成盗窃罪等不够标准,报案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其三,人为破坏的原因极其复杂,单车使用者不一定就是破坏者,“活捉”责任人无异于大海捞针,要做到精确打击,规制成本太大了。
如果治理层面都颇感为难,那么寄望于对单车的爱惜使用,则基本上更无可能。虽然行为最后都表现为破坏,但心理诱因可以说千奇百怪:有黑车觉得单车抢生意,也有人就是纯粹看不惯,有的人可能是图个乐,还有人就是拿它撒气。举例说,上海有个人连把三辆摩拜扔进黄浦江,当事人的理由是觉得车里有芯片,不安全;广州有扔车进珠江的例子,理由是喝酒之后图个好玩;还有人想把单车占为己有,竟然在座位上放针……凡此种种,要规制更无从下手。
对此,“素质论”是常用总结,但素质太抽象,没有抓住实质问题。关键在哪里?共享单车的模式问题。虽然名曰“共享”,但它确切来说是租赁经济,特点是使用者和所有者分离。来区分几种情况:1.如果你就是车主,你很难对爱车拳打脚踢;2.假如你坐一辆专车,司机作为车主盯住你,你恐怕难起破坏之心;3.但如果你仅仅在租赁和使用一辆单车,车主完全没有在盯你,你有什么理由要特别爱惜它?可见,共享单车产权和责任分离的状态,导致了很多人对它不怀好意。
既然如此,对症下药就是了,药方就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多下功夫。摩拜的例子有代表性,要把产品设计成“防止所有意外情况”,二维码特别设计,你就刮不花;轮胎实心,你就无法扎带;极简化设计,你一个零件都拆不下;车子极其笨重,你想拿去卖都搬不走。再说价值性,一代摩拜单车的成本到了6000元,你敢破坏这样的车子够不够立案标准,当然够!上海就有判例,某市民觉得摩拜“高大上”就搬回家,结果被判了三个月。
同样,共享单车还存在违规驾驶和停放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停哪就停哪,想冲红灯就冲红灯,原因太清楚不过——不必为这些行为负责嘛!因此,解决违停和驾驶的问题,也需要针对性施策,大体原则是要把责任明确给租赁人。怎么明确?关键还是在平台这里,通过设计信用分规则、举报机制等,记录租赁人的信用状况,对不守规则的人给予惩戒。如此,抓住单车研发、规则设计这个主体框架,单车破坏率将有效缩减。
由上观之,单车破坏行为至少涉及三个层面:在使用层面上,多数人不够精细化;在治理层面上,具有较大规制成本;在设计层面上,给了破坏者可乘之机。因此,需要三位一体来应对乱象:在使用问题上,把责任明确给使用人,引导使用规范化;在治理问题上,对一些代表性破坏行为报案,以儆效尤;更重要的是在研发和设计上发力,把潜在问题消灭于无形之中。
近日,广东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出入口,出现了大批被人为破坏的共享单车。几种品牌的数百辆共享单车堆积成两座“小山”,不少单车的车把、车篮等零件散落在周围地上,一片狼藉。
看到这样的新闻,正在享受共享便利的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管理问题。只是,该打板子的对象,到底是公共管理还是企业对自身资源的管理?
面对堆积成山的共享单车,从事此领域的企业,显然难逃其责。共享单车作为企业自身的资源,是需要善加管理的。纵然是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标榜的企业,其技术与手段也是让管理服务更加完善,否则要在所谓的公共便利中谋求自身的价值与利益,便是一种滑稽的幻想。
但还应该说,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管理的不善与公共管理的缺位很难完全切割开。就如同当年的流动小贩一般,自从共享单车出现在街头,便遭遇了各种管理的困境。比如车辆被恶意损坏,车身上的二维码被贴上了牛皮癣广告,而此前媒体报道,四川成都城管干脆一次性收缴了数百辆共享单车,理由是“非法占道经营”。
基于便利与有序这一矛盾体,人们借助堆积成山的'共享单车来反思公共管理,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无论是提供共享单车的企业、参与享受共享单车便利的个人,还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面对有助于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共享单车,反思的视野目前尚停留在那辆街头的单车上。企业认为,只要将单车投放到市场,就达到了共享的目的;消费者认为,只要自己能够有辆单车骑就可以了,至于下一个人如何使用并不重要;政府认为,只要把乱占道的单车收缴起来,就实现了城市管理。
但这是我们想要的共享经济吗?我们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反思,难道不是为了让共享经济有一个良性的土壤环境吗?我们共享的到底是那辆街头的单车,还是一种思维,一种能够根本性重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思维,一种企业、个体、政府共同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思维?
倘若承认我们共享的不只是一辆单车,而是一种社会运转的思维,那么就需要将反思的视野放得再宽阔一些,投放到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信任、规则与秩序。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要用主流方式推广良好的出行方式,实现健康运营;社会也要积极参与,诸如以社会信用积分的方式鼓励自觉维护秩序者。今天为共享单车花些工夫,将来才能让更多共享经济产品顺利落地。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共享单车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的发展无疑是很快的,逐渐形成了一个共享社会,到目前为止,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了人们出门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共享单车对于我们这种小老百姓看来说,确实是良心制作。
在我们那儿,一路下来,没多久就会看到小黄车,可是,没有一辆能用,损坏的不用说,让人心寒的是那些没有损坏的,都是把二维码和编号挂花,让你无法使用,然后,那些人记下自行车的编号,占为己有。天哪!太可怕啊,可怕的不是那些自行车,可怕的是人心啊!这样明目张胆的盗窃行为,而且是这么大的群体,你想想看,每天活在一个处处都是小偷和盗贼的社会里,你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很多外国人评价我们中国人,总会带上一句“素质差”之类的话语。
其实很多人都知道ofo,摩拜,熊猫之类的共享单车,但是你听说过3Vbike这家共享单车吗?最近它倒闭了。这是进入公众视野中的第二家倒闭的共享单车企业,和首家倒闭的悟空单车5个月的寿命相比,3Vbike共享单车生存时间更短,仅仅只有4个月。为什么会这样?3Vbike创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地表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大量共享单车被盗。按照他的说法,投入的1000多辆车中,只找回了几十辆,接近80%的单车消失。
我希望这些共享是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更希望我们的素质能提高。
今天早上看新闻的时候恰巧看到一个关于共享单车模式的评论,我前几天在杭州出差的时候也看到街上有很多共享单车,这就引起了我的兴趣。在网上查了下,共享单车模式就是平台将单车租赁出去或C端用户在平台上共享自己的单车,然后平台按照使用时间或里程计费的一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出行的需求和痛点,现在主要有摩拜、ofo等单车共享平台。单车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平台自购的单车;二是平台用户共享出来的单车。在这里,我主要想讨论一下共享单车平台的使用场景。
毫无疑问,共享单车模式肯定能够解决用户的部分出行需求,但是它会有滴滴、uber这样广泛的使用场景么?思考了一下共享单车模式的使用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某个固定小地域的出行需求,如旅游景区、校园,ofo就主要是在校园市场,在这些固定的小区域里使用单车往往是最方便和惬意的',如在校园通过单车能够方便的去上课、去图书馆、去食堂等,而在某些旅游景区的时候,沿着湖的周围骑车也是最惬意、最享受的,在这个场景下,共享单车无疑是解决了用户的出行需求和痛点。
2)上下班,有些用户离公司很近、短时间骑车能够到达,或者用户上班需要中转几次,骑车能够解决中转的烦恼,或者用户出于环保等原因骑车长距离上下班,对于这些用户,共享单车带来了很多便利,用户只管骑车,不用管后面的事情。
3)骑车锻炼,有些用户单纯是出于锻炼的目的骑车,也有可能使用共享单车,但是这种单车深度用户往往会自己买品质好的单车;
以上是我想出来的共享单车的使用场景,能够看出,总体来说,使用场景还是比较单一,不像滴滴、uber,它们基本能够解决用户所有的出行需求。
当用户有长距离通勤需求时,他们不会选择单车;当用户赶时间的时候,他们不会选择单车;当用户不熟悉路线的时候,他们不会选择单车;当用户自己有车的时候,他们也较少会选择单车;当天气下雨、太热、下雨时,他们也不大可能选择单车;当用户觉得骑单车太累时,他们也不会继续选择单车。
能够看出共享单车是一种使用场景较窄、会消耗用户较多能量的一种模式,当然这对爱锻炼、爱环保的用户当然是好事,不过这些用户对自行车的品质要求一般都较高。
除了使用场景窄外,我还能想到的困难有:自行车被人人为破坏了怎么办?自行车被用户直接偷走了怎么办?自行车解说码被人破解了怎么办?自行车中途坏了怎么办?用户在使用途中发生事故怎么办?没有那么多真实用户怎么办?如果在景区推行,势必会遭到景区租车商户的抵抗甚至破坏,怎样拓展景区市场?
总的来说,共享单车是用户出行领域中的一个很小的细分市场,难以跟滴滴、uber等整体出行解决方案平台比较。
与共享单车有关的现象作文一诗人但丁曾经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智慧的缺陷。”
当今社会,有智慧的人比比皆是,然而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道德修养却被时代的步伐踩于足下。由发生在成都街头的“单车事件”便可窥豹一斑。
众所周知,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它的实行完全靠的是人们自身的素质,但却导致了一系列令人痛心的问题。
例如单车被盗,乱停乱放等等,乃至于有人戏言:“凭国人现在的素质,共享单车我们还玩不起” 近些年素质低、没公德这样的评价已经成了中国人的跗骨之蛆。难道我们真的玩不起共享单车吗?难道国人的素质真的如此之低吗?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一个人最重要的莫过于他的素质。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大公司面试时,考官在门口放置了一把倒下的扫帚,最后被录取的是那个学历资历都未必如人,但却是唯一路过的时候扶起了扫帚的年轻人。
扶起扫帚这并不是一个多么惊人的举动,然而却足以体现了这个大学生良好的个人素质。试想,如果他也像众多竞争者一样,没有去扶起那个扫帚,那么他也会是众多被拒绝的人中的一个,永远无缘于这个大公司。
然而他却凭借他良好的素质脱颖而出,这不正向我们说明了素质对一个人的巨大作用吗?我们要培养道德,增强素质。共享单车当然是可行的,因为它在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
素质低下,不守秩序这根本不应出现在当今的文明社会,知名礼让才是新一代人要奉行的标准。我们要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摒弃私利,加强自我约束能力,更要用知识来改变这一惨烈的现状,用现实来大声回应那些讽刺者:“我们玩的起共享单车,我们玩的起共享经济。”
试想,车水马龙的街道边,刚刚放学的小朋友正扶着年迈的老奶奶过马路;朝气蓬勃的校园里,神采飞扬的学生见到老师主动道上一句老师好;在和谐美好的社会中,人人都秉承着“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高素质原则,这不才正是我大中国该有的样子吗?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摆脱素质低的魔咒;让我们在心中埋下一颗素质的种子,让道德彩虹绢染蓝天,共享之花点缀^野,芳香四溢,历久不息。
与共享单车有关的现象作文一
诗人但丁曾经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智慧的缺陷。”当今社会,有智慧的人比比皆是,然而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道德修养却被时代的步伐踩于足下。由发生在成都街头的“单车事件”便可窥豹一斑。
众所周知,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它的实行完全靠的是人们自身的素质,但却导致了一系列令人痛心的问题。例如单车被盗,乱停乱放等等,乃至于有人戏言:“凭国人现在的素质,共享单车我们还玩不起” 近些年素质低、没公德这样的评价已经成了中国人的跗骨之蛆。难道我们真的玩不起共享单车吗?难道国人的素质真的如此之低吗?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一个人最重要的莫过于他的素质。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大公司面试时,考官在门口放置了一把倒下的扫帚,最后被录取的是那个学历资历都未必如人,但却是唯一路过的时候扶起了扫帚的年轻人。扶起扫帚这并不是一个多么惊人的举动,然而却足以体现了这个大学生良好的个人素质。试想,如果他也像众多竞争者一样,没有去扶起那个扫帚,那么他也会是众多被拒绝的人中的一个,永远无缘于这个大公司。然而他却凭借他良好的素质脱颖而出,这不正向我们说明了素质对一个人的巨大作用吗?
我们要培养道德,增强素质。共享单车当然是可行的,因为它在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素质低下,不守秩序这根本不应出现在当今的文明社会,知名礼让才是新一代人要奉行的标准。我们要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摒弃私利,加强自我约束能力,更要用知识来改变这一惨烈的现状,用现实来大声回应那些讽刺者:“我们玩的起共享单车,我们玩的起共享经济。”
试想,车水马龙的街道边,刚刚放学的小朋友正扶着年迈的老奶奶过马路;朝气蓬勃的校园里,神采飞扬的学生见到老师主动道上一句老师好;在和谐美好的社会中,人人都秉承着“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高素质原则,这不才正是我大中国该有的样子吗?
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摆脱素质低的魔咒;让我们在心中埋下一颗素质的种子,让道德彩虹绢染蓝天,共享之花点缀^野,芳香四溢,历久不息。
最低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三一试题库 三一文库()〔关于共享单车的议论文〕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单车能够有效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在一些交通拥堵的大城市,共享单车让许多人享受了有品质的出行。
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关于共享单车的议论文,欢迎阅读。篇一:共享单车带来的问题和思考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单车能够有效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在一些交通拥堵的大城市,共享单车让许多人享受了有品质的出行。
然而我们在路边,在小区内,经常发生和发现共享单车残缺不齐的怪相。共享单车频遭霸占、破坏的事实,说明了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
暴露和反映出我们在公民素养和公德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共享是“使用而非拥有”,共享的前提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权利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共享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观念根基,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文化土壤。如果忽视了思想文化的土壤培育,共享经济的发展就会成为沙上建塔,共享单车的单兵推进就会夭折。
这才是应对共享单车发展难题最需要直面的问题。这也说明了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
共享单车,我们可能还没做好公民素养与公德教育上的准备。作为文明城市和文明市民,共享单车就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我们城市管理的短板和市民素质的严重不足。
作为管理者,主动引导和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
信共享,拒固守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
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帮人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
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中国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科技推动着时代的发展,时代发展总是能带给我们惊喜。快节奏的生活中,“共享”一词以特殊身份横空出世——只需你符合要求,在任何时间你都可以和别人共享一样公共的东西。
共享单车,想必大家都用过,使用时打开APP扫一扫车辆二维码开锁,结束行程时只需停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关上锁就能结账,省时省力,并且每个年过12岁的会骑车的人都可以使用。不仅环保,还使上班族与学生族的健身计划有了可行性。
仅仅凭它无可挑剔的快捷,就赢得大家的五星好评,大家骑着它飞驰到各自的目的地。然而,有人偷偷将它骑回了家,“共享单车”至此变成了“私用计费车”。越来越多的人把共享单车推回家,街上的单车却越来越少。从而有许多人抱怨道:到底是谁抢走了我们的共享单车?
这只是“人车大战”的一个开始。
橙,黄两车已在声明不许将共享单车停进单元楼和社区,并且各社区积极响应,在所有入口处贴上了“共享单车不许入内”的标识。
有人不罢休,我有幸亲眼目睹一辆黄色单车两三个青年活活解肢重新组装成“私人单车”;待黄色单车发现自己伙伴一辆辆失踪后,便被装上定位器和随机密码锁。
那些人满分作文网气急败坏,在骑行时以舒适度不高为由粗暴对待共享单车,并且歪歪斜斜地将单车丢在路边,甚至是灌木丛里,花圃中……"废弃单车堆积如山""江中打捞近2吨单车”等等推送层出不穷。
单车无奈,黄单车后来加上了车篮,橙单车有了可调节座椅。它们争相研究更舒适的把手材料,更灵便的刹车,避震性更好的轮胎……它们不断地完善自己,只是希望自己能够被温柔以待,只是希望那些人在伤害它们的时候不要伤害到自己。
就在那些人藏匿单车时,他们同时又作为受害者,深受找不到单车时的不便;就在那些人改装单车后,车的安全性遭到损失,他们同时又作为受害者,在马路上出现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在那些人废弃单车时,他们又为自己的环境考虑了多少?
所以到底是谁抢走了我们的共享单车?我想大概是我们贪图便利却又不怎么对后果负责的人心吧。而被抢走的,不只是共享单车,更是我们快捷生活的基本保障吧。
时间流动到我们现在,要推动共享时代发展的,不仅仅需要高运转的科技,更需要高质量的文明发展。只有引出人性中最炽热的光,才能照亮人类未来共享生活的道路,而不是让它在未来成为时间轴上的一座虚幻的乌托邦。
共享单车不仅倡导了一种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也便利了老百姓的出行,降低了公众的出行成本。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共享单车有助于建设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
然而,共享单车遭遇人为的伤害屡见不鲜。少数爱占便宜的人将共享单车当成免费的公共产品,要么将其占为己有,要么对其进行竭泽而渔的使用。
在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经济的冲击下,一些传统行业受到猛烈的冲击。习惯了以往的盈利模式和利益格局,面对挑战和压力,一些黑车和摩的司机这些自认为被共享单车搞得没饭吃的人们,将板子打在共享单车上,破坏共享单车的失范行为也就上演了。
那种认为共享单车挤占了市场份额、压缩了利益空间的想法,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固化的产物。互联网经济既带来了压力和风险,也带来了发展空间和利益空间。如果商家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可避免要遭遇市场的滑铁卢不是共享单车抢了饭碗,而是陈旧观念、僵化思维让一些人的饭碗越来越小甚至丢了饭碗。
共享单车遭破坏说明了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文明慢了一拍。惠民、利民的共享单车应得到保护,那些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失范行为,需要为他们的轻率和糊涂付出代价。
一开始,这儿的共享单车并不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地,共享单车的品种多了,也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于是,我拿起爸爸妈妈的手机,试骑这些单车,我觉得这样子的车又方便,又快捷,适合赶时间的人。
这些共享单车真的太多了,平均每走200米就会有一辆共享单车,平时上班离家刚好不近不远,坐公交太浪费,走过去有太累了,这时候只要一扫,一辆单车就骑走了,又不浪费,还不累,正好能运动。年轻人也很爱这个骑车出行方式,共享单车真是人见人爱啊!
但是,共享单车也有弊端,上一次,我骑小黄车去上课,2小时后,我上完课了,一出来,车没了,好尴尬啊!共享单车也很占位置,一个地铁口就有大几十辆车,甚至有一两百辆!有的人为了自己方便,就把车停在隐蔽的地方,或者上锁,让别人骑不了。
共享单车不仅倡导了一种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也便利了老百姓的出行,降低了公众的出行成本。
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共享单车有助于建设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然而,共享单车遭遇人为的伤害屡见不鲜。
少数爱占便宜的人将共享单车当成免费的公共产品,要么将其占为己有,要么对其进行竭泽而渔的使用。在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经济的冲击下,一些传统行业受到猛烈的冲击。
习惯了以往的盈利模式和利益格局,面对挑战和压力,一些黑车和摩的司机这些自认为被共享单车搞得没饭吃的人们,将板子打在共享单车上,破坏共享单车的失范行为也就上演了。那种认为共享单车挤占了市场份额、压缩了利益空间的想法,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固化的产物。
互联网经济既带来了压力和风险,也带来了发展空间和利益空间。如果商家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可避免要遭遇市场的滑铁卢不是共享单车抢了饭碗,而是陈旧观念、僵化思维让一些人的饭碗越来越小甚至丢了饭碗。
共享单车遭破坏说明了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文明慢了一拍。惠民、利民的共享单车应得到保护,那些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失范行为,需要为他们的轻率和糊涂付出代价。
我和同学骑单车_350字
这一天,烈日炎炎。已经是下午7:00多了,太阳还是不肯离开,耀眼的阳光照射着大地,终于,太阳不好意思再耽误了,慢慢地降落,还悄悄地瞅着大地。这是最好的时机!天还没黑,又凉快,我推着自行车,去找方少奇骑自行车。
在这之前我曾“滴——滴”地发了几个抖动窗口,我轻松地来到一楼,在原地等他把他的自行车拉出来,我等啊等,方少奇终于出来了,接着我就飙起车来。
他叫住了我,叫我骑慢点,我问他学多久了,这真是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啊!他都学了5天了我都才学了3天,我无奈,只好依着他。
一阵东倒西歪、东碰西撞、摔来摔去之后,令我最感动的是——他终于会了!
之后我们便一起骑,他觉得差不多会了,就和我飙了起来。
我让方少奇先骑2分钟,我再追。2分钟一到我就追了。我追了一圈,还没遇到他,正在纳闷,他便从小路里骑出来,哈哈!原来方少奇想抄近路,往小路开,没想到绕了半天,真好笑!
我和同学骑单车,骑出了我们5年的友谊!
我为共享单车点赞
今年以来,共享单车如雨竹笋一样,破土而出,遍布了北京的各个街头,不仅满足了短距离百姓出行需求,缓解了交通拥堵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符合我们绿色出行的理念,吸引了大量的百姓参与其中,进一步地减少了环境的污染,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快捷。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共享单车是通过GPS精准定位、手机扫码解锁、网上费用支付等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的,车辆可以就近查找,随时随地停放,方法简单、便于操作,只要是放在不影响交通、环境秩序的地方摆放整齐就可以了,摆脱了公租自行车赖以存在的停车桩定点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33存放的问题。
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理念。近几年来,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这个国际化的大都市,雾霾天气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生活,危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党和 *** 虽然也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但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治理雾霾也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也是党和 *** 今后一段时期内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共享单车在“尾气零排放”吸引了更多的百姓参与其中,不仅使私家车出行数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同时也减少了碳排放,减轻了城市环境污染。
缓解城市交通的拥堵。一提起堵车,对于生活在北京的司机朋友们都一定会深有感触,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大城市病”,共享单车的出现有效地补充完善城市公交系统的空白,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喜爱。
目前,虽然共享单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发展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用户随意停放单车的问题、骑行都随意占用便道、人行机动车道的问题、加挂车锁方式将共享单车变为私用品的问题,恶意地破坏车辆的问题等,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宣传、管理和完善。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这一系列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共享单车的普及使用一定会更加完善,我们的生活一定会变得更加地美好。
交通 安全 教育 是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的重要 措施 ,有助于我国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安全 少年警校 体验教育
论文摘要:体验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
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意外伤害已成为青少年儿童的头号杀手,其中车祸等意外伤害已取代过去的传染病和营养不良,成为危害0-14岁未成年人安全的首要原因,而5-14岁的少年儿童的意外死因主要是车祸。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已刻不容缓。
现代教育理论指出:“学生的思想品德是接受外部影响并经过主体内化过程才形成的。”新课程强调体验性学习,要求学生不仅要用自己的头脑去想,而且要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用嘴巴说,用手操作,即自己去亲身经历,而且用自己的心灵去感悟。体验正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这就需要品德的教学融入学生的生活,让学生自主进行角色定位,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发展道德。
基于上述认识,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依据体验教育主体性、实践性、社会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可分以下四步进行:扮演角色—体验感受—化为行动—形成习惯。
一、扮演角色,突出形象性
以往的交通法规的教育,往往局限于书本,教师只注重传授,强求学生对交通知识的记忆。缺乏生活化的设计,缺乏学生参与,往往令学生失去学习的乐趣。而在“少年交通警察学校”里,通过角色扮演,形象性的教育为学生喜闻乐见。
每年开学,我们将进入四年级的队员编入少年警校,让他们身着统一的交警制服,举行隆重的少年警校开学典礼。由交警大队的领导向学员授旗,老学员代表汇报和展示一年来警校学习的成果,新学员在警校教官的带领下宣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誓言。我们还制作了警校的校旗、创作了警校校歌。在阶段性成果展示汇报时,像模像样地举行检阅式、授衔仪式,不断增强角色意识。同时,我们还开辟了交通安全宣传栏,每班 黑板报 增加了交通安全宣传角,校内主要通道上设置了交通标志,营造了宣传、学习 交通 安全知识 的浓厚氛围。
二、体验感受,强化生动性
新课程的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形象思维处于主导地位的少年儿童来说,对他们的教育尤其需要积极的内心体验。积极的内心体验可以使他们获得的思想情感刻骨铭心,可以加速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使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在小交警学校里,一方面采用“请进来”的 方法 ,邀请警校教官定期到校给上交通安全课,帮助大家系统学习交通知识,掌握交通指挥手势,更主要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带领大家出校门,走上街头、走进警营,通过三种途径引导儿童体验。
1.实地观察。交警叔叔带领儿童走上街头,认识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并理解含义。特别是禁行标志、信号,让儿童知道其不可违抗的意义。将课堂搬到马路上,简单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可感的实物,很容易就调动了学生积极的内心体验。
2.参观访问。从《马路悲剧图片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录像片中,学生感受到遵守交通法规是何等重要;“一日警营生活”,学生感受到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畅通工程”实施的重要意义。在采访中,交警从交通事故中选取与儿童生活实际相接近的典型案例,剖析原因 总结 教训,让儿童深切感受注意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3.调查统计。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的统计知识,对学校附近交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不同时段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状况及造成的损失。透过一串串数字,学生不仅感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感受到交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交通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日益突出;还使孩子们从身边活生生的事实中体会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道理。行动之前先心动往往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化为行动,立足主体性
陶行知先生认为,幼年人不是孤立的,他是环境当中的一个人,学校的教育任务就在于把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生活密切地联系起来。学生在课堂上有了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还需要通过各种活动加以巩固,深化,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将内心感受外化为积极行动是体验感受的最终目的。在警校活动中,我们注意以人为本,将少先队员视为交通活动的主体,通过引导他们参与各种交通管理,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行为。
1.配合导护老师值日。校园与川流不息的交通要道相比安全得多,但“准交通”的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快速奔跑的现象不加制止、堵塞要道的情况不予疏导也会发生事故,让队员们轮流参与校园“准交通”的管理,既提高了学校常规管理的成效,对培养儿童良好的交通行为也大有裨益。
2.模拟交警站岗。在上学、放学的时候,值日的队员们身着警服,英姿飒爽,担当小交警,在校门口站岗。在他们的指挥和管理下,校门口交通秩序井然。
3.协助交警在路口值勤。为了实现交通安全教育由校内向社会延伸和拓展,每周利用一节 社会实践 课,小交警们上街,向路人宣传交通法规,协助交警纠正违章;为了使路口的车辆畅通无阻,始终用标准的手势指挥交通,手臂发酸发麻也咬牙坚持;为了让超线的车辆退到停车线后,解释工作做了一遍又一遍……一节社会实践课下来,尽管学生们很累,但看到自己的努力换来了道路的通畅,“小交警”的使命感和自豪感油然而生。在自主教育、自我管理中,他们实践交通法规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四、形成习惯,注重持久性
习惯的形成有赖于行动的坚持不懈。为使少年儿童将交通安全行动转化为日常的行为习惯,必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综合管理。从学校到家庭到社会都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制度严格,责任到人,措施落实,经常检查,让“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的 口号 深入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心里,落实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行动中。学校给每位队员发放了一张《交通行为联系卡》,要求他们随身携带。教师、交警、导护老师、小交警对他们在学校及道路上交通“违章”行为及时记载,每周检查评比一次。对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队员进行表扬,并与文明队员、三好学生的评选结合起来,使他们在鼓舞和激励中不断进步。我们还将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与此对应三个等级的警衔,定期对警校学员进行自评、互评,以确定各自的警衔,并举行授衔仪式。这种趣味性的评价更促进了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事实证明,体验是最真实、最感性的一种内心的感受。体验,能内化学生的道德认识,培养学生的道德意志,从而引发道德行为,使知、情、意、行在品德形成过程中成为和谐的整体,促进学生的发展。由于在少年警校建设中突出体验教育,学生实践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普遍增强。我校虽处繁华的大路边,多年来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少年警校获江苏省首批“先进少年军校”称号。
参考文献:
[1]高峡.活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000.
[2]李伯黍.道德发展与德育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摘要】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建设,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开展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研究也日益重要。笔者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了研究,重点讨论了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如人、车、路、管理等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1997年以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190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居世界第二位。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由于缺乏 经验 ,各地将普通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照搬到高速公路的管理上,但高速公路的交通模式大大不同于普通公路,速度高、交通量大等因素,使高速公路管理出现很多新问题。自1988年我国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持续上升,仅1994~1999年6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6 500起,造成6374人死亡,17117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在公路管理上,新加坡有良好的管理经验,使得其交通事故率一直很低。新加坡交通顺畅通达,井然有序,不仅是依靠严格的交通法规,更重要的是依靠科学的交通管理。新加坡的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高速公路的特点,建立适应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意义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其事故率只有一般公路的1/3-1/4,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不久,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高速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其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和高速公路的使用知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2?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内容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①人的因素。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②车的因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因此而引起方向失控的情况十分严重,占车辆引起交通事故的19%,其他的原因包括发动机故障、发动机过热、电气故障、燃料用尽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③路的因素。路的因素主要指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如道路的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视距过小、纵坡过大,平纵线形不协调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车速高的特点,路面上的一个小石粒或路面结构小的破损都可能导致大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的保养也非常重要。
④ 管理的因素。高速公路管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一路两制”即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不清,使得管理出现问题。此外,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因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提供有效的管理,为人民提供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通行安全。
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措施
①、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现象的发生。
②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③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是以汽车的计算行驶速度来决定线形标准的,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许多汽车都是以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所以,笔者认为公路的设计应以一个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线形指标,这样做,虽然工程造价提高了,但交通事故却会下降,那么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这样也适应汽车性能不断提高的要求。此外,在道路设计时,选用合适的线形标准,注意道路的平纵线形配合,道路的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在道路投入运营后,注意养护与维修,在线形不好的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④我国现阶段只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道路建设,落后的交通管理系统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应研究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检测、通信、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行车安全、减少行车污染。
笔者针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交通实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参考文献
[1]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6)
[2]郗恩崇.高速公路管理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3]朱中,袁 诚.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南.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致使车辆的增多,交通安全伤害正日趋加重。因此,幼儿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任务,它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由于幼儿年龄小、好奇心强而又缺乏生活经验,常常会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干一些危险的事情,缺乏安全意识,更谈不上交通安全。因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患于未然,避免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送。
【关键词】幼儿教育;交通安全;实践活动
通过近几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案例来看,不满12岁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随意穿行、不遵守信号灯、电动车随意调头、不走非机动车道、学生在马路中间玩耍等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是造成伤害的主要方面,而学校老师、学生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意识淡薄是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另一方面。其次便是机动车驾驶员遇行人横穿马路不停车避让,争抢超速行驶所致。下面就如何提高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谈谈几点看法。
一、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看,学生活泼好动,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马路上嬉笑打闹、你追我赶甚至横穿马路等。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学校的地理位置来看,学校多设在道路边上,有的学校设在狭小的胡同,学生上学、放学,接送学生的车辆把窄小的胡同挤得满满的,道路拥挤不堪,有的学生上学、回家要横穿过几条马路,学生的交通安全就成了学校的突出问题。
其次从学校的教育目标看,交通安全在学校的教育目标中只占一个很小的部分,再则,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在校外,对学校影响不大,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重视远远不够,教师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没有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不全面,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因此,造成学生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除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外,学校忽视交通安全,幼儿园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没有系统化,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如何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在制定教育目标时坚持知识、能力和态度并重的原则,将促进幼儿的认识、情感和行为的发展统一起来。其总目标:一是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二是不在公路、铁路、铁路口处玩耍和追逐打闹;三是行驶靠路右边行,不违章骑车等。
许多幼儿都知道交通安全与自己的生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乘车时就不会把头和手伸出车窗外,不在停着的车辆前玩耍;并认识了常规交通标志图,懂得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公路上乱跑或踢皮球等;在交通安全认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懂得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简单常识;上楼下楼会自觉靠右行;外出参观活动时,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能初步构建起幼儿园与家庭交通安全教育网络;教师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也能得到提高。
三、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保持与家长沟通,促使家长认同幼儿园的培养要求和教育策略,尽可能地吸引家长共同参与班级的教育。教师和家长应多沟通,相互学习,做到家园合作,使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真正得到关注和提高。为此,孩子的父母要时常带孩子进行户外活动,经常与孩子一起玩亲子游戏,让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自由的活动。在平时的日常教学活动中,有目的地渗透一些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和能力有了提高后,对幼儿健康、顺利的成长,避免外界的伤害,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三位一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是孩子习惯形成的摇篮,儿童主要生活在家庭中,家庭生活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陶行知先生也曾经说过: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社会即是学校,生活即是教育。因此,幼儿交通安全教育需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幼儿交通安全教育一般是以游戏为主要载体而进行的教育,涉及到许多方面。从教育内容上看,包括交通知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等;从教育形式来看,需要各种资源的整合,不仅是从幼儿园内获得知识、行为与能力,还需要社会、家庭等方面的积极参与。因此,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必须形成以幼儿园为主、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教育格局,才能把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五、开展实践活动,认知得到内化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邀请家长、交通警察与幼儿园老师、幼儿共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首先,在幼儿园内布置模拟交通现场,由交警带领指导家长、在模拟现场中演练交通规则。如:从我们的出行该靠哪边走,到过马路怎么走,过红绿灯怎么过,看路上的交通标志代表什么等等,通过模拟现场演练,幼儿和家长对交通规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然后在交警的指挥下,再到实地现场进行正确的行走等,这正是幼儿及家长将交通规则由认知内化为文明素质的过程。另外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渗透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各种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图张贴于幼儿园明显处,便于家长和幼儿一进幼儿园就能看见这些标志。这样日复一日,孩子和家长就将这些标志牢牢记在脑中,对安全出行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从而能避免许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为祖国的花朵,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未来。因此,要不断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使成人和孩子都能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交通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教育的效果不是永恒的,也要受当时的环境和 其它 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幼儿在活动中自我保护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还需要幼儿园、家长、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这项任务完成得更好。
参考文献:
[1]王宝坤.浅议如何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J].读写算,2013.
[2]许美花.如何开展幼儿交通安全教育[J].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教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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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运输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交通运输业。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交通运输管理措施的重要性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也越来越发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它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枢纽作用。交通运输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了交通运输的运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的有效措施,并积极地展望了未来的交通运输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交通运输管理;措施;强化;发展趋势
交通运输在整个社会机制中起著枢纽的作用,我国的土地开发规模已经越来越壮大,为了更好地控制土地的开发,我国对土地进行了巨集观上的调控。这样的巨集观调控使得以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主的交通运输发展模式不太可行,所以,交通运输建设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是非常必要的。交通运输管理措施的加强能够带来交通运输的更好运营和发展,从而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我国交通运输的不断前进。
1.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运输压力大服务水平低
我国的运输工具的运输量是较大的,这一点无论是对货物的运输还是在载人上都有着明显的体现,一些大型的客车和货车运输每天的运输车次并不少,但是因为所要运输的货物比较多。所以纵使出车的次数不少,依旧无法满足运输的需求,因而总是出现超载或者超重的现象,超员现象在节假日里尤其严重。除此之外,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对车队的管理不够严格,运输司机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守,就算制定过了制度,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所以在这种松散的管理环境下,总是会有运输司机半路捡客或者中途放客,服务水平明显大打折扣。
发展不协调
交通运输的发展不协调主要体现在地域的不协调发展上,以客运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去一些发达城市或者是旅游城市的客车总是能够满员,而且有些时候甚至是供不应求,但是去另外一些城市的旅客却是屈指可数。除了去往不同城市的客运运输的发展不协调外,在货运方面也有所体现,有时去远途的货运价格比去近距离的还要低。这种运输现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交通运输的整体规划并不协调,在运输管理上还有欠缺,这样不仅仅会降低运输效率,而且还会增加运输的成本,是极为不利交通运输的长远发展的。
运输客货站的服务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客货运输起步较晚,建设得也比较缓慢,很多城乡的客货运输站的建设步伐非常慢,而且基础设施极度缺乏。众所周知,客运站的建设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坚实基础,如果连最为基本的都没有,又何谈长远的发展,所以客运站的缓慢的建设步伐严重阻碍了交通运输的发展,降低了我国的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2.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的措施
加强交通运输工作管理和服务
交通运输工作要不断迎合市场经济的步伐,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正在朝着现代化服务方向转变,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所需要进行的转变。明确交通运输管理所具备的服务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为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在做好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国目前的交通运输管理包括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无论是哪一方,要想取得交通运输的长远发展,都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运输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做思想和行动上的巨人,提高交通运输质量。
交通运输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新时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一大重要任务,就是在交通行业上不断探索和创新,21世纪是一个科技上的时代,因为高新技术的使用和普及,使得科学技术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交通运输管理行业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高科技,在当今资讯化的时代,只有充分利用各种技术,建立一个全新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运输市场服务体系,才能够拓展发展策略。在制定策略的基础上,做出详细的实施措施,发挥市场作为调节功能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客货运发展的长久管理机制。结合运用现代化资讯科技,建立资讯系统、提供联网资讯等,做出具有创新管理理念方法和实施,加强运输力结构型调整,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效率。
加快客货运站的建设和体制完善
客货运站是交通物流的枢纽,合理的客货运站布局,加快客货运站建设,并对客货运站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是强化交通运输管理措施的一种方法。加大对客货运站的建设和管理可以争取在近短的时间内,能够实现村镇都有客货运站的网路覆盖,为发展运输、繁荣经济,打下好良好的基础。建设客货运站的同时要对客货运站的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完善,并对客货运的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组织培训和管理。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严格的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好人员和车辆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对客货运的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安检专职人员,对运营企业也做好各方面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协同关系
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协同关系,是对交通运输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和下级系统功能进行有序的管理,从而可以适应外部环境引起的变化,能够发挥系统整体的优势。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着交通运输系统协同关系效应的形成。当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内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时,就会产生协同的效应,好的协同效应可以大大的提高系统的功能。
加强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管网路
建立工作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管理队伍,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思想价值观和执法水平工作能力,使得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贯彻工作精神,提高执行能力。为了确保运输行业的安全,需要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车辆和客运站加强管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去实施和执行。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的资讯化建设,并建立高效、快捷的智慧化资讯管理系统,从而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交通运输发展的趋势
智慧运输系统以及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是交通运输发展的方向,智慧运输系统可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堵塞,提高公路网的通行能力,降低汽车运输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汽车运输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随着智慧运输系统技术的发展,电子技术、通讯技术和系统工程等高科技在公路运输领域将得到广泛应用,物流运输资讯管理、运输工具控制技术、运输安全技术等均将产生巨大的飞跃, 从而大幅度提高公路网路的通行能力。
4.结语
交通运输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做好其管理工作,要合理的释出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的资讯,正确引导投资。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市场不正当的竞争,为建设完善的交通运输体制和有序的市场经济提供健康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蓝图,从而更快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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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那么,轨道交通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一些优秀的范例,大家不妨多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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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美两国又一次高峰会晤的到来,中美关系的探讨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中美关系现在状况良好,两国领导都已明确表示要共同努力,全力扩大两国合作,提升双方合作水平,他们或者出于真心,或者出于有意,或者出于别有所图,中美两国都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发展积极合作全面的美中关系,并造福于两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理性辩证看待中美关系,才能使我国更好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关键词: 中美关系 矛盾 共同利益 双赢正文: 几十年来,中美之间既有对抗也有缓和,既有合作也有竞争,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但中美关系仍然克服了各种困难和障碍,在惊涛骇浪中向前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矛盾与分歧,这是美国遏制中国的根本原因,但共同战略利益的存在,这是两国开展合作的基础。美国对华采取遏制还是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中美之间共同利益的当今世界,在一超(美国)多强(俄罗斯、欧盟、日本、中国等)并存竞争的现实背景下,政治多极化态势与经济全球化趋势共同发展,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继续作用于国际舞台,借重合作与牵制防范共同构成了大国间的相互关系。中美两国之间虽然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分歧,但同时也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1.中美两国间的矛盾和分歧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内各项建设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国际舞台也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中国从那个在大国之间寻求平衡的棋子,转而成为了一个参与到世界格局划分的棋手,在暗流涌动的世界政治舞台上积极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虽然经济危机让其大伤元气,但是国家根基尚在,依然是无可争议的霸主。中国的崛起势必会引起美国的警惕,但是中美在地缘政治上并无太大冲突,最容易引起两国摩擦的是能源和贸易等方面,这也是近年来中美一直在争论的焦点。而台湾问题也是一颗埋在中美之间的定时炸弹,台湾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中美之间就一定还会心存芥蒂,无法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2.中美两国相互依存、互惠互利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经济贸易互利性很强,发展潜力很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美经贸合作乃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中国现以为美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美国则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对华出口每年给美国创造50万个高薪就业机会,中国价廉物美的商品使美消费者每年节省开支200亿美元。除双边贸易取得积极增长外,两国还就经济和金融等问题保持密切磋商和对话,可见中美关系已发展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其中任何一方受损都必将导致另一方受损。 “事件”后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中国的态度,对于没共同利益和分歧点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给中美关系友好发展提供了条件。中国与美国虽然在有的地方存在分歧但中国与美国也存在共同利益。中美应努力寻找一条“和而不同的道路”。在共同利益上加强合作,求同存异。3.中美关系稳定的发展机遇事实证明,中美关系的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了利益,也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近年来,中美关系出现积极的发展势头。中美一致同意要共同推动互利双赢的中美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于存在的一些分歧和摩擦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不久前召开的第十七届中美经贸联委会所取得的成果就是一个例子。两国在军事、执法、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教育合作有着广阔的前景。在反恐、防核扩散、禽流感防空、能源、环保、抗灾救灾等重要方面的对话与合作也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推进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继续为实现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而努力,可维护世界和平。抓住中美关系稳定发展的良好机遇,大力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建立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并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是一个重要历史机遇,也是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的机遇。 结束语: 中美关系的发展历程,清晰地折射出外交界的一句名言:国与国之间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中美两国从曾经大打出手的死敌,到后来携手抗击苏联的威胁,再到后来的分分合合,无一不是在为本国的利益服务。过去已经成为历史,中美关系一直在起伏不定中缓缓前进。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只有中美两国关系和睦,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才最符合两国利益,有助于达到双赢的结局。
回顾50多年来中国的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的历史,双方既尖锐的对立,也有真诚的合作。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也曾经出现了多次起伏和危机,但是中美关系并未破裂,反而加深了。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战略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对亚洲和世界局势都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美之间在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经济合作的前景更是不可限量。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从历史上看,影响中美关系的因素很多,诸如国际格局、经济和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以及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等等。其中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在中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稳定同美国关系,是中国外交的关键。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一、在中美经济贸易关系方面,冷战后十几年来,中美在经济上的 相互依存迅速加强。中国在主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对美国市 场和资金倚重越来越深。同时,中国也已经成为美国一个稳定并日益 扩大的商品与投资市场,美国在过去20年间,中美两国互为出口增长 最快的市场之一。目前中国是美国的第4大贸易伙伴,美国是中国的 第2大贸易伙伴,是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二、在安全领域内的关系方面,合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中美均认为,它们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方面,存在着共同的战略利益。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共同利益使中国政府明确坚决地支持美国为打击国际恐怖活动采取的各种措施。中美在反恐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 其二,在朝鲜半岛局势这个东亚地区热点问题上,中美存在共同关注的问题,即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无核化。朝鲜半岛出现任何变化形势,都会影响到东北亚主要强国和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甚至引起大国的冲突。三、是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上,中美的立场越来越接近。接着就是中国主权与领土的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问题。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实力上升,防范中国在美国亚太安全战略 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台湾对美国的战略价值亦逐步上升。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定能在台海打赢与中国的战争的把握。最重要的是,由于中美之间的相互依存已经和将继续升高,美国 因为台湾问题而与中国发生军事冲突,其代价将会越来越大,而且亚太安全形势将根本改变,美国现在的亚太安全战略将彻底改变。保证台湾地区稳定的最重要条件,是中美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军事互信,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系于中美关系的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和谐。在人权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意识形态斗争, 它一直严重制约着中美关系的改善,在深层次上影响中美关系的各个方面。中美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是因为中美两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截然对立,另一方面美国在人权问题上向中国施压,也有其国内政治的考虑。因此,美国利用人权、民主、自由问题继续对中国施压是必然的。事实也表明,随着中美关系在其他各个领域的发展 和双方在经济和战略领域合作的加深,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成功 所导致的中国在社会、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的进步,也由于中国政 府在相关问题上有力的斗争, 人权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消极影响正在 相对弱化,今后也不大可能成为中美矛盾的焦点。中美之间的竞争关系 中美相互依存不断上升的同时,还伴随着不断加剧的竞争。两 国之间几乎在两国关系的所有方面都存在着潜在的对抗,从地缘政 治、资源和市场,到意识形态、文明和文化价值等等。这些潜在的对 抗未爆发前,往往表现为不断加剧的竞争。中美不断加剧的竞争是否 会导致对抗,取决于竞争的内容和制约竞争转向对抗的因素。 总而言之,中美关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各种合作与争吵是不可避免的。可能在将来想当长的时间内,中美不会发生较大摩擦。当然这是发生在中华名族这样的前提下的:中国以维护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利益为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发展对外势力意图民族崛起。总之中美关系的发展趋势还是很有希望的。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或者按美国某些人的思路——美国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大国。而中国在“苏东剧变”、苏联解体后成为了继续实行社会主义体制的少数国家中最大且最有实力的国家。不仅如此,通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近三十年时间里把国家机器的首要任务一直定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很快从“十年浩劫”的低谷中跃起并一路快速发展。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经济实力的持续扩充,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新亮点。同时,中国的政治和外交、文化等诸元的定位也逐步向国际规则靠拢,渐渐融入国际社会。这样的一个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长,国际地位不糨提升,在世界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其影响力日益重要、不可忽视。从冷战后短期内国际社会及政治体系变化中可以看出:中国崛起,中国的水落石出而越发凸显,伴随着俄罗斯在这一时期所扮演的“末日帝国”的角色和美欧之间结构性分歧冲突的长期隐性化,中美之间的关系好似回到两国接触的初始阶段。即一个新兴国家与一个传统大国的对话,不过两者所处地位发生了180度的回转。新兴的美国变成了崛起中的中国,而清帝国这一“全球性大国”或者称之为“全球性帝国”。历史永远不会重演,但历史经常会在不同的时空或相同的空间“重现”,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现的历史”往往在其中有更多的演绎使其复杂化,增加了其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造就众多的平等未来。不能否认,中美关系所处环境及两国现状确实比较类似于十八世纪末叶至十九世纪初叶,但这应视为表面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国际体系系统的更加紧密,以及全球政治外交的连带性趋势更加明显,表相掩盖下的内部冲突较之历史已十分凸显。内部矛盾的显现、明显给,使人们可以以更清醒的头脑去影响和左右历史规律,给各国政治家们创造了更加广阔的施展空间。所以,展望中美关系,很可能以新兴国家对传统霸主这一历史规律为主线和准绳,在各政府政要、国家元首结合信息诸元而作出的决策影响下,呈现波浪式前进。当然,由于美国在“帝国论”中所表现的这一唯一的“全球性帝国”中各种非传统现象,也不排除这一“美国帝国时期”的长期存在。如若这一假设成立的话,中美两国关系和两国发展空间的豪华甚至两国未来都将破天荒的走出历史规律的范围,摆脱其束缚,另辟溪径走上美国长期主导世界的第二条道路,中国作为崛起的 “新兴强国”的形势与地位可能在这一体系下被扼杀,这当然是中国不愿意看到和走上的道路。我们也许可以将其理解为倡导多极化世界就中国而言的内在动因吧。综上所述,中美关系大致有两个发展方向。这两个发展方向都是建立在历史规律和两国互动的基础之上的。但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形势日益加强,即使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也要在矛盾中维持并利用现行的国际体系与秩序。全球任何角落所发生的事件或任何一个国家所作出的决策都会不同程度的对其他国家和民族(引入民族概念是由于欧洲各国的建国理念之一,即“民族国家”,虽然当今世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但不能排除民族的概念化对国家政治、外交乃至世界的影响与作用)产生影响并直接关系致到它们在本地区的利益。所以,再以传统关系准则或观念,仅建立在两国关系基础之上去分析展望两国关系的发展未免有些狭隘。分析中美关系的走向必须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美国全球霸权的维系;美国对现有国际秩序的维护与破坏;俄罗斯;欧洲在中美关系中的作用;中国自身的经济影响力与务实外交;伊拉克战事对全球和中美关系的影响;台湾问题的长期化。1. 全球霸权的维系分析所谓美国全球霸权的维系,实际上就是看美国这一唯一的全球性国家在现行国际秩序下的主导力的维持时间的长短。同时,我们还不能排除另一种情况,即美国对全球其他地区的隐性渗透和间接影响力。这两者如若巧妙结合,美国的霸权极有可能长期维系,判断其维持时间在一至二世纪亦不为过。回顾历史,真正对全球而言具备影响力的帝国有四个:即罗马帝国、中华帝国、法兰西第一帝国和大英帝国。(注:对全球的影响力并不表示这四个帝国是“全球性国家”)其中,罗马帝国与中华帝国体系中的汉帝国几乎是同时存在的,两者通过夹在其中的统治波斯的帕提亚帝国和统治今阿富汗及印度西北部的贵霜帝国模糊的知晓对方的存在。这两大帝国都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帝国力量建立在由仆从国附庸国、保护地和殖民地加上一般被看作是野蛮人的帝国以外的人组成的等级制度的基础之上;经济是单一的自给自足经济;通过一个政治和经济组织的复杂体系来发挥力量;文化优越感强;体系独立自足、孤立、不受任何外部有组织的对手的挑战。中华帝国自身还有一些特点:集中的政治权威和保证统一的官僚体系。大英帝国破天荒第一次通过海上力量取得了对全球的主宰地位。伦敦成了世界主要的金融和贸易中心。英国人以贸易开路,随后国旗跟上。但作为世界霸主人口相对太少,而且并未控制欧洲,只是使欧洲的力量达到均势。(注:欧洲在世界历史中很长时间是作为欧亚大陆地缘政治中心的地位)所以与前两面个区域性帝国相比,也不是一个全球性帝国。在其之前较早一些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几乎确立了在欧洲的真正霸权。假如拿破仑成功了,很可能会取得第一个主导全球的大国地位。可是拿破仑惜败于七次反法同盟。与以上形成对照的是,今天美国全球力量的范围和无所不在的状况是独一无二的。假如不拘于概念化的定义,可以发现除自给自足的经济架构和孤立的体系以外,美国拥有以上四大帝国的所有特征,并“控制”了欧洲。除此之外,美国还具有前者不具备的诸多优势。美国经济活力在所有其他国家的经济中鹤立鸡群,为美国在全球起到首要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战后,美国一家经济就超过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50%!冷战结束时,美国在全球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特别是制造业生产中的份额,已经固定在大约30%的水平上,除战后例外的年份外,这个比例是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的平均数。以经济为后盾,美国保持甚至扩大了在利用最新科学突破为军事目的的服务方面的领先地位,从而建立了一支唯一在理论上能够有效地在全球都发挥影响的部队。在经济上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住处技术领域,美国也一直保持着强大的竞争优势。美国对未来经济中的尖端部门的掌握,意味着美国在技术上的统治地位不可能很快更新更新丧失,在生产率方面保持对主要对手的优势。